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政许可工作规范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政许可工作规范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政许可工作规范

江西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政许可工作规范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行政许可工作,维护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责任追究规定》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实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三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本工作规范实施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行政许可的受理、审查、决定及相关工作。

第二章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行政许可的

分类和业务范围

第四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的分类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依据经营项目、培训能力和培训内容实行分类许可:

(一)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根据经营项目分为

(1)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2)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

(3)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

(二)普通机动车驾驶员根据培训能力分为

(1)一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2)二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3)三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三)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根据培训内容分为

(1)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

(2)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

第五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的业务范围

(一)获得一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三种(含三种)以上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

(二)获得二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两种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

(三)获得三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的,只能从事一种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

(四)获得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的从业资格培训业务。

(五)获得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的从业资格培训业务。

(六)获得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许可的,还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

(七)获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许可的,可以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业务。

第三章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

行政许可的条件

第六条申请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健全的培训机构。

包括教学、教练员、学员、质量、安全、结业考试和设备设施管理等组织机构,并明确负责人、管理人员、教练员和其他人员的岗位职责。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二)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包括安全管理制度、教练员管理制度、学员管理制度、培训质量管理制度、结业考试制度、教学车辆管理制度、教学设施设备管理制度、教练场地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

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三)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

1、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理论教练员。

(1)应当持有机动车驾驶证,具有2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汽车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4)熟练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理论、机动车构造、交通安全心理学、常用伤员急救等安全驾驶知识。了解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的基本教学知识。

(5)具备编写教案、规范讲解的授课能力。

(6)理论教练员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以下简称《教练员证》)。

2、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驾驶操作教练员。

(1)应当持有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中专或者高中以上学历。

(4)符合一定的安全驾驶经历和相应车型驾驶经历。熟练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理论、机动车构造、交通安全心理学和应急驾驶的基本知识。熟悉车辆维护和常见故障

诊断、车辆环保和节约能源的有关知识。

(5)具备驾驶要领讲解、驾驶动作示范、指导驾驶的教学能力。

(6)驾驶操作教练员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持有《教练员证》。

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3、所配备的理论教练员数量应当不少于教学车辆总数的10%;每种车型所配备的相应驾驶操作教练员应当不少于该种车型车辆总数的110%。

(四)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包括理论教学负责人、驾驶操作训练负责人、教学车辆管理人员、结业考核人员和计算机管理人员。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五)有必要的教学车辆

1、所配备的教学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装有副后视镜、副制动踏板、灭火器及其他安全防护装置。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2、从事一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配备大型客车、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含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汽车(含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含钦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其他车型(含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等九类车型中三种(含三种)以上的车

型,所配备的教学车辆不少于50辆,且每种车型的教学车辆不少于5辆。

3、从事二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配备上述九类车型中的两种车型,所配备的教学车辆不少于20辆,且每种车型的教学车辆不少于5辆。

4、从事三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配备上述九类车型中的一种车型,且所配备的教学车辆不少于10辆。

(六)有必要的教学设施、设备和场地。

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租用教练场地的,还应当持有书面租赁合同和出租方土地使用证明,租赁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七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

1、从事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同时具备大型客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小型汽车(含小型自动挡汽车)等四种车型中至少一种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和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大型货车等两种车型中的至少一种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资格。

2、从事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具备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大型货车等两种车型中至少一种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

(二)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

1、从事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

(1)应当配备2名以上教练员。

(2)教练员应当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相关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

(3)熟悉道路旅客运输法规、货物运输法规以及机动车维修、货物装卸保管和旅客急救等相关知识。

(4)具备相应的授课能力,且有2年以上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教学经历,且近2年无不良的教学记录。

(5)教练员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持有《教练员证》。

2、从事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

(1)应当配备2名以上教练员。

(2)教练员应当具有化工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及相关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

(3)熟悉危险货物运输法规、危险化学品特性、包装容器使用方法、职业安全防护和应急救援等知识。

(4)具备相应授课能力,且有2年以上化工及相关专业的教学经历,且近2年无不良的教学记录。

(5)教练员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持有《教练员证》。

(三)有必要的教学设施、设备和场地。

1、从事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配备相应的机动车构造、机动车维护、常见故障诊断和排除、货物装卸保管、医学救护、消防器材等教学设施、设备和专用场地。

2、从事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还应当同时配备常见危险化学品样本、包装容器、教学挂图、危险化学品实验室等设施、设备和专用场地。

第八条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教练场地。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教练场地技术要求》(JT/T434)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二)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场地设施、设备,办公、教学、生活设施以及维护服务设施。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教练场地技术要求》(JT/T434)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三)具备相应的安全条件。包括场地封闭设施、训练区隔离设施、安全通道以及消防设施、设备等。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教练场地技术要求》(JT/T434)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四)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包括教练场安全负责人、档案管理人员以及场地设施、设备管理人员。

(五)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检查制度、安全责任制度、教学车辆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

第四章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政许可的受理

第九条行政许可的受理机构

(一)申请者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二)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独资等形式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申请受理,应同时遵守《外商投资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十条申请者需提供的有关材料

(一)《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表》(附件1);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三)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

