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退出、流转办法
广东省宅基地管理办法

广东省宅基地管理办法广东省宅基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保障农民合法土地财产权利,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依法批准(或合法使用)建设住宅占用的农村集体土地。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其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三条农村宅基地的安排与使用应当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遵循规划先行、一户一宅、标准控制、依法审批的原则。
依法取得的农村宅基地,应当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登记,依法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办事处)政府依法履行职责。
县级以上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制定本市、县宅基地管理细则。
县级以上政府建设规划、房管、林业、农业、水利、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村宅基地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街道办事处)政府协助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计划第五条乡(镇)政府应当依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镇)规划、村庄规划。
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造住宅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村庄原则上不再安排单宗分散的宅基地。
城市、镇规划区外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造住宅应当符合乡(镇)规划、村庄规划。
第六条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住宅建设逐步向小城镇和中心村集中,鼓励和支持有条件地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公寓式住宅。
株洲市区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

株洲市市区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集体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实施城乡统筹,服务“两型”社会建设和新农村建设,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维护集体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和《湖南省集体建设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四区行政区域内村庄、集镇农村村民宅基地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或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辖区内管理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村民建房是指农村村民在依法取得的农村宅基地上自建房屋的行为;住房用地面积是指住房垂直投影占地面积;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居民个人取得合法手续用以建造住宅的土地,包括房屋、厨房、院落等用地。
第四条株洲市国土资源局是本市村民宅基地用地的行政主管部门;各区国土资源分局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村民宅基地用地管理。
市规划局、市发改委、市农办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农村村民建房应坚持以下原则:(一)依据规划原则。
农村宅基地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不符合规划或者未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的,不得审批农村村民宅基地建设用地。
(二)节约用地原则。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应节约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农村村民建房应当充分利用旧宅基地、空闲地和其它未利用地,严格控制使用耕地。
(三)相对集中原则。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按规划、有计划地逐步向小城镇、中心村和规划建设住宅小区集中。
农村建房应与村庄整治、危房改造相结合。
除危房改造外,限制审批新建、重建、改建住宅,严格控制零星建房,实行统规、联建或宅基地换房。
(四)依法审批原则。
农村宅基地有序退出的指导意见

农村宅基地有序退出的指导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盘活农村零星宅基地,对闲置、废弃的宅基地,积极探索、建立有效的农村宅基地有序退出机制,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对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政策占用的农村宅基地依法强制退出,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和耕地保护。
结合本地实际,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指导意见所指的农村宅基地有序退出,是指以村规划为引领,本人自愿申请相结合,对废弃、闲置、倒塌的住房、附属设施、晒坝等采取无偿或有偿方式退出宅基地。
第二章退出原则第三条规划引领:对不符合村庄规划的部分,依规进行退出。
第四条居有保障:在确保村民住有所居的前提下,方可对闲置、废弃宅基地退出。
第五条自愿有偿:对于“一户一宅”、符合规划的,根据村民意愿,可自愿申请有偿退出。
