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买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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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法

一、概述

(一)公约基本状况描述

(二)公约的适用范围

(三)公约不涉及的内容

(一)公约基本状况描述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

立法机构: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

立法时间:1969—1980年

生效时间:1988年1月1日

成员国:74个(包括中国、美国、法国、德国、日本、俄罗斯、澳大利亚等贸易大国,但英国、韩国未加入)

基本评价

◇国际买卖法领域最重要的国际公约

罗马国际统一私法协会

1964年《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ULIS)

1964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 (ULF)

◇法律全球化最突出的部分

独立术语、统一解释、统一适用

◇兼顾法律体系的完整性

基本结构

公约包括序言和四个部分,共101条。

第一部分公约适用范围及原则

第二部分合同的订立

第三部分货物销售

第四部分最后条款

(二)公约的适用范围

【导入案例】

◆一家营业地在法国(缔约国)的公司与一家营业地在英国(非缔约国)的公司之间订立了一份飞机发动机销售合同。

◆合同在法国巴黎签订,并约定在法国巴黎交货,用法郎结算,如果产生争议在法国仲裁院仲裁解决,但双方当事人未选择合同所适用的法律。

问:该合同是否适用公约?

三个适用问题

1.哪些国家?

缔约国——缔约国

缔约国——非缔约国

非缔约国——非缔约国

2.哪些当事人?

3.哪些货物交易?

1.公约适用的国家范围

公约在缔约国的适用:公约适用于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

公约在非缔约国的有条件适用:如果按照国际私法规则(冲突规范)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则公约亦将适用于这些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案例

一家营业地在法国(缔约国)的公司与一家营业地在英国(非缔约国)的公司之间订立了飞机发动机销售合同合同。

1.在法签订、在法交货、用法郎结算,约定争议在法国仲裁。

2.当事人未选择合同所适用的法律。

适用法律的步骤

第一步:适用冲突规范

当事人选择法律的,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当事人未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第二步:选择法律

最密切联系法:法国法

法国是缔约国,条件成就,因此公约亦将适用于非缔约国。

影响

扩大了公约的适用范围

增加了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

公约允许缔约国声明保留。我国在核准该公约时声明保留条款,即我国认为该公约的适用范围仅限于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美国和新加坡也对此项也提出了保留。

2.公约适用的当事人范围

例一,甲、乙国籍不同(美、加),都在中国营业地,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适用公约?例二,甲、乙国籍相同(美),分别在加拿大和巴西营业,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适用公约?

两种标准的比较

国籍标准:公约适用于国籍不同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

营业地标准: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

营业地标准适用中的问题

实例1

美国的DELL公司在中国开设有一家分公司,该中国分公司在中国有生产和销售基地,它向中国的供应商采购了一批零件用于自己的生产,合同在中国签订,但使用的却是美国戴尔公司的名义。

在该案中买方戴尔公司的营业地如何确定呢?

实例2

一家中国榨油厂某日接到一份来自北京的名为“道勤”公司的传真要约,声称可提供优质美国大豆1000吨,价格为芝加哥土产交易所当日报价,该中国榨油厂立即电复“道勤”公司接受要约,合同成立。后来,双方因合同履行纠纷诉至法院。“道勤”公司声称它是一家美国公司,营业地也在美国,合同应当适用CISG公约;而中方认为“道勤”公司事先从没有披露它是一家美国公司,中方收到的传真要约发自北京,传真也没有使用英文,因此,中方无从得知对方的营业地在美国,因此合同不应适用公约,而应适用中国合同法。

公约规定

(1)当事人有两个以上营业地

最密切联系的营业地(案例1)

(2)当事人没有营业地

惯常居住地

(3)合同一方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并不知道对方的营业地在其他国家

公约不适用(案例2)

3.公约适用的货物交易范围

公约排除以下种类的货物销售

◆特殊目的货物买卖:消费目的

◆特殊方式的货物买卖:拍卖、执行令状

◆特殊货物的买卖:公债、股票、货币;船舶、飞机;电力等。

导入案例参考结论

根据案情,该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在国家、当事人及货物交易方面均在公约界定范围之内,因此合同适用公约。

