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婚姻中女子地位的变迁

中国古代婚姻中女子地位的变迁
中国古代婚姻中女子地位的变迁

中国古代婚姻中女子地位的变迁

【摘要】:中国的封建社会历史漫长,自汉至清,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是一个很值得研究的课题。汉代,妇女的婚姻比较自由,在家庭、社会的地位也比较高;到了唐代,婚姻自由的程度更得到提高,甚至女子可以无媒自择偶,而女子出嫁后基本延续汉代以来传统社会中家庭主妇的地位和身份;宋代,妇女在家庭中仍有一定的地位,她们主要表现在:改嫁、持家、教育子女方面;清代,由于受到太多的封建礼教的影响,妇女的地位不比以前,主要表现在:一方面,女子的婚配的权由父母决定,另一方面,社会上普遍遵从“夫权至上”的礼法法则,妇女特别强调贞节观,而且还保留有缠足这一种陋俗。

【关键词】:妇女地位;婚姻家庭;封建社会

一前言

《礼记正义》说“昏姻者,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由于有了婚姻,才有夫妻和比较确定的父母、子女关系,形成了一个个世代相传承的、大小不同的家庭,从而形成社会。家庭是人类社会形成的最早的制度之一。由于中国古代,人们很少主动脱离家庭范围去参加社会的活动,并承担着国家以家庭为单位征派的赋税徭役。因此古代中国妇女在家庭中的地位是女性生活的主要内容。

二两汉妇女在婚姻和家庭生活中的地位

汉代是我国多民族文化的形成时期,承先秦之余绪,开魏晋之大端,处在新旧制度的交汇点。汉代妇女在实际生活中享有很高的地位:在婚姻关系上相对自由,可以自主婚姻对象、可以自动解除夫妻关系、改嫁和再嫁屡见不鲜;在家庭中,夫妻关系相对和谐,相敬如宾,子女可以从母姓,出嫁女子仍和原家庭保持亲密关系,并接受其保护;在社会上,妇女地位也得到了很大的认同,可以独立为户、可以受爵、可以继承财产,可以封侯,可以参政,上流社会的妇女还享有和男子大体相当的教育权利。所以汉代妇女的地位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

(一)婚姻状况

对于汉代的夫妇而言,其结婚最重要的一个目的就是生育子女。因此,婚姻的缔结除了受到法律的约束外还受双方父母的支配,“父母之命、

媒妁之言”的印记比较明显,而且法律规定和社会观念也向夫权倾斜,婚姻关系中男尊女卑、男子居于主导地位的倾向仍是社会的主流,具体表现为:第一,妻子所受到的约束明显多于丈夫。第二,在离婚的主动权和离婚条件方面,男子的主导地位也较为明显。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妻子对公婆有忤逆的言行。鲍永的妻子“尝于(鲍)母前叱狗”,而鲍永“即去之”。(2)妻子破坏家庭内部关系,如争财、分家、迫害前妻的孩子等。如东汉时李充家贫,其妻有私财,欲分家别居,对丈夫说:“今贫居如此,难以久安,妾有私财,愿思分异”,结果被李充以“此妇无状,而教充离间母兄”为由,在乡里内外众人前“呵叱其妇,逐令出门”。关于争财,《华阳国志·广汉·仕女赞》载:蜀地广汉某女子因争财物,四处挑拨,伤害家庭和睦,其夫“即出妻让财还弟”。关于迫害前妻的子女,冯衍的妻子屡害前妻子,冯衍怒而“逐去”。(3)妻子对丈夫纳妾有不满的言行,即通常所说的“妒”。冯衍的妻子“悍忌”,使冯衍“不得蓄妻妾”,于是被冯衍“逐之”。(4)妻子无生育能力,即《大戴礼记》中所谓的“无子”。《东观汉纪·应顺传》载:应顺因为朋友许敬“家贫亲老,无子”,而“为敬去妻更娶”。(5)妻子有偷窃行为,或偷家中财产,或窃他人之物。儒生王吉的妻子摘取东家树上的枣,被王吉知道,“乃去妇”,后东家以伐枣树相威胁,才使王吉迎回其妇,故里中人歌曰:“东家有树,王阳(即王吉)妇去;东家枣完,去妇复还”。(6)妻子家中有人犯法。以上诸种现象只是汉代妇女生活状况的一个方面,甚至不是最主要的方面,事实上汉代妇女在婚姻、家庭乃至社会上还拥有后代妇女无法企及的权力。

(二)家庭地位

对于夫妻之间的关系和妇女在家庭中的地位,《白虎通·嫁娶》云:“夫妇者,何谓也?夫者,扶也,扶以人道者也。妇者,服也,服于家事,事人者也。”明确规定丈夫和妻子有尊卑之序,作为妻子,“事夫”、“事舅姑”即为第一要务。刘向、班昭等人更进一步阐发,主张“夫不御妇,则威仪废缺;妇不事夫,则义理隳阙”。即丈夫和妻子只是“御”和“事”的关系。班昭又用“卑弱”、“夫妇”、“敬慎”、“妇行”、“专心”、“屈从”和“叔妹”等具体的规范教导妇女要注意所谓的“妇德”(清闲贞静,守节整齐,行己有耻,动静有法)、“妇言”(择辞而说,不道恶语,时然后言,不厌于人)、“妇容”(盥浣尘秽,服饰鲜洁,沐浴以时,身不垢辱)和“妇功”(专心纺绩,不好戏笑,洁齐酒食,以奉宾客),因为

“此四者,女人之大德,而不可乏之者也”。事实上汉代妇女在家庭中的地位颇高,夫妻关系远不似礼制中规定的那般男尊女卑,以妇事夫,反而在一定的程度上表现为夫妇之间的相敬如宾。(1)夫妻互相礼敬、和美。(2)世俗共理,也即,除了丈夫和妻子互相礼敬,在许多政治性和社会性的问题上,丈夫也会征询妻子的意见。《太平御览》引袁宏《后汉书》载:博士焦貺在门徒数百人中“当举明经”,其妻劝曰:“郑生(即郑弘)有卿相才,应此举也”,焦貺听其妻言。谢躬的妻子在知晓光武帝对谢躬颇有微词时,常劝谏丈夫:“君与刘公积不相能”,如果“不为之备,终受制矣”。谢躬不听,果然祸及自身。

(三)社会认同

中国古代社会中,妇女比男子地位低的一个突出表现就是妇女不能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和政治活动。汉代的妇女显然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这种界限。在汉代,妇女可以封侯、可以为户、可以继承财产、可以受爵,享有和男子相对平等的受教育权利。贵族妇女甚至可以参政,这是魏晋以后的妇女绝难望其项背的。

(1)妇女封侯。在两汉书中妇女封侯的记载屡见不鲜,如樊哙妻吕须被封为临光侯;萧何夫人被封酂侯,刘濞妻被封阴安侯。其实,妇女封侯的现象不止高祖,它几乎贯穿整个汉代。不仅如此,皇帝的普施恩泽不但达于男子,也及于女子。梁孝王死后,景帝和长公主计议,“尽立孝王男五人为王,女五人皆食汤沐邑”,汉宣帝时赐外祖母号博平君,以博平、蠡吾两县万一千户为汤沐邑;昭帝赐鄂邑公主汤沐邑,为长公主;昭帝始元元年“益封燕王、广陵王及鄂邑长公主各万三千户”

(2)妇女受爵。汉代妇女的受爵情况从传世文献来看,集中体现在皇室女性范围内。《太平御览》引《魏志》曰:“武帝内诫令云‘今贵人位为贵人,金印蓝绂,女人爵位之极’”。所以汉初的寡妇继立户主,国家可以授予田宅,并且可以比照以子男继承亡父户主和爵位的相关权益。(3)受教育权。翻开两汉时期的史书有许多知书达礼的女性以知性美在各自的生活舞台上散发别样的美丽。例如:西汉孝成许皇后“聪慧,善史书”;东汉邓皇后“六岁能史书,十二通《诗》、《论语》”;顺帝梁皇后“少善女工,史书”

(4)参政。汉代妇女所享有的政治权利,最突出的表现就是贵族女子可以参政,除了直接临朝的吕后、邓太后、窦太后等,一般官僚阶层的妇女也可以参加国家大政方针的制定和国家管理。被喻为女外交家的

“冯夫人”,本名冯嫽,是一位有才能的女政治家,也是我国古代最早的一位女民族友好使者,她的功绩卓著于中外,名垂于后世。

三唐代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

(一)唐代妇女未出嫁时的婚姻家庭关系

(1)婚姻自由程度提高

唐代女子无媒自择偶的故事可以看出当时的女子大胆追求幸福,不受封建礼教的约束。这既体现了唐代社会的进步,又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妇女地位的提高。女性的婚姻自由还体现在唐代婚姻法律制度的历史性飞跃,就是从同姓不婚到同宗共姓不婚。《唐律疏议》规定:“诸同姓为婚者,各徒三年。缌麻以上,以奸论。”由此可见,唐律中有明确的关于同姓不婚的规定。但我们却发现史料中有不少同姓结婚却未受任何处罚的记载。例如“平原公主下嫁李茂贞子李继侃”。“汾阳王次女适殿中少监李洞清。”之所以社会上存在同姓结婚,而未受法律处罚的现象是因为在唐代,姓的变化是多种多样的。有皇帝赐姓的,有为避讳、畏罪而改姓的。还有收养他人之子,从己姓的。也就是说,姓的变化使姓与血缘不一定有必然联系。同姓并不一定同血缘。仅仅依据同姓来判断是否同血缘已远远赶不上时代的变化,而一味地规定同姓不婚无疑是对婚姻自由的约束。因此《唐律疏议》规定:“同宗共姓,皆不得为婚。违者各徒三年。”在唐代,人们根据社会现实,纠正了“同姓不婚”的极端倾向,而代之“同宗共姓不婚”。这是婚姻法律制度的重大变革,也是唐代婚姻自由程度提高的体现。

