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乐清市东禾紫荆花园小区(大厦)业主委员会选举方法第一条根据我国宪法、选举法、《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省物业管理条例》、《市物业管理方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小区(大厦)第一届业主大会选举方法。
第二条本小区(大厦)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由本小区(大厦)第届业主(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三条业主委员会的选举按业主人数且建筑面积计算。
第四条每一位业主且建筑面积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次投票权。
第五条本小区(大厦)推选业主委员候选人 13 名,实行等额实名投票方式进行选举,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13名,候选人一律经代表通过,候选人按姓氏笔划为序排列。
等额实名投票方式进行选举,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13名,候选人一律经代表通过,候选人按姓氏笔划为序排列。
(差额选举一般按20%差额)第六条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候选人必须是热爱公益事业,道德品质好,责任心强,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能认真履行业主义务、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的产权人。
第七条大会选举时,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方可进行选举。
第八条 20 名以上的业主(或业主代表)联名,可以推荐提名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候选人。
第九条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有效,收回的选票多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无效,应重新进行选举。
第十条每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为有效票,多于应选人数为无效票。
第十一条候选人获得赞成票数超过应到全体业主投票人数且建筑面积的半数,始得当选。
如得赞成票超过应到全体业主投票人数且建筑面积半数的候选人多于应选名额数(即13名)时,以得票多少为序,至取足应选名额为止,当选的候选人未超过5名时,应进行补选。
第十二条对选票上的候选人,业主(业主代表)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也可以弃权或另选他人。
投赞成票的,在候选人下方空格打“√”或画“Ο”,投反对、弃权票的,在候选人下方空格打“×”或不做任何符号。
业主委员会投票选举办法

森林海业主委员会投票选举办法(2016年月日经业主大会筹备组审核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保证小区业主委员会选举过程的公平、公正、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首届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筹备小组在街道、社区等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按本办法选举产生。
第三条业主委员会由全体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由人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名,委员名。
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章业主大会第四条由筹备组确定业主大会召开的具体时间,并于大会前15天在小区重要区域以及微信、QQ群进行公告。
第五条业主大会召开前,筹备组将采用当面、书面或者电子稿的形式征求意见。
第三章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六条业主委员会成员必须具备以下任职条件:(一)热爱公益事业,道德品质好,责任心强,身体健康,无重大疾病,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本小区物业所有权人或共有权人。
(二)模范履行业主义务,按期履行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无乱搭建行为。
(三)本人、配偶以及直系亲属未在小区物业和开发商相关单位工作或兼职;(四)具有必要的工作时间,具备一定组织能力,且热心于小区活动,有社会公信力,未参加过违法组织;(五)能积极、及时、全面履行工作职责;(六)无挪用、侵占公有财产行为。
第七条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由个人自荐(或者筹备组推荐),30名以上业主也可以联名推荐委员候选人1名(1名业主只能参加1次推选)。
业主委员会候选人人数一般不超过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的150%。
筹备组应当审查委员候选人资格并确定候选人名单,候选人产生后应公示15天以上。
第八条业主委员会选举,首届选举由业主大会筹备小组主持;换届选举由上一届业主委员会主持。
第四章业主委员会投票选举方法第九条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选举,采用固定投票和流动投票方式。
第十条每个业主均采用记名投票方式来投票。
一个业主只投一张选票,业主应当在选票上签注业主姓名或加盖业主印章,同时应标明其房屋楼栋和房间号以及拥有的产权面积。
小区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小区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和社区管理的协调发展,维护社区稳定和社会和谐,根据《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和《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精神,按照我小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小区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草案)。
第二条 ****小区首次业主大会在文艺路街道办事处指导下筹备召开。
首次小区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成员、成立首届业主委员会。
第二章首届业主大会筹备组的产生及职责第三条筹备组由社区、建设单位和业主代表三方组成,社区和建设单位各派一人参加,业主代表由5人组成(1号楼二位代表、2-4号楼各一位代表),组长由雁中社区主任兼任。
第四条业主代表应坚持广大业主推荐和个人自荐原则进入筹备组,业主代表应具备较高政策与服务管理水平、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关心小区长远发展、具有热心、公正、奉献精神。
