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养犬管理规定
小区文明养狗法律规定(3篇)

第1篇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宠物狗已经成为许多家庭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随之而来的问题也日益凸显,如狗吠扰民、粪便污染、犬只伤人等。
为了营造和谐安宁的小区环境,保障居民的生活品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特制定本《小区文明养狗法律规定及倡议书》。
一、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于放任犬只恐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行为,可以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动物饲养者应当遵守国家动物防疫规定,对动物进行定期免疫,防止动物疫病的发生和传播。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规定禁止在市区饲养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动物。
4.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
二、文明养狗基本规定1. 办理养犬登记:养犬人应当到公安机关办理养犬登记,领取《养犬登记证》和犬牌。
2. 遵守养犬区域限制:根据当地政府规定,部分区域禁止养犬或对养犬种类、数量有限制,养犬人应当遵守相关规定。
3. 定期免疫和驱虫:养犬人应当定期带犬只到动物防疫机构进行免疫和驱虫,防止疫病传播。
4. 牵引绳管理:外出遛狗时,应当使用牵引绳,控制犬只,避免犬只伤人、吓人。
5. 粪便处理:外出遛狗时,应当随身携带清理工具,及时清理犬只粪便,并妥善处理。
6. 禁止扰民:不得在夜间或居民休息时间放任犬只吠叫,影响他人正常生活。
7. 禁止遗弃:不得遗弃犬只,对无家可归的犬只,应采取合法途径进行处理。
三、小区文明养狗倡议1. 提高文明意识:养犬人应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提高文明养犬意识,做文明养犬的践行者。
2. 加强宣传教育:小区物业管理部门应加强文明养犬宣传教育,提高居民对文明养犬的认识。
3. 设立宠物活动区:小区内可设立宠物活动区,方便养犬人遛狗,减少对小区环境的影响。
4. 建立宠物救助机制:小区内可设立宠物救助站,对无家可归的犬只进行救助和安置。
文明养犬从我做起小区养犬管理规定

文明养犬从我做起小区养犬管理规定在当今城市生活中,养犬已成为许多家庭的一种生活方式。
无疑,犬类为我们的生活带来了乐趣和温馨,但也引发了各种问题。
合理有序的养犬行为不仅可以让我们与爱犬和谐相处,也能营造更加文明、干净的居住环境。
作为小区居民,我们应该主动承担起自己的责任,从身边的小事做起,共同维护好我们的生活社区。
遵守登记管理制度想要拥有一只属于自己的爱犬,首先要按照当地政府的相关规定进行犬只登记。
办理登记手续不仅可以获得合法养犬资格,还能确保犬只接种疫苗、绝育等基本举措,为它们的健康成长提供保障。
登记手续也为小区管理部门掌握养犬信息提供便利,有助于后续管理工作的开展。
做好日常养护爱犬需要我们全方位的照顾和训练,这不仅关系到它们的健康,也影响到我们与邻里的和谐相处。
我们要为爱犬准备充足的食物和干净的饮水,定期给它们洗澡和修剪指甲,并教会它们一些基本的生活习惯,如不在公共区域大小便、不随意乱吠等。
我们还要时刻关注爱犬的情绪变化,适时给予陪伴和安抚,避免它们给他人造成骚扰。
遵守公共秩序在小区内活动时,我们要时刻牢记,爱犬并非独立个体,它们的一举一动都可能影响到他人的生活。
因此,我们要严格遵守小区的相关管理规定,如遛犬时必须牵绳、清理爱犬在公共场所留下的粪便等。
我们也要尊重他人的隐私和休息,控制好爱犬的吠叫声,避免对他人造成困扰。
只有做到这些,才能真正营造一个文明有序的居住环境。
注重公共卫生爱犬的健康状况直接关系到周围居民的安全。
因此,我们要确保爱犬定期体检并接种疫苗,避免它们携带各种传染病毒。
我们还要做好爱犬的日常清洁,保持它们的毛发整洁干净,避免污染公共环境。
如果不慎发生爱犬伤人事件,我们也要主动承担责任,妥善处理,维护好邻里关系。
共建和谐环境作为一个文明的社区,我们都应该主动关注并参与到公共事务的管理中来。
对于养犬问题,我们要积极向小区管理部门反映情况,为制定更加完善的管理条例出谋划策,共同维护好我们的生活环境。
小区禁止养狗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前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居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养狗已成为许多居民的生活习惯。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小区内宠物犬扰民、破坏环境卫生、威胁他人安全等问题日益突出。
为维护小区居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小区环境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小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二、法律法规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对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和动物防疫监督等作出规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关于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规定,明确了业主在共有部分的共同利益。
4.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关于保护环境、防治污染的规定。