(2)女子未出嫁时的家庭关系

唐代女子未出嫁时从法律的角度上讲在家服从于长辈,在同胞兄弟,姊妹中按照长幼的顺序决定在家庭中地位,性别的差异并不影响其在家庭中地位的高低。《唐律疏议》卷六《名例律》解释为:“称子者,男女同。”在律法上,兄与姐地位同等,兄姐的法律地位高于同辈弟妹。在量刑上,唐代法律也是根据女子在家庭中尊卑、长幼之序来决定他们量刑的轻重。如《唐律疏议·斗讼》“殴兄姊”条载:“诸殴兄姊者,徒二年半;伤者,徒三年;折伤者,流三千里;刃伤及折支,若瞎其一目者,绞;死者,皆斩;詈者,杖一百。即过失杀伤者,各减本杀伤罪二等。”《唐律》又规定:“殴杀弟妹及兄弟之子孙、外孙者,各徒三年;以刃及故杀者,流二千里;过失杀者,各勿论。”我们可以看出弟妹殴伤兄姊的量刑要比兄姊殴伤弟妹严重的多。由此可见在法律的角度上讲,女子未

出嫁时在家庭中的地位是依据长幼来划分,而与性别无关。长幼有序是家族主义的精神,同时也是唐律礼与法的融合的法律原则的体现。不仅本家兄姊和弟妹的法律地位不平等,五服之内的本宗亲属和外姻兄姊弟妹,也有长幼之别。

虽然女子未嫁在家中按照“长幼有序”的伦理名分确定在家庭中的地位,但是该等级规定却不适用于财产的继承。按照《唐律》规定,未嫁女子可以享有“依子承父分法给半”即未嫁女在财产继承份额上,可依法律规定获得未婚兄弟聘财的一半。

(二)唐代女子出嫁后的婚姻家庭关系

唐代妻子的法律地位基本上延续汉代以来传统社会中家庭主妇的地位和身份,即丈夫在家中有绝对的支配权,妻子处于服从的地位,一切遵从“夫尊妻卑”的规则。在法律上,夫的地位如尊长,而妻的地位如卑幼。如《唐律》中明确规定“妇人从夫,无自专之道。”由此可见,礼教的男尊女卑的思想是得到法律的认可的。但是比较起来,唐代社会对人性压抑和妇女的禁锢较后世为轻。法律在不失古代中国文明伦常礼教原则的前提下,适当保护女性,宽容女性,和较少干预女性。例如,法律规定“夫妻不相和谐,而两愿离者,不坐。”即夫妻双方若感觉到婚姻生活不美满,可自愿提出离婚。和离作为离婚的形式,法律将男女双方置于同等的法律地位,双方共同决定婚姻归于消灭。有的离婚书中有对妻再嫁的祝词:“愿妻娘子相离之后,重梳蝉鬓,美裙娥媚,巧逞窈窕之姿,选聘高官之主。解怨释结,更莫相憎。一别两宽,各生欢喜。”

在中国古代社会的家庭中,丈夫处于至高无上的地位,妻子只能听命和服从。如果丈夫与妻商议,往往被视为懦弱无能。但在唐代,情况有所转变,身为一家之主的丈夫不仅与妻子商量,还能听取妻的看法和建议。在唐朝宫廷中,此类遗闻趣事广泛传讼。武则天称天后以后仅四个月,便以皇后的身份向高宗提出了革新朝政的十二条意见,史称“建言十二事。”其内容为:1.劝农桑薄赋徭;2.给复三辅地;3.息兵,以道德化天下;4.南北中尚禁浮巧;5.省功费力役 6.广言路;7.杜谗口;8.王公以降皆习《老子》;9.父在为母服齐衰三年;10.上元前勋官已给告身者无追核;11.京官八品以上益禀入;12.百官任事久,才高位下者得进阶申滞。

唐代妇女主动离异,与唐代婚姻法规中对离婚的规定相对宽松有直接的关系。唐律对离婚的规定有三种:一是强制离婚,夫妻双方有恩断

义决的行为,二是协议离婚。唐代婚姻还有一特点就是民族通婚,民族和亲的故事广有传颂。当时唐朝已经统一,社会处于相对安定的状态,这时民族间的通婚,体现了统一帝国的开放与宽容政策,它促进了民族间的经济文化交融,也给女性的地位带来一定的变化。唐代前期,仅京都长安,定居的“胡客”就有4000余人,而且皆娶汉人为妻,繁育后代。唐代的后妃中就有一些是少数民族人,著名的如唐太宗的长孙皇后。唐代还先后有10余位公主为和亲而下嫁吐蕃、突厥等族的首领。其中最著名的就是文成公主入藏。唐朝初年,土蕃民族兴起,他们十分向往富庶昌盛的唐朝帝国。土蕃王松赞干布是一位英明睿智的参赞。多次遣使向唐求婚。公元634年,唐太宗派礼部尚书李道宗持节护送宗室女文成公主入藏联姻。松赞干布为了表示对唐朝敬重,竟然亲自到柏海迎亲。文成公主入藏时携带了大量的金银器皿、丝绢、农具、谷物种子。文成公主带去的唐代文化和先进的生产技术对藏民族社会的发展起了极大的促进作用。松赞干布也深受影响,常服华装,并挑选贵族子弟到长安学习。汉藏民族间频繁的经济文化交流、促进了汉藏民族间的融合,藏民族和其它少数民族的开化的社会风气和生活方式也影响到了汉族。唐代社会开放,作为家庭主妇的妻子,未被传统礼教捆绑住手脚。她们不愿受狭小的家庭的束缚,希望在家庭外有一定的社会交往,有自己的生活天地。对女性而言,能否获得社交权,是衡量女性在家庭和社会中有无地位的一个重要尺度。最具有代表性的群体是唐代民间的女子。她们经常外出活动,抛头露面到郊外、市街、娱乐场所游玩。杜甫曾经作《丽人行》一首说:“三月三日天气新,长安水边多丽人。”民间邻里的女子还有“结社”活动。社员们按照自愿的原则建社,地位平等,彼此尊重,互相帮助。一但有人遭到不测,其它社员就捐款、捐物帮助其度过难关。唐代的贵族女子经常参加朝会等社交活动。唐代官场的高层缙绅夫人之间也有自办的社交活动。但这些夫人的社交活动都是征求了丈夫的同意之后,才作出的决定。这些社交活动难免有依靠官位较高的丈夫或儿子的从属意味,而不属于女性独立的社交活动。相比来讲,唐代下层妇女较之中上层妇女,在家庭和社会生活中具有更为独立的地位和社交活动,享有更大的自主权。

四宋代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

宋代妇女仍在家庭和社会中有一定的地位,与唐代相比没有大的差别,甚至在某些方面比唐代还有所提高。宋代妇女在家庭和社会中拥有

一定地位与权利,使得她们在社会生活各方面发挥作用成为可能。她们在社会各个方面都发挥着不小的作用,又为进一步提高她们在家庭生活中的地位奠定了物质基础。宋代妇女的地位与作用之间既互为前提,又相互促进。

(一)妇女的婚姻状况

说起男尊女卑,夫主妻从,贞节观念这些封建礼教由松而紧的转折点,多数人把它确定在唐宋之际,认为唐时礼教束缚不严,宋人贞节观念颇重。其主要依据是:唐代妇女改嫁者多,而宋代少;唐代法律准许妇女再嫁,而宋代不允许,但是,社会上还存在改嫁这种现象。唐代社会舆论不谴责妇女改嫁,而宋代理学提倡贞节。

宋代妇女改嫁。据史料记实,宋代妇女再嫁的故事实在不少,宋代上至宗室公主,下至官宦及平民女性改嫁的例子也比较多。比如,《东轩笔录》记载王安石帮其儿媳择婿,“王荆公之次子名雾……娶同郡庞氏女为妻,逾年生一子,雾以貌不类己,百计欲杀之,竟以悸死,……荆公知其子失心,念其妇无罪,欲离异之,则恐其误被恶声,遂与择婿而嫁之”…。又诸如范仲淹母亲谢氏、岳飞前妻刘氏、陆游表妹唐婉等,或传为佳话,或酿成悲剧,结局虽不相同,但更是为人所熟知。即使就整个社会而论,宋代再嫁妇女也不是极少,而是较多。因此,从法律上不难看出:宋代法律非但没有完全剥夺,相反倒是给予了女性一定的离婚权和改嫁权。在宋代,寡妇可改嫁,而且在一定条件下,如丈夫“离乡编管”、“外出三年不归”,甚至夫妻关系不好、感情破裂,女方可以主动离婚,然后再嫁。再者,宋代的社会舆论也不一概谴责妇女改嫁。

不难看出在宋代,由于法律并未完全剥夺,相反倒是给予了女性一定的离婚权和改嫁权,加上女子再嫁并未遭到社会舆论的普遍非难,而且有支持者、为其寻找理论依据者,因此妇女改嫁者仍然较多。

(二)妇女的家庭生活状况

按照传统社会的家庭内部分工,男主外,女主内,家政由身为母亲的女性主持。宋代妇女很好得扮演了自己的传统角色。

(1)持家

宋代妇女在支持丈夫敬业,成就大事业方面的例子不胜枚举,以下举个例子:知泰州(今属江苏)章甫在崇宁年间,因得罪宰相被罢官,闲居苏州,他“未尝问生事”,但“阖门千指,有宅以居,有田以食,夫人力也”。他的夫人“经理家事,无巨细皆有法,丰而不侈,简而不陋”[20]。

而且宋代“主内”的女性们以法度规矩治家很突出。在欧阳修为梅尧臣的妻子谢氏所作墓志铭中,称她“治其家有常法:其饮食器皿虽不及丰侈,而必精以旨;其衣无故新,而洗攫缝纫必洁以完。所至官舍虽卑陋,而庭宇洒扫必肃以严;其平居语言容止必怡以和”。

(2)教育

宋代妇女在教育儿子成材方面所起的作用显著。著名的文豪苏轼,“字子瞻,眉州眉山人,生十年,父询游学四方,母程氏亲授以书,闻古今成败,辄能语其要”。另一位文学家欧阳修,“字永叔,庐陵人,四岁而孤,母郑,守节自誓,亲诲之学,家贫,至以荻画地学书,幼敏悟过人,读书辄成诵,及冠,襄然有声。”高宗时参知政事李光因顶撞秦桧而远贬岭南,其妻管氏携带孟珍、孟传二子回乡居住,“教之学,即冠皆以文行称。”孟传后来“博学多闻,持身甚严”,著作等身,有“能世其家”之称。在《居士集》卷三七《东莱侯夫人平原郡夫人米氏墓志铭》中,欧阳修说:“夫人将家子,有贤行。东莱之亡,诸孤尚幼,夫人治家训子皆有法”。

