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故意伤害犯罪中如何判定实行过限行为
【案例分析题】刑法学(1)期末复习题

刑法学(1)案例分析题(一题)【0303】案情:被告人李某,男,45岁,农民。
一天晚上9时许,被告人李某驾驶一辆农用车回家途中,不小心将王某撞成重伤。
李某为了争取时间顺利逃脱,即将伤口流血不止已处于昏迷中的王某拖入路边小树林中.王某后因伤口出血过多而死亡。
李某被抓获后交代说,他想到过这样做王某可能会出血过多死亡,但他想王某完全可能醒过来呼叫而获救,因而不一定死亡。
请分析并说明理由:对于王某的死亡,李某行为时的心理态度是什么?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犯罪,属于何种表现形式的犯罪?答案:1.对于王某的死亡,李某行为时的心理态度属于间接故意。
李某并不希望王某死亡,因而其行为时的心理态度不属于直接故意.李某在已预见到将伤口流血不止已处于昏迷中的王某拖入路边小树林中可能会致其因出血过多死亡的情况下,认为王某可能醒来呼叫而获救的想法没有任何实际根据,完全是一种侥幸、碰运气的心理,实际上是有意听任王某死亡的发生,因而这种心理不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而是间接故意。
2.李某的行为造成王某死亡,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触犯了刑法,应当受到刑罚的处罚,因此构成犯罪。
3.李某的行为属于不作为形式的犯罪。
李某将王某撞伤后负有将王某送往医院救治的义务,但他却采取放任不管的态度,致使王某出血过多死亡,因而其行为符合犯罪不作为的构成条件。
(二)案情:陈某,男,46岁,某校教师.吴某(陈某的外甥),男25岁,无业,1994年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1997年11月26日刑满释放。
朱某(吴某的朋友),男20岁,无业。
陈某因为在工作中对校长许某某产生不满,蓄意报复,于是便要家在外地的吴某找个人来干掉许某某,并许诺事成之后给每人3000元钱。
2002年6月到9月,陈某带着吴某数次查看了许某某的办公室方位和工作环境,确认了许某某,并告诉吴某如何接近许某某,还在“酬金"之外另外给吴某1000元作为往返路费。
2002年9月22日下午,吴某与朱某来到许某某的办公室外,吴某让朱某留在门口望风,自己则进人许某某的办公室.许某某以为吴某是有事相找,正准备站起身接待时,吴某便拿出藏在身后的螺纹钢段猛击许某某头部数下,导致许某某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转化犯

转化犯导语:转化犯所涉及的司考历年真题,司法考试历年真题的重要性大家都知道,再次特别提醒备考2011年司法考试的考生朋友,要特别的重视历年真题。
2000年卷二第71题:下列哪些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A.甲在实施抢劫之后,为了灭口,将被害人杀死B.乙强奸某女,引起某女自杀C.丙与丁通奸多年,某日,丙要丁杀死其夫,丁不同意。
丙毒打丁,并砸毁其家中物品,扬言如果丁2日内不能杀死其夫,就要丁自杀,丁因不忍心杀夫而自杀身亡D.某男与某女相约自杀,欺骗某女先自杀后,该男逃走[答案]ACD[提示]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A选项中甲在实施抢劫之后即成立抢劫罪,后为了灭口而杀死他人应属于故意杀人罪,因其杀人的行为已不再是抢劫的手段行为;C选项中行为人丙采用了胁迫的方法(如毒打、砸毁其家中物品、扬言等),故意逼迫被害人丁自杀,丁的死亡对于丙而言是有所预料,并且对之不反对甚至是持希望的态度;D选项中某男是以相约自杀为名,诱骗他人与其共同自杀,而其本人并非想真正自杀,实际上是故意致他人于死的手段,对其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B选项中某女的死亡与乙的行为之间并不存在直接的必然的因果关系,此种情况下,被害人的死亡应当作为强*罪的量刑情节考虑,而不应独立构成一罪。
2002年卷二第9题:李某系A市建设银行某储蓄所记账员。
2002年3月20日下午下班时,李某发现本所出纳员陈某将2万元营业款遗忘在办公桌抽屉内(未锁)。
当日下班后,李某趁所内无人之机,返回所内将该2万元取出,用报纸包好后藏到自己办公桌下面的垃圾袋中,并用纸箱遮住垃圾袋。
次日上午案发,赃款被他人找出。
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李某的行为属于贪污既遂B.李某的行为属于贪污未遂C.李某的行为属于盗窃既遂D.李某的行为属于盗窃未遂[答案]C[相关法条]《刑法》第264条、382条[提示]采取了窃取的方法,但是并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因此其行为不能构成贪污罪只能构成盗窃罪。
医院普法的会议记录一【可编辑版】

医院普法的会议记录一医院普法的会议记录一第一环节分析案例案例1:魏春峰,男,15岁。
