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
(完整版)豫建标定【2016】40号

豫建标定【2016 】40 号2016 定额相关费用动态调整规则豫建标定〔2016〕40号关于发布《河南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河南省通用安装工程预算定额》、《河南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动态调整规则的通知各省辖市、省直管县标准定额站、工程造价管理处(办)、各有关单位:为了贯彻《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建标120141142号)等相关规定,为了贯彻落实省住建厅关于发布《河南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狈算定额》、《河南省通用安装工程预算定额》、《河南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的通知(豫建设标(2016 ) 73号)的施行(以下简称《2016定额》),我们按照市场决定工程造价原则和工程造价计价标准改革要求. 联系我省建筑市场工程造价现状,就《2016定額》中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等如何实行动态管理,如何采用指数法对定额基期价格进行动态调整,即«2016定额》相关费用动态调整规则通知如下:—、人工费1. (<2016定额》的人工费实行指数法动态管理由省站发布,原则上按半年度定期发布.定期发布的人工费指数,作为编制工程造价控制价,调整人工费差价的依据.人工费指数厲于政府指导价,不列入凤险范用.2 •费用调差公式凋整后人工费=基期人工费十指数调差3.相关2008定额人工费指导价发布工作停止后,《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E园林绿化工程)》人工费按合同约定方法调整,或参照以下方法调整:人工费当期价格-75 x发布期人工费指数二、材料费《2016定额》的材料费仿按单价法动态管理。
三、机械费《2016定额》的机械费实行动态管理,其中台班组成中的人工费实行指数法动态调整,调整公式如下:调整后机械费二基期机械费+指数调差+单价调差四、管理费《2016定额》的管理费实行指数法动态管理,调整公式如下:调整后管理费-基期管理费+指数调差五、指数调差指数调差二基期费用X调差系数xKn调差系数二(发布期价格指数v基期价格指数)-1(注:基期价格指数见附表1;第1期价格指数见附表2;调整人工费时Kn为1,调整机械费时Kn为1,调整管理费时Kn为6%)六、其他1.定额子目(或基价)乘系数调整,《2016定额》中涉及子目(或基价)乘系数的,按基价直接乘系数(含基价中各项费用)调胳.2.费用乘系数调整,《2016定额》中涉及人工、机械乘系数的,按相关基期定额人工费、机械费,直接乘系数调整自身费用,其他费用不调整.3.实物量调整,《2016定额》中涉及增加、扣减人工工日(普工、一般技工、髙级技工)的,按相关变动工日数乘基期工日单价调整(注:基期工日单价见附表3).4.定额量凋整与市场价调差的先后顺序,用《2016定额》编制工程造价时,涉及增加、扣滅工日或乘系数的,应在增加、扣减调整后再进行指数调差.5.基价中以“元"表示的其他人工费、其他材料费、其他机械费及周转性费用基期价格为定值,不随调整调差变动.七、本文未涉及到的其他费用按0016定额》相关说明执行.附表1基期价格指数•附表2第1期价格指数附表3基期工日单价。
某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说明

河南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2016总说明一、《河南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2016)》(编号:HA 01-31-2016)(以下简称本定额)是依据《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TY01-31-2015)》(以下简称消耗量定额)、《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费用编制规则(2015)》;参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以下简称《计价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13]44号)、住建部《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 号),结合我省建设领域工程计价改革需要编制的。
二、本定额适用于河南省行政区域内的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通用安装工程、市政工程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
三、本定额是编审投资估算指标、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依据;是建设工程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造价计价基础;是编制企业定额、考核工程成本、进行投标报价、选择经济合理的设计与施工方案的参考。
四、本定额工程造价计价程序表中规定的费用项目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增值税。
本定额基价各项费用按照增值税原理编制,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各项费用均不含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五、本定额基价由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其他措施费、安文费、管理费、利润、规费组成,工程造价计价时可按需分析统计、核算。
其他措施费不发生或部分发生可作调整。
六、本定额中定额子目编号含有"Ha"字母的定额子目,为我省扩充标记。
七、本定额基价是定额编制基期暂定价,按市场最终定价原则,基价中涉及的有关费用按动态原则调整。
八、本定额基价中的人工费是根据《消耗量定额》与有关规定,经测算的基期人工费。
基期人工费在本定额实施期,由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结合建筑市场情况,定期发布相应的价格指数调整。
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管理规定 豫建设标

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管理规定豫建设标【2010】24号造价2010-09-09 18:02:22 阅读791 评论0 字号:大中小订阅标题: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转发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管理规定》文号:郑建文〔2010〕51号颁布时间:2010年6月29日郑建文〔2010〕51号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转发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县(市)、上街区建设局,各相关单位:现将《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管理规定>的通知》豫建设标[2010]24号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现结合郑州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要求:一、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人应编制招标控制价,并在开标之日7天前公布,在公布招标控制价前,须将招标控制价的相关资料报送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登记。
