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存款保险制度

德国存款保险制度
德国存款保险制度

德国存款保险制度

德国存款保险制度

一、德国金融体系简介

1、德国金融体系的构成

德国的金融体系主要由中央银行、三大银行集团和专业机构组成。德国的中央银行——德国联邦银行依据1957年7月颁布的《联邦银行法》成立,具有较强的独立性。德国金融业以全能银行为主体,多种金融机构并存。除商业银行外,还有公营储蓄银行、合作性质的大众银行和赖法森银行、私人储蓄银行、建筑和储蓄银行、抵押银行、转账划汇中心等。在发展初期,德国的各类银行均有其特定的重点业务领域。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在发展过程中,各类银行相互竞争,业务范围逐渐交叉,形成目前的综合经营的局面。

德国银行通常可以按三个标准进行分类:①依据所有权结构,可以分为公营银行和私营银行;②依据业务范围,可以分为全能银行和专业银行;③依据组织结构,可以分为商业银行、储蓄银行和合作银行。公营银行由州或国家所有,主要有储蓄银行及其上级州立银行,政府通过直接持有股权、间接持有股权或提供担保持有银行部分或全部股份。与公营银行相对应,私营银行由私人机构所有和管理。德国的银行主要是全能银行,能从事存款、贷款和证券等各类金融服务。德国的专业银行在很大程度上是随市场需求产生的,随后政府才立法对其进行管理。这些专业银行主要包括抵押银行、建筑和贷款协会及

具有特殊任务的信用机构。具体分类参见图3-1:

2、德国银行业现状

德国银行业的发展总趋势是急剧集中。20世纪50年代,独立的信用机构有将近14000家,而到1998年已减至大约3600家。截至2019年10月,德国共有信用机构2089家,其中商业银行250家(包括大银行5家、区域性银行159家、外国银行的分支机构86家),储蓄银行475家,信用合作社和中心合作银行1297家,抵押银行25家,建筑和贷款协会26家,专业银行16家,如图3-2所示: 图3-2 2019年10月德国各类银行机构数量占比

注:大银行包括德意志银行、德累斯顿银行、商业银行、巴伐利亚银行和德国邮政银行。

资料来源:根据德国联邦银行银行业统计数据2019(月报统计补充1)第106页整理

德国银行体系的三大银行集团:商业银行集团、储蓄银行集团和合作银行集团,约占市场份额的75%。如表3-1所示:

表3-1 2019年10月德国各类银行集团按资产负债总额计算的市场份额

注:①大银行包括德意志银行、德累斯顿银行、商业银行、巴伐利亚银行和德国邮政银行。②专业银行包括抵押银行、建筑和贷款协会及特殊任务的金融机构。

资料来源:根据德国联邦银行2019年12月月度报告第66页整理。

德国的银行体系以公营银行和合作银行占有很大份额为特征。在资产和存款方面,德国公营银行(不论是国家所有还是州所有)在银行业部门中所占的份额与欧盟和经济合作组织相比最大,如表3-2所示:

(1) 根据2019年10月德国各类银行的资产负债总额分析,虽然商业银行集团的资产和存款只占银行资产负债总额的28.06%,但是其中5家大银行的资产负债占整个商业银行集团一半以上。这5家大银行和其他一些商业银行活跃在德国的各个州;与此同时还存在大量地区性商业银行、数量不多的私人银行(从法律形式上,德国联邦银行法将其视为私营个体商人或合伙公司)。德国的银行业实行的是全能银行制度,德国最大的三家商业银行——德意志银行、德累斯顿银行和德国商业银行为公司和消费者提供了全方位的服务。从公司的角度看,银行除了向公司提供短期和长期贷款外,还可以持有公司的股票,从而可以提供股权融资。从消费者的角度看,银行可以为消费者提供储蓄工具、贷款和人寿保险产品。

(2) 储蓄银行集团包括储蓄银行、州立银行、州立住房储蓄银行、地区性公立保险机构,以及专业性的金融机构。虽然德国储蓄银行的萌芽最早可以追溯到17世纪,但公营储蓄银行出现于19世纪初,成立之初是为低收入阶层提供贷款和储蓄工具,目前已经发展成为从事所有金融业务的综合性银行。储蓄银行集团中,除了7个出于历史原因建立在私法基础之上以外,其余均是建立在公法基础上的金融机构。储蓄银行为区域性的全能银行,根据区域原则(Regional Principle)

将业务限制在拥有其所有权的城市或乡镇里;州立和区域性储蓄银行一方面充当本地储蓄银行的中央银行,另一方面通过发行债券为当地政府融资,自身也经营全能银行的业务。大多数州立银行由各州、其他州立银行和区域性储蓄协会所有;DGZ-Deka银行为公立金融机构,由州立银行、德国储蓄银行和汇划协会、区域储蓄银行协会所有,充当所有州立银行的中央银行。德国储蓄银行集团结构如图3-3所示: (3) 德国的合作银行出现于19世纪中叶,以满足当时银行业地区发展不平衡的需要。合作银行的经营范围同样受区域原则的限制,以避免内部竞争。德国的信用合作社均以自愿入股方式成立,是提供各种信贷业务和处理成员间及其他组织间的金融业务的银行性金融机构。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合作银行急剧集中,同时分支机构迅速增加,从1957年到2019年,合作银行从11570多家骤降到1297家,而分支机构却从约25000激增到50000多家。

(4) 专业银行包含了多种法律形式各异、业务范围不同、经济意义差别较大的银行。这些具有特殊任务的信用机构拥有补充职能,即开展其他银行所没有的或者受限制的业务。2019年10月,在德国联邦银行的统计中,德国共有这类机构42家,其中建筑和贷款协会26家,其他专业银行16家,资产负债总额为18040亿欧元,占德国所有金融机构资产负债总规模的26.03%。

专业银行中的抵押银行始建于1862年,目前基本上以股份公司形式运作。其最初功能是为城市居民住房筹集资金,后因公共预算赤字增加而逐渐承担了“市政贷款”的业务,通过发行信用债券、抵押

债券、市政债券等筹集资金并用以经营不动产抵押贷款和市政贷款。截至2019年10月,德国的抵押银行共有25家,资产负债总额达9013亿欧元,约占德国银行资产负债总规模的13%。就抵押贷款而言,在确定贷款对象时,只要有国内不动产作为抵押品,而不管贷款的具体用途如何,抵押银行都对申贷者发放贷款。抵押银行还发放由企业或政府机构进行信誉担保的贷款。抵押贷款一般采取分期偿还方式偿还。

二、德国的全能银行制度

1、德国全能银行的演进

全能银行在德国的银行体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19世纪中叶至20世纪30年代,德国的全能银行经历了从萌芽到传统的全能银行制度的形成过程。由于没有政府人为的限制和强迫,德国在投资银行和保险业务从产生开始就主要由强大的银行体系来承担,从而直接形成全能银行。由于没有外在压力,当时相对较为强大的商业银行接手新兴的证券、保险等业务基本上没有障碍,不需要另外委托或组建子公司代为经营,因此最早期的全能银行基本上都是内部综合经营型全能银行。

20世纪30年代初至80年代初,全能银行经历了较为缓慢地发展阶段。德国虽然经历了30年代初的世界经济危机的影响和接踵而来的第二次世界大战的冲击,经历了50至70年代的经济高速增长和70年代以后的经济低迷阶段,但是全能银行由于受到政府的呵护没有走很大弯路,仍然保持着内部综合经营型方式,并随着经济发展而逐步完善。

20世纪80年代以来,全能银行进入了快速发展阶段。在德国,尽管其全能银行向来以实力强大、经营稳健著称,但大银行与大企业过度紧密的联系阻碍了资本市场的发展及新兴中小型企业的发展;各级政府对州立银行、储蓄银行等公营银行的过度保护,扭曲了国内金融市场的竞争;政府对银行业的呵护造成国内银行机构过多,银行费用和融资成本居高不下。针对这些情况,德国银行业进行了较大力度的改革:逐步取消了对公营银行的优惠待遇,并逐步进行私有化;对实力雄厚的全能银行的经营战略进行重大调整,加强其投资银行业务并通过兼并收购逐步向国外扩张。

2、德国的内部综合经营型全能银行

德国的金融制度与其他西方发达国家的金融制度存在很大的差异性,这种差异性主要表现在银行发挥的作用比其他国家大得多,而资本市场发挥的作用比其他国家小得多,参与证券市场活动的主要是大型企业,中小企业很少参与证券市场活动。德国银行业的成长一直没有受到限制,伴随着工业发展,银行一直在为工业企业提供着全方位的金融服务,这就产生了内部综合型全能银行。

在德国,企业发展对银行具有较强的依赖性,而对资本市场的依赖相对较弱。德国以家族为中心的中小公司较多,它们中的大部分不愿意过多地披露内部管理、财务等方面的信息,因而上市公司的数量大大少于美国,其中非金融公司主要依赖银行融资。由于在工业发展初期私人资本缺乏,居民个人将储蓄用于证券市场投资的量很少,形成资本市场欠发达状态,直到现在资本市场上的个人投资者的数量仍

