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章 审判监督程序.ppt

合集下载

【指南针司考】刑事诉讼法左宁讲义

【指南针司考】刑事诉讼法左宁讲义
法官
离) (中立) (分
控方
(平等对抗)
辩方(被告)
六、刑事诉讼阶段 我国刑事诉讼可划分为: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五个阶段。
【精题例举】 不定项选择题: 下面说法正确的有: A 为了充分有效地执行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可以适用于检察院系统,最高人民检 察院的司法解释也可以适用于法院系统 B 《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也可以成为刑事诉讼法的渊源 C 自诉案件也可以经过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五个诉讼阶段 D 在刑法与刑诉法的关系上,应当坚持刑诉法工具主义
第十二章 侦查※※
第十三章 起诉※※
第十四章 刑事审判概述
第十五章 第一审程序
具体诉讼阶段
第十六章 第二审程序
审判※※
第十七章 死刑复核程序
第十八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十九章 执行※
第二十章 涉外刑事诉讼程序与司法协助制度
第二十一章 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
第二十二章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特别
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的规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当事人和
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刑事诉讼的法律。
刑事诉讼法有广义和狭义的区分。狭义的刑事诉讼法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法典,
而广义的刑事诉讼法指一切有关刑事诉讼的法律规范。(如《高法解释》、《高检规则》等均属于广义
的刑诉法)
本目的与直接目的。 根本目的并非刑诉法所特有,国家制定的所有法律都是这个目的,即,通过制定刑诉法和实施
刑诉活动想要达到维护社会秩序之目的。 直接目的表现为两方面:(1)通过刑事诉讼活动,对构成犯罪的被告人适用刑法,惩罚犯罪,
实现国家刑罚权;(2)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保障人权,使诉讼参与人的合法诉讼权利不受侵犯,特 别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的诉讼权利。

行政诉讼法

行政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受案范围第三章管辖第四章诉讼参加人第五章证据第六章起诉和受理第七章审理和判决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三节简易程序第四节第二审程序第五节审判监督程序第八章执行第九章涉外行政诉讼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第四条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

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八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第九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第十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

第十一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十七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十七章 审判监督程序
• 二、判决、裁定(重新审判后的处理)
序号 1 2 3
4 5 5
案件的不同情形
处理结果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和适 应当裁定驳回申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
原判决、裁定定罪准确、量 应当裁定纠正并维持原裁判 刑适当,但在认定事实、适 用法律方面有瑕疵的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没有 应当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 或者量刑不当的
提起期 限
① 具有两重性。人民法院的 受法定的上诉、 人民法院作出死刑判
判决、裁定生效后,如发现 抗诉期限的限制。 决、裁定后,应在上
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和适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诉、抗诉期限届满后
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不管什
或二审判决裁定后10
么时候,都可以提起。
日内立即报最高人民
法院或高级人民法院
核准。
②提起次数不受限制。依据 本程序重审过的案件,只要 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 还可以再提起本程序,不受 次数限制。
• (一)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 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 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 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 (二)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 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 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 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 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指令再审的, 应指令原审法院以外的下级法院再审;由 原审法院审理更为适宜的,也可以指令原 审法院审理。
• 人民法院受理不服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的判决裁定的刑事申诉分两种情况:
• 原判无误的,维持原判决裁定,说服教育 申诉人或书面通知驳回;
• 原判确有错误需要重新审理的,依据审判 监督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民事诉讼法 第十六章 审判监督程序

民事诉讼法 第十六章 审判监督程序

YOUR SITE HERE
裁定再审的法律后果
第二百零六条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
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 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 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YOUR SITE HERE
再审的审理程序
第二百零七条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 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 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 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 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 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5、作为裁判基础的刑事裁判已被其他确定判决所取消;
6、当事人发现对同一请求或同一法律关系已经作出的确定裁判在再审程序的当事人之间创设了新 的权利,并且当事人还可以利用这种新创设的权利。

7、当事人发现了新的事实和证据方法,如果过去的诉讼程序提出这些事实或证据方法的话,法院
将会作出对自己有利的判决。
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民诉法解释》第三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 方为公民的案件,当事人分别向原审人民法院和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 再审且不能协商一致的,由原审人民法院受理。
YOUR SITE HERE
立案审查与裁定再审
第二百零三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人民法院应当 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 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不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影响人 民法院审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 第二百零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 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 本院院长批准。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 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 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 人民法院再审。

