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哈政规〔2021〕15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正文:----------------------------------------------------------------------------------------------------------------------------------------------------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哈政规〔2021〕15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按照《黑龙江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市政府对2021年7月1日前制发并现行有效的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通告如下:一、《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新建住宅项目中配建一定比例廉租住房的意见》(哈政发〔2007〕20)等289件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
二、废止《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通知》(哈政发〔2007〕27号)等121件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三、修改《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来哈就业创业落户若干政策的通知》(哈政规〔2020〕11号)等6件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对需要修改的规范性文件,各有关部门要在2022年4月1日前完成修改并对外公布,逾期未修改的视为废止。
四、《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厂办大集体企业改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哈政发(2007〕23号)等24件文件不列入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但文件继续有效。
附件1:继续有效的哈尔滨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2:废止的哈尔滨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3:修改的哈尔滨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4:不列入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的文件目录哈尔滨市人民政府2021年12月29日——结束——。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哈政规〔2019〕9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哈政规〔2019〕9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现将《哈尔滨市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2019年5月12日哈尔滨市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办法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9〕3号)精神,完善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机制,促进学前教育健康发展,依据教育部《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175—2016)、《黑龙江省城市新建居住区和旧区改造配套规划建设幼儿园的指导意见》(黑建规〔2013〕16号)、《黑龙江省城市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暂行)》(黑教基〔2011〕7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各区县(市)政府、市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纳入城乡公共服务设施统一规划,与居住小区首期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
(二)资源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列入居住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实行总量控制,合理布局,选定具体位置、明确服务范围、确定建设规模。
(三)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应当按下列标准规划建设:1.班型规模。
住宅总建筑面积10至20万平方米(约3000至6000人)的居住小区,应当规划1所6班型幼儿园;住宅总建筑面积20至30万平方米(约6000至9000人)的居住小区,应当规划1所9班型幼儿园;住宅总建筑面积30至40万平方米(约9000至12000人)的居住小区,应当规划1所12班型幼儿园。
哈尔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哈尔滨工业大学附属中学校收费标准的批复-哈发改价审〔2016〕68号

哈尔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哈尔滨工业大学附属中学校收费标准的批
复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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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哈尔滨工业大学附属中学校收费标准的批复
哈发改价审〔2016〕68号
哈尔滨市教育局:
你局《关于批准哈尔滨工业大学附属中学校调整学费收费标准的函》(哈教财函[2016]6号)收悉。
根据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黑价联[2011]64号)文件规定,依据办学成本监审结论,经研究,现就哈尔滨工业大学附属中学校调整学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学费标准
初中学费由每生每学年11000元调整至每生每学年14000元;
高中学费由每生每学年12000元调整至每生每学年15000元。
上述学费标准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
二、该学校属于民办学校,收费时需使用税务票据。
三、该学校需按照此批复文件规定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进行收费,并在学校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退费办法,自觉接受学生和社会监督。
四、此批复执行期自2016年9月1日起至2019年8月31日止,到期如需继续执行或调整收费标准,应在期满前两个月重新申请。
哈尔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8月16日
——结束——。
哈尔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哈尔滨市天硕建筑技术职业学校收费标准的批复

哈尔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哈尔滨市天硕建筑技术职业学校收费标准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6.22•【字号】哈发改价审〔2016〕35号•【施行日期】2016.06.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关于哈尔滨市天硕建筑技术职业学校收费标准的批复哈发改价审〔2016〕35号哈尔滨市天硕建筑技术职业学校:你学校办理学费及住宿费收费标准的申请收悉。
