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倒塌致人死亡其所有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021年江苏省土建安全员C2证试卷和答案(15)

2021年江苏省土建安全员C2证试卷和答案(15)一、单选题(共30题)1.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应当列入()。
A:不可预见费B:施工企业管理费C:直接费D: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答案】:D【解析】:保险费应当列入建筑安装工程费用。
保险费由施工企业支付,施工企业不得向职工摊派。
2.搭设高大模板支撑架体的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取得建筑施工脚手架()后方可上岗。
A:岗位证书B:培训证书C:注册证书D: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答案】:D【解析】:搭设高大模板支撑架体的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取得建筑施工脚手架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3.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
A:采取的应急措施B:减小损失C:保护生命D:及时报告有关部门【答案】:A【解析】:《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职的应急措施。
4.扣件式钢管脚手架立杆上的对接扣件应交错布置,两根相邻立杆的接头不应设置在同步内,同步内隔一根立杆的两个相隔接头在高度方向错开的距离不宜小于()mm。
A:200B:300C:400D:500【答案】:D【解析】:当立杆采用对接接长时,立杆的对接扣件应交错布置,两根相邻立杆的接头不应设置在同步内,同步内隔一根立杆的两个相隔接头在高度方向错开的距离不宜小于500mm;各接头中心至主节点的距离不宜大于步距的1/3。
5.某工地20米深基坑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坍塌事故。
接到事故报告后,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2小时后才向有关部门报告。
经调查,该事故死亡2人,重伤10人,直接经济损失350万元。
该施工单位对这起事故负有责任。
试回答下列问题: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主要内容不包括()。
A:事故的发生时间、地点和工程项目名称及事故现场情况B: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C:类似事故处理经验D:事故的简要经过和初步原因【答案】:C【解析】: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的主要内容(1)事故的发生时间、地点和工程项目名称及事故现场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发文字号】法释〔2022〕14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4.24【实施日期】2022.05.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根据2022年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4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修正,该修正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为正确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因生命、身体、健康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第二条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
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
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
人民法院应当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法律后果告知赔偿权利人,并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在法律文书中叙明。
第三条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举证倒置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负有提供证据的责任。
在我国,举证责任原则上是“谁主张,谁举证”。
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为了实现公平、公正,法律规定了举证倒置制度。
本文将围绕举证倒置的法律规定展开论述,包括其含义、适用范围、法律依据以及相关案例分析。
二、举证倒置的含义举证倒置,是指法律规定的某些特殊民事、行政诉讼中,由对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即“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例外。
在举证倒置的情况下,原告只需证明自己主张的事实存在,而被告则必须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不成立。
三、举证倒置的适用范围1. 侵权诉讼(1)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在高度危险作业中,如核设施、高空作业、地下作业等,由于作业本身的特殊性,难以确定致害原因,因此,由作业方承担举证责任。
(2)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在环境污染案件中,原告只需证明损害事实存在,而被告则必须证明其排放污染物与损害事实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3)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原告只需证明医疗行为存在过错,而被告则必须证明其医疗行为不存在过错。
