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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确保锅炉安全运行,保护人身安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2条本规程适用于承压的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蒸汽锅炉及锅炉范围内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和改造。

汽水两用锅炉除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

本规程部适用于水容量小于30L的固定式承压蒸汽锅炉和原子能锅炉。

第3条各有关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必须执行本过程的规定。

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劳动行政部门附则锅炉安全监察工作。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劳动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监督本规程的执行。

第4条本规程的规定式锅炉安全管理和安全技术方面的基本要求。

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如果与本规程的规定不符时,应以本规程为准。

第5条进口固定式蒸汽锅炉或国内生产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引进国外技术按照国内外标准生产且在国内使用的固定式蒸汽锅炉,也应符合本规程的基本要求。

特殊情况如与本规程基本要求不符时,应事先征得劳动部安全监察机构同意。

第6条有关单位若采用新结构、新工艺、新材料等新技术,如与本规程不符时,须将所做试验得条件和数据或者有关的技术资料和依据送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审核同意后,饱、报劳动部安全监察机构审批。

第二章一般要求第7条锅炉的设计必须符合安全、可靠的要求。

锅炉的结构应符合本规程第四章的要求。

锅炉受压元件的强度应按《水管锅炉受压元件权度计算》或《锅壳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计算》进行计算和校核。

第8条锅炉产亲出厂时,必须附有与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其内容应包括:1. 锅炉图样(包括总图、安装图核主要受压部件图);2. 受压元件的强度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3. 安全阀排放量的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4. 锅炉质量证明书(包括出厂合格证、金属材料证明、焊接质量证明核水压试验证明);5. 锅炉安装说明书核使用说明书;6. 受压元件重大设计更改资料。

《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热水锅炉平安技术监察规程》【发布单位】劳动部【发布文号】劳锅字〔1991〕8号【发布日期】【生效日期】1997-01-01 【所属类别】部门规章劳动部关于印发《修订后的〈热水锅炉平安技术监察规程〉有关章节》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蒸汽锅炉平安技术监察规程》〔劳部发〔1996〕276号,以下简称《蒸规》〕已于1997年1月1日开始执行,为使《热水锅炉平安技术监察规程》〔劳锅字〔1991〕8号,以下简称《水规》〕与《蒸规》在平安技术要求上协调一致,我们对《水规》有关章节进行了相应的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水规》的有关章节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水规》的其他章节一并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我部职业平安卫生与锅炉压力容器监察局。

热水锅炉平安技术监察规程第一章总那么一、《热水锅炉平安技术监察规程》适用范围包括电加热热水锅炉和锅炉范围内管道。

二、进口固定式热水锅炉或国内生产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引进国外技术,按照国外标准生产且在国内使用的固定式热水锅炉,也应符合本规程的根本要求。

特殊情况如与本规程根本要求不符时,应事先征得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平安监察机构同意。

第1条为了保证热水锅炉平安经济运行,促进国发经济的开展,保护人身平安,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平安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第2条本规程适用于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热水锅炉〔以下简称锅炉〕:〔1〕额定热功率大于或等于0.1MW。

〔2〕额定出水压力大于或等于0.1Mpa(表压,下同)。

对于上述范围以外的固定式承压锅炉,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平安监察机构可参照本规程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制订平安监察规定。

汽水两用锅炉应符合《蒸汽锅炉平安技术监察规程》,并应符合本规程。

本规程不适用于电加热的锅炉。

第3条锅炉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和改造必须符合《锅炉压力容器平安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并符合本规程。

2020年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程精品

2020年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程精品

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一章总则一、《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适用范围包括电加热热水锅炉和锅炉范围内管道。

二、进口固定式热水锅炉或国内生产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引进国外技术,按照国外标准生产且在国内使用的固定式热水锅炉,也应符合本规程的基本要求。

特殊情况如与本规程基本要求不符合时,应事先征得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同意。

第1条为了保证热水锅炉安全经济运行,促进国发经济的发展,保护人身安全,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第2条本规程适用于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热水锅炉(以下简称锅炉):(1)额定热功率大于或等于0.1MW。

(2)额定出水压力大于或等于0.1Mpa(表压,下同)。

对于上述范围以外的固定式承压锅炉,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可参照本规程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制订安全监察规定。

汽水两用锅炉应符合《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并应符合本规程。

本规程不适用于电加热的锅炉。

第3条锅炉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和改造必须符合《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并符合本规程。

