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处理厂设计综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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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上海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1997为了操纵上海市地面水和地下水污染,爱护水体水质,保证人体健康,爱护生态平稳,促进经济和社会进展。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爱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结合上海市实际情形,特制定本标准。

1范畴本标准规定了污染物类不、污染监测及实施监督。

本标准适用于上海市范畴内所有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3552-83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GB8703-88辐射防护规定GB12997-91采样方案设计GB12998-91采样技术指导GB12999-91样品的储存和治理技术规定3定义3.1污水:指所有排污单位排放的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的总称。

3.2排水量:指在生产过程中直截了当用于工艺生产的水的排放量,不包括间接冷却水、厂区锅炉及电站排水;以及生活污水排放量。

4污染物操纵内容4.1污染物分类按照污染物的危害特性,按照国家标准将污染物分成二类,第一类17 项,第二类63项。

4.2污染物排放去向分类4.2.1专门爱护水域专门爱护水域指:经国家、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自然爱护区范畴内水域;黄浦江上游水源爱护区水域;由本市各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郊县居民集中生活饮用水取水口的卫生防护带。

4.2.2爱护水域爱护水域指:黄浦江上游准水源爱护区;本市各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居民集中生活饮用水源爱护区;淡水养殖水域。

4.2.3一样水域一样水域指:除以上专门爱护水域和爱护水域以外的其他内河水域。

4.2.4长江口、杭州湾4.2.5污水总管4.2.6污水处理厂4.3标准分级4.3.1标准分级原则第一类污染物实施统一的排放浓度标准。

第二类污染物按污水排放去向实施三个级不的排放浓度标准,不同时段的排污单位实施不同的排放标准。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发布稿)2018年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发布稿)2018年

ICS XX.XX.XXZ XXDB31上海市地方标准DB31/199-2018代替 DB 31/ 199-2009污水综合排放标准Integrated wastewater discharge standard(发布稿)2018 -11 -30 发布2018 -12 -1 实施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发布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目次前言....................................................................................................................................................................................................................... i i1适用范围 (1)2规范性引用文件 (1)3术语和定义 (4)4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6)5污染物监测要求 (10)6实施与监督 (17)附录 A(资料性附录)水质总锡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18)附录 B(资料性附录)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分光光度法 (22)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水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环境、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对 DB 31/199-2009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进行修订。

本标准规定了适用范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污染物监测要求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内容。

本标准于1997 年 11月首次发布,2009 年第一次修订,本次修订为第二次修订。

本标准对DB 31/199-2009的主要修订之处如下:―― 调整了标准适用范围;删除了原标准对个别行业的特别要求;―― 调整了标准分级;将原第一类污染物两个级别的排放标准调整为执行同一级别的排放标准,将原第二类污染物三个级别的直接排放标准调整为二个级别;―― 增加了间接排放和协商排放的规定;―― 调整了污染物控制项目;增加了总锑、总铊、总铁、二氯甲烷、硝基酚、硫氰酸盐、多氯联苯、滴滴涕、六六六、壬基酚、六氯代-1,3- 环戊二烯、苯胺和多环芳烃、苯系物总量共14 项污染物控制项目;取消元素磷污染物控制项目;将现行标准的可溶性钡、五氯酚及五氯酚钠(以五氯酚计)、硝基苯类(以硝基苯计)、总大肠菌群(仅针对涉及生物安全性的废水)等 4 项指标分别调整为总钡、五氯酚及五氯酚盐(以五氯酚计)、硝基苯类、粪大肠菌群;将现行标准的二甲苯总量调整为1,2- 二甲苯、 1,3- 二甲苯、和 1,4- 二甲苯 3 个项目;――调整了部分污染物项目的排放限值;收严了总汞、总镉、化学需氧量等63 个污染物项目的排放限值;―― 更新了部分污染物项目的测定分析方法。

《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GB.T50335-2002)

