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性基金都有哪些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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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性基金都有哪些项目

政府性基金都有哪些项目?

浏览次数:1439次悬赏分:0 |解决时间:2010-12-28 20:14 |提问者:ayx201011

最佳答案

征地管理费国土部门

土地登记费国土部门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建设部门

工程定额测定费建设部门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建设部门

防空地下室易地工程建设费人防部门

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利部门

特种设备检验费技术监督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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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指的是政府性扶持资金的话,很多!如科技部专项、发改委专项、商贸专项等,具体可以看百度百科---“政府资金申报”

参考资料:IE_TiFontFace

回答者:资金申报网zjsb|三级| 2010-12-21 17:29

政府性基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国家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为支持某项事业发展,按照国家规定程序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资金。包括各种基金、资金、附加和专项收费。

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要求,从1996年起,将养路费、车辆购置附加费、铁路建设基金、电力建设基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新菜地开发基金、公路建设基金、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农村教育费附加、邮电附加、港口建设费、市话初装基金、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等13项数额较大的政府性基金(收费)(以下统称“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为了做好政府性基金的预算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关于预算管理原则与预算级次划分

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管理总原则是:基金全额纳入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收入全额上缴国库,先收后支,专款专用;在预算上单独编列,自求平衡,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基金的预算级次划分为中央基金预算收入、地方基金预算收入和中央与地方共享基金收入。在未作出新的调整之前,有关收入的划分暂以原规定为准,即目前属于中央政府的收入,仍作为中央基金预算收入;目前属于地方政府的收入,仍作为地方基金预算收入;目前作为中央与地方政府共享的收入,仍作为中央与地方共享基金收入。

地方财政部门按国家规定收取的各项税费附加,根据国务院〔1996〕29号文件要求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后,也视同地方政府的基金收入,预算级次为地方预算收入。

二、关于预算编制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要求,由国务院规定复式预算编制办法。上述基金收支预算在国务院复式预算办法正式颁发前,在财政预算上暂采用单独编列办法。即各级财政部门单独编列一张“政府性基金收支预算表”,将基金收入与基金支出按照一一对应的原则排列,不计入一般预算收入总计和一般预算支出总计。

2.各基金征收部门和使用部门应于每年第四季度根据财政部门的部署,汇总编报下年度的分项基金预算。分项基金预算经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执行。3.基金预算内容包括年度基金收入预算与基金支出预算,以前年度基金结余也应在基金预算中反映。基金收入预算根据上年度征收任务完成情况和本年度征收任务及征收标准调整变化情况等确定;基金支出预算根据基金收入情况,按规定的用途、支出范围和支出标准编列。属于基本建设项目应按基本建设投资管理的有关规定编报基本建设支出预算。

基金预算按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后,由财政部门及时向各部门批复。

地方财政部门应于预算年度开始后的10日内,将汇总的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报财政部。

三、关于预算科目设置

各部门、各单位在办理基金收入缴库时,适用1997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科目;各级财政部门办理基金支出时,适用1997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科目。政府性基金收支科目具体内容由我部另行规定。

四、关于预算执行

(一)关于基金缴库

政府性基金纳入预算管理后,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条例》办理收入缴库。各项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除农村教育费附加由税务或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管理外,其余各项基金由财政部驻各地专员办事机构同级财政部门或经同级财政部门委托的部门负责征收管理。为做好收入的征收管理工作,原则上仍按现行管理办法收缴,即原由财政部驻各地专员办事机构就地监缴的中央基金预算收入仍由专员办监缴入库,原由中央主管部门集中收缴的基金,仍由中央主管部门征收,并根据基金收缴情况每月分次办理缴库。原由地方部门收缴的基金,仍由地方收缴。缴库时应按基金所属预算级次分别缴入中央国库或地方国库,即属于中央基金预算收入的全部缴入中央总金库,属于地方基金预算收入的全部缴入地方金库,属于中央与地方共享的基金预算收入由地方收款部门按规定的比例分别将留归地方的收入缴入地方金库,属于中央收入的部分,汇解中央主管部门集中缴库。对于规定缴纳税款的基金收入,在扣除应缴税款后办理缴库。

为加强基金收入缴库的管理,防止出现混库,各中央主管部门与地方收款部门或单位之间应建立健全基金收入上划和缴库对帐制度,特别是要严密共享收入汇解的对帐。

基层收款单位及主管部门对应缴国库的基金收入应严格管理,并应在国家银行开立待缴款专户,将每日收取的收入全部送存专户。任何单位、部门不得将应缴专户的资金转为储蓄存款或混入本单位的经费存款帐户。专户的资金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清缴,不得坐支、截留。