各有关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必须认真执行本规程。

各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监督本规程的执行。

第4条本规程的规定是锅炉安全技术方面的基本要求。

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如果低于本规程或与本规程相抵触,应以本规程为准。

第5条有关单位由于采用新技术(如新结构、新工艺等),其要求与本规程不符时,应当进行必要的科学试验,并经省级主管部门和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后,在指定单位和一定时间内试用,同时报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备案。

第二章一般要求锅炉安装质量的分段验收和水压试验,由锅炉安装单位和使用单位共同进行。

总体验收时,除锅炉安装单位和使用单位外,一般还应有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派员参加。

第6条锅炉的设计必须符合安全、可靠的要求。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3)锅炉受压元件的焊缝附近应当打焊工代号钢印,对不能打钢印的材料应当有焊工代号的详细记录;(4)制造单位应当建立焊工技术档案,并且对施焊的实际工艺参数和焊缝质量以及焊工遵守工艺纪律情况进行检查4.3.2 焊接工艺评定焊接工艺评定应当符合/T4708《承压设备焊接工艺评定》的要求,并且满足本条要求4.3.2.1 焊接工艺评定X围锅炉产品焊接前,施焊单位应当对下列焊接接头进行焊接工艺评定:(1)受压元件之间的对接焊接接头;(2)受压元件之间或者受压元件与承载的非受压元件之间连接的要求全焊透的T形接头或者角接接头4.3.2.2 试件(试样)附加要求(1)A级锅炉锅筒的纵向及集箱的纵向焊缝,当板厚大于20mm、小于或等于70mm时,应当从焊接工艺评定试件(试板)上沿焊缝纵向切取全焊缝金属拉力试样一个;当板厚大于70mm时,应当取全焊缝金属拉力试样2个。

试验方法和取样位置可以按照GB/T 2652《焊缝及熔敷金属拉伸试验方法》执行。

(2)A级锅炉锅筒,合金钢材料集箱类部件和管道,如果双面焊壁厚大于或者等于12mm(单面焊壁厚大于或者等于16mm)应当做焊缝熔敷金属及热影响区夏比V型缺口室温冲击试验;(3)焊接试件的材料为合金钢时,A级锅炉锅筒的对接焊缝,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9.8MPa或者壁温大于450℃的集箱类部件、管道的对接焊缝,A级锅炉锅筒、集箱类部件上的管接头的角焊缝,在焊接工艺评定时应当进行金相检验4.3.2.3 试验结果评定附加要求(1)全焊缝金属拉力试样的试验结果应当满足母材规定的抗拉强度Rm或者屈服强度Rp0.2;(2)金相检验发现有裂缝、疏松、过烧和超标的异常组织之一者,即为不合格;仅因有超标的异常组织而不合格者,允许检查试件再热处理一次,然后取双倍试样复验(合格后仍须复验力学性能),全部试样复验合格后才为合格4.3.2.3 焊接工艺评定文件(1)施焊单位应当按照产品焊接要求和焊接工艺评定标准编制用于评定的焊接工艺指导书(PWPS),经过焊接工艺评定试验合格,形成焊接工艺评定报告(PQR),制订焊接工艺规程(WPS)后才能进行焊接;(2)焊接工艺评定完成后,焊接工艺评定报告和焊接工艺规程应当经过制造单位焊接责任工程师审核,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存入技术档案,保存至该工艺评定失效为止,焊接工艺评定试样至少应当保存5年4.3.3 焊接作业4.3.3.1 基本要求(1)受压元件焊接作业应当在不受风、雨、雪等影响的场所进行,采用气体保护焊施焊时应当避免外界气流干扰,当环境温度低于0℃时应当有预热措施;(2)焊件装配时不得强力对正,焊件装配和定位焊的质量符合工艺文件的要求后才能进行焊接。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最新版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最新版

锅炉安全技术监督条例总则1.1目的是为了加强锅炉安全监督,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本条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监督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的。

特殊装备”。

1.2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范围内的定压蒸汽锅炉,压力热水锅炉,有机载热锅炉,以及烟道类型和烟道(余热)联合使用。