【指南针司考】刑事诉讼法左宁讲义

【指南针司考】刑事诉讼法左宁讲义

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问题的活动。
特征:(1)刑事诉讼是公、检、法机关主持进行的活动;(2)刑事诉讼是实现国家刑罚权、解
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问题的活动;(3)刑事诉讼是依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的活动;(4)刑事诉讼是
在当事人及其他诉
本目的与直接目的。 根本目的并非刑诉法所特有,国家制定的所有法律都是这个目的,即,通过制定刑诉法和实施
刑诉活动想要达到维护社会秩序之目的。 直接目的表现为两方面:(1)通过刑事诉讼活动,对构成犯罪的被告人适用刑法,惩罚犯罪,
实现国家刑罚权;(2)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保障人权,使诉讼参与人的合法诉讼权利不受侵犯,特 别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的诉讼权利。
2 指南针司法考试 您身边的司考专家
1、刑事诉讼法与宪法的理念和精神是一致的。 2、一方面,刑事诉讼法的完善与落实是我国构建法治国家的基础;另一方面,只有法治进步 了,公民守法、遵法的意识增强了,才能为刑事诉讼法在司法实践中得以落实提供环境保障。二者 的关系是互为依靠,相辅相成的。
第二节 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与任务 一、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
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的规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当事人和
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刑事诉讼的法律。
刑事诉讼法有广义和狭义的区分。狭义的刑事诉讼法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法典,
而广义的刑事诉讼法指一切有关刑事诉讼的法律规范。(如《高法解释》、《高检规则》等均属于广义
的刑诉法)
二、刑事诉讼法的任务※※ 《刑事诉讼法》第 2 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
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 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 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十章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海商法》PPT课件

第十章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海商法》PPT课件

督促程序
根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99条的规定, 督促程序是指海事法院根据债权人要求债务 人给付一定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海事请求, 以支付令的形式催促债务人限期履行义务的 特殊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是指海事法院根据提单等提货凭证 的持有人因提货凭证失控或者灭失而提出的申请, 以公示的方式催告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限内申报 权利,否则海事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 除权判决的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又称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已 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 法规的规定,依法进行再次审理的程序。
督促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
船舶优先权催告程序
共同海损诉讼审判程序
海事诉讼审判程序
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程序
船舶碰撞诉讼审判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
简易审判程序
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诉讼审判程序
船舶优先权催告程序
船舶优先权催告,是指船舶转让时,受让人向海 事法院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催促船舶优先权人 及时主张权利,消灭该船舶附有的船舶优先权的 一种法律制度。
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程序
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程序是指法律规 定的有关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设立的具体 方式和步骤。
审判监督程序
4)海事诉讼协议管辖
海事诉讼协议管辖是指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 范围内自行约定选择解决双方案件争议的审 判法院而确定管辖。
5)海事诉讼裁定管辖
海事诉讼裁定管辖是指以海事法院的上级法 院进行裁定的形式来确定的案件管辖法院Βιβλιοθήκη 管辖。海事法院的受案范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颁布的《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 范围的若干规定》的规定,海事案件共分为四大类: 1)海事侵权纠纷案件。 2)海商合同纠纷案件。 3)其他海事海商纠纷案件。 4)海事执行案件。 在以上海事法院受案范围内的案件中,既包括国内案件也 包括涉外案件,关于这两类案件的审理,法院适用的法律和 适用法律的方法是不完全一样的。

第十四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十四章 审判监督程序

知识点一: 知识点一: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和 特点
• 一、概念 • 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 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 实上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时,依法提出并由 人民法院对案件重新进行审判的诉讼程序。 • 理解概念时注意 理解概念时注意:和二审程序的区别(1、审理的 对象不同。 2、提起的主体不同。3、提起的条件 不同。 4、提起的期限不同。5、审理案件的法院 不同。 6、审理的结果能否加刑不同。)
• 二、特点 • 1、从诉讼实质上说,审判监督程序是 一种补救性程序,或称救济程序。 • 2、从诉讼进程说,审判监督程序不是 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知识点二: 知识点二:审判监督程序的具体内容
• • • • • 一、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 二、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理由 三、重新审判案件的程序 四、重新审判案件的期限 五、重新审判后的处理
第十四章 审判监督程序
• 【学习目标与要求】掌握审判监督程序的 学习目标与要求】 概念、特点和意义;着重掌握审判监督程 序的提起;了解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 的重新审判。
主要内容
• 本章首先阐述了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 特点和意义,审判监督程序与第二审程序、 死刑复核程序的区别。接着,对审判监督 程序的提起和重新审判做了详细阐述。在 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部分,对提起审判监 督程序的主体和理由进行了重点介绍。在 重新审判部分,对重新审判案件的程序、 期限及重新审判后的处理进行了重点阐述。