基金收入的缴库一律使用“一般缴款书”。缴款书所列各项内容必须填列完整、正确。其中:缴入中央金库的,填写方法如下:“财政机关”栏填写“财政部”,“预算级次”栏填写“中央级”;“预算科目”栏按财政部制发的“基金预算收入科目”填写。缴入地方国库的按相应的财政机关、预算级次和财政部制发的“基金预算收入科目”填写。

(二)关于支出管理

基金的支出本着“先收后支”的原则办理。财政部门办理各项基金支出的拨付,应根据核定的支出预算及基金收入入库的进度办理,并应保证用款单位的用款需要。部门和单位使用基金时,应严格按资金渠道,在规定的开支范围与开支标准内使用,不得与单位其他资金和正常经费混淆,也不得擅自改变支出用途。

各级财政、各部门、各单位应加强对基金支出的管理,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严格会计核算程序,确保基金按规定的用途合理使用。

(三)各基金征收部门和基金使用部门与单位应按同级财政部门的要求及时报送有关基金收入、支出情况的报表和文字说明材料。

财政部驻各地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监督检查基金收入的征收缴库情况及使用管理情况。各基金收入部门和基金使用部门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对查出的违纪问题,专员办按财政部有关规定就地处理,对检查发现的混库问题,应就地及时予以调库,个别因特殊情况无法就地更正的问题,按财政部《关于改进中央预算收入对帐办法的通知》(财监字〔1995〕87号)文件中有关规定上报,由财政部通过财政结算扣回。

五、关于决算编报

各基金征收部门和使用部门于每一预算年度终了时,应根据财政部门的要求及时编报基金决算草案。基金决算草案应在对全年基金收入和基金支出进行清理核对的基础上进行,不得随意调整收支数字,转移资金。基金决算各项数字必须以经过核实的基层单位会计数字为准,汇总编报,不得由主管部门估列代编。一个部门管理使用多项基金的,应分别基金项目逐一编报。

各单位应当按照主管部门的布置,认真编制本单位的基金决算草案,在规定期限内上报。

各部门在审核所属各单位决算草案的基础上,汇总编制本部门决算草案,并附决算草案详细说明,经部门行政领导签章后,在规定期限内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六、财政总预算会计核算科目设置

为了核算基金收支余存,在财政部1988年制发的《财政机关总预算会计制度》核算预算资金部分增设以下会计科目:在资金来源类增设“基金收入”一个总帐科目,用于反映各项基金的收缴入库及结存情况,总帐下按基金种类分设明细科目;在资金运用类增设“基金支出”一个总帐科目,用以反映各项基金的拨付使用情况。基金收入根据同级国库报来的入库情况记帐;基金支出按实际拨付数记帐。

七、其他

本办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

1996年各项基金按我部规定已纳入预算管理的,继续执行原规定。1996年尚未纳入预算管理的,各基金征收部门和单位应在清理核实的基础上,将截至1996年12月31日止应纳入预算管理的基金滚存余额,于1997年1月30日前足额缴入同级国库。

有关各项基金的征收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由同级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地方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地方基金管理的具体规定。

我部及各有关部门过去制定的政策和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财政预算外资金与预算内资金如何划分

浏览次数:517次悬赏分:0 |提问时间:2011-4-12 22:08 |提问者:fengyuyu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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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内资金是指纳入国家财政预算方案,由各级财政统一集中和管理的财政资金。

预算外资金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收取、提取和安排使用的未纳入预算的财政性资金。