远远少于美国。德国上市公司在资本市场上的业务活动大都通过全能银行进行,因而全能银行在资本市场上非常活跃。

德国政府鼓励银行通过长期贷款或证券融资参与产业公司的发展。由于全能银行作为非金融企业全面的中介,其交易费用少于资本市场交易所产生的费用,因而银行在资本市场上运行的成本低于资本市场的成本。银行对产业公司控制的程度取决于银行在这些公司管理中的活动,无论这种管理活动是通过直接股票所有权还是通过董事会成员。

德国的内部综合经营型全能银行的发展方向从来没有改变,并随着经济的发展而发展,从而确立了内部综合经营全能银行在以银行中介为基础的金融体系中的主导地位。它部分地代替资本市场行使了金融体系的许多功能,在解决代理问题、信息不对称问题以及把没有能力或不敢直接进入证券市场的居民储蓄转化为投资等方面都比资本市场具有更大的优势。它不仅为经济部门廉价地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提供了便利,也保证了资金的快速流通和高效率使用。这种更广泛地分散银行风险却稳定盈利的倾向增加了银行业的活力。

德国各类商业银行的业务领域虽然各有侧重,但德国法律对它们从事何种业务却较少限制,它们可以随时开拓新的业务领域。因此商业银行作为全能银行,能够从事吸收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托收承付,买卖证券,信托投资,财产代管,投资咨询,外汇交易,国内外汇兑等业务。

3、德国的主办银行制

(1) 企业发放贷款和向企业派驻监事,并在充分掌握企业内部信息的基础上,有效地对企业的经营与管理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企业从开办到经营,银行都积极参与,从而建立起与企业之间的长期信用关系。

(2) 银行稳定地持有公司股票,与企业保持着较为稳定的产权关系。德国金融企业可以凭借其雄厚的资金实力大量向工商企业参股和控股,拥有企业(公司)股票,对企业(公司)直接投资,参与企业经营管理。

(3) 在企业出现暂时性财务困境时,采取延续或减免债务、紧急融资或派人协助经营等方式支持企业渡过难关。

第二节德国金融安全网介绍

德国的金融安全网中,银行、银行协会、公共监管部门和存款保险机构之间密切合作与协调,强化了市场力量。德国的金融安全网包括金融监管体系、存款保险制度以及行业协会与内部控制机制。德国金融安全网对银行部门提供的隐形补贴在世界上所有国家中为最低,因此,银行总体风险水平也最低。

一、德国的金融监管体系

1、金融监管体系构成

为全面加强对金融市场的监管,德国制定了许多相关的法律法规。除了《信用制度法》、《联邦银行法》(Bundesbank Act, BBankG)外,德国银行监管的法律有《抵押银行法》,《建筑和贷款协会法》,以及联邦州颁布的《储蓄银行法》。此外,保险业有相关的法律,证券业

有相关的法律,监管机构有相关的法律,企业上市也有相关的法律。立法的出发点都是为了保护储户和投资者的利益,保证交易的公平,保障金融市场的正常秩序。

现代德国金融监管是内部监管(即自我监管)与外部监管(即社会监管与联邦银行、金融监管局)相结合的监管体系。自我监管以建立金融机构的内部治理结构为基础,建立股东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之间的相互制约和制衡机制。社会监管则通过银行集团设立独立的审计机构,对银行资产营运做出判断,并将审计报告报送金融监管机构和中央银行。这些审计机构均为独立机构,要对其审计结果负相关责任。

德国金融监管体系由三部分组成:德国银行的审计机构,联邦金融监管局,德意志联邦银行。德国金融监管体系的三个组成部分虽然性质不同,承担的职责不同,发挥的作用不同,但相互联系、配合,形成合作金融监管的有机整体。联邦金融监管局(Federal Financial Supervisory Authority, BaFin)是德国金融市场的监管者。它与另一个监督机构——德国联邦银行既分工又合作。自20世纪30世纪以来,德国中央银行一直在银行监管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联邦银行庞大的分支机构网络和与其他银行广泛的业务联系使其具备监管的信息优势。联邦银行的监管地位在《信用制度法》中有明确规定。德国的金融监管机构并不直接干涉金融机构的运营,监管当局通过运用定量和定性的通用规则以及审查账目的方式进行监管。金融服务机构受到监管的强度取决于所提供的金融服务的类型和规模。与其他国家相比,联邦财政部不对银行的日常经营进行监管,只在制定长期指导原则和

应对变革时发挥作用。

2、德国银行审计机构

德国的三大银行集团都有各自的审计机构,每个集团设立的行业协会要求审计机构每年对成员进行例行审计,如果有必要还可以随时进行审计,如果成员违反了有关审计的相关义务会受到处罚甚至被要求退出协会,这就可能不得不同时退出该协会的存款保险机构。行业协会内的审计机构在对风险的早期识别和降低存款保险机构的潜在负担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联邦银行和金融监管局要求各个银行每年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审计,并且其审计报告直接作为联邦金融监管局评价银行的重要依据。另外,联邦银行和金融监管局还可以根据需要随时委托外部审计师、会计师对银行的某项业务进行专项审计。例如,德国银行联邦协会的审计机构对每个成员银行进行评级,评级与向存款保险基金缴费的费率直接挂钩;同时,当成员银行出现提高银行业务风险或者违反银行业相关法律的情况时,该协会的审计机构能够强迫其采取改正措施。

3、德国联邦金融监管局

(1) 2019年5月1日前混业经营,分业监管

2019年前,德国对全能银行的监管基本上采取“五位一体”的组织形式,即以联邦银行监管局(BAKred)为主体,以联邦银行和经济审计师协会为依托,以联邦证券交易监管局(BAWe)和联邦保险监管局(BAV)为补充,密切配合共同完成监督工作。在金融监管制度方面,德国是典型的混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模式。联邦银行监管局、联邦证

券交易监管局和联邦保险监管局分别负责对银行、证券、保险行业的监管。

(2) 2019年5月1日后混业经营,混业监管

为了加强对业务日益交叉的金融机构的监管,德国的金融监管机构在2019年进行了一场重大的改革重组,把原德国联邦银行监管局、联邦证券交易监管局和联邦保险监管局对银行、证券、保险行业的监管职责全部集中起来,由直属财政部的统一机构——联邦金融监管局负责,其于2019年5月1日根据《设立联邦金融监督局法案》(Act Establishing the Federal Financial Supervisory Authority, FinDAG)成立。

德国金融监管局有17个部门,130个分部,四个办公地点,雇员约1300人。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管金融监管局管理层并提供咨询,共有21名委员,其中联邦财政部派驻4人(包括管理委员会主席和副主席),司法部和经济劳动部各1人,德国议会5人,受监管的信用机构5人、保险机构4人、投资公司1人。金融监管局设置的三个专业部门分别监管银行、保险、证券业务,另外设置三个跨业务部门专门负责处理交叉领域的问题。此外,金融监管局还成立了咨询委员会,对如何提高监管水平提出建议。

金融监管局直接对联邦政府负责,它代表公众利益,是金融领域的执法机关。尽管它在名义上隶属于德国联邦财政部,但在财务上却是独立的。它的经费来源于受其监管的2400家银行、800家证券投资机构和约700家保险公司。金融监管局依据《信用制度法》进行监

管,确保银行清偿能力和银行业的稳定,最大限度地保护存款人和投资者利益。

如果银行无法达到监管的要求或对金融业的稳定经营构成威胁,并在给定的整改期限内仍无法改正,金融监管局可以对该金融机构采取如下措施:

①禁止或限制所有者或合伙人提取资金、分配利润、发放贷款;

②禁止投票权或向受托人转移投票权;

③金融机构暂时停止营销和支付;

④停止与客户的业务往来;

⑤禁止接受支付;

⑥禁止管理层的继续经营。

联邦金融监管局与德国联邦银行于2019年10月30日达成合作协议,共同执行对金融业的监管。金融监管的主管权属于联邦金融监管局,联邦金融监管局负责颁发、撤销金融业务的营业执照,接受破产或资不抵债的金融机构的破产请求;对经营不善和违规经营的金融机构进行调查,并决定是否关闭这些金融机构;制定银行业务规则,保障金融市场的正常秩序。

4、德国联邦银行

根据《联邦银行法》的规定,联邦银行的资本为国有,联邦银行独立于联邦政府。联邦银行从1999年1月1日起成为欧洲中央银行的一个组成部分,不再执行独立的货币政策。但是德国联邦银行还承担着对国内金融机构的监管任务,负责对各种金融机构呈递的报表进

行审核,并检查其资本充足率和应对风险的能力。联邦银行的主要职责包括:定期审查金融机构提交的文件、报告、账目和审计报告;对金融机构的运营进行审计,并与金融机构进行定期或不定期会谈;颁布指导性原则;在监管领域进行国际协调与合作。

德国联邦银行通过分行搜集各地银行的资金运行状况,分析研究后将有关资料和意见定期反馈给联邦金融监管局。联邦银行和金融监管局相互间信息共享,数据互不保密,二者互相通报监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以便双方履行各自职能。在日常监管中,联邦银行应遵循金融监管局颁布的指导原则,该指导原则由金融监管局获得联邦银行的同意后颁布实施,如果二者无法就指导原则达成共识,则由联邦财政部咨询联邦银行后制定实施。联邦金融监管局从联邦银行和审计协会取得有关报表和审计报告,审核后做出具体处置决定。根据规定,只有联邦银行监管局才有对金融机构的处置权,而联邦银行和审计协会则只有处置建议权。