编制招标文件时应明确招标控制价的公布和备查登记时间。
在备查登记时需要提交以下资料:1、备查登记表。
2、招标控制价成果文件。
包括:⑴招标控制价;⑵说明;⑶工程项目招标控制价汇总表;⑷单位工程招标控制价汇总表;⑸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⑹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⑺其它项目清单与计价表;⑻暂列金额明细表;⑼材料暂估单价表;⑽专业工程暂估价表;⑾材料单价表;⑿总承包服务费计价表;⒀规费、税金项目清单与计价表;⒁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
3、招标控制价成果文件的电子文档。
二、招标控制价未按规定时间公布的,投标人应在开标之日5天前向市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进行投诉,逾期不再受理。
招标控制价未按规定编制,投标人对招标控制价有异议的,应在开标之日5天前向市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进行投诉,与此同时,应将投诉内容告知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可通过复核,对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澄清。
招标人和投标人共同于开标之日3天前将投诉问题的澄清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市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由市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是否受理投诉。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3.12.31•【字号】豫建[2013]177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建〔2013〕177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委),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政建设环保局、有关单位: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与备案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我厅制定了《河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意见请及时向省厅建筑管理处反映。
附件:《河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试行)》2013年12月31日附件河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建设工程合同签订与备案行为,保护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89号令)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河南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的备案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
本办法所称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合同包括:(一)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二)建设工程施工专业承包合同,包括:1. 建设单位发包的专业工程承包合同;2. 总承包企业发包的专业工程分包合同。
(三)其他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完整版)豫建标定2016年40号文(20201018160823)

WORD格式可编辑32关于发布《河南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河南省通用安装工程预算定额》《河南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动态调整规则的通知豫建标定【2016】40号2016定额相关费用动态调整规则豫建标定〔2016〕4G号关丁发布《河南省房屋建筑与装饰I:程预算定额》、《河南省通用安装工程预算定额》、《河南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动态调整规则的通知各省辖市、省直管县标准定额站、工程造价管理处(办人各有关单位:为了貫彻《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谨价管理改革供指导意见》(建标[2014] 142号)等相关规定,为了贯彻落实省住建厅关于发布《河南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我算定额沢《河南省通用安装工程预算定额》、《河南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的通知(獴建设标(2016)73号)的施行(以下简称<2016定较5 我们按照市场决定工程造价原则和工程遣价计价标准政革要求. 联系我省建筑市场工程造价现状,就«2016定锁》中人工费、林料费*机械费*管理麋第如何实行动态管理*如何采用指数法对定额基期价格进行幼态调整,HP «2016定裁》相关费用动态谓整规则通知如T:—u人工费L (<2016定额》的人工療实行指数法动态管理由省站发布、原则上按半年度定期发布.定期发布的人工费指叛,作为编倒工程造价控制价,谓整人工我差价的依据*人工费指数属于政舟指导价.不列入凤险范圉.L费用调差公式凋罄后人工奏匸基期人工费十腊戦调差3.相关2 008定荻人工费指导价发布工作停止后,《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E国林址化工程)3人工豢按合同约定方法调整,或参照以下方法调整:人工费当期价格町5 *发布期人工费指数二、材料费紐016定额"的材蝌费仍按单价法动态管理。
三*机械费«2016定额》的机械费实行动态僧理,其中台班殂咸中的人工最实行指数注动态凋整,调整公式如下:调整后机械费匸基期机械费十指数调差咚单价调差四*管理费«2016定额》的管理费实行指数法动态管理,调整公式如下:调整后管理费•基期管理费+指数调差五*指数调差指数调差乂基期费用冥调差系数冥如调差系数=(发布期价格指数寺基期价格指数)-1(注:基期价格指数见附表1;第1期价格拎数见附表2;调整人工费时Kn为1,调整机械费时Kn为1,调整管理费时心为6%)六、其他1・定额子目(或基价)乘系数调整,«2016定额》中涉及子目(或基价)乘系数的,按基价宜接乘系数(含基价中各项费用)调瓠2.费用乘系数调整,《2016定额》中涉及人工、机械乘系数的,按相关基期定额人工费.机械赛,直接乘系数调整自身费用,其他费用不调整口3.实物量调整.«2016定额》申涉及增加、扣减人工工日(普工、一般技工“髙级技工)的,按相关变动工日数乘基期工日单价调整(注:基期工日单价见附表3 L乞定额量调整与市场价调差的先后顺序,用《2016定额》编制工程造价时’涉及增加、扣城工日或乘系数的,应在增加、扣减调整后再进行指数週差.5,基价中以啤J “元”表示的其他人工费*其他材料费、其他机械费及周转性剧用基期价榕为定值,不随调整调差变动.七、本文未涉及到的其他费用按《2016定额》相关说明执行.基期价格指数第1期价格指数附表3墓期工日单价。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设工程费用计价项目中社会保障费管理工作的通知-郑政文[2012]302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设工程费用计价项目中社会保障费管理工作的通知-郑政文[2012]302号](https://img.taocdn.com/s3/m/f0ff31df59f5f61fb7360b4c2e3f5727a5e9247f.png)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设工程费用计价项目中社会保障费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设工程费用计价项目中社会保障费管理工作的通知(郑政文〔2012〕30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的筹集管理,切实解决建筑施工企业社会保障费的来源,根据国家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人〔1996〕512号)及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03〕206号)精神,郑州市自1998年开始对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实行统一管理。