以余热(废物)利用为主要目的的锅炉。

1.2.1锅炉主体由转鼓,加热面,集管和连接管,熔炉,燃烧设备和空气预热器(包括烟道和风道),框架(包括平台和梯子),炉架和除渣设备组成。

1.2.2锅炉范围内的管道(1)电站锅炉,包括锅炉主体,主给水管,主蒸汽管,再热蒸汽管,排污管和锅炉启动系统。

(二)公用锅炉以外的锅炉,分为带汽(水,油)缸的锅炉和不带汽(水,油)缸的锅炉;带有蒸汽(水和油)缸的锅炉在第一焊缝内包括锅炉本体,锅炉给水(油)阀出口和压力管(包括蒸汽(水,油)缸出口)1.2.3锅炉安全配件和仪器,包括安全阀,压力测量装置,水(液)位测量和控制装置,温度测量装置,排污和排放装置等安全附件,以及安全保护装置和相关仪器。

1.2.4锅炉辅助设备和系统锅炉燃烧设备的辅助设备和系统包括燃烧,蒸汽水,水处理等设备和系统。

1.3不适用范围本规范不适用于下列设备:(1)设计正常水位水量小于30 L的蒸汽锅炉;(二)额定出口压力小于0.1MPa或额定火力小于0.1MW的热水锅炉;(3)热交换装置,满足设备的冷却要求和工艺流程。

1.4锅炉设备等级1.4.1锅炉是指额定工作压力P(表压,下同)3.8mpa的锅炉,包括:(1)超临界锅炉,p22.1mpa锅炉;(2)亚临界锅炉,16.7mpap <22.1mpa; (3)超高压锅炉,13.7mpap <16.7mpa; (4)高压锅炉,9.8mpap <13.7mpa; (5)5.3mpap <9.8MPa的亚高压锅炉; (6)中压锅炉,3.8MPaP <5.3MPa。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一章)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一章)

第二部分条文释义说明:在本释义中,按照新版的《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本规程或《锅规》的条文顺序对规程内容加以逐条释义,并对新版《锅规》条文均加线框。

为阅读方便,将1996年版《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蒸规》)、1991年颁布1997年修订的《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水规》)、1993年版《有机热载体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有机规》)、2000年版《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以下简称《小型规》)对比列出。

第一章总则一、本章结构及主要变化本章共有9节,由“1.1目的”、“1. 2适用范围”、“1.3不适用范围”、“1. 4锅炉设备级别”、“1.5进出口锅炉制造及使用”、“1. 6特殊情况的处理”、“1. 7监督管理”、“1.8与技术标准、管理制度的关系”、“1.9章节关系说明”组成。

本章的主要变化为:●增加了锅炉设备级别划分的内容;●调整了采用新结构、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等情况的处理方式。

二、条款说明与解释原条款:《蒸规》第1条、《水规》第1条、《有机规》第1条、《小型规》第一条.。

《蒸规》第1条为了确保锅炉安全运行,保护人身安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水规》第1条为了保证热水锅炉安全经济运行,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保护人身安全,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有机规》第1条为了提高有机热载体锅炉设计、制造、使用等方面安全技术管理水平,保证有机热载体锅炉安全运行,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要求,制定本规程《小型规》第一条为加强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的安全监察和管理,确保安全运行,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和国务院赋予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职能,制订本规定◆条款解释:本条款明确了制定本规程的目的和依据。

本条款对《蒸规》第1条、《水规》第1条、《有机规》第1条、《小型规》第一条规定的修改,将“确保锅炉安全运行”改为“加强锅炉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将“保护人身安全”改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增加了促进经济发展的要求。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G0001-2012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Bolier Safety Technical Supervision AdministrationRegulation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12年10月23日前言2007年5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下达制(修)订《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锅规》)的立项计划。

2007年9月,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牵头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制(修)订工作组并且在北京召开第一次工作组会议,讨论了《锅规》制(修)订的原则、重点内容及主要问题、结构(章节)框架、并且就起草工作进行了具体分工,制定了起草工作时间表.2007年10月至2008年3月期间,召开各分小组讨论会议。

2008年4月,工作组在杭州召开了第二次全体会议,经过讨论,形成了《锅规》第一次征求意见稿,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08167号文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2009年12月,工作组召开了第三次工作会议,对第一次征求意见进行研究讨论,形成笫二次征求意见稿,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10]10号文第二次面向全社会征求意见。

