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笔记全
最新赵晓耕中国法制史笔记

第一节西周至秦汉、魏晋时期的法制一、西周的法制思想与法律(一)西周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思想1.“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思想内容。
为谋长治久安,周初统治者继承了夏商以来的神权政治学说。
同时为了修补神权政治学说中的缺漏,并确定周王朝新的统治策略,进一步提出了“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政治法律主张。
这里的“天”仍是夏商以来一直尊奉的“上天”,但周初统治者认为,“上天”只把统治人间的“天命”交给那些有“德”者;一旦统治者“失德”,也就会失去上天的庇护,新的有德者即可以应运而生,取而代之。
因此,作为君临天下的统治者应该“以德配天”。
“德”的要求,主要包括三个基本方面:敬天、敬祖、保民,也就是要求统治者恭行天命,尊崇天帝与祖宗的教诲,爱护天下的百姓,做有德有道之君。
在这种“以德配天”基本政治观之下,周初统治者具体提出了“明德慎罚”的法律主张。
这种“明德慎罚”的主张要求统治者首先要用“德教”的办法来治理国家,也就是通过道德教化的办法使天下人民臣服,在适用法律、实施刑罚时应该宽缓、谨慎,而不应一味用严刑峻罚来迫使臣民服从。
“明德慎罚”的具体要求可以归纳为“实施德教,用刑宽缓”。
其中“实施德教”是前提,是第一位的。
“德教”的具体内容,周初统治者逐渐归纳成内容广博的“礼治”,即要求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都按既有的“礼”的秩序去生活,从而达到一种和谐安定的境界,使天下长治久安。
2.“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思想的影响。
“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主张代表了西周初期统治者的基本政治观和基本的治国方针。
这种主张的提出,不仅解决了为什么商汤可以伐桀武王可以伐纣的理论问题,而且为西周社会的发展确定了基本的方向。
这种法律思想的形成,说明当时的统治者在政治上已趋成熟。
这一法律观的影响是极为深远的。
在这种观念指导下,西周统治者把道德教化即“礼治”与刑罚镇压相结合,形成了西周时期各种具体法律制度和“礼”、“刑”结合的宏观法制特色,使这一思想深深扎根于中国政治政府中,被后世奉为政治法律制度理想的原则与标本。
华政考研中国法制史笔记

第二章:西周法律制度(公元前1046年——前771年)第一节:立法概况一、西周的立法指导思想(一)天罚思想(二)明德慎刑在“以德配天”思想的指导下,提出了“明德慎罚”的法制原则;1、明德:提倡尚德、敬德,它是慎罚的指导思想和保证;2、慎罚:刑罚适中,不乱罚无罪,不乱杀无辜。
慎罚是明德的具体落实,由此形成了一系列区别情况定罪量刑的刑法适用原则。
(三)礼治思想1、周公“制礼作乐”,将夏商的礼发展成一整套以维护宗法等级制为核心的行为规范以及相应的典章制度、礼节仪式,这就是“周礼”。
2、礼的职能:(1)礼的首要职责是维护等级制度。
(2)礼的第二大职能在于预防犯罪,抑制反抗活动。
(3)礼还能起防民的作用。
3、西周的礼作为一种规范,兼有道德和法律双重属性、教化和防范两方面的意义,利用带有原始宗教色彩的“礼”实行统治,即“礼治”,是西周的一大特色。
二、西周的立法活动(一)周礼1、周公制礼是西周最早的立法。
2、周礼:周公“制礼作乐”,将夏商的礼发展成一整套以维护宗法等级制为核心的行为规范以及相应的典章制度、礼节仪式,这就是“周礼”。
周礼成为维护分封、宗法、继承制度,调整政治权力、经济利益、婚姻家庭等各种规范的准则。
3、周礼的内容:“五礼”(1)吉礼:居五礼之首,是祭祀方面的礼节仪式。
(2)凶礼:对各种不幸事件进行悼念、慰问方面的礼节仪式。
(3)宾礼:用于朝聘会同,是天子款待来朝会的四方诸侯和诸侯派遣使臣向周王问安的礼节仪式。
(4)军礼:用于征伐,是军事活动方面的礼节仪式。
(5)嘉礼:;饮宴婚冠、节庆活动方面的礼节仪式。