通俗的说就是资金是否在预算内。

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集中支付办法

广州市市本级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集中支付实施办法 发文单位:广州市人民政府 文号:穗府[2001]21号 发布日期:2001-4-3 执行日期:2001-5-1 一、为适应建立国库集中支付工作制度的需要,减少拨付环节,加大监管力度,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省级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集中支付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2000〕41号)精神,结合市本级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市本级基本建设项目集中支付的财政性资金(以下简称集中支付资金)是指纳入市本级预算管理或者财政专户管理,并用于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的资金。具体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 (二)财政预算内其他各项支出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 (三)财政预算外资金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 (四)其他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 国债专项资金、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资金、外国政府贷款资金按照财政部规定和贷款协议进行管理。 三、集中支付资金的基本建设项目是指列入市计委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项目(含基本建设和更新改造项目)。 四、集中支付资金的支付范围,包括建设项目概(预)算的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其他投资以及项目资本金投资。 五、集中支付资金的拨付必须经过审核,并以审核结论为依据。市财政局根据《关于加强财政性建设工程项目预决算审核工作的通知》(穗财基〔2000〕287号)的规定,组织对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和结算进行审核,经审核的工程预算和结算作为集中支付拨款的依据,并在审定的财政性资金投资总额内办理拨付。 六、纳入集中支付的新建项目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以及其他招标投标的有关规定进行招标(包括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不经过招标的工程项目,市财政局不予拨付资金。 七、对有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市财政局要切实加强对配套资金的管理,督促项目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配套资金特别是银行贷款和自筹资金的到位进度不得低于财政性资金到位的比例。建设单位必须向市财政局提供年度配套资金计划及资金到位凭证,配套资金不落实或者长期不能到位的,市财政局有权缓拨或者停拨集中支付资金。 八、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给项目承建单位或者设备供应商、代理商;待摊投资和其他投资按照法定义务与责任原则,由市财政局拨给建设单位,再由建

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会计法》、《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及***财政局《关于印发<***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项目预决算审查操作规程>的通知》(长财监〔2016〕4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项目是指由政府职能部门批准立项、以财政性资金投入为主、由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为项目主管部门实施的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第三条财政性建设资金包括: (一)公共财政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 (二)财政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资金; (三)上级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四)政府担保的国际金融机构贷款、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和援助资金; (五)以财政资金为还款来源的政府性债券资金、国家政策性贷款资金以及政府担保财政筹集管理的资金; (六)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四条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项目工程应严格执行预决算审查制度,预决算审查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前期工程、工程预算、工程价款结算、重大设计变更工程竣工财务决算等。 第五条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要依法实行政府采购。政府采购建设项目的采购范围包括:设计、监理、勘测等服务的采购及工程采购,材料、设备等的采购。 第六条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项目应加强预算绩效管理,项目严格申报绩效目标,项目实施单位对绩效目标的落实情况负责。 第二章预算评审 第七条财政性建设项目立项前,必须落实建设资金。项目建设单位在上报投资计划的同时,应向财政部门报送建设资金筹措计划,财政部门据以编制财政性基本建设项目资金年度预算。 第八条项目单位在完成相关前期工作并达到预算评审条件后,应及时报财政部门进行预算评审,并对送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 第九条财政部门对项目单位送审的预算评审资料,应按相关法规和行业评审规范认真组织评审,并及时出具评审报告。 第十条预算评审结果不得超批准的项目概算,超概算报告为无效报告。 第三章政府采购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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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综[2010]80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加强政府性基金管理,进一步规范审批、征收、使用、监管等行为,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我部制定了《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反映,以便适时修改和完善。 附件: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二○一○年九月十日 附件 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性基金管理,进一步规范审批、征收、使用、监管等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中发[1990]16号)、《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性基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文件规定,为支持特定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事业发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偿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第三条政府性基金实行中央一级审批制度,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性基金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各级财政部门)以及政府性基金征收、使用部门和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权限,分别负责政府性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性基金管理的职能部门。 财政部负责制定全国政府性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政策和制度,审批、管理和监督全国政府性基金,编制中央政府性基金预决算草案,汇总全国政府性基金预决算草案。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依照规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政府性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和监督,编制本级政府性基金预决算草案。 第七条政府性基金征收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征收机构)负责政府性基金的具体征收工作。 第八条政府性基金使用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负责编制涉及本部门和单位的有关政府性基金收支预算和决算。 第九条财政部于每年3月31日前编制截至上年12月31日的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向社会公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级政府)财政部门按照财政部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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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和规范政府性资金存放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政府性资金存放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政府性资金监管的长效机制,有效防范资金安全风险和廉政风险,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实施方案如下。 一、规范资金存放银行的选择方式 除国家政策已明确存放银行和涉密等有特殊存放管理要求的资金外,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以下简称资金存放主体)应按照规定采取竞争性方式或集体决策方式选择资金存放银行。 (一)竞争性方式。需开展政府性资金存放的资金存放主体要公开邀请银行报名参与竞争,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分,根据评分结果择优确定资金存放银行。主要流程包括:资金存放主体制定竞争性存放操作方案,资金存放主体或受其委托的中介机构发布资金存放银行竞争性选择公告,载明资金存放事宜、参与银行基本资格要求、报名方式及需提供材料、报名截止时间等事项;资金存放主体或受其委托的中介机构组建由资金存放主体内部成员、人民银行、银保监局、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人员和外部专家共同组成的评选委员会,采用综合评分法对符合基本资格要求的参与银行进行评分。资金存放主体根据评选委员会签字确认的评分结果择优确定资金存放银行,通过相关网站对外公告,公告应