魏春峰因伙同他人抢劫于某年3月被公安局收容审查。
同年4月,魏从看守所挖洞逃跑,同年11月被抓获并被逮捕。
问题对魏春峰的行为应如何定罪处罚?是否要负脱逃罪?秀娟:魏春峰犯了八大罪之一的抢劫罪,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由于不满十六岁应当减轻处罚。
婉萍师姐:14~16岁之间只有八种罪才负刑事责任。
其他:是否属于累犯?------累犯的概念:数罪并罚的概念(?)分析:对魏春峰的行为应以抢劫罪一罪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不得适用死刑。
理由是:我国刑法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同时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
本案中,魏春峰实施了抢劫和脱逃两个行为,根据法律规定,他对脱逃行为不负刑事责任,法院应以抢劫罪一罪定罪。
在量刑时,不能对其适用死刑,并应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案例2:杜长江,1983年生。
韩仲学,1983年生。
杜发家,1983年生。
1998年4月8日深夜11点半,杜长江、韩仲学、杜发家三人趁着酒劲儿翻墙进入某市职业中学校内,持刀闯入女生宿舍304室,先对陈某等5名高一女生进行亵渎,后又轮奸了女生蒲某。
女生张某在反抗时被杜发家用缝衣针猛刺75针。
此后,三名罪犯又闯入301室,对其中的4名女生施以暴行。
此外,三人在实施上述犯罪行为的同时,还从被害女生处抢劫90余元钱。
直到次日凌晨3点多钟,因为学校教职工被女生宿舍传出的叫声惊醒,闻声赶来查看,三人才翻墙而去。
定什么罪?抢劫罪、强奸罪、故意伤害罪?问题对本案三名行为人能否适用死刑?为什么?分析:对本案三名行为人不能适用死刑。
理由是:三名行为人所犯的是强奸罪,且属于罪行极其严重。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如此情节的强奸犯罪,可以适用死刑。
司法卷四035

司法卷四一、简析题张甲与李乙为夫妻,婚前承租了刘二的房屋,婚后二人努力工作赚钱把房子卖了下来,但房产证登记在张甲名下,后因家庭矛盾,双方发生纠纷而争吵,李乙一气之下搬回娘家,期间张甲持产权证与吴丙交易并为吴丙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
请问:1、房屋的产权属性?2、假设吴丙不知张甲和李乙的夫妻关系,张甲和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房屋的产权归谁所有?买卖合同关系有效,如已登记吴丙则取得房屋的所有权3、假设吴丙知道张甲和李乙的夫妻关系,张甲和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房屋的产权归谁所有?4、如果李乙以房屋转让没经过自己同意为由,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应如何举证?5、假设张甲在收到吴丙房款办理过户之后同李乙离婚,房屋当作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给李乙,张甲携款逃走,吴丙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二、分析题案情:2003年6月,周某和冯某共谋到周某工作的单位盗窃职工工资。
6月26日零时许,周某骑摩托车带冯某窜至其所在公司盗窃,途中周某将一把匕首交给冯某。
零时30分左右,冯某在周某的帮助下翻墙入院,进入职工宿舍窃取王某、刘某人民币 1500元,后翻墙出院,与在外等候的周某会合。
周某认为窃得的钱太少,遂让冯某再次入室盗窃。
凌晨3时许,被告人冯某再次翻墙入院,在进入职工宿舍盗窃时,惊醒了睡觉的职工肖某。
冯某被肖某抓住后为逃脱抓捕,遂用匕首朝肖某胸腹部连刺数刀后翻墙逃跑。
肖某因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后该案案发,周某和冯某均被抓获。
案件起诉到法院后,一审法院做出判决。
问题:6、对周某和冯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7、在上诉期内,周某向一审法院的上级法院提起上诉,但冯某未提起上诉。
那么请问二审法院应对案件的哪些事实进行审查?8、冯某在二审法院的审理过程中享有哪些诉讼权利?9、二审法院受理该案后,周某因心脏病发死亡。
请问二审法院应当如何处理?三、法律文书题案情:2007年11月12日,某公司从外省购进数百吨工业盐,并于2007年11月14日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且因不便保存,后主要用于融化2008年春天暴雪之用。
11. 共犯论

目 录
引言
一、共犯论概述
二、共犯的定罪层面 三、共犯的量刑层面
四、共犯论的特殊问题
引言
一个人要实施犯罪, 是否必须自己亲自 下手?