2. 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1)劳动争议仲裁:在劳动争议仲裁中,仲裁委员会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证据,对无法提供证据的一方,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已有证据和事实情况作出裁决。
(2)劳动争议诉讼:在劳动争议诉讼中,原告只需证明劳动关系存在,而被告则必须证明其主张。
3. 民事诉讼中的其他情形(1)知识产权侵权诉讼: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原告只需证明侵权行为存在,而被告则必须证明其行为不构成侵权。
(2)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原告只需证明合同存在,而被告则必须证明其主张。
四、举证倒置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
当事人不能提供证据的,由对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六条:“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过错的责任承担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过错责任原则是民法学中的一项基本原则,是指当侵权行为发生时,侵权人应当对其过错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我国《民法典》明确了过错责任原则在侵权责任法中的适用,并对其具体规定进行了详细的阐述。
本文将从过错责任原则的基本概念、适用范围、责任承担方式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过错责任原则的基本概念1. 过错责任原则的定义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侵权责任法中,侵权人因过错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里的“过错”是指侵权人在实施侵权行为时所具有的主观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2. 过错责任原则的特点(1)主观性:过错责任原则强调侵权人的主观过错,即侵权人在实施侵权行为时存在故意或过失。
(2)全面性: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各种侵权行为,包括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
(3)惩罚性:过错责任原则要求侵权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具有一定的惩罚性。
三、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1. 一般侵权行为在一般侵权行为中,过错责任原则具有普遍适用性。
侵权人因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特殊侵权行为在特殊侵权行为中,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相对较窄。
如《民法典》规定的职务侵权、产品责任、环境污染责任等,均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
但在某些特殊侵权行为中,过错责任原则仍然适用,如饲养的动物侵权、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等。
四、过错责任承担方式1. 赔偿损失侵权人因过错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指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财产损失,间接损失是指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2. 恢复原状侵权人因过错行为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恢复原状。
恢复原状是指侵权人将受损的财产恢复到受损前的状态。
3. 修理、重作、更换侵权人因过错行为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修理、重作、更换。
修理、重作、更换是指侵权人按照受害人的要求,对受损的财产进行修复、重做或者更换。
第四课 侵权责任与权利界限 学案--2021-2022学年高中政治统编版选择性必修二法律与生活

第一单元民事权利与义务第四课侵权责任与权利界限【课时结构】两框的逻辑关系:民事权利的保护与民事权利的限制相反相成,共同为维护权利人利益和社会秩序发挥作用。
【知识梳理】一、权利保障于法有据(一)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1、侵权责任和承担方式(1)法律保护民事主体的各项和。
行为人侵害他人的民事权利,应当依法承担。
(2)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包括,排除妨碍,,返还财产,,赔偿损失,,消除影响,。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这些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可以,也可以。
2、诉讼时效权利人在实现自己的权利、向他人追究法律责任的过程中,要注意。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权责任中的情理法1、过错责任行为人因过错侵犯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失损害的,应当承担,这是侵权责任的一般规定。
首先,民事主体合法权益受到了。
其次,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者过失)。
行为人是故意还是过失,往往并不影响其承担民事责任,但过错程度对于衡量其责任大小具有法律意义。
最后,该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
一个人只能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负责,法律通常要求受害人确定损害结果发生的真实原因。
2、过错推定与无过错侵权责任法律也规定了与。
依照法律规定行为人有过错,其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例如动物园的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林木折断致人损害的责任。
