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进一步完善建筑业企业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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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欠保支工作要点梳理

治欠保支工作要点梳理

工程建设领域治欠保支工作要点梳理一、应落实的工作(一)落实按月足额支付工资规定要求:在建工程项目实现按月足额支付工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全部实现按月足额支付工资。

督促工程建设领域用人单位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实现月清月结,撤场或返乡时足额支付。

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企业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不得将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拖欠工资,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不得以“代管”、“代存”、“代扣”等为由,变相侵占、拖欠、克扣工资。

(二)落实实名制管理制度要求:在建工程项目劳动合同签订率达100%以上;实名制管理覆盖100%在建工程项目;制定本地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对未实行实名制的项目制定计划,明确落实的时间表和路线图。

在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建立农民工实名盾管理系统,实时掌握在建工程农民工实有人数。

全面建立劳动计酬手册,完善劳动用工基础工作,记录农民工身份信息、劳动考勤、工资结算等信息。

行业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本行业企业的管理,坚持施工企业与农民工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加强农民工管理规范化建设。

(三)落实工资保证金制度要求:建立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办法;工资保证金实现全覆盖;严格规范工资保证金动用和退还。

工资保证金账户由缴存单位在行业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实行专户管理,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建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台账,加强账户监管,确保专款专用;行业主管部门督促用人单位严格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存工资保证金,未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或缴存金额不足的,依法依规对参与本市工程招投标或承担工程予以限制。

(四)落实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即:分账制管理)和银行代发工资制度要求:制定可操作的具体办法,适用所有领域的在建工程项目;覆盖100%以上在建工程项目。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临政办发〔2017〕114号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临政办发〔2017〕114号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正文:----------------------------------------------------------------------------------------------------------------------------------------------------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临政办发〔2017〕11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汾、侯马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壶口风景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和《山西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6〕109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紧紧围绕保护农民工劳动所得,以易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建筑市政、交通运输、煤炭、农林水利、电力等工程建设领域,加工制造、冶金焦化、餐饮服务、大型超市等劳动密集型企业和城乡结合部、农村偏远地区的小作坊、小加工厂、小砖瓦窑等小微企业为重点,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责任,进一步健全源头预防、动态监管和失信惩戒相结合的制度保障体系,完善市场主体自律、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和司法联动惩处的工作体系。

全市查处欠薪案件要达到“三个清零”的工作目标,即:欠薪存量案件和大案要案必须限时清零,新发生的欠薪案件必须在三个月内清零,四季度发生的欠薪案件必须在年底清零。

到2020年,形成制度完备、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治理格局,使全市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得到根本遏制,实现基本无拖欠。

二、全面规范企业劳动用工管理(一)明确企业工资支付主体责任。

各类企业应当依法向农民工本人按时足额支付工资。

在工程建设领域,建设单位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负监督责任,施工总承包企业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企业(包括劳务分包企业,以下统称分包企业)对招用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3.30•【文号】建人函[2006]80号•【施行日期】2006.03.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正文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建人函[2006]80号)部机关各单位;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今年1月,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以下简称《意见》),从全局和战略高度系统阐述了解决农民工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对开展农民工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明确了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任务目标。

为全面贯彻《意见》,我部制定了《建设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并请将贯彻落实情况于今年11月20日前报我部人事教育司。

附件:建设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〇〇六年三月三十日附件:建设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一、抓紧解决农民工工资偏低和拖欠问题(一)加大清理拖欠工程款工作力度,从源头上保证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研究确定2006年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重点,确保如期完成三年清欠工作目标。

集中力量清理政府拖欠项目,认真查找项目拖欠原因,提出清欠措施。

继续大力清理社会项目拖欠,督促债权债务双方限期结算,签订还款合同并按期还款,强化工程款支付日常监管。

严格执行施工许可制度,对资金不落实的建设单位,不发放施工许可证。

逐步将清欠工作重心由清理旧欠向预防新欠转变,研究建立防止拖欠的长效机制,加快建设市场信用体系。

继续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企业的处罚力度,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建筑施工企业,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企业资质。