第六条地利共享:村民退出的宅基地,由村民理事会收回后重新分配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村民使用,促使土利用集约节约化;或复垦为耕地并形成建设用地指标保留一定比例于本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后期本集体经济组织开发利用。
第三章退出方式、范围、类别第七条农村宅基地有序退出方式分为无偿退出和有偿退出两种方式。
第八条退出范围(一)无偿退出的范围:对不符合村规划,且无产权证明的整体或部分超面积的住宅、附属设施、晒坝等建筑物或构筑物。
(二)有偿退出的范围:1.对不符合村规划,但产权证明齐全的住宅、附属设施、晒坝等建筑物或构筑物,必须进行有偿退出。
2.对符合村规划,且产权证明齐全的住宅、附属设施、晒坝等建筑物或构筑物,根据村民意愿,可自愿申请有偿退出。
第九条农村宅基地有偿退出类别分为完全退出和部分退出。
(一)完全退出:自愿有偿退出合法占用宅基地,且不再保留宅基地资格权的。
(二)部分退出:自愿有偿退出合法占用宅基地但继续保留宅基地资格权的,如有需要可以再申请。
第四章有偿退出标准第十条有偿退出补偿补助标准:(一)拆除住宅的,按产权证登记的房屋主体结构的建筑面积计算,门窗及房屋墙体以内的所有附属设施一律不再单独清算和另行补助补偿。
昭通市农业农村局、昭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昭通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昭通市农业农村局、昭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昭通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昭通市农业农村局,昭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公布日期】2021.11.15•【字号】昭市农规〔2021〕2号•【施行日期】2021.1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土地资源正文昭通市农业农村局、昭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昭通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现将《昭通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昭通市农业农村局昭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1年11月15日昭通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维护农民和集体的合法权益,促进乡村振兴和城乡融合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住宅“八不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27号)、《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指导意见〉的通知》(云自然资〔2020〕1号)、《云南省农业农村厅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建立联审联管机制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云农经〔2020〕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昭通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宅基地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
农村村民是指在本村内具有村集体组织成员身份的居民。
第三条农村宅基地管理坚持“集体所有、成员使用,一户一宅、限定面积,无偿取得、长期占有,规划管控、内部流转”的原则和实行部省指导、市县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管理机制。
农村宅基地退出中农民权益问题及对策分析

农村宅基地退出中农民权益问题及对策分析1. 引言1.1 农村宅基地退出背景农村宅基地退出是指政府出台政策,对农村宅基地进行统一规划、整治和退出,以实现农村土地集约利用和农村居民宅基地可持续利用的目的。
近年来,随着城乡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土地资源的日益稀缺,农村宅基地退出成为了一项重要的改革任务。
农村宅基地退出背景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农村宅基地资源利用不合理。
由于长期以来土地流转、承包制度不完善,导致一些农村宅基地被闲置或者被大量低效利用,严重浪费了土地资源。
政府出台了宅基地退出政策,通过统一规划、整治和退出,提高土地资源利用率。
城市化进程加快。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农村宅基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面临了新的挑战。
宅基地退出可以有效减少农村占地过大、建设不规范的现象,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
1.2 农民权益受损现状农村宅基地退出中存在权益差距显著的问题。
一些地方政府在宅基地退出过程中对农民的补偿标准不统一,导致一些农民因为地区差异而遭受损失,权益受损程度不同。
这种差距使得一些农民因为资金补偿不足而无法重新安置,面临生计困境。
农民在宅基地退出过程中的参与度较低,权益保障不足。
一些地方政府在决定宅基地退出方案时往往缺乏与农民的充分沟通与协商,导致农民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一些农民因为缺乏信息透明,对于退出政策的具体内容和自身权益了解不清,容易受到利益损失。
农村宅基地退出中存在违法侵权现象。
一些开发商和政府部门在宅基地退出过程中存在违法侵权行为,以低价收购宅基地或强制拆迁等方式损害农民权益。
这种现象严重影响农民的合法权益,也加剧了农村社会稳定的风险。
农民权益在农村宅基地退出过程中受到了严重损害,需要政府和社会各界共同努力,建立完善的保障机制,确保农民在宅基地退出中能够得到公平、合法的待遇。
2. 正文2.1 宅基地退出的现实问题宅基地退出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着程序不规范的问题。
一些地方政府在宅基地退出时并未按照相关法规和程序操作,导致农民在权益受损的情况下无法维权。
重庆退出宅基地补偿标准