法律规定无过错侵权责任的,则行为人只要损害了他人的民事权益,不论其有无过错,均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法律规定侵权责任的意义(1)法律规定侵权责任,旨在保障民事主体的合法权利,合理确定相关行为人与权利人之间的利益。
、等规定在行为人的行为自由与权利人的利益保护之间划定了界线。
(2)法律规定在特殊特定情形中适用与,对社会某些群体的合法权利给予特别保护,体现了。
侵权责任规则有助于平衡社会各方利益,合理预防损害,促进社会和谐。
二、权利行使注意界限(一)民事权利有限制1、民事权利行使的要求和界限(1)要求:民事主体行使民事权利时不能超过,并且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或。
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20条裁判规则

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20条裁判规则规则摘要1、婚宴菜肴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消费者提出十倍索赔是否应予支持——根据《食品安全法》,消费者可向生产者或经营者要求支付十倍价款的赔偿金,但前提是要认定涉案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可以从文义解释、当然解释以及食品安全标准所涉及的范围和种类等角度界定食品是否符合安全标准。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和《食品安全法》第148条各有不同的构成要件,针对同一消费事实,若提出不同的诉讼主张和法律依据,包括选择违约之诉还是侵权之诉,有可能得出截然不同的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当做好充分的释明工作。
案例:邱某某与上海S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等损害赔偿纠纷案案号(2015)沪一中(民)终字第2066号2、AA制项下利用网络平台发起的自助游中各参与人的责任与义务之认定——通过网络交友平台相约开展的户外自助游活动,参与人之间相互平等,不具有管理或被管理的行政隶属关系,而是一种自助、自我管理的关系,形成一个临时性、松散性的团队,各行为人之间具有相互照顾和注意义务,但此种义务是有限的,各参与者均应对自身的安全承担最高注意义务。
案例:丁某甲、钟某与吴某等十三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案号(2014)都江民初字第10号3、相约游泳致人死亡,邀约者是否承担责任——相约游泳致人溺亡,即使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游泳行为的危险性也应当有充分的预见和认识,因此受害者自身应承担主要责任。
游泳的提议者、主动邀约者有过错的,应当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父母作为监护人,未严格履行自己的监护职责,也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案例:陈某、万某与孙某等九人生命权纠纷案案号(2012)忠法民初字第00147号4、共饮参与人对其他共饮者的责任——在大多数情况下,一个人是否参与饮酒,以及饮酒的多少,都是出于他的自愿。
而饮酒导致的危险,不仅是针对饮酒人自身安全,往往也可能针对社会公共安全。
由于共饮人实施饮酒在先行为,产生一种在后的保护义务,即共饮人之间对相互的人身安全应当负有合理注意义务,包括相互提醒、劝告、通知、协助、照顾等义务,以减少安全风险。
10个高空抛物、坠物典型案例
导读:生活中高空抛物、坠物事件不断发生,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侵害公众合法权益。
2020年8月,湖北高院在精心组织评选的基础上,发布了10个高空抛物、坠物典型案例。
裁判要点分述案例一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搁置物、悬挂物引发生的物件致害责任,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即推定侵权人在此情形下存在过错,侵权人必须举证自己没有过错的,方可以免责。
案例二在审理高空坠物案件时,法院需合理划分高空坠物引起损失的责任分担。
房屋所有权人对阳台玻璃设施具有维护管理义务,玻璃破损坠落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业主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机动车主应当知道在消防通道处停放车辆的危害,其不当停车对产生车损具有过错。
物业管理公司有义务协助业主及时维护建筑玻璃,提醒谨防玻璃坠落,警示和制止不当停车行为,其未尽到相应管理职责,对损失产生有一定过错。
房屋交付时依法通过了质量验收,阳台玻璃超过工程保修期,开发商无需承担责任。
案例三从建筑物上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案例四发生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致人损害时,法律规定的归责原则是过错推定原则,即采用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由物件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对自己没有过错的主张进行举证,举证不能则都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且该原则为法定原则,不因租赁双方的合同约定而改变。
案例五楼房顶层居住人高某某未经规划审批,在顶层机瓦上蒙盖铁皮用于隔热防水,事发前天气异常突降大雪,积雪堆积至隔热防水的铁皮棚上。
天气转晴后积雪融化,滑落至楼下市场租赁门面棚上,将棚内经营人员潘祥奇砸伤。
一审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认定潘某某系因高某某房顶积雪滑落砸塌黄某某搭建的门面棚造成的,高某某建造铁皮防水隔热层时存在安全隐患,但其未预见也未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导致其房顶积雪滑落砸伤当事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常见侵权行为案例分析
侵权行为其实在日常生活中与大家息息相关。了解生活中常见的侵权行为的规定,既可以在日常生活中注意和规范自身行为,对于维权也有好处。
4 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
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