三个问题
没有自己亲自下手 的行为人,是否具 有可罚性?
如果刑法总则对实 行犯以外的其他参 与者的处罚未作规 定,他们是否应受 处罚?
共犯中的行为、行为人以及构成要件
(五)共犯从属性与共犯独立性I: 争论的含义
1. 共犯从属性
(1)实行从属性 (2)要素从属性 (3)罪名从属性
2. 共犯独立性
共犯从属性与共犯独立性II: 我国的争论
1. 刑法第29条第2款: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 二重性说
通说:合并考虑刑法第29条第1款,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处罚 3. 独立性说(陈兴良教授) 4. 从属性说 (1)何庆仁的观点:广义的教唆犯说
利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将该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数额较大的以职务侵占罪共犯论处申玉生在逃系中国人民银行陕西省铜川市中分行业务部出纳1998年7月其多次找被告人高金友个体户并成功说服高盗窃申与另一出纳共同管理的保险柜内的现金此后申玉生将高金友带至铜川市分行业务部熟悉地形暗示存放现金的保险柜和开启保险柜的另一把钥匙的存放地点并告知高作案的时间步骤开启保险柜的方法及进出路线等
(一)什么是共犯?
1. 共犯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2. 共犯论的根本问题:解决集体行为中的
个人责任问题
3. 共犯论的双层构造:定罪层面(外部界
限)与量刑层面(内部界限)
共犯论的根本问题
(1)社会现象:集体行为 (2)规范评价:个人责任
聚众斗殴罪的转化主体范围

一
两 分钟 ,而 此时 首要 分子 多半也 是在 跟对 方其 他人 员斗 殴当
中, 那 么此 时是否可 以评价 为“ 斗殴 过程中 , 明矢 u 本 方人员 的行为
仍持 默认 、 不加 制止等 放任 态度” 。 体 行为 而致他 人重伤 、 死 亡 的定故 意伤 害 ( 致 人重 伤) 罪、 故意 杀 有可 能致 人重 伤或者 死亡 , 聚众 斗殴罪 中首要 分子 的犯 罪转化 人 罪是没有什 么 疑问 的, 但 是其他 聚众斗 殴成员 是否也 涉及犯罪
责任” 。这里值得疑问的是司法实践中如何准确地把握此处的 盗窃 , 但 是在 盗窃行 为过 程 中一人 突然转 化 为抢劫 , 对于该 人 的
“ 并 对斗殴 过程 中可 能致人 重伤 或者死 亡有概 括性 故意, 或 者在 转化行 为我们很 容 易可 以将其 定义 为实行 过限 , 因为盗窃 与抢劫
罪、 故 意杀 人罪 。理 由如下 : 有 者认 为聚众 斗殴行 为过 程 当中一般仅 存在 斗殴 的故意 , 一般 不 伤) 存 在重伤 、 杀人 的故意 , 对 于其 中某人 实施 了重伤害 、 杀人 的行 为 对 于这 部 分的突 破行 为其 他聚 众斗 殴 的人 员对 此不 承担 责任 。
一
、
பைடு நூலகம்
的转化 则从 该条款 无 从得 知 。认为 无需转 化 的观 点认为 依据 罪
笔者 认为在聚 众斗 殴过程 当中发生致 人重伤 、 死亡 的后果除
致 人重伤 ) 罪、 故意杀 人罪之 外对 责 自负原 理认为 只有亲 自实施故 意伤害 致人重 伤 、 故意 杀人行 为 了对 于 直接 实施 者 定故意伤 害( 的人才 能够定 故意 伤害 ( 致人 重伤 ) 罪、 故意杀 人罪 , 该观 点 的持 于聚 众 斗殴 的首 要分子 一般情 况下 也应分 别定 故意伤 害( 致 人重
刑法2021-2012年真题及答案2
刑法2021-2012年真题及答案2021案情:2017年,赵某敲诈勒索周某10万元,否则将通过网络公布隐私.周某害怕,就按照赵某的指示,将10万元现金放到指定的垃圾桶旁边.赵某将该事情真相告诉了刘某,让刘某去垃圾桶旁边取钱, 刘某取到后与赵某平分,每人得5万. (事实一)2018年,赵某前往王某家盗窃,窃取一台笔记本电脑.下楼离开时,误以为李某是回家的王某.为了窝藏赃物,将李某打成轻伤.事实上,李某只是来楼里贴小广告的,对赵某盗窃的事实并不知情.(事实二)2019年,杨某欠刘某债务到期没有偿还,刘某想要向杨某索取债务。