三、禁止养狗的范围1. 住宅小区内:所有住宅楼、别墅区、公寓等住宅小区。
2. 商业小区内:商场、超市、酒店等商业小区。
3. 办公小区内:写字楼、办公楼等办公小区。
四、禁止养狗的品种1. 大型犬类:如藏獒、罗威纳、比特犬、德国牧羊犬等。
2. 烈性犬类:如杜宾犬、斯塔福、比特犬等。
3. 具有攻击性的犬类:如比特犬、杜宾犬等。
五、禁止养狗的具体规定1. 禁止养狗区域:本小区内所有区域禁止养狗,包括住宅区、商业区、办公区等。
2. 禁止养狗时间:全天候禁止养狗。
3. 禁止养狗物品:禁止在小区内携带、放置任何与养狗相关的物品,如狗粮、狗窝、狗链等。
4. 禁止养狗行为:禁止在小区内遛狗、喂食、洗澡、训练等与养狗相关的行为。
5. 禁止养狗责任:养狗人必须对所养犬只负责,确保犬只不扰民、不伤人、不破坏环境卫生。
六、违反规定的处理1. 警告:对违反本规定的养狗人,首次发现给予警告,并责令其立即改正。
2. 罚款:对违反本规定的养狗人,经警告后仍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3. 没收犬只:对违反本规定的养狗人,经警告后仍不改正的,且犬只具有攻击性的,依法没收犬只。
小区养狗管理规定_小区养犬的相关规定条例

小区养狗管理规定_小区养犬的相关规定条例小区里面有小区内部的养狗规定,为了小区居民的安全,小区的负责人会发出小区养狗的相关规定。
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小区养狗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为加强养犬管理,保障居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小区环境和公共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参考其它有关规定,结合本小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二、本小区不提倡养犬。
三、本小区对养犬实行严格管理,请养犬人自律,并请全体业主自觉遵守,并积极参与监督治理工作。
四、养犬人应在本规定发布之日起30日内,携犬到管理处登记,填写养犬登记表和养犬义务。
拒绝签订义务保证书的不得养犬。
五、犬类动物,每年由养犬人领到畜牧兽医行政部门进行免疫注射和检疫,为犬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领取动物健康免疫证,并将有关证明文件交物业管理处查验后,复印备案。
未领取动物健康免疫证的不准饲养。
六、小区主要道路、儿童游乐园、游泳池等业主活动场所30米范围内,以及在重大节假日或者小区举办重大活动期间禁止遛犬。
遛犬时,应当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七、不得养烈性犬、大型犬和经常吠叫的犬,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者不得养犬。
八、携犬出户时,应当对犬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并不得携犬与他人一起乘坐电梯。
携犬人应当携带垃圾袋,随时将犬的粪便收装,带回自家卫生间处理。
违者经查证后,由物业公司按每次十元收取清理费。
九、养犬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犬吠影响他人休息时,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十、对伤人犬或者疑似患有狂犬病的犬,养犬人应当及时送交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及卫生防疫部门检验,对确认患有狂犬病的犬,依法进行无害化处理。
十一、犬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承担被害人的全部医疗费用及其它相应的民事责任,依法赔偿被伤害人其它损失。
十二、犬在小区内发生任何安全事故,一切责任应由养犬人自行负责。
十三、因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发生纠纷的,养犬人应主动采取息事宁人的姿态,约束或处理自家犬,平息纠纷。
小区养犬管理规定

为加强小区宠物豢养管理,确保业主的人身安全和健康,维护小区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根据丹东市城市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本小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规定:一、本规定中所指宠物为住户合法饲养的狗、猫、鸟类等,不得饲养家禽、家畜,如鸡、鸭、鹅、羊猪、兔、牛、马等;二、凡本小区饲养犬类的养犬人必须持有动物防疫站出具的动物健康免疫证;必须到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注册,领取养犬登记证,并保证每年检查一次;三、养犬人须持有动物健康免疫证、养犬登记证,到物业公司进行登记备案,否则视为无证豢养;对无证犬、无登记犬,物业公司有权收缴并将其逐出本小区或向公安机关举报;四、小区内每户只准豢养一条观赏犬体长标准:成年犬一般不超过50CM,禁止饲养具有攻击性的烈性犬合大型犬,且养犬人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五、为放置意外事件的发生,小区内严禁遛犬;六、合理饲养和管理所养宠物,避免饲养犬只狂吠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及休息,家中无人时,应妥善安置;对于不采取措施的,物业公司由权采取强制手段或向公安机关举报;七、养犬人携犬出户时应加以束缚如束犬链、犬口罩等,并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看管;不得在楼道内或大堂区域内遛犬;八、养犬人应文明携犬出户,并携带垃圾袋,及时清除犬只所排泄的粪便,不得任其在公共区域内随地便溺;九、养犬人不得携犬进入儿童游乐场所和居民休闲活动区等公共场所,应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及儿童;十、如饲养人所养宠物侵扰他人时,物业公司将以书面形式责令整改,有权采取强制措施或通过公安机关予以制止;十一、如所养宠物伤害他人时,饲养人应及时将伤者送往正规医疗机构进行救治,并承担相关医疗费用、赔偿责任以及法律责任;十二、业主应为所养宠物定期注射疫苗,预防传染病,并保存相关证明以备检查;十三、宠物死亡时,饲养人需及时与畜牧兽医部门联系,并在其指导下对宠物尸体进行处理;严禁随意丢弃或在小区内火化、深埋;十四、如遇禽流感、狂犬病等流行病发生时期,须按省、市政府有关规定严格管理执行;十五、凡违反本规定的住户,一次警告、二次则由物业公司会同业主委员会讨论,在小区内进行公告,接受广大业主监督,及督促其加速整改,对屡教不改者将呈报相关部门严肃处理;。