(四)教练场地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

(五)教练场地技术条件说明;(附件2)

(六)教学车辆技术条件、车型及数量证明(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无需提交);(附件3)

(七)教学车辆购置证明(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无需提交);

(八)各类设施、设备清单;(附件4)

(九)拟聘用人员名册及资格、职称证明;(附件5)(附件6)

(十)根据本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附件7)(附件8)(附件9)

申请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在递交申请材料时,应当同时提供由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相关人员安全驾驶经历证明,安全驾驶经历的起算时间自申请材料递交之日起倒计。

第十一条受理申请行政许可的机构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附件10),同时告知申请人应当向有关行政许可机关提出申请。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有错误,但可以当场补全或者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补全或者更正错误。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当场不能补全或者更正,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附件11)

(四)申请事项属于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已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及时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附件12)。

(五)向申请者出具的《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应当加盖实施机关行政许可专用印章,注明日期,均应当存档联或者复印件备查。

第五章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政许可的

审查与决定

第十二条审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政许可申请的具体要求。

(一)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政许可审查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2006年2号令、《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433—2004、《机动车教练场技术要求》JT/434,江西省交通主管部门及江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印发的有关规范具体事项的规范性文件。

(二)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中关于教练场地、教学车辆以及各种设施、设备等条件进行实地审查;实施实地审查时,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并对申请人提交的有关复印件资料进行核查,现场审查人员将有关审查结果记录于《江西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条件审核表》(附件13),并签名。

第十三条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具体要求。

(一)经审核和实地核查,符合条件规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江西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条件审核表》上签注行政许可决定并核定经营范围,同时签发《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附件14)。

未达到条件规定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签发《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附件15),详细说明不予行政许可的原因,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自受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和材料中的实质内容审查完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15日不能作出决定或办结的,经行政许可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延长10日,但应当向申请人送

达《延长交通行政许可期限通知书》(附件16),并将延长行政许可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自作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取得准予行政许可的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明确许可事项(经营范围)。

(四)《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交通行政许可书》、《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应当加盖实施机关印章,注明日期。

(五)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已建立互联网站的,应当在网站上及时发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政务公告。

第六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第十四条凡在我省境内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均须持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式样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分正本、副本。包含“X交运管许可X字号、业户名称、地址、经济类型、经营范围、证件有效期、核发机关、核发日期”等内容。其格式按照交通部的统一式样,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印制,设区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领取、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发放和管理。

(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编号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实行全省统一编号,编号规则为,X交运管许可X字000000000001号。

(1)其中第一个“X”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

(2)第二个“X”为地市的简称,具体内容为:南昌(洪)、赣州(赣)、宜春(宜)、吉安(吉)、上饶(饶)、抚州(抚)、九江(九)、景德镇(景)、萍乡(萍)、新余(余)、鹰潭(鹰)。

(3)000000000001前六位为行政区划代码,后六位为自然数编号。

(三)道路运输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的填写

1、“经济类型”分别按照国有、私营、个体、联营、股份制、外商投资、港、奥、台。

2、“经营范围”分别按以下内容填写

(1)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一级(三种以上(含三种)车型种类)

(2)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二级(二种车型种类)

(3)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三级(一种车型种类)

(4)道路运输从业资格培训(客货运输驾驶员)

(5)道路运输从业资格培训(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

(6)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

第十五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

1、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业务的证件有效期为6年。

2、从事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证件有效期为4年。

第十六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证的遗失补办。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证遗失,应向原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将在本地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刊登遗失声明,原行政许可机构方可以补办《经营许可证》。遗失补办申请书和刊登的遗失声明复印件归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政许可管理档案。

第六章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的

变更、终止、延续和吊销

第十七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的变更。

(一)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者发生名称、法人代表人事变更的,应向原作出经营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予以办理变更手续。

(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者变更经营地址、应当向原许可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及拟使用地址、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经审查符合相应经营条件后办理变更手续。

(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者,申请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按本工作规范规定的程序办理,符合条件、标准的,依法办理变更手续。来自.37 https://www.360docs.net/doc/e11063404.html, 中国最大的资料库下载(四)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者变更经济类型的,应当由变更经济类型后的机构重新申请办理行政许可手续。

(五)各类变更均应当将有关申请等资料存档。

第十八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的终止。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前30日告知原许可机关,并在终止经营后10日内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交回原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第十九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的延续。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者需要延续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有效期,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内到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江西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政许可申请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程序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准予原行政许可延续的决定,准予延续的,办理换证手续。

第二十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的吊销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违反《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54条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

第七章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和健全行政许可内部监督制度和行政许可举报制度。行政许可内部监督制度应当依法规范职责权限和工作制度,对行政许可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严格按照《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规定》进行处理。行政许可举报制度应当公开举报电话、通讯地址或电子邮箱,并明确收到举报投诉后及时查处的具体办法。

第二十二条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下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承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政许可负有规范、指导和监督、检查责任,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消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政许可。

(一)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工作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工作规范由江西省交通厅公路运输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件1—1

江西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政许可申请表

业户名称:

业户地址:

联系人:电话:

填表日期:年月

江西省交通厅公路运输管理局监制附件1—2

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注:申请人应当如实向实施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附件1—3: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基本情况表

行政执法工作规范范本

附件4 行政执法工作规范 (监督部分)

目录 一、行政许可工作规范(卫生监督部分) (3) 二、行政许可工作流程(卫生监督部分) (9) 三、行政许可档案管理工作规范(卫生监督部分) (10) 四、行政许可档案管理工作流程(卫生监督部分) (14) 五、行政处罚工作规范 (15) 六、行政处罚工作流程 (23) 七、行政处罚档案管理工作规范 (25) 八、行政处罚档案管理工作流程 (31) 九、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处理工作规范 (32) 十、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流程 (34) 十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工作规范 (35) 十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工作流程 (37) 十三、监督法制宣传工作规范 (38) 十四、监督法制宣传工作流程 (42) 十五、监督协管服务项目工作规范 (43) 十六、监督协管服务项目工作流程 (50)

行政许可工作规范 (卫生监督部分) 1.总则 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所承担的卫生行政许可的实施,适用本规范。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综合监督执法局、各街道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管理所(以下统称卫生计生监督机构)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委托,负责城阳区行政区域内卫生行政许可的实施。 2.目的 为规范卫生行政许可行为,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方便申请人办理卫生行政许可事项,保障和监督本单位卫生执法人员正确、公正、及时、高效实施卫生行政许可。 3.标准 3.1基本要求 卫生计生监督机构行政许可人员应加强学习,努力提高思想觉悟、业务水平和组织纪律观念,全面理解、准确把握、正确应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 3.2公示 卫生计生监督机构采取政务网站、设置公告栏或其他方式在办公场所长期公示以下内容: (1)职权范围内的行政许可事项名称、依据; (2)许可程序; (3)许可条件;

路政行政许可

路政行政许可 更新采伐护路林申请(《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需要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更新采伐,并及时补种;不能及时补种的,应当交纳补种所需费用,由公路管理机构代为补种。 涉路施工活动申请(《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 一、事项 (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二、提交下列材料: (一)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三)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三、许可机构及期限程序: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涉及经营性公路的,应当征求公路经营企业的意见;不予许可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公路超限运输许可(事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六条) 一、许可机构 (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超限运输的,向公路沿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起运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统一受理,并协调公路沿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对超限运输申请进行审批,必要时可以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协调处理; (二)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跨设区的市进行超限运输,或者在直辖市范围内跨区、县进行超限运输的,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受理并审批; (三)在设区的市范围内跨区、县进行超限运输的,向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受理并审批;

(建筑工程安全)邮政局(所)安全防范设施设计审核及工程验收工作规范等三项行政许可精编

(建筑工程安全)邮政局(所)安全防范设施设计审核及工程验收工作规范等三项行政许可

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邮政局(所)安全防范设施设计审核及工程验收工作规范等三项行政许可工作 规范的通知 来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日期:2010-09-16 【字号大中小】 京公内保字〔2010〕816号 治安、公交、警察训练总队,内保局,文保、人口处,铁路工程、铁道建筑公安局,天安门、开发区、清河分局,各分县局: 为了规范公安机关及其民警的行政许可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市局有关部门对《邮政局(所)安全防范设施设计审核及工程验收工作规范》、《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工作规范》《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销售审批工作规范》等三项工作规范,于“许可事项依据”“许可条件”、“许可时限”、“许可实施程序”等方面内容进行了部分修改。 现将修改后的上述等三项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市公安局 二〇壹〇年七月十二日邮政局(所)安全防范设施设计审核及工程验收工作规范

(此规范涉及的内容,国务院已发文废止,现予省略。)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工作规范 许可事项名称: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 许可事项依据: 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 二、《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公安部令第86号)。许可实施主体: 市公安局。 许可条件: 壹、方案审批条件 (壹)经金融监管机构及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建设; (二)方案设计符合《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2004)、《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GA38-2004)、《银行金库》(JR/T0003-2000)等关联标准的规定; (三)建设工程设计使用的技防、物防产品通过关联检测,符合安防工程要求。

路政工作制度

路 政 工 作 制 度 (西柏坡高速公路-LZ-03) 1 路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 为促进依法行政,规范路政执法行为,根据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工作要求,结合我处路政管理工作实际,制订本制度。 1.1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案卷,是指路政机构按一般程序办结的路政执 法及行政许可案卷。 1.2 案卷评查的内容如下: 1)执法主体和人员是否合法; 2)对象是否合格; 3)认定事实是否清楚; 4)证据是否确凿; 5)适用依据是否正确; 6)程序是否正当; 7)手续是否完备; 8)内容是否合法、适当; 9)法律文书格式是否规范、内容是否完整; 10)是否按规定送达; 11)立卷是否归档及时,案卷是否装订规范; 12)其他需要评查的内容。 1.3 路政科(支队)及各路政大队要成立由负责人、内业、外业人员组 成的案件评查小组,负责案卷评查工作。路损案件每月评审一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每年不少于两次,采取定期评查方式进行。