第五条确定的筹备组成员名单须在小区内公示7日,有五分之一以上的业主提出异议的,不得确定为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
第六条筹备组负责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第七条筹备组负责确认业主身份、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核定业主人数、物业总建筑面积。
第八条筹备组负责拟定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选举办法,提出候选人名单,并保证选举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
第九条筹备组负责拟定《****小区管理规约(草案)》、《****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
上述文件需业主大会召开之日15天前在小区公共物业区域公示,各楼层长、段长、楼长负责征求、汇总部分业主意见,并及时将意见反馈给筹备组,以便修订。
由业主在业主大会对草案、修正案表决。
制定的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均有约束力,经业主大会通过后,全体业主应该共同自觉遵守。
第十条筹备组负责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并完成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工作。
筹备组负责首次业主大会的其它准备工作。
第三章业主委员会候选人条件及产生办法第十一条业主委员会设委员9名(1号楼3名、2-4号楼各2名),其中主任一名,副主任二名。
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适用版)

xxxx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经20 年月日业主代表大会会议讨论通过)为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保证xxxx业主委员会选举过程的公平、公正、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住建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xx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xxxx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一章大会形式第一条本次选举大会召开形式由全体业主根据本办法第二章的方法选出业主代表,由业主代表参加业主代表大会,进行投票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第二章业主代表和候选人第二条业主代表的产生方法(一)、控制代表人数:住宅物业、非住宅物业均以楼层为单位,每层楼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
一个楼层只有一个产权所有人的,由产权所有人指定代表参加业主大会。
(二)、业主大会筹备组制作推荐表在公示栏中进行公示7日,由业主进行推荐。
业主可以自荐,也可以推荐他人,以得票最多者当选。
在规定的7日时间内,各楼层业主未推荐业主代表及/或出现推荐的业主代表得票数最多的人数超过1人等因素而无法确定业主代表的,由业主委员会筹备组综合分析各楼层的业主情况进行商定后,在公示栏中公示7日确定业主代表。
(三)、对业主代表的公示内容包括姓名、性别、房号、联系电话(只对非住宅物业的业主代表公示办公电话,对住宅物业的代表不公示电话号码)等。
(四)、业主代表任期与业主委员会任期相同,每届任期叁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条候选人的产生方法本次业主委员会住宅物业候选人,按201 年月日晚上业主在本小区一楼自荐、推荐的15名业主组成,具体名单已于2014年5月10日在小区电梯口进行公示。
在《关于推荐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的通知》已再次公示。
第三章投票和选举第四条本次业主大会投票权实行每位业主代表具有一票投票权。
业主代表的投票权是其所代表物业区域内业主投票权的总和。
第五条本次选举采取记名投票方式,投票人须在选票上填写自己所代表的楼层(物业)、签名(盖章)。
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经世皇城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经世皇城小区业主的合法权益,保证本小区业主委员会选举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国务院令第号《物业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建住房号《业主大会规程》,结合经世皇城小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的选举依照相关规定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指导、监督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工作筹备组由5名成员组成,其中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一名、建设单位代表一名、业主代表三名第三条本小区采用业主代表大会制,业主代表以单元为单位进行推选每位业主代表当选,须经其所在区域过半数的面积及人数同意业主代表持所代表区域的全部投票权根据选区分布情况本物业管理区域住宅物业共九幢十一个单元,商业单体四个,共计业主小组15个,每个业主小组产生1名业主代表,1名候补代表第二章产权登记第四条本次选举投票权数将依据国务院令第号《物业管理条例》规定进行确认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上的投票权,根据业主拥有的建筑面积、住宅套数等因素确定第五条投票前须确认业主代表身份,形成业主代表投票权清册;业主代表投票权清册须在投票前公示第六条筹备组应当在确认业主代表身份后发放业主委员会选举证选举证应当写明业主代表姓名、性别、住址、有效的联系方式及拥有的投票权数等基本内容业主代表收到选举证须签收选举证用于业主大会事务中核实业主代表身份和领取选票第三章业主代表的资格和产生条件第七条业主代表产生方式如下:1、住宅物业以楼栋单元间为单位设立业主小组,商业物业以商业单幢为单位设立业主小组并由该组所辖单元间业主推选、按得票多的原则确定一名业主代表、一名候补代表;如所辖楼栋单元无人出任业主代表时,则从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中产生该业主代表业主代表在丧失代表资格或无法履行代表职责等情形下,经业主大会1/2代表通过,候补代表取代业主代表履行代表职责业主代表、侯补代表的任期为五年,自首次业主大会召开之日起算,代表任期届满,业主代表、侯补代表产生按《经世皇城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程序执行2、本物业管理区域住宅物业共九幢十一个单元,商业单体四个,共计业主小组15个,每个业主小组产生1名业主代表,1名候补代表第八条业主小组的职责业主小组由该栋、单位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小组履行下列职责: 