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夏朝的法律制度

合集下载

中国法制史期末复习重点详解

中国法制史期末复习重点详解

精诚所至,金石为开.中国法制史期末复习重点详解(最终版)第一章夏商法律制度夏代● 法典:“禹刑”,夏代法律的总称,中国最早的奴隶制法。

《左传·昭公六年》说:“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禹刑”可能是启及其后继者根据氏族晚期习俗陆续改造、积累的习惯法,以禹为名表示对夏族杰出祖先和开国之君的崇敬。

● 罪名制度:昏、墨、贼,杀:昏、墨、贼是夏朝的三种罪名,杀是刑名。

“己恶而掠美为昏”;“贪以败官为墨”;“杀人不忌为贼”。

自己有了罪而掠取别人的美名是昏;贪婪而败坏职责是墨;杀人而没有顾忌是贼。

可见,昏、墨、贼是三种罪名。

犯此三罪者,依照夏朝法律要处以死刑。

● 监狱(P28)据《竹书纪年》载:“夏帝芬三十六年作圜土;”。

从此夏朝有了正式的监狱。

圜土:夏、商、西周监狱的名称。

监牢的形象名称,在地下挖圆形的土牢或在地上围起圆形土墙,以监禁罪犯,防止其逃跑。

《史记·夏本纪》载,夏桀曾将商汤“囚之夏台”,则夏台可以说是夏朝中央监狱的名称。

据说夏在都城阳翟“均(钧)台”还设有中央直辖的监狱。

商代● 法典(P30):《汤刑》是商代成文刑书,也是商代法律的总称。

《左传·昭公六年》说:“商有乱政,而作汤刑”。

汤刑并非汤所制定,而是后人为纪念先祖以其名命之。

它是因乱政而作,主要是关于如何镇压奴隶和平民反抗的规定。

● 刑罚制度(P31)从《荀子·正名》“刑名从商”的说法来看,商代的刑罚制度似乎已形成体系,并且直接影响到后世。

根据文献记载,这一刑罚体系以五刑制度为主,包括墨、劓、刖、宫、大辟等刑名。

(一)大辟:(1)戮(2)炮烙:强迫人在烧红的铜格上赤足行走。

(3)醢:把犯罪者捣成肉酱。

(4)脯:把犯罪者晒成肉干。

(5)劓殄:把犯罪者本人及其后代都杀掉。

(6)剖心、剔刳(二)肉刑:(1)墨刑:在犯罪者的面部或额上刺刻后,涂以墨色。

(2)劓刑:割掉鼻子的刑罚。

(3)剕刑:也叫刖刑,就是断足的刑罚。

01.夏商西周法律制度

01.夏商西周法律制度

01.夏商西周法律制度第一章夏商西周法律制度(BC21世纪──BC771年)显著特点:纵观夏、商、西周、春秋时期法制的发展过程,具有一个显著特点,即由礼、刑两大部分组成。

第一节中国法律的起源一、国家与法律的起源理论塞尔维斯的理论:群队→部落→酋邦→早期国家→帝国的人类社会演进模式部落间合并的方式有两种:(1)以和平的方式,其过程是:说服――利益均衡――达成平等契约――合并――形成国家;(2)战争手段:征服――利益独占――达成不平等契约关系――合并――形成国家。

二、原始人的法三、中国法的起源──从原始习俗发展到习惯法1.礼的起源:用饮食供奉鬼神的祭祀。

2.刑的起源:兵战第二节奴隶制的刑一、刑、法、律的概念1.刑: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刑罚之法(刑法),二是刑罚。