第十八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十八章 审判监督程序
④对未经终审法院及其上一级法院审查处理,直接向上级法院申诉的,上级法院可以告知申诉人向下级法院提出。(《高法解释》第373条)
⑤对死刑案件的申诉,可以由原核准的法院直接审查处理,也可以交由原审法院审查。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写出审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层报原核准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高法解释》第374条)
同案原审被告人的不出庭
开庭审理的再审案件,再审决定书或者抗诉书只针对部分原审被告人,其他同案原审被告人不出庭不影响审理的,可以不出庭参加诉讼。(《高法解释》第385条)
(2)申诉材料不符合规定的,法院应当告知申诉人补充材料;申诉人对必要材料拒绝补充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审查。(《高法解释》第372条)
(3)两级申诉原则(《高法解释》第377条)
申诉人对驳回申诉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诉。上一级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诉不符合法院重新审判的理由的,应当说服申诉人撤回申诉;对仍然坚持申诉的,应当驳回或者通知不予重新审判。
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其他上级人民检察院
①二审中的抗诉:下级检察院向上级法院提起
②再审中的抗诉:上对下同级抗诉(最高检例外)
三、再审的审理程序及审理后的处理★★★(表-114)
法院对检察院抗诉的处理
对检察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法院应当在收到抗诉书后一个月内立案。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区别情况予以处理:
②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③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的;
④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认定罪名错误的;量刑明显不当的;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
⑤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⑥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申诉与上诉之比较
申诉
上诉
对象
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
未生效的判决、裁定
主体范围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 上诉权主体 亲属
受理的机关 原审法院、上级法院、及相 原审法院及其上一级
对应的各级检察院
法院
期限不同 后果不同
一般为刑罚执行完毕2年内 判决、裁定送达之日 起10、5日内
不必然引起审判监督程序 必然引起第二审程序
不符合前述规定的,人民法院不 予审查。
申诉的受理
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的申 诉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两 年内提出的申诉,应当受 理;超过两年提出申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当受理 :
1. 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 的
2. 原审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 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 法院未受理的
3. 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 的
4. 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 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 舞弊、枉法裁判行为
对终审刑事裁判的申诉,具备下 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决 定再审:
1. 有审判时未收集到的或者未被采 信的证据,可能推翻原定罪量刑 的
2. 主要证据不充分或者不具有证明 力的
3. 原裁判的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 更或撤销的
4. 据以定罪量刑的主要证据自相矛 盾的
众等对生效判决、裁定提出的质疑、意见和情 况反映等。
申诉
审判监督程序中的申 诉,是当事人及其法 定代理人、近亲属认 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 法律效力的判决、裁 定有错误,要求人民 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 进行审查处理的一种 请求。
刑事诉讼法第203条规 定:当事人及其法定 代理人、近亲属,对 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判决、裁定,可以向 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 察院提出申诉,但是 不能停止判决、裁定 的执行。
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线索来源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理由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方式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线索来源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材料来源主要有: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和检查工
作时发现的错误裁判;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纠正错案的议案;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新闻媒介、人民群
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 法院作出的终审裁判,认 为确有必要的,可以直接 立案复查,经复查认为符 合再审立案条件的,可以 决定再审。
刑事诉讼法第205条第3 款规定:最高人民检察 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 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 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 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 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 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 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 诉。
申诉的审查处理
受理、审查处理申诉一般由终审人 民法院进行。
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未经终审人民法 院审查处理的申诉,一般交终审人 民法院审查;
对经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后仍坚 持申诉的,应当受理。
对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及其上一级人 民法院审查处理,直接向上级人民 法院申诉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交 下一级人民法院处理。
以下情形下亦不予受理 :
1. 不符合法定主体资格的申 诉
2. 上级人民法院对经终审法 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依照 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 原判或者经两级人民法院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复查均 驳回的申诉案件,一般不 予受理。
3.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裁判或 者复查驳回的案件,申诉 人仍不服提出申诉的,不 予受理。
人民法院受理申 诉后,应当在3个 月内作出决定, 至迟不得超过6个 月。
有刑事诉讼法第204 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 序重新审判 :
1. 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 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
2. 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 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 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 矛盾
3. 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 有错误
申诉的提出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 理人、近亲属的申 诉,既可以向人民 法院提出,也可以 向人民检察院提出 申诉。
申诉应提交的材料:
1. 申诉状
2. 原一、二审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 文书
3. 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裁判认定的事 实确有错误为由申诉的,应当同时 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 据复印件或者照片;需要人民法院 调查取证的,应当附有证据线索。
人民法院对刑事附带 民事案件中仅就民事 部分提出申诉的,一 般不予再审立案。但 有证据证明民事部分 明显失当且原审被告 人有赔偿能力的除外。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和 审判委员会
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 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 级人民检察院
刑事诉讼法第205条 第1款规定:各级人 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 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 决和裁定,如果发现 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 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 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 处理。
如果院长发现原属本 院第一审,但又经上 一级人民法院二审的 判决或裁定确有错误, 则只能向二审人民法 院提出意见,由第二 审人民法院决定是否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
刑事诉讼法第205条第2款 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各 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 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 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 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 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 级人民法院再审。
第二十一章 审判督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又称再审 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 民检察院对于已经发生法 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 现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 律上确有错误,予以提出 并由人民法院对该案重新 审判所应遵循的步骤和方 式、方法。
主要法律及解释为刑 事诉讼法、2002年9月 10日颁布、自2002年 11月1日开始实施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 案的若干意见(试行)》
5. 引用法律条文错误或者违反刑法 第12条的规定适用失效法律的
6. 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
7. 量刑明显不当的
8. 审判程序不合法,影响案件公正 裁判的
9. 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索贿受贿、 徇私舞弊并导致枉法裁判的。
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对不符 合上述情形的申诉,应当说 服申诉人撤回申诉;对仍然 坚持申诉的,应当书面通知 驳回。申诉人对驳回申诉不 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 院申诉。上一级人民法院经 审查认为申诉不符合刑事诉 讼法第204条规定的,应当 予以驳回。经两级人民法院 处理后又提出申诉的,如果 没有新的充分理由,人民法 院可以不再受理。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