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城市管理条例全文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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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赣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规 划 公 布《赣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已经江西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现予以公布。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五日附:赣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第一章 规划总则第一条 规划范围本规划分为三个层次:(1)赣州市域历史文化保护规划,包括赣州市域范围,面积约为3.9万平方公里;(2)赣州市中心城区历史文化保护规划,主要包括章贡区、赣州开发区辖区范围,面积约为597.02平方公里;(3)赣州历史城区保护规划,范围为北至章江和贡江,南至红旗大道,西至环城路,东至东河大桥,面积约为3.22平方公里。

历史城区保护规划是本次规划的主要内容。

第二条 规划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2年);(3)《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年);(4)《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GB50357—2005);(5)《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08年);(6)《城市紫线管理办法》(2003年);(7)《风景名胜区条例》(2006年);(8)《江西省文物保护条例》(2007年);(9)《赣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2009年);(10《赣州市城市防洪规划报告》(2007年修编)。

第三条 规划原则规划主要遵循以下原则:人文结合自然的整体性原则、地域特色保护的原真性原则、保护发展互动的可持续原则,以及保护规划管理的分类别原则。

第四条 规划内容赣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包括下列内容:保护原则、保护内容和保护范围;保护措施、开发强度和建设控制要求;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保护要求;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的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保护规划分期实施方案等。

第五条 规划目标保护主题:保护赣州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独具特色的宋代遗存和明清至民国的古城民居风貌景观, 保护并充分挖掘其以客家文化为背景的多元性文化内涵。

保护基本点:充分协调保护与更新、开发旅游与改善居民生活的关系。

赣州华劲纸业有限公司与赣州市城市管理局质量检验行政处罚纠纷上诉案

赣州华劲纸业有限公司与赣州市城市管理局质量检验行政处罚纠纷上诉案

赣州华劲纸业有限公司与赣州市城市管理局质量检验行政处罚纠纷上诉案【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处罚【审理法院】江西省赣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西省赣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1.27【案件字号】(2021)赣07行终2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周洋发刘定丰陈煜龙【审理法官】周洋发刘定丰陈煜龙【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赣州华劲纸业有限公司;赣州市城市管理局【当事人】赣州华劲纸业有限公司赣州市城市管理局【当事人-公司】赣州华劲纸业有限公司赣州市城市管理局【代理律师/律所】卢建明广东华商(赣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卢建明广东华商(赣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卢建明【代理律所】广东华商(赣州)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赣州华劲纸业有限公司【被告】赣州市城市管理局【本院观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上诉人与施工单位之间因建设施工合同产生的纠纷,上诉人可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合法违法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合法性审查合法性证据确凿证据不足维持原判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上述事实,有原审法院随卷移送的证据以及本院询问协调笔录在卷可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本案中,被上诉人于2018年8月3日在接到赣州市城乡建设局的《案件移送函》以后,对上诉人进行了现场检查(勘查),制作了现场检查(勘查)笔录,固定了上诉人违规行为的证据。

上诉人作为建设单位,在案涉建设工程未竣工验收的情形下将建筑物投入使用,违反了上述规定,违法事实证据确凿。

赣州市水西产业基地控制性详细规划公布内容

赣州市水西产业基地控制性详细规划公布内容

赣州市水西产业基地控制性详细规划公布内容一、规划范围水西基地位于赣州中心城区北部、都市区国家级产业发展轴北端,与中国稀金谷核心区智慧园、储潭城乡统筹示范区隔江相望,三面临江。

规划范围南以厦蓉高速为界,东临赣江,西接通天岩,北至和乐油库,规划用地面积约12.79平方公里。

二、地位与作用本规划是指导水西基地建设的法定性文件,是实施城市建设和管理的直接依据。

在水西基地内所进行的各项城市建设活动,均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遵循本规划执行。

三、发展定位近期发展定位:赣州都市区国家级产业发展轴的重要节点。

以生态循环经济为主导,重点发展高附加值的生态循环经济产业集群、电子信息和节能环保产业,将水西基地建设成为生态循环产业基地。

远期发展定位:以科研、商业商务、居住、休闲娱乐、生态保护为主的城市功能区。

四、发展规模(1)人口规模:水西基地人口发展规模约3.0万人。

(2)城市建设用地发展规模:近期城市建设用地面积为786.79公顷,远期城市建设用地面积为713.37公顷。

详见附表1、附表2。

五、规划结构规划形成“一带两轴、一心三区”的空间结构。

“一带”:沿赣江左岸控制200米左右的滨江旅游休闲带;“两轴”:以金边大道(G105国道)、冶金大道为依托的两条空间发展轴;“一心”:水西基地公共服务中心;“三区”:产业发展区、生活服务区、生态景观区。