载明各银行中标资金规模、期限、利率、办理程序等。评选委员会应严格执行利益回避的相关规定,接受纪检、审计部门的监督,成员名单在竞争性选择结果确定之前应当保密。 (二)集体决策方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金存放主体可采取集体决策方式选择开户银行:符合竞争性方式基本资格要求的参与银行少于3家,或竞争方式选择公告发布后,报名参与银行少于3家;预算单位存放资金量较小、采取竞争性方式成本相对较高;发生不可预见紧急情况,采取竟争性方式所需时间不能满足急需等。资金存放主体组织对备选银行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分,将评分过程和结果提交单位领导办公会议集体讨论,集体决定资金存放银行。备选银行的评分情况、会议表决情况和会议决定等内容应当在单位领导办公会议纪要中反映,并在单位内部显著位置公告。以集体决策方式选择资金存放银行,对资金存放主体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以及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应实行利益回避,不得将本单位公款存放在上述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直接利益相关人员工作的银行。 (三)综合评分法指标及标准 1.评分指标。主要包括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经营状况、服务水平、利率水平等方面。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指标应能反映资金存放银行对本地区相关行业、重大项目、三农、小微企业、扶贫领域

乡镇财政性资金管理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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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80号)

河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 关于《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冀财综〔2010〕131号 省直各部门,各设区市、直管县财政局: 为加强政府性基金管理,进一步规范审批、征收、使用、监管等行为,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财政部制定了《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我厅反映。 二○一○年十月八日 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综〔2010〕80号二○一○年九月十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性基金管理,进一步规范审批、征收、使用、监管等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中发[1990]16号)、《国务

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性基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文件规定,为支持特定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事业发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偿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第三条政府性基金实行中央一级审批制度,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性基金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各级财政部门)以及政府性基金征收、使用部门和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权限,分别负责政府性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性基金管理的职能部门。 财政部负责制定全国政府性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政策和制度,审批、管理和监督全国政府性基金,编制中央政府性基金预决算草案,汇总全国政府性基金预决算草案。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80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综〔2010〕80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加强政府性基金管理,进一步规范审批、征收、使用、监管等行为,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我部制定了《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反映,以便适时修改和完善。 财政部 二○一○年九月十日 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性基金管理,进一步规范审批、征收、使用、监管等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中发〔1990〕16号)、《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性基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文件规定,为支持特定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事业发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偿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第三条政府性基金实行中央一级审批制度,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性基金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各级财政部门)以及政府性基金征收、使用部门和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权限,分别负责政府性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性基金管理的职能部门。 财政部负责制定全国政府性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政策和制度,审批、管理和监督全国政府性基金,编制中央政府性基金预决算草案,汇总全国政府性基金预决算草案。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依照规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政府性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和监督,编制本级政府性基金预决算草案。 第七条政府性基金征收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征收机构)负责政府性基金的具体征收工作。 第八条政府性基金使用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负责编制涉及本部门和单位的有关政府性基金收支预算和决算。 第九条财政部于每年3月31日前编制截至上年12月31日的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向社会公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级政府)财政部门按照财政部规定,于每年4月30日前编制截至上年12月31日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实施的政府性基金项目,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政府性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等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申请和审批程序

市级政府性资金统存商业银行

市级政府性资金统存商业银行 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和规范政府性资金管理,探索建立政府性资金存放商业银行的激励机制,充分发挥政府性资金的杠杆导向作用,引导商业银行有效增加信贷投放,提高政府性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地方经济与金融良性互动发展,根据《***泉市政府关于激励金融机构支持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政办发…2009?192号)文件精神和《***泉市市级政府性资金统存商业银行管理办法(试行)》,并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政府性资金统存管理的范围 1.社会保障基金(资金)。包括各项社会保障基金(资金)财政专户存款以及各类社会保障基金经办机构账户上的社保类资金存款。 2.财政专户资金。指除社会保障基金(资金)专户外的其他所有财政专户资金存款。 3.各部门、各单位账户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上的所有财政性资金存款。 4.住房公积金存款余额(含风险准备金)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 5.其他公共性资金和准公共性质的资金。 二、政府性资金统存管理的原则