体现了我国法律所具有的公法精神。

2.法:�d。

是奴隶制法向封建制法过渡时期的概念。

如被庐之法、夷�L(sou)之法。

3.律:均布也,范不一而归一(普遍适用的效力)。

自商鞅改法为律后,以后的封建法律都称为律。

三、夏商西周的刑(一)禹刑:夏朝法律的总称。

1.罪名(1)昏墨贼罪:是夏朝司法官皋陶制定的罪名。

凡犯了这三种罪,依法应处死刑。

昏:己恶而掠美者。

指自己犯罪还要掠取美名来掩饰自己的罪行。

墨:贪以败官者。

即贪得无厌,败坏官纪。

类似于贪污罪。

贼:杀人不忌者。

即肆无忌惮的随便杀人。

类似于故意杀人罪。

(2)不孝罪:五刑之属三千,罪莫大于不孝。

这是夏朝首先确立的一个罪名,并一直贯穿了中国古代社会。

2.军法:夏朝的此条军法是源于夏启讨伐有扈氏,在甘举行誓师大会所宣布的。

据《尚书?甘誓》记载,夏启讨伐有扈氏时发布的命令:有扈氏威侮五刑,怠弃三正。

天用剿绝其命,近予惟恭行天之罚。

3.刑事原则: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

辜:罪。

经:常规常法。

指司法官宁肯不按常规办事承担失职的责任,也不要错杀无罪之人。

这一刑事原则是“罪疑惟轻”精神的体现,也是慎刑的体现。

但它只适用于同族人的疑罪。

法制史讲义第一章夏商西周春秋法律制度.doc

法制史讲义第一章夏商西周春秋法律制度.doc

第一章夏商西周春秋法律制度第一节夏商法律制度一、中国法律的起源(一)夏代的建立与中国法律的产生国家和法律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

同世界其他各民族一样,中国在国家形成以前,也存在着没有阶级差别、也没有法律的原始社会。

至公元前21世纪夏启建立夏王朝时,中国的国家和法律制度即正式形成,其主要依据在于:1.夏启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凌驾于全社会之上的世袭专制帝王。

夏启以暴力手段夺取了政权,王位世袭制取代了氏族禅让制,从而给原始氏族制度以致命打击,并导致它的最终解体。

2.夏朝已开始按地域划分统治区域。

夏启在夺取政权以后,把所征服的地域划为“九州”,设“九牧”为九州的地方长官,开始形成新的国家行政区划。

3.夏朝已建立了国家机构和公共权力系统,包括军队、职官、监狱以及贡赋制度。

4.夏朝还形成了以国家强制力为直接后盾的法律制度。

夏代统治者对原始社会的“礼”和其他氏族习惯加以改造,使之上升为国家形态的习惯法,成为维护阶级统治的有效工具;同时还颁布了一系列法令,维护专制王权,镇压各种违抗“王命”的行为和其他社会犯罪。

(二)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由于古代中国特殊的历史环境,中国国家和法的形成具有自己鲜明的特点。

中国古代文明起源是从家族制度发展到宗族制度,原来的血缘关系纽带并未因原始氏族制度的瓦解而削弱,而是转化为家族与宗族制度的形式保留下来。

从黄帝时代开始直至夏、商、西周的古代国家,都是由若干宗族组织构成的。

由于国家形态与宗族体制合二为一,其社会结构也以家族和宗族集团为内涵,自由人与非自由人均以家族和宗族成员的形式出现。

法律的起源受其影响,也形成了不同于西方社会的自身特点:第一,古代法律的起源,与宗法等级制度紧密结合在一起,具有明显的宗法伦理性质。

以身兼各支同姓宗族之大宗和异姓结盟宗族之共主的天子为首的各级宗主与大小贵族,大都利用家族或宗族血缘关系,维护整个社会的上下、尊卑、贵贱、亲疏的宗法等级秩序,致使国家政权、象征国家政权的王权与族权以及代表族权的父权、夫权形成高度的统一。