《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GB.T50335-2002)
再生水水源水质应符合现行的《污水排入城市下道水质标准》(JC 3082)、《生物 处理构筑物进水中有害物质允许浓度》(GBJ 14)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 的要求。
当再生水厂水源为二级处理出水时,可参照二级处理厂出水标准,确定设计水质。 3.0.4 再生水用户的确定可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朱广汉 吕士健 杭世 方先金 陈 立 范 洁 林雪芸 杨宝红 齐芳菲 陈立学
第4页
目次
前 言 ........................................................... 4 1 总 则 ....................................................... 6 2 术 语 ....................................................... 6 3 方案设计基本规定 ............................................... 7 4 污水再生利用分类和水质控制指标 ................................. 8
2000
① 当循环冷却系统为铜材换热器时,循环冷却系统水中的氨氮指指应小于 1mg/L
4.2.3 再生水用于工业用水中的洗涤用水、锅炉用水、工艺用水、油田注水时,其水质
应达到相应的水质标准。当无相应标准时,可通过试验、类比调查或参照以天然水为水
源的水质标准确定。
4.2.4 再生水用于城市用水中的冲厕、道路清扫、消防、城市绿化、车辆冲洗、建筑施
4.2.2 再生水用于工业冷却用水,当无试验数据与成熟经验时,其水质可按表 4.2.2 指
标控制,并综合确定敞开式循环水系统换热设备的材质和结构型式、浓缩倍数。水处理

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目次
前 言 ............................................................................................. II 1 适用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与定义 .......................................................................................... 3 4 污水排放控制要求.................................................................................... 4 5 污染物监测要求...................................................................................... 9 6 实施要求........................................................................................... 12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水质 钴的测定 无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 14 附 录 B (规范性附录) 水质 总锡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16 附 录 C (规范性附录) 水质 半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 ..................................... 19 附 录 D (规范性附录) 水质 溶解性总固体的测定 称量法 .............................................. 23 附 录 E (规范性附录)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分光光度法............................................. 25 附 录 F (规范性附录)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在线测定 重铬酸钾-分光光度法 ................................ 27 附 录 G (规范性附录) 水质 甲醇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 30 附 录 H (规范性附录) 水质 酚类化合物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 33 附 录 I (规范性附录) 水质 1,2-二氯乙烷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36 附 录 J (规范性附录) 水质 乙腈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 39 附 录 K (规范性附录) 水质 丙烯醛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 42 附 录 L (规范性附录) 水质 丁基黄原酸的测定 铜试剂亚铜分光光度法................................... 45 附 录 M (规范性附录) 水质 总大肠菌群的测定 多管发酵法 ............................................ 47

DB21 1627-2008 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DB21 1627-2008 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医疗机构污水直接排放的执行本标准表 1 的规定,排入污水处理厂的执行 GB18466《医 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相关规定。
4.2.3 其它污水 直接排入允许排放区受纳水体的污水,执行表 1 的规定。
3
《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表1
直接排放的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单位:mg/L
序号
污染物或项目名称
1.0m3 /t 焦碳
1.5 m3/t 产品 10 m3/t 产品 5 m3/t 产品 10 m3/t 产品 1.0 m3/t 产品 60 m3/t 产品 10 m3/t 产品
6
《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6
石油开采
原油 油页岩
7
石油炼制工业
8
合成洗涤剂工业
9
合成脂肪酸工业
10
湿法生产纤维板工业
11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1、调整了排放标准体系和标准名称,将 DB21-59-1989《辽宁省沿海地区污水直接排入 海域标准》和 DB21-60-1989《辽宁省污水和废气排放标准》合并为本标准; 2、调整了控制排放的污染物项目,提高了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3、取消了按污水排放去向分级控制的规定。 本标准对污染物排放控制的总体水平严于 GB 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DB 21-59-1989《辽宁省沿海地区污水直接排入海域标准》和 DB 21-60-1989《辽宁省污水和废气排放标准》废止。 本标准为强制性标准。 本标准由辽宁省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辽宁省人民政府批准。 本标准起草单位:大连理工大学。 本标准由辽宁省环境保护局解释。
21
辽宁省地方标准
DB 21/1627-2008