4、礼的基本原则是“亲亲”,“尊尊”,亲亲为孝,要求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尊尊为忠,要求下级服从上级,各级贵族都要听命于天子;亲亲与尊尊说明维护王权与族权是礼的核心。
(二)《九刑》1、《左传·昭公六年》:“周有乱政,而作九刑”。
2、《九刑》是周初旧有的九篇刑书,其中已有“贼”、“藏”、“盗”、“奸”四种“为大凶德”的重大罪名,必须按常刑处罚。
最新赵晓耕中国法制史笔记

第一节西周至秦汉、魏晋时期的法制一、西周的法制思想与法律(一)西周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思想1.“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思想内容。
为谋长治久安,周初统治者继承了夏商以来的神权政治学说。
同时为了修补神权政治学说中的缺漏,并确定周王朝新的统治策略,进一步提出了“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政治法律主张。
这里的“天”仍是夏商以来一直尊奉的“上天”,但周初统治者认为,“上天”只把统治人间的“天命”交给那些有“德”者;一旦统治者“失德”,也就会失去上天的庇护,新的有德者即可以应运而生,取而代之。
因此,作为君临天下的统治者应该“以德配天”。
“德”的要求,主要包括三个基本方面:敬天、敬祖、保民,也就是要求统治者恭行天命,尊崇天帝与祖宗的教诲,爱护天下的百姓,做有德有道之君。
在这种“以德配天”基本政治观之下,周初统治者具体提出了“明德慎罚”的法律主张。
这种“明德慎罚”的主张要求统治者首先要用“德教”的办法来治理国家,也就是通过道德教化的办法使天下人民臣服,在适用法律、实施刑罚时应该宽缓、谨慎,而不应一味用严刑峻罚来迫使臣民服从。
“明德慎罚”的具体要求可以归纳为“实施德教,用刑宽缓”。
其中“实施德教”是前提,是第一位的。
“德教”的具体内容,周初统治者逐渐归纳成内容广博的“礼治”,即要求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都按既有的“礼”的秩序去生活,从而达到一种和谐安定的境界,使天下长治久安。
2.“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思想的影响。
“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主张代表了西周初期统治者的基本政治观和基本的治国方针。
这种主张的提出,不仅解决了为什么商汤可以伐桀武王可以伐纣的理论问题,而且为西周社会的发展确定了基本的方向。
这种法律思想的形成,说明当时的统治者在政治上已趋成熟。
这一法律观的影响是极为深远的。
在这种观念指导下,西周统治者把道德教化即“礼治”与刑罚镇压相结合,形成了西周时期各种具体法律制度和“礼”、“刑”结合的宏观法制特色,使这一思想深深扎根于中国政治政府中,被后世奉为政治法律制度理想的原则与标本。
中国法制史重点笔记

中国法制史重点笔记
中国法制史是指中国传统社会中法律制度的发展演变过程。
下面是中国法制史的重点笔记:
1. 先秦时期:先秦时期是中国法制发展的起点。
在这个时期,法律主要以礼制为基础,注重道德教化和社会秩序维护。
《礼记》、《尚书》等文献中记载了一些法律规范和司法制度。
2. 秦朝:秦朝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的中央集权国家,也是中国法制史上的重要里程碑。
秦始皇统一六国后颁布了一系列法令,统一了量衡、文字、车轮宽度等标准,推行了一系列法律制度的改革。
3. 隋唐时期:隋唐时期是中国法制发展的高峰时期。
隋朝颁布了《大业律》和《隋律》,唐朝则颁布了《唐律》和《唐令》。
唐律是中国法制史上第一部完整的法典,对后来的法律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
4. 宋元时期:宋元时期是中国法制发展的一个重要阶段。
宋朝时期,司法审判制度逐渐完善,民间出现了一些以民间习惯法为基础的地方性法律,例如《红头案》等。
元朝推行了行政法和刑法的改革,颁布了《大元律》和《大元令》。
5. 明清时期:明清时期是中国法制发展的后期阶段。
明朝时期,明太祖颁布了《大明律》,明朝法律制度相对严谨,明朝法律制度在清朝继续沿用。