二、德国的存款保险制度

存款保险制度在德国金融安全网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分为自愿性和强制性两种存款保险制度。自1974,三大银行集团分别引入现行的行业性、自愿参与的存款保险计划,以避免政治压力和政府干预。1998年德国采用欧盟法律的规定,开始在原有自愿性存款保险制度之外建立新的强制性存款保险制度,而且德国所有信用机构都必须投保。

与其他国家相比,德国金融安全网主要依靠银行业部门和政府当

局之间的协作。德国金融安全网的私人特征根源于德国银行体系的结构,三个银行集团与金融监管局和联邦银行密切合作,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法律禁止联邦银行充当存款保险方案的最后贷款人,只有在出现系统性银行危机时才会有政治干预行动。充当最后贷款人的机构是私营的流动性财团银行(Liquidity Consortium Bank, Liko-bank),该机构于1974年由联邦银行倡导成立,其任务是救助经营状况良好但面临暂时流动性困难的金融机构。其中,联邦银行持有30%的股份,各主要银行持有70%的股份;贷款由银行代表组成的贷款委员会批准,利率为市场利率,而且需要提供担保。

德国的三大银行集团都设有审计机构,它们负责在早期发现风险,减轻存款保险机构潜在负担,这样官方的金融监管在存款保险机构审计协会的补充下得到加强。在德国自愿性存款保险制度下,资金来源和管理完全是私人性质的,实行差别费率,风险程度高的银行要支付更多的费用。由于自愿性存款保险基金完全出自各个银行机构,银行业内监督取代了存款人监督。并且,由于存款保险机构的私人性和没有公共资金投入的特点,成员银行不可能将破产成本外部化,同时,对非同业存款完全赔付增加了彼此监督的压力。这种存款保险制度的私人特征强化并降低了安全网的代理成本。自存款保险制度建立以来,德国从未出现过大银行倒闭或系统性银行危机,这可以说是德国独特的金融安全网成功的标志。

三、德国金融安全网的其它成员

1、银行业协会

德国各类银行机构都成立了行业性协会,以便加强行业自律和监管,协调各金融机构内部和金融集团之间的竞争,限制盲目竞争,减少和避免不必要的风险。同时,很多行业协会内部都设有审计机构和存款保险机构,对于行业监督和风险预警起到了重要作用。虽然联邦金融监管局独立决定是否向金融机构颁发营业执照,但在颁发执照前一般会咨询其所属的银行业协会。由于德国政府并不直接对银行业的自愿性存款保险机构进行干预,德国自愿性存款保险机构均由各有关行业协会直接管理和经营,这对银行业的稳定和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这些作为自律组织形式存在的协会,有区域性的,也有全国性的。主要有:德国银行联邦协会(BdB),德国储蓄银行和汇划协会(DSGV),德国大众银行和赖法森银行联邦协会(BVR),德国公立银行联邦协会(V?B)。

(1) 德国银行联邦协会

德国银行联邦协会成立于1951年,是私立商业银行利益的代表,其成员包括大小银行、区域性和全球性银行、全能银行和专业银行。协会统辖私营银行业的区域性协会,指导会员银行的业务活动,处理跨协会及会员银行间的经营管理方面的问题。协会设立自愿性存款保险机构。

(2) 德国储蓄银行和汇划协会

德国储蓄银行和汇划协会由储蓄银行协会(成立于1884年)和汇划协会(成立于192019年)于1924年合并而成,由区域性储蓄银行协会和州立银行共同出资,负责向储蓄银行在经营管理方面提供咨询、

指导储蓄银行开展业务,是储蓄银行利益的代表。区域性储蓄银行协会的法定成员包括该地区的储蓄银行,其他储蓄银行可以自愿参加。每个区域性储蓄银行协会都设立审计机构,同时负责管理存款保险基金。区域性协会有义务对其所属会员银行进行业务稽核和监督。

(3) 德国大众和赖法森银行联邦协会

德国大众和赖法森银行联邦协会的成员包括:已加入审计协会的信用机构、区域性中心合作银行、德国合作银行、审计协会等。其主要责任有:促进合作银行业的发展,为成员提供法律、财务、经营管理方面的咨询,设计整个集团的战略,建立和维持培训机构。协会设立了存款保险机构。

(4) 德国公立银行联邦协会

德国公立银行联邦协会目前有62个会员,包括州立储蓄银行和由国家或州所有的专业信用机构。部分或全部、直接或间接为国家所有的德国银行都可以成为协会的正式会员,同时,已经参加其他协会的金融机构可以成为特殊会员。协会代表会员的经济利益和非物质利益,在银行业务上与其他机构开展联系,并且鼓励会员间的合作,协助会员达到既定的目标。协会于1994年设立自愿性存款保险机构。

2、银行的内部控制

德国银行具有严格的内部控制机制。的德国《信用制度法》(Banking Act, KWG)规定,信用机构必须具备恰当的内部监控制度。德国颁布的《信用机构内部审计的最低要求》(Minimum Requirements for The Internal Audit Function of Credit Institutions,MaIR)

对《信用制度法》的有关条款做出了解释:内部监控包括内部审计和内部控制制度。根据该要求,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各种形式的监管措施,这些措施都直接或间接地整合到所监控的工作程序中。该要求规定:每个信用机构必须设立一个能正常运作的内部审计部门。

(1) 内部审计部门是管理层的工具,内部审计部门要对管理层负责并向其报告。内部审计部门一般均有独立的内部审核计划,其计划的原则和程序由管理层决定。

(2) 内部审计部门具有独立性。内部审计部门独立地完成审计任务,同时,内部审计部门的人员不能在本部门以外兼职。除了常规审计以外,内部审计部门有权随时进行专门审计。

(3) 内部审计部门有报告的义务。每次审计完毕,内部审计部门必须出具书面报告,并提交相关的管理人员。每个财年结束,内部审计部门必须向管理层的所有成员提交总结报告,报告该年内部审核计划的执行情况、所审计出来的问题、整改方案及其执行情况。

(4) 根据《审计报告规则》(Auditor’s Report Regulation)的规定,外部审计机构要在其出具的审计报告中评估内部审计部门的运作及其在被审计信用机构的内部监控体系中发挥的作用是否达到了《信用机构内部审计的最低要求》的规定。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中还应包括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问题和发现,以及纠正这些问题的方法。

第三节德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与发展

一、德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

1、德国存款保险制度建立的背景

(1) 银行体系状况

德国自愿性存款保险制度的产生与国内的银行体系直接相关。德国银行业三大银行集团中,商业银行集团高度集中,而储蓄银行和合作银行集团则高度分散,银行业务受到区域原则的限制。因而,不同集团之间的竞争更甚于集团内部成员之间的竞争。德国银行在传统上一直是全能银行,既经营商业银行业务又经营证券、保险业务,既向家庭又向企业提供业务,是世界上全能银行的典型代表。同时,德国的公立银行相对而言占有较大比例,从而影响了存款保险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德国的自愿性存款保险制度是在不同银行集团的行业协会内引入自愿性存款保险机构的基础上形成的。早在20世纪初,德国的三大银行集团就分别成立了德国银行联邦协会、德国储蓄银行联邦协会、德国城乡合作银行联邦协会,一方面为了保护成员银行和存款人的利益,另一方面便于在有关业务上与金融管理当局进行沟通。这样,三个协会形成三个保护机构,各自相对独立,各金融机构自愿参加。

(2) 时代背景与经济背景

德国的金融制度随国家工业化的发展而逐步发展起来,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德国金融制度的发展受到了弗莱堡学派倡导的社会市场经济理论和政策的深刻影响。社会市场经济提倡国家有限干预下的自由竞争,通过国家积极、适当、有效的干预来维持正常的经济秩序,以自由竞争来实现全民的繁荣富裕。在社会市场经济思想的指导下,德

国的金融制度既强调各个金融机构的自主经营、自由竞争,又没有放松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形成了金融机构有序竞争、金融监管秩序良好的局面。

20世纪70年代世界经济政治形式发生了剧烈变化,其中较为重要的是运作了近三十年的固定利率制度的崩溃和国际石油危机,引起许多国家的经济衰退和通货膨胀,造成经济不稳定发展。各国银行为了应对这种形势,开始采取全球化经营策略,在全球分散经营资产和负债业务。除了这些挑战,德国国内政治力量对全能银行制度导致银行业控制整个经济的现象提出批评,同时对放宽银行体系监管后如何保障存款人的利益也争论不休。1974年,德国赫斯塔特银行由于在国际市场经营远期业务而亏损数亿马克最终倒闭,从而给德国银行体系带来了巨大冲击并引起制度上的改进。

2、德国存款保险制度建立的过程

(1) 合作银行与储蓄银行的存款保险机构

德国大众银行于1937年成立了存款保险机构,1969年成立了担保联盟;德国赖法森银行于1941年成立了存款保险机构,1969年成立了担保基金。1977年,德国大众银行和赖法森银行协会合并其存款保险机构,信用合作业现行的存款保险制度建立。

尽管储蓄银行的存款人受到公共所有制度的明确保护,但储蓄银行仍需要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来抵消来自商业银行的不利竞争。德国储蓄银行、州立银行、州立住房储蓄银行于1969年成立了储蓄银行援助基金,于1973年成立了责任联盟。