六、公共服务设施布局按“街道级——社区级”两个等级划分水西基地公共服务设施等级,兼顾基地长远发展,构建“一心多点”的公共设施格局,形成级配合理、分布均衡的公共设施体系。

“一心”:为水西基地公共服务中心,围绕湿地公园、山体公园设置行政办公、商业、科研、文化、教育、体育、医疗卫生等公共设施。

“多点”:布置多个邻里中心,服务于产业和居住社区,为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

(一)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规划(1)行政办公用地结合水西基地公共服务中心,规划行政办公用地1处,用地面积约4.35公顷,主要设置为产业基地服务的行政管理中心,包括基地管理中心、街道办及其它相关管理部门;结合冶金大道南侧已出让的水西工商分局设置1处1.10公顷行政办公用地。

1928年4月,工农革命军第四军建立起

1928年4月,工农革命军第四军建立起

1928年4月,工农革命军第四军建立起1927年8月初,蒋介石发动了反革命政变。

1927年9月3日,毛泽东领导的秋收起义部队从湖南浏阳出发,向南昌进军。

起义军到达井冈山后,以方志敏、朱德、陈毅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带领部队经过一年多斗争,夺取了湘赣边界的红旗,开辟了赣南根据地。

1928年4月1日起起义军改编为中国工农红军第一方面军。

井冈山会师后更名为工农革命军第四军。

它是中国共产党在创建红军的一支新型武装力量,也是我国历史上第一支工农革命军,是中央革命根据地的重要组成部分。

井冈山被誉为“红色首都”,也有红色苏区之称。

南昌起义后在湘赣边地区开展武装斗争。

1927年8月15日朱德领导的南昌起义队伍在井冈山地区建立了全国第一个农村革命根据地-苏维埃政权;随后在南昌举行了震惊中外的南昌起义。

一、井冈山革命根据地的建立1927年8月15日,南昌起义部队在井冈山地区打响了武装起义第一枪,从此揭开了中国革命的序幕。

9月,在井冈山地区建立起以井冈山为中心的红色政权;并开始向全国扩展。

井冈山是湖南的第一个农村革命根据地。

当时有个吉安县城被敌人包围,只能在后方坚持斗争。

后在敌人围困下突围转移。

后到达湘赣边界地区,在朱德、陈毅等领导人的带领下,在赣南地区开辟出湘赣边界红旗。

1929年3月27日,毛主席正式宣布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工农革命军第五军开始执行朱德总司令所颁布的“第一大纪律”和“第三大规矩”,并正式建立井冈山革命根据地。

1928年3月26日,经毛泽东提议,毛泽东、朱德决定成立红四军,叶挺任前敌总指挥。

1、红军的发展南昌起义后,毛泽东等领导成立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第一支部队——中国工农红军第一师。

1927年9月中旬,朱德、陈毅率领第一师来到井冈山,创建了井冈山革命根据地,将井冈山革命根据地同全国其他地方红色政权相结合。

井冈山地区原有大小军队400多人,其中红军游击队有百余人,有正规编制军官10人,农民武装500多人,拥有轻重机枪20余挺。

关于公布《赣州香港产业园北区二期控制性详细规划》

关于公布《赣州香港产业园北区二期控制性详细规划》

关于公布《赣州香港产业园北区二期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通告《赣州香港产业园北区二期控制性详细规划》已经市政府批准实施。

现将规划的主要内容公布如下:(一)规划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1月)2、《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3、《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年4月)4、《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分)》5、《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6、《城市规划用地分类代码》CJJ 46-917、《江西省城市和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8、《江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9、《赣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10、其他相关规划(二)规划的主要内容1、规划范围赣州香港产业园北片区二期范围为北界厦蓉高速,南临天宇路,东邻昌盛路,西以金狮大道龙泉路为界,规划总面积为12.73平方公里,其中建设用地面积为10.62平方公里。

2、功能定位国家级工业园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托本地资源优势发展特色产业,根据循环经济要求,适度发展一类无污染的产业,完善商贸、生活服务等配套产业。