重庆退出宅基地补偿标准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重庆市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对宅基地的退出和补偿标准进行了规范。
这些政策的出台,旨在促进城市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推动农村土地流转,实现农民增收致富。
下面就重庆退出宅基地补偿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根据相关规定,农村宅基地的退出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政策法规的规定,依法依规进行。
在退出宅基地时,应当与宅基地所在村民(居民)小组或者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协议,明确退出宅基地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其次,重庆市规定,宅基地的退出补偿标准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收益等因素综合确定。
具体包括宅基地的位置、面积、土地肥力、土地市场价格等因素。
在确定退出补偿标准时,应当充分考虑农户的合法权益,确保其合理获得补偿。
另外,农村宅基地的退出补偿标准还应当综合考虑宅基地上的房屋、附属设施、果树、菜地等因素,对这些附属设施的补偿应当合理、公正。
同时,对于因退出宅基地而导致的农户生产生活的影响,也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和安置。
总的来说,重庆市退出宅基地补偿标准的出台,对于促进农村土地资源的流转和集约利用具有积极意义。
这一政策的实施,将有力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的目标。
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相关部门应当加强政策宣传,引导农民依法依规退出宅基地,确保政策的顺利实施。
同时,要建立健全退出宅基地补偿标准的监督机制,加强对补偿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防止出现违规操作和资金挪用等问题。
总之,重庆退出宅基地补偿标准的出台,为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农民增收致富提供了有力支持。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切实落实政策,确保政策的有效实施,为农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稳定作出积极贡献。
临沂市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
临沂市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保障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申请、使用、流转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农村宅基地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公正、公开;(二)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三)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宅基地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宅基地的申请与审批第五条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二)符合村庄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三)确有建房需求,且无其他住房。
第六条申请宅基地的程序:(一)村民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二)村民委员会审核并公示;(三)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四)县(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七条宅基地的审批应当严格控制规模,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三章宅基地的使用与管理第八条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宅基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九条宅基地使用权人应当爱护土地,不得破坏土地资源。
第十条宅基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第四章宅基地的流转第十一条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流转。
流转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合法的原则。
第十二条宅基地流转应当在村民委员会的监督下进行,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占用、非法转让宅基地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宅基地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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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农村宅基地流转新政策
一、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流转模式1.互换互换土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为方便耕种和各自的需要,对各自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进行的简单交换,是促进农村规模化、产业化、集约化经营的必由之路。
30年前,中国农村实行土地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民分到了土地。
但由于土地肥瘦不一,大块的土地被分割成条条块块。
划分土地时留下的种种弊病,严重制约着生产力的发展和产量的提高。