小区养犬规定及注意事项

小区养犬规定及注意事项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的家庭选择在小区内饲养宠物犬,这不仅丰富了人们的生活,也带来了一些新的问题。
作为小区管理方和狗主人,我们都应该了解小区养犬的相关规定和注意事项,以确保小区环境的整洁有序,同时也保护好自己的宠物。
小区养犬的基本规定通常情况下,小区都会制定相应的养犬条例。
这些规定主要包括:犬只登记与管理:狗主人应当及时为犬只办理登记手续,并遵守小区规定的犬只数量限制。
犬只活动管控:犬只不得在小区内随意活动,必须由狗主人牵引。
同时要注意清理犬只的排泄物。
犬只免疫与防疫:狗主人要定期为犬只进行免疫注射,并采取防疫措施,避免传播疾病。
犬只噪音控制:狗主人应合理控制犬只的叫声,避免对邻居造成干扰。
犬只责任赔偿:如果犬只造成他人伤害或财物损失,狗主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养犬的注意事项除了遵守小区的养犬规定外,狗主人还应注意以下几点:选择合适的犬种:根据小区环境和自身条件,选择适合饲养的犬种。
小型犬通常更适合小区生活。
提供良好居住环境:为犬只准备舒适的活动空间和卫生的饮食环境,确保其身心健康。
培养良好习性:通过训练和互动,培养犬只的良好习性,减少对他人的困扰。
注重公共卫生:及时清理犬只的排泄物,保持小区环境的整洁卫生。
尊重他人权益:照顾好自己的宠物,同时也要尊重他人的生活,避免犬只对邻居造成骚扰。
小区养犬需要狗主人和小区管理方的共同努力。
作为狗主人,我们不仅要满足犬只的基本需求,更要主动遵守小区的相关规定,维护好整个小区的和谐稳定。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享受到与宠物相伴的乐趣。
小区养狗_法律规定(3篇)

第1篇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的人选择住在小区中,而养狗作为人们生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逐渐成为小区居民关注的焦点。
然而,在享受宠物带来的欢乐的同时,小区养狗也引发了一系列问题。
本文将围绕小区养狗的法律规定展开,旨在提高居民的法律意识,倡导文明养犬。
一、小区养狗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条规定,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不得饲养禁养犬只;(2)不得放任犬只在城市道路、广场、公园、住宅小区等公共场所随意奔跑;(3)不得让犬只进入公共厕所、餐饮场所等特定场所;(4)不得携带犬只进入禁止犬只进入的场所;(5)不得携带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城市居民和单位饲养的动物,不得干扰居民生活,放任动物在公共场所奔跑,不得污染公共环境。
二、小区养狗的常见问题及法律后果1. 养犬扰民在小区养狗过程中,常见的扰民问题包括:犬吠声影响居民休息、犬只攻击他人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2. 犬只伤人犬只伤人是小区养狗中最为严重的问题之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3. 犬只污染环境犬只的排泄物会对小区环境造成污染,影响居民的生活质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处理动物的排泄物,不得污染公共环境。
小区宠物管理规定(6篇)

小区宠物管理规定第一节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小区宠物豢养管理,保障小区业主的人身安全和健康,维护小区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结合本小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规定;第二条本管理规定所述宠物,包括小型犬、猫、鸟等动物;第三条本小区准予豢养上述宠物,不准饲养家禽家畜(包括:鸡、鸭、鹅、羊、猪、兔、牛、马等);第四条其他宠物豢养规定。
参照以下养犬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节小区内养犬条件第五条凡本小区内饲养犬类的养犬人必须持有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健康免疫证》;第六条养犬人必须到所住地的区、县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注册,领取《养犬登记证》,并保证每年检查一次;第七条养犬人必须持《动物健康免疫证》和《养犬许可证》到小区进行登记备案,否则视为无证豢养行为。
第三节小区内养犬规定第八条禁止饲养具有攻击性的烈性犬和大型犬,养犬人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九条养犬人应为所饲养犬只进行一年一次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物业客服中心做好督促、检查;第十条合理饲养和管理所养犬类,避免饲养犬只狂吠影响他人.家中无人时,应将犬只妥善安置。
第四节小区内遛犬规定第十一条小区主要道路、广场等业主活动场所____米范围内,以及在重大节假日或者小区举办重大活动期间请勿遛犬。