一、侵权责任与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关系
致害人承担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不影响其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
[ 例 ] 甲将乙的车划伤,造成乙损失2000元。公安机关依法对其作出拘留、罚款的行政处罚。 此时,甲的行政责任与侵权责任并行不悖,均需承担。如果甲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罚款和医疗费,则先 承担侵权责任,如有剩余,再缴纳罚款。
二、[ 例二] 甲在网络上上传乙演员的隐私照片,导致该照片被快速传播。乙得知此事后欣喜若狂, 感觉自己走红的机遇已经到来。为了进一步扩大影响,乙起诉甲,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是否“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认定是采取客观主义的判断标准,并不是看特定受害人“是否痛 苦”,而是从一般社会观念看其“该不该痛苦”
2、甲公司将其工作人员乙派遣到丙公司,因执行丙公司职务,致丁损害。此时,原则上,丙公司对丁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如果甲公司明 知乙不能胜任丙公司的工作,仍然将乙派遣至丙公司的,则甲公司对丁的损害承担补充责任
3、甲搬家公司的员工王某为乙搬家过程中,将乙的衣柜碰坏。此时,王某的行为是职务行为,给乙照成的损害由甲承担。如果王某在为乙 搬家过程中将乙的手机偷走,此时王某的行为就不是职务行为。
责任类型
高度危险 致害
民用核设施致害 民用航空器致害 高度危险物致害
高度危险活动致害
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民法)模拟试卷21(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民法)模拟试卷21 (题后含答案及解析)题型有: 1.分析题 2.论述题5.名词解释 6.简答题分析题1. 贾某与家人到红宇餐厅就餐。
该餐厅所提供的卡式炉是由某用具厂出口的, 卡式炉所使用的燃气是由某燃气公司生产的, 贾某等在就餐时, 正在使用的卡式炉燃气罐发生爆炸, 致使贾某面部、双手烧伤, 共花去医疗费等财产损失共7万元。
经查: 燃气公司及用具厂生产的燃气罐及卡式炉均为不合格产品, 红宇餐厅在提供服务时不存在过错。
贾某向法院起诉, 要求燃气公司、用具厂及红宇餐厅共同承担赔偿损害的责任。
问: (1)上述三被告与贾某之间存在什么法律关系? (2)红宇餐厅应否承担责任? (3)燃气公司与用具厂应否承担责任?(4)对于贾某受到的损害, 燃气公司、用具厂是否应承担共同赔偿损害的责任?为什么? (5)假设燃气公司赔偿了贾某所受到的财产损失7万元, 则其取得什么权利?正确答案: (1)燃气公司、用具厂与贾某之间存在侵权法律关系, 红宇餐厅与贾某之间存在提供就餐服务的法律关系。
(2)承担, 是在红宇餐厅就餐, 虽红宇餐厅在提供服务时不存在过错, 但仍应承担, 可以在承担责任后向燃气公司、用具厂追偿。
(3)应承担, 因其提供的物品不合格, 应对该产品的瑕疵致人损害承担民事责任。
(4)应当, 因为燃气公司、用具厂提供的产品不合格是共同造成贾某的损害的原因。
(5)取得请求用具厂偿还依其过错应当承担的数额。
涉及知识点: 民法2. 甲因病住进A医院, 由医生乙实施了手术。
但手术后, 甲腹部一直疼痛不止。
到B医院检查发现体内有异物, 再次开刀手术。
取出了上次手术遗留的针头。
甲向A医院请求赔偿, A医院以手术前甲已在手术书上签字, 同意“任何责任事故, 医院均不承担责任”为由拒绝赔偿。
问: 甲应向谁要求赔偿, 为什么?正确答案: 甲应向A医院要求赔偿。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4条、第57条之规定, 虽然直接造成甲身体损害的是乙医生, 但乙医生是A医院的员工, 对于员工履行职务致人损害的行为, 应由医院负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全文是什么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损害赔偿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全⽂是什么为正确审理⼈⾝损害赔偿案件,依法保护当事⼈的合法权益,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损害赔偿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全⽂是什么?请跟随店铺⼩编⼀起在下⽂中进⾏了解。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损害赔偿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全⽂是什么中华⼈民共和国最⾼⼈民法院公告《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损害赔偿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已于2003年12⽉4⽇由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2004年5⽉1⽇起施⾏。
⼆00三年⼗⼆⽉⼆⼗六⽇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损害赔偿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2003年12⽉4⽇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法释[2003]20号为正确审理⼈⾝损害赔偿案件,依法保护当事⼈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就有关适⽤法律的问题作如下解释:第⼀条 因⽣命、健康、⾝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起诉请求赔偿义务⼈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条所称“赔偿权利⼈”,是指因侵权⾏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损害的受害⼈、依法由受害⼈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以及死亡受害⼈的近亲属。
本条所称“赔偿义务⼈”,是指因⾃⼰或者他⼈的侵权⾏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然⼈、法⼈或者其他组织。