以上只是举了个别的例子,可见宋代妇女很好得扮演了自己的传统角色,在持家助夫、教育子女等方面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五清代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

自唐代以后,伴随着封建商品经济的较快发展,在封建社会母体内进一步孕育出资本主义的萌芽。到了我国帝制时期的最后一个朝代——清代,古代专制主义和等级制度经过长期的积累和发展已经很完善了。随着资本主义的出现,封建主义日益步入老年时代。这反映在上层建筑的领域就是政治上专制主义,中央高度集权。同时受到理学为代表的封建礼教的影响,妇女的地位逐渐恶化。

(一)清代未嫁女子的婚姻和家庭生活状况

(1)婚姻状况

女子择偶婚配的权利掌握在父母等长辈的手中。《清律》规定:“嫁娶皆由祖父母、父母主婚,祖父母、父母俱无者,从余亲主婚。其夫亡携女适人者,其女从母主婚。”男女私定终身不仅被认为是伤风败俗之事,还要被迫离异并受到惩罚,即使卑幼已成年,或仕宦买卖在外,因客观原因无法请示尊长,自行决定婚姻的,“未成婚者从尊长所定,自定者从其别嫁,违者杖八十,仍改正”。当时的婚姻在清朝被长辈们作为结交同道、扩大权势的途径,根本不顾儿女的意愿。“择婿、择妇、大率门户相

当者为之,贫富之相较为后,而清浊之分必严也”。未婚的女子根本摆脱不了社会和家族长辈的束缚去寻求自己的幸福,只能被动的安排婚姻。

(2)家庭生活状况

清代,同辈在家庭中的地位也是按照年龄的大小排列,而性别不起决定作用。在家族中,首先应遵从祖父辈。同辈之间应尊重兄姊。这可以从法律的规定中体现出来。《清律》规定:“凡骂内外缌麻弟姊,笞五十;小功兄姊,杖六十;大功兄姊,杖七十;尊属兼缌麻、小功、大功各加一等。若骂期亲同胞兄姊者,杖一百。伯叔父母、姑、外祖父母、各加骂兄姊一等。并须亲告乃坐。”可见在家庭中,法律要求弟妹对兄姊应尊重和服从。在室女在家庭中的地位不因性别决定,而由年龄决定。清代未嫁妇女在出嫁时只能分得一点嫁妆,没有与兄弟们一样继承家产的权利。

(二)清代女子出嫁后的婚姻家庭生活状况

清代家庭关系仍然维护“夫权至上”的礼法。“男尊女卑、夫为妻纲”是清代处理夫妻关系的一贯原则。妻子不具有独立的人格和完全的行为能力,法律承认丈夫对妻子的监护权。“凡妇人犯罪,除犯奸及死罪收禁除外,其余杂犯责付本夫收管;如无夫者责付有服亲属邻里保管,随衙听候,不许一概监禁。”当夫妻发生殴打时,清律规定:“凡妻殴夫者,但殴即坐。杖一百,夫愿离者,听。须夫自告乃坐。至折伤以上,各验其伤之轻重。加凡斗伤三等。”又规定:“其夫殴妻,非折伤勿论;至折伤以上,减凡二人等。须妻自告乃坐。”同是夫妻之间发生殴打,妻子加重处罚,“但殴即坐”。丈夫则减轻处罚,“非折伤勿论”。法律的苟严和礼教的专制,大大扭曲了清代妇女的人格。妇女无法不屈从。有一首《新妇谱》曾这样形容新婚女子:“事公姑不敢伸眉,待丈夫不敢使气,遇下人不敢呵骂,一味小心谨慎,则公姑丈夫皆喜。”这首诗是女子在出嫁后生活在夫家小心谨慎生活的真实写照。在满族社会,妻子没有支配家庭财产的权利。自己的嫁妆也只能听凭丈夫支配。绝户之家的寡妻也没有继承丈夫财产的权利。皇太极即位后,才允许寡妻有条件的保留亡夫财产。天聪五年(1631年)五月谕旨明确指出:“前以阿巴图巴图鲁、巴布、奇唐古尔绝嗣,分其家产,大非所宜。嗣后以故功臣无后者,家产不得分散,留给其妻,使自赡焉。”这虽然承认了家主亡后无嗣,寡妻可保留家产,但只限于“功臣无后者”的寡妻。此诏书的目的是如果寡妻及遗产被众人瓜分,情理难容,还会影响在为国立功、又无子嗣的将

士的积极性。但寡妻需牺牲自己的再婚为代价。皇太极时,一般人家绝户,寡妻由本家看管,守其家资,否则连同本身在内,所有家产由该管望王贝勒分配。

清代,家庭婚姻生活的决定权全部掌握在丈夫手中。丈夫若对妻子不满,可以提出出妻,仍遵循前代沿袭下来的“七出”的规定。未婚女子要严守童贞,已婚女子除了唯一的合法丈夫外终身不能再嫁,更不能与任何丈夫以外的异性发生关系。这种贞节观自古就存在,但宋以后到清代,程朱理学成为官方哲学,它所宣扬的那套“夫为妻纲”的道德说教,被抬到了至高无上的地位。反映到婚姻关系上,“贞节”二字便成了规范妇女“人伦之大,风化之美”的最高准则。贞节观成为清代礼教活动的组成部分,而且,各种制度也逐渐具体化。

(三)清代的陋俗---缠足

在中国清代还存在压迫妇女的古代第一大陋俗---缠足。缠足虽未成为法律的规定,但已经是清代婚前衡量女性条件的一个尺度。缠足起于宋初,到北宋末,南宋时期,缠足风越来越烈。清朝统治者刚入关,认为女子缠足是陋俗,从顺治二年下诏严厉禁止。康熙七年(公元1668年),大臣可奏免其禁,于是民间又可以公然缠足了。入关旗人妇女也纷纷仿效。到了乾隆时,多次降旨严责,不许旗女裹脚。于是,旗女终于保住了他们的“天足”,而汉女却像得了小脚癖似的,缠足成风,不可收拾。女子要嫁得好丈夫,就不得不牺牲自己的血肉之躯,去迎合男人的口味。女子缠足只不过是为了限制女子轻举妄动,只呆在闺房中。缠足是对女子肉体的摧残,也是封建礼教对妇女的禁锢。同时又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女子在家庭中处于低下的地位,不仅是精神,对自己的身体也没有控制的权利,只能一味地迎合男性畸形的审美观。

六结论

虽然,中国古代妇女在家庭中有受尊敬和保护的一面。但无论是在那一个朝代,妇女总体上处于附庸的地位。妇女地位的提高只是量的提高,并不是质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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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苏亦土.明清律典与条例[M].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中国古代婚姻观

中国古代爱情观之我见 爱情在中国人的眼里,常常逃不脱忧虑、悲伤和惆怅。长期以来对中国女性的禁闭使得中国的爱情诗歌总带有哀怨的悲伤情调。唐代之后,更多的爱情诗所表达的都是渴望与失望、留恋与离别后的思念。宋朝的女词人李清照前期多以闺情和景物描写为主,一句“寻寻觅觅,冷冷清清,凄凄惨惨戚戚。”道出了内心的孤寂和空虚。 相对这种哀怨的处境,现代的恋人们应该算相当幸福的了。没有上级对下属的所谓“赐婚”;没有在母亲肚子里就开始的指腹为婚;没有一女只侍一夫的社会伦理要求。社会的文明程度能改变爱情的方式,却扼杀不了爱情。无论什么社会属性,统治阶级如何把女性禁闭起来灌输成套的传统道德教育,爱情都是客观存在的,并不会因为社会背景的变迁而发生改变,改变的只是形式上的现象罢了。 那么纵看古今,难道社会就现在突然转变了认识,变的开放了吗? 追溯到远古时代,人类诞生已有300万年左右了,虽然当时还存在着动物的一些本能,但也有些禁忌了,这应该算是人类社会属性的开端吧!当时是不存在爱情的,当然这个只是一家之言,并无根据。 爱情产生至少是要具备三个条件,第一专一;第二平等;第三文化素质。爱情是多方面感受的综合体验,关系到个人品位、理想、道德、志趣等观念。“关关雎鸠,在河之洲。窈窕淑女,君子好逑。”在《诗经》中已经很清楚的写了男女双方所倾慕的对象标准了。楚国伟大爱国诗人屈原的《离骚》中,也直接抒发了对恋人的思念和苦苦追寻。 在中国,开始有爱情时,人的意识是模糊的。直到夏开始的封建社会,这不仅意味着社会的进步,同时意味着封建的枷锁开始套住了人的颈项,春秋战国以后媒约婚姻已经正式确立了,《诗经?齐风》“取妻如之何,必告父母。”随着制度的发展,禁忌也随之变多。如果说之前还有些“上古遗风”的话,秦朝的中央集权,除了对君对臣的统治,还牵扯到对女子的控制,这种强制和压迫的避开爱情,使得朦胧更加深一层。到了隋唐,特别是出现了“贞观之制”“开元之制”以后,社会物质文化奢靡之风开始蔓延,最具典型的是帝王的“爱情”。唐玄宗多年贪求美色,造成了国家的悲哀,也造成了自己与杨玉环的个人爱情悲剧。不过试想,一个帝王后宫三千,谈何爱情? 中国历史的反反复复、离离合合。到了宋代理学观念的深化人心,男女爱情的禁忌是越发的多了,女子的裹脚也是这个时候开始兴起,男女授受不亲。程朱理学的诸如“饿死是小,失节是大”的种种贞操观念,体现了“存天理,灭人性”。他在人心理、尊严和自由上都造成某种程度的扭曲。可以说在封建社会,这也算是禁欲的一个标准了。 古代和现代的爱情观念,最大的不同在于一个重视结果,一个重视过程。古代爱情悲剧,一般都是封建制度造成的,要么就是常见的喜剧,“但愿人长久,千里共婵娟”的一婚终身。所以婚姻在当时应该算是爱情的一个载体,没有婚姻的门面,再伟大的爱情也终归被人唾骂,而为这个爱情所牺牲掉的除了名誉、未来的幸福之外,还有失去性命的可能。统治者聪明的制定了种种酷刑,来对付在没有婚姻的护栏之下陷入爱情的女子们。 直至清朝之后,一些有识之士才开始认真思考这种男女不平等的合理性。到封建社会末期的太平天国运动,洪秀全就当时的婚姻制度也做了相关的规定,提出“凡是婚姻不论财”这才彻底结束了持续了几千年的买办婚姻,还不忘记发个证明,这已经和现在的结婚证有些相似了。女性享有一定的社会地位,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这也就提供了婚姻真正是为爱情而结合的可能性。 中国历史悠悠千年之长,封建社会的压抑沉重的枷锁,网住人的躯体,却不能遮住人的眼睛。统治阶级为了深化自己的统治,愚弄压制臣民,制定了条条戒律。爱情是一种在自由交流的条件下才能产生的产物,是精神和情欲相结合的产物。夏商之前的人们,是母系氏族社会,所有人都没有父姓,惟有一个母亲。没有绝人性的制度,也没有吃人的封建思想的