1、讨论业主大会拟讨论的事项;2、推选业主代表出席业主大会会议,表达本小组业主的意愿;业主小组以公告征集意见、业主代表当面询问的方式履行上述职责第九条业主小组的议事规则业主代表应当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前3日,就业主大会拟讨论的事项以公示或业主代表当面征求本业主小组业主的意见;如本业主小组成员在会议前3日内未就业主大会拟讨论的事项作出赞同、反对、弃权意见时,则由业主代表依照客观实际情况在业主大会就业主大会决议的事项作出赞同、反对、弃权的决定,业主代表所作出的决定对该业主小组成员具有法律效力;如本业主小组成员在会议前3日内,业主小组成员有赞同、反对、弃权意见时,则由业主代表将业主小组成员意见如实向业主大会反映业主代表应当与本组业主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并向业主大会反映本组业主的意见和建议第十条业主代表、候补代表资格业主代表、候补代表应当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自然人业主或者法人业主授权的自然人代表,并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遵纪守法、个人品行良好;3、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4、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5、具有必要的工作时间;6、书面承诺积极、及时、全面履行工作职责;7、热心公益事业,处事公正、责任心强; 8、积极为小区管理出谋献策,未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9、未欠缴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和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无欠交费用之相关记录10、模范遵守物业管理制度第十一条业主代表、候补代表产生程序1、业主代表、候补代表由业主自荐或推荐的形式,依本程序产生;2、业主代表资格审查,由业主委员会确定;3、业主委员会根据客观实际情况,对拟推荐的业主代表作出推荐决定,予以公示,并书面征求本栋单元相关业主的投票4、业主代表、候补代表按差额选举的方式产生,但差额人数不得多于1人,,如本栋单元业主自荐或推荐的人数低于3人时,则按等额选举的方式产生依据本栋单元业主投票的有效票数,统计得票第一名的担任业主代表,得票第二名的担任候补代表第十二条业主代表、候补代表投票方法1、自投业主代表、候补代表表决票的送达:鉴于物业管理区域的实际情况,各业主同意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均为表决票已送达:当面领取或送达,并由业主或与其同住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的使用人签收;按照业主提供的联系地址、通讯方式发送;投入物业所在地的该户业主信报箱或者专有部分内;属前款第、项的,应当由物业管理区域内两人以上的业主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送达情况表决票按上述约定送达全体业主 2、委托投票3、电话、互联网方式投票投票回收: 1、上门回收 2、投入投票箱 3、挂号信邮寄方式4、指定的电子邮箱回收5、业委会或社区居委会指定的人员进行、对投票的有效性予以审定,并将审定后的结果予以公示第十三条业主代表、候补代表资格的丧失业主代表、候补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代表资格自动丧失: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业主代表、候补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业主大会决定是否终止其代表资格:以书面方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职请求;拒不履行代表职责;业主大会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或者业主小组成员1/2以上提议撤销其代表资格;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服务费等侵害其他业主合法权益及物业服务企业权益,物业服务企业有权向业主大会请求终止其代表资格;因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出任代表资格的业主代表、候补代表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日内向本届业主委员会移交其保管的有关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财物业主大会依据本条约定终止业主代表资格的,应经业主大会1/2代表通过代表资格终止后,新的业主代表由该业主小组依据本规则另行推选第三章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的产生和选举第十四条首届业主委员会设委员7名,其中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秘书长一名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在全体委员中选举产生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筹备组推荐第十六条业委会委员应当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自然人业主或者法人业主授权的自然人代表,并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遵纪守法、个人品行良好;3、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4、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5、具有必要的工作时间;6、书面承诺积极、及时、全面履行工作职责;7、热心公益事业,处事公正、责任心强;8、积极为小区管理出谋献策;9、未欠缴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和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无欠交费用之相关记录10、模范遵守物业管理制度第十七条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对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候选人应当向全体业主公开个人的基本资料第十八条业主委员会选举采取差额选举的方式,差额比例按有关规定不得低于20%即总数不少于6人为确保各栋业主利益,根据本小区实际情况,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每个组团不少于1人第十九条筹备组应当将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简历表、会议的表决票、业主委员会选票、业主大会会议议程等事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公示时间为7日不经公示,选举无效业主对上述公示事项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署名向筹备组提出筹备组应当在5日内予以答复第二十条大会选举设监票人一名、计票人三名监票人由筹备组从不是候选人的业主或业主代表中推选,计票人由大会主持人指定经大会通过后,在筹备组指导下,对选举的发票、投票和计票过程进行监督,并将投票结果及选举结果及时报告大会监票人、计票人名单由主持人向大会报告候选人不得担任监票、计票人第二十一条筹备组应当于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