储蓄银行和合作银行的保险机构属于机构保险,并不直接对存款人的存款进行保护,而是对机构本身进行担保。事实上,存款人的存款受到了全额保护,因为如果某个储蓄银行或合作银行陷入困境,它们会得到各自存款保险机构的拯救或被临近同业机构兼并。

(2) 私有商业银行的存款保险制度

1966年,德国私营商业银行业在德国私营银行工会的筹办下成立了跨区域性的私营银行业联合基金,法律基础为1934年12月5日颁布的《信用制度法》。该基金即所谓的救急基金。德国私营银行业希望通过该存款保险计划一方面加强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另一方面也对储蓄银行和合作银行对存款人的保障进行回应。虽然该机构对存款人提供了一定的保护,但对私人存款的保护作用非常有限。

20世纪70年代,由于布雷顿森林体系的瓦解,使得银行在短期内赚取大量利润和蒙受巨额损失成为可能。1974年6月,德国赫斯塔特银行在外汇市场中巨额亏损,成为20世纪70年代因远期交易亏损而倒闭的诸家大银行中的一家。赫斯塔特银行的最终亏损总额约12亿马克,在联邦银行的拯救尝试失败后,联邦银行监管局(联邦金融监管局的前身)于1974年6月26日将其关闭。尽管就规模而言,赫斯塔特银行仅列德国银行的第80位,但其倒闭所带来的灾难性后果却是十分巨大的。德国私营商业银行运作的保险基金不得不为赫斯塔特银行倒闭而支付1亿马克,这笔钱由会员银行在几天时间内缴纳并支付给30000余名存款人。这一事件引发了人们对银行体系的生存能力的质疑。人们开始从私营银行提取存款,银行系统的信任危机开始

德国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及其启示

德国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及其启示 沈建张汉威 一、德国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现状 德国是世界上最早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的国家,有比较完善的社会福利制度。2007年,德国的人均GDP为4.63万美元。社会福利支出占当年财政预算支出的25%,占GDP总额的1/3。养老金支出占整个社会福利支出的50%。德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主要通过联邦法律形式固定下来,最早制定的《工人疾病保险法》距今已有125年的历史。以后又陆续不断补充完善创新了相关法律法规,1884年实行了《事故保险法》,1889年颁布了《养老金保险法》。经过100多年的发展,逐步形成了一套包括社会保险、社会赡养、社会救济和社会补贴在内的历史悠久、内容丰富、体系健全、完备成熟、执行有序的社会保障制度。而养老保障是其整个社会保障体系中一个最重要的组成部分。 德国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主要依靠“法定养老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来实现。 法定养老保险是联邦政府的一种强制险。每一个雇员、企业、团体必须在法律规定下定期投保。投保项目包括:(1)退休金。(2)丧失劳动能力。(3)死亡。目前的缴费比例为雇员工资的19.9%(税前),雇主和雇员各负担50%。而当雇员收入低于某一限额时,则由雇主单独缴付。法定养老保险每年能获得占当年总支出20%的国家补贴。它采取“转移分摊原则”来进行收缴和支付,即在职雇员交纳的养老保险金用于支付退休雇员的养老金。领取数额是根据退休者退休时的工资和工龄计算,最高限额为退休时工资的75%。目前,退休雇员领取的法定养老金占工资比例平均为53%。 补充养老保险又分为企业养老保险和私人养老保险,均属于自愿性质的养老保险,后者主要适用于自由职业和手工业者,且都能获得国家补贴和制度上的保障。如德国政府规定,开办企业养老保险的雇主,有义务向担保机构养老保险基金会投保,以防止一旦企业破产,企业养老保险金的支付落空。目前,德国企业养老保险对劳动力的覆盖率已达到65%,补充养老保险占养老金支出的15%,成为养老保障制度中重要的补充部分。 德国养老保障制度还有另一大特色。除了从资金来源、支出分配上确立一套较为完整严密、具有前瞻性的养老保险制度外,德国政府还从人文关怀、社会关爱、康残互助、全员护理的视角和现实需要出发,切实采取措施,认真着手解决养老保障制度中日益突出的“人力需求”矛盾。 首先,从个人消费支出上预留空间。从1995年开始,德国根据社会需求,在社会养老保障体系中增加了一个新险种——护理保险。每月交纳的护理保险费为雇员工资的1.7%,由雇主和雇员各缴50%,并规定凡参加法定医疗保险者必须同时参加护理保险。目前,德国参加法定医疗保险人口的覆盖率已达90%以上。德国法律规定,凡雇员加入法定医疗保险,其赡养人口则也视为同时加入。因此,德国的医疗保险和护理保险几乎可以覆盖全社会的人群,有效地减轻了中低收入家庭在未来步入老龄阶段或遭遇病残时购买护理服务的经济负担,切实有效地保障了老年人和病残者应该享有的基本护理权利,体现了一种社会公平。 其次,适时推出一项叫做“储存个人服务时间”的制度。凡年满18岁的公民,均可利用公休或节假日义务到老年公寓、老人院和老年病康复中心提供各种护理服务,不拿报酬,但服务时间

德国法定医疗保险AOK 保险

AOK是德国最大法定医疗保险公司,全德境内拥有1700多处服务网点,61000多名员工,全德8000多万人口中有约3700多万保险客户,并直接参与与影响德国保险相关法律法规的商议和制定,也是服务体系最完善的保险企业。 根据德国保险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AOK为首的法定医疗保险公司是不能直接提供境内外旅游保险服务的,因此我们AOK China-Projekt中国项目部审核了中德境内各大旅游保险提供保险公司的绝大多数保险产品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并且比较了保险费率、保险服务、理赔效率等各项指标,进行了综合评价打分,最终选择了德国境内的Care Concept保险公司和中国境内的平安保险公司分别作为我们的德方和中方官方合作伙伴,并选择了Care Europe、Care Student和平安新世界境外旅行保险计划系列产品结合AOK法定医疗保险给广大学生学者朋友提供一站式咨询办理服务。目前这一办理模式得到德国驻中国大使馆和各领事馆、APS签证处完全认可,并且深受广大学生学者朋友欢迎和选择。 我处提供以下一站式咨询办理解决方案: 01. 签证保险:Care Concept 保险公司Care Europe 保险产品,(Care Europe保险费分别为10天110元,17天170元31 天310元.)此投保时间以预计入境时间到正式开学时间确认天数予以选择,客户在填写附件中用户信息表Checklist预计入境时间和入保时间务必填写正确,并与签证申请表上预计入境时间保持一致,如因拒签等情况须退保,须在此日期之前一周(5个工作日)与我处联系,保费将全额退还,否则将收取50元手续费并退还保费余额。学生学者朋友可在中国一站式咨询填写用户信息表Checklist,并向我处指定账户汇入相应款项后将相应汇款凭证扫描或者数码照相通过邮件发送至我处咨询邮箱,我处将在收到后2-3个工作日将签证用保险证明通过电子邮件发送到您指定邮箱打印出来即可用于递签或者面签。 02. AOK保险:正式注册成为大学生进入专业学习投保AOK法定医疗保险,全德境内统一收费详情见附件AOK简介,注册后方可生效。学生学者朋友可在中国一站式咨询填写AOK保险申请表Mitgliedserkl?rung,并手写签名后回寄给我处.出国前或入境后一旦获取之当地德意志银行Deutsche Bank银行账号及德国住址后请第一时间发邮件告知,以便我处收到后,可由德国总直接将AOK保险卡寄至您德国地址,当月保费下月15日之前从您已激活之德意志银行账号自动扣除。 MyAOK一站式咨询办理流程: ?来邮来电咨询,并获取文档资料 ?填写用户信息表Checklist和AOK保险合同样本Mitgliedserkl?rung ?将填写完整用户信息表、AOK保险合同样本打印出来手写签名后连同护照复印件和通过邮局邮寄我处邮寄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8号亮马河大厦二座二层V-216 AOK中国项目部收邮编100004 ?我处在收到客户用户信息表电子版和银行汇款凭证后2-3日内(特殊情况当日之内)出具所需有效签证保险证明至客户邮箱,客户收到后彩色打印一份黑白打印两份(条件不具备直

国外工程保险制度

国外工程保险制度 工程保险和工程担保制度在国际上都是工程风险管理的主要方法,可实现对工程风险的有效防御,避免或减少损失的发生。为帮助大家了解和借鉴国外工程保险制度的经验和做法,对工程保险制度做如下介绍: 一、工程保险制度的由来 工程保险起源于英国。1929年,英国对在泰晤士河上兴建的拉姆贝斯大桥提供了一切险保险,开创了工程保险的先例。英国也是最早制订保险法律的国家,在1867年就制订了《保险契约法》,1909年制订了《保险公司法》,1981年颁布了《保单持有者保护法》和《保险经纪人法》。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欧洲进行了大规模的恢复生产、重建家园的活动,使工程保险业务得到了迅速发展。一些国际组织在援助发展中国家兴建水利、公路、桥梁以及工业、民用建筑的过程中,也要求通过工程保险来提供风险保障。特别是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将其列入施工合同条件后,工程保险制度在许多国家都迅速发展起来。 二、国外工程保险的主要类型 在国外,保险通常分为三大类:一是人身保险,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及伤害保险等;二是财产保险,又分为财产损失保险和责任保险;三是信用保险与保证保险。作为工程保险,同这三类保险均有关。 工程保险分为强制性保险和自愿性保险。所谓强制性保险,就是按照法律的规定,工程项目当事人必须投保的险种,但投保人可以自主选择保险公司。所谓自愿性保险,则是当事人根据自己的需要自愿参加的保险,其赔偿或给付的范围以及保险条件等,均由投保人与保险公司根据订立的保险合同确定。 国外工程保险的主要类型有: 1、建筑工程一切险('s ) 建筑工程一切险是对工程项目提供全面保障的险种。它既对施工期间的工程本身、施工机械、建筑设备所遭受的损失予以保险,也对因施工给第三者()造成的人身、财产伤害承担赔偿责任(第三者责任险是建筑工程一切险的附加险)。被保险人包括业主、承包商、分包商、咨询工程师以及贷款的银行等。如果被保险人不止一