第一章 中国法律的起源和夏商法律制度

第一章 中国法律的起源和夏商法律制度

第一章中国法律的起源和夏商法律制度教学目的:了解中国法律产生的原因及其过程。

夏朝法律制度的概况。

了解商朝刑事立法的指导思想、刑名、罪名和奴隶制“五刑”的确立。

了解商朝继承制度前后发展变化的原因。

教学内容:中国法律的起源、国家的产生、夏商法律制度教学重点:夏朝法律中的罪名及其含义;商朝的刑名和继承制度。

教学难点:夏朝的法律与原始社会的习惯的不同、商朝的继承制度授课方法:讲授教学时数:2学时主要参考书目:李明德:《中国法律起源模式探索》,载于韩延龙主编《法律史论集》第1卷,法律出版社,1998年李力:《夏商法律研究中的若干问题》,载于韩延龙主编《法律史论集》第1卷,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李力:《发掘本土的法律观:古文资料中的“礼”及“刑”,“法”,“律”字的法文化考察》,载于韩延龙主编《法律史论集》第3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第一节中国法律的起源〖思考:你认为法律起源于什么?是战争,还是祭祀,还是天意,还是其他?导入新课〗一、夏奴隶制国家的产生〖板书〗1.国家产生的条件〖板书〗2.夏国家形成的标志〖板书〗二、从原始习俗到法的过渡〖板书〗1.母系氏族习惯向父系氏族习惯的转变〖板书〗2.父权制习惯向奴隶制习惯法的转化〖板书〗三、习惯法的产生〖板书〗四、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板书〗1.礼法结合〖板书〗(1)礼源于祭祀(2)刑起于兵2.具有早熟性〖板书〗3.维护专制王权〖板书〗4.刑法发达民法相对落后〖板书〗第二节夏商法律制度一、夏、商的立法思想〖板书〗1.夏商的王权神授说〖板书〗2.夏商的“代天刑罚”〖板书〗二、夏、商立法概况〖板书〗1.夏朝:《禹刑》〖板书〗2.商朝〖板书〗(1)《汤刑》〖板书〗(2)《弃灰之法》〖板书〗〖提问:你认为这是出于环保,还是其他原因?〗三、夏、商行政法律〖板书〗废弃了禅让制度,实行了王位世袭的嫡长子继承制度。

夏王的权力:一是执掌军事征伐的最高权力;二是执掌主持祭礼的最高权力。

夏朝的法律制度

夏朝的法律制度

第一章夏朝的法律制度一、单项选择题1、将"法"改为"律",是在()。

CA夏朝B西周C战国时期的秦D汉2、夏朝有五种刑罚,共()条。

DA五百B一千 C二千D三千3、"威侮五行,怠弃三正"是夏启讨伐有扈式时发布的()。

BA习惯B战争动员令 C祭祀D礼仪4、"昏、墨、贼,杀"中的刑名是(D)。

A昏B墨 C贼D杀5、夏朝有"昏、墨、贼,杀"的制度。

据叔向解释: "杀人不忌为( )"。

CA昏B墨 C贼D杀6、在我国,首次制定赎刑是在(A)。

A夏朝B商朝 C西周D秦朝7、《竹书纪年》记载:"夏后芬三十六年作( )"。

DA囹圄B夏台 C钧台D圜土8、相传夏桀时,曾把商汤"囚之(C)A圜土B钧台 C夏台D囹圄9、奴隶制五行最早来源于原始社会时期的()。

AA苗族 B汉族 C少数民族 D藏族二、多项选择题1、夏朝的监狱叫做()。

ABCA圜土B夏台 C均台D囹圄2、"昏、墨、贼,杀"是夏朝的法律制度,其中的罪名是()。

BCDA 杀B昏 C墨D贼3、法和含义是()。

ABCA均平、公平 B不偏不倚 C限制和强制 D音律三、名词解释1、禹刑禹刑是夏朝统治者为了纪念他们的祖先,以禹命名的夏朝法律的总称。

规定了五种刑罚,共3000条。

2、甘誓甘誓是夏启在准备讨伐有扈氏时,在"甘"发布的战争动员令。

第二章商朝的法律制度一、单项选择题1、炮烙之刑出现于()。

DA、夏朝B、西周C、春秋D、商朝2、商朝假托天意断罪、具有一定司法权的人是()。

CA、商王B、贵族C、卜者D、掌戮3、商朝在实行父死子继的继承制度后,又逐渐实行了()。

AA、嫡长继承制B、兄终弟及C、兄终弟及与父死子继并行D、诸子均分4、商朝刑法的总称是()。

DA、九刑B、禹刑C、宫刑D、汤刑5、把犯罪者晒成肉干的刑罚称作()。

中国法制史课堂练习答案

中国法制史课堂练习答案

【课堂练习答案】第一章夏商法律制度一、名词解释禹刑、汤刑、“率民以事神”、内服、外服二、简述1、夏朝的五刑主要是哪些刑罚?2、夏朝法律中主要规定了那些罪名?3、商朝的刑罚有哪些?4、简述商朝“内外服”的司法机构。

三、论述题中国法律的起源有哪些特点?一、名词解释1.《禹刑》是夏朝刑法的总称。

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统治阶级的利益,夏朝统治者对以往作出的各项判决以及从具体判决中抽象出来的一般法律原则加以汇编,名之为《禹刑》。

