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能
物业管理条例释义-第五条

物业管理条例释义-第五条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机关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释义】本条规定了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机关。
(一)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有关建设部职能的文件的规定,建设部是国务院综合管理全国建设事业,具体包括工程建设、城市建设。
村镇建设、建筑业、房地产业、市政公用事业的职能部门,因此从全国范围来讲,建设部是物业管理的行政管理部门。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主要包括省、市、县等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根据实践中的情况,各省、市、县对物业管理实行政府管理的具体的行政管理部门应指房管局。
政府的管理面临一个角色转换的问题,即不再是过去那种行政性、福利性的管理,政府对物业管理市场的管理应该主要立足于宏观管理,通过法规来实现管理目标,其基本职能和作用是把物业管理市场置于法规监督之下,本着疏导的原则为物业管理市场充分发挥功能创造有法可依、有纪可守、有章可循的良好的外部环境,使物业管理法制化、规范化。
政府对物业管理市场的管理,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1)制定物业管理的政策法规;(2)对物业管理经营企业进行管理,包括领导和进行物业管理质量评优工作,制订物业管理的管理标准,对物业管理公司进行资质管理。
指导、帮助和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的工作;(3)指导和帮助业主委员会工作;(4)协调、解决物业管理市场运作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
政府管理的具体职能,也可以分为:前期物业管理的政府管理(主要着眼点是对房地产开发公司的监督和帮助以及对业主利益的维护),对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在物业管理过程中的管理。
详述如下:1.前期物业管理中的政府管理。
前期物业管理,是指住宅出售后至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的物业管理。
第四章 教育督导基本职能

(三)督政的意义
促使政府履行教育职责。 促使教育改革不断深化。 保证国家教育法规政策的贯彻。 促进教育行政管理科学化。
02 督学职能
(一)督学的含义及内涵
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 对学校的督导简称督学,他是教育督导工作 的最基本任务,督学的根本任务是督导学校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依法依规办学,全 面实施素质教育,切实提高教育质量。
第四章 教育督导基本职能
01 督政职能
(一)督政的含义及内涵
督
定义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 落实教育法规,法律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 策的督导。
➢ 督政在性质上是属于行政监督行为。 ➢ 督政对象是地方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 ➢ 督政内容不仅包含了政府必须承担的教育
工作职责,还包含了政府部门的教育行政 行为。
(二)建立督政的原因
原 因
督政是Hale Waihona Puke 我国现行 的教育管理体制决 定的。
督政是由都正是快 速普及义务教育的 需求决定的。
都正是统筹协调教 育事业发展的需求。
教育督政的主要内容
➢ 组织工作的督导,教育行政组织是否完善,组织建设是否符合本地教育 事业发展的需要。
➢ 领导工作的督导,是否确立了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社会主义 建设必须依靠教育的指导思想。
➢学生的思想平的和公民素养。 ➢学生的身体和心理健康水平。 ➢学生的学业水平和学习素养。 ➢学生的艺术素养。 ➢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意识。 ➢影响学生发展的教育环境与社会环境。
(三)评价监测的意义
是执行中央决策、落实国家意 志的要求。
是实现教育现代化、加强教育 治理的重要举措。
云南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法制办

云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监督,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对发现的问题依法进行处理的活动。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应当遵守本条例。
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新闻媒体和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的监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行政复议、行政监察、审计监督等专门监督活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和依法委托执法的单位,在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行政管理活动中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四条行政执法监督应当坚持宪法确定的基本准则,遵循合法公正、程序正当、有错必纠、行政执法与行政执法监督相分离的原则,实行预防与纠错、教育与惩处相结合,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创新行政执法体制,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协调解决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纳入本级人民政府依法行政暨法治政府建设考核内容,对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政府及部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经费应当纳入本级财政部门预算予以保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对设立在本行政区域内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监督,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实施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的业务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是本系统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关,负责本系统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其法制机构或者依法设立有专门履行行政执法监督职能的机构,具体实施本系统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并接受本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的业务指导。
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鸡西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6.23•【字号】•【施行日期】2017.06.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鸡西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业经2017年6月6日市政府15届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鸡西市人民政府2017年6月23日鸡西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维护法制统一,推进依法行政,根据《黑龙江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2016年省政府令第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本市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简称制定机关,下同)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公文。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公布、评估、清理、备案以及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下列文件不适用本办法:(一)表彰或奖惩的命令、决定、通报;(二)人事任免的通知;(三)向上级行政机关的请示、报告;(四)会议纪要;(五)内部管理制度、内部技术操作规范(规程);(六)其他不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文件。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下一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实行垂直管理的同级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简称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下同)的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和监督指导工作。