1.4 案卷评查结果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量化考核内容。案卷评查结果记 入个人执法业绩档案。 2 路政执法公示制度 为接受社会监督,规范交通行政执法行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树立良好的交通执法形象,制定本制度。 2.1 行政执法公示的内容如下: 1)执法主体; 2)执法人员身份; 3)执法依据; 4)执法程序; 5)路政管理职责; 6)路政制式车辆号牌; 7)执法监督机构、举报电话; 8)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 2.2 将公示内容在办公场所(包括路政许可审批办事大厅)予以公示, 执法车辆、所辖路段公示监督举报电话。 3 值班制度 3.1 各路政大队实行二十四小时专人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 3.2 接听电话首先使用标准文明用语“您好,青银路政××大队!”, 严禁使用不文明用语。值班报警电话在第三声响起后必须有人接 听,严禁长时间占用值班报警电话,应保持值班报警电话的畅通。 3.3 严格执行首问负责制,解答问题要耐心、细心,做到语言文明,态 度热情,并做好电话记录,及时传递、处理各种信息。 3.4 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严禁脱岗、饮酒等有违反规定的行为。

关于印发公路路政许可办事须知(2010)

温州市公路管理处文件 温公路〔2010〕69号 关于印发公路路政许可办事须知(2010)的 通 知 各县(市、区)公路管理段、温州市公路路政管理支队高速公路大队: 为进一步规范公路路政许可工作,提高办事效率,更好服务群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温州市委市政府“转作风、优环境” 专项活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市处结合路政许可事项的调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对《公路路政许可办事须知》进行了重新修正,现印发给你们,请及时联系报送当地审管部门,抓紧实施。 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公路路政许可办事须知 挖掘公路或使公路改线作业许可 、挖掘公路或使公路改线作业许可 占用、 一、占用 (一)许可依据: 1.《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2.《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电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公路管理机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3.《路政管理规定》第八条 除公路防护、养护外,占用、利用或者挖掘公路、公路用地、公路两侧控制区,以及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应当根据《公路法》和本规定,事先报经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同意。第九条第一款 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

公路路政管理许可

公路路政管理许可九个项目 勘查工作事项及要求 一、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 (一)项目名称: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造物;需要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的行为审批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二十八条;《路政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三)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一式四份): 1、申请书。对申请事项要点阐述,并做出迁移承诺。 2、《路政管理许可申请表》:⑴主要理由;⑵地点(公路名称、桩号、左右方位,以及所埋设设施与公路边沟外缘或坡脚线的距离);⑶施工期限。 3、设计图。 4、施工设计方案、安全保障措施和交通疏导方案。 5、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为单位的需要提供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正本或企业法人证书的复印件) 6、申请人委托书,被委托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路政勘查内容: 1、根据路政许可申请书内容做好“路政勘查记录”。“路政勘查记录”中必须详细了解以下要素,并以文字方式作具体的描述:埋设的管(杆)线、电缆涉及的公路线路、里程桩号及左右侧(幅),埋设路由与公路边沟(坡)外缘的距离(范围),埋设总长度、分段长度,利用公路桥涵、隧道等构造物的挂设长度等。 2、根据申请人提供设计图纸路由制作“勘查示意图”。以画图方

式真实记录计划施工路由,与之相交其它道路,以及埋设所利用的公路附属设施。 3、如埋设管线、电缆需越穿公路的,要详细叙述所采用的穿越方式及穿越长度,及恢复公路原技术标准的施工方案。 (五)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行为(一)项目名称: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行为审批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五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二十八条;《路政管理规定》第十条。 (三)申请材料(一式四份): 1、申请书。对申请事项要点阐述,并做出迁移承诺。 2、《路政管理许可申请表》:(1)主要理由;(2)地点(公路名称、桩号、左右方位、以及所埋设设施与公路边沟外缘或坡脚线的距离);(3)施工期限;(4)修复、改建公路的措施或者补偿数额。 3、设计图。 4、施工方案、安全保障措施和交通疏导方案。 5、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为单位的需要提供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正本或企业法人证书的复印件) 6、申请人委托书,被委托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路政勘查内容: 1、根据路政许可申请书内容做好“路政勘查记录”。“路政勘查记

行政许可事项标准化操作规范

行政许可事项标准化操作规 范 (合订本) 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 河津市粮食局(公章) 2018年6月

目录1.粮食收购许可办理操作规范 (1)

粮食收购许可标准化操作规范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一)粮食收购资格许可 二、行政审批主体 (一)业务主管部门 河津市粮食局 (二)承办机构 河津市粮食局行政审批股 三、实施对象 企业 四、审批依据 (一)设定依据 《粮食收购许可证》的办理 【行政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九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实施细则》第八条 (二)其他依据 1.申请条件 【行政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八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实施细则》