选派专人将会议通知以下列方式送达业主代表:当面递交书面通知;将书面通知放入业主信箱内或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内此外,会议通知还应当在小区公告栏或其他显著位置公告通知应写明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形式、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总投票权数、投票人的权利和义务及工作人员名单等第四章投票、唱票和计票第二十二条本次业主委员会选举投票采用无记名投票,为便于核对已投票权数,业主大会筹备组工作人员须记录业主代表已投票情况第二十三条投票箱应设在主会场、醒目的地方,投票前应进行空箱公开检查,然后封箱投票箱应有两名以上工作人员看管第二十四条本物业管理小区实行业主代表大会制,以楼、单元为单位,每单元推选1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业主代表须经所代表的单位面积1/2且人数1/2同意,业主代表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的,其所代表的业主可以另外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代表持所代表区域的全部投票权第二十五条业主代表也可以书面委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他业主或者使用人投票书面委托书由业主大会筹备组统一制作,委托书应说明委托人、代理人的详细情况和委托事项、投票权数,并由双方签字确认业主代表书面委托他人进行投票,被委托人须出示书面委托书此时表决票上内容由被委托人填写,业主代表签名栏由被委托人签署被委托人只能接受一个业主代表的委托第二十六条业主代表投票后,选举证和书面委托书由业主大会筹备组收回并妥善保存第二十七条投票人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产权人任何人无权强迫业主选或不选某人如果另选他人获得当选资格,则需由筹备组进行候选人资格审查,不符条件的不能当选对选票既不在候选人后画“○”,又不画“×”,视同为有效票,以弃权票处理第二十八条如果在规定的投票时间内,收回的票数不足的,业主大会筹备组可以决定延长投票时间,但须进行公告并说明延长投票时间的原因第二十九条投票结束后,由唱票人、计票人和监票人在任何业主均可以公开监督的情况下清点收回的票数,收回的票数等于或少于发出的票数,本次投票有效第三十条票数清点完毕,由唱票人、计票人和监票人在任何业主均可以公开监督的情况下进行唱票无法辨认投票人投票意向的票为废票,不计为有效票;对候选人的投票,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票为有效票,多于应选人数的票为废票,不计为有效票若同一选票上有针对不同事项的投票,各事项独立计票并区分有效票,互不影响第三十一条收回选票所代表的投票权数大于等于全部投票权数的50%,本次业主委员会选举有效第三十二条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当选应满足以下条件: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票数50%以上的,为当选获得参加投票的票数50%以上的候选人超过应选名额的,以得票多的当选若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得票数相同,其个人在本小区拥有的房屋产权面积多的排名在前,优先当选第三十三条获得参加投票的票数不足50%以上的候选人不足六人或未满足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应当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根据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候选人的得票多少顺序确定候选人名单另行选举以得票多的当选第五章附则第三十四条业主委员会受全体业主的监督,占总人数五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联名,可以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罢免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建议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收到罢免建议之日起十五日内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业主大会罢免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须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半数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半数以上的业主同意第三十五条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应将成立情况向物业所在地区主管部门备案,并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委员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执行秘书一名第三十六条首次业主委员会会议结束后,筹备组自行解散第三十七条业主委员会的任期为5年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2个月内,业主委员会应当报告区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同时开展换届选举工作第三十八条业主委员会主任资格终止的,由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推选一位副主任任主任;副主任资格终止的,由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从委员中推选副主任;委员资格终止的,由候补委员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递补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组成人员的变更情况第三十九条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的丧失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员资格自动丧失: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月明湾小区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月明湾小区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月明湾小区首届业主代表大会部分修改,年月日通过)第一条为了规范月明湾小区业主委员会的选举活动,保证选举过程的公平、公正、公开,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选举办法。
第二条月明湾小区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工作由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负责实施。
第三条鉴于月明湾小区业主较多,依照法律规定,成立月明湾小区业主代表大会。
月明湾小区业主代表大会与月明湾小区业主大会具有相同的职责。