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统一管理工作实施以来,在保障建筑施工企业及职工的合法权益、创造建筑施工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条件、解决困难企业长期拖欠社会保险费、促进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及维护社会安定方面做出了突出的贡献。
2012年8月,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下发了《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费用计价项目中社会保障费管理的意见》(豫建建〔2012〕76号),进一步要求全省实行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的统一管理。
根据国家建设部及河南省建设厅文件规定,现就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建设工程费用计价项目中社会保障费统一管理。
建设工程费用计价项目中社会保障费以建设工程项目为对象,实行统一计取标准,统一向建设单位收缴,统一向建筑施工企业拨付、调剂。
建设单位应当将缴纳的建设劳保费列入工程总造价、计入成本;建筑施工企业应列入工程施工产值,各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工程预结算时,不直接计取费用计价项目中社会保障费。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附件河南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证安全文明专项费用有效使用,确保施工人员的安全作业条件和文明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制定《河南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古建园林工程。
维修改造工程和拆除工程也应参照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是指按照有关规定,企业为满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要求,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和作业条件所需要的费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是由建设部财政部印发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措施费中的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临时设施费组成。
第五条我省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设为三部分计价,即:基本费、现场考评费、奖励费。
(附表1)基本费指为保障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措施必需投入的基本费用。
现场考评费指需经考评组考核,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按规定测算核定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增加费。
奖励费指承包方创建省、市文明工地称号后,发包方应当支付承包方的奖励费用。
第六条凡是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级及市级以上)安全通报批评的工程,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工程,现场安全考评不合格的工程,不得计取现场考评费和奖励费。
第七条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实行单项工程测算制度。
现场考评费实行动态管理。
未经考评、测算的工程不计取现场考评费。
第八条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列入不可竞争费用,不参加商务标评分。
有关单位在编制工程预算、标底或拦标价以及投标报价时,应按规定(附表1)足额计取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全部费用,在工程造价结算以及审核时,按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核发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率核定表》对造价进行调整。
2016河南新定额
总说明一、《河南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HA 01-31-2016)(以下简称本定额)是依据《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TY01-31-2015)》(以下简称消耗量定额)、《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费用编制规则(2015)》;参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以下简称《计价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13】4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结合我省建设领域工程计价改革需要编制的。
二、本定额适用于河南省行政区域内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新建、扩建和改建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
三、本定额是编审投资估算指标、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的依据;是建设工程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造价计价基础;是编制企业定额、考核工程成本、进行投标报价、选择经济合理的设计与施工方案的参考。
四、本定额工程造价计价程序表中规定的费用项目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增值税。
本定额基价各项费用按照增值税原理编制,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各项费用均不含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五、本定额基价由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其他措施费、安文费、管理费、利润、规费组成,工程造价计价时可按需分析统计、核算。
其他需哦是非不发生或部分发生时可作调整。
六、本定额中定额子目编号含有“Ha”字母的定额子目,为我省扩充标记。