德国的保险制度(一)

德国的医疗保险有公立保险和私立保险,如果没有参保,就诊时产生的巨额费用,都要自己 承担;而如果保险费用超过一段时间没有支付,也要缴纳巨额滞纳费。 德国法律规定,年收入和月收入低于标准线的雇员,是必须参加公立保险的,高于标准线的 雇员则可以自愿选择参加公立保险还是私立保险,其中,作为法人代表只能参加私保。而没有在 德国大学注册的外国学,比如参加语言课的外国学生,则是只能参加私立保险。 接下来,中德商桥就为大家介绍一下德国的这两种医疗保险及其特点。 公立保险 1.保费由国家法定的费用和一些额外费用组成 2.保费每年都会上涨一些,不过涨幅很小 3.所有参保者得到的保单都是一样的,享受的服务也一样 4.如果想得到不一样的项目,需自己额外花钱保些私立的保险,比如说个人责任险等 私立保险 1.保险费用由三个因素决定:年龄、健康状况以及性别 2.私立保险的项目:私立保险的保险项目是多种多样的。每个人可以选择自己最适合的保险 方案。有基础款,也有豪华版,从基础款到豪华版中间也有很多种选择。 能从私立保险转到公立保险吗? 如果移居德国不久,在可以选择公私立保险的前提下,先加入了私立保险,那么再转入公立 保险就比较麻烦: 而如果投保人年龄超过55岁,并且前5年都在私立保险投保,那就没有机会再转入公立保险;但是55岁之前如果收入变少了,转入公立保险的机会就大了许多。 因德国几大公立保险公司的保险项目等没有太大区别,所以在这里就以其中一个为例,来说 明一下德国公立保险的具体情况。 保险费用根据不同的群体划分 1.不同群体的保费 ?职员:其税前工资的百分之八为基本保险费,其中约百分之一为护理保险; ?全家保险:一人投保后,其配偶,小孩,外孙都可以免费参保; ?自由职业者:必须按照保险公司最高保费缴纳。如果拿出低于标准线的工资证明,最低保费也不得低于350欧每月; ?退休人员:一个月如果工资超过一定数额,则多出来的工资不需要划入保险投保比例; ?大学生:一般的德国学生都是和家庭一起投保的。如果单独投保,比如说中国留学生,保费大概为八十多欧;

德国现行医疗保障制度

德国现行医疗保障制度具有如下特点: 1.全民参保。按照德国社会保险法律,医院都是非营利性的,政府投入和保险费是其主要经费来源。约90%的国民参加法定医疗保险,10%参加私人医疗保险。法定医保参保人每月向医保基金缴纳约占工资额14%(由雇主和雇员各承担一半)的医保费用,参保人家庭成员(无工作的配偶和子女)不需缴纳保险费,享受与参保人相同的各种医疗保险待遇。 2.就医双轨制。在德国,患者就诊一般先与社区医疗部门的专职医生(或称家庭医生)预约,社区医生依病情决定是否转至专业医院或上级医院(危重病人急诊例外)。患者住院需门诊医生的转诊手续。 3“医药分业”经营。德国早在 12 世纪就开始实行“医药分业”。医生开出处方后,病人凭处方可以选择到任何药店买药。德国大多数医院没有药房,少数医院拥有专为住院患者使用的药房,但不得对外销售药品。患者和医生、药店不发生直接的经济往来,医药费用由医疗保险机构结算。 4.全国统一的按病种分类收费制度(AR-DRG)。在德国,根据患者的年龄、性别、疾病、住院时间、诊断内容、治疗结果等不同情况,将患者分成若干组,每组根据病情的轻重分为若干级别,然后对每一组不同级别制定相应的付费标准。 5.实行药品参考价格。医疗保险机构按每种药品的参考价格给患者支付药费。如果病人使用的药品价格高于参考价格,超出部分由患者自行支付;如果患者用药价格低于参考价,节省下来的费用可以在患者、医院和支付方之间按比例分配。只有被认为代表了显著疗效进步的药品才能获准不受参考价格的限制。 从上述中看出,中德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在制度设计上存在一定差异,主要表现在: 1.医保保障力度不同。德国已经实现医保全民覆盖,并且实现了均等化服务,国民看病可以到医疗保险机构报销,个人只负担很少的医药费用;我国全民医保虽然正在不断推进中,但我国大部分医保还处于“低保”状态,保障范围小、水平低,同时未实现均等化服务,公务员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农村“新农合”医保之间差距巨大。 2.资金来源和经营模式不同。德国医疗机构的收入主要来自保险公司支付的费用,医院与病人没有直接的资金往来关系,医疗机构的收入仅与每个病例及其诊断有关,而与医疗机构治疗该病例所花费的实际成本无关。我国的医疗机构以公立为主,属于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但医务人员除基本工资由财政拨付之外,其奖金福利主要靠医院创收,为此,创收能力成为医院生存和发展的关键。 3.就诊程序不同。德国看病实行预约、逐级分诊制度,患者处于有序流动。患者通过家庭医生先预约登记再就诊,大大减少了候诊时间。而我国看病难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缺乏疏导分流制度设计造成的。 4.医疗资源配置不同。德国实行门诊和住院双轨制,其医疗资源与病情相对应;我国医疗机构众多,但医疗资源分配严重不均,城乡医疗服务水平差距不断扩大,医疗资源分布与患者、病情严重脱节。 5.药品价格管理方式不同。德国药品实行全国统一的“药品参考价格”,并作为医保的报销依据。新药(主要是专利期内的药品)由企业定价,医保全额报销。我国药品价格有企业定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三种形式,不同厂家甚至同一厂家生产成份基本相同或疗效基本一致的药品,零售价格常常高于出厂价几倍,药价虚高现象层出不穷。 德国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经验,对完善我国医疗保障制度有重要启示: (一)以维护社会公平为目标 我国人口众多,不可能完全照搬德国的医保模式,但公平应是我国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基本目标。因此,我国医疗保险制度要以给全体社会成员提供一定程度的基本医疗保障为起点,通过制定非歧视医疗改革政策,使符合法律规定的医疗保障对象都可享受相应的医疗保

应用文-德国养老保险制度一瞥

德国养老保险制度一瞥 '\xa0“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德国作为现代 制度的发源地,历来就受到国际社会广泛和持续的关注,其养老保险也已经过一百多年的运行 。在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进入攻坚阶段但前景并不明朗的时候,有必要从德国养老保险制度的运行实践中采撷一二。 \xa0\xa0\xa0 一、 轨迹 \xa0\xa0\xa0 本文所指养老保险是德国的法定养老保险,其目标是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养老金水平与缴费工资与缴费年限相 ,目前的缴费率大概是月工资的20%(雇员和雇主均负担20%),缴纳年限一般情况下为45年,截至2002年底,已有5142.4万人参加法定养老保险,养老金领取人数有1767.8万人。下面,让我们沿着德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轨迹,来更全面地了解德国养老保险制度的现状。 \xa0\xa0\xa0 从1889年《养老保险法》建立以来,一些关键的年份和重要的改革如下:\xa0\xa0\xa0 1957年,从基金积累制改为现收现付制,建立动态养老保险调整机制;1972年,主要是扩大了被保险人的范围;1992年,养老金的调整依据改为可供支配的净工资收入的增幅;1999年,在养老金计算公式中增加了人口发展因子,使人口老龄化的负担能公平地分摊到保险费缴纳者和养老金领取者身上;2001年,降低福利标准、延长退休年龄、提高缴费比例和降低“视同缴费年限”等;2003年和2005年进行了机构的改革,主要是自治机构的合并,以降低 成本。 \xa0\xa0\xa0 宏观来看德国养老保险制度的演变,可以 出以下几条发展主线: \xa0\xa0\xa0 1. 筹资模式:从完全积累到现收现付。从1957年开始,基金积累制向现收现付制转变,到1969年彻底实现。现收现付制模式一直保持到现在。 \xa0\xa0\xa0 2. 内容设计:越来越多样性和个性化. 尽量满足不同个体的需要,赋予个体一定的选择权,目前养老金种类可分为:因年老支付的养老金(常规养老金、长期养老金、妇女养老金和矿工养老金等);因 能力减退而支付的养老金(严重残疾、丧失工作能力或无劳动能力者养老金、失业者养老金等);因死亡支付的养老金(鳏寡养老金、 养老金和孤儿养老金等)。 \xa0\xa0\xa0 3. 福利水平:先从低到高,再从高到低。从1957年到1989年32次的养老金调整使实际养老金比最初提高了2.3倍;19世纪初推行养老保险体制时,法定的退休年龄是70岁,而那时的平均寿命只有45岁,近些年,德国人的实际退休年龄是60岁,但平均寿命则已达到80岁。由于养老保险制度 的不可持续,近些年福利水平有下降趋势。如从1992年起,60岁和63岁的退休年龄将提高到标准退休年龄65岁;视同缴费年限降低(如过去受教育年限也可视为缴费年限,最长可以13年,现在只有7年),从2001年起降低养老金水平(替代率将从70%降为2020年的46%)。 \xa0\xa0\xa0 4. 监管机制:自治性越来越强。在养老保险领域,遵循国家立法和国家自治相结合的原则。经选举产生的雇员和雇主代表对养老保险实行自治管理。自治结构是游离于政府之外的,所有这些机构共同构成了德国养老保险机关联合会(VDR)。这种将政府从直