中国古代婚姻基本概括

中国古代婚姻制度 一,内容 1种族的限制 中国古代婚姻的标准就是“门当户对”。西周时禁止贵族跟平民通婚,到了两晋南北朝时期,推行“九品中正制度”,门第等级森严,士族与庶族之间禁止通婚,南朝士族王源嫁女庶族富阳满氏,被弹劾为“惟利就是求”,并拟“禁锢终身”。 2古代婚姻限制 士族制度在隋唐时逐渐消失,“门当户对”逐渐成为古代婚姻的重要习俗。从封建社会早期的“门当户对”制度演变而来了“良贱不婚”。“良贱不婚”就是指在封建等级制度下,某类人的身份或就是职业会受到歧视,户籍上被编为“贱籍”,比如娼女、奴婢等,身家清白的良人就是不能与“贱籍”人通婚的,否则会受到刑事处罚。古代婚姻制度中的“门当户对”、“良贱不婚”都就是指“娶妻”,而非指“纳妾”。纵然就是“秦淮八艳”的董小宛貌美如仙,也只能做妾。

3古代婚姻娶妻的决提制度 古代婚姻制度承认妻的地位,必须经过“六礼”的程序娶进门的才为妻,所以叫做“娶妻”。纳妾的形式等同于买卖交易。在家庭中,只有妻子与丈夫有相对平等的权利。如丈夫先亡,妻子便要守节。妻子早亡,丈夫在精神上守节。丧妻之后,男子再娶妻,称作“继室”或“续弦”。第一任妻子称作“原配”。墓穴之中的棺木,祠堂之中的牌位,正位只能就是丈夫与原配妻子,继室只能居于偏位。 4千年修得共枕眠的由来

“千年修得共枕眠”这句民间俗语说的就是,男女之间要修千年的缘分,今生才有幸为夫妻。古人缔结婚姻的程序自西周以来,都沿用“六礼”,首先就是“纳采”,就就是媒妁之言,男方托媒人找到合适的女方求婚。第二步就是“问名”,媒人会问女方的生辰,以及女方生母的姓氏,以确定女方就是嫡出或庶出。第三步就是“纳吉”,西周时期就是在家庙占卜定吉凶。如果相合吉利,就进“纳征”,男方下聘礼到女方家,婚约既告完成。“请期”,就是男方以占卜方式选出吉日,与女方家商定婚期。“亲迎”,就就是结婚的仪式,需男方到女方家亲自迎娶。经过“六礼”,婚姻才算正式成立。 5婚姻中最重要的东西 聘娶的六礼中,雁就是最重要的礼品。雁就是候鸟,比喻男女婚前互守信约,婚后坚贞不渝。雁也就是随阳之鸟,比喻妇人出嫁从夫。一对男女,她们的姻缘要经过生辰八字批合吉凶,经过几世的修缘后,在今生出生之时定下姻缘的,叫“姻缘天定”。 6古代七出的由来

从传统婚庆习俗到现代的变迁

从传统婚庆习俗到现代的变迁 从古至今婚礼对于任何一个中国人或者一个中国家庭来说都具有非同寻常的意义。“百善孝为先”,“不孝有三,午后为大”从这些也不难看出中国对于繁衍生息,传宗接代的重视,自然而然的,我们就会对于婚礼给予无限的期望,同时也希望盛大的婚礼能为新人,或者整个家庭带来好运与吉祥,所以中国几千年的发展过程里传承下来了无数婚礼习俗。而不同的地区与不同的民族又有不同的习俗。这无疑是中国文化的瑰宝,随着时代的变迁,婚庆习俗也在不断变化。希望通过本文可以对婚庆习俗的变迁有个透彻的分析与解释。 中国古人认为黄昏是吉时,所以会在黄昏行娶妻之礼,因此夫妻结合的礼仪称为“昏礼”,后来演化为婚礼。中国人喜爱红,认为红是吉祥的象征。所以传统婚礼习俗总以大红色烘托着喜庆、热烈的气氛。吉祥、祝福、孝敬成为婚礼上的主旨,几乎婚礼中的每一项礼仪都渗透着中国人的哲学思想。 相传中国最早的婚姻关系和婚礼仪式从伏羲氏制嫁娶、女娲立媒约开始。《通鉴外纪》载:“上古男女无别,太昊始设嫁娶,以俪皮为礼。”从此,俪皮就成了经典的婚礼聘礼之一。之后,除了“俪皮之礼”之外,还得“必告父母”;到了夏商,又出现了“亲迎于庭”“亲迎于堂”的仪节。周代是礼仪的集大成时代,彼时逐渐形成一套完整的婚姻礼仪,《仪礼》中有详细规制,整套仪式合为“六礼”。六礼婚制作从此为华夏传统婚礼的模板。 传统的婚礼习俗包括: 1、三书:按照中国传统的礼法,指的是礼聘过程中来往的文书,分别是“聘书”——订亲之书,在订婚时交换;“礼书”——礼物清单,当中详列礼物种类及数量,过大礼时交换;“迎书”——迎娶新娘之书,结婚当日接新娘过门时用。 2、六礼:是指由求亲、说媒到迎娶、完婚的手续。分别为“纳采”——俗称说媒,即男方家请媒人去女方家提亲,女方家答应议婚后,男方家备礼前去求婚;“问名”——俗称合八字,托媒人请问女方出生年月日和姓名,准备合婚的仪式;“纳吉”——即男方家卜得吉兆后,备礼通知女方家,婚事初步议定;“纳征”——又称过大礼,男方选定吉日到女方家举行订婚大礼;“请期”——择吉日完婚,旧时选择吉日一般多为双月双日,不喜选三、六、十一月,三有散音;不选六是因为不想新人只有半世姻缘;十一月则隐含不尽之意。“亲迎”——婚礼当天,男方带迎书亲自到女方家迎娶新娘。 3、安床:在婚礼前数天,选一良辰吉日,在新床上将被褥,床单铺好,再铺上龙凤被,被上撒各式喜果,如花生、红枣、桂圆、莲子等,意喻新人早生贵子。 4、闹洞房:旧时规定,新郎的同辈兄弟可以闹新房,老人们认为“新人不闹不发,越闹越发”,并能为新人驱邪避凶,婚后如意吉祥。 5、嫁妆:女方家里的陪送,是女方家庭地位和财富的象征。嫁妆最迟在婚礼前一天送至夫家。嫁妆除了衣服饰品之外,主要是一些象征好兆头的东西,如:剪刀,寓意胡蝶双飞;痰盂,又称子孙桶;花瓶,寓意花开富贵;鞋,寓意白头偕老;尺,寓意良田万顷等等。当然各地的风俗和讲究都不一样。 6、撑红伞:迎亲的当天,由新娘的姊妹或伴娘搀扶中娘家门,站在露天的地方,姊妹

论中国古代婚姻制度对女子的危害

论中国古代婚姻制度对女子的危害 姓名:冯倩 学号: 班级:园林092 摘要:我国古代婚姻制度是一夫一妻多妾制,一个男人只能有一位妻子,妻下面有妾,妾下面是通房,女子要遵从三从四德,从一而终,嫡出与庶出也有很大的差别,正是由于这样的婚姻制度导致了古代女性一个又一个的悲剧,对她们的身心造成了极大的危害。 关键字:古代婚姻制度女子危害一夫一妻多妾制 几千年来中国古代实行的封建制度给女性造成了巨大的伤害,甚至可以说她们是生活在水深火热之中的。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谈我国古代婚姻制度对女性的危害。 1、我国古代实行的是一夫一妻多妾制对女子的危害 1.1一夫一妻多妾制概述 婚姻是人类社会两性结合的基本制度和形式,是由于人类自身生产而使人类的生命得到延续,是人类社会的三大生产中实现人类自身生产的唯一方式,是社会伦理关系的实体。在古代,《礼记?昏义》上明确指出婚姻的目的是“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也”。有着“兴家族,广后嗣”的幌子,从皇帝开始,贵族官僚妻妾成群都是明正言顺的,如汉代丞相张苍的“妻妾以百数”(《史记?张丞相列传》),甚至造成“内多怨女,外多旷夫”(《汉书?贡禹传》)的社会现象。因此我国古