2010年5月,工作组召开第四次会议,根据征求的意见,研究处理形成送审稿。

在制(修)订过程中,还多次邀请锅炉厂和电力部门专家召开材料等专题讨论会议。

2011年3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工作组根据审议意见修改后形成了报批稿。

2012年2月,《锅规》的报批稿由国家质检总局向WTO/TBT进行了通报.2012年10月23日,《锅规》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次修订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将原劳动人事部颁布的《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996年颁发)、《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991年颁发,1997年修订)、《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993年颁发),以及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2000年颁布的《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等进行整合;充分体现法规是安全基本要求的思想,在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使用,检验等方面提出基本安全要求,基本保留原来行之有效的主体内容,使之成为我国锅炉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的基础和出发点;从锅炉发展现有情况和安全监察分类、分级管理的实际需要出发,进行了锅炉设备分级;结合当前节能减排降耗的基本网策,吸纳成熟的科技进步和科学管理成果,提出有关的基本要求;适应当前锅炉技术发展的需要,充分吸纳我国电力、机械、钢铁系统的成熟技术和管理经验,重点增加大型发电锅炉的有关内容,同时着力调整小型锅炉的安全技术要求;借鉴国外经验,与国际惯例接轨,形成一套与国际通行做法基本一致又适合我国国情的锅炉安全监察工作的基本制度;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进一步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减少行政审批和简化审批程序,促进经济发展;为持续推进技术进步,与时俱进,实时吸收先进科技成果,给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方法的应用以及特殊问题留有出路和渠道。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he manuscript was revised on the evening of 2021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确保锅炉安全运行,保护人身安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2条本规程适用于承压的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蒸汽锅炉及锅炉范围内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和改造。

汽水两用锅炉除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

本规程部适用于水容量小于30L的固定式承压蒸汽锅炉和原子能锅炉。

第3条各有关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必须执行本过程的规定。

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劳动行政部门附则锅炉安全监察工作。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劳动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监督本规程的执行。

第4条本规程的规定式锅炉安全管理和安全技术方面的基本要求。

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如果与本规程的规定不符时,应以本规程为准。

第5条进口固定式蒸汽锅炉或国内生产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引进国外技术按照国内外标准生产且在国内使用的固定式蒸汽锅炉,也应符合本规程的基本要求。

特殊情况如与本规程基本要求不符时,应事先征得劳动部安全监察机构同意。

第6条有关单位若采用新结构、新工艺、新材料等新技术,如与本规程不符时,须将所做试验得条件和数据或者有关的技术资料和依据送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审核同意后,饱、报劳动部安全监察机构审批。

第二章一般要求第7条锅炉的设计必须符合安全、可靠的要求。

锅炉的结构应符合本规程第四章的要求。

锅炉受压元件的强度应按《水管锅炉受压元件权度计算》或《锅壳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计算》进行计算和校核。

第8条锅炉产亲出厂时,必须附有与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其内容应包括:1. 锅炉图样(包括总图、安装图核主要受压部件图);2. 受压元件的强度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3. 安全阀排放量的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4. 锅炉质量证明书(包括出厂合格证、金属材料证明、焊接质量证明核水压试验证明);5. 锅炉安装说明书核使用说明书;6. 受压元件重大设计更改资料。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最新版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最新版一、点火运行(一) 点火前,应吹净燃料系统的空气和锅炉及烟道内的可燃气体混合物,防止爆炸。