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负责下一级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和监督工作。
制定机关的法制机构或者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人员)负责本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制定机关的办公机构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发文审核和报送备案工作。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管理,规范农业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开展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及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应当遵循合法行政、合理行政、诚实信用、程序正当、高效便民、权责统一的原则。
第四条农业农村部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与行业管理、技术支撑机构的职责分工,健全完善线索处置、信息共享、监督抽查、检打联动等协作配合机制,形成执法合力。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跨区域农业行政执法联动机制,加强与其他行政执法部门、- 1 -司法机关的交流协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农业行政执法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执法机构、执法人员,按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其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加强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第二章执法机构和人员管理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设立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承担并集中行使农业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职能,以农业农村部门名义统一执法。
第十条省级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承担并集中行使法律、法规、规章明确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单位承担的农业行政执法职责,负责查处具有重大影响的跨区域复杂违法案件,监督指导、组织协调辖区内农业行政执法工作。
市级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承担并集中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明确由市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单位承担的农业行政执法职责,负责查处具有较大影响的跨区域复杂违- 2 -法案件及其直接管辖的市辖区内一般农业违法案件,监督指导、组织协调辖区内农业行政执法工作。
我国关于信访条例的最新规定

我国关于信访条例的最新规定《信访条例》是为了保持各级人民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而制定的法规,2005年1月5日,《信访条例》由国务院第76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那么关于最新版本的信访条例,大家知道多少呢?下面就让小编来告诉大家吧!我国最新关于信访条例的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持各级人民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信访人。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畅通信访渠道,为信访人采用本条例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提供便利条件。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
第四条信访工作应当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的矛盾和纠纷。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通过联席会议、建立排查调处机制、建立信访督查工作制度等方式,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访人的原则,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信访工作机构)或者人员,具体负责信访工作。
八年级道德与法治下册第三单元人民当家作主第六课我国国家机构第2框国家行政机关学案新人教版171含答案
国家行政机关1.说说人民政府(或:行政机关)的性质和组成,我国最高国家行政机关是什么?2.行政机关的主要职权是什么?一、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1.行政机关的含义行政机关是依据宪法设立的,依法行使国家行政职权,组织和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国家机关。
2.行政机关的组成及各部门之间的联系(1)组成:我国行政机关由国务院及其领导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成。
(2)联系: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都设若干工作部门(如下图),这些部门分工不同,分别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为人民群众提供服务,它们又相互配合,共同致力于提高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人民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3.国家行政机关的性质及职能(1)性质:国家行政机关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
(2)职能: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权力机关通过的有关法律、决议和决定。
4.各级人民政府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关系(1)各级人民政府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本级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2)人民政府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有关法律、决议和决定。
举例:2015年2月以来,某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先后通过11个关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决议、决定。
市政府高度重视,多次召开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进行专题研究部署,对每一份决议、决定迅速贯彻落实,由市政府办公室牵头跟踪督办,并以书面形式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5.行政机关的要求:应为人民服务(1)原因:人民是国家的主人,行政机关的权力来自人民的授予。
(2)要求:行政机关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举例:近年来,我国政府不断健全医疗保障制度。
2003年起试点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2010年基本覆盖全国农村居民;2012年提出建立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到2017年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大病保险制度;2015年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等等。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政府职能部门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职责分工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一、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全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按照宪法第89条规定,国务院规定其各部各委员会的职责,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职权的具体划分。
关于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的职责,根据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国土资源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有关规定,国土资源部负责拟定地质灾害管理办法,组织编制和实施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沉降与塌陷等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协调重大地质灾害防治、指导地质灾害动态监测、评价和预报。
据此,本条第一款明确,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才能做好。