德国的医疗保险制度及其改革方向

德国的医疗保险制度及其改革方向 2006-12-20 19:23 文章来源:经商处 文章类型:原创内容分类:调研 德国是世界上第一个按照福利国家理论1[1]建立起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自俾斯麦于1883年首创法定医疗保险制度以来,距今已有100余年的历史。德国的法定医保制度曾以其比较健全的医疗体系和较好的服务层次成为社会医疗保险模式的典型代表。但随着现代医疗技术的发展和法定医保模式本身所固有的弱点2[2]的显现,医疗费用逐年上升的困境已成为这一模式发展所面临的巨大瓶颈。本文将在简要介绍德国医保体系与现状基础上,分析德国医疗改革方案的主要目标与措施、各方反应及改革前景,希对我国建立和完善社会医疗保险体制有所启示。 一、德国医保体系简介及现状 德国通过社会法典确立了以“法定医保为主,私人医保为辅”的医保体系,用法律形式体现了福利国家的医保理念,同时也较好地贯彻了公平与效率的原则。从人口统计学角度分析,全德法定医保的成员数到2005年底已达到7050万;而根据私人保险协会的统计,到2004年底完全私人医保参加者也突破了800万人,另有790万法定医保人员选择私人医保作为附加险种。“双元并立,结构互容”的特点使德国医保体制具有较高的稳定性和一定的灵活性。 (一)法定医保现状及面临的困难 德国《社会法典》第五卷《法定医疗保险》将法定医疗保险(GKV)以法律

的形式确定其在德国医疗保险体制中的核心地位。《法定医疗保险》规定了负有法定医疗保险义务的人员范围、结构原则、缴费义务、服务范围和保险机构组织形式等重要内容,调整了医疗保险中保险机构、医院(医生)和患者三者之间的社会关系,同时也确立了法定医保的团结互助(Solidarit?tsprinzip)3[3]和自我管理(Eigenverantwortung)4[4]两大基本原则。 目前法定医保覆盖了德国90%以上的人口,涵盖了绝大部分的社会群体,是福利国家“全民保险”理念的体现。但法定医保不可避免的高成本及道德风险两大缺陷,因此德国政府一直致力于通过行政和法律手段控制医疗费用的增长,目前的重点是加强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成本评估。 自联邦政府从2003年起开始大刀阔斧地推进法定医疗保险改革,卫生领域质量和经济性研究所(IQWiG)作为新型的医疗评估机构应运而生。它主要受联邦共同委员会(Gemeinsamer Bundesausschuss)和联邦卫生部委托,对医保公司涵盖的药物和医疗服务进行量化测评,测评结果分为足够的(hinreichend)、必需的(notwendig)和经济的(wirtschaftlich)三个级别,测评结果作为量化标准供医院、医生和受保人参考,从而达到控制医疗费用的效果。 随着医学技术不断发展的需要和人口老龄化趋势的加深,尽管多次提高法定医保的保险费率5[5]和削减医保服务项目,但德国的法定医保机构一直处于入不敷出的尴尬境地。从2004年起,政府开始以联邦补贴方式向社会公共医保账户注资以填补账户赤字,2004年和2005年分别注资10亿和25亿欧元,2006 年补贴金额将达到42亿欧元。资金不足和无法解决自身融资的现状已使德国法定医保体制走到了进行非大规模改革不可的境地。 (二)私人医疗保险现状 私人医疗保险作为法定社会医疗保险的有效补充,主要为超过医保收入规定6[6]者提供全面的医疗保险,同时向法定医保者提供附加险种。私人医保主要

德国养老保险制度

德国养老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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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养老保险制度 一、德国养老保险的类型 二、德国养老保险机构的设置 三、德国法定养老保险 四、德国企业补充养老保险 五、德国私人养老保险 六、德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一、德国养老保险的类型 强制性法定保险 自愿保险 法定养老保险 资金来源企业补充养老保险 个人养老保险 退休养老金 支付角度丧失工作能力养老金 遗属养老金 工人养老保险 保障对象职员养老保险 农民养老保险 二、德国养老保险机构设置 法定养老机关主要有三种类型: 一是负责工人养老保险的州保险机构(LVA) 二是负责职员养老保险的联邦职员保险机构(BFA) 三是负责矿工养老保险的矿工联合会(BKN) 所有这些法定养老保险机构以自愿的原则组成了德国养老保险机构联合会(VDR) 三、德国法定养老保险 德国法定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险制度的最大支柱,是旨在保障年老、丧失工作能力或死亡的员工及其家属基本生活的保险制度。 德国法定养老保险分为职员保险和工人保险,海员、铁路、矿业等行业的养老保险相对独立。 (一)德国法定养老保险设计的原则 1.保障生活标准原则 这是养老保险的最高目标,他使投保人在从职业生涯过渡到退休状态后,其生活 质量不至于大幅度下降。 2.养老金与工资、缴费挂钩原则 即缴纳养老保险费及以后支付的养老保险金的高低,原则上依据投保人的劳动 工资而定。 3.分享原则 即养老金领取人员要定期分享经济发展带来的成果。具体办法是养老金每年随 雇员工资收入变化的幅度而变化。

4德国安全管理体制

德国的安全管理体制 一、充分发挥同业保险公会的行业管理作用 立法、检查和工伤保险是市场经济国家安全生产工作的三大支柱。德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建立工伤保险制度的国家。通过经济杠杆的作用,使雇主加强自我约束,控制工伤事故与职业危害风险,达到保护员工安全健康的目的。德国工伤保险的首要任务是事故预防,其次是医疗康复,再次是赔偿。同业公会每年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提出大约15%的资金用于事故预防工作;德国的工伤保险费率在不同行业之间相差很大,平均费率最低的是造纸与印刷业,为0.71%,平均费率最高的是建筑业、矿业,为8%。每一个同业公会都确定了各自的企业风险等级表,对同一风险等级的企业,也差别对待。企业在被确定为某一风险等级后,处在同一风险等级的企业彼此之间缴费相差幅度可达到25%,这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企业安全能动性的提高。 虽然同业公会不是联邦政府和地方政府的组成部分,也不属于任何政府部门,但它仍然具有公共管理部门的性质。因为它管理的工伤保险属于公共法的调整范畴,国家法律规定了它的义务与权限职责,它可以依法强制企业缴纳工伤保险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政府进行监督。从工伤保险的强制实施上来看,同业公会与企业之间不是契约关系,其对企业而言是官方机构。从资金运行的自我管理上,同业公会同政府没有任何关系,其对国家而言是自治机构。因此可称其为半官方的自治机构。德国法律意在赋予工伤保险管理机构极大的自主权,让其“使用所有适用手段防止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他们的主要职责是预防工伤事故、职业病和工作带来的健康危害,调查事故和危害原因,采取有效的急救措施,以及减轻工伤事故和职业病所造成的不良后果。在同业公会对工伤保险进行管理的同时,德国联邦政府劳动和社会秩序部在工伤保险的立法和监督方面负有职责。 由于坚持了预防为先、民主管理和低积累这三大原则,德国的工伤保险制度在建立之后基本没有改变。德国的工伤死亡人数从1960年的3021人,逐年较大幅度下降,到2002年为773人,这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完善的同业工伤保险制度。 二、促进企业建立内部安全保证体系 德国的《劳动保护法》对雇主的安全责任进行了明确的规定,雇主有保证员工安全与健康的责任和义务。雇主在组织生产时,首先要考虑提供先进、安全可靠的技术措施来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要对各岗位的