清朝时期,颁布了《大清律例》,在法律制度上进行了一些修订和完善。
在中国法制史的演变过程中,可以看到法律制度不断发展、完善的趋势。
从最初以礼制为基础的道德法律到逐渐形成的法典制度,再到明清时期的法律改革,中国的法制逐渐走向成熟。
这些法律制度的发展,为中国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提供了重要保障,也为后来的法制建设奠定了基础。
范忠信《中国法制史》-整合时期的中国法制(秦汉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制)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

第三编整合时期的中国法制(秦汉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制)第六章秦代法制与中央集权、君主专制的确立6.1复习笔记一、秦代的基本政治制度1.皇帝制度秦朝政治制度的一项重大变化是确立了君主的皇帝名号以及皇帝集权专制体制。
(1)秦王赢政采上古“三皇”和“五帝”位号,创造了“皇帝”名号。
(2)秦朝创立的皇帝制度,除了皇帝的名号外,还包括诏令制度、皇位继承、后宫制度、宗庙陵寝等制度一系列制度,它涉及朝仪、礼制、宫室、封禅、祭祀、舆服、陵寝等方面的内容,借以强化皇权专制的政治统治。
(3)秦朝还规定皇帝使用的词汇以及乘舆器物称谓都要赋予其独占的专用名词,任何人不得僭越,否则将受到严厉的制裁。
(4)作为国家最高统治者,皇帝“乾纲独断”,一人独制天下。
立法、行政、司法、军事、监察、祭祀等国家一切大权,最终无不由皇帝主宰,“天下之事无小大皆决于上”。
2.三公九卿制(1)“三公”,即辅佐皇帝的三个最高职位。
丞相,“掌丞天子,助理万机”,辅佐皇帝处理全国政务;太尉,协助皇帝统领全国军事;御史大夫,作为丞相之副,掌监察并协助丞相处理全国政务。
①秦朝建立之后,正式在中央政府确立了丞相制度。
丞相制度的确立,完成了战国以来政治制度的重要创建。
它标志着“世卿世禄”制度的彻底废除,也标志着权力进一步向君主集中,成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行政体制发展过程的重要一环。
②太尉一职,《汉书·百官公卿表》认为始于秦:“太尉,秦官,金印紫绶,掌武事”。
③御史大夫是秦始皇统治时期设立的官职。
由于御史大夫有按章举劾之责,秦时皇帝经常派遣其查处诏狱(钦定重案)。
(2)在三公之下设有九卿,分别执掌行政、司法、财政、经济、礼仪、文化、军事等具体事务。
它们依次为:①奉常,为九卿之首,掌管宗庙礼仪。
②郎中令,掌宫殿掖庭门户,负责宫殿门户守卫和传达事务。
③卫尉,掌宫门卫屯兵,负责统领卫士护卫宫阙。
④太仆,掌舆马,负责管理皇帝的车马乘舆。
⑤廷尉,掌刑辟,是秦时中央司法机构。
中国法制史笔记归纳

法律史专题第一讲国家与法的起源文化人类学角度的“法律”有普遍知晓的规范有专门的解决纠纷的机制有专门处罚违规的机制原始习惯与法一切动物都具有生存与繁衍的行为模式人类是社会性动物人类依靠大量后天学习获得的行为规范来组成社会,这些规范称为“习惯” 在社会生产力发展的推动下,由习惯到法律的演变经历了很长的时间国家与法起源的动力与驱动机制祭祀的作用至高神地位的抬升,融合各血缘部落仪式的繁缛化——成为最重要的行为规范——“礼”专业祭司集团的形成触犯禁忌(塔布)——最古老的犯罪战争的作用集中指挥——专制君主权力的来源战场纪律成为重要的规则战俘成为劳动力来源对于战俘的伤害与标记成为刑罚的来源“刑起于兵”部族首领的地位不断强化象征杀戮权力的斧钺——演变为国王的象征俘虏与奴役早期法律的特征全凭口头传诵记忆——保存于贵族或祭司之口——“秘密法”时期内容庞杂,夹杂生活习惯、神话传说各部族之间差异极大,外来人无法知晓当地法律没有统一的执法机构成文法的前提人口流动导致的部族人口杂居,外来人口逐渐取得经济及社会地位,形成公开并统一法律的社会压力文字的普及,成为人与人而非仅仅人与神的信息交流媒介出现政治强权,军事占领下的强行统一法律中国古代成文法法典以律为名的意义原指以竖笛定音转指音律,因其不以人意志为转移,也可泛指自然规律。
“律”表示法典,具有不可任意更改的含义。
中国独角兽的传说源流《墨子》一书提到楚国有以羊定案。
大约在战国时期形成獬豸的传说。