这其中主要涉及到:国务院建设、水利、铁路、交通等部门应当在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全国地质灾害现状调查、全国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编制、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全国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编制等工作;在发生特大型或者大型突发性地质灾害需要启动全国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时,国务院建设、水利、交通、民政、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商务、公安、通信、航空、铁路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职责,做好相应的抢险救灾工作。
同时,也应对本部门下级机关做好相关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进行必要的监督检查、指导和帮助。
2016政府职能和机构编制管理
(3)2002年党的十六大提出把政府职能集中到经 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四个方 面。 这次改革不是简单的撤并与分合,虽然部门和 人员数量没有太大变化,但经济管理部门的变动 非常大,被称为历来改革最彻底、最深刻的一次. 重点:(1)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2)完 善宏观调控体系;(3)健全金融监管体系;(4)继续 推进流通管理体制改革;(5)加强食品安全和安全 生产监管体制建设。 使全能型政府向有限型政府转变,实质是从 无限权力到有限权力的转变,而这正是民主政治 的关键。
议事协调机构:是指为了完成某项特殊性或临时 性任务而设立的跨部门的协调机构。议事协调机 构承担跨行政机构的重要业务工作的组织协调任 务,其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 提出方案,报上级决定。议事协调机构议定的事 项,经上级同意,由有关的行政机构按照各自的 职责负责办理。在特殊或者紧急的情况下,经上 级同意,议事协调机构可以规定临时性的行政管 理措施。无论是中央还是地方,议事协调机构的 设立应当严格控制,一般不设实体性办事机构, 不单独确定编制,所需要的编制由承担具体工作 的行政机构解决;可以交由现有机构承担职能的 或者由现有机构进行协调可以解决问题的,不另 设议事协调机构。为办理一定时期内某项特定工 作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应当明确其撤销的条件 和期限。
政府机构设置
源自机构设置的原则: 依法设置。根据需要设置机构的原则,政府根据不同历史时 期肩负的职责任务依法来确定,而且必须随着国家政治、经 济、文化和社会发展的情况及时进行调整和改革。 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设置政府机构必须做到精干简化, 上下左右要协调顺畅一致,发挥整体效能。 权责一致原则。政府机构的设置从上到下形成一个严密的法 制体系,承担多大的权利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件事情由一个机构管理为主的原则。一件事情尽量交由一 个机构管理。 因地制宜、因时制宜的原则。根据本地情况,不搞一刀切, 适时进行调整和精简。
湖南省政府服务规定
湖南省政府服务规定【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52号【发布部门】湖南省政府【发布日期】2011.05.11【实施日期】2011.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52号)《湖南省政府服务规定》已经2011年4月7日省人民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徐守盛二O一一年五月十一日湖南省政府服务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机关提供公共服务,以及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提供服务,适用本规定。
企业事业单位、基层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提供公共服务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行政机关提供政府服务遵循合法、公平、公正、公开、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行政机关提供政府服务应当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满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理公共需求。
第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依法参与政府服务活动,对政府服务提出意见和建议。
行政机关应当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与政府服务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采纳其合理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行政机关应当在管理中体现服务,在服务中实施管理,实现管理与服务的有机结合。
第七条行政机关提供政府服务应当从实际出发,突出重点、循序渐进,尽力而为、量力而行,与经济社会发展程度相适应,并逐步提高政府服务水平。
第八条行政机关提供政府服务实行分级负责。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积极履行各自的法定职责,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政府服务工作。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政府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办公厅(室)负责本行政区域政府服务工作的综合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政府服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察、法制、财政、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规定实施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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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能:
(1)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以及上级行政机关的决议和命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议和命令;
(2)领导和监督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3)执行经济计划和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经济文化建设、民政和公安等工作;
(4)依法任免和奖惩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5)保护公共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利,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
(6)监督所属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7)办理上级国家行政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乡镇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能:
(l)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发布决定和命令。
(2)执行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司法行政、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3)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4)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5)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
(6)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7)办理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物流园区管委会职能:
一、主要职责
(一)负责组织编制和统筹实施商贸物流园区总体规划、用地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景观建设规划、产业发展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等。
(二)负责制定商贸物流园区开发建设计划。
(三)负责组织和统筹实施商贸物流园区内核心开发区的道路主骨架等基础设施、景观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
(四)负责商贸物流园区土地储备、经营管理,核算成本、收益工作。
(五)负责商贸物流园区重点项目策划、包装、招商、谈判工作。
(六)负责统筹开展商贸物流园区投融资工作。
(七)负责统筹整合相关产业化项目、资金、优惠政策进入商贸物流园区集中安排、使用、管理工作。
(八)协调街道办事处搞好规划范围内土地征用及涉及的拆迁补偿,负责安置房的设计施工管理等工作。
(九)负责入驻商贸物流企业的服务工作,协助商贸物流园区开发业主办理建设开发行政审批手续。
(十)负责履行商贸物流园区开发形成的国有资产的管理职能。
(十一)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