如何让土地集中连片,实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于是互换这种最为原始的交易方式,进入农民视野。
2.交租在市场利益驱动和政府引导下,农民将其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给大户、业主或企业法人等承租方,出租的期限和租金支付方式由双方自行约定,承租方获得一定期限的土地经营权,出租方按年度以实物或货币的形式获得土地经营权租金。
其中,有大户承租型、公司租赁型、反租倒包型等。
3.入股入股,亦称“股田制”或股份合作经营,是指在坚持承包户自愿的基础上,将承包土地经营权作价入股,建立股份公司。
在土地入股过程中,实行农村土地经营的双向选择(农民将土地入股给公司后,既可继续参与土地经营,也可不参与土地经营),农民凭借土地承包权可拥有公司股份,并可按股分红。
该形式的最大优点在于产权清晰、利益直接,以价值形态形式把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长期确定下来,农民既是公司经营的参与者,也是利益的所有者,是当前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机制的新突破。
4.宅基地换住房,承包地换社保以重庆为例,去年被国家批准为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后,在土地改革领域率先进行大胆探索,创造了土地流转的九龙坡模式即宅基地换住房、承包地换社保。
也就是说,农民放弃农村宅基地,宅基地被置换为城市发展用地,农民在城里获得一套住房。
农民放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享受城市社保,建立城乡统一的公共服务体制。
5.股份+合作中国山东省宁阳县探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新机制,建立起“股份+合作”的土地流转分配方式。
这种模式是,农户以土地经营权为股份共同组建合作社。
宅基地内部流转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宅基地,作为我国农村居民的基本居住用地,承载着农民的住房需求和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功能。
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宅基地的流转问题日益凸显。
为规范宅基地的内部流转,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我国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
本文将就宅基地内部流转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宅基地内部流转的概念宅基地内部流转,是指宅基地使用权人将其宅基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其他成员的行为。
内部流转是宅基地流转的一种形式,与宅基地外部流转(即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流转)相对应。
三、宅基地内部流转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后,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赠与、继承等。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赠与、继承等。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赠与、继承等。
”四、宅基地内部流转的条件1.转让方须为宅基地使用权人宅基地内部流转的转让方必须是宅基地使用权人,即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并拥有房屋产权的农民。
2.受让方须为集体经济组织内成员宅基地内部流转的受让方必须是集体经济组织内成员,即具有农村户籍且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民。
3.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内部流转应遵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4.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宅基地内部流转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包括相邻关系、土地承包经营权等。
5.依法办理手续宅基地内部流转应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包括签订转让协议、变更登记等。
五、宅基地内部流转的程序1.签订转让协议转让方与受让方应签订书面转让协议,明确转让内容、转让价格、付款方式、交付时间等。
农村宅基地制度变迁及其流转模式
其流 转模式
● 陈前虎 吴 一 洲
业合 作 化 开始 , 民所 有 的一 切 土地 包 农
括宅基地都转变为集体所 有、 一经营 统
使 用 的 土地 制 度 , 民公 社 彻底 消灭 了 人 农 村 土地 的私 有制 , 实行 了“ 级 所 有 , 三 队为 基础 ” 的土 地集 体所 有 制。1 7 9 8年 改 革 开 放 以后 , 行 了分 田到 户 , 宅 实 但 基 地 管理 仍是 城 乡分 割 、 用地 部 门分 管
从 20 0 5年 下半 年 开 始 ,天 津 市 在 的社 会保 障 。同 时流转 过程 中存 在 的问
包 控 制 , 可 以 流 转 变 为 不 得 流 转 ; 是 广 泛 征 求农 民 意 愿 和 深 入 调 研 的基 础 题 也 较 多 , 括 与土地 规 划 的冲突 。 从 二 土 地 使 用权 则 是 经 历 了从 自 由流 转 到 上 , 索性 地 实 施 了 “ 宅基 地 换 房 ” 探 以 的 不 得 流 转 , 到 当前 的局 部 流 转 , 向 新模 式 , 被 列 为 全 国试 点 城 市 。 该 模 再 并 并
一
体 化 ; 有 在 国土 资源 部 批 准 的 “ 只 挂 转 , 改善 了失 地 农 民 的社 会 保 障 和 再 的转 让 而发 生流 转 。 流转 方式 上 , 也 在 通过
钩 ” 点 区 内 , 括 宅 基 地 在 内 的 农 民 就 业水 平 ,节 约 集 约 利 用土 地 资 源 , 试 包 促 流转 取得 的 建设 用地使 用 权不 得用 于商 改 集 体 建设 用 地 使 用 权 才 能 进 行 严 格 限 进 农业 规 模 经 营 , 善 了生 活 条 件 和 环 品房 地产 开发 建设 和住 宅 建设 ;而 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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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地退出、流转办法