后世独角兽传说的两个分支:(1)镇墓兽(2)法官象征法律史专题第二讲法律的体系法律演进的图示不同的法律体系的动因梅因描绘的法律进化图谱:习惯——成文的习惯法——法律的拟制——衡平——立法(制定法)中国的例外:战国开始的成文法(制定法)传统一般的“定律”法典化程度与政治集权程度成正比,与政治权力分散程度成反比法典化程度与文化知识集中程度成正比,与文化普及程度成反比法典化程度与职业文官制度成正比,与法官专业化程度呈反比中国古代律令体系“律”,反面、消极、处罚性的法典。
中国法制史备课笔记

《中国法制史》备课笔记导论一、课程导读中国法制史是一门研究中国法律制度起源、产生、发展状况以及规律的一门科学,它不同于中国法律思想史的研究领域。
在时间跨度上,涵盖了从公元前21世纪夏朝的建立到公元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近4000年的法制的变迁都是中国法制史的研究范围。
在中国法制的历史演进中,可以概括为上古时期、中古时期、近现代时期三大发展阶段,经历了两次思想和制度的大转折(春秋战国之际的奴隶制向封建制的过渡和第一次鸦片战争后的封建制法制向近代法制的过渡),包含有奴隶法制、封建法制、资本主义法制以及社会主义法制(萌芽时期)四种历史类型。
中国法制文明源远流长,内容丰富。
(一)本章知识与相关前后置知识、前后置课程的关联1.本章与前置内容、前置课程的关联(1)本章论述中国法制史的划分和研究对象:以时间为节点,中国法制史划分为上古法制史(公元前21世纪—公元前476年)、中古法制史(公元前475年—公元1840年)、近现代法制史(公元1840—公元1949年)三个阶段;以社会形态为标准,中国法制史的法制形态涵盖了奴隶法制、封建法制、资本主义法制以及社会主义法制(萌芽阶段)四种法的历史类型。
(2)本章论述内容是依据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理论而得到的例证,也是法理学的“法的历史类型”的具体分析成果。
2.本章与后续内容、后续课程的关联(1)掌握了中国法制史的划分阶段和历史类型,可以明晰历史上中国法制文明的多样性和丰富性。
如此多种的法制类型,积累了许多法制文明成果,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过程中如何继承和扬弃传统法制文明中的精华和糟粕,是一个不得不面对的课题。
在自然经济基础之上,以血缘为基础的宗法制度,与国家的封建专制体制逐步融合,形成了一个礼法合一的宗法社会,法律也成为伦理道德的附属品。
掌握中国传统法制的历史类型和特点,须对这一法制历史发展过程有一个初步了解。
(2)本章为马克思主义关于法制发展方面的历史唯物论的进一步细化,并且对外国法制史课程的开设提供了可对比的实证参照。
自考《中国法制史》笔记(5)

第三篇:近代时期的法制 第⼗⼆章清末变法修律 1902年起,保守的清政府⾯对来⾃国内外的压⼒,也逐渐放弃了祖宗之法不可更改的传统,开始了长达10年的从根本上动摇了中国法律制度的法制改⾰,对于这次变法活动,⼈们习惯称为变法修律。
⼀、变法修律的主要原因: 1、社会经济结构的变化。
2、法律观念的变化。
3、收回领事权的要求。
⼆、变法的指导思想和主要活动: 1、指导思想: (1)参考借鉴西⽅国家的良规和思想学说。
(2)不违背中国传统的礼教民情。
(3)中西结合、中外会通、中外通⾏。
2、主要活动: (1)沈家本、伍廷芳任修律⼤⾂,主持法律修订。
(2)修订法律馆及翻译国外的法律和法学著作。
(3)出国考察,聘请国外法学家作为顾问。
(4)进⾏国内民事、商事习惯的调查。
(5)起草修订新法律草案。
三、中西法律的冲突与交融: (1)从坚决排斥道“师夷制夷”,再到“中体西⽤”,最后到中西结合的过程。
(2)修律中礼教派与法理派的分歧与争论。
四、变法修律的特点和意义: 1、特点: (1)思想和内容的中西结合。
(2)效仿西⽅国家法律,采取⼤陆法系制度。
(3)明显地具有移植痕迹。
2、历史意义: (1)导致了中国传统法律体系的解体。
(2)确⽴了中国近代法律制度的价值基础,开始了中国法律现代化进程。
(3)奠定了中国近代现代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的初步框架。
第⼗三章宪政与宪法 ⼀、清末预备宪法: 宪政:⽴宪政治的简称,是指以制订宪法,实施以宪法为中⼼的民主政治。