第⼆条 受害⼈对同⼀损害的发⽣或者扩⼤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百三⼗⼀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的赔偿责任。
但侵权⼈因故意或者重⼤过失致⼈损害,受害⼈只有⼀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的赔偿责任。
适⽤民法通则第⼀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义务⼈的赔偿责任时,受害⼈有重⼤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的赔偿责任。
第三条 ⼆⼈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损害,或者虽⽆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为直接结合发⽣同⼀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百三⼗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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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倒塌致人死亡其所有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案情。
岭头长龙石场于2002年6月在海南省乐东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个体私营企业登记,负责人为陈有文。
2003年6月3日,原告符平飞经被告陈有文的胞妹陈兰菊介绍到长龙石场从事装碎石工作,每月工资700元。
不久,符平飞转为负责石场石料销售的记数和收款工作。
2003年7月28日早上6时许,有车来石场购运碎石,因原告符平飞尚未起床,其妻黎永娇随车到碎石装车台替丈夫记数和收款。
此时,装车台上有裂逢的碎石栏墙突然倒塌,砖墙及碎石当场砸死黎永娇。
事故发生后,陈有文委托胞妹陈兰菊协助死者家属料理后事,共支付费用5000元。
被告陈有文与他人无合伙关系。
原告符平飞与黎永娇(死者)于2001年10月生育一女符祥玲(原告)。
二、审理。
原告符平飞(死者之夫)、符祥玲(死者之女)、黎丁利和古富姻?死者之父母?向县法院起诉,请求被告陈有文承担赔偿责任。
包括:(1)丧葬费(4000元);(2)死亡赔偿金(116780元);(3)符祥玲的抚养费(25600元);(4)误工费(537.8元);(5)交通住宿费(1000元);(6)本案的诉讼费和其他费用。
县法院审理认为,长龙石场为个体私营企业,陈有文为企业负责人,石场的所有权为陈有文所有。
其石场碎石拦墙倒塌砸死黎永娇,而黎永娇无过错,被告陈有文应承担赔偿责任。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126条、第119条及有关的司法解释判决:(一)被告陈有文赔偿死亡赔偿费58390元给4位原告,赔偿原告符祥玲生活费2126元;(二)驳回原告关于赔偿丧葬费、误工费、交通住宿费的诉讼请求。
三、评析。
笔者认为,县法院对本案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合理合法;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社会效果好。
(一)建筑物倒塌致人死亡,其所有者或管理者应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在本案中,一方面长龙石场为个体独资企业,被告陈有文为企业负责人,石场所有者为陈有文,而且由其直接进行经营管理,不与他人发生合伙情形;另一方面,死者黎永娇在石场帮助丈夫记数收款,无任何过错,而且在诉讼中被告陈有文不能举证证明自己有免责事由,因此,被告陈有文对石场碎石拦墙倒塌致黎永娇死亡应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据此,县法院对应赔偿的范围作出的上述判决是正确的。
另外,原告方关于赔偿丧葬费?4000元?及误工费、交通住宿费的诉讼请求均被法院判决驳回。
原因是在丧葬死者黎永娇的过程中被告陈有文已实际支付5000元,已超过了原告方请求赔偿丧葬费?4000?的数额,原告方提出再赔偿,不合情理。
原告方虽然提出赔偿误工费、交通住宿费的主张,但在诉讼中没有能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依照“谁主张、谁举张”的原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的规定,应当由原告方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二)由本案引出两个值得注意的问题。
第一,当个人独资企业的建筑物倒塌致人伤害或者死亡时,是以个人独资企业为被告,还是以该企业负责人为被告﹖实践中多见法院直接将该企业的负责人列为被告,理由是,如果被害人无过错,个人独资企业负责人又无法定的免责事由,由此要由个人独资企业负责人承担赔偿责任,因此直接将企业的负责人列为被告?本案也如此?,
方便诉讼。
这种观点和作法很有道理。
因为从诉讼理论上讲,合格的当事人实为与案件有利害关系者,个人独资企业的负责人,原则上为该企业财产所有者,其建筑物致人伤害或死亡,一般将其列为被告并无不当。
但笔者认为,满足一定条件,可以将个人独资企业直接列为被告,其负责人列为代表人。
依据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第38条、第38条第2款进一步明确解释: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合法成立,有一定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以其主要负责人为代表人;第二,以个人独资企业的负责人为被告,判其承担赔偿责任,是以被告个人财产承担赔偿责任,还是以被告家庭共有财产承担责任﹖笔者认为,对这个问题应根据个案的具体案情作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对于本案来讲,法院已首先明确认定长龙石场为个体私营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条的规定,被告陈有文作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负责人,应以其个人财产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陈有文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如果已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财产出资,就应当依法以其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