遛犬时,应当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第十二条养犬人应文明遛犬并携带宠物粪便袋或垃圾袋,及时清除犬只所排泄的粪便。
对未能及时清理犬只粪便的行为,物业客服中心有权要求养犬人进行清理。
第五节处理办法第十三条对违反本规定者物业管理人员有权进行管理和制止,对无证犬、无登记犬,物业客服中心有权向公安机关举报;第十四条对小区内饲养的具有攻击性的烈性犬和大型犬,物业客服中心将对养犬人进行劝阻,若不听劝阻,物业客服中心有权向公安机关举报;第十五条饲养的宠物犬不得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对于如所养犬只狂吠不止,建议配带犬口罩,确保小区安静。
对于不采取措施的,物业客服中心有权向公安机关举报,由公安机关采取相应措施;第十六条所养犬只伤害他人时,养犬人应及时把伤者送往正规医疗机构进行救治,并立即通知物业客服中心,并且对于受害人要给予一定赔偿;第十七条如养犬人所养犬只侵扰他人,物业客服中心以书面责令整改无效后,有权采取强制措施或通过公安机关予以制止及通过法律诉讼向养犬人追讨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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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养犬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养犬行为和养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犬行为以及对养犬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军用、警用犬只以及动物园、科研机构等单位因特定工作需要饲养犬只的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养犬管理协调工作机制,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养犬行政管理工作。
市公安机关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犬行政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区、县级市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养犬行政管理工作。
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一)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犬只的狂犬病等重大疫病的免疫工作;(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查处养犬影响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的行为;(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犬只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四)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预防狂犬病等疾病的教育,人患狂犬病疫情的监测,人用狂犬病疫苗注射和狂犬病病人诊治的管理;(五)市政园林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公园内犬只活动区域的建设和管理;(六)价格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养犬管理收费监督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养犬行政管理工作。
第四条公安机关可以委托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养犬管理的具体事务。
第五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养犬管理工作,在本居住区内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宣传教育;接受居民的举报、投诉;对违法养犬行为予以制止,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调解因养犬引起的纠纷。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可以就本居住区内有关养犬事项制定公约,并组织实施。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本居住区内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宣传;对违法养犬行为予以制止,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养犬相关的社会团体、组织,应当倡导依法养犬、文明养犬,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养犬行政管理工作。
第六条对于违法养犬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进行劝阻、举报和投诉。
公安机关应当公布受理举报、投诉的电话、信箱、电子邮箱,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登记,及时处理,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情况告知举报人、投诉人。
第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宣传教育,公布养犬管理和服务的有关信息,受理公众咨询、求助,为公众提供养犬信息服务。