根据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黑价联〔2011〕64号)的规定,依据哈尔滨市教育局《关于批准哈尔滨市天硕建筑技术职业学校收费标准的函》(哈教财函〔2016〕10号)的审核意见及成本监审预测报告,经研究,现就你学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批复如下:一、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一)专业及学费标准:(二)住宿费标准:每生每学年1000元。
以上收费标准为预批复标准,待试行期满,按运行成本重新核定收费标准。
二、你学校属于民办学校,收费时应使用税务票据。
三、你学校应按照此批复文件规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进行收费。
并在学校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退费办法,自觉接受学生和社会监督。
四、对于在校学生减免学费政策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五、此批复自发文日起执行,试行期一年。
到期如需继续收费,请在期满前两个月重新申请。
哈尔滨市天硕建筑技术职业学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230100MJ4289314J哈尔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6年6月22日。
泰州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籍管理规定

泰州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籍管理规定一、管理权限与职责第一条各市(区)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含民办)学籍由市(区)教育局(泰州经济开发区社会事业局)管理。
市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籍由市教育局管理。
第二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有专人负责学籍管理与控辍工作,建立学籍的学期会审制度,及时纠正或解决学籍管理中出现的新问题,及时了解学籍的变化情况和控辍工作成效,每年10月上旬向市教育局基教处报送会审结果和学生电子学籍档案。
第三条任何学校(含民办)不得擅自更改招生范围,新生入学后,学校应按本规定办理入籍手续。
第四条学生或监护人不按本规定办理的有关手续,由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纠正,引起的后果由学生或监护人负责。
二、新生入学第五条市、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依据学生报到名册办理新生学籍并建立电子档案,编制省统一格式的学籍号。
小学新生入学年龄为年满6周岁(当年8月31日前出生)。
第六条义务教育阶段新生报到入学后必须及时办理入籍手续。
无故不按时报到的,学校和当地乡镇、村要跟踪调查,确保适龄儿童少年到学校就读为止。
第七条凡没有纳入当地就近入学范围的民办(含按民办机制运作的学校)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须与公办学校划片招生同时进行。
民办学校非起始年级不得招收新生,可以接收符合规定条件的转学学生。
新生入学流程1. 农村公办小学新生入学。
由乡(镇)中心小学,根据当地适龄儿童名单,在7月底前,向适龄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以下简称"监护人")发《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监护人持入学通知书按通知时间带适龄子女到指定学校报到。
2. 城市公办小学新生入学。
适龄儿童监护人根据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学校施教范围,在学校公布的报名时间内到学校报名,报名时需出具监护人及适龄子女在本施教区的户籍、居住情况(房产证)等有关证明。
3.农村乡(镇)公办初中新生入学。
农村乡(镇)中心小学每年七月,将全乡(镇)小学毕业年级学生名册、毕业生的电子档案交乡(镇)中心初中,并填写交接表。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6.09•【字号】哈政发法字[2006]27号•【施行日期】2006.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哈政发法字〔2006〕27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现将《哈尔滨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二○○六年六月九日哈尔滨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是指经省有关部门批准对建设项目收取的道路桥涵、园林绿化、环卫设施、路灯等综合配套费和供水、排水、燃气、电力等专项配套费。
第四条本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日常管理由市城市建设收费办公室负责。
财政、物价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配套费征收的监督工作。
第五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设项目,或者原属于减免配套费的建设项目改变用途的,应当征收配套费。
第六条配套费按照下列规定征收:(一)新建各类建设项目,按建筑面积征收;(二)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按新增建筑面积征收;(三)原属于减免配套费的建设项目改变用途的,按改变性质的建设项目建筑面积征收。
配套费征收标准按照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理配套费缴费手续。
第八条法律、法规及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规定减、免、缓征配套费的建设项目,可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程序办理。
应交但由于特殊情况经批准缓交配套费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约定的期限缴费,并按同期银行利率收取利息;逾期不缴的,按日加收0.3‰的滞纳金。
1986~1989年发布的地方性教育法规、规章目录(三)
1986~1989年发布的地方性教育法规、规章目录(三)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教育委员会(已更名)•【公布日期】1989.01.01•【文号】•【施行日期】198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1986~1989年发布的地方性教育法规、规章目录(三)1986年发布的教育法规、规章目录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条例*河北省普及义务教育条例*发展职业技术教育暂行条例*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办法筹措农村牧区学校办学经费的暂行办法辽宁省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条例*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条例*上海市关于贯彻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普及义务教育条例实施细则江苏省幼儿教育暂行条例*幼儿教育暂行条例实施办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福建省普