2.是商朝刑法的总称。

商灭夏之后,为了建立和维护新的统治秩序,商朝统治者以夏朝《禹刑》为基础,进行删修、增补,初步形成了商朝的刑法,并以商朝的开创者汤为之命名。

商朝后期,由于社会关系的变化,统治者又曾对《汤刑》作出全面的修改、补充。

3.这是商朝法制活动的主要特点和指导思想。

在商朝的神权法统治方式中,上帝与王权之间的中介是巫、史等神职人员,他们代表鬼神,指导国家政治和国王的行动,是意识形态领域的权威,有相当大的政治权利。

4.是商朝中央统治的地域。

在这个地区,商王可以直接实施统治。

5.是商朝地方诸侯统治的地域。

在这些地区,虽然部落首领接受商王的分封,但他们有较大的独立性,在辖区内实施统治,包括司法统治。

二、简述题1.夏朝在苗民五虐之刑的基础上初步形成了奴隶制五刑,包括大辟、膑、宫、劓、墨。

大辟为死刑,膑刑为割除膝盖骨,宫刑为毁坏生殖器,劓刑是割除鼻子的刑罚,墨刑是在面部刺痕后涂墨。

2.夏朝法律中虽然尚未形成完整的罪名体系,但是统治者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形成了一些定型化的罪名。

夏朝确定的罪名主要有以下三类:(一)据史书所载,夏朝初期的司法官皋陶对“昏”、“墨”、“贼”三种犯罪均处以死刑。

己恶而掠美为昏,贪以败官为墨,杀人不忌为贼。

(二)夏朝的军事法令中规定有“弗用命”、“不恭命”之罪,即在作战中对于不努力执行君王诰命、不服从君王诰命的人处以死刑。

(三)为保护血缘关系的稳定,夏朝法律中规定了不孝罪。

第一章 夏商




二 、中国法制起源的猜度和观念


一,人类早期曾如禽兽一般相互争斗、暴乱不已。 二,争斗祸乱的原因:一是人性恶,天生好利恶害; 二是生存资源不足,不能不争。 三,必须赶快创立礼乐制度或法制来制止暴乱。 四,有能力制定法制的只有圣人。 五,圣人依据天地自然之暗藏法则来制定礼乐制度。
三 、中国法制起源的事实追忆
二、民事法律
1、婚姻家庭制度:一夫一妻同时实行多妾制度
2、继承制度:兄终弟及制——嫡子继承制——嫡 长子继承制

帝武丁崩,子帝祖庚立。祖己嘉武丁之以祥雉为德,立其庙为高宗,遂 作高宗肜日及训。帝祖庚崩,弟祖甲立,是为帝甲。帝甲淫乱,殷复衰。 帝甲崩,子帝廪辛立。帝廪辛崩,弟庚丁立,是为帝庚丁。帝庚丁崩, 子帝武乙立。殷复去亳,徙河北。帝武乙无道,为偶人,谓之天神。与 之博,令人为行。天神不胜,乃僇辱之。为革囊,盛血,仰而射之,命 曰“射天”。武乙猎于河渭之间,暴雷,武乙震死。子帝太丁立。帝太 丁崩,子帝乙立。帝乙立,殷益衰。帝乙长子曰微子启,启母贱,不得 嗣。少子辛,辛母正后,辛为嗣。帝乙崩,子辛立,是为帝辛,天下谓 之纣。 --《史记· 殷纪》
(5)昏、墨、贼、杀
《夏书》曰:“昏、墨、贼,杀,皋陶之刑也。” 昏:“己恶而掠美为昏”。自己有了罪恶而掠取别人的美名来掩饰。 墨:“贪以败官为墨”。贪婪败坏官纪为墨(不洁)。 贼:“杀人不忌为贼”。肆无忌惮的故意杀人为贼。 (6)“威侮五行,怠弃三正” 威侮五行:五行是指金木水火土五星,泛指天象。引申为对上天不敬。 怠弃三正:三正及三卿。引申为不重用臣。 出自《尚书●甘誓》,是夏启讨伐有扈氏的依据。
第二节 法律思想

夏商的神权法思想 1、“王权神授”的法律思想 《尚书· 召诰》:“有夏服(受)天命” 《诗经· 商颂· 玄鸟》:“天命玄鸟,降而生商” 2、“天讨”、“天罚”的法律思想 《尚书· 甘誓》:“有扈氏威侮五行,怠弃三正, 天用剿绝其命。今予惟恭行天之罚。” 《尚书· 汤誓》:“有夏多罪,天命殛之。”