肇庆市人民政府印发肇庆市建筑施工企业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肇府[2009]31号

肇庆市人民政府印发肇庆市建筑施工企业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肇府[2009]31号

肇庆市人民政府印发肇庆市建筑施工企业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肇庆市人民政府印发肇庆市建筑施工企业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肇府〔2009〕3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肇庆市建筑施工企业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劳动保障局、市建设局反映。

二○○九年八月十日肇庆市建筑施工企业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妥善解决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工人工资问题,切实维护工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意见》(粤办发〔2006〕2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建筑施工企业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以下简称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是指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建设前,建筑施工企业开立银行专用存款账户,由建设单位从预付的工程款中预支规定比例的资金存入该账户,用于保障建筑施工企业依法按时支付工人工资的一种管理办法。

在肇庆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及建设单位,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劳动保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银行、工会等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协助配合工作。

第四条“解决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工人工资专户”由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在指定银行设立,并负责管理。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组织实施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和具体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组织实施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和具体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组织实施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和具体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2.10.09•【字号】•【施行日期】2022.10.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工资福利正文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组织实施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和具体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开发区、区县(市)人社部门,各经办银行、专业工程担保公司、保险公司,各施工总承包单位,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经办业务管理工作,确保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顺利实施,保障农民工按时获得工资,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河南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河南省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业务经办规定》(以下简称《经办规定》),现对组织实施我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和具体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发区、区县(市)人社部门1. 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按照《实施办法》和郑州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经办机构名录开展各项经办业务,不得另行征集经办机构,不得限制和拒绝经办机构名录内企业进入本区域开展业务,不再向经办机构征收应急风险金。

2. 加紧查处未存储工资保证金项目,依据签订的《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日常监管委托书》开展相关工作,对在日常检查巡查、欠薪案件办理等工作中发现的非区属项目未存储工资保证金,及时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到市人社局办理存储业务,对逾期未办理的可由属地依法责令整改并进行处理处罚,通过市、县两级联动,确保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工资保证金全覆盖。

3. 严格落实经办业务要求,依据《实施办法》规定的程序、条件、比例、使用等要求开展受委托的日常监管事项,工作中遇到与《实施办法》相冲突的文件规定,依据《实施办法》施行。

4. 经办业务定期备案,每月5日前,将本区县(市)工资保证金台账、业务办理台账、担保费率等情况报市人社局备案。

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建筑业企业建立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的实施办法

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建筑业企业建立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的实施办法

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建筑业企业建立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的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武汉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03.01•【字号】武劳社[2004]12号•【施行日期】2004.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建筑业企业建立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的实施办法(武劳社〔2004〕12号)根据省劳动保障厅、建设厅关于《关于在建筑业企业建立工资支付保障制度的通知》精神,为确保工程预留工资支付保障金到位,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现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建立工资支付保障金审核专柜2004年4月1日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武汉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设立工资支付保障金审核专柜。

新开工项目的建设单位(业主)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应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劳动保障部门专柜按年度工程预算款的0.5-0.8%交纳预留工资支付保证金,最高不超过50万。

已开工的再建项目,建设单位(业主)应在2004年3月底前主动到武汉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劳动保障部门专柜按规定补办工资支付保障金的缴费手续。

二、实行项目完工清退预留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业主)可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返还预留工资支付保障金。

劳动保障部门经审核,且在一个月内未发现拖欠工资投诉的,于15日内向该建设单位(业主)全额返还预留工资支付保障金本息。

建设单位(业主)因特殊原因急需资金周转,经劳动部门审核后,可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l5日内提前返还预留工资支付保障金本息。

该单位返款后,若发现承包环节拖欠民工工资行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建设行政部门将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加重处罚,情节严重的将清除出武汉市建筑市场。

三、建立用工劳动合同制施工总承包企业应与建设单位(业主)签订无拖欠工资的责任状,如发生拖欠工资的行为,建设单位(业主)可从施工总承包企业的工程款中支付工资款项并冲减应付工程款。