为健全本村村民住房保障机制,确保户有所居,提升农
村宅基地管理水平,促进耕地保护,改善村庄人居环境,实
现土地节约利用。结合本村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宅基地的退出
(一)、退出方式
根据本人申请,可采取无偿、有偿两种方式退出宅基地。
“一户多宅”不符合规划的多宅部分,闲置、废弃或者
影响规划和环境卫生的厕所、畜禽舍、附属房和倒塌的住房
以超面积的院套等建筑物或构筑物必须拆除将宅基地归还
集体。在宅基地确权发证时,对闲置、废弃或者影响规划和
环境卫生的厕所、畜禽舍、附属房和倒塌的住房不登记不发
证,对“一户多宅”的多宅部分只登记不发证。
1、无偿退出
闲置、废弃或者影响规划和环境卫生的厕所、畜禽舍、
附属房和倒塌的住房以及超面积的院套等建筑物或构筑物
必须拆除将宅基地归还集体,村民可以无偿退出,也可根据
本村以往惯例,经本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决策,按宅基地退出
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为解决本村厕所问题,由集体统一规划,建设公共厕所。
对有生产用房需求的村民,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规划统一安
排。村民在建设生产用房前需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协议,对
闲置两年的生产用房村集体经济组织将无偿收回。
2、有偿退出
(1)、“一户多宅”的多宅部分。符合规划的,鼓励在
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符合建房条件的人员中流转;对无法流
转,但有退出愿望的可实行有偿退出。
(2)、“一户一宅”及“一户多宅”全部退出的,补偿
标准50元每平方,但需提供有房居住的证明。
(二)、宅基地退出补偿标准
对自愿退出的建筑物、构筑物按以下标准:
1、退出的建筑物:50元/㎡;
2、院子及附属房无偿退出或经本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决
策补偿价格;
3、由村民事务理事会以台账形式进行登记,用于抵扣
将来该户在符合“一户一宅”条件下,需要购买相应面积宅
基地的费用。
(三)、办理程序
申请人持以下材料行村民事务理事会提出申请。
1、宅基地退出申请表;
2、土地使用证或权属证明材料;
3、家庭户口薄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材料;
4、现居住场所的证明材料;
5、全部退出宅基地的,还应当提交不再重新申请宅基
地的承诺书;
6、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7、报村委会审查;
8、乡人民政府对退出宅基地进行审核;
9、由申请人与本集体经济组织签订《自愿退出宅基地
协议》;
10、清扫建筑物、构建物;
11、申请房屋处置验收。
(四)、有偿退出资金措施
1、从超面积及农民建房有偿使用费中支出;
2、村级集体经济收益中支出;
3、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资源流转收益中支出;
4、村级集体资产抵押贷款支出;
5、相关部门借资及资助支出;
6、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承诺担保约定补偿。
二、宅基地流转
(一)、流转方式
本村宅基地可采取转让、置换、赠与、出租等方式进行
流传。
(二)、流传范围
受让人、承租人、受赠人应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符合
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成员。
(三)、流传条件
转让方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方可流转:
1、转让方流传宅基地后在农村或城镇仍有合法住所,
能保证基本居住需要,流传后不得再申请宅基地(“多宅一
户”的除外);
2、流传的宅基地和房屋,必须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
且产权明晰无争议;
3、流转的宅基地和房屋,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村庄规划和镇规划;
4、宅基地流转必须经村民理事会同意;
5、流传的宅基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受让方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继承除外):
1、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符合建房条件。
(四)、流转程序
1、申请。宅基地流转双方必须同时向村民理事会申请,
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后,村民事务理事会将申请
流转双方的相关信息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公示7天,无异
议的,报村委会审查。
2、审查。村委会对流转双方的资格进行审查,通过审
查的报镇政府审核。
3、审核。镇政府宅改办在接到申请后,组织人员对宅
基地流转进行调查,符合条件的,镇政府采取办公会议形式
集中审核,审核结果在政务栏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7天。
4、签订流转协议。经镇政府批准后流转双方签订协议。
5、变更登记。受让方按照变更登记的相关要求,准备
资料,到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五)、流传收益分配
流传收益分配为房屋收益、宅基地收益,房屋收益归
产权人所有,宅基地收益须在集体经济组织和原宅基地使用
者之间进行合理分配。集体收益不得低于同期分配宅基地交
纳的最低价款的10%,宅基地出租收益按租金的5%上交本集
体经济组织。
(六)、奖惩措施
1、对退出宅基地村民,其家庭成员在申请宅基地时可
优先安排。
2、对退出宅基地实行台帐管理,其家庭成员在申请宅
基地时,可根据原退出面积,给予适当优惠。(具体理由事
会定)
3、符合无偿退出条件的经村民事务理事会讨论,村民
会议通过,由村民理事会采取强制措施拆除。
4、经理事会审查符合有偿退出条件的,既不有偿退出
又不交纳有偿使用费用的,按拒交有偿使用费措施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