某城镇污水处理工艺设计(SBR法)课程设计

某城镇污水处理工艺设计(SBR法)课程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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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污水处理厂设计规模
3.1 污水处理厂位置的确定
由于该城镇的地形从北向南逐渐降低,经常处于东北风情况下,且城镇最南 方有河流流出,故污水处理厂的位置确定在城镇南方紧挨河流处。
3.2 污水处理厂的设计规模
污水处理厂规模以处理水量的平均日平均时流量计, 本次设计在计算污水处 理厂规模时,采用综合用水定额进行排水量的计算。 查资料可取综合折减系数 0.8,水渗入量取污水量的 15%,所以近期处理水 量为:Q近 420 4.8 10 4 0.8 1.15 10 3 10 4 1.85 万m 3 / d ;远期处理水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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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主要参考文献
1.《给水排水设计手册》,1 册、5 册、10 册、11 册,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2.《给水排水快速设计手册》,2 册、4 册、5 册,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1998 年 6 月. 3.《排水工程》,上、下册,第三版,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96 年 6 月. 4.《市政工程定额与预算》,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编,中国计划出版社, 1993 年 6 月. 5.《污水脱氮除磷技术》,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98 年 11 月. 6.《城市污水生物处理新技术开发与应用》,化学工业出版社,2001 年 5 月. 7.《水处理新技术及工程设计》,化学工业出版社,2001 年 5 月. 8.《排水管网理论与计算》,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0 年 12 月. 9.《城市中小型污水处理厂的建设与管理》,化学工业出版社,2001 年 5 月. 10.期刊《给水排水》,近几年各期. 11.期刊《中国给水排水》,近几年各期.
Q远 =510 9.0 10 4 0.8 1.15 10 3 10 4 =4.22 万m 3 / d 。据此,污水处理厂的设计

辽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

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作者:————————————————————————————————日期:辽宁省地方标准DB 21/1627-2008代替:DB 21-59-1989DB21-60-1989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发布稿)2008年7月1日发布2008年8月1日实施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辽宁省环境保护局发布目次前言1 范围 (2)2 规范性引用文件 (2)3 术语和定义 (2)4 污水排放控制要求 (3)5 污染物检测要求 (8)6 实施要求 (10)前言本标准规定了25种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和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

同时,本标准对辽宁省执行GB 18918-2002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对各类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等要求,作了明确规定。

本标准是对辽宁省DB21-59-1989《辽宁省沿海地区污水直接排入海域标准》和DB21-60-1989《辽宁省污水和废气排放标准》的修订。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1、调整了排放标准体系和标准名称,将DB21-59-1989《辽宁省沿海地区污水直接排入海域标准》和DB21-60-1989《辽宁省污水和废气排放标准》合并为本标准;2、调整了控制排放的污染物项目,提高了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3、取消了按污水排放去向分级控制的规定。

本标准对污染物排放控制的总体水平严于GB 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DB 21-59-1989《辽宁省沿海地区污水直接排入海域标准》和DB 21-60-1989《辽宁省污水和废气排放标准》废止。

本标准为强制性标准。

本标准由辽宁省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辽宁省人民政府批准。

本标准起草单位:大连理工大学。

本标准由辽宁省环境保护局解释。

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25种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和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

污水处理厂氧化沟设计计算

给水排水工程技术毕业课程设计乌鲁木齐市某地区排水工程施工图预算学年学期班级指导教师姓名学号新疆XX学院设备工程系目录内容摘要一、设计题目二、设计任务书三、污水处理厂的设计规模四、污水处理程度的要求五、设计内容六、氧化沟的工艺流程图七、设计计算八、污水处理厂平面布置九、污水处理厂高程计算十、参考文献十一、附图内容摘要本设计为策勒县污水处理厂工程工艺设计,污水处理厂规模为30240 m3/d,污水主要来源为生活污水和工业污水,主要采用氧化塘处理方法。