代婚姻制度实行一夫一妻多妾制,这种制度正式确立是在西周时期,一妻是指一个男子只能有一个正妻,然而男子尤其是贵族官僚实际上是可以合法纳妾的,男子可以占有多个不同名分的女子并且会被礼法所认可,不受道德约束,妾的数目是按照社会地位而确定的。如果女子不准丈夫纳妾,男子可以为此理由将她休掉。 1.2女人的争宠导致的悲剧 这种形式上实行的一夫一妻多妾制是为维护封建宗法和家族统治,它是强加在我国古代妇女身上的沉重枷锁,其目的是为了约束女子,而男子却可以三妻四妾,不仅这样,一个男人能娶多少女人没有受到法律的限制,自古民间就有皇帝有三宫六院,佳丽三千的说法,一般的达官贵人亦都妻妾成群,这直观地反映了女子身份的卑贱。是中国古代封建制度典型的特征—男尊女卑。在以男权为中心的古代,女子是没有地位的,只能忍受不平等待遇的摧残。 不仅这样,这些女人在家庭中的地位是不相同的,只有被称为正 室的女人才具有妻子的资格,其余只能处於从属地位,正是由于这种地位的差别,一般来说妾是很不喜欢正妻的,作为正妻经常会遭到别人的白眼与记恨,因此不管是妻还是妾,她们的生存环境很艰苦。《红楼梦》中的赵姨娘和王夫人就是典型的例子,当王夫人受尽恩宠,俯视众人,赵姨娘只能躲在阴暗的角落了,别人根本不把她放在眼里。在这样的环境下会经常导致悲剧发生。女人们为了生存,想尽办法争宠,打压别人,生存能力弱的就会在这种斗争中失去生存的权利,轻者独守闺房,孤苦一生;重者失去身家性命,而剩下的又继续斗争,

中国古代婚姻中的女人

中国古代婚姻中的女人 强化培养学院文科强化班23130144 童皓月中国作为礼仪之邦,婚姻之事更是始终脱不开“礼”。《礼记》中有:“男女有别而后夫妇有义,夫妇有义而后父子有亲,父子有亲而后君臣有正。故曰:婚礼者,礼之本也。”然而,在中国婚姻发展过程中,尤其是封建王朝时期,女人在婚姻中一直处于弱势地位。在西周、春秋时期,由于夫为妻纲思想还未形成,婚姻和谐,夫妻关系还是比较轻松的。随着父权家长制的确立,夫权的形成,妇女的地位下降成了无法抗拒的历史趋势。无论出嫁前,出嫁后,甚至离婚这件事上,中国古代女性一直处于被动状态。 一、一夫一妻多妾制的压迫 夫权至上,尊卑有序,作为结婚伦理规范,最为突出的特征就是一夫一妻多妾制度,对于女性则要求一妻一夫。 奴隶社会时期,为了个人享受,奴隶主往往拥有大批妻妾,奴隶的妻女也可以是他们的“妻子”。周代对于奴隶主的妻子有了明确规定:“天子之妃曰后,诸侯曰夫人,大夫曰孺人,士曰妇人,庶人曰妻”,1这里边的后和夫人等指的都是正妻,而数目庞大的妾侍群体则被排除在外。 孟子说过:“齐人乞食,亦有一妻一妾。”贫穷的乞丐都有一夫一妻,更不用说贵族和士大夫阶层,多妾制不仅仅普遍存在于统治阶级,也同样存在在平民生活中。 一夫一妻多妾制满足了男人的欲望,但也造成了女性婚姻弱势地位的加重。晋时有石崇与人比富的故事,最后石崇不仅以钱财多,并且以妻妾多取胜,妻妾俨然成了男子相互间夸耀自我的工具。据说石崇还有个怪习惯,每次请客都让侍妾劝酒,客人饮酒少了,他就立即把劝酒的侍妾杀死。一次,王导和其兄王敦到石崇家作客,王敦故意不肯喝酒,结果石崇一连杀死好几个侍妾。关于石崇,还有用几十个侍妾换爱妾绿珠的故事,2可见,女人在一夫一妻多妾制的压迫下,尊严及生命都无法自我控制。 二、出嫁: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中国古代青年联姻的唯一途径。两情相悦,互定终身,现在看来很自然很浪漫,但在中国古代却得不到社会的承认,并且女人将遭到世人鄙视。春秋时一女子与齐襄王私通,尽管后来被封为皇后,其父还是大骂她“女不取媒,因而自嫁,非吾种也,污于世”。3 “父母之命”的绝对权威时不容置疑的,就拿孔子来说,他认为自己的一个学生“可妻也”,就把自己亲生女儿嫁给了他。父母根据自己的看法处理儿女的婚事在中国古代向来是天经地义的。父母是子女婚姻的决定人,但古代婚姻的结合还需要中介人物,这就是“媒妁之言”。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着重的是家族利益,忽视的是个人情感,娶来的媳妇大多数在婚前甚至连面的都没见过。这虽然周到的考虑到了男女各方面的条 1“周代对于奴隶主的妻子有了明确规定:‘天子之妃曰后,诸侯曰夫人,大夫曰孺人,士曰妇人,庶人曰妻’”引自《中国家庭的演变》 2石崇故事引自《中国家庭的演变》 3齐襄王故事引自《中国婚姻的历史与现状》

婚姻与家庭论文

谁动了你的婚姻 据调查显示,中国离婚率已连续七年递增,22-35成主力,北京、上海的离婚率已超过1/3。当然这一方面是社会进步的表现,要知道在古代女性对于婚姻是没有任何决定权的,离婚简直就是天方夜谭。可是在当今的文明社会,离婚率过高恐怕不是一件能够轻描淡写的小事儿了。私以为影响婚姻稳定的因素可以概括为以下几方面:经济状况、夫妻双方性格、婚姻关系联系的双方家庭、良好沟通、家庭生活情趣等。下面我将以我个人的见解来具体分析它们是如何“动了你的婚姻”,然后讲述我对于维系婚姻的看法。 经济状况是婚姻的物质的基础,不要说什么“现实”,这是事实。执子之手与子偕老,是多少善男信女的爱情初衷,可是当现实凌驾于爱情之上——你愿意牵着一个一穷二白的因为高强度劳动略感粗糙的手,每天为温饱问题而劳心费神,居无定所,生无所依。男人为勉强维持生计在工地上日晒雨淋,晚上回家抽烟、酗酒、往家人身上发泄着因为他的无力而铸就的窘迫。女人为柴米油盐酱醋茶而愁眉不展,为一点点利益与别人争的面红耳赤,埋怨自己的遇人不淑、生活的不幸,在这样境况下她还如何优雅灵秀。在这样家庭里生活的孩子不能发展自己的特长,因为家庭条件的不允许,钢琴美术书法甚至阅读对他们而言都是遥不可及的,无法接受良好教育的他还会上演父母亲的悲剧。在这样想想都让人胆寒的生活中,他们就这样在时间的洪荒中化为两具白骨,这样的婚姻大概是属于艺术家的,我等凡人实在是不敢企及。这里的物质基础不是说要我们都去追逐有钱人,而是通过夫妻双方的共同努力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可以支持一家老小的生活,如有结余便可以享受更高品质的生活。但是也不能盲目只顾追求给家里创造财富忽略了生活带给我们的美好。 夫妻双方的性格对于婚姻的影响也是很大的。夫妻双方的磨合不只是生活习惯的磨合,性格也是很重要的一块。有时候保持个性固然很重要,但我们也要根据具体情况暂时放下自我的立场,这样可以减少很多不必要的矛盾。有一种观点就是说如果你在婚姻中妥协了那你就得一直妥协,我觉得这个是莫须有的。不管干什么涉及多方利益的,都会有妥协的一方,这种妥协并不是放弃权利而是为了更好地实现某种共赢的利益,在婚姻中也是一样适用的。在婚姻中,有意识的自我调节是性格塑造的关键所在。可以从生活的点滴做起,比如饮食习惯,社交圈,卫生习惯等等,具体措施如在快结婚前,单独和对方的家长生活一段时间,这样有利于更好得融入对方的家庭环境,熟悉对方的生活习惯,理解从对方的角度去看世界。 关于双方家庭,结婚不只是两个人的事,还关系到夫妻双方所联系的两个家庭。对于婆媳关系网上有这样的一段解释“婆婆通常不喜欢媳妇是因为觉得她抢走了自己心爱的儿子,而娘家人通常对女婿很好是因为他们觉得对女婿好点那么他们也会对自己女儿好点”。对也不对,只要记住这点天下的父母都是爱自己的孩子的,你对他们的孩子好,并像对待自己父母一样侍奉他们。如果说还是有那么不通情理的长辈的话,我只能说句节哀。当然和他们之间的沟通理解是必不可少的。 良好的沟通这个也是十分重要的。夫妻在沟通时应注意多欣赏与鼓励、包容与谅解。为了维护良好的婚姻关系,夫妻双方必须有能力做清楚有效的沟通,而沟通是需要学习的。沟通时,倾听比说更重要。学会接纳对方的观点,不论对方表达的内容是对是错,都不要急于辩驳。对于不清楚的信息要即使澄清。有效的沟通能够增进两人的情义,随时为两人的情感亲密度加温的沟通,可为夫妻之间的和谐美满打下深厚的基础。 家庭生活情趣是必不可少的。每个人都希望自己的家庭是温馨和睦的,而生活情趣就是产生这些温暖的催化剂。经常一起出行,重温恋爱时的美好时光。精心的制造一些小浪漫,可以迅速提升婚姻生活的甜蜜度。 此外,夫妻间相互尊重也能促进婚姻幸福感。夫妻犹如坐在天平的两端,希望对方什么样,自己就必须能等同,这样才能在婚姻中同等重要。如果连自己都不尊重另一半,又怎能指望别人看得起他呢?