1.信贷投放与资金存放相挂钩。建立商业银行信贷投放规模和增长速度与政府性资金存入总量相挂钩的激励机制,按照商业银行对地方经济发展的贡献,合理确定政府性资金在各商业银行的存款额度。 2.集中管理与便民服务相统一。政府性资金管理专户开设,既要体现集中统一管理,又要方便资金及时兑付使用,凡涉及民生保障的资金账户,如惠农补贴资金、社保资金等,应开设在点多面广、便于服务对象的商业银行或金融机构。 3.引强做大与扶持培育相结合。坚持“引行入敦”战略,推进建立多元化的金融服务体系,积极引进国内外金融机构在我市设立分机构,扶持发展地方中小金融机构,支持有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对引进设立的各类金融机构给予倾斜政策支持。 三、政府性资金统存额度的确定 政府性资金在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存款额度,主要根据贷款规模、贷存比和信贷资金投向进行确定(计算方法见附表)。 对新引进设立、并在当地缴纳相关税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设立后一年内按其注册资本的20% 存入政府性资金;营业满一年后按其考评结果,重新确定政府性资金存放额度。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我市新设立分支机构的,正式挂牌营业后,根据该分支机构的规模大小,存入一定数额的政府性资金;新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我市每增设一个营业网点,市财政存入政府性资金300万元。

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办法

来源:问法网法律数据库 颁布机构:财政部1997-01-01 财政部关于制发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预字[1996]4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国务院有关部委: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精神,我们制定了《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办法》。现发给你们,请即布置执行。 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要求,从1996年起,将养路费、车辆购置附加费、铁路建设基金、电力建设基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新菜地开发基金、公路建设基金、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农村教育费附加、邮电附加、港口建设费、市话初装基金、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等13项数额较大的政府性基金(收

费)(以下统称“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为了做好政府性基金的预算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关于预算管理原则与预算级次划分 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管理总原则是:基金全额纳入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收入全额上缴国库,先收后支,专款专用;在预算上单独编列,自求平衡,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基金的预算级次划分为中央基金预算收入、地方基金预算收入和中央与地方共享基金收入。在未作出新的调整之前,有关收入的划分暂以原规定为准,即目前属于中央政府的收入,仍作为中央基金预算收入;目前属于地方政府的收入,仍作为地方基金预算收入;目前作为中央与地方政府共享的收入,仍作为中央与地方共享基金收入。 地方财政部门按国家规定收取的各项税费附加,根据国务院[1996]29号文件要求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后,也视同地方政府的基金收入,预算级次为地方预算收入。 二、关于预算编制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要求,由国务院规定复式预算编制办法。上述基金收支预算在国务院复式预算办法正式颁发前,在财政预算上暂采用单独编列办法。即各级财政部门单独编列一张“政府性基

政府性基金包括哪些

政府性基金包括哪些?政府性基金收入 政府性基金包括哪些?政府性基金收入政府性基金的管理方式是在一般预算之外编制政府性基金收支预算,该预算是构成政府预算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性基金收支预算的管理原则是“以收定支、专款专用、结余结转使用。基金支出根据蔫金收人情况安排,自求平衡。不编制赤字预算。当年落金预算收人不足的,可使用以前年度结余资金安排支出;当年基金预算收入超出预算支出的.结余资金结转下年 继续安排使用。各项基金按规定用途安排.不得调剂使用。编制政府性基金预算对于提高政府预算的统一性和完格性、增强预算的约束力和透明度、更好地接受人大和社会监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2009年以来.财政部按照全国人大和国务院的要求,侧定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普政府性基金预算编制的工作方案》.明确了完善4金预算编制的主要目标和任务,并抓组织实施.逐项落实各项任务措施。政府性从金预算编制有较大程度的改进和提高,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是提高了预算完整性。在往年编制中央摧金顶算的4础上.新增编制了全国和地方幕金预算,更加全面地反映了基金收支总最、结构和管理活动。二是细化了预算编制内容。更加细致地反映了革金收支的具体情况.中央笨金支出预算全部编列到项级科目.并细化到具体支出项目,落实具体事项。三是提高了预算准确性。根据经济形势变化、政策调峨

