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关于当前商事审判若干问题的意
民事审判二庭主要职责

民事审判二庭主要职责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民事审判二庭是法院中的一个分庭,主要负责处理民事案件的审判工作。
这个庭审理的案件种类繁多,涉及民事纠纷、合同纠纷、财产纠纷等多个方面。
民事审判二庭的主要职责是保障法律权利,维护社会公平公正,实现社会治理的目标。
下面将具体详细介绍民事审判二庭的主要职责。
民事审判二庭的主要职责之一是审理案件。
民事审判二庭作为法院的一个分庭,主要负责审理各类民事案件。
这些案件可能涉及合同纠纷、财产纠纷、债权债务问题、侵权责任等多方面内容。
法院根据案件的性质和情况,将案件交由民事审判二庭进行处理。
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法官需要审查案件的相关证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最终做出公正的裁决。
通过审理案件,民事审判二庭能够促进法治建设,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行。
民事审判二庭的主要职责是解决纠纷。
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民事审判二庭还承担着解决当事人之间纠纷的责任。
在社会生活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各种纠纷和矛盾。
当这些纠纷无法通过协商解决时,就需要借助法院的力量进行调解和裁决。
民事审判二庭作为法院的一个组成部分,负有调解纠纷的责任。
通过审理案件、听取当事人意见、分析案情,法官可以做出公正的裁决,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这不仅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民事审判二庭的主要职责还包括保障司法公正。
民事审判二庭是司法机关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任务是维护司法公正。
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法官需要客观、公正地处理案件,不受外界干扰,不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
只有保持司法公正,才能赢得公众的信任和尊重,才能保障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民事审判二庭作为法院的一部分,必须认真履行保障司法公正的责任,确保每一起案件都能得到公平公正的审理和裁决。
民事审判二庭的主要职责还包括推动社会治理。
通过审理案件、解决纠纷、保障司法公正,民事审判二庭能够有效地推动社会治理。
在当代社会,法治建设是推动社会发展和稳定的重要因素。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公司被依法注销后其享有的财产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公司被依法注销后其享有的财产权益应如何处理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法规类别】审判机关
【发文字号】沪高法民二[2006]6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06.05.25
【实施日期】2006.05.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公司被依法注销后其享有的财产权益应如何处理的
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沪高法民二[2006]6号)
市第一、第二中级法院民三庭、民四庭,各区、县法院民二庭:
针对目前本市法院在审理民商事纠纷案件中,对公司被注销登记后,原公司享有的财产权益应如何处理,实践中存在分歧,高院民二庭在调研的基础上对有关问题形成了倾向性的观点。
现将《关于公司被依法注销后其享有的财产权益应如何处理的若干问题的解答》印发给你庭,供你庭在民商事审判工作中参考。
在适用中如遇到新情况和新问题,请及时报告高院民二庭。
附件:《关于公司被依法注销后其享有的财产权益应如何处理的若干问题的解答》
二00六年五月二十五日附件:
关于公司被依法注销后其享有的财产权益应如何处理的若干问题的解答
一、公司办理注销登记后,股东发现公司在清算中遗漏债权或其他财产权益,股东能否对相关债务人或义务人主张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公司解散后,股东应当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完毕并办理注销登记后,公司归于消灭。
由于经合法清算后的公司剩余财。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5.15•【文号】法发〔2020〕17号•【施行日期】2020.05.15•【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事诉讼综合规定,传染病防控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的通知法发〔2020〕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5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扎实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指导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合同、金融、破产等民事案件,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关于合同案件的审理1.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当事人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买卖合同或者履行成本增加,继续履行不影响合同目的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出卖人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完成订单或者交付货物,继续履行不能实现买受人的合同目的,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经支付的预付款或者定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买受人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买卖合同能够继续履行,但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人工、原材料、物流等履约成本显著增加,或者导致产品大幅降价,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请求调整价款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调整价款。