3、发展规模规划采用“职工密度法”推算本区产业人口为8—10万人;根据居住用地开发强度,推算规划区居住人口容量为8万人。

4、规划结构规划区的空间发展结构为“一带,两片,三廊”。

(1)“一带”,以东西向的玲珑溪主水系为区内生态保育带,构筑大型生态廊道,向南与产业园一期生态廊道相衔接,向东延伸到赣江,强化贯通东西向的生态体系。

(2)“两片”,规划区以玲珑溪为界分成二个片区,玲珑溪西北部和西南部为规划区内的生产体系,玲珑溪东南部和昌盛路(现状105国道)沿线为规划区内的生活体系。

(3)“三廊”,以规划区罗边溪、善边溪、梨园溪等三条南北向水系为主建构区内通达北部外围生态体系的生态廊道。

5、用地布局(1)工业用地,规划以龙泉路和玲珑溪生态主水系为界安排一、二类工业用地。

一类工业用地主要安排无污染的新材料、电子、生物医药、新能源企业为主,可根据循环经济要求配置相关产业;二类工业用地主要安排有色金属精深加工、食品、电子电器、交通运输设备制造、轻纺工业企业为主。

2024年赣州市事业单位招聘真题

2024年赣州市事业单位招聘真题

2024年赣州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考试笔试试题《综合知识》(满分100分时间120分钟)【说明】1.遵守考场纪律,杜绝违纪行为,确保考试公正;2.请严格按照规定在试卷上填写自己的姓名、准考证编号;3.监考人员宣布考试开始后方可答题;4.监考人员宣布考试结束时,请将试题、答题纸和草稿纸放在桌上,待监考人员收取并清点完毕后方可离开考场。

一、单选题(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答错、不答或多答均不得分)1.毛泽东思想的根本点、出发点是()。

A.独立自主B.群众路线C.实事求是D.党的建设【答案】:C2.公文的结尾,通常采用的表述方式是()。

A.直接点明结论,以阐明制发此文的原因B.交代制发公文的根据与目的C.说出期望的目标D.发出号召,提出希望与要求【答案】:D3.1919年5月4日,五四爱国运动爆发的直接导火索是()。

A.巴黎和会上中国外交的失败B.日本出兵占领青岛1/ 10C.日本制造“济南惨案”D.《凡尔赛和约》的签订【答案】:A4.世界历史上出现过许多著名的都城,下列选项中不属于后人称作“世界四大古都”之一的城市是()。

A.希腊雅典B.埃及开罗C.中国北京D.意大利罗马【答案】:C5.甲在某公司招聘司机时,用假身份证应聘并被录用。

甲在按照公司安排独自一人将价值7万元的货物从北京运往山东途中,在天津将该货物变卖后潜逃,得款2万元。

甲的行为构成何罪()A.盗窃罪B.诈骗罪C.侵占罪D.职务侵占罪【答案】:D6.下列银行业务中,不属于中间业务的是()。

A.支付结算B.理财业务C.代收水电费D.发放贷款【答案】:D7.社会经济生活中有时会出现通货膨胀现象,其主要表现是()。

A.货币发行量超过流通中所需要的金属货币量B.社会总需求小于社会总供给C.物价总水平不稳定D.货币不断升值【答案】:A2/ 108.将单位内部的局域网接人Internet所需使用的接入设备是()。

A.中继转发器B.集线器C.路由器D.防火墙【答案】:C9.王国维在《人间词话》中提出了“治学三境界”,其中第二境界所引用的词句“衣带渐宽终不悔,为伊消得人憔悴”的作者是:A.柳永B.辛弃疾C.李清照D.晏殊【答案】:A10.据学者研究,甲午战争之前的三百年中,日本翻译中国书籍有129种之多,而中国翻译日本书籍却只有12种;但是之后的十几年中,日本翻译中国书籍仅有16种,而中国翻译日本书籍却达到了958 种,其中多数为政治、法律类书籍。

城镇土地使用税相关规定

城镇土地使用税相关规定
城镇土地使用税法 第2页
1、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包括外资单位) 和个人。
2、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土地所 在地的,其土地的实际使用人和代管人为纳税人。
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 其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人。
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都是纳税人, 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法 第3页
发生时间的通知》(赣地税发〔2012〕73号)
明确了:对因政府规划、拆迁困难等客观因素
造成纳税人无法使用的土地,只要纳税人能够提供
县以上人民政府(含本级)或所属国土部门出具的无
法使用该宗土地的有效证明,并经主管地税机关审
查属实的,对这部分土地面积可以延长到地上建筑
物和其他附着物拆除后的次月起申报缴纳城镇土地
城镇土地使用税法 第19页
(二)纳税地点 1.在土地所在地缴纳,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 2.纳税人在全国范围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
使用的土地,其城镇土地使用税分别向土地所在地 的税务机关缴纳。
城镇土地使用税法 第20页
我省的若干具体规定
1、《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纳税人受让取
得但无法使用的土地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
对此,实际操作比较困难。
城镇土地使用税法 第24页
二O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城镇土地使用税法 第2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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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 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 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 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3.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 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水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水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水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3.29•【字号】赣市府办发〔2015〕10号•【施行日期】2015.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水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赣市府办发〔2015〕1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龙南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赣州市水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定,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15年3月29日赣州市水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赣州市委、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市字〔2014〕35号),保留赣州市水利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增加的职责1.节水灌溉增效示范项目实施方案审批。