中国古代的特色婚姻制度

进入阶级社会后,男子居于绝对统治地位,择妻制度被保留下来,而女子则失去了择夫的“自由”。至夏商时期,一元化的“一夫多妻”的婚姻制度正式形成。然而,夏商二朝国王的多妻使得王子甚多,因其母不分嫡庶,众子均有王位继承权;所以,每当王位交接即王位继 婚姻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即男女两性之结合,这种婚姻主要基于人类的本能和繁衍后代的自然需求,有了人类便已有之。狭义的婚姻是经国家法律之认可,通过一定的法定形式、为社会所承认的婚姻形态。本文探究的是狭义婚姻,是国家与阶级出现后,将自然本能滋生出的生活习性经过约定俗成的过程,以国家法律的形式确立的婚姻制度。自夏始至清亡之四千年,我国的婚姻制度从萌芽至成熟到最后定型,其主流婚制虽变化不大,却也在不同朝代制定了许多独具民族特色的婚姻制度。 一、中国古代的形式婚姻制度 中国古代婚姻非常注重形式,婚姻必须符合形式要件,才是合法婚姻,否则便是违法婚姻并为社会所不容。特别是周朝初期周公把婚姻纳入礼制轨道后,便使中国古代的婚姻制度自始至终充满了迷信与形式主义的色彩。《礼记·昏义》载“夫礼始于冠,本于婚,重于丧祭,尊于朝聘,和于乡射,此礼之大体也。”这就是周公制礼的主要内容六礼,其涵盖了一整套国家制度和文化的建构。后唐孔颖达又疏曰:“六礼谓冠一、婚二、丧三、祭四、乡五、相见六。”六礼中,当以婚礼为本,因为有婚姻才可形成家庭,有家庭才可组成国家。 (一)结婚的形式。按周礼之规定,婚姻关系的成立,首先要满足其三项实质要件:即“一夫一妻”、“同姓不婚”及“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这是婚姻关系成立的原则性前提。“一夫一妻”在本文的第二部分将有专门论述。“同姓不婚”即禁止同一姓氏的家族成员之间的通婚行为。此禁忌主要基于两方面的考虑,其一是因“男女同姓,其生不蕃”①,认为同姓结婚会影响下一代的健康,从而影响整个家族、民族的发展,说明当时对优生已有较为科学的认识。其二是因多与异姓结婚有利于“附远厚别”②,通过联姻的方式在政治上加强与异姓贵族的结盟,以便于扩充自己的势力、维护既定的统治秩序。“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诗经·齐风·南山》有“娶妻如之何,必告父母”、《诗经·幽风·伐柯》有“娶妻如之何,匪媒不得”的句子即是例证。在古代,婚姻的终极目的,除繁衍后代、承嗣家族以外,就是“合二姓之好”,乃家族大事,绝非青年男女个人之事,必须由父母主持,再加上媒人撮合,才算合法,才能被宗族和社会所承认。 其次,婚姻关系的缔结除必须符合以上实质要件外,还必须合乎一定的形式要件,即必须要经过“婚姻六礼”程序才能完成合法婚姻的缔结。“六礼”即要求婚姻关系成立必须严格遵循六道礼仪程序,依次为纳采(男方请媒人携礼物向女方家求婚);问名(女方家长答应议婚后,男方请媒人问明女子生辰、名字、身分,卜于宗庙以确定是否适合婚配);纳吉(卜得吉兆后,男方家即准备礼物通知女方家决定缔结婚姻);纳征(又称纳币、纳聘财,男方派人送聘礼到女方家,正式定婚,婚姻开始受礼法保护);请期(男家商请女方家择定婚期);亲迎(男子亲自到女方家迎娶),这是“六礼”中的最后一道仪式,也是最重要、最复杂的一道仪式。西周时,要求男方先到女方的家庙拜祭其祖先,然后再用车接女方到男家。将女方迎进男方家门后,还要举行夫妇同器共餐、共饮交杯酒等仪式。次日尚须留在家中以谒见舅姑(即公婆)。如舅姑先已去世,则三个月后在家庙祭奠舅姑,此称为庙见之礼。庙见完成则该女子便正式成为家族正式成员(如未行庙见之礼,该女子去世,则不能葬于男家之祖坟)。

关于中国古代婚姻制度的反思

摘要中国古代婚姻制度是随着封建制度的确立而不断趋于成熟的,也成了封建统治的工具,其形成条件是封建礼法所决定的,与封建伦理道德密不可分。它附属于封建制度,而且维护了封建制度,但同时也束缚着男女两性的发展和妨碍了社会的发展进程。 关键词:古代婚姻制度,封建礼法,封建制度。 中国古代婚姻制度随着中国封建社会的确立而不断趋于成熟,历经千年,其和封建社会制度一起束缚着中华儿女和阻碍着社会发展进程,其附属于封建制度,成为封建统治者治理社会和维护其利益的工具。它不仅摧残了很多无辜的女性,而且很多男性也深受其害。 一、中国古代婚姻制度的特点。 中国古代婚姻制度其实是“一夫一妻多妾”制,在中国封建社会,妇女没有社会地位,夫为妻纲,妇女的一切只能服从和依赖其丈夫,从一而终。一个男人一般只有一个正妻,却有多个妾,同时男人娶几个女人都不受法律和道德的约束。“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其基本特征,父母有很大的主动权。正因为这种不合理的婚姻制度,不但没有带给中国古代男女感情生活的幸福,而成了束缚中国古代男女追求婚姻自由的沉重枷锁。 二、一夫一妻多妾制的缺陷。 一夫一妻多妾制,在古代主要是为了传承香火和传宗接代,而不是男女双方的感情结合。按照宗法制度的要求,嫡妻只能有一个,嫡妻所生,是为“嫡系”,其他妾所出,是为“庶出”。这就造成了人与人之间不平等,在同一个家庭中嫡妻及其子女,与妾媵及所生子女,就有着明显地位的差距。 一方面,这种制度使得一大部分妇女在男权主义社会里更加没有地位和权力。妾是中国传统宗法制度下的畸形产物,她们担当的角色只是为了传宗接代,在封建社会是很没有地位的。同时,大部分女子是由于生活所迫和外界施压才从妾的,并非自愿。 另一方面,为了维系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阶级统治,封建统治者在政治实践中推行从上至下的嫡长子继承制,“庶出”虽和“嫡系”同父异母,但他们在家族中的地位却是天壤之别,这只是因为他们的母亲的不同。无论是财产的分配还是官爵的继承都轮不到庶出,他们一出生就带上了低人一等的不公的命运烙印。 这可以说是封建制度等级的森严,但未尝不是一夫一妻多妾制的毒害。 三、“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不良后果。 中国传统婚姻的目的是以生育为第一位,以经济为第二位,而男女感情置于末位,其最终目的是传宗接代,生儿育女。在宗法制下,婚姻大事必须父母主持,再加媒人撮合,才算循礼、合法,才能被宗族和社会所承认。“父母之命”封建包办婚姻是古代婚姻的基本特征之一,尊亲长掌握卑幼的主婚权是法律明文规定。 男女恋爱婚姻,本是青年男女追求自身终身幸福的权利。但这一主动权却握在了父母的

中国百年社会风俗变迁

研究性学习论文 ————《中国百年社会风俗变迁》 1 研究背景 社会风俗的变迁既是一百年来政治变迁,经济转型,外来影响等作用下的产物。又是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变革的表现。社会风俗不是细枝末节的小事, 而是关系的社会发展的大事,很值得我们下一番功夫来研究它。 2 研究目的意义 (1) 了解近代以来人们社会习俗和生活变化的史实,探究其变迁的原因和背景。 (2) 分析比较历史现象理解历史发展对人们的思想观念和社会生活的影响。(3)掌握社会习俗和近代服饰、餐饮、居室建筑与家具陈设的变化情况。通 过归纳、比较社会习俗和生活的变迁情况,培养归纳发展特征的能力。通过思 考“为什么近现代中国社会习俗和社会生活会有如此大的变化”等问题,培养 站在历史发展的角度思考问题的能力。 3 研究的方法 通过对比不同时期,不同地点的历史事件或历史现象进行对比研究,分析其异同,探究其原因。这是历史比较的研究方法。 4 研究的重点及主要内容 (1)社会风俗和生活变化的原因、特征。 (2)中国社会变动对人们生活产生的影响。 5 研究步骤 (1)确立选题 (2)根据确定的题目内容,调查对象制定具体的行动计划。 (3)搜集有关社会变化的资料、图片、走访老人、社区以及相关专业人员,了解社会变迁的基本情况。 (4)分类整理所获得的各种材料,进行对比分析,探究百年社会风俗变迁的原因和影响。 (5)将成果整合或制成演示文稿进行展览。 6 资料收集手段

依据研究内容,通过图书馆,博物馆,互联网,家庭等搜集资料,在收集资料 的过程中要注意资料的真实性,可靠性典型性。 调查问卷 一中国百年社会背景 二从衣食住行方面谈谈近代中国社会习俗的变化。 三引起中国百年有哪些原因。 四社会风俗变迁的影响有哪些。 五人们的思想观念发生怎样的变化。 六社会的变迁对我们当代人有何启发。 《中国百年社会风俗变迁》研究性学习课题开题报告 风俗是一种特殊的文化,所包含的内容十分广泛,衣食住行、生产交通、 婚丧嫁娶、节日喜庆…那一项也离不开民众的思想和生活需求,离不开与之相 适应的政治和经济基础。风俗的变化可以说是全方位的,是近代社会变迁的重 要组成部分,并与近代社会转型相始终。涉及到社会各个角落、各个层面。 一服饰风俗的的变迁 1 进入近现代以后,服饰变化的趋向: 开始由拘谨、保守、呆板、等级森严,逐渐向美观、适体、方便、平民化转变。 2 服饰变化的原因: (1)A 在古代,服饰和阶级、身份紧密相联,有着繁复的制度和规定。 B 随着鸦片战争打开中国大门,中国进入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社会结构随之产生变动,西方文化、生活方式推动着个性的解放,首先体现在穿着上摆 脱旧的规定的束缚。