1. 对新安装的或大修后的管道,应先用压缩空气进行吹扫。

清除管道内的积水和杂物。

空气在管道内的流速应达到30~50米/秒,压力不应超过0.2~0.3MPa。

连续吹扫时间一般为30分钟。

原则上已从吹扫口出来的气体达到纯净为止。

2. 用惰性气体(如氮气、二氧化碳、蒸汽等)吹扫。

总管道吹扫时,应先关闭炉前的干、支管道的阀门。

吹扫时间一般不少于5分钟,在吹扫出口(即放散管处)取样分析,其含氧量不超过1%为合格。

总管吹扫结束后,先关闭总管上的放散阀,再开启各燃气干、支管道的阀门和放散阀,但必须严密关闭燃烧器前的切断阀,防止煤气进入炉膛和烟道,然后对干管和支管进行吹扫。

吹扫时间一般不少于15秒,合格标准与上述相同。

3. 惰性气体吹扫管道内空气合格后,在以煤气将系统内的惰性气体置换干净,要求与上一条相同。

4. 燃气系统吹扫结束后,关闭所有放散阀,使燃气系统充压,保持压力在正常范围。

此时,可用测气仪器检查调压站和锅炉四周,特别要注意锅炉房内通风不良的区域有无泄漏的可燃气体存在。

(二)、点火1、检查人孔门、看火门、防爆门等门盖内耐火混凝土无脱落,隔热良好,门盖关闭严密。

2、确认煤气阀都处于关闭状态。

3、初次启动时可先开启引风机,保持炉膛负压-60~-80pa然后用小火把(蜡烛)靠近接缝处进行检查,如发现泄漏,及时消除。

4、开启鼓、引风机进行炉膛吹扫,约10分钟后关小鼓、引风机挡板,保持炉膛负压-20~-40pa(应注意进入炉膛的风力不把火把吹灭)。

5、通过就进点火孔,将燃着的火把(或点火器)送至点火烧嘴处,微开转炉煤气主阀使之着火,并进行烘炉。

6、点火烧嘴点燃后,再用点火烧嘴引燃煤气燃烧器。

7、注意必须先有火(或打开)再开气,不允许先开气后点火,一次点不着绝对不允许接着再点,必须关闭煤气阀,待炉膛进行再次吹扫后方可重新点火。

新锅规《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版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G0001-2009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Boiler Safety Technical Supervision 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09年月日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材料 (3)第三章设计 (9)第四章制造 (16)第一节一般要求 (16)第二节胀接 (16)第三节焊接 (20)第四节热处理 (22)第五节焊接检验 (23)第六节无损检测 (24)第七节力学性能试验和金相检验 (24)第八节水压试验 (25)第九节出厂资料和金属铭牌 (29)第五章安装、调试、修理、改造 (30)第六章安全附件和仪表 (33)第一节安全阀、安全泄放阀 (34)第二节压力测量装置 (38)第三节水位测量装置 (39)第四节温度测量装置 (41)第五节排污和放水装置 (41)第六节保护装置 (42)第七章辅助设备及系统 (45)第八章使用管理 (49)第一节一般规定 (49)第二节电站锅炉特别规定 (52)第九章检验 (54)第一节一般要求 (58)第二节制造监督检验 (59)第三节安装监督检验 (59)第四节定期检验 (60)第十章热水锅炉及系统 (62)第十一章有机热载体锅炉及系统 (65)第一节有机热载体 (65)第二节锅炉 (66)第三节辅助设备及系统 (67)第四节安全附件和仪表 (70)第五节使用管理 (73)第十二章铸铁锅炉 (74)第十三章D级锅炉 (76)第十四章附则 (78)附件A 焊缝的宏观和微观金相检验方法 (79)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保障锅炉安全、经济运行,保护人身、财产安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2条本规程适用于符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要求的固定式承压蒸汽锅炉、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包括:(一)锅炉本体及锅炉范围内管道:1.电站锅炉,包括锅炉本体以及锅炉主给水管道、主蒸汽管道、再热蒸汽管道、旁路管道、排污管道以及减温器、冷渣器等;2.非电站锅炉:a.有分汽(水、油)缸的锅炉,包括锅炉本体以及锅炉给水(油)阀出口和分汽(水、油)缸出口第一条焊缝以内的压力管道(含分汽(水、油)缸);b.无分汽(水、油)缸的锅炉,包括锅炉本体以及锅炉给水(油)阀出口和锅炉主蒸汽(水、油)出口阀以内的压力管道;(二)锅炉辅助设备及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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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了确保锅炉安全运行,保护人身安全,促进国家经济的发展,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2条本规程适用于承压的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蒸汽锅炉及锅炉范围内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和改造。 汽水两用锅炉除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 本规程不适用于水容量小于30L的固定式承压蒸汽锅炉和原子能锅炉。 第3条各有关单位及其主管部分必须执行本规程的规定。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分负责锅炉安全监察工作。各级劳动行政部分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劳动行政部分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监视本规程的执行。 第4条本规程的规定是锅炉安全治理和安全技术方面的基本要求。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假如与本规程的规定不符时,应以本规程为准。 第5条进口固定式蒸汽锅炉或国内生产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引进国外技术按照国外标准生产且在国内使用的固定式蒸汽锅炉,也应符合本规程的基本要求。特殊情况如与本规程基本要求不符合时,应事先征得劳动部安全监察机构同意。 