第一章 中国法律的起源与夏商法律制度

第一章中国法律的起源与夏商法律制度第一节中国法律的起源法律是社会生产发展到一定阶段上,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产生的。

这是法律产生的根本原因,也是法律产生的共同规律之一。

法律产生的第二个基本规律是,法律的产生过程有一个从氏族习惯到习惯法,再从习惯法到成文法的演变和发展过程。

这是一个长期的、渐进的过程。

法律产生的第三个基本规律是,法律产生的过程受宗教、道德的极大影响,因此刚刚产生的法律几乎总是带有浓厚的宗教色彩和道德痕迹。

一、中国古代国家的形成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提出“国家和旧的氏族组织不同的地方,第一点就是它按地区来划分它的国民。

第二个不同点,是公共权力的设立。

为了维持这种公共权力,就需要公民缴纳费用――捐税。

捐税是以前的氏族社会完全没有的。

”依据恩格斯所说的国家特征,夏代是中国历史上文献记载中的第一个奴隶制国家。

1.按地域划分其国民:茫茫禹迹,划为九州; 2.公共权力机构的建立:夏后氏官百; 3.征收贡赋制度的建立:夏后氏五十而贡。

二、中国法律的起源1.“刑”“法”“律”的含义及其运用在西周铜器铭文中,已发现刑字有两种字形,一为“刑”一为“井”。

《说文解字》云:“刑,罚罪也,从刀、从井。

”本义即征伐、杀戮。

此义源于古代“兵刑不分”的观念。

“井”字是铸造青铜器所用模范的象形。

所以刑字还有模型、模范之义,即通型,引申为模范、规范。

西周铜器铭文中已经有“法”字的古体“��”。

《说文解字》对“��”字的解释最为著名:“��,刑也。

平之如水,从水,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

”《说文》中罗列了法的三种变体,��、法和�帷�“律”字在甲骨文中已经出现。

据考证,“律”乃“聿”之繁文,本具有行列、标准、规矩之义。

甲骨文“师惟律用”之“律”有纪律、军法、战时号令之义,就是从“律”字的本义引申而来的。

后来的法律意义上的“律”,也是由此发展而来的。

2.中国古代法律起源的途径“国之大事,在祀与戎”说明上古法律起源的两个基本途径,即礼源于祭祀和刑始于兵。

第一章夏商周中国法制史

第一章夏商周中国法制史第一章夏商周第一节中国法制文明的起源夏奴隶制法的起源------------礼源于祭祀;刑起于兵。

第二节夏商法制概况一、法律渊源以传统习俗与伦理规范所构成的早期习惯法为主要渊源,其中包括礼与刑两方面。

还有夏王商王的命令。

法律效力高于其他法律形式。

二、行政管理夏不知道,商宗法分封制(内服和外服);商属于宗族国家性质,整个政权及其社会结构由王、子、卿、臣族等各级宗族组成;商实行贵族共政制的政权组织形式。

三、形式法律内容(一)刑罚体系夏不知商(刑名从商,影响到战国):墨、劓、宫、刖、大辟等刑名,商刑罚制度不仅残酷也慢,而且随意擅断,明显有“临事制刑”的特点。

(二)主要罪名夏商无罪行法定制度,散见于具体案件。

夏:不孝、弗用命、昏、墨、贼(昏墨贼,杀:皋陶之刑也)商:不孝、不从誓言(类似夏)、不吉(不善)不迪(不道)、颠越不恭(违礼犯上)、暂遇奸(欺诈奸邪)、疑众、乱政等(中三诛灭本人及全家)(三)刑法适用制度夏: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反对错杀无辜或无罪商:殷罚有伦、义刑义杀,确立了某些定罪量刑的基本规则四、司法制度特色1、夏商两代的司法体制及其职能并未从行政、军事体制及其职能中分离出来,他们基本上是合为一体的。

2、夏商两代属于中国早期神权法时代,司法制度具有鲜明的天伐、天罚、神判特色。

夏处于自然神阶段,商自然与祖先崇相结合。

随着司法审判制度的产生,监狱也产生。

夏:圜土。

第三节西周立法概况一、“明德慎罚”的法制思想发展起来的1、西周统治者继承了夏商时期的天命思想与神权观念,继续宣言自己是“受天命”2、继承天命、天罚的神权法思想首次提出“以德配天”的新命题,并在现实的治道中形成了“敬天保民”、“明德慎罚”的政治思想和法制原则。