第七条 2.申请材料 【部门规章】《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地方性法规】《山西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实施细则》第七条 3.现场踏勘。 依照法规、规范性文件,不应涉及现场踏勘。 4.审图。 依照法规、规范性文件,不应涉及审图。 5.公示。 【部门规章】《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 6.举行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或专家评审。 依照法规、规范性文件,不应涉及举行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或专家评审。 7.数量限制。 依照法规、规范性文件,不应涉及数量限制。 8.收费。 【部门规章】《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 9.行政许可有效期限。 【部门规章】《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10.行政许可适用范围。 【部门规章】《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 11.备案。 【部门规章】《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 12.公告。 依照法规、规范性文件,不应涉及公告。 13.年检(年度报告)。 依照法规、规范性文件,不应涉及年度报告。 五、审批程序 (一)实施权限(行使层级) 县级行使 (二)申请条件 【行政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八条【地方性法规】《山西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实施细则》第七条 (三)申请材料 列出行政许可事项的材料明细(即前置申请材料) 1.粮食收购许可 材料位阶主审材料 材料属性个性材料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行填写

增设路口申请表及办理流程

增设路口申请表及办理流程

北京市交通委路政局行政许可申请表

提示强调: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提交申请材料: 1、《北京市交通委路政局行政许可申请表》,填写内容包括申请人、联系人、法人代表(申请人为单位时)、申请时间、地点、事由、申请事项具体内容、时效、施工起止时间等; 2、取得县级(含)以上规划部门意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带附件和附图); 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的,提供乡镇以上政府的证明文件(不含高速公路); 3、工程设计施工图(含平面图、相接道路纵断图、路面结构型式图;涉及公路排水的,提供排水设施结构图); 4、施工方案(含施工图、降低对交通影响的交通组织和作业方案,雨季有防汛措施,冬季有冬季施工措施); 5、安全保障方案(含保障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安全和通行安全的防护及监测措施,应急准备措施); 6、申请人如果委托代理人提出许可申请时,应提交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 申请书示范文本

办理流程: 一、申请 (一)申请条件: 1、取得县级(含)以上规划部门意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带附件和附图); 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的,提供乡镇以上政府的证明文件(不含高速公路); 2、工程设计施工图(含平面图、相接道路纵断图、路面结构型式图、排水设施结构图); 3、施工方案(含施工图、降低对交通影响的交通组织和作业方案,雨季有防汛措施,冬季有冬季施工措施); 4、安全保障方案(含保障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安全和通行安全的防护及监测措施,应急准备措施); 5、申请人如果委托代理人提出许可申请时,应出示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 (二)申请条件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北京市公路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路政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三)申请方式:到市交通委路政局各公路分局

行政许可制度

姓名:XXX 部门: XX部YOUR LOGO Your company name 2 0 X X 行政许可制度

行政许可制度 目前,我国行政许可制度在适用范围、实施机关、程序及监督等方面存在一系列问题,为腐败的产生和部门垄断地方利益的形成提供了可乘之机,影响了政府形象和行政效率,增加了公民法人的负担。为此,作者提出尽快研究制定许可法的立法构想。主张严格限制许可适用范围,严禁规章及以下规范性文件设定许可制度;行政机关应尽快制定并公布许可标准和条件;提倡许可机关联合办公,实行“一站服务”体制;许可程序应当简化,促使行政机关及时公正地行使许可权力;许可收费要有限制,涉及经济利益许可或竞争许可的,可采用竞价拍卖方式,许可收费全部上缴国库。还应当加强对许可机关及被许可人的监督,规定各自承担的法律责任。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行政许可制度的适用范围日益广泛。与此同时,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也出现了一系列问题,其中较为突出的是:行政机关从行业或地方利益出发,利用许可制度搞垄断,竞相设定许可制度,造成许可泛滥,使许可制度日益成为行政机关滋生腐败的温床;许可机关权限不清,多层次多部门许可形成新的官僚主义;许可标准混乱不统一;许可程序冗长繁琐;行政机关利用许可乱收费;许可证缺乏监督等等。上述种种问题不仅严重阻碍了统一市场体制的建立,也影响了行政效率和政府形象,给公民法人带来日益沉重的负担。为此,有必要针对许可制度存在的各种问题予以分析,尽快研究制定统一的行政许可法。本文将我国许可制度存在的问题归纳为七个方面,并 第 2 页共 15 页

结合国外有益的经验,提出我国许可法的立法构想。 一、行政许可的涵义及许可法的适用范围 关于行政许可的概念,理论界有几种定义方式。第一种为“行政许可是行政主体应行政相对方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法律权利的行政行为。”[1]第二种为“许可通常指行政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在一定条件下解除禁止,准许个人或者组织从事某种活动的一种行政行为。”[2]第三种为“许可是行政主体准许、变更和终止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从事特定领域活动的具体行政行为。”[3]上述三种定义的内涵基本一致。首先,许可是行政机关或行政主体实施的一种行政行为;其次,许可是被动的行政行为,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在先,行政机关许可在后;再次,许可是准许申请人从事某种活动的行为。三种定义方式的差别体现为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行政许可必须是要式行为吗?除许可证、执照以外,有无其他非要式的许可? 第二,行政许可是否以禁止为前提?许可与认可、登记等概念有何关系? 第三,许可为解除禁止恢复权利的行为还是赋予相对方法律资格和法律权利的行为? 第四,许可行为是否包括准许、变更、终止等其他有关许可过程的行为? 第 3 页共 15 页