第6条有关单位若采用新结构、新工艺、新材料等新技术,如与本规程不符时,须将所做试验的条件和数据或者有关的技术资料和依据送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审核同意后,报劳动部安全监察机构审批。 第二章一般要求 第6条锅炉的设计必须符合安全、可靠的要求。钢制锅炉受压元件的强度应按GB9222《水管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计算》或JB3622《锅壳式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计算》进行计算和校核。 第7条锅炉受压元件的制造应符合本规程的要求并符合锅炉专业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锅炉安全附件的质量应符合有关技术标准。 安全阀、温度计、压力表、排污阀(或放水阀)、排气阀不全的锅炉不准出厂。 第8条锅炉出厂时,必须附有下列与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 (1)锅炉图样(总图、安装图和主要受压部件图); (2)受压元件的强度计算书; (3)安全阀数目和流道直径(喉径)的计算书(对额定出口热水温度高于或即是100℃的锅炉); (4)水流程图及水动力计算书(自然循环的锅壳式锅炉除外); (5)锅炉质量证实书; (6)锅炉安装说明书和使用说明书; (7)受压元件设计更改通知书。 第9条新制造的锅炉必须有金属铭牌,并应装在明显的位置。金属铭牌上至少应载明下列项目: (1)锅炉型号; (2)制造厂锅炉产品编号; (3)额定热功率(MW) (4)额定出水压力(MPa); (5)额定出口/进口水温(℃); (6)制造厂名; (7)锅炉制造许可证级别和编号; (8)制造年月。 对散装出厂的锅炉,还应在锅筒、集箱等主要受压部件的封头上打上钢印。注明该部件的产品编号。 第10条锅炉的安装应符合TJ231(六)《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第六册破碎粉磨设备、卷扬机、固定式柴油机、产业锅炉安装》及GBJ242《采热与卫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 安装质量的分段验收和总体验收,由安装锅炉的单位和使用单位共同进行。水压试验和总体验收时,应有市、地以上(含市、地)劳动部分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派员参加。 第11条锅炉安装前和安装过程中,安装单位如发现受压部件存在影响安全使用的质量题目时,应停止安装并报告市、地以上(含市、地)劳动部分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 第12条安装锅炉的技术文件和施工质量证实资料,在安装完工后,应移交使用单位存进锅炉技术档案。 第13条使用锅炉的单位应按照原劳动人事部颁发的《锅炉使用登记办法》逐台办理登记手续。 第14条使用锅炉的单位及其主管部分应按照原劳动人事部颁发的《锅炉房安全治理规则》搞好锅炉及热水系统的使用治理工作。 第15条锅炉受压元件损坏,不能保证安全运行至下一个检验期时,应及时修理。禁止在有压力的情况下修理锅炉受压元件,修理时不应带水焊接。 第16条锅炉受压元件的重大修理,如锅筒、炉胆、封头、管板、下脚圈、集箱的更换、矫形、挖补、主焊缝的补焊及管子的胀接改焊接等,应有图样和施工技术方案。修理的技术要求可参照锅炉专业技术标准和有关技术规定。修理完工后,使用锅炉的单位应将图样、材料质量证实书、修理质量检验证实书等技术资料存进锅炉技术档案内。 第17条蒸汽锅炉改为热水锅炉或者热水锅炉受压元件的改造应有图样、水流程图、水动力计算书、强度计算书等计算资料,与锅炉配套的原水处理措施、安全附件、定压装置、循环水泵和补给水泵也应进行技术校核,并应有校核资料。施工的技术要求应符合锅炉制造和安装的有关技术标准。 锅炉改造完工后,使用锅炉的单位应将改造的图样、计算资料、材料质量证实书、施工质量检验证实书等技术资料存进锅炉技术档案内。 第三章材料 第18条锅炉受压元件所用的金属材料及焊条、焊丝、焊剂等应符合有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部标准的规定。材料制造厂必须保证材料质量,并提供质量证实书。金属材料、焊缝金属及承压铸件在使用条件下应具有规定的强度、韧性和延伸率并具有良好的抗腐蚀性。 钢制锅炉受压元件修理用的钢板、钢管和焊接材料应与所修部位原来的材料牌号相同或类似。 第19条用于锅炉受压元件的金属材料应按如下规定选用: (1)钢板 (2)钢管 (3)锻件 (4)铸钢件 (5)铸铁件 (6)紧固零件 (7)拉撑件 锅炉拉撑件使用的钢材必须为镇静钢,且应符合GB715的规定或者GB699中20钢的规定。板拉撑件应采用表3-1中的钢。 (8)焊条、焊丝和焊剂 焊接受压元件使用的焊条应符合GB5117、GB5118、GB938的规定,焊丝应符合GB1300的规定,碳素钢埋弧焊用焊剂应符合GB5293的规定。 第20条锅炉受压元件的材料代用必须经材料代用单位的技术部分(包括设计和工艺部分)同意。 若采用没有列进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部标准的钢材代用时,代用单位应提出技术依据报省级劳动部分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批。 材料代用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还应征得原设计单位同意,并报原图样审批单位备案。 (1)用强度低的材料代替强度高的材料。 (2)用厚度小的材料代替厚度大的材料(受热面管子除外)。 (3)代用的钢管名义外径不同于原来的钢管名义外径。 第21条锅炉受压元件采用国外钢材,应符合以下要求 (1)钢号应是国外锅炉用钢标准所列的钢号或者化学成份、力学性能、焊接性能与国内答应用于锅炉的钢材相类似,并列进国外其他钢材标准的钢号。 (2)应按订货合同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技术条件进行验收,合格后才能使用。 (3)首次使用前,应进行焊接工艺评定和成型工艺试验,满足技术要求后才能使用。 (4)应采用该钢材的技术标准和技术条件所规定的性能数据进行锅炉强度计算。 (5)采用未列进标准的钢材或已列进标准的电阻焊锅炉管,应经省级劳动部分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同意。 国内钢厂若生产国外钢号的钢材,须事先征得国家技术监视局和冶金部的同意,应完全按照该钢号国外标准的规定进行生产和验收,批量生产前应通过技术鉴定。 第22条锅炉制造、安装和修理单位必须建立材料保管和使用的治理制度。锅炉受压元件用的钢材应有标记。用于受压元件的钢板切割下料前,必须作标记移植,且便于识别。 第23条对于锅炉受压元件用的焊接材料,使用单位必须建立严格的存放、烘干、发放和回收治理制度。