(三)公约不涉及的内容

合同的效力或其任何条款的效力或惯例的效力。

货物所有权问题(转移时间、条件等)。

出售货物引起的人身伤亡或损害的赔偿责任问题。

讨论案例

马来西亚公司向印度公司出售橡胶,日本船公司承运。后来船长修改船名,伪造提单,在途中将货物卖给新加坡商人,新加坡商人以低价卖给中国东北公司。货物到港后,印度公司向我国海事法院出示整套正本提单,证明货物的所有人为印度公司。

由此引发一系列争议:印度公司与中国东北公司的所有权争议;新加坡与中国东北公司的违约赔偿争议。

印、马、新、中均为公约成员国。

参考结论

印度公司与中国东北公司的争议是所有权争议,公约对此内容没有涉及,因此无法在公约范围内解决,只能依据国内法解决。

新加坡与中国东北公司的买卖双方的争议属于合同履行与违约救济争议,公约对此有详尽的规定,可在公约范围内得到解决。

课程预习

《公约》第二部分:合同的订立14-24条

二.买卖合同的成立

(一)要约的构成要件

(二)承诺的构成要件

(三)其他规则(略)

重点: 14条、19条

案例:两则广告星期六上午9点整三件皮大衣价值近于100.00 一元一件先来先买星期六上午9点整一件黑兔毛女用披肩价值139.00 只卖一元先来先买

(一)要约的构成要件(14条)

1.原则规定

(1)向特定人发出

(2)内容“十分确定” :三要素(货物、数量、价格)

(3)有承受约束的意思表示(默示推定原则:只要订约建议中未明确表示不受约束,即推定其受约束)

2.例外规定

向非特定人发出;内容“十分确定”;必须明确表示承受约束的意思表示(广告2)。

示例

我国甲公司向荷兰乙公司发去售货单:大豆200吨,每吨人民币1950元CIF鹿特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即期装运。

1.未明确表示承受约束

2.15日内答复有效

3.无异议请开证

4.须以货物尚未出售为准

5.仅供参考

假设:我国甲公司以商业广告形式发布

归纳

公约在要约条件设计上采用的是低条件,不强调全面性和完整性。

公约的价值取向是鼓励交易。

(二)承诺的构成要件

【导入案例】我国甲公司向荷兰乙公司发出售货单:大豆200吨,每吨人民币1950元CIF鹿特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即期装运。

◊外商来电:要求降低价格至人民币1900元。

◊我方回电:同意降低价格至人民币1900元,并将数量增至300吨。

◊外商来电:你初级产品C514,我接受300吨,每吨人民币1900元CIF鹿特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即期装运,需提供良好适合海洋运输的袋装。

随后该商品国际市场发生变化,我方将货物售出。

(二)承诺的构成要件

1.原则规定

(1)由受要约人作出

(2)以积极的方式作出(可以声明方式,也可以行为来表示。)

(3)是对要约内容的完全同意

(4)在要约有效期或合理期作出

2.例外规定

(1)附条件承诺的效力(19条)

●对要约表示接受,但其添加、限制或其他更改在实质上变更了要约的条件,即为拒绝要约,并构成反要约。

●如果所附条件在实质上并不改变要约的条件,并且要约人未及时表示反对 ,则附条件接受构成承诺。

●实质性条件:货物价格、付款、货物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等。

●合同内容以承诺通知内所载的更改为准(导入案例)

导入案例参考结论

合同成立

荷方所附条件在实质上并不改变要约的条件,并且中方未及时表示反对。

合同条件以荷方规定条件为准。

(2)逾期承诺的效力

在承诺因受要约人没有及时发出而造成逾期的情况下,如果要约人及时用口头或书面形式将接受逾期承诺意见通知受要约人,则逾期的承诺仍有承诺的效力。

在承诺由于传递延误造成逾期的情况下,如果要约人没有及时地用口头或书面方式通知对方其要约已因逾期而失效,则逾期的承诺仍有承诺的效力。

(三)其他规则(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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