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邹城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邹城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9.15•【字号】邹政办字〔2017〕85号•【施行日期】2017.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正文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邹城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邹政办字〔2017〕85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邹城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9月15日邹城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制度,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6〕1号文件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6〕41号)、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政办发〔2015〕24号)、济宁市住建局等五部门《关于加强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的意见》(济建〔2015〕39号)等有关规定、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从事房屋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不包括施工企业职工、项目部管理人员与后勤人员等)。

第三条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市住建局牵头负责全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政府投资和社会投资等各类建筑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新型农村社区、招商引资及纳入属地税收管理的开发项目等各类建筑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工作。

孟子湖新区管委会负责督导协调所管理建筑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

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十条措施》的通知

成都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十条措施》的通知来源:成都市住建局发布时间:2019-11-21成住建发〔2019〕334号成都天府新区规划建设国土局、成都高新区公园城市建设局,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相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18〕19号)精神,进一步落实主体责任,规范我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源头治理,有效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经研究制定《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十条措施》,请认真落实。

特此通知。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9年11月21日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十条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18〕19号)、《成都市建设领域防范拖欠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68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压实各方责任,强化源头治理,有效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特制定本措施。

一、压实施工(总)承包企业用工主体责任施工(总)承包企业应按照“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每月10日前完成对上一月度各项目农民工工资分账,按时足额代劳务分包及专业分包企业将农民工工资通过专户发放到农民工专用工资卡上,不得以建设单位未支付工程款或未拨付农民工工资专户资金等理由拒绝或拖延发放农民工工资。

二、明确建设单位农民工工资专户资金拨付责任严格落实农民工工资与材料款、工程款剥离制度,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专户资金原则上由建设单位负责拨付,在每月5日前按照《成都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户最低拨付标准》(见附件1)将上一月度的农民工工资专户资金拨付到施工(总)承包企业的农民工工资代发专户,并监督施工(总)承包企业通过“成都市建设领域农民工综合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系统)按时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

2024年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试行总结范本(2篇)

2024年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试行总结范本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建设项目越来越多,对劳动力的需求也越来越大。

然而,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一直存在,严重影响了农民工的权益保障和社会稳定。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2024年开始实施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试行制度。

在试行期间,通过对该制度的全面推行和实施,我国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得到了有效缓解。

首先,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试行制度明确了责任主体。

该制度规定了建设项目的业主、总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和劳务输出单位的责任。

业主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主体责任者,需要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并确保及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在实践中,相关法律责任亦明确规定,对于不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的单位或个人,将追究法律责任,提高了责任意识。

其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试行制度建立了健全的监管体系。

监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的业主、总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和劳务输出单位进行严格的审查和监督,确保工资保证金的缴纳与合规使用。

通过加强监管,有力地防止了一些不良企业以各种手段逃避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行为,有效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再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试行制度提供了有效的维权途径。

农民工可以通过申请农民工工资索赔基金来获得工资补偿。

这个基金是由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组成的,当有建设项目的工资未能支付到位时,可以从基金中支付相应的工资给农民工。

这一制度保障了农民工工资的实际收到,对于维护农民工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最后,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试行制度取得了显著效果。

据统计,2024年全国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大幅减少,较以往年份有了明显的改善。

许多建设项目都严格执行了该制度,使得工人工资得到了及时足额支付,有效地提高了农民工的生活水平和社会地位。

同时,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试行制度也为今后完善农民工工资保障机制提供了宝贵经验。

尽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试行制度在2024年取得了显著效果,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

首先,一些企业对该制度的认识和配合度还不够,缴纳工资保证金的意识和行动还需要进一步提高。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8.28•【字号】浙政发[2006]47号•【施行日期】2006.08.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6〕47号)为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对农村进城务工人员服务和管理的若干意见》(浙委〔2006〕10号),现就我省解决农民工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认真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和工资偏低问题(一)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

认真实施《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严格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