市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养犬管理和服务的电子信息系统,与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实行养犬登记、免疫和处罚等信息共享。
第八条本市行政街辖区为养犬严格管理区,实行犬只强制免疫和养犬登记制度;镇辖区为养犬一般管理区,实行犬只强制免疫制度。
行政街辖区内的农村地区,经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划定为一般管理区;镇辖区内的住宅小区和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区,经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划定为严格管理区。
第九条严格管理区内禁止饲养、销售、繁殖危险犬。
一般管理区内养犬人饲养危险犬的,应当对危险犬实行圈养,在圈养地点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除免疫、诊疗外,不得携带外出;因免疫、诊疗携带外出的,应当装入犬笼。
危险犬的具体标准由市公安机关会同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犬只出生满三个月的,养犬人应当将犬只送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依法设立的动物诊疗机构进行狂犬病等疫病的免疫,取得犬只免疫证明。
免疫有效期满前三十日内,养犬人应当送犬只再次进行免疫。
犬只狂犬病等疫病免疫的具体办法,由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公安机关发现犬只未依法进行狂犬病等疫病的免疫的,应当告知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第十一条严格管理区内个人养犬的,每户限养一只。
母犬繁殖幼犬的,养犬人应当在幼犬出生三个月内按照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处理超过前款规定数量的犬只。
第十二条严格管理区内养犬,犬龄满三个月的,养犬人应当申请养犬登记。
第十三条申请养犬登记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二)有看护财物、展览、表演等合理用途;(三)有健全的养犬管理制度;(四)有专人管养犬只;(五)有犬笼、犬舍、围墙等圈养设施。
第十四条申请养犬登记的个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有独立的居所。
第十五条申请养犬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到居所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办理:(一)单位申请养犬的,持单位主体资格证明、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犬只免疫证明、犬只数量清单以及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二)个人申请养犬的,携带犬只并持养犬人身份证明、犬只免疫证明以及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
第十六条区、县级市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养犬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并发放《养犬登记证》和犬牌,为犬只植入电子身份标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三日内将犬只自行处置或者送到犬只留验场所。
第十七条养犬人应当在《养犬登记证》上注明的登记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内,持犬只免疫证明到居所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养犬登记续期手续。
登记有效期由公安机关根据犬只免疫有效期、养犬人缴纳养犬管理费等情况确定。
个人第一次申请办理养犬登记续期手续的,应当携带犬只到居所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办理。
养犬人在本条例施行前按照《广州市养犬管理规定》的规定已为犬只办理过养犬许可证的,本条例施行后可以直接申请办理养犬登记续期手续。
第十八条在严格管理区内养犬应当缴纳养犬管理费。
养犬管理费的征收标准为每只犬第一年五百元,第二年起每年三百元。
盲人饲养导盲犬只、肢体重残人士饲养扶助犬只的,免缴养犬管理费;饲养绝育犬只的,从犬只绝育的下年起免缴两年养犬管理费。
养犬管理费由区、县级市公安机关在办理登记或者登记续期时征收,上缴市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养犬行政管理工作以及相关服务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十九条《养犬登记证》登记的养犬人因出国定居、死亡等原因需要变更为家庭其他成员,或者养犬人居所发生变更的,养犬人应当自变更事实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养犬登记证》以及相关证明材料到居所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养犬登记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养犬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居所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养犬登记注销手续:(一)已经登记的犬只死亡的;(二)养犬人放弃饲养已经登记的犬只,将犬只按照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自行妥善处置或者送到犬只留验场所的。