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出卖人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货,或者导致买受人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付款,当事人请求变更履行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履行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关于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犯罪追溯期限等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关于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犯罪追溯期限等
问题的答复
正文:
----------------------------------------------------------------------------------------------------------------------------------------------------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关于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犯罪追溯期限等问题的答复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
你局公经[2004]1914号《关于对一案件法律适用问题征求意见的函》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对于本案行为人的行为应适用1999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的规定,以国有公司失职罪或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或失职罪的追诉期限应从损失结果发生之日起计算。
就本案而言,追诉期限应以法律意义上的损失发生为标准,即以人民法院民事终审判决之日起计算。
此复
2005年1月13日
——结束——。
上海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宅基地房屋纠纷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上海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宅基地房屋纠纷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Standardization of sany group #QS8QHH-HHGX8Q8-GNHHJ8-HHMHGN#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宅基地房屋纠纷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沪高法民一[2007]24号)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民二庭,各区县人民法院民一庭、民三庭,浦东新区法院民四庭、民五庭,黄浦法院民四庭,宝山法院速载庭,各人民法院:现将《关于审理宅基地房屋纠纷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供审理案件时参考。
本意见公布试行后尚在一审、二审阶段的案件,适用本意见。
在本意见公布试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本意见。
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高院民一庭反映。
二00七年十二月十七日关于审理宅基地房屋纠纷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一、宅基地房屋权属的确定我国一直未建立农村房屋所有权等级制度,宅基地房屋则历经土改登记、及未新建、翻新、改扩建的演变。
因此,在确定宅基地房屋权属时,应综合考虑土改证、宅基地使用证、建房用地审批等文件上核定的人员,以及房屋新建、翻新、改扩建等情况。
1、系争房屋经土改登记,未经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及未新建、翻建、改扩建的,以土改时登记的权利人为房屋的权利人。
2、系争房屋经土改登记及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未进行新建、翻建、改扩建的,以土改登记及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证核定人员为房屋的权利人。
3、系争房屋虽经土改登记,但在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前后新建、翻建、改扩建的,以农村建房用地审批文件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证核定人员为房屋的权利人。
当事人以土改登记为证据主张房屋产权的,不予支持。
有充分证据表明上述三种情况所列人员已被排除在权利人范围之外的,不能再主张权利。
确定宅基地房屋权利人的具体产权份额时,应当充分考虑仍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人以及对系争宅基地上房屋一直进行维修、保养等义务的权利人利益。
民事审判二庭主要职责

民事审判二庭主要职责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民事审判二庭是人民法院负责审理民事案件的职能部门之一。
它承担着重要的法律职责,对维护社会秩序、保护社会公共利益都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重点介绍民事审判二庭的主要职责,并探讨其在司法实践中的重要性。
民事审判二庭的主要职责包括审理各类民事案件。
民事案件是指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民事权益的案件,例如婚姻家庭、财产纠纷、合同纠纷等。
审理民事案件是民事审判二庭的首要职责,它需要依法公正、严谨地对案件进行调查、审理和判决。