赵某出主意说:"我们把他绑起来逼他还钱",刘某同意.二人将杨某拘禁后,杨某说:"你们把我绑起来我没办法还钱,就算你们把我放了我也没钱还".两天后,赵某出主意说把杨某的大拇指砍下来,刘某同意,后来二人将杨某的大拇指砍下(重伤). (事实三)2020年,赵某的妻子万某发现赵某犯罪后劝其自首,赵某不从,恼羞成怒想要勒死妻子.正在拿皮带勒万某脖子的时候.万某叫喊,听到呼喊的两个孩子跑过来(一个3岁,一个5岁),赵某觉得不应该当着两个孩子的面杀死妻子,于是停止行凶,仅造成万某轻伤. (事实四)问题:1.对于事实一,有观点认为刘某成立敲诈勒索罪,请说明理由?有观点认为刘某成立侵占罪,请说明理由?刘某成立敲诈勒索罪理由是刘某与赵某成立共同犯罪,因为刘某知道真相,明知赵某敲诈勒索,帮助其取赃款,成立敲诈勒索罪的帮助犯。
成立侵占罪的理由是周某按照赵某的指示将10万元现金放到指定的垃圾桶旁边,赵某已经成功占有了财产,敲诈勒索罪的罪行已经施行完毕,刘某取赃款的行为成立侵占罪。
观点一,刘某构成敲诈勒索罪理由有1,敲诈勒索罪的既遂标准是行为人取得控制了财物。
当周某将现金放进垃圾桶后,赵某尚未取得控制财务,因为现金随时会被清洁工发现并取走。
所以,赵某此时尚未构成敲诈勒索罪既遂。
聚众斗殴转化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辩护词(从无期以上到15年有期徒刑)
辩护词(网络版)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上海市协力(苏州)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燕某某父亲的委托,并经得被告人的同意,指派本律师担任其辩护人,出庭为其辩护。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燕某某故意伤害罪的罪名及管辖权有异议。
现就被告人在聚众斗殴中的地位和作用、犯罪情节及具有从轻、减轻情节发表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一、本案指控被告人燕某某故意伤害罪的定性和管辖权存在异议。
本案从被告人投案自首到侦查、起诉阶段都是依照聚众斗殴罪进行的。
根据被告人燕某某在聚众斗殴中的地位和作用,起到的是帮助、辅助作用,为从犯,只应当对其参与的犯罪并根据其地位和作用承担责任,不应当对聚众斗殴罪的全部结果承担刑事责任,尤其是不应当对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承担刑事责任,不适用罪名转化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被告人燕某某所涉罪名为聚众斗殴罪,而非故意伤害罪,本案不宜在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二、被告人在本案中起到的是帮助、辅助作用,是从犯,不是本案聚众斗殴犯罪的首要分子,不应被认定为主犯。
本案是一起极其特殊的案例,如果不仔细分析案情,被告人很容易被认定为本案的首要分子。
辩护人经认真细致地阅读了全部卷宗、两次到昆山市看守所会见被告人、查阅参考相关判例以及刑法学专家对共同犯罪的论述,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刑事责任原则,从本案整体上考量被告人的行为性质和特征,不难看出:被告人燕某某先因劝架不成,后又被动地参与到犯罪中来,对主要犯罪人的犯罪行为起到了帮助作用,其主观恶性小,人身伤害及社会危害程度小。
(一)本案犯意的发起者、教唆者、纠集者、组织者和实行者是同案犯刘某,不是被告人。
同案犯刘某受到被害人方寻衅滋事无故殴打后,为了报复对方,主动电话给被告人燕某某让其帮忙打架,同案犯刘某行为性质为组织、教唆行为,被告人燕某某是“被组织者、被教唆者”,被告人燕某某一开始并没有参与到犯罪中来,假托“在昆山,回不去”,事实上不想参与到犯罪中来。
恳请合议庭高度关注一个事实,在本案聚众斗殴事件发生之前,被告人就有三次机会不参与到打架事件中,从而断开与聚众斗殴事件的联系。