第二十一条犬只免疫证明由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养犬登记证》、犬牌、犬只的电子身份标识由市公安机关统一印制或者设置。
禁止伪造、变造或者买卖犬只免疫证明、《养犬登记证》、犬牌和犬只电子身份标识。
禁止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犬只免疫证明、《养犬登记证》、犬牌和犬只电子身份标识。
《养犬登记证》、犬牌、犬只的电子身份标识损毁或者遗失的,养犬人应当自损毁或者遗失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换发、补发或者补植。
第二十二条区、县级市公安机关应当建立犬只登记电子档案,记载下列事项:(一)养犬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二)犬只的品种、出生时间、主要体貌特征和照片;(三)《养犬登记证》号码、发放时间,以及《养犬登记证》、犬牌、犬只的电子身份标识的换发、补发、补植等情况;(四)登记续期、变更、注销等情况;(五)犬只免疫证明号码和犬只狂犬病免疫情况;(六)养犬管理费的缴纳情况;(七)违法养犬行为;(八)犬只伤人情况;(九)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养犬人应当妥善管理和饲养犬只,不得因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产生活、影响公共秩序与安全或者破坏市容环境卫生,不得虐待或者遗弃犬只。
第二十四条下列区域,除专门为犬只提供服务或者开设专门的犬只服务区域外,禁止携带犬只进入:(一)党政机关、医院、学校和幼儿园;(二)少年宫等少年儿童活动场所;(三)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影剧院和体育场馆;(四)餐厅和食品商店;(五)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和候车室、候机室、候船室;(六)风景区、历史名园、名胜古迹园、纪念性公园和动物园。
盲人、肢体重残人士可以分别携带导盲犬只、扶助犬只进入前款所列区域。
第二十五条重大节日或者举办大型活动期间,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划定区域,临时禁止携带犬只进入。
临时禁入区域划定后,应当予以公布,并设置犬只禁入标志。
第二十六条除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犬只禁入区域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决定其经营或者管理的场所禁止携带犬只进入。
决定禁止携带犬只进入的,应当以设置犬只禁入标志等方式予以明示。
第二十七条下列犬只,应当实行圈养,除免疫、登记、诊疗外,不得携带外出:(一)单位饲养的犬只;(二)未经免疫的犬只;(三)严格管理区内未经登记的犬只;(四)三年内有伤人行为记录的犬只。
前款规定的犬只因免疫、登记、诊疗携带外出的,应当装入犬笼。
一般管理区内的犬只,不得进入严格管理区。
第二十八条市政园林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在其管理的公园内开设犬只活动公共区域。
居民委员会、住宅区业主委员会可以根据相关公约划定本居住区内的犬只活动区域。
犬只活动区域应当设立相应的环境卫生设施以及注明区域范围、开放时间、警示事项等内容的告示牌。
第二十九条在严格管理区内携带犬只进行户外活动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用犬绳牵领犬只;(二)为犬只佩戴犬牌;(三)避让行人尤其是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四)制止犬只吠叫和攻击行为;(五)即时清理犬只的粪便;(六)不得由未成年人单独携带。
用犬绳牵领时,犬只体重不满二十公斤的,应当用长度为两米以下的犬绳;犬只体重二十公斤以上的,应当用长度为一点五米以下的犬绳,并为犬只佩戴口嚼或者口罩,由成年人牵领。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在公共场所发现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携带犬只进行户外活动的,应当予以制止,并告知公安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被伤害人送到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诊治,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伤人犬只送到犬只留验场所,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传染病检验。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将犬只伤人情况和检验情况报送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载入犬只登记电子档案。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公共场所饲养、经营犬只。
第三十二条住宅小区内不得开设犬只销售、养殖、培训、展览、表演等经营场所。
开设犬只销售、养殖、诊疗、培训、展览、表演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自开展经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所在地的区、县级市公安机关备案;举办犬只展览、表演等活动的,组织者应当在活动开始七日前向活动所在地的区、县级市公安机关备案。
进行犬只销售、养殖、诊疗、培训、展览、表演等活动的,犬只和经营场所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规定的防疫条件,依法应当办理相关许可、登记、证明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