通教育事业分级管理的暂行规定江西省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河南省义务教育实施办法*湖北省义务教育实施办法*广东省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实施办法*关于城市、农村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有关规定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工作的有关规定四川省义务教育实施条例*关于建立合格稳定的中小学教师队伍的暂行规定贵州省职业技术教育暂行条例*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甘肃省扫除文盲试行条例保护学校校园、校产若干规定*青海省扫除文盲标准及检查验收试行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普及初等义务教育暂行条例*征收教育费附加的实施办法高等学校毕业生见习试用暂行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扫除文盲条例*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成都市基础教育分级管理暂行办法加强城郊结合部管理工作方案关于中小学在职教师外出兼课管理暂行规定武汉市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规定广州市开办各类学校审批程序的暂行规定石家庄市普及义务教育实施办法*哈尔滨市九年制义务教育实施方案三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鞍山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法大连市关于从城镇住宅建设投资中提取2%用于中小学教师住宅建设的实施办法青岛市关于贯彻执行《山东省社会力量办学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重庆市关于巩固普及小学教育成果的基本要求征收教育费附加实施办法普及小学教育复查验收细则关于社会力量办初、中等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的试行条例关于教师到外单位兼课的暂行规定1987年发布的教育法规、规章目录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天津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暂行办法河北省发展职业技术教育实施办法(试行)辽宁省职业技术教育条例*基础教育分级管理暂行规定吉林省义务教育条例*上海市职业技术教育暂行条例*青少年保护条例*江苏省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中小学校办学条件基本标准普通教育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江西省贯彻国务院《高等教育管理职责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山东省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条例*河南省乡(镇)开征教育事业费附加试行办法征收教育费附加实施办法湖北省关于发展职业技术教育若干问题的规定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暂行条例*扫除文盲条例*青海省扫除文盲暂行条例*社会力量办学管理暂行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全日制中学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沈阳市从城镇住宅建设面积中提取2%用于中小学教师住房的实施办法托幼工作暂行规定征收教育费附加补充规定乡(镇)村扶持中小学举办校办工厂、农(林)场有关问题暂行规定哈尔滨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法成人教育工作若干规定南京市中小学校长负责制暂行办法施行九年制义务教育规定征收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暂行办法合肥市关于城市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关于发展校办企业的若干暂行规定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实施规则武汉市关于兴建住宅配套教育设施的规定关于保护校舍、场地暂行规定广州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暂行规定保护中小学生暂行规定西安市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实施方案兰州市关于社会力量办学的暂行规定银川市中小学勤工俭学管理暂行办法乌鲁木齐市中小学、职业学校(班)招生、学籍实行统一管理的决定三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大同市关于实施义务教育法若干问题的细则抚顺市发展职业中学教育若干问题暂行规定吉林市“七五”期间九年制义务教育实施方案*无锡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若干问题暂行规定重庆市中小学水平基础评价试行办法幼儿园办园水平和教育质量评估标准及办法1988年发布的教育法规、规章目录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学校校办企业发展的若干规定天津市农村地区实现小学义务教育的基本要求农村地区实施和实现初中阶段义务教育的基本要求区(县)乡(镇)人民政府领导和管理基础教育暂行规定山西省职业技术教育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吉林省高等教育管理暂行办法个体幼儿园管理办法上海市职工教育条例*普通高等学校学生校外实习暂行规定河南省扫除文盲实施办法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法陕西省农村教育费附加征收办法甘肃省乡(镇)教育管理委员会工作暂行规定《社会力量办学若干暂行规定》实施办法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关于基础教育领导管理体制的暂行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义务教育实施办法*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太原市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条例*关于严格控制中小学生流失的规定关于解决中小学建设资金的若干规定沈阳市职工学校管理暂行规定长春市关于进一步发展勤工俭学的规定南京市关于进一步扶持和发展勤工俭学的规定福州市实施《义务教育法》细则*南昌市校长负责制暂行规定济南市关于收取教育设施配套建设费的规定广州市农村征收教育费附加暂行办法成都市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权利的规定*西安市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实施办法兰州市农村教育分级管理暂行办法西宁市保护学校环境、维护教学秩序的暂行规定*三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唐山市关于多渠道筹资办学的几项规定1989年发布的教育法规、规章目录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天津市中等师范学校、职业高中、全日制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暂行规定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一九八九年各类成人高校招生规定黑龙江省保护未成年人条例*社会力量办学管理暂行规定上海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法中小学教师进修规定广东省青少年保护条例*自学考试实施细则*