七、本定额基价是定额编制基期暂定价,按市场最终定价原则,基价中涉及的有关费用按动态原则调整。
八、本定额基价中的人工费是根据《消耗量定额》与有关规定,经测算的基期人工费。
基期人工费在本定额实施期,由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结合建筑市场情况,定期发布相应的价格指数调整。
九、本定额基价中的材料费是根据《消耗量定额》与本定额基价的材料单价计算的基期材料费,在工程造价的不同阶段(招标、投标、结算),材料价格可按约定调整。
河南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取办法
关于调整河南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取办法的通知关于调整河南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取办法的通知豫建设标〔2014〕57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郑州市航空港综合实验区市政建设环保局,各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减少审批程序,现发布《河南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取办法》,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以下简称:安文费),是保障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和改善施工作业条件所必要的费用。
今后,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将不再进行安全文明费现场考评与核定工作。
二、“安文费”是不可竞争费,发、承包人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应按照标准计取,不得优惠。
三、“安文费"实行财务专户核算制度.承包人应按照2013清单计价规范及财企〔2012〕16号有关规定专户核算、规范使用,不得挤占、挪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此前已招标或签订合同的工程按原约定.造价管理机构未受理申报的,不再对安文费测算确认,发承包双方按原标准执行;已受理申报的工程,仍按原规定办理.附件:河南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取办法2014年9月5日附件河南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取办法第一条为了保障我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和古建园林工程。
维修改造工程和拆除工程可参照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文费”是建设部、财政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13】44号)规定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含环境保护费、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
河南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 (2)
河南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2016总说明一、《河南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2016)》(编号:HA 01-31-2016)(以下简称本定额)是依据《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TY01-31-2015)》(以下简称消耗量定额)、《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费用编制规则(2015)》;参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以下简称《计价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13]44号)、住建部《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 号),结合我省建设领域工程计价改革需要编制的。
二、本定额适用于河南省行政区域内的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通用安装工程、市政工程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
三、本定额是编审投资估算指标、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依据;是建设工程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造价计价基础;是编制企业定额、考核工程成本、进行投标报价、选择经济合理的设计与施工方案的参考。
四、本定额工程造价计价程序表中规定的费用项目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增值税。
本定额基价各项费用按照增值税原理编制,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各项费用均不含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五、本定额基价由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其他措施费、安文费、管理费、利润、规费组成,工程造价计价时可按需分析统计、核算。
其他措施费不发生或部分发生可作调整。
六、本定额中定额子目编号含有"Ha"字母的定额子目,为我省扩充标记。
七、本定额基价是定额编制基期暂定价,按市场最终定价原则,基价中涉及的有关费用按动态原则调整。
八、本定额基价中的人工费是根据《消耗量定额》与有关规定,经测算的基期人工费。
基期人工费在本定额实施期,由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结合建筑市场情况,定期发布相应的价格指数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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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
值税税率的通知
豫建设标〔2018〕22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政建设环保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2018〕20号)文件精神,现将我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调整如下:
一、我省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中一般计税方法时增值税税率由11%调整为10%。
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0%),其中,10%为建筑业拟征增值税税率,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的价格计算。
二、原适用于17%、11%的建筑材料增值税税率相应调整为16%、10%。
各级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在发布材料信息价时,应及时测算调整含税信息价综合税率。
三、在我省销售且通过测评的各软件公司需根据本通知及时调整计价软件以满足工程造价计价的需要。
四、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