1、预备⽴宪的提出与原则:⼤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
2、预备⽴宪的活动:(1)设⽴咨议院和咨政院:各省的咨议局、中央咨政院、(2)制订宪法性⽂件:《钦定宪法⼤纲》、《重⼤信条⼗九条》(对皇权进⾏必要限制、提⾼国会权利、实⾏责任内阁制)。
(3)管制改⾰ ⼆、民国的⽴宪活动: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时期: 1、《中华民国临时约法》:1911年12⽉29⽇选举中国历第⼀位国家元⾸孙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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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笔记全 Standardization of sany group #QS8QHH-HHGX8Q8-GNHHJ8-HHMHGN# 中国法制史 绪论 一、 关于中国法制史学科 (一) 中国法制史是法律史学科的一个重要分支 (二) 中国法制史的研究范围 (三) 中国法制史的发展历程 二、 关于中国法制史的基本线索 (一) 夏商西周春秋时期法制的萌芽和成长 (二) 战国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中央集权君主专制法制的形成和发展 (三) 隋唐法制的完善 (四) 宋、元、明、清法制的成熟及演变 (五) 中国近代法制的演变 (六) 新民主主义法制实践及其转型 (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初期法制的建设 三、 关于中华法系 【中国传统法制的基本特征】 (一) 以儒家学说为法制的基本的指导思想和立论基础 (二) 引礼入法、礼法结合 (三) 家族本位的伦理发占有重要地位 (四) 鲜明的专制特性 (五) 融合了以汉族为主题的各民族的法律意识和法律原则 (六) 刑事、行政、经济立法比较发达,民事立法相对薄弱 (七) 无讼是求,调处息争 论述中华法系及特点: 中华法系是指以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为母体,在东南亚早期封建国家之间形成的一个影响广泛的法系。中华法系的母法就是经千年积累而成的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中华法系的子法系统,主要有封建时期的日本、朝鲜、越南等仿效中国古代法而建立起来的法律体系。
中国法系的特点表现在:从立法和法典结构上看,是“诸法合体,民刑不分”;从司法体制上看,是“行政兼理司法”。但是,中华法系的基本特点应该是“礼法合一”。礼法合一”是指在中华法系法律制度中,中国传统的论理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完全融为一体,法律的评判标准与道德的评判标准完全一致。 第一章 夏商西周的法律制度 司考考点: 明德慎罚、出礼入刑、五刑、契约、婚姻继承、大司寇、五听、五过、三刺。 ·神话传说时代——习惯法 ·夏商周——形成了礼刑结合的国家法体系 ·西周的法制思想已形成一个较为完备的体系,其内容趋于成熟,促进了礼刑结合的法律制度得到进一步发展,并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司法制度。
第一节 中国法律的起源 一、 原始人的法 ·法人类学的基本观点 (一) 法是社会生活需要的产物 (二) 无论原始社会还是文明社会都有其法律制度 ·中国原始人的法表现为礼与刑两个方面 二、 礼来源于原始人的祭祀 三、 刑始于兵,兵狱同制 (一)刑起源于部落战争----刑始于兵,兵狱同制 (二)战争产生了刑罚---- 奴隶制五刑的产生是战争的需要和结果; (三)一些罪名产生于战争----弗用命.不从誓言罪等; (四)刑官产生于战争----皋陶作士. 第二节 夏商西周的礼 一、 周公制礼★ 西周的重大立法活动.西周初期在周公的主持下,以周族原有的习惯法为基础,结合现实需要,对夏商的礼进行全面的整理增删,重新厘订了一套完备的典章制度和礼节仪式,史称周公制礼.