普通教育督导工作暂行规定云南省职业技术教育条例*实施小学阶段义务教育必备办学条件的标准实施初中阶段义务教育必备办学条件的标准西藏自治区教师管理暂行规定陕西省关于对不按时送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和招收童工的处罚办法农村教育费附加征收暂行办法青海省扫除文盲条例实施细则基础教育管理体制暂行规定农村、牧区征收教育费附加实施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扫除文盲工作实施办法关于征收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规定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太原市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教育条例*哈尔滨市区县(市)政府教育工作评估标准中小学教师退休后发给生活补贴费的暂行办法杭州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法南昌市校园校舍规划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征收教育附加费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广州市职工教育管理条例*西安市关于加强基础教育的决议*三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齐齐哈尔市个体幼儿园管理暂行规定抚顺市关于加强幼儿教育工作的规定关于严格控制中小学生辍学的暂行规定鞍山市关于严格控制中小学辍学的决定青岛市城市中小学校校舍场地管理办法*无锡市关于无锡市乡(镇)依法宣布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的程序淮南市筹措义务教育经费暂行办法*①重庆市控制中小学生流失的暂行办法①注:上列各项几标有*者,均为地方人大或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其余未标记号的,均为人民政府发布的规章。
哈尔滨市教育局关于转发省教育厅进一步规范普通高中毕业班级补课行为的通知
哈尔滨市教育局关于转发省教育厅进一步规范普通高中毕业班级补课行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18.01.16•【字号】•【施行日期】2018.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督导正文哈尔滨市教育局关于转发省教育厅进一步规范普通高中毕业班级补课行为的通知各区、县(市)教育局,市直属高中:现将《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中毕业班级补课行为的通知》(黑教基二函〔2017〕558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哈尔滨市教育局2018年1月16日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中毕业班级补课行为的通知黑教基二函〔2017〕558号各市(行署)教育局,绥芬河市、抚远市教育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教育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普通高中办学行为,依据教育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审计署、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等五部委《关于2015年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办〔2015〕6号)、教育部《关于印发〈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的通知》(教师〔2015〕5号)相关要求,按照突出重点、疏堵结合和标本兼治的原则,现就进一步规范普通高中毕业班级补课行为通知如下:一、明确依据教育部等五部委《关于2015年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办〔2015〕6号)指出,“对于确需补课的高中毕业班级,应以答疑、辅导等形式进行,不得违规向学生收取费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明确程序、严格标准、规范操作。
”二、把握标准1.补课仅限于毕业班级,其他年级一律不得补课。
2.补课须遵循学生自愿原则,不得强制学生参加补课。
3.补课以答疑、辅导等形式进行。
4.补课所需经费由学校属地政府统筹安排,不得违规向学生及家长收取补课费用。
5.补课时间可以安排在寒暑假期,学生休息时间各不能少于10天。
除此之外的国家法定节日(含调休日)不得以任何形式组织补课。
哈尔滨2020年小升初政策解读
一、小升初政策解读:1.免试入学,100%摇号2020年起,我省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实行免试入学,对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学校,实行电脑随机录取,录取比例为招生计划的100%。
九年一贯制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小学入学时要进行电脑随机录取,小学部毕业生可以根据学生意愿直升本校初中部,直升学生不列入随机录取范围,小学部毕业生数大于初中部招生计划的,也须采取随机录取方式确定直升名额。
高校举办的义务教育阶段附属学校,纳入属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高校教职工子女可采取直升方式入学,附属学校仍有空余学位的应采取电脑随机录取方式在招生范围内公开招生。
民办普通高中严格依据中考成绩招生,分数不够坚决不允许录取,严禁在中考方式以外录取学生。
2.公民同招公办民办中小学校实行同步招生,未被民办中学录取的学生由教育部门统筹安排(2选1)今年我省公办民办中小学校实行同步招生,任何学校不能享有提前招生特权,不得招收已经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
在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学生只可选择公办登记入学或民办电脑随机录取其中一种入学方式,不可兼报,选择其中一种方式就意味着放弃另一种方式。
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入学进行电脑随机录取,未被相应学校录取的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如果原对口公办学校仍有学位,可以优先安排到原对口公办学校,如果原对口公办学校学位已满,则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到相对就近的其他公办学校入学。
民办普通高中招生纳入审批机关统一管理,列入招生志愿,严格按照中考分数和学生志愿招生。
3.第三个关键字“不能跨区域招生”民办小学和初中只能招收县(市、区)范围内的适龄学生,民办高中只能招收市(行署)范围内的初中毕业生,不得跨区域招生。
民办中小学招生工作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实施,民办中小学不得私自招生,对于无计划、超计划招收的学生,将不予办理学籍,并且对民办中小学不履行规定违规招生的,要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将减少招生规模,直至责令停止招生。