2.临时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滩地许可。

3.权限内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4.在河道、堤防背水面保护区500米内进行地下采矿及山区河道两侧采石、修公路等活动许可。

5.权限内洪泛区、蓄滞洪区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6.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损害河道工程的作业活动许可。

7.在河道工程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或者开展影响河道工程保护的活动许可。

8.利用堤顶、戗台、坝顶、水闸工作桥兼作公路审批。

(二)下放的职责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

2.开发利用河道、湖泊、水库从事旅游项目建设核准。

3.占用防洪规划保留区土地审核。

4.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

(三)取消的职责1.水利工程开工审批。

2.权限内江河故道、旧堤、原有工程设施等填堵、占用、拆毁审批。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

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的框架内,拟订水利建设与发展战略规划,组织编制主要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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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城市管理条例全文 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17-12-09 来源:赣南日报 【赣州晒房网导读】(2017年10月20日赣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17年11月30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章 管理规定 第四章 行 ...【我来说两句】 (2017年10月20日赣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17年11月30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章 管理规定 第四章 行政执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管理,提高城市公共服务水平,优化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的城市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管理,是指对城市规划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污染防治等公共事务和秩序实施管理、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 城市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服务为先,政府主导、公众参与,依法管理、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本市城市管理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实行属地管理,建立以县级人民政府为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基础,部门联动、权责统一的管理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城市管理工作的组织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奖惩,统筹协调解决城市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县(市、区)、乡(镇、街道)、社区应当划分网格单元,对城市管理事项实行网格化管理。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支持社会力量和社会资本参与城市管理,推动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和维护、园林绿化养护、环境卫生等城市管理社会化和公共服务市场化。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参与城市管理的权利,履行城市管理的义务,对违反城市管理的行为有权劝阻、举报。 第七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公开职责范围、执法依据、执法程序、监督方式以及其他有关行政执法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对城市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或者不当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依法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开展城市文明宣传教育,弘扬社会公德,提升公民文明素质和城市文明程度。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管理工作,应当建立城市管理协调机制,将城市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城市管理工作目标,运用信息技术提升城市管理水平。 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在所管辖区域内承担县级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管理的具体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开展城市管理工作。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方面的管理工作,依法集中行使城市管理领域行政处罚权。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信、公安、财政、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文化、环境保护、市场监管、房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城市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供水、供电、供气、邮政、通信、广播电视、公共交通等单位,应当在各自经营服务范围内提供公共服务,保障各项设备设施的安全使用和正常运行,配合做好城市管理工作。 第三章 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综合交通、环境卫生、户外广告、景观亮化、绿地系统、地下综合管廊、停车场所等专项规划,经依法批准后公布实施。但是,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城市新区开发、旧城改造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城市规划要求,优先安排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城市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临街建筑物及其防护设施保持整齐美观,风格、造型、色调相协调; (三)外观保持整洁完好,出现结构损坏、墙面剥离的,及时修缮、维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市管理工作目标,依法实施临街建筑物、构筑物的综合改造。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建筑物、构筑物实施下列行为: (一)改变、破坏外立面或者在外墙面新开门窗,改变原有门窗位置、大小和形状; (二)在屋顶、楼道、架空层、地下室等部位及住宅小区其他共用部位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三)下挖建筑物、构筑物底层或者周边地面; (四)拆除或者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安装防盗网、护栏等防护设施,应当符合国家、省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不得超出墙体安装。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施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工程开工前,工(场)地周边应当按照国家、省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设置实体围挡,并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公益广告。 (二)工(场)地出入口和场内主要道路应当硬化。 (三)工(场)地出口应当配备车辆冲洗设施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浆沉淀设施,并对所有出场的运输车辆进行冲洗。 (四)裸露的场地、集中堆放的泥土砂石以及施工过程中产生扬尘的场所,应当采取防尘降尘措施。 (五)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含余土)应当按照审批规定放置,采取安全措施。建筑垃圾应当交由经核准的单位处置,不得擅自处置。 (六)施工工期在六个月以上或者工程规模中型以上的,工(场)地车辆出入口应当安装视频监控装置,并接入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 (七)工程车辆应当依法办理相关证照、悬挂车牌,保持车身清洁,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八)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修复因施工损坏的周边市政公用设施、绿地等。 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地应当遵守前款第二项至四项的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在尚未开工建设的土地或者其他空地上,不得有擅自倾倒、堆放建筑垃圾(含余土)等行为。 第十八条 城市道路、桥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路面平整,附属设施完好、整洁; (二)交通信号灯、标志、标线、护栏、隔离墩、技术监控设备等的设置,符合国家标准和道路交通安全的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影响城市道路、桥梁安全或者通行的行为: (一)损坏或者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桥梁; (二)损坏或者擅自拆除、移动城市道路、桥梁附属设施; (三)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擅自设置道闸、路桩、地锁、隔离墩等; (四)在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擅自实施河道疏浚、建筑打桩、地下管道铺设等危及城市桥梁安全的行为; (五)其他影响城市道路、桥梁安全或者通行的行为。 第二十条 经批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 (二)施工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 (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及时清理现场或者恢复原状。 第二十一条 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三个月内办理移交手续。未办理移交的,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管养维护责任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二条 管线建设和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新建、改建、扩建市政公用设施,根据城市规划同步下地铺设管线,并按照隐蔽方式设置管线附属设施。 (二)现有架空线缆、杆架和控制箱柜等应当根据规划逐步下地铺设或者采取隐蔽措施。 (三)管线设置应当规范,标志清晰、明显。 (四)有关部门在审批涉及管线安全管理的工程建设项目时应当征询产权人的意见。 (五)产权人应当对管线进行日常巡查和维护,发现损坏的立即修复、更换;无法立即修复、更换的,可以适当延长期限。 城市建设施工应当保证各类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 第二十三条 城市功能照明和景观亮化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城市照明设施技术标准和节能环保要求,防止光污染和过度照明。 未经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在景观亮化中使用强力探照灯和大功率泛光灯等灯具。 景观亮化设施由产权人或者政府确定的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 第二十四条 城市新建区域实行雨污分流,污水管网、雨水管网不得混接。已建成的雨污合流排水管网应当根据规划逐步分流改造。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城市排水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监督和管理,运营单位应当保证设施正常运行。 第二十五条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道路及周边区域的日常管理巡查。发现路面、配套设施出现损坏或者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等问题,及时处理或者立即通知有关单位处理。 产权人或者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道路、桥梁的附属设施巡查、管理和维护。发现有丢失、损坏、移位等情形,应当立即采取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护栏等临时防护措施,并在二十四小时内补装、更换或者正位。 第二十六条 禁止下列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碎玻璃、塑料瓶、易拉罐、包装袋等废弃物; (二)从建筑物、构筑物向外抛撒物品; (三)对饲养的宠物排出的粪便不及时清理; (四)在城市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的阳台或者窗外堆放、吊挂影响市容的物品; (五)将垃圾及其他废弃物放置到垃圾收集设施以外的场所; (六)随意倾倒生活、餐厨污水; (七)擅自占用公共场地堆放物料; (八)其他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应当保持干净整洁。遇重大庆典或者举办国际性、全国性大型活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对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进行清洗或者涂装。 古代和重要近现代建筑物、构筑物的清洗、涂装,按照文物和历史建筑物保护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八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安全牢固、整洁美观、内容合法,不违背公序良俗,符合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和国家、省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违法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无法确定其所有人和管理人的,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在公共媒体发布公告,督促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改正。公告期不得少于六十日。公告期满,未改正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 设置店招牌匾应当符合国家、省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和有关技术规范。产权人、经营者或者使用者应当加强对店招牌匾的日常维护,对破损、脱色、字体残缺等影响城市容貌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发现之日起十日内予以维修、更新。 第三十条 禁止在城市道路上散发广告宣传品,擅自悬挂商业广告。 禁止擅自在楼道、电梯、公交站台、公厕等城市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杆件、树木上张贴、刻画、书写小广告。 第三十一条 临街门店的经营者或者产权人应当保持门前干净整洁,协助维护市容秩序,爱护花草树木和市政公用设施,未经批准不得占道经营。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照方便群众、合理布局的原则,划定临时设摊经营区域和时段,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临时摊点经营者应当在规定的临时设摊经营区域和时段内设摊经营,及时清理经营产生的垃圾,保持地面清洁。 第三十二条 城市建筑退让红线公共服务区域范围内的市政公用设施、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的日常管理维护和市容秩序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 第三十三条 承运垃圾、砂石、灰浆、散装水泥、预拌商品混凝土等散装、流体物品,应当使用符合规定的运输车辆,采取密闭、包扎、覆盖等措施。 第三十四条 从事建筑垃圾处置的单位,应当依法向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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