在“敬天保民”、以德配天、明德慎罚、刑兹无赦等政治思想的指导下,明确提出了“刑罚世轻世重”的刑法适用原则。

指导思想:以德配天、敬天保民法制原则:明德慎罚、刑兹无赦、刑罚世轻世重为后世德主刑辅奠定基础二、制礼作刑的立法活动建立了礼法并用的法律体系(一)周公制礼周初进行的,立法成就是通过制定周礼,建立起一套系统详备的典章文物制度和礼仪道德规范。

夏朝的法律制度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人口与计
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法规类别】人口与计划生育
【发布部门】辽宁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6.03.23
【实施日期】2016.03.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2016年3月23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作如下修改:
1 / 1。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一章夏朝的法律制度1、法律与原始社会其他社会规范的不同2、夏朝法律的来源认可:礼、战争命令、苗族习惯法制定:禹刑3、夏朝法律的内容法律是出现国家,出现私有制之后才出现的社会规范,法律跟原始社会的其它社会规范有什么不同呢?第一,法律是国家制订和认可的;第二,法律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

第三,法律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意志。

法律作为统治阶级的工具,在现代社会也作为国家治理的有效的方法,我们进行专门的研究和学习。

大家会问:法律是国家产生之后出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体现,是凭空想出来的吗?我们说不是,虽然它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意志,但它是符合社会经济基础要求之下通过认可已有的规范,制订新的社会规范,通过这两种方式制订它的。

所以制订和认可是法律制订的两种方式。

夏朝作为第一个奴隶制法律,它主要采取哪种方式呢?夏朝更主要采取的是认可的方式,但并不排除制订。

它所认可的行为规范是原始社会的礼仪,认可了当时军队的命令、军令,认可了原始社会苗族的习惯法。

在原始社会礼就存在,它规范着人们的行为,它所包括是伦理道德等诸多的行为规范,它起着治理当时原始社会的作用。

除了礼之外,原始社会的战争是很多的,所以说军队的命令自然而然也成了规范人们行为的一种标准。

所以说军令也是夏朝法律的来源。

除此之外,在原始社会还有苗族,在统治它的原始社会时不信神,用的是法律。

有史书记载苗族那时有了五刑也就是后世所说的奴隶制五刑,这个五刑被夏朝法律所认可。

除了认可这种形式外,还制订了一些统治阶级认为对统治所需要的一需内容。

通过史料发现,夏朝出现了禹刑,这是原始社会所没有的。

还在夏朝出现了赎刑,以钱来赎罪,它也是夏朝制订的新的内容。

这些是夏朝法律从何而来。

夏朝法律容易有哪些内容:教材讲了四点,其中有制订的,有认可的。

我们看一看具体内容:夏朝的法律制度大家重点掌握1、“夏有乱政,而作禹刑”;2、“威侮五行,怠弃三正”;3、“昏、墨、贼,杀”;4、“吕命穆王,训夏赎刑”。

夏朝的监狱被称作“圜土”、“均台”或“夏台”。

第二章商朝的法律制度1、商朝刑事立法指导思想--- 神权思想2、商朝的刑名,主要是死刑和肉刑3、商朝王位的继承制度的发展——嫡长继承制,就是“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