第四章钢制锅炉的结构 第24条钢制锅炉的结构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设计时必须考虑结构各部分在运行时的热膨胀; (2)锅炉各部分受热面应得到可靠的冷却并防止汽化,炉膛内各受热面管的外径应大于38mm。 (3)锅炉各受压部件应有足够的强度。受压元、部件结构的形式、开孔和焊缝的布置应尽量避免或减小复合应力和应力集中; (4)锅炉必须装有可靠的安全保护措施; (5)锅炉的排污结构应利于排污; (6)锅炉的炉膛结构应有足够的承压能力和可靠的防爆措施,并应有良好的密封性; (7)锅炉承重结构在承受设计载荷时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刚度、稳定性及防腐蚀性; (8)锅炉结构应便于安装、运行操纵、检验和清洗内外部。 第25条锅炉受热面有并联回路时,应公道地分配水流量、尽量减小各回路之间的出水温差。 第26条对于锅壳式卧室外燃锅炉,设计、制造单位必须采取技术措施解决管板裂纹或泄漏及锅壳鼓包等题目。 第27条集箱和防焦箱上的手孔应避免直接与火焰接触。 第28条为防止燃油锅炉尾部发生二次燃烧,应装设可靠的吹灰及灭火装置。 第29条一切不作为受热面的元件,由于冷却不够,壁温超过该元件所用材料的许用温度时,应予尽热。 第30条锅炉主要受压元件的主焊缝(锅筒、炉胆和集箱的纵向和环向的焊缝,封头、管板、下脚圈的拼接焊缝等)应采用全焊透的对接焊接。 第31条外径大于或即是108mm的下降管与集箱连接时,应在管端或集箱上开坡口。以利焊透。 第32条锅筒和炉胆上相邻筒节的纵向焊缝,以及封头、管板、炉胆顶或下脚圈的拼接焊缝与相邻筒节的纵向焊缝,都不应彼此相连,其焊缝中心线间外弧长至少应为较厚钢板厚度的3倍,且不小于100 mm。 第33条扳边的元件(如封头、炉胆顶等)与圆筒形元件对接焊接时,扳边弯曲出发点至焊缝与中心线的间隔(L)应符合表4—1的规定。 第34条受热面管子以及锅炉范围内管道的对接焊缝不应布置在管子或管道的弯曲部分(盘旋管除外): 受热面管子直段上的对接焊缝的中心线至管子弯曲出发点或锅筒、集箱的外壁以及管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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