在审理过程中,法官需要充分发挥其独立性和公正性,坚守法律底线,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民事审判二庭还负责审理对执行法律文书提出的异议申请。
执行法律文书是指法院根据法律规定作出的执行判决、裁定或者其他法律文书。
当申请执行一方对执行法律文书有异议时,可以向民事审判二庭提出异议申请。
法院将根据申请人的请求,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依法作出判决或决定。
这一工作旨在确保司法裁判的合法性和公平性,维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保障法律文书的执行效力。
民事审判二庭还承担着审理特殊类型案件的职责。
特殊类型案件包括涉外民事案件、知识产权案件、涉农案件等。
这些案件可能涉及跨境法律关系、专业性较强,需要法官具备特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进行审理。
民事审判二庭需要不断提升自身的专业水平,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合作,确保对特殊类型案件的审理能够达到法律要求。
民事审判二庭的主要职责还包括依法审查和监督执行程序。
执行程序是指将法院的判决、裁定等变为实际权益的过程,其过程中可能存在拒不执行、拖延执行、不当执行等问题。
民事审判二庭需要对执行程序进行审查和监督,确保执行程序的合法性和效率性。
对于不当执行的情况,法院将根据法律规定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民事审判二庭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的职责和使命。
它不仅需要依法公正地审理民事案件,还需要审理对执行法律文书提出的异议申请,审理特殊类型案件,审查和监督执行程序。
上海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宅基地房屋纠纷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上海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宅基地房屋纠纷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Standardization of sany group #QS8QHH-HHGX8Q8-GNHHJ8-HHMHGN#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宅基地房屋纠纷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沪高法民一[2007]24号)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民二庭,各区县人民法院民一庭、民三庭,浦东新区法院民四庭、民五庭,黄浦法院民四庭,宝山法院速载庭,各人民法院:现将《关于审理宅基地房屋纠纷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供审理案件时参考。
本意见公布试行后尚在一审、二审阶段的案件,适用本意见。
在本意见公布试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本意见。
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高院民一庭反映。
二00七年十二月十七日关于审理宅基地房屋纠纷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一、宅基地房屋权属的确定我国一直未建立农村房屋所有权等级制度,宅基地房屋则历经土改登记、及未新建、翻新、改扩建的演变。
因此,在确定宅基地房屋权属时,应综合考虑土改证、宅基地使用证、建房用地审批等文件上核定的人员,以及房屋新建、翻新、改扩建等情况。
1、系争房屋经土改登记,未经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及未新建、翻建、改扩建的,以土改时登记的权利人为房屋的权利人。
2、系争房屋经土改登记及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未进行新建、翻建、改扩建的,以土改登记及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证核定人员为房屋的权利人。
3、系争房屋虽经土改登记,但在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前后新建、翻建、改扩建的,以农村建房用地审批文件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证核定人员为房屋的权利人。
当事人以土改登记为证据主张房屋产权的,不予支持。
有充分证据表明上述三种情况所列人员已被排除在权利人范围之外的,不能再主张权利。
确定宅基地房屋权利人的具体产权份额时,应当充分考虑仍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人以及对系争宅基地上房屋一直进行维修、保养等义务的权利人利益。
当前民商事审判中疑难问题
当前民商事审判中的疑难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刘贵祥摘要:第一部份,今年审理金融纠纷案件中出现的问题和可能引发较多争议核心问题的简单介绍第一个是担保纠纷第二个跟破产有关的金融债权的保护问题第三个是国企改制中的金融债权的面临的风险问题第四个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问题第五个是诉讼时效问题第二个部份,对于担保法有争议的问题第一个是法律适用问题第二个是关于144号文的问题第三个是关于保证的问题第一,关于公司为股东担保的问题第二,关于贷新还旧的问题第三,关于保证期间的问题第四个是关于的抵押方面的几个问题第一,是抵押记录及其效劳第二,关于重复抵押和再抵押的问题第三,关于房产和地产别离抵押第四,计划和土地的抵押权问题有机缘跟咱们金融系统的从事法律方面工作的同志们一块交流涉及银行的司法审判问题,超级高兴。
那个题目是挺大的,我想能够将其分成两个部份来讲,第一部份将今年审理金融纠纷案件中出现的问题和可能引发较多争议核心的问题简单跟大家介绍一下;第二个部份是有关担保法的一些问题,其中有新问题,也有老问题,对此咱们最近可能在裁判尺度上裁判思路上有比较统一的做法。
第一个部份,将今年审理金融纠纷案件中出现的问题和可能引发较多争议核心的问题简单介绍。
金融纠纷案件的类型应该是很多的,面也很宽。
若是仅仅指的是银行业,包括借贷纠纷、单据纠纷等等。
若是面宽一点,像最高法院民二庭审理的范围,包括期货纠纷,证券纠纷等等,归类于大的方面所说是金融纠纷,其中固然也包括股票证券方面的一些纠纷。
此刻从银行业的那个角度来讲,咱们审理的案件类型多数是借款担保纠纷,占相当大的比例。
各省的法院恐怕不太一样,可是全国而言,如最高法院民二庭,如此的案子仅仅从咱们上诉的案件来看,应该是占30%多,30%到38%左右,比重是超级大。