德国医疗保险制度

德国医疗保险制度 义乌市中心医院赴德进修医师骆高江 人的一生会面临各种各样的疾病威胁,“由病致贫”的现象在现实社会中屡屡发生。医疗保险是人生特别重要的保险。在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医疗、人寿、养老、赔偿、财产、风险等各种保险都可以买;但在经济条件较差的情况下,医疗保险必须要买,其他保险可暂不考虑。因为医疗保险是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权的,没有人不在乎自己的生命和健康,医疗保险是社会保障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它为人们因疾病陷入困难时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和生活保障。 笔者目前在德国波鸿Bergmannsheil医院进修,通过研究他们医院病人的医疗保险,来探讨一下德国目前的医疗保险现状。 德国是现代医疗保险制度的发源国,医疗保险制度的发展历史悠久,早在1883年,德国就颁布了《疾病保险法》,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医疗保险制度。此后德国医疗卫生制度不断完善。上世纪90年代以来立法及修订十分频繁,如1992年《医疗保险结构法》、1996年《健康保险费豁免条例》、1998年《增进法定医疗保险公司之间的团结法令》、2003年《法定医疗保险现代化法》等。目前已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医疗保险体系。对德国医疗保险制度进行研究分析,可以为我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健全与完善提供参考。 德国医疗保险分为法定医疗保险(GKV)和私人医疗保险(PKV)两大类。法定医疗保险又称公众医疗保险,除了收入高的少数人买私人医疗保险以外,大多数人必须买法定医疗保险。在德国参加医疗保险的人由法律规定,主要分为三类:一是强制参保人,一般是有收入的人和其雇主;二是自愿参保人,一般是收入超过一定上限的人或者通过其他途径解决了医疗保险问题的有收入的人群;三是连带参保人,主要是指强制参保人的配偶和子女,可以免缴医疗保险费而连带成为法定医疗保险的参保人,享受与义务投保人同等的医疗保险待遇。法定医疗保险常常不接受老板和个体户,他们往往只能购买私人医疗保险。德国法定医疗保险的覆盖对象包括雇员、失业人员、退休人员、高校学生、自雇者、义务兵和其他自愿投保人员等。据统计,德国的法定医疗保险系统覆盖了约90%的人口,再加上其他形式的医疗保险,99.5%以上的德国国民享有医疗保险。 德国法定医疗保险的内容主要包括:(1)疾病的预防和疾病的早期诊断;(2)疾病的治疗;(3)病愈后的身体康复;(4)生病期间的护理;(5)丧葬待遇;(6)妇女孕期及哺乳期间的有关待遇;(7)当病假超过6周时,投保者可以从医疗保险机构领取相当于基本工资80%的病假补贴,最长为78周等。 德国法定医疗保险缴费有两大特点:一是根据收入按比例缴纳保费(大学生除外)。2011年开始,保费占毛工资的15.5%,其中老板付7.3%,职工付8.2%。二是一人投保,全家共享,投保人及其配偶和子女都一道享受保险待遇。2011年,年收入低于49500欧元(月收入低于4125欧元)的公民必须投保法定医疗保险。保费的计算,上限是年收入44550欧元(月收入3712.5欧元),每月最高保费就是3712.5*15.5%=575.44欧元。30岁以下且在大学注册未超过12学期的大学生可以享受每月55.55欧元的保费优惠价。 德国私人医疗保险所交的保费,不是根据投保人的收入,而是根据投保人的性别、年龄和保险功能等决定,因此,私人医疗保险所交的保费往往反而低于在法定医疗保险应交的保费。但是,投保人的配偶及子女需单独投保。这适合于单身和高薪阶层,投保人可以根据性别、年龄、收入、健康状况、家庭情况等选择合适的保险项目。 一般来说,结婚有小孩,配偶无工作或只有月收入400欧元以下的公民,买法定医疗保险合算;对于老板、高薪阶层、单身、或者配偶工作收入较高,买私人医疗保险好处更大。 德国有许多法定医疗保险公司,保费和保险功能大同小异,只是投保对象不同。如AOK

借鉴各国经验 完善我国养老保险制度

借鉴各国经验完善我国养老保险制度 发表时间:2012-07-17T10:31:49.293Z 来源:《赤子》2012年第10期供稿作者:王立武 [导读] 构建符合国情和深得人心的养老保险制度,是目前社会保障亟待解决的核心问题。 王立武(济南铁路局社会保险管理处,山东济南 250000) 摘要:进入21世纪,我国养老保险面临严峻的挑战。不断出现的养老基金缺口大、筹资难等问题,已使现有的养老保险制度力不从心。构建符合国情和深得人心的养老保险制度,是目前社会保障亟待解决的核心问题。 关键词:养老保险;模式;制度 根据联合国老龄化标准,一个国家60岁以上的人口占总人口比例达到10%以上便成为“老年型”国家。据有关资料显示,截止2010年11月,我国老年人口的为1.7亿,占总人口的13.26%,预计到2020年,老年人口将达到2.48亿;预计到2050年前后,老年人口将达到4亿,将占总人口的30%左右。 我国的人口老龄化问题是21世纪一个重大的社会问题,也是新世纪发展的主要特征。纵观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历史,正视市场经济中养老保险的新需求,直面养老保险制度的矛盾冲突及诸多现实问题,借鉴和研究国外先进养老保险制度的经验,构筑有中国特色的养老保险制度,以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对养老保险的新要求,已是当今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1 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变革及现状 养老保险制度是指劳动者年老时退出生产岗位后,由国家和社会依法向其提供稳定的经济来源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养老保险制度由于适用人数多,基金数额庞大,因而构成了社会保险制度中的核心组成部分。 养老保险适用于曾与用人单位建立过劳动法律关系,因年老而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且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德国是最早建立养老保险制度的国家,于1889年颁布了《残废和老年保险法》,随后养老保险制度被许多国家所效仿和采纳,相继颁布养老保险法规和建立养老保险制度,迄今已有160多个国家和地区颁布了养老保险立法。 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于建国之初。1951年2月政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该条例第3章第15条明确规定了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待遇,1955年又将养老保险范围扩大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之中。1978年以来,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养老保险立法的步伐不断加快,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进行了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在模式的选择、过渡期办法与国际惯例接轨等方面都取得了一些成绩和成功的经验。进入90年代以后,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原劳动部也发布了《关于印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办发[1997]116号)等法规政策。进入21世纪,我国养老保险制度不断完善,国务院发布《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2011年7月1日,《社会保险法》开始实施,《社会保险法》是我国第一部社会保险制度的综合性法律,对我国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进一步的规范。 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取得了飞跃的发展,相对于1951年政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而言,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显著性进步:其一,扩大了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养老保险制度从过去的只覆盖公有制经济部门逐步覆盖城镇各种经济类型及其从业人员;其二,拓宽了养老保险基金的筹资渠道,从单一的企业负担转化为由国家、用人单位、劳动者三方共同承担。其三,统一了养老保险管理体制,由劳动部门、人事部门、民政部门“多龙之水”统一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管理,改变了养老保险制度政出多门的局面。 上述新的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无疑是具有历史进步意义的。但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深化发展,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存在以下不足:养老保险资金缺口较大,养老基金管理不规范,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渠道单一等。 2 国外养老保险制度主要特征及对我国的启示 当今世界各国养老保险制度一般概括为三类: (1)社会共济型。“社会共济型”模式强调“选择性”和“个人责任”原则,主张支付标准与个人收入、交费相联系,费用由国家、企业、个人三方负担或其中两方负担。该模式由德国政府首创,美国、日本、荷兰等国也实行此模式。(2)国家负担型。其特点是强调全民性和公平性原则,以及统一缴费,统一给付,基金主要由国家承担。西欧和北欧的一些国家实行这一模式的社会保障制度。(3)个人储蓄型。其特点是国家立法强制性地由雇主和雇员交费,以职工个人名义进行储蓄。以新加坡为代表的一些东南亚国家实行该模式。在此简述较为典型的日本、瑞典、新加坡养老保险制度的特点: 2.1 日本的养老保险制度: 日本的养老保险制度由厚生养老金、国民养老金和共济养老金构成:(1)厚生养老金保险制度建立于1942年,目前与国民养老金一起构成日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厚生养老金保险以日本政府为保险人。原则规定,凡长年雇佣从业人员(5人以上)的事务所和法人事务所均适用该项保险。这类事务所所雇佣的65岁以下的职工可成为该项保险的被保险人。(2)国民养老金保险是根据1959年4月《国民养老金法》设立的,它是指农民、自营者和其他公共年金未包括的人员,一般要缴纳费。1986年4月,日本将国民养老金改为向全体国民支付的基础养老金,对在国家及企事业单位供职的人,则另外再实施厚生养老金制度,形成了以全体国民为对象的基础养老金制度。(3)共济养老金是以国家公务员、地方公务员、私立学校教员和农林渔业职员等工资收入者为参加对象的共济组合养老金。在养老金基金的运用方面,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养老金基金必须全部委托给大藏省基金运用部,纳入国家财政投融资计划统一管理使用。养老金基金的运用收入是今后养老金支付的重要财源。 这种养老保险制度的强调养老保险是个人的事,国家只能予以部分资助,其在实施上有三个特征:(1)政府制定并通过有关立法,作为其具体实施的法律依据。(2)以自我保险为主,国家资助为辅,公民个人缴纳养老保险金,企业为雇员缴纳社会保险金,政府福利机构依法拨款和发放。(3)保险制度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公民只有在履行缴纳养老保险金的义务,取得享受这一制度的资格后,才能领取养老金。 2.2 瑞典的养老保险制度 瑞典是崇尚平等的高福利国家,瑞典的社会保障被评价为“从摇篮到坟墓”的保障制度,几乎无所不包。瑞典公民年满65岁即可领取全额基本养老金,年满63岁可以领取养老金的94%,而且无需缴纳任何费用,也无需收入情况调查,贫富一视同仁。雇工和雇员不需缴纳保