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管理和执法监察,完善举报投诉制度,加大对拖欠工资用人单位的处罚力度,对恶意拖欠、情况严重的企业,可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资质,直至由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人员依法予以制裁。

完善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监控手段,采取全面监控和重点监控相结合,重点监控农民工相对集中行业的企业和曾有拖欠工资行为的用人单位。

建立健全工资支付保障长效机制。

各地建设等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行业特点制定有效措施,改进和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的管理工作。

逐步扩大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实施范围,在建筑施工企业和其他特殊行业用人单位建立健全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未按规定预交保证金的施工企业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

对发生过拖欠工资行为的用人单位,有关部门要强制其在开户银行预存工资保证金。

各级政府应建立治理农民工欠薪问题的责任制度和欠薪应急周转金,及时有效地处理因欠薪引发的突发性事件。

同时,将按时足额发放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工资、按规定支付超时加班加点工资列为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的重点内容之一,适时组织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保证农民工能够按时足额领取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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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进一步完善建筑业企业民工工资
支付保证金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建筑业发展环境,减轻企业负担,根
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转型升级 进一步推进建筑
强省建设的意见》(浙政发[2011]90号)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办
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省人力社保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建筑业企业农
民工工资支会保证金制度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2]100号)
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金华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房屋建筑
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且注册地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
施工、设计施工一体化等建筑业企业。各县(市、区)不得以任
何理由要求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质量
检测等企业交纳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
第三条 建筑业企业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实行市域统筹制
度和信用浮动制度,即“一地交纳、全市通用,守信奖励、失信
惩戒”。
各县(市、区)在办理外进建筑业企业备案登记时,不得以
任何理由要求已在本行政区域内缴纳过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的
企业,再缴纳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
第四条 缴纳标准:施工总承包企业缴纳额度为120万元,
施工专业承包及设计施工一体化企业为60万元,劳务分包企业
30万元。
如企业仅在注册地(县级或区)承接业务的,缴纳标准和减
免浮动政策,由县(市、区)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鼓励企业采用银行保函缴纳。
第五条 缴纳方式
1.企业仅在注册地(县级或区)承接业务的或省外企业,保
证金缴纳至注册地或工程所在地主管部门指定的专户。县(市、
区)主管部门按季度将缴纳情况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省内市外企业及本市跨县(市、区)承接业务的企业,保
证金缴纳至金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专户。同时,缴纳企
业应将银行出具的保证金缴款确认凭证报送金华市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登记,金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场出具农民工工资保
证金缴纳证明。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下浮缴纳标准(不累计)。
1.连续2年未发生拖欠民工工资纠纷的本市企业,可下浮
50%。
2.被评为我市、县(市、区)诚信企业、先进企业、劳动信
得过单位等的,可下浮70%。
3.被评为我市建筑业重点培育企业或县(市、区)龙头骨干
企业的,可相应下浮80%。
4.用工管理规范,在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检查中受到我市、县
(市、区)人力社保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文通报表扬的,可下
浮80%两年。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免缴民工工资保证金。
1.被评为金华市建筑业骨干企业、龙头企业。
2.用工管理规范,且在管理制度上进行创新,受到省级以上
建设或人力社保行政主管部门下文通报表扬的(有效期三年)。
第八条 企业发生下列行为之一时,须提高农民工工资支付
保证金额度标准,但最高不超过初始额度标准的3倍。
1.企业或其所承建的项目部用工管理混乱,在检查中被建设
或人力社保行政主管部门下文通报批评的,上浮20%三年。
2.因企业所承建的项目发生拖欠民工工资而造成民工上访
事件,且企业不重视,不积极配合,动用了民工工资保证金的,
上浮至缴纳标准的3倍,且一年内不予企业资质增项或升级,取
消各类先进评比资格。市外企业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公示二年,并
暂停其在金华市建筑市场承接业务三年。
3.企业有两次以上被投诉举报拖欠工资并查证属实,或有拖
欠工资行为被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下达限期改正指令书后仍不支
付民工工资,由人力社保行政主管部门建议,可上浮50%-300%。
第九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可动用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
1.建设工程项目发生欠薪举报投诉案件,经责令改正逾期未
支付,且人力社保行政主管部门做出行政处理决定的。
2.建设工程项目发生涉薪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争议仲裁机构
做出裁定后施工企业仍未自觉履行的。
3.因欠薪或工资纠纷发生上访等突发性群体事件,施工企业
暂时无力支付工资,并经人力社保部门和建设行政部门审核同意
的。或施工企业不配合处理或相关责任人逃匿、死亡,经人力社
保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决定的。
发生拖欠民工工资项目属县(市、区)的,由县级建设和人
力社保行政主管部门共同提出申请,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
立即予以办理;属市本级管理的,由市人力社保和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共同决定。
第十条 保证金补缴
当发生第八条行为,动用了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后,施工单
位应在收到补缴函后15个工作日之内按规定补缴补足保证金。
未按规定补缴补足保证金的,给予暂停其在金华市内承接业务三
个月的处罚。处罚后仍未补足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其列
入不良行为名单公示两年,并报请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暂
停其承接全省业务或列入全省不良行为名单的处罚。
第十一条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可申请保证金退回。
1.企业所有承包的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半年以上,且无拖欠民
工工资或工资纠纷的。
2.已办结退出本行政区域建筑市场证明。
企业持验收备案证明(质监报告)、工程项目全部职工名册,
工资发放清单,退出金华市建筑市场证明等材料,向市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提出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退款申请,市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建筑业管理机构会同人力社保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企业工资
发放情况进行程序性核实后予以退回保证金。
第十二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民工工资支付保证
金及全市在建工程项目查询信息系统。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金华市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龙腾公司合同管理工作的管理机构、职责、合同的授权委托、洽谈、承办、会签、订阅、履行和变更、终止及争议处理和合同管理的处罚、奖励;
本标准适用于龙腾公司项目建设期间的各类合同管理工作,厂内各类合同的管理,厂内所属各具法人资格的部门,参照本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龙腾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3 定义、符号、缩略语