第四条月明湾小区每幢楼选出二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代表大会。
每幢楼业主代表的选举由该幢楼的楼长与副楼长负责实施。
业主代表的选举可以采取集体讨论方式,也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的方式,或者为月明湾小区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认可的其他征求意见方式。
第五条每幢楼业主代表的选举,业主代表候选人为二到三人,业主代表候选人由每幢楼楼长与副楼长根据具体情况酝酿产生。
第六条每幢楼业主代表候选人应为本幢楼的业主。
选举每幢楼业主代表按照每位业主一票的原则进行投票。
第七条每幢楼业主在选举本幢楼的业主代表的投票中,可以对本幢楼业主代表候选人投同意票,可以弃权,也可以另投其他本幢楼业主的同意票。
但另投其他本幢楼业主的同意票,只能投二名业主赞同票,投两名以上业主同意票者,该选票无效。
第八条每幢楼业主代表候选人在该幢楼业主投票中得同意票最多的前两名当选。
每幢楼业主代表任期三年,任期届满重新选举。
第九条月明湾小区业主委员会由月明湾小区全体业主代表在首次业主代表大会上直接投票选举产生。
第十条基于前期月明湾小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自荐与他荐情况,经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集体认真讨论研究,确定了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确定月明湾小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为九人。
第十一条月明湾小区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确定为九人,其中主任一人,副主任三人,委员五人,任期三年,任期届满重新选举。
小区首届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小区首届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小区首届业主大会表决通过)为做好首届业主委员会选举工作,保证本小区业主委员会选举过程的公平、公正、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物业管理条例》及建设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御景东方小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大会形式在政府相关部门指导和监督下,召开以楼座为单位推选业主代表参加的业主大会。
第二章业主代表和业主委员会候选人一、业主代表的产生方法(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本小区业主可推选为业主(房产所有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及配偶,如与房产所有人同一户口簿且在本小区生活的,可视同为业主)。
(二)各楼座业主代表名额原则上以楼座为单位,每20户推选业主代表1名。
为兼顾公平,对楼座代表名额确定方式进行细化:不足20户的楼座推选1名代表,超过20户的楼座,超过部分少于10户(含)的,不增加代表名额,超过部分多于11户(含)的,增加代表名额1名。
具体为:30户(含)以下的楼座推选1名代表,31至50户推选代表2名,51至70户推选代表3名,71户以上推选代表4名。
(三)业主代表依据测算标准确定总名额为72 人。
准确业主代表人数以实际所选总代表人数为准。
(四)业主代表候选人由业主自荐、业主推荐,报筹备组进行资格确认。
无业主自荐或业主推荐的楼座,则由筹备组推荐确定业主代表候选人。
(五)业主代表的产生应获得其所代表楼座中拥有过半数投票权的业主签名确认。
业主代表候选人选票由筹备组统一印制。
当选业主代表由筹备组在小区内公示栏公示,公示期7天。
二、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产生方法根据业主自荐、业主推荐或筹备组推荐,产生本次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委员候选人应按要求填写报名表,并向筹备组提交相关证明(如身份证明、产权证明等),由筹备组根据议事规则相关规定对委员候选人参选专业线及资格进行确认后,委员候选人应郑重作出承诺并签交承诺书。
委员候选人承诺书由筹备组统一印制。
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业主委员会的委员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关于物业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关于物业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业主委员会的选举由上一届业主委员会主持。
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筹备小组在有关政府部门的指导下,按本办法选举产生。
第三条业主委员会的委员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
业主委员会成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人数是9~11名。
业主委员会可以选举产生主任一名和副主任若干名。
第二章业主大会前期筹备工作第四条为了召开业主大会,产生第一届业主委员会,可由业主代表,并请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组成筹备小组,负责业主大会的筹备工作。
第五条筹备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小区内张榜公示一周以上,接受全体业主的监督。
第六条筹备小组应做好以下工作:(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二)参照政府主管部门制定的示范文本,拟定《业主委员会章程》、《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三)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及名单;(四)做好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第七条按本选举办法选举产生第一届业主委员会后,筹备小组自动解散。
第三章业主大会第八条业主大会应由过半数以上具有投票权的业主参加,如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业主代理出席。
第九条业主大会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
书面征求意见书应用有效送达方式。
第四章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十条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候选人必须是热爱公益事业,道德品质好,责任心强,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协调能力,有一定的时间从事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的产权人、产权共有人。
候选人可由本人自荐、业主推荐或筹备组商议的方法产生,筹备小组或业主委员会进行最后资格确认。
候选人产生后应公示一周。