哈尔滨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哈尔滨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财政局,哈尔滨市教育局,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哈尔滨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9.02.24•【字号】哈价联发[2009]2号•【施行日期】2009.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哈尔滨市物价局、哈尔滨市财政局、哈尔滨市教育局、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哈价联发〔2009〕2号)各区、县(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地税局,市区各幼儿园: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哈尔滨市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规定哈尔滨市物价局哈尔滨市财政局哈尔滨市教育局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四日附件:哈尔滨市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规定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黑龙江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核定收费标准的基本原则根据幼儿园的培养成本、办园条件、经费投入和家长承受能力等因素,并参照外省市的收费标准,按照分类管理、按级定价、优质优价、兼顾各方的原则合理制定。
二、收费标准及审批(一)财政拨款类的公办幼儿园享受财政拨款的各级幼儿园,其收费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实行政府定价,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黑龙江省非税收费一般缴款书》,收入全额上缴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收费的有关规定:1、整日制幼儿园收费标准(见附表1)。
2、寄宿制幼儿园可在整日制幼儿园收费标准基础上最高上浮30%。
3、托幼一体化的幼儿园,收3周岁以下的幼儿,每降低一个年龄段可在整日制收费标准基础上最高上浮30%。
上述收费的具体标准由幼儿园提出申请,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经市物价部门、市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4、因家长原因需要幼儿园提供延时(17时30分-19时30分)服务的,每月加收30元延时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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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
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高等教育
【发文字号】哈教发[2008]9号
【发布部门】哈尔滨市教育局
【发布日期】2008.02.18
【实施日期】2008.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哈尔滨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
(哈教发〔2008〕9号)
各区、县(市)教育局,有关直属单位:
现将《哈尔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哈尔滨市教育局
二○○八年二月十八日
哈尔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九年义务教育的常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承担九年义务教育的学校和教育机构。
第二章入学
第三条适龄儿童、少年实行免试入学,公办学校实行免试就近入学。
第四条小学入学年龄为6周岁,盲、聋哑、弱智儿童、少年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可适当放宽。
适龄儿童、少年因特殊原因需暂缓入学的,应由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农村地区须经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市区和县城须经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方可暂缓入学。
暂缓入学时间一般为一年,期满仍不能就学的,应当重新提出暂缓入学申请。
第五条公办小学新生入学。
适龄儿童监护人按照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学校规定的报名时间到学校报名,报名时需出具监护人及适龄子女户口簿、居住情况证明(房产证等)等有关证件。
适龄儿童与监护人不在同一户籍、户籍与常住地址(房产证等)不符的,由教育行政
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学校就读。
盲、聋哑、弱智儿童原则上应到市或居住地所在区举办的相应的特殊教育学校或特殊教育班就学;盲、聋哑、弱智儿童能够适应普通学校学习的,也可以到普通学校就学。
第六条公办初中新生入学。
公办小学毕业生原则上全部在户口所在地免试就近对口升入初中。
民办小学毕业生需回公办校就读的,由其户口所在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其住址统筹安排入学。
第七条民办学校新生入学。
民办学校招收小学、初中新生,纳入当地就近入学招生计划的,按照公办学校的招生办法与公办学校统一进行;未纳入就近入学招生计划的,由学校按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同意的招生办法在规定的时间、地域范围招生。
民办学校在招生时间外招收学生按转学办理。
第八条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
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凭户口簿、流入地暂住证、就业情况证明、子女在流出地就学情况证明等材料,由暂住地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安排。
第九条获得接受外籍学生资格的学校可接受适龄外籍学生入学。
外籍学生入学必须符合教育部《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义务教育学校不得拒收招生范围内的或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第三章学籍
第十一条小学、初中新生入学后,学校要使用全市统一的学籍登记表和电子学籍管理软件建立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二条小学、初中新生入学后需编制全市统一规定的学籍号。
学生的学籍号分主号和副号,主号的号码实行全市统一编号,副号一律采用学生的身份证号。
因故没有学籍号码的学生,由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学生学籍编码方式编写学籍号,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审定放号。
转学、借读、休学等学籍变动均不改变学籍号。
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凭相关手续由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到学校借读的,给予建立借读学籍。
学生在小学、初中阶段依法更改姓名的,原名作为曾用名予以保留。
第四章转学
第十三条学生全家迁居(本市迁往外省市或由外省市迁回本市;本区县迁往外区县或外区县迁回本区县;农村跨乡镇、村屯迁居)或确有其他特殊困难需转学者,由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出和转入学校及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可办理转学手续。
城市小学生全家在区内迁居,新居住地离就读学校较远的可允许转学;城市初中学生全家在区内迁居的,原则上不予转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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