等因索,准确预测撼金收人。按照“拟收定支、专欲专用和收支平衡、结余结转下年安排使用的原则.合理安排摧金支出。充分论证项目支出.保证项目可执行.提高苍金收支预算编制的真实性、准确性。四是增强了预算透明度。在全国预算草案中增加了对每项珐金征收使用政策的说明.使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充分了解预算数据的政策含义。 在人民代表大会后,首次将基金收支预算向社会公布,让社会了解和监怪预算执行。下一步.财政部将认立总结基金预算编经.进一步完善裁金预算制度,不断提高基金预算编制和管理水平。一是控制从金规模。按照“正税清费“原则.清理到期的基金项目,结合资浑税改革.研究用资谭税取代或吸收相关基金项目.依法从严审批设立新的鹅金项目.政府性基金严格控制基金规模。二是完苦预算编制。按照科学化、梢细化管理要求,进一步细化各项m金预算的收支科目.增强顶算的约束力;推动相关部门建立健全墓金预算支出项目库.作好具体支出项目的各项前期准备工作.提高薪金预算的准确性;加强对补助地方资金的预算监仔.严格控制代编预算和预留待分配资金规模.提高鹅金预算的规范性和透明度。三是推进与其他预算的相互协调。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推动基金预葬与公共财政预算间的相互协调;统一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政策.扩大地方教育附加收人规模;按照《可再生能源法》的相关规定.将在公共财政预算中安

6.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管理的通知(财税【2015】30号)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管理的通知 财税[2015]30号 2015.2.2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国办发〔2014〕30号)和《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以下简称收费基金)管理,建立规范有序、公开透明的收费基金管理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依法从严设立收费基金项目 新设立涉企收费基金项目,必须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但按照国际惯例或对等原则确需设立的,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新设立不涉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必须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规定,或按照国务院明确的审批管理规定,由省级以上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重要的报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各地区要严格执行上述规定,不得越权设立收费基金项目。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把收费基金项目设立审批关,进一步强化事中和事后监管,坚决杜绝违规设立收费基金项目的发生。 二、严格规范减免、缓征、停征和取消收费基金管理 取消或停征收费基金项目,必须按照设立收费基金项目的管理权限予以批准。取消法律、法规规定的收费基金项目,必须按法定程序办理。对减免或缓征收费基金,要集中管理权限,并制定公开透明的审批程序。凡不符合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的,一律不得减免或缓征。对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经国务院或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收费基金项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一律不得自行减免、缓征、停征或取消。收费基金的执收部门和单位未按规定批准,一律不得自行减免、缓征或停征收费基金。各地区要按照国发〔2014〕62号文件要求和本通知规定开展一次专项清理,认真排查本地区制定出台的收费基金减免、缓征、停征和取消政策,特别要对与企业签订的合同、协议、备忘录、会议或会谈纪要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请示、报告和批复等进行全面梳理,凡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要一律停止执行,并发布文件予以废止。 三、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清理规范收费基金 各地区要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认真落实国家统一制定的普遍性降费措施,将已公布取消、停征和减免的收费基金逐项落实到位,特别要落实好对小微企业、养老医疗服务业、高校毕业生就业等减免收费基金的政策,加大对小微企业、服务业和就业创业的支持。要按照实施煤炭资源税费改革的要求,全面清理涉及煤炭、原油、天然气的收费基金,按规定取消、停征有关收费基金项目。各省(区、市)在清理省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时,要把握好以下原则:对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项目要坚决取消;对收费标准超过服务成本的要切实降低;对体现特定受益者负担原则、补偿非普遍性公共服务成本的收费予以保留,并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相关收费基金管理制度,发挥在特定领域的分配调节作用,促进生态环境保护、资源节约与合理利用和相关公共事业发展。 四、进一步提高收费基金政策的透明度

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

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 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收入总额;重新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六月十六日

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财税处理 2010-12-28 8:52中华会计网校【大中小】【打印】【我要纠错】 【问】财税[2009]8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 问题的通知》 一、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假如现在企业取得符合以上规定的专项资金100万元,是用于投资固定资产的,固定资产已 完工。请问: 1、假如企业执行的是会计制度,那么企业在收到此笔补贴资金、使用这笔补贴资金、固定资 产完工时应作如何的账务处理?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时,应做怎样的纳税调整? 2、假如企业执行的是会计准则,那么企业在收到此笔补贴资金、使用这笔补贴资金、固定资 产完工时应作如何的账务处理?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时,应做怎样的纳税调整? 【解答】 1.执行会计制度时,收到此笔补贴资金 借:银行存款 贷:专项应付款 使用这笔补贴资金 借:在建工程 贷:银行存款 固定资产完工时 借:固定资产 贷:在建工程 借:专项应付款 贷:资本公积 2.执行会计准则时,收到此笔补贴资金 借:银行存款 贷:递延收益