路政行政许可文书

路政行政许可文书 1.行政许可(当场)决定书 2.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3.行政许可申请表 4.超限运输申请表 5.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6.行政许可赔(补)偿通知书 7.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 8.行政许可审批表 9.超限运输审批表 10.行政许可现场勘查平面图 11.行政许可现场勘查笔录 12.行政许可核查笔录 13.行政许可征求意见通知书 14.行政许可时限延期审批表 15.延长行政许可延期作出通知书 16.行政许可期限法定除外时间通知书 17.行政许可听证公告 18.行政许可告知听证权利书 19.申请参加听证会登记表 20.行政许可听证通知书 21.听证笔录 22.行政许可赔(补)偿复核告知书 23.行政许可证(存根)粘贴单 24.收费凭证粘贴单 25.文书送达回证 26.行政许可事项监督检查表 27.行政许可结案审批表 28.卷内目录 —1 —

行政许可(当场)决定书 〔〕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你(单位)于年月日提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申请。 经审查,你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规定的形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条第款第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条第款第项、《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条第款第项、《路政管理规定》第条第款第项的规定,决定准予你依法从事下列活动: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行政管理机构将在作出本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你颁发、送达许可该项申请的证件。 (单位印章) ____年____月____日 …………………………………… 装 订 线…………………………………… —2 —

公路路政执法的职能及其法律依据(上课)

公路路政执法的职能及其法律依据 目前,我省的公路路政执法行为主要有: 1、路政许可 2、路政处罚 3、路政强制措施 4、路政监管 5、路政赔(补)偿

一、路政许可 (一)路政许可的含义: 1.行政许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

动的行为。 2路政许可:路政许可是指路政管理机构依据路政管理相对人的申请,根据路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准予路政管理相对人从事某一项活动的具体行政行为。 3.路政许可的主要特征:法律的禁止是路政许可的前提;路政许可是要式行政行为;路政许可是赋予路政管理相对方某种权利和资格的路政管理行为;路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路政许可行为是单方行为。 (二)公路管理机构行使路政许可权限的依据: ?行政许可法?第22条: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第23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被授权的组织适用本法有关行政机关的规定。 ?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3条2款: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三)路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行政许可法? ?公路法? ?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浙江省高速公路运行管理办法? ?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 ?交通部路政管理规定? 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如省交通厅、省公路局有关文件,主要是?关于进一步规范公路路政许可的通知?(浙交〔2005〕9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路政许可工作的通知?(浙公路〔2007〕93号)?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等有关公路工程技术规范 (四)路政许可的程序 1、申请:?行政许可法?第29条 2、受理(不予受理):?行政许可法?第32条 3、审查(勘察、检查、书面审查、听证等):?行政许可法?34条、?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

行政许可标准化指引(2016版)

《行政许可标准化指引(2016版)》 目录 一、总则 二、行政许可事项管理规范 三、行政许可流程管理规范 四、行政许可服务规范 五、行政许可受理场所建设与管理规范 六、监督检查评价规范 附录1 流程图编制要求 附录2 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的构成要素和框架 附录3 词条解释 一、总则 (一)适用范围。 《行政许可标准化指引(2016版)》(以下简称“指引”)规定了行政许可事项、行政许可流程、行政许可服务、行政许可受理场所建设与管理以及监督评价的规范化要求,提出了具体可操作的工作指引。 本指引旨在规范和引导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运用标准化原理、方法和技术,优化审批流程、减少审批环节和提高审批效率,约束行政权力,防止寻租行为,规范自由裁量权,推进行政许可可预期、可操作、可验证、可考核、可监督,为行政相对人到政府办事提供便利。 本指引适用于国务院部门行政许可的标准化建设。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行政行为的标准化建设可参照适用。地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开展行政许可以及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行政行为的标准化建设可参照适用。 行政许可事项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二)基本原则。 开展行政许可标准化,应遵循以下原则: ——依法行政。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实现行政许可全过程、各环节有标准有依据,确保行政许可活动依法有序开展。 ——简明实用。充分考虑行政许可活动的现状,制定相关标准应做到文本简洁扼要,具体操作实用易行,既适于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掌握使用,又便于群众办事和社会监督。 ——积极创新。行政许可标准化建设既要适应现实状况,又要体现前瞻性。主动创造主客观条件,充分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积极运用现代技术,探索行政许可新机制,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持续改进。建立在实施中完善、在改进中提升的动态工作机制,根据标准实施情况和行政相对人需求,不断完善标准体系,持续提高标准水平,通过行政许可标准化建设,明显改进行政许可工作质量。 (三)工作目标。 建成涵盖行政许可“全事项、全过程、各环节”相互配套协调的标准体系,建立有效的行政许可标准实施、监督和评价体系,以标准化促进行政许可规范化,加快建设人民群众满意的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行政许可制度。 二、行政许可事项管理规范 (一)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依据《行政许可法》,逐项明确行政许可事项名称、设定依据、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行政许可对象等要素。行政许可制度改革工作主管机关应统一制定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按程序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开。 (二)实施行政许可事项动态管理。