4 职责
4.1 总经理:龙腾公司经营管理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对厂内各类合同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以法人代表名义或授权委托他人签订各类合法合同,并对电厂负责。
4.2 工程部:是发电厂建设施工安装等工程合同签订管理部门;负责签订管理基建、安装、人工技术的工程合同。
4.3 经营部:是合同签订管理部门,负责管理设备、材料、物资的订购合同。
4.5 合同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4.5.1 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办法并逐步完善规范;
4.5.2 参与合同的洽谈、起草、审查、签约、变更、解除以及合同的签证、公证、调解、诉讼等活动,全程跟踪和检查合同的履行质量;
4.5.3 审查、登记合同对方单位代表资格及单位资质,包括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技术装备、信誉、越区域经营许可等证件及履约能力(必要时要求对方提供担保),检查合同的履行情况;
4.5.4 保管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合同专用章,并按编号归口使用;
4.5.5 建立合同管理台帐,对合同文本资料进行编号统计管理;
4.5.6 组织对法规、制度的学习和贯彻执行,定期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报告工作;
4.5.7 在总经理领导下,做好合同管理的其他工作,
4.6 工程技术部:专职合同管理员及材料、燃料供应部兼职合同管理员履行以下职责:
4.6.1 在主任领导下,做好本部门负责的各项合同的管理工作,负责保管“法人授权委托书”;
4.6.2 签订合同时,检查对方的有关证件,对合同文本内容依照法规进行检查,检查合同标的数量、金额、日期、地点、质量要求、安全责任、违约责任是否明确,并提出补充及修改意见。重大问题应
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提出解决方案;
4.6.3 对专业对口的合同统一编号、登记、建立台帐,分类整理归档。对合同承办部门提供相关法规咨询和日常协作服务工作;
4.6.4 工程技术部专职合同管理员负责收集整理各类合同,建立合同统计台帐,并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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