我国古代婚姻制度的历史演变

我国古代婚姻制度的历史演变 摘要:婚姻制度是一种重要的社会规范,婚姻礼仪是中国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分析和探究我国古代婚姻制度的历史演变,有助于人们更好地理解和感知古代男女间社会关系的文化特征及其发展脉络。 关键词:婚姻制度;社会规范;中国古代 在中国传统观念中,婚姻具有非常神圣而庄严的意义。《易系辞》云“:天地氤氲,万物化醇,男女媾精,万物化生。”认为男女婚姻是承载天地阴阳之性密合而成。《易序卦》云“:有天地,然后有夫妇;有夫妇,然后有父子;有父子,然后有君臣;有君臣,然后有上下;有上下,然后有所措。”君臣、父子、夫妇、兄弟、朋友算为五伦,而伦常礼制、社会规范都是基于婚姻制度而逐步建立起来的。中国古籍中也早有关于婚姻内涵的记载。《礼记·经解》郑玄注:“婿曰婚,妻曰姻”;《说文解字》解释为“:婚,妇家也”“、姻,婿家也”,都说明了婚姻具有严肃的伦理学意义,婚姻制度是一种重要的社会规范,婚姻礼仪是中国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分析和探究我国古代婚姻制度的历史演变,有助于人们更好地理解和感知古代男女间社会关系的文化特征及其发展脉络。 一、婚姻的几种发展模式 在漫漫的人类历史发展长河中,我国的婚姻制度经历了凤凰涅槃般烈火的煎熬和痛苦的考验,从早期的原始群婚模式一步步走向具有现代文明特征的一夫一妻制度,见证和审视着人类文明的巨大进步。我国古代的婚姻制度主要有以下几种发展模式。 原始群婚。原始群婚是人类早期祖先进行的一种两性偶合关系,古语曰:“其民聚生野处,知母不知父,无亲戚兄弟夫妻男女之别。”古代人们露宿野外,群居共生,男女之间的交往没有任何的规定和约束,也没有明确和固定的配偶,完全处于一种自然奔放状态,“感天而生,知有母而不知有父”。远古时代原始群婚的现状甚至产生了一些民间传说,比如《诗经·商颂》就有“天命玄鸟,降而生商”的记载,反映了当时男女无别、媾和无禁的自然婚姻状态。 血缘婚姻。随着人类历史发展的进步,原始人群逐渐分化,形成了不同的集团部落,并且渐渐以血缘家族的形式作为识别标准。古人认为血缘家族中父辈和子女之间是不能够通婚的,但是兄妹同辈之间是可以通婚的,由此构成了血缘婚姻。关于这种婚姻制度模式,中国的古籍文献中也有相应记载传说,比如《风俗通》中就介绍了女娲和伏羲之间的关系,说女娲其实是伏羲之妹,兄妹两人是联袂成婚共同生活在一起的。在后世出土的汉墓石刻上,人们能够看到伏羲与女娲“人首蛇身,两尾相交”的造型,而“两尾相交”正是夫妻媾和的特别象征。 亚血缘婚。亚血缘婚又称为伙婚,此种婚姻与血缘婚姻的最大区别就是血缘婚姻只是禁止父辈和直属下辈之间进行通婚,而伙婚除此之外,还禁止同辈兄弟姊妹之间产生婚姻关系。伙婚制的最大特点是兄弟可以共妻,姐妹可以共夫,但这个“妻”或者“夫”必须是外族人员,比如《史记·五帝本纪》记载,尧的两个女儿娥皇、女英同时都嫁给了舜,体现了伙婚制度下姐妹可以共夫的特点。亚血缘婚有利于自然选择婚姻配偶,这对于提高人口数量和质

近代以来中国婚俗演变及其原因

近代以来中国婚俗演变及其原因 摘要:结婚,是人生之大事,也是男女感情的升华。由于婚姻与家庭和睦、血脉承继、社会安定等问题息息相关,因此有关婚姻的仪礼、风俗也就特别繁多。婚姻仪礼不仅可以展示一个民族的精神面貌与风俗习惯,而且也是值得深思和研究的一门学问,它涉及到民族学、社会学和历史学等多门学科,也同婚姻史和家族史联系在一起。中国的婚俗文化源远流长,它们是中华民俗风情园中的奇葩,从中折射出中国传统文化的深厚底蕴。近年来,婚礼形式更趋于多样化,表现出中国人民的物质、精神文化的进步。 关键词:婚俗;文化;演变 正文:一、近代以来婚俗文化变化概述 在人类发展的历史上,婚姻制度经历了群婚制、对偶婚制和个体婚制(一夫一妻制)三种不同形态的发展过程。虽然各民族、各个国家的婚俗都各有特点,但基本都离不开这三种婚姻形态。封建时代,婚姻大事中当事人缺乏自主权,父母双方或媒人对婚姻起决定性作用。包括婚礼前的一些仪式,比如从择偶到筹备正式婚礼的所有环节,都是由双方家长包办,婚姻当事人反而不能参与。进入二十世纪以后,封建礼教受到了猛烈的冲击,社会制度也发生了剧烈的变革,近百年来婚姻礼俗文化的变迁正是这种社会意识和社会制度变革的反映。特别是最近三十多年来,我国进入了现代化建设的历史新时期,社会生活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各种文化交相融会,婚礼文化也出现了空前丰富、五彩缤纷的新局面,人们探索着、期待着、一种更健康、更文明、更具时代特色,也更能反映当代青年审美理想的全新婚礼文化的诞生。如今,随着社会的发展与文明的进步,各地民情的不同和人类思想的解放,“六礼”(古代的指与男女结合相关的六种礼节,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所规定的基本程序虽然大体上还在执行,但是纯粹的“六礼”已经不复存在了。“六礼”的具体环节在全国各地也有着不同的表现形式,人们更倾向于将注意力到婚礼当天的仪式上,其余的则逐渐被淡化。由于男女平等,自由恋爱观念的普及,青年男女在配偶选择上有了很大的自主权,遵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现象已荡然无存;女性地位的上升与文明的开化,也使得很多女性转变了自己的思想,完成了从被男性追求到主动寻觅幸福的转变;现代信息技术比如互联网的发展与手机的普及等,使青年男女相互交流的形式多样、联络密切;古代婚礼的繁琐流程已不适应快节奏的现代生活,有的仪式甚至已被当代人遗弃。在我国现代意义的婚礼,是指结婚典礼,即结婚当日所举行的礼仪程序。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历史的变迁,婚礼不断地变化,到近代,西式文化的进入,也使婚礼发生重大的变革。现在,婚姻关系的确立的依据为结婚证,婚礼的仪式大体上由繁至简。总体说来,婚俗文化的演变为一对男女由媒妁之言到自然相识,从相亲到自由恋爱的趋势,婚礼则由一个繁文缛节变得喜气盈盈,更加简单。 (一)婚俗形式的变化之婚礼环节的变化 (1)聘礼和嫁妆的变化 聘礼是男方赠给女方的礼物,是一种表明二人婚约关系的物品见证。传统聘礼有三十样东西:雁、白酒、粳米、羊等,每样聘礼都有自己的寓意。女方收到聘礼后就开始为女儿置办嫁妆。嫁妆是女方娘家赠与新娘的礼物,既是对女儿结婚的祝贺也是日后生活中会用到的物品。嫁妆的多少取决于女方家庭的地位和财力,并没有强制规定。嫁妆一般是妆奁、被褥、衣服、金银首饰等。因地域或民族的不同,嫁妆也有所不同。聘礼和嫁妆的变化以20 世纪60 年代到现在的变化最大,在全国范围内也比较能呈现出一致性,故以此为例来说明。到了七十年代,聘礼或嫁妆流行“老三件”,也就是自行车、手表和缝纫机,这彰显了家庭的生活水平,人们普遍认为有了这三样东西才“体面”。七十年代后期,有些女方又提了收音机这个新要求。八十年代,人们先是选择14 寸黑白的电视机作为聘礼或嫁妆,再是彩电、摩托车、洗衣机。进入九十年代,则增加了电冰箱、电脑、金首饰等,而且对电器的性

婚姻家庭研究参考书目

有关婚姻家庭研究的参考书目 一、国外学者的著作 1.[芬兰] 韦斯特马克:《人类婚姻史》(英文版); 2.[芬兰] 韦斯特马克:《人类婚姻简史》; 3.[英] 马林诺夫斯基:《两性社会学》; 4.[英] 马林诺夫斯基:《野蛮人的性生活》或《神圣的性生活〉》;5.[英] 麦克伦南:《原始婚姻》(英文版); 6.[瑞士] 巴霍芬:《母权论》(英文版); 7.[美] 摩尔根:《古代社会》; 8.[美] 摩尔根:《人类家族的血亲和姻亲制度》(英文版);9.[美] 摩尔根:《美洲土著的房屋与家庭生活》; 10.[美] 罗维:《初民社会》; 11.[美] 罗维:《文明与野蛮》; 12.[古希腊] 亚里斯多德:《政治学》; 13.[英] 梅因:《古代法》; 14.[奥地利] 弗洛伊德:《图腾与禁忌》; 15.[英] 达尔文:《人类的由来》; 16.[德] 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 17.[德] 马克思:《摩尔根〈古代社会〉一书摘要》; 18.[德] 缪勒利尔:《家族论》; 19.[德] 缪勒利尔:《婚姻进化史》; 20.[美] 顾素尔:《家族制度史》; 21.费勒克:《家族进化论》; 22.[英] 罗素:《婚姻革命》; 23.[苏] 谢苗诺夫:《婚姻和家庭的起源》; 24.[法] 列维﹒斯特劳斯:《亲属关系的基本结构》(英文版);25.[美] 默多克:《社会结构》(英文版); 26.[美] 默多克:〈世界文化大纲〉(英文版); 27.[美] 默多克:《文化资料大纲》(英文版); 28.[美] 默多克:《民族志图表》(英文版); 29.[法] 比尔基埃等:《家庭史》; 30.[奥地利] 西德尔:《家庭的社会演变》; 31.[奥地利] 西德尔等:《欧洲家庭史》; 32.[美] 古德:《家庭》; 33.[美] 古德:《世界革命与家庭模式》(英文版); 34.[美] 罗斯﹒埃什尔曼:《家庭导论》; 35.[美] 马克﹒赫特尔:《变动中的家庭——跨文化的透视》;36.[美]贝克尔:《家庭论》或《家庭经济分析》; 1

