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保卫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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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保卫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强化治安管理工作,增强企业员工的责任感、使命感,鼓励员工勇于同坏人坏事做斗争,大力弘扬正气,维护本公司内部正常的生产、生活和工作秩序,促进公司健康、高效、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实行治安保卫奖惩制度,坚持精神和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对违反治安保卫制度的人员,要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第三条:奖惩条例在实施过程中,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制度为准绳的原则,做到奖不滥施,罚不枉加。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适用于与公司签订工程合同的外协队施工人员。

第二章治安管理

第五条:公司员工必须遵守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遵守公司的章程以及各项规章制度。配合公安机关和保卫部门查破在本公司辖区的各种案件,保护公共财产安全,共同维护公司的治安秩序。

第六条:治安管理工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单位党政领导为治安第一责任人。外协队法人代表(或法定委托人)为该单位治安第一责任人。

第七条:公司各单位要成立治安保卫组织,建立、健全治安保卫工作的各项制度,提高“自治、自防、自卫”能力,认真落实各项规定。

第八条:治安管理是综合治理工作中的重要内容,与公司年度“三个文明建设”评比挂钩,实行年终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制。

第三章奖励

第九条:为维护公司的治安秩序,凡有下列成绩之一者,酌情给予适当的荣誉奖励外,并根据成绩大小,发给一定限额的奖金,成绩特别突出的,给予申报记功。

对于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或集体,公司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1、内部治安防范工作落实,年内未发生刑事案件和职工违法犯罪,内部治安秩序良好的。

2、治安保卫组织机构健全、活动丰富,人员、材料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

3、抢险救灾,同各种违法犯罪作斗争事迹突出的。

4、其他应该奖励的事迹。

第十条:对于有下列表现之一的个人,公司给予奖励:

1、在工作中维护公司利益、认真履行职责,成功避免公司人员、财产遭受损害成绩显著的。

2、工作中坚持原则,勇于同坏人坏事作斗争,对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有显著成绩的。

3、能及时劝阻或有效制止工作区域发生的斗殴、伤害、聚众扰乱治安等案件的,情况严重时能及时报案,为快速制止事态提供帮助的。

4、积极提供破案线索,举报他人违法犯罪行为,为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有显著贡献的。

5、对内部防范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为预防或减少违法犯罪活动有显著成效的。

6、其他应该奖励的事迹。

第十一条:每年对治安管理工作进行总结评比表彰,评比由所在单位申报,经公司综合治理领导小组讨论决定后进行表彰。

第十二条:奖励可分为:授予综合治理先进,见义勇为奖等,同时可以发给一次性奖金:单位1000元~3000元、个人100元

-1000元。

第四章考核

第十三条: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公司将给予处罚:

1、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开展不力,治安管理不严,内部秩序

混乱,治安隐患较多的:考核单位500元、治安第一责任人200

元、其他责任人100元。

2、不稳定因素未认真排查,内部矛盾处理不当,而造成3

人以上越级上访事件的:考核单位500元、治安第一责任人200

元、其他责任人100元。

3、防范措施落实不到位,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在:

⑴、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考核单位1000元、治安第一

责任人200元、其他责任人100元。

⑵、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考核单位2000元、治安第一

责任人400元、其他责任人200元。

⑶、10000元以上的考核单位3000元、治安第一责任人600

元、其他责任人300元。

4、如有可防的条件而不防的,或接到安全保卫部门发出整

改通知书后,未及时整改,因而发生事故或被盗案件的,除追究

直接责任者和负主要责任者的责任外,同时对单位按经济损失

的5%至50%考核。

5、单位发生员工违法犯罪的,每起考核责任单位500元、

治安第一责任人200元、其他责任人100元。

6、弄虚作假,发案不报,隐瞒员工违法犯罪的,考核该单

位500元、治安第一责任人200元、其他责任人100元。

7、其他应该处罚的情形。

第十四条:在公司工作、集体生活辖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员工给予考核(考核金额一般不超过本人月工资收入的百

分之三十)。

1、谎报险情,制造混乱,公然侮辱他人,捏造事实诽谤他

人,影响正常的生产、生活和工作秩序的行为,视其情节轻重,除处以赔偿损失外,并给予肇事责任者警告、记过处分,扣当月工资100-200元,造成严重后果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2、无理取闹,不听劝阻,影响门卫人员执行勤务的,视情节给予劝阻、警告、报警。

3、值勤人员擅离职守,不负责任,致使单位财产发生被盗损失价值在:

⑴、1000元以下的,值勤人员警告处分,扣当月工资200元。

⑵、1000-5000元的,值勤人员记过处分,扣当月工资400元,歇岗1个月,歇岗期间发生活费。

⑶、5000元以上的,值勤人员记大过处分,扣当月工资500元,当班人员歇岗3-12个月,歇岗期间发生活费。

4、蛮横无理、辱骂、威胁或殴打他人的。视情节给予劝阻、警告、或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5、聚众斗殴,结伙打架的:报警,由公安机关处理。

6、酗酒闹事,扰乱公共治安秩序的;视情节给予劝阻、警告、报警。

7、其他应该处罚的行为。

第十五条:盗窃、非法占有公司财物或凡故意毁坏公司财物的价值在:

⑴、500元以下的,责任人赔偿损失,公司视情节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⑵、500元-2000元以下的,责任人赔偿损失,公司视情节给予行政记过、降级处分,歇岗1个月,歇岗期间发生活费。

⑶、价值超过2000元的,移交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凡严重扰乱公司正常工作秩序的,不听劝阻的,报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凡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处罚的员工,公司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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