业主认为有必要补充推选候选人的,可由十个以上业主联名提出符合条件的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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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关于物业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业主委员会的选举由上一届业主委员会主持;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筹备小组在有关政府部门的指导下,按本办法选举产生; 第三条业主委员会的委员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成员每届任期二年,可以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人数是5、7或9名;业主委员会可以选举产生主任一名和副主任若干名; 第二章 业主大会前期筹备工作 第四条为了召开业主大会,产生第一届业主委员会,可由业主代表,并请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组成筹备小组,负责业主大会的筹备工作; 第五条筹备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小区内张榜公示一周以上,接受全体业主的监督; 第六条筹备小组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二参照政府主管部门制定的示范文本,拟定业主委员会章程、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三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及名单; 四做好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第七条按本选举办法选举产生第一届业主委员会后,筹备小组自动解散; 第三章业主大会 第八条业主大会应由过半数以上具有投票权的业主参加,如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业主代理出席; 第九条业主大会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书面征求意见书应用有效送达方式; 第四章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十条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候选人必须是热爱公益事业,道德品质好,责任心强,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协调能力,有一定的时间从事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的产权人、产权人代表、产权共有人;候选人可由本人自荐、业主推荐或筹备组商议的方法产生,筹备小组或业主委员会进行最后资格确认;候选人产生后应公示一周;业主认为有必要补充推选候选人的,可由十个以上业主联名提出符合条件的候选人;候选人名单应在业主大会召开前至少七天提交筹备组并由其公示一周; 第十一条业主委员会选举,由业主大会筹备小组推选的召集人或上一届业主委员主任或主任指定的副主任主持; 第十二条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选举,一律采用实名投票的方法;业主对于委员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另选其他业主,也可以弃权; 第十三条业主如果在业主大会期间因故不能到场的,可由本人填写选票后,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业主代为投递选票; 第十四条投票结束后,由业主大会推选的监票、计票人员或者业主委员会的人员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做出记录,并由监票人签字; 第十五条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作废,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有效; 第十六条全体业主过1/2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采取差额选举办法,差额人数不超过两人;依据得票数顺序产生中选人; 第十七条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第十八条选举结果当场宣布,所有选票应当保留备查; 第十九条业主委员会的委员受全体业主的直接监督;经拥有物业管理区域内20%以上投票权数的业主提议可以提请罢免选出的委员; 第二十条业主委员会的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将终止,并由业主委员会提出并确认;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被终止后,可补选新的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委员会可采用自荐或推荐的方法产生增补候选人,并经业主委员会2/3委员通过,成为补选业主委员会委员; 1已不是业主的; 2年度内无故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三次以上的; 3因疾病而丧失履行责任能力的; 4被司法部门认定有犯罪行为的; 5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委员会提出辞呈的; 6兼任所辖区域物业管理企业工作的; 7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第二十一条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由业主大会做出决定;罢免采用实名投票的表决方式,须经过半数的业主代表通过;业主委员会委员被罢免后,按本办法中的补选业主委员会委员方法补选业主委员会委员; 第二十二条罢免要求应当写明罢免理由;被提请罢免的成员有权在业主大会上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 第二十三条离任委员必须在三日内将其保管的业主委员会的印章、文件、资料、帐簿及其属于业主委员会所有的财物等移交给业主委员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经济责任; 第二十四条首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备案;同意备案日期为业主委员会成立日期; 第二十五条业主委员会成立时,上届业主委员会或第一届业主大会筹备组的工作职责终止,宣布解散;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选举办法中称业主,是指物业产权人、产权人代表、产权共有人;本选举办法中称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和实际使用人; 第二十七条本选举办法未尽事宜按我国法律、法规和相关物业管理规定执行;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向抵触,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徐州市品山名邸小区