婚姻习俗的时代变迁

论婚俗的时代变迁与发展 摘要:婚姻是人一生中最关键也是最幸福的时刻,人们常常把婚姻当做人生中的头等大事。爱情的美好,婚姻的魅力,人们常常陶醉在其中。婚姻起源于原始社会。贯穿整个人类发展时段,婚姻由于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变得多样化、复杂化和区域化。婚姻的改变对人们传统意识、风俗观念和生活习惯产生深刻影响,因此我们就来研究一下,婚姻在各个不同阶段的时代变迁与发展。 关键词:婚姻形态;婚姻过程;婚俗观念;新中国婚姻 一.婚姻形态 婚姻在不同的历史发展时期,不同的地域以及不同的人群之间呈现出不同的婚姻形态。而婚姻形态的不同则能够显示出文明的程度;生存环境的改变和文化传统的差别,我们可以通过纷繁多样的婚姻形态,来表现婚姻形态的多样化。从社会的文明程度来划分的话,大致可以分为原始社会婚姻、封建社会婚姻和现代文明婚姻。 (一)原始社会婚姻 由于原始社会时期,社会生产力水平低下,人累的认知能力比较弱,还没有完全脱离大自然的动物属性。根据文献资料记载、神话传说和人们挖掘的活化石方面,可以得出最早的婚姻形态,其中比较著名的婚姻类型有:(1)血缘婚,人类和动物的婚姻形态基本接近,没有伦理,没有道德,任何辈分的婚配没有任何限制,属于血缘群婚的乱婚时代。后来由于人们思维方式的进化,上下辈之间不再发生性关系,但是同辈婚仍然存在,存在对性的限制,俗称“性禁忌”有学者就明确表述:“任何一种可以称为‘婚姻’的两性关系形态,总是与某种或某些‘禁忌’联系在一起的。换言之,哪怕从最广义上理解,无‘禁忌’便无所谓‘婚姻’。”【1】(2)族外婚,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类文明的进步,人们从后代的遗传健康中看到,出生的婴儿对自然的抵抗能力和存活率比较低,表现出血亲婚姻的危害,“男女同姓,其生不蕃”。【2】因此后来出现了“从妇居”,“从夫居”,后来随着对偶婚的出现,一夫一妻制逐渐慢慢形成。并且延续至今,对社会的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第二讲 中国古代的婚姻制度

第二讲中国古代的婚姻制度 ?古人认为,婚姻是“人伦之基”,是万事之始。 ?人类的婚姻活动有一个从愚昧到文明的历史进化过程。 ?先后经历了群婚制、对偶婚制和一夫一妻制三种主要婚姻形式。 ?这三种婚姻形式大体上与人类发展的三个主要阶段相适应。 第一节上古原始社会的婚姻礼俗 ?《吕氏春秋·恃君》说:“其民聚生群处,知母不知父,无亲戚兄弟夫妻男女之别,无上下长幼之道。” 一、血族婚(也称族内婚) ?血族婚是原始人类的第一个婚姻形式。 ?即在氏族内排斥父子辈之间的通婚,只允许同辈男女(兄弟姊妹)的婚配关系。 ?干宝《搜神记》说:“槃瓠产六男六女,槃瓠死后,自相配合,同为夫妻”。 二、亚血族婚和对偶婚 ?《左传2僖公二十三年》:男女同姓,其生不蕃。 ?《国语2晋语四》:娶妻避其同姓。 1.什么是族外婚和对偶婚 ?亚血族婚,也称族外婚。 ?所谓族外婚就是不同氏族的兄弟姐妹之间互相通婚。 对偶婚 ?所谓对偶婚就是不同氏族的同辈男女之间一对一的配偶,在或长或短的时期内实行同居,它是族外婚配偶范围的缩小和配偶对象的相对固定。 2.族外婚和对偶婚的特点 ?在亚血族群婚阶段,男女婚配仅仅是纯粹的性关系,彼此既不结成固定夫妻和家庭,也没有经济往来纠葛。 ?婚姻形式是男子夜宿女家,昼归本氏族。 古代称谓中的反映 ?《尔雅·释亲》说:“男子谓姊妹之子为…出?,女子谓昆弟之子为…侄?,谓…出?之子为…离孙?,谓…侄?之子为…归孙?。” ?云南永宁地区的摩梭人,目前仍实行走婚制。 三、一夫一妻婚姻制度的确立 ?1.一夫一妻制产生的原因 ?在男子社会地位曰益提高的情形下,原先子女归母亲氏族而继承母氏族财产的制度,自然而

婚姻制度中的妇女地位变迁

从婚嫁制度谈中国女子地位的变迁 中国历史源远流长,朝代兴衰更替。History,有人说是His story,男人的故事。然而,在历史的长河中,妇女的角色也是不可替代的。中国古代妇女的地位也随着各种社会制度的转变而不断发生变化,我们就从不同朝代婚嫁制度的角度观察中国女子地位的变迁。 先秦时代妇女再婚现象普遍存在,同时在儒家思想中已出现禁止再婚的言论。中国商朝的妇女地位是很高的,夏朝在开国时还是母系氏族社会,其居住方式有两个特点:一是游牧性,二是从妻居。商代社会的婚姻是由多个父和多个母共娶,这也是典型的母系氏族社会,女性是社会的主要劳动者,所以是社会的领导者,占主导地位,享有较高的地位。 中国妇女地位的下降是随着周朝或者儒教的出现而形成的。西周的婚姻制度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为后朝所继承。时至今日,我们仍能在婚姻制度中发现周礼的痕迹。一夫一妻多妾制、同姓不婚、“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也是影响后世的又一重要婚姻立法思想。在宗法制度下,婚姻的终极目的,除繁衍后代、继嗣家族以外,就是“合二姓之好”,绝非男女当事人个人之事。因此,婚姻的成立,基本前提就是“父母之命”。婚姻缔结还要有媒氏中介。这条原则,甚至在现代的农村,还会看到。当初我国婚姻法制定时,还特别强调了婚姻自由。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思想可谓“渊源流长”而婚姻缔结的程序: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对以后各朝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产生了重要影响。直至近代乃至现代,在一些地区,缔结婚姻形式仍然可以看出“六礼”的明显痕迹。解除婚姻的条件与限制为“七出”和“三不去”。“七出”、“三不去”制度是宗法制度下,父权与夫权的典型反映。各朝历代法律中关于婚姻解除的条件和限制,几乎都没有超出“七出”“三不去”的范围。 春秋战国时代几百年间战争频仍、人口损失惨重,生产力的发展也需要更多的劳力,这使得婚姻所承担的繁衍人口任务更为重要。于是,连青年男女的私奔在当时都不被绝对禁止,孀妇再嫁自然就不成问题了。 秦汉时代限制再婚理论的进一步系统化和再婚行为的依然普遍存在。秦朝的婚姻制度受儒家影响较小,自商鞅变法之后,贯彻法家思想,讲求国家利益至上,

改革开放以来婚姻习俗的变迁

改革开放以来婚姻习俗的变迁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婚姻习俗发生了巨大变化,表现为择偶标准的变化、男女结缘形式的变化、婚姻礼仪形式的变化等。婚姻习俗表现出个性化、多元化的特点。 【关键词】改革开放;婚姻习俗;变迁 婚姻生活是人类社会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人类文明进程中变化最复杂最富革命性的行为,婚俗的变化与社会发展紧密相连,它忠实地反映出社会政治、经济和思想观念的变化,鲜明地体现着时代的特征。 一、改革开放以来婚姻习俗的变化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婚姻习俗与时尚发生了巨大变化,婚姻习俗表现出开放性、个性化、多元化、性解放等特点。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点: 1、择偶标准的变化 中国封建时代男女婚嫁讲究门当户对,建国后,人们选择配偶则讲究政治条件。20世纪50年代,姑娘心目中伴侣的标准是:踏实肯干,劳动模范;小伙子心中的最佳伴侣的标准是:不慕虚荣,勤劳贤惠。“文革时期,人们谈婚论嫁的首要标准是看出身,看成分,军人、工人是姑娘最钟情的对象,能找个共产党员则是无上荣光。”到了90年代,人们的择偶标准趋于多元化,一方面要情投意合,有事业心;另一方面则越来越表现出很强的功利性。 另外,社会学家研究发现,“发现男性征婚者自身的经济水平始终是竞争中明显的衡量因素。”征婚样本中,但女性自身的经济水平并不被视为竞争的重要因素。 2、男女结缘形式的变化 中国婚姻的古老形式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五四时期,这种由父母包办的婚姻受到冲击,自由恋爱成为时尚。但是,直到20世纪70年代末,这种与生俱来的爱的神圣权利,仍然受到世俗的限制。改革开放使情感备受压抑的中国人能够直抒胸臆地追求所爱。80年代初,报刊征婚兴起,与此同时,“大中城市的婚姻介绍所也陆续出现。到90年代,通过荧屏谈情说爱成为时髦,进入21世纪网恋又成为现代人最前卫的恋爱方式。”现代化的沟通方式的确成就了不少因缘,但落入圈套上当受骗的也不少,有人更将其作为捞取钱财的手段。 3、婚姻仪式的变化 中国传统婚姻礼仪式很繁琐,从周代起,就有了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迎亲六道程序,谓之六礼,后世演化为请庚、相亲、定亲、报期、行盘、妆奁、迎娶、成婚、回门,包括坐花轿、拜天地,闹洞房。清末民初,在西方文明影响下,一些大都市出现了新式的文明婚礼。新中国成立后,新的结婚仪式应运而生。但是在农村,旧的礼仪习俗的痕迹仍存在,男方家要派人去女方家将新娘子接过来,“有用轿子抬的,有用大马车接的,有用自行车接的,有骑毛驴的,也有新娘步行来的。女方一般是要送嫁妆的,嫁妆有桌子、箱子、蚊帐、被子、茶壶等。男女方都要办酒筵招待来宾和亲戚。” 改革开放以后,结婚费用成倍上翻,日益高涨。“据调查数据显示,1999年一对城市新人的结婚支出介于5万元到20万元之间。”婚礼方式也是各种各样,旅行结婚已不时髦,传统婚姻礼仪再度出现,此外,还有到郊外度假村或生态花园举办绿色婚礼,滑翔伞婚礼,短跑婚礼;全凭想象去追求精神享受,充分体现个人的价值。 4、婚姻形式的变化 1934年4月公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规定严格实行一夫一妻制。这一新的婚姻制度在根据地和新中国得到认真贯彻落实。改革开放以后,婚姻中追求性快乐观念代替了性罪恶观念,人们对性行为的选择自由权越来越尊重。性开放性自由性意识的复苏,使传统一元化的婚姻模式受到冲击,非婚同居成为现代社会的普遍现象。社会对性越轨行为的容忍度也提高了,过去被称为“流氓”、“通奸”的婚外两性关系,现在被称为“第三者插足”、“婚外恋”、“情人现象”,据调查,1989年人们对婚前性行为反对的比例高达88%,而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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