商朝刑事立法指导思想神权思想。

商朝的统治者是受上天的指令对人间进行统治,你们要绝对的服从商王,也就是服从上天。

商王对你们的处罚也是受了上天的指令,就是天罚,你们必须绝对服从。

这样通过天命天罚对商朝人民进行统治,商朝是在这种神秘色彩的统治下存在的。

这章重点掌握商朝的刑名有哪些。

商朝的死刑,它的适用方法有很多,有斩、炮烙、醢、脯、劓殄。

肉刑的存在是一种不仁道的,它的适用方法有四种:墨刑、劓刑、剕刑、宫刑。

再加上大辟就是奴隶制五刑。

在商朝出现了继承制。

在这里重点讲商朝王位的继承制度,我国的继承制度基本从商朝确定下来。

商初,王位继承是兄终弟及与父死子继,但以弟及为主。

商朝中后期,随着私有制的发展,私有观念进一步加强,父死子继逐渐取代兄终弟及。

实行父死子继以后,商朝后期,又逐渐实行嫡长继承制。

所谓嫡长继承制,就是“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

”“立嫡以长不以贤”容易理解,那什么是“立子以贵不以长”呢?王位的继承必须是妻所生的长子,不管他贤与不贤。

历史上的商纣王就依据此规定,当上国君的。

商纣王有两个同母的哥哥,长兄叫微子启。

纣王的父母都想让微子启为太子,但有大臣据法力争,说:生微子启时商纣王的母亲为妾,生纣王时其母为妻,有妻的儿子在,就不能立妾的儿子为太子,虽然母亲是一个。

第三章西周的法律制度1、西周的宗法礼治思想“亲亲”、“尊尊”——礼治思想的核心“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2、刑事立法的指导思想“义刑义杀”和“明德慎罚”3、婚姻立法4、买卖契约质剂西周时期把“亲亲”、“尊尊”作为礼治思想的核心,不允许任何人动摇它们的地位。

西周在礼、刑的适用上,贯彻了“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特权原则。

所谓“礼不下庶人”,一方面是说作为统治阶级特权的“礼遇”,庶人百姓不得享有或无从享有。

所谓“刑不上大夫”,并不是说“刑”在任何情况下不适用“大夫”以上的贵族,以亲亲尊尊为核心的嫡长继承制,长子继承财产、王位,所以都是长子继承,舜子不能参与继承,这样确立了宗法等级制度。

西周统治者总结了夏商灭亡的教训,在刑事立法方面提出子'义刑义杀”和“明德慎罚”的指导思想。

明德慎罚。

所谓“明德”,就是尚德,提倡德教,对犯罪者要施以宽缓的政策;所谓“慎罚”,就是对刑罚的适用,采取审慎的政策。

“义刑义杀”指导思想即是针对国内不同地区,不同的情势,选择最适宜的刑罚手段来对付社会犯罪。

所以出现了定罪量刑的若干原则:(1)耄悼之年有罪不加刑;(2)区分眚、非眚、非终、惟终;(3)“慎测浅深之量以别之”;(4)罪疑从赦。

西周统治者对婚姻问题极为重视。

为了加强对婚姻问题的管理,设立了掌管婚姻事务的机构,媒氏就是婚姻管理机关。

西周时,缔结婚姻关系,男女双方都必须严格服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按照周礼规定,同姓之间不许通婚,“娶妻不娶同姓。

”这对当时或以后我国古代人口质量的提高都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

“娶于异姓”,还有其政治目的,就是“附远厚别”。

还表现在婚礼方面。

凡婚姻关系的缔结,要先后经过纳采、问名、纳吉、纳徵、请期、亲迎六道繁琐的程序,即后世所谓的“六礼”。

离婚是婚姻关系的终止。

只有丈夫才有可以提出离婚,而妇女是不能提出理由的。

据《周礼》规定,丈夫可以以七种理由休弃妻子,所以叫“七出”、“七去”。

所谓“七出者:无子,一也;淫佚,二也;不事舅姑,三也;口舌,四也;盗窃,五也;妒忌,六也;恶疾,七也。

”但有下列三种情况之一者,丈夫则不得休弃妻子。

“有所娶无所归(无娘家可归的),不去;与更三年丧(曾为公婆守孝三年的),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

”故称“三不去”,也叫“三不出”。

西周出现了买卖契约质剂。

第四章春秋战国的法律制度1、春秋之际社会的变化2、各国相继公布成文法——郑国、晋国3、战国时期立法指导思想4、《法经》的制定、内容及意义春秋,很多人说春秋的得名是因为孔子的著述而来,这个时期是百家争名百花齐放的时期,是中国思想非常活跃的时期,其中孔子的儒家是百家中的主要的一家,所以以孔子的春秋命名。

何为战国,春秋百家之后通过兼并,逐渐变成了几个诸侯国,就成了战国。

几个诸侯国之间互相兼并,战争不断。

春秋尚属于奴隶制的晚期,战国是新的社会的形态(封建制法律制度)建立的初期。

这个时期周公的礼发生了一些变化。

新兴地主阶级逐渐掌握了经济权利,他们想从奴隶主手中夺取政策,这样两个不同阶层展开战乱,不同学派也对他们摇旗呐喊。

这时期儒墨法道家的思想较为突出。

这个时期在法律上提出的要求是要求奴隶主公布成文法。

郑国和晋国的举动较大,郑国出现了两件大事,一是子产铸刑鼎,第一次公布成文法。

二是邓析造竹简。

春秋之后新兴地主从奴隶主手中夺取了政权,战国统治阶级为了巩固自己新的政权,采用的是强有力的手段法家思想,他们提出,1、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2、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3、重其轻者《法经》是战国初期李悝制定的。