业主委员会章程及议事规则 为明确品山名邸小区以下称本小区业主委员会的职责、权力和义务,规范业主委员会的议事程序,有效代本小区表业主行使权利,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及徐州市相关法规的规定,在所在辖区社区工作站的指导下,结合本小区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品山名邸业主委员会章程及议事规则以下称本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品山名邸业主委员会以下称业主委员会是本小区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内代表全体业主对物业实施自治管理的组织;由业主大会依法及本小区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举产生,并经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生效; 第二条.业主委员会是本小区业主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向业主大会报告,对业主大会负责; 第三条.业主委员会的宗旨是:在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及本章程授予的职权范围内代表全体业主,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为实现本小区业主的共同愿景而努力奋斗; 本小区业主的共同愿景是:通过全体业主、物业使用人及物业管理单位的共同努力,人人成为遵约守法、知荣明耻、讲究公德的合格居民;把本小区建设成服务完善、邻里和睦,相互关爱、安全、文明、宜居的家园;让我们的社区成为管理有序、环境优美、社会和谐的高尚社区; 第二章 业主委员会的组织机构和职责、权力、义务 第四条.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为 五 人;其中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主任、副主任在全体业主委员会委员中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为业主委员会的负责人; 第五条.根据工作需要,业主委员会可聘任专职或兼职执行秘书一名,负责处理业主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六条.业主委员会委员、主任和副主任参与业主委员会的工作都暂定为义务服务性质,不领取报酬和津贴;执行秘书可领取适当津贴,执行秘书的津贴数额由业主委员会提出建议,经业主大会批准后执行,该费用从物业管理费中列支; 第七条.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1.按时召集业主大会会议,向业主大会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2.组织业主委员会的换届工作; 3.代表业主大会签署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4.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 5.配合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站或居民委员会做好本小区的社区管理工作; 6.公布业主委员会及委员的有效联系方式,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7.保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印章,以及本小区的工程建设资料、公共档案、对外合约等文件; 8.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业主委员会的一项专门职责是:代表全体业主选聘专业服务机构,负责建立并维护本小区业主的专用网站;网站的年度运行维护费用由业主委员会提出预算建议,经业主大会批准后确定执行; 第九条.业主委员会权利: 1.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 2.执行业主大会决议; 3.在市、区主管部门的组织或指导下,采取公开招标或其他方式,选聘或者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与物业管理企业订立、变更或者解除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4.审定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年度财务预决算、住宅配套工程和重大的维修项目计划; 5.监督专项维修基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6.负责对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的募集、使用和管理; 7.监督本小区公共建筑、公共设施的合理使用; 8.在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时,组织换届改选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工作; 9.向业主大会提出修订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章程及议事规则的议案或其它议案; 10.代表业主与水、电、气、电信、视讯、网络等供应商或服务商签订合同,行使合同中的权利、履行合同中的义务并承担法律责任; 11.委托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评估师事务所公司、公证处等中介机构,行使委托合同中的权利、履行委托合同中的义务并承担法律责任; 12.雇佣业主委员会工作人员并决定其报酬,行使劳动合同中的权利、履行劳动合同中的义务并承担法律责任; 13.制定和执行本小区的专项事务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各项管理工作的实施情况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14.当业主违反业主公约、业主大会决议、业主大会制定的基本管理制度或业主委员会制定的管理制度时,代表全体业主提起诉讼或非诉讼程序,行使程序中的权利,履行程序中的义务并承担有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责任; 15.代表本小区业主、物业使用人维护其合法权益,在共有财产或公共利益受到损害时,代表全体业主提起诉讼或非诉讼的程序,行使程序中的权利,履行程序中的义务并承担有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责任; 16.业主公约、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业主委员会义务: 1.向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2.执行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决定; 3.接受业主和使用人的监督; 4.听取业主和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 5.协助物业管理企业落实各项管理工作,协助物业管理企业收缴物业管理的有关费用; 6.涉及全体业主利益的有关事项决定,应书面或口头通告,也可张贴公布;其中重大事项,必须经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通过; 7.建立业主委员会档案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