金融纠纷所涉及的争议核心,主要集中在如下类型的几个案件里。
第一个是担保纠纷。
几乎所有的借款都会涉及担保纠纷,借贷纠纷常常与其担保的纠纷形成一个一路诉讼,其争议的核心也最多的集中在担保上面。
最新民事诉讼案由规定(最新案由民事案件案由规定)
最新民事诉讼案由规定(最新案由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法〔2023〕346号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实际,对2023年2月18日第一次修正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作如下修改:一、修改第一级案由3个1.变更第一级案由“第四部分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为第一级案由“第四部分合同、准合同纠纷”。
2.变更第一级案由“第十部分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为第一级案由“第十部分非讼程序案件案由”。
3.增加第一级案由“第十一部分特殊诉讼程序案件案由”。
二、修改第二级案由13个4.增加第二级案由“三十、独立保函纠纷”。
5.变更第二级案由“三十三、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为“三十四、认定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6.增加第二级案由“三十五、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
7.增加第二级案由“三十七、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8.增加第二级案由“三十八、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9.增加第二级案由“四十二、公司清算案件”。
10.增加第二级案由“四十三、破产程序案件”。
11.增加第二级案由“四十六、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
12.增加第二级案由“四十七、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案件”。
13.增加第二级案由“五十一、与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有关的纠纷”。
14.增加第二级案由“五十二、公益诉讼”。
15.增加第二级案由“五十三、第三人撤销之诉”。
16.变更第二级案由“四十三、执行异议之诉”为“五十四、执行程序中的异议之诉”。
三、修改第三级案由88个17.在第二级案由“一、人格权纠纷”项下:变更“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为“1.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增加“3.名称权纠纷”“5.声音保护纠纷”;变更“6.隐私权纠纷”为“8.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纠纷”。
最高法院第二巡回法庭法官会议纪要
最⾼法院第⼆巡回法庭法官会议纪要本⽂摘录于《最⾼⼈民法院第⼆巡回法庭法官会议纪要》(第⼀辑);书中对相关问题的争议观点均有罗列,并深⼊分析法官会议意见背后的依据和考量。
⼀、公司法定代表⼈以虚假公章签订合同的效⼒最⾼⼈民法院第⼆巡回法庭2019年第12次法官会议纪要法律问题:法定代表⼈以虚假公章签订的合同的效⼒如何认定?法官会议意见:商事活动中的职务⾏为不同于⼀般⾃然⼈之间的代理⾏为。
法定代表⼈是由法律授权,代表公司从事民事活动的主体,其有权代理或者代表公司整体意志作出意思表⽰,法定代表⼈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代表公司所为的⾏为本质上是⼀种职务⾏为。
⼀个有职务⾝份的⼈使⽤不真实的公司公章假意代表公司意志从事民事活动,该⾏为是否对公司产⽣效⼒,不能仅仅取决于合同所盖印章是否为公司承认的真实公章,亦应当结合⾏为⼈所为之⾏为是否属于其⾏使职权的范围即在假意代替公司作出意思表⽰之时是否存在能够被善意相对⼈相信的权利外观。
即使未在合同上加盖公司公章亦或是合同订⽴者擅⾃加盖虚假公章的,只要是法定代表⼈或者有权代理⼈代表公司⽽为的职务⾏为,并且其在合同书上的签章为真实的,仍应当视作公司⾏为,所产⽣的法律后果由公司承担。
类案⽂书:(2019)最⾼法民申864号、(2018)最⾼法民终896号注:--另见《最⾼⼈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庭法官会议纪要》最⾼法院民⼆庭第18次法官会议纪要,讨论过该问题。
⼆、违约⽅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合同并⾮⾏使合同解除权最⾼⼈民法院第⼆巡回法庭2019年第13次法官会议纪要法律问题:A公司请求⼈民法院判决解除合同是否属于⾏使合同解除权?⼈民法院对其主张是否应予⽀持?法官会议意见:违约⽅请求⼈民法院判决解除合解除权作为⼀种形成权,除⾮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外,通常只赋予合同关系中的守约⽅,违约⽅并不享有解除权。
违约⽅请求⼈民法院判决解除合同,属于⾏使诉权⽽⾮实体法上的合同解除权。
⼈民法院应根据合同是否能够继续履⾏、当事⼈是否陷⼊合同僵局以及是否存在情势变更等情形,对合同是否解除作出裁判。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关于当前商事审判若干
问题的意见(节录)
【法规类别】审判程序
【发文字号】沪高法民二[2009]14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09.12.08
【实施日期】2009.12.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关于当前商事审判若干问题的意见(节录)
(沪高法民二〔2009〕14号 2009年12月8日)
一、关于公证机构错误公证的责任承担问题
1.利害关系人要求公证机构赔偿的纠纷法律性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43条规定:“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过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由公证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任…”,根据该规定,公证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要件包括过错、因果关系以及损害后果等,符合我国
1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