张明楷的100个刑法经典案例解析(二)
张明楷的100个刑法经典案例解析(二)26、某农民甲离婚后,一直对前妻乙怀恨在心。
某日,甲谎称自己是公务员,诬陷乙有盗窃的犯罪事实,并向公安机关进行了告发。
本案中,甲的行为成立诬告陷害罪,当无疑问。
问:对甲是否需要从重处罚?为什么?参考答案:不需要。
只有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了自己的职务的情况下,被害人才更容易被诬告陷害。
本案中,甲虽然谎称自己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其根本就无法利用自己的职务身份,无法实现更大的法益侵害性,故只须一般处罚即可,无须从重处罚。
27、甲欲杀死乙,遂教唆乙去抢劫丙。
与此同时,甲私下告诉丙:“有人要抢劫你,你做好防范准备”。
果然,乙在抢劫丙时,被丙的正当防卫行为杀死。
问:甲的行为该如何认定?为什么?参考答案:甲的行为成立抢劫罪的教唆犯,死者本人乙成立抢劫罪的正犯。
乙抢劫时被丙杀死了的结果,是正当防卫的结果,不能归责于任何人。
除非甲完全支配了整个事态的发展进程,才能认定甲是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
28、甲明知丙身上佩戴了枪支,依然教唆乙拿着菜刀去抢劫丙。
果然,乙在持刀抢劫过程中,被丙一枪打死。
问:甲的行为该如何认定?为什么?参考答案:甲成立抢劫罪的教唆犯。
丙一枪打死乙的行为,是正当防卫的行为。
甲只对自己教唆乙所犯的抢劫罪负责。
至于乙的死亡,则是丙正当防卫的结果,无人需要对这一死亡结果负责。
29、甲得知乙要入户盗窃,就借给了乙一把万能钥匙。
乙到达现场后使用甲提供的钥匙,但打不开门。
于是,乙临时找了一根铁丝,顺利地实施了入户盗窃的行为,数额达1万余元。
问:甲、乙的行为该如何认定?为什么?参考答案:乙成立盗窃罪既遂(实行犯),甲成立盗窃罪未遂(帮助犯)。
甲的帮助行为与乙之前的着手行为具有因果性。
但是,在乙发现钥匙不管用进而用铁丝入户盗窃时,甲的帮助行为就没有再起作用了,因而没有因果性。
30、甲用手枪对准其仇人乙头部,马上欲扣动扳机。
这时,警察在80米之外大喊:住手!甲听到警察的喊话仓皇逃走。
正当防卫限度条件的内涵解读及判断路径
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该条款是我国关于正
何理解“明 显 超 过 ”“必 要 限 度 ”和 “重 大 损 害 ”的 含
义;第二,“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是
何关系;第 三,正 当 防 卫 限 度 条 件 的 判 断 路 径 是 什
么。针对上述问题意识,本文将逐一展开分析。
大损害”的评价对 象 不 明 确。 而 针 对 “必 要 限 度”与
“重大损害”二者 的 关 系 判 断,主 要 有 一 体 说 和 二 分
说之争 [1]。目前,各学说都不能完全做到自洽,对 正
当防卫限度条 件 的 解 读 仍 有 探 讨 的 空 间。 第 一,如
一、问题提出
我国《刑法》第 20 条 第 2 款 规 定:“正 当 防 卫 明
第2期
姜盼盼,等:正当防卫限度条件的内涵解读及判断路径
9
取“基本相适 应 说”的 基 本 立 场 [4]。 必 需 说 主 张,必
所造成的损害结果远大于防卫人所要保护的法益时
要限度指足以抵抗非法侵犯的客观需要。有学者指
应如何判断? 无论 是 理 论 界 还 是 实 践 中,都 会 判 断
出,如果防卫行为是阻遏不法侵害所必须进行的,那
对比结果跨越一个大档次即属于造成“重大 损 害”。 对 于 是 否 超 出 防 卫 限 度 的 判 断 总 体 上 应 坚
持从行为 → 结果的层级式判断方法。
中图分类号:
D924
文献标识码:
A
从 1979 年我国刑法确立正当防卫制度至今,刑
正当防卫限度条 件 的 解 读 仍 有 争 议。 对 于 “必 要 限
法侵害实际上并 不 能 得 出 一 个 统 一 且 固 定 的 标 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