德国法定医疗保险发展概览

朱明君 潘 玮 (中国人民大学医改研究中心 北京 100872) 【摘要】德国法定医疗保险起源于中世纪的行业互助基金,确立于1883年德国《医疗保险法》,是世界上第一个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纵观德国法定医疗保险的发展历史,可以将其划分为起源、制度确立、发展、改革和完善等几个阶段。从覆盖范围、筹资、补偿、基金运行和监管等几个角度来看,不同发展阶段的法定医疗保险又各有侧重点。 【关键词】法定医疗保险;起源;建立;发展;改革 【中图分类号】F840.684 C913.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674-3830(2012)1-65-4doi:10.369/j.issn.1674-3830.2012.1.18 A Summarize of the Development of Statutory Health Insurance in Germany Mingjun Zhu, Wei Pan (Health Reform and Development Center of RUC, Beijing,100872) 【Abstract 】Statutory health insurance evolved out of the relief funds that had originated within the medieval guilds. In 1883, German government established the statutory health insurance for the first time through the enactment of Health Insurance Act. From the inception up to today, the development of the system can be divided into several stages as origin, establishment, system improvement, reform and further development, etc. Each stage has its own emphasis when take the coverage, contribution, reimbursement, the management and supervision of the fund into consideration. 【Key words 】statutoryhealth insurance, origin establishment, improvement, reform 德国法定医疗保险发展概览 【收稿日期】2011-12-26 【作者简介】朱明君,中国人民大学医改研究中心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医疗保障制度,公立医院改革。 德国法定医疗保险(Statutory Health Insurance, SHI)自1883 年建立,已经走过一个多世纪。一百多年来,经过不断改革和完善,法定医疗保险覆盖面不断扩大、补偿水平不断提高,经办管理更加科学,制度体系日益完善,有力地保障了德国国民的健康。 1法定医疗保险的起源 法定医疗保险起源于德国中世 纪时期行业内部以团结为目的的互助基金。互助基金采取自愿原 则,由成员缴费形成基金池(fund pool),基金池用于补偿成员因疾病或其他偶然因素导致的经济损失。这一时期的互助基金是自发式、松散的组织,没有独立的法人地位,不同行业互助基金对疾病的补偿内容和方式差异较大。 1794年,《普鲁士民法典》(Prussian Common Land law)确立了国民 可享有的社会福利体系构架和行业 互助基金的合法地位。法典颁布后,德国政府对互助基金的管理进一步细化,包括:缴费数额与补偿水平的对应关系,互助基金的补偿范围和补偿水平,互助基金的运行和准入原则以及政府对基金的监管等。这些细则的颁布和实施,促使各行 业互助基金的运作模式趋于一致,为法定医疗保险的建立打下了基础。 1843年,《贸易法典》(Common Law of Trade)的颁布从法律上明确了各级政府拥有对行业互助基金运营合法地位的授予权。法典还规定,在缴费水平不变的前提下,互助基金的缴费由自愿型转变为强制

德国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及启示

大视野field of vision 统为平台,联通家庭、社工(机构)等,长者如感身体不适或有其他需求,可通过按动随身佩戴的遥控器按键向机构求援,社工随之提供相应的服务。更为人性化的是,社工不仅仅被动地等待长者求援,而且会在节庆或天气突变的时候主动问候及关怀长者。目前,“平安钟”已开发出手机模式,更加方便长者携带和使用。 在青少年服务方面,香港的社会工作服务形式更加多元。对于在校学生,香港于2000年起推行“一校一社工”模式,由社工以“驻校”形式提供服务;对于未就学就业的青少年,社工和机构也以“青年中心”为平台,设计了丰富多彩的活动、培训和职业见习计划,旨在通过活动发展青少年的健全人格、拓展生活学习视野、培养健康的兴趣爱好,并通过培训和职业见习计划开发青少年的就业、创业能力,提供工作实践平台。此外,香港社工会主动到青少年喜爱的篮球场、的士高等场地进行“外展”,以结识潜在的服务对象并进行跟进服务。近年 来,随着青少年婚前性行为和滥药行为日益增多,社工及机构也益发重视相关的活动设计与服务提供,生命教育、控毒防毒开始成为重要议题。值得一提的是,香港的青少年服务不仅由社工一力承担,更以青少年重视平辈关系的特点为突破口来提升服务。如香港青年协会就会邀请部分青少年担任“青年大使”,参与青少年活动和服务提供。此外,警察、医生、教师等专业人士也常常以“义工”身份参与青少年活动,成为青少年的“同行者”。 总体而言,香港的社会工作内容丰富、形式多样,尤其结合本地社会文化和民众需求的服务设计令人赞赏。在推进内地社会工作事业时,相信香港的经验会带给我们深深的思考。(作者简介:温颖娜,香港理工大学社会服务管理硕士,香港理工大学应用社会科学系第三部门教研中心副研究员,研究方向:非政府组织、社会工作职业化与专业化) 1883年《疾病保险法》通过后,德国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建立医疗保险制度的国家。随后一系列法制不断了完善其医疗保险体系。德国医疗保险制度实行的是议会立法、民间实施、政府监督三者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实施和管理。以法定医疗保险制度为主同时兼顾自愿的私人医疗保险为辅,参加法定医疗保险人数基本覆盖了德国90%的公民(王川、陈涛,2009)。随着社会的发展,德国的医疗保险制度面临着问题和冲击,为更好控制费用增长,德国医疗保险制度进行多次改革。 一、1988年德国卫生医疗改革 背景。1970年代初,由于医疗保险支出增长,只能以不断提高保险缴款、不断地增大保险税课征的基础来获得资金。面对卫生保险体系费用的爆炸性增长,费用控制政策显得软弱无力。从1976~1977年开始实施的卫生保健体系费用控制政策,使其早期支出和缴款率的快速增长得到有效削减,遏制了其上涨势头。然而,保持医疗保险支出和缴款率的持续长期稳定的目标却未能实现。改革的内容。德国政党联盟于1987年提交一份“卫生保健体系结构改革法案”:创建一个对法定医疗保险体系各方(服务提供者、投保人和医疗保险基金)均有效的激励机制,鼓励提高经济效率、注意节约使用资源,让个人为其健康承担更直接的责任;加强法定医疗保险基金的财政基础;将保险赔偿和支出同卫生保健目标和医疗优先顺序挂钩,同时注意保持缴款率的稳定;保持和发展—个高效率的以社会为导向和结构多样化的法定医疗保险体系,并将互助性原则、风险共担的统一原则以及自我管理性原则触入其中,提供融合了医学进步成果的高质量卫生保健服务;在卫生保健体系和法定医昨保险基金内引入竞争性因素并增强其社会市场经济特点等。 改革成效。1988年12月20日颁布的《医疗保健体系结构性改革法》自实施后,对1989年的保险费用节约产生重要影响。医疗保险基金总赔偿支出从1988年的1280亿德国马克下降到1989年的1230亿德国马克。同 德国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及启示 ◇徐宁汤小宾 58 社会工作·实务

德国养老保险制度修改版

一、历史发展 1、1889-1956阶段:由俾斯麦引入养老保险机制 2、1957-1991:部分现收现付制定及早期遗属养老保险制度建立 3、1989年的改革:基于净工薪所得的指数化处理 二、德国养老保险体系的覆盖范围问题 德国养老保险体系由法定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自愿保险等多种形式组成。 1、第一支柱---法定养老保险体制 法定养老保险为强制性保险,所有的投保人都有义务依法按时缴纳养老保险费。养老保险资金的来源有两个渠道,一个是雇主和雇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这是养老保险资金来源的主要渠道。另一个是国家财政补贴。养老金根据退休者退休时的工资和工龄长短计算,但最高不超过退休前最后一个月工资的75%。(1)德国政府机关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 (2)专业协会养老金制度安排 (3)自主就业者 2、第二支柱---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计划 四种形式:(1)通过储备账户进行融资的养老金计划 (2)支持基金 (3)养老保险基金 (4)直接保险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是法定养老保险的补充。与法定养老保险不同的是,企业补充养老不是政府行为,而是企业行为。随着人口老龄化的日趋严重以及减轻国家养老负担压力的需要,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越来越受政府的关注。 在德国,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对劳动力的覆盖率高达65%,它是养老保险制度中最重要的部分,并得到法律的支持。筹资方式、组织形式、款额及受保人均可自由选择。尽管德国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属于自愿性养老保险,并由私人公司经营,但政府对其进行宏观调控。为了防止雇主因宣布破产而无法支付养老金的风险,德国设立了雇主组织的养老保险基金会作为担保机构,规定开办企业养老保险的雇主有义务向担保机构投保,如果企业破产导致无法支付本企业的补充养老金,则由该基金会支付。 3、第三支柱—自愿保险 自愿保险的对象主要是医生、牙医、药剂师、律师等。公务员和法官是国家终身雇佣人员,不参加法定养老保险,有独立的养老保险制度。 政府对于退休农民养老金的支付,是根据农民的收入决定的。由于收入是绝对数,所以需要支付的养老保险金也有固定的上限。德国现行的农民养老保险模式是“付多少,用多少”的模式,即由年轻人出钱,老年人享用的一种方式。但是随着人口出生率的不断降低和老龄化趋势的增强,由年轻人提供的这笔资金已经不能满足老年人的需求,需要政府拿出一部分钱来弥补其差额。因此,这种模式已经成为一种不断消耗公共资源的模式,并且由于中央政府对这个模式的投入严重不足,致使大部分退休农民的利益没有得到保护。目前,德国仍在寻求一种最合理的农民养老保险模式。 三、德国养老保险的内容 1、德国获取养老金的资格条件 2、德国其他的相关社会保险项目及转移支付 3、收益水平---养老金计算公式 该计算模式主要基于三个要素:(1)工资收入基点(2)两个调整因素(3)养老金价值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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