财政性资金

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税收政策解读 各级税务部门和税务人员平时在跟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和纳税人的工作接触中,经常会遇到有关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税收业务问题。随着新《企业所得税法》和新《营业税暂行条例》的颁布实施以及有关配套文件相继出台,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有关税收政策较以往更趋明确,更加规范,更易执行。现结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等文件规定,对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有关税收政策解析如下: 一、基本概念 (一)财政性资金的概念 财税[2008]151号文件将财政性资金定义为: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财政拨款是指各级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可以这么认为,税法上所特指的财政拨款只是财政资金的一种表现形式。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概念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 财税〔2009〕111号文件进一步将行政事业收费表述为,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服务的过程中,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向特定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 (三)政府性基金的概念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财税〔2009〕111号文件进一步将政府性基金表述为,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国家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为支持某项事业发展,按照国家规定程序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资金。包括各种基金、资金、附加和专项收费。 二、具体表现形式 (一)财政性资金的具体表现形式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给予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的财政性资金主要有以下表现形式: 1、国家投资的财政拨款; 2、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的拨款; 3、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具有专项或特定用途的款项; 4、技术改造资金、定额补贴、研发补贴等; 5、贴息贷款?如向中小企业贴息贷款、向高新产业的贴息贷款; 6、直接减免的增值税(不包括出口退税款)?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

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 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性基金管理,进一步规范审批、征收、使用、监管等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中发[1990]16号)、《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性基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文件规定,为支持特定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事业发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偿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第三条政府性基金实行中央一级审批制度,遵循统一领导、

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性基金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各级财政部门)以及政府性基金征收、使用部门和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权限,分别负责政府性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性基金管理的职能部门。 财政部负责制定全国政府性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政策和制度,审批、管理和监督全国政府性基金,编制中央政府性基金预决算草案,汇总全国政府性基金预决算草案。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依照规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政府性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和监督,编制本级政府性基金预决算草案。 第七条政府性基金征收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征收机构)负责政府性基金的具体征收工作。 第八条政府性基金使用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负责编制涉及本部门和单位的有关政府性基金收支预算和决算。 第九条财政部于每年3月31日前编制截至上年12月31

财政性资金体外循环治理方案

财政性资金体外循环治理方案 为加强财政性资金、集体资金的监管,进一步规范财政性资金、集 体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行为,现就组织开展财政性资金、集体资金体外循 环专项整治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进一步加大源头预防和治理腐败工作力度,深入推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 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镇财政性资金、集体资金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 二、组织领导 成立镇财政性资金、集体资金体外循环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纪委效能监督室,同志兼任办公 室主任,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三、整治范围 重点整治在2013年4月30日前将下列资金打入镇村干部个人银 行账户作为公款收支过渡户的问题: 1.招商引资借款; 2.房屋征收补偿款; 3.房屋征收工作经费; 4.各类惠农补助资金; 5.民政低保、五保定期补助资金; 6.土地占补平衡资金; 7.其他各类财政性资金和集体资金。 四、工作方式及实施步骤 此次专项整治工作从2013年5月中旬开始至7月底结束,共分为 五个阶段,主要采取自查自纠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5月25日前) 1.组织召开全镇财政性资金、集体资金体外循环专项整治工作动员大会,对该项工作进行动员部署。 2.各村,各部门召开专题会议,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动员部署。 (二)自查自纠阶段(5月13日至5月31日) 1.全镇所有公务员、事业人员、借用人员、临岗人员、政府购买服务人员,全体村干部(包括大学生村官、村后备干部)均属于本次专项整治工作的排查对象。 自查过程中,凡下列情况均必须如实申报:①财政性资金、集体资金存入个人银行账户的情况;②将农户“一折通”代为保管的情况; ③将代为保管的农户“一折通”中相关补助款转入个人银行账户的情况;④将代为保管的农户“一折通”相关补助款进行重新分配的情况等。 2.各部门各村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分类进行整改纠正:①对个人往来账目进行清理,剩余资金以及产生的孽息全部上缴财政、集体资金账户,超出规定还款期限的个人借款要迅速结清;②对借用公款和利用个人银行账户作为公款收支过渡账户的,要按照原资金渠道及时归还;③对由镇村干部代为保管的“一折通”,要全部上缴镇财政所统一处理; ④对代为保管的农户“一折通”相关补助款进行重新分配的,除将“一折通”上缴镇财政所外,还需作出书面情况说明。 3.各部门各村自查自纠情况进行分类汇总,并连同自查报告于5月31日前上报镇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提请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验收,接受重点检查。 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部门各村上报的情况进行分类汇总。 (三)重点检查阶段(6月1日至6月20日) 1.各单位在认真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对存在问题整改情况组织回头看,并做好迎查准备。