二、 周礼的分类 (一) 可分为“本”和“文”;“本”指精神原则;“文”指礼节仪式。 (二) 可分为“五礼”、“六礼”或“九礼”。(五礼:吉、凶、军、宾、嘉)
三、 周礼的实质 ·西周的礼法制度以差序为基础,所谓差序就是强调人与人之间不平等的等级秩序。
·礼的实质就是“别”,反映了西周的社会秩序是一种等差秩序。 四、 周礼的内容 (一) 土地所有权 1、 土地王有制度:“溥天之下,莫非王土”; 2、 分封制度:“授民授疆土”; 3、 贡赋制度: “公食贡、大夫食邑、士食田,庶人食力”。 4、 土地交易:“田里不鬻”。(西周中期土地出租、交易现象开始出现)
(二) 债权(质剂就是买卖契约,大质小剂;傅别就是借贷契约)★ (三) 婚姻 1、 婚姻形式:贵族实行一夫一妻多妾制,民间实行一夫一妻制。 2、 婚姻条件:(1)禁止性条件:同姓不婚、五不娶。 (2)成立条件: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3、 婚姻程序: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四) 家庭 维护父权:教令权、财产权、主婚权。 维护夫权:男尊女卑,夫权至上。 (五) 继承 ·夏朝的王位继承主要实行父死子继的世袭传子制度。 ·商朝中前期兄终弟及和父死子继并行,但以兄终弟及为主。 ·商朝后期将兄终弟及改为父死子继。 ·商末实行嫡子继承制度。 ·西周主要是嫡长子继承制度和宗祧继承。 第三节 夏商西周的刑 指导思想的变化: 1、夏、商的“天命”、“天罚”观念。 2.西周“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思想。
周初统治者在“以德配天”、“敬天保民”的基础上提出“明德慎罚”★思想。
“德”即包括敬天、敬祖、保民三个方面。“明德”,即主张崇尚德治,提倡德教。“慎罚”即适用刑罚、实施刑罚时应宽缓、审慎、适中,不乱罚无罪之人,滥杀无辜。这一思想后经汉儒改造为“德主刑辅”,是古代慎刑思想的理论先导。
一、 刑的制定 (一)禹刑:夏朝刑书,正刑有五,科条三千。 (三) 汤刑:商朝刑书,又称殷彝。 (三)九刑:西周初年制定的刑书九篇(刑书九篇或九种刑罚) (四)吕刑★:吕候制刑:西周中期的又一次大的立法活动。《吕刑》的主要内容是将夏朝已有的赎刑整理完善为赎刑制度,还广泛涉及制定《吕刑》的背景和理由、西周法制的思想基础、刑事政策、刑罚原则以及诉讼制度等各方面,实际上是对西周法制经验的一次全面性的总结,是我国古代一篇珍贵的法律文献。
(五)誓、诰、训、命:《甘誓》、《汤誓》、《康诰》等。 二、 刑法种类(夏朝) (一) 五刑(法定常用刑)墨、劓、刖(膑)、宫、大辟 (二) 族刑(重罪的族诛刑)孥戮 (三) 赎刑(适用于同族人犯疑罪的经济刑) ·商朝 1、常用法定刑:五刑同夏 2、族诛刑:劓殄 3、后期特殊死刑 ·周朝1、常用法定刑:五刑 2、适用于贵族、官吏及同族人疑罪的轻刑 流、赎、鞭、扑 三、 主要罪名 夏朝:不孝、弗用命(不从誓命)、昏﹑墨﹑贼 商朝:违抗王命、犯上作乱、三风十愆、弃灰于公道 西周:不孝不友、杀人越货、违抗王命、盗窃与拐骗奴隶、变礼异乐、群饮 商朝官刑所禁止的官吏腐化堕落违犯法纪等行为。三风指巫风、淫风、乱风三种不良风气;十愆是三风中所包括的十种违法犯罪行为,即恒舞酣歌淫于货色,游 ,侮圣人,逆忠直,远耆老,比顽童等。“三风十愆”★是中国古代法制史上专门惩治治官吏犯罪的最早的较为系统的法律规定。