污水处理厂处理后的出水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96)一、设计题目新疆策勒县污水处理厂工艺设计二、设计任务书1、设计的任务和目的毕业设计是一项重要的实践性教学环节,是培养学生应用所学专业理论知识解决工程实际问题、提高设计制图水平及使用各种技能资料能力的重要手段,通过毕业设计,使学生了解和熟悉排水工程设计的一般原则、步骤和方法;掌握污水处理厂的设计计算方法及设计说明、计算书的编制方法、施工图的绘制方法。

2、设计简介本设计为给水排水工程技术专业专科毕业设计,是大学三年教学计划规定的最后一个实践性环节。

本设计题目为策勒县污水处理厂工艺设计。

在指导老师的指导下,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设计。

3、设计内容(1)、处理工艺流程选择(2)、污水处理构筑物的设计(3)、污水处理工艺施工图初步设计的绘制4、设计依据本设计根据给水排水工程技术专业毕业设计任务指导书、《给水排水设计手册》(第五册)、《水处理手册》《水处理设计手册》《给水排水设计手册(第二版)第1册》《给水排水常用数据手册(第二版)》《水处理工程技术》《给水排水设计手册》(第11册)《排水工程(第二版)》(下册)等进行设计。

设计原始资料3、处理方案的确定一般对于小型污水处理工艺,常用的方法有:对于活性污泥法有低负荷的氧化沟法、氧化塘法、延时曝气法、SBR法、CAST法;对于生物膜法有生物曝气滤池法、接触氧化法及生物转盘。

污水处理厂工程EPC总承包项目评标办法

污水处理厂工程EPC总承包项目评标办法(综合评估)评标办法前附表1. 评标方法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

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和本章第3.2款规定的详细评审办法进行打分,并按投标人综合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名次序;投标人综合得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随机抽签确定中标候选人的排序。

2. 评审标准2.1 初步评审标准2.1 初步评审标准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2.2.1 分值构成(1)承包人建议书: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承包人实施方案:见评标办法前附表;(3)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 评分标准(1)承包人建议书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承包人实施方案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3)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3. 评标程序3.1 初步评审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

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第1.4.4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1.3 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2 详细评审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

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

21辽宁省地方标准DB 21/1627-2008代替:DB 21-59-1989DB 21-60-1989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发布稿)2008年7月1日发布2008年8月1日实施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辽宁省环境保护局发布目次前言1 范围 (2)2 规范性引用文件 (2)3 术语和定义 (2)4 污水排放控制要求 (3)5 污染物检测要求 (8)6 实施要求 (10)前言本标准规定了25种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和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

同时,本标准对辽宁省执行GB 18918-2002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对各类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等要求,作了明确规定。

本标准是对辽宁省DB21-59-1989《辽宁省沿海地区污水直接排入海域标准》和DB21-60-1989《辽宁省污水和废气排放标准》的修订。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1、调整了排放标准体系和标准名称,将DB21-59-1989《辽宁省沿海地区污水直接排入海域标准》和DB21-60-1989《辽宁省污水和废气排放标准》合并为本标准;2、调整了控制排放的污染物项目,提高了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3、取消了按污水排放去向分级控制的规定。

本标准对污染物排放控制的总体水平严于GB 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DB 21-59-1989《辽宁省沿海地区污水直接排入海域标准》和DB 21-60-1989《辽宁省污水和废气排放标准》废止。

本标准为强制性标准。

本标准由辽宁省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辽宁省人民政府批准。

本标准起草单位:大连理工大学。

本标准由辽宁省环境保护局解释。

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25种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和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

本标准适用于辽宁省辖区内所有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污水排放的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运营后的污水排放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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