公路路政管理总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

江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总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高速公路路政管理行政许可(以下简称路政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江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江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路政管理规定》、《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路政许可是指路政管理部门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按照路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路政管理标准、规范进行审查,准予其从事与路政管理有关的特定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实施路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路政管理部门实施路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依法要求听证的权利;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条路政许可由路政管理大队负责实施,并实行内控逐级审查制度,路政管理大队提交的审查意见在经支队、总队核定后,依法向申请人作出许可决定。 第二章许可项目及依据

第六条超限运输车辆确需行驶高速公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江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向路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七条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四条、《江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江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向路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八条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高速公路或者使高速公路改线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四条、《江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第九条、《江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向路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九条在高速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江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江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向路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条跨越、穿越高速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以及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五条、《江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第十条、《江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向路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作者:来源:厅法规处时间:2011-1-21 (2001年9月25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3月26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三章公路路产管理 第四章超限运输管理 第五章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路政管理,规范公路路政管理行为,保障公路完好、安全、畅通,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道、省道、县道和纳入公路路网的乡道的路政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公路路政管理,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对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以及公路建筑控制区进行的行政管理活动。 第四条公路路政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公路路政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具体负责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有偿转让公路收费权的公路、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成并经营的公路,其路政管理职责由公路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人员行使。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其他专业规划时,应当与公路规划相协调,并采取措施加强对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领导,保障公路完好、安全、畅通。 国土资源、建设、公安、水利、林业、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助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六条公路管理机构的路政管理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公路路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管理和保护公路路产,检查、督促公路养护单位及时修复受损公路,维护公路及其标志、标线的完好; (三)进行公路巡查,依法制止和查处侵占、损坏公路路产的行为; (四)依法管理公路建筑控制区;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公路路政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应当统一着装,佩戴标志,持证上岗。 用于公路路政监督检查的专用车辆,应当设置统一的车身标志、路政检查标牌和示警灯。 第八条公路路政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恪尽职守、公正廉洁、文明执法,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规定收费、罚款; (二)擅自提高路产的赔偿、补偿标准; (三)要求过往车辆带货带人; (四)刁难或者勒索行政管理相对人; (五)其他违法行为。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公路路政监督检查人员的管理、培训和监督,提高其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 第九条公路路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在公路、公路用地、公路建筑控制区、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接受检查。 第三章公路路产管理 第十条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属于公路路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

行政许可审批工作守则.doc

行政许可审批工作制度1 行政许可审批工作制度 规范抗震设防行政许可审批程序,明确责任,确保抗震设防行政许可审批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抗震设防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 1、审批窗口接到抗震设防行政许可申请后,由责任人对申报资料完整性、合法性、规范性进行审核,按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经审批窗口负责人批准,出具书面凭证。 2、补充材料一次性告知、受理或不予受理抗震设防行政许可申请的决定应当场或3日内作出。 3、审批窗口将受理后的申请资料当日或次日移交相关科室。 二、抗震设防行政许可的审查与决定 1、相关科室、接到申请资料后,应按照法定条件、时限和程序对申请资料及实质内容认真审查,提出是否准予许可意见,报主管领导批准。 2、依法需要对申请人进行现场审查的,相关处室应当及时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审查;依法需要对申请许可事项进行检验、检测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检测,并书面告知检验、检测所需期限;依法需要根据鉴定、专家评审结论作出抗

震设防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组织专家评审的所需期限。 3、抗震设防行政许可决定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作出。3日内不能作 出抗震设防行政许可决定的,经主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4、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均应作出书面决定,其中,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及依据,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权利。相关科室在抗震设防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后1日内将有关资料移交审批窗口。 三、抗震设防行政许可决定的送达审批窗口接到相关科室移交的资料后,自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许可决定。送达许可决定应有送达凭证。 四、审批窗口和相关科室要按照许可事项明确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认真履行职责。 五、重大抗震设防许可项目集体讨论决定。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准许中介机构或者其他组织、人员从事审批代理活动,或者把行政职能非法转移给中介机构、其他组织。七、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监察室定期对各项抗震设防行政许可审批环节进行检查,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

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2014年修正本)

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2014年修正本) (2005年1月13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12月27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11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1年11月25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专利保护条例〉等十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4年11月28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路政管理,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包括高速公路)的公路路政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公路路政管理,是指为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依法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领导。 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各级公安、建设、规划、国土资源、水利、工商、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公路沿线乡镇人民政府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公路路政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做好公路保护工作,逐步完善公路服务设施,提高公路服务和管理水平,保证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公路的建设和养护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和公路养护技术规范。 第五条公路路政管理经费应当列入政府财政预算。 第二章管理职责及执法监督 第六条公路管理机构依法行使下列公路路政管理职责: (一)许可挖掘、占用、利用公路的申请事项,制止和查处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公路的行为; (二)许可超限运输申请事项,制止和查处违法超限运输行为; (三)管理公路附属设施的设置和维护; (四)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 (五)管理公路施工秩序; (六)参与公路工程中涉及路政管理事项的设计审查、竣工验收; (七)实施公路路政巡查;

河北省行政许可案卷标准(试行)