四、 刑法原则 1、 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疑罪从无) 2、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
3、共同犯罪区分首从 4、上刑适轻下服、下刑适重上服 5、罪疑惟轻 6、用刑适中 7、罪人不孥 8、悼耄不刑 五、礼与刑的关系 (一) 礼和刑的共同性 1、对是非的评价标准一致 2、二者相互依存缺一不可 (二) 礼和刑的区别 1、作用不同(礼以劝善,刑以惩恶.法律制度的终极目的在于扬善.礼能实现劝善的作用) 2、使用的对象各有侧重(“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这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并非礼对庶人无约束力大夫犯罪不受刑罚惩处。 ①礼不下庶人:一是指礼主要是调整奴隶主贵族内部关系的准则。不是为庶人而没。二是礼赋予贵族的特权庶人不能享受。庶人只有守礼的义务
②刑不上大夫。一是刑的锋芒针对庶人、奴隶和异族。二是五刑三千条,不设大夫犯罪之目,刑书没有设定大夫犯罪的条款;三是大夫犯罪、在审理时享有种种特权
第四节 夏商西周的司法制度 一、 司法职官的设置 (一) 夏朝:中央“大理”,地方“士”或“理”。 (二) 商朝:商王是最高司法长官,中央司法长官为大司寇,基层为蒙士。 (三) 西周:1、中央司法机关:大司寇是中央最高司法官(其他看书) 2、乡遂司法机关:乡士、遂士既是行政官又是司法官。 3、诸侯国司法机关:仿中央体制,设司寇、士师。 二、 诉讼审判制度 (一) 夏、商:以神明裁判最具代表性。 (二) 西周: 1、 告诉:分为“狱”和“讼”,可以口头也可以书面。 2、 审理:要求双方当事人到庭,重视口供,允许刑讯。还有其他 证据形式。 ★“五声听狱讼”:西周创立的一种审判方法,又称五听。即要求司法官从言辞、神色、呼吸、听觉、目光五方面去了解当事人的心理活动。此方法虽然简陋、粗糙,却是察言观色的审判方法,是心理学在司法领域的最早运用。
3、 判决:判决时要以刑书为依据,做到量刑不偏不倚,可以类推。
4、 上诉:判决书要向犯人宣读,允许上诉。有“路鼓”、“肺石”直诉制度。
5、 司法官责任:★五过之疵(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西周关于司法官法律责任的规定.即司法官在审判活动中,如果发生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五种循私枉法行为,就构成犯罪,必须处以与罪犯同样的刑罚.这是中国法律史上关于法官责任制的最早规定.
6、 执行:徒刑和拘役的刑罚方法。(见书) 三、 监狱管理 夏朝监狱称“圜土”,特别监狱称“夏台”。 西周监狱也称“圜土”,也称“囹圄”,其中关押的主要是有罪未决或等待行刑的人犯,由掌囚看管。春秋以后,监狱通称“囹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