李悝在总结春秋以来各诸侯国的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制定《法经》六篇。

它是我国最早的一部粗具体系的封建法典。

《法经》六篇,分别是盗、贼、囚、捕、杂、具。

他认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所以把盗、贼放在开头部分。

从《法经》的内容,可看出其阶级本质:第一,它的锋芒主要是指向农民和其他劳动人民的;第二,维护君主专制制度;第三,维护封建等级制度。

《法经》在我国法制史上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它初步确立了封建法制的基本原则和体系,在当时对各国立法曾产生了很大影响,商鞅就是携带《法经》入秦为相的,在《法经》的基础上制定了《秦律》同时对以后的封建立法也有很大影响。

其次,《法经》对当时封建经济的形成和巩固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第五章秦朝的法律制度1、秦朝的立法指导思想2、秦朝的经济立法3、司法机关——廷尉,主要任务4、案件的受理:“公事告”和“非公事告”5、注意总结其刑名、罪名秦始皇在当秦王的时候非常崇派韩非子,秦朝采用的是法家的思想,要求:有统一的法律。

秦朝立法指导思想的特点主要表现为----- 1、法令由一统2、事皆决于法3、以刑杀为威。

要理解其中每一点的含义。

刑朝的刑罚种类和罪名是比较多的,同学们一定要认真的看书总结。

秦朝主要是关于自然资源保护方面;关于农业生产管理方面;关于官营手工业方面;关于产品规格和关于产品定额、劳动力计算方法;关于市场贸易管理方面,如出售商品要明码标价、货币的比价与使用、关于度量衡的使用与管理。

这些对于当时秦朝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秦朝建立了中央集权制,实行了郡县制,秦的最高司法审判机关是'廷尉”,它的主要任务是:a负责皇帝诏令审理的案件;b审理地方送来的疑难案例以及重大案例的复审。

秦朝的案件受理划分为两种:“公事告”和“非公事告。

秦朝法律更多留下的是法律是如何加强和巩固中央集权制的,我们应当侧重于这方面的内容。

第六章汉朝的法律制度1、汉朝的立法概况2、汉朝法制指导思想的变化3、注意总结汉朝巩固中央集权、打击农民起义的罪名。

4、汉朝的定罪量刑原则汉朝的内容体现在历史上是汉承秦制,在汉朝这一章里,首先知道汉朝主要的立法。

有从刘邦进入咸阳开始的约法三章,当时约法三章深受其民的欢迎。

真正到刘邦当上皇帝之后发现光有约法三章过于简单,于是命令手下依照秦朝的法律制度汉朝的九章律。

它是汉朝的重要法典也是基本法典,它的制订对于汉朝统治者来说集中精力要加强中央集权制。

在汉朝立法指导思想也发生了变化:大家的第一印象是董仲舒提出了儒家的正统法律思想,以德为主,以刑为辅,德主刑辅的理论,但是汉朝的立法指导思想经过了历史转变。

汉初至文景帝,汉朝统治者没有找到很好的立法指导思想,采取了皇老的无唯而至。

武帝之后是董仲舒的儒家正统法律思想。

汉朝的罪名、刑名体现了儒家的一切思想。

如亲亲德相首密。

另外,汉朝的立法指导思想还体现在贵族官僚有罪先请制度。

体现了贵族官僚在法律上的特权。

汉时统治者提出德主刑辅,所以在刑罚种类上比较宽缓。

在汉朝的罪名里充分体现了中央集权制和农民起义的打击。

汉朝对刑制改革也作了一些贡献,大家可以看书。

第七章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重点掌握:1、三国时期的魏律2、两代时期的晋律3、南北朝时期的北齐律4、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内容的重要发展三国时期的魏律的重要贡献,主要的内容改革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在体例方面增加了篇条,避免了篇少则文荒,文荒则罪漏的体现。

第二,对具律的完善。

魏律将具律为刑名,冠于律首,改变了汉律不符合篇章体例的状况。

第三,八议制度。

八议是重点需要掌握的内容。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