河北省行政许可案卷标准(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各级各部门的行政许可案卷,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我省地方性法规、规章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分为合法性标准、规范性标准、立卷归档标准和附则四部分。 合法性标准 合法性标准是指行政许可案卷必须符合主体合法、许可事项合法、适用法律依据合法和程序合法等四个标准。 一、主体合法 (一)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实施; (二)行政机关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必须具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三)实施行政许可必须符合法定权限。 (四)实施行政许可的执法人员须持有省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 二、许可事项合法 (一)受理的许可事项属于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 -1-

(二)行政许可事项必须是现行有效的事项。 三、适用法律依据合法 (一)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必须为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法律、法规、规章的适用应准确无误,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应使用全称,并准确引用到条、款、项、目; (三)依据技术规范、技术标准作出决定的,引用的技术规范、技术标准准确无误。 四、程序合法 (一)实施行政许可应按照申请、受理、审查、(听证)、决定、送达的步骤进行; (二)在形式上每一执法活动的内容、过程和结果都应当有相应的法律文书记载; (三)在行为方式上必须符合法定要求。 1、申请阶段。须有申请人提交的行政许可申请书或预定格式的行政许可申请表;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有行政机关的补正告知书。 2、受理阶段。是否受理的决定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机关应当制作受理或不受理的书面通知;凡不予受理的,要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3、审查阶段。需要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形式审查的,要有行政机关的书面审查意见书;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 -2-

路政岗位职责

路政管理人员岗位职责(转载于:路政岗位职责) (1)主持路政稽查大队日常工作。 (2)宣传贯彻执行公路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规定。 (3)负责辖区内路政执法工作,制定工作计划、目标、措施。 (4)负责受理制止、查处非法侵占、污染、损坏、破坏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等违法行为。 (5)负责管辖公路路政许可事项的审报、审查工作。 (6)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管理。 (7)参加新修、改建公路路产验收交接工作。 (8)负责组织、指导、监督、检查、考核处属各路政大队的日常工作。 (9)参与路政复议案件、诉讼案件、强制执行案件的有关活动。 (10)负责实施管辖公路交通量观测工作。 (11)积极向总段提出路政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12)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路政稽查大队副大队长岗位职责 (1)协助大队长完成大队工作,提出工作建议,当好助手。 (2)负责制定全总段路政人员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跟踪调查路政人员的执法情况。 (3)负责有关路政管理政策和法规的宣传工作,以及对路政巡查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4)严格依据《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对路政许可项目的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5)负责审查路管理档案的建档立卷工作,上报统计资料。 (6)负责路政巡查装备器材及服装的请领、管理工作。 (7)负责定期抽查交通量观测工作。 (8)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路政稽查大队内勤人员岗位职责 (1)加强政治业务学习,熟练掌握法律、法规和政策,不断提高写作技能和文学表达能力。 (2)做好各类文件、案卷的归档及保管工作,做到制度健全、手续完备、清退及时、文件无丢失和损坏。 (3)做好会议记录,草拟各种请示、报告、通知、工作总结、调查报告和简报。 (4)按规定时间及时上报各种统计报表。 (5)按有关规定做好路政人员的证件、服装发放管理工作。 (6)做好路政装备、设备的台帐管理工作。 (7)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主动当好领导的参谋。 (8)参与路政案件的诉讼、强制执行等有关活动。 路政稽查大队交调人员岗位职责 (1)在上级交调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制定好公路交通情况调查统计工作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2)负责统计交通调查、采集、编辑、分析和公布公路交通情况调查统计资料,提供统计咨询服务。 (3)负责交调资料的审核、汇总、上报工作,完成管辖路段交通量调查资料分析报告及交通量分布示意图。 (4)负责交通调查人员的技术和业务培训工作。

路政行政许可申请表

行政许可申请书 编号: 石家庄市交通运输局: 现向你单位申请穿越公路埋设管线行政许可,并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申请人申请; [三份] 2.授权委托书;[ 三份] 3.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份] 4.委托人(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份] 5.委托人(申请人)法定单位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份] 6.施工平面图或效果图,大型项目需提供设计图纸[三份] 7.施工方案及安全保障措施。[三份] 8.路政许可申请表;[三份] 9.协议意向书;[三份] 申请人承诺:以上提交材料真实合法有效。 请依法审查并予以批准。 申请人签字(盖章)年月日 行政许可申请人名称/姓名:苏文杰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姓名:杨永军联系方式: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苏文杰/60610 工作单位:行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电话: 住址:行唐县玉成大街邮编:050600 电子邮箱:

申请书 石家庄市交通运输局: 根据市委、市政府“三年大变样”工作部署,行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一号路进行修复,需在京赞公路K196+200M、K196+250M处穿越公路增设下水管道(详见设计文件),其周围200M范围内无桥梁、涵洞及其他穿越管道。不妨碍第三方利害关系人利益。 请予审批。 行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年月日

授权委托书 委托单位:行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苏文杰职务:局长 受委托人姓名:杨永军 工作单位:行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委托事宜:委托办理穿越公路埋设下水管线事宜。委托期限自2011 年 5 月 1 日至本事宜办理完毕。 委托人地址:行唐县玉成大街17号 电话: 邮编:050600 委托人(签章):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