财政部关于制发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制发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6年12月13日财预字[1996]4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国务院有关部委: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精神,我们制定了《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办法》。现发给你们,请即布置执行。 附件: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办法 附件: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要求,从1996年起,将养路费、车辆购置附加费、铁路建设基金、电力建设基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新菜地开发基金、公路建设基金、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农村教育费附加、邮电附加、港口建设费、市话初装基金、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等13项数额较大的政府性基金(收费)(以下统称“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为了做好政府性基金的预算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关于预算管理原则与预算级次划分 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管理总原则是:基金全额纳入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收入全额上缴国库,先收后支,专款专用;在预算上单独编列,自求平衡,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基金的预算级次划分为中央基金预算收入、地方基金预算收入和中央与地方共享基金收入。在未作出新的调整之前,有关收入的划分暂以原规定为准,即目前属于中央政府的收入,仍作为中央基金预算收入;目前属于地方政府的收入,仍作为地方基金预算收入;目前作为中央与地方政府共享的收入,仍作为中央与地方共享基金收入。 地方财政部门按国家规定收取的各项税费附加,根据国务院[1996]29号文件要求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后,也视同地方政府的基金收入,预算级次为地方预算收入。 二、关于预算编制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要求,由国务院规定复式预算编制办法。上述基金收支预算在国务院复式预算办法正式颁发前,在财政预算上暂采用单独编列办法。即各级财政部门单独编列一张“政府性基金收支预算表”,将基金收入与基金支出按照一一对应的原则排列,不计入一般预算收入总计和一般预算支出总计。 2.各基金征收部门和使用部门应于每年第四季度根据财政部门的部署,汇总编报下年度的分项基金预算。分项基金预算经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执行。 3.基金预算内容包括年度基金收入预算与基金支出预算,以前年度基金结余也应在基金预算中反映。基金收入预算根据上年度征收任务完成情况和本年度征收任务及征收标准调整变化情况等确定;基金支出预算根据基金收入情况,按规定的用途、支出范围和支出标准

政府性基金都有哪些项目

政府性基金都有哪些项目? 浏览次数:1439次悬赏分:0 |解决时间:2010-12-28 20:14 |提问者:ayx201011 最佳答案 征地管理费国土部门 土地登记费国土部门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建设部门 工程定额测定费建设部门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建设部门 防空地下室易地工程建设费人防部门 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利部门 特种设备检验费技术监督部门 其他回答共2条 如果指的是政府性扶持资金的话,很多!如科技部专项、发改委专项、商贸专项等,具体可以看百度百科---“政府资金申报” 参考资料:IE_TiFontFace 回答者:资金申报网zjsb|三级| 2010-12-21 17:29 政府性基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国家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为支持某项事业发展,按照国家规定程序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资金。包括各种基金、资金、附加和专项收费。 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要求,从1996年起,将养路费、车辆购置附加费、铁路建设基金、电力建设基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新菜地开发基金、公路建设基金、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农村教育费附加、邮电附加、港口建设费、市话初装基金、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等13项数额较大的政府性基金(收费)(以下统称“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为了做好政府性基金的预算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关于预算管理原则与预算级次划分 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管理总原则是:基金全额纳入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收入全额上缴国库,先收后支,专款专用;在预算上单独编列,自求平衡,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基金的预算级次划分为中央基金预算收入、地方基金预算收入和中央与地方共享基金收入。在未作出新的调整之前,有关收入的划分暂以原规定为准,即目前属于中央政府的收入,仍作为中央基金预算收入;目前属于地方政府的收入,仍作为地方基金预算收入;目前作为中央与地方政府共享的收入,仍作为中央与地方共享基金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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