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保护作品创作权益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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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中的原创性及其审查标准

著作权法中的原创性及其审查标准

著作权法中的原创性及其审查标准著作权法是保护作品权益的法律法规,在保护作品的过程中,最基本的要求就是作品需要具备原创性。

原创性是指作品具备独创性,不直接抄袭或模仿他人作品。

本文将探讨著作权法中的原创性及其审查标准。

一、原创性的定义及要求著作权法对原创性并未给出具体的定义,但可以通过相关案例和法律解释来理解其含义。

原创性要求作品应该是作者自主创造,并且达到一定的独创性水平。

这意味着作品必须展现出作者自己的思想和表达方式,不能简单地模仿或抄袭他人的作品。

在确定作品是否具备原创性时,有几个方面的因素需要考虑。

首先,作品应该具备一定的独创性,即与已有的作品有一定的差异。

其次,作品应该有一定的创造性和创新性,与常规的表达方式有所区别。

最后,作品应该是作者以自己的智力劳动创造出来,并且没有直接模仿他人的作品。

二、原创性的审查标准原创性的审查是著作权登记和侵权纠纷中重要的步骤。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登记机关对作品的原创性进行审查,确保符合相关法律要求。

1. 独创性审查作品的独创性审查是著作权登记的核心内容。

登记机关会对申请的作品进行比较分析,判断该作品是否与已有的作品存在相似之处。

在进行独创性审查时,登记机关会考虑作品的创造性、创新性、风格以及与已有作品的差异性等方面因素。

2. 学术性审查对于学术论文、科研成果等作品,著作权登记机关还会进行学术性审查。

在审查过程中,登记机关会考虑作品是否具有学术价值、是否对学术领域有所贡献等因素。

3. 描述性审查对于一些描述性作品,如说明书、地图、图表等,著作权登记机关还会进行描述性审查。

在审查过程中,登记机关会考虑作品的准确性、全面性以及对特定对象的描述是否具备独创性等要素。

三、证明原创性的方式在著作权登记过程中,作者需要提供一些证据来证明其作品的原创性。

一般来说,以下几种方式可以用于证明作品的原创性。

1. 创作记录作者可以提供一些创作记录,如创作过程的草稿、修改记录等。

同人创作法律规定(3篇)

同人创作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同人创作,又称二次创作,是指基于原创作品进行再创作的一种文学、艺术形式。

在我国,同人创作已经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文化现象,它不仅丰富了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也为我国文化产业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

然而,同人创作在发展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法律问题,如版权、侵权、名誉权等。

为了规范同人创作,保护创作者和用户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文化市场秩序,特制定本规定。

二、同人创作的定义与范围1. 定义:同人创作是指在不改变原作基本情节、人物关系和主题思想的前提下,对原作进行改编、续写、评论、演绎等创作活动的总称。

2. 范围:同人创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形式:(1)小说、散文、诗歌等文学作品;(2)漫画、动画、影视作品等视觉艺术作品;(3)音乐、舞蹈等表演艺术作品;(4)游戏、模型等虚拟现实作品。

三、同人创作的法律地位1. 同人创作属于知识产权范畴,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保护。

2. 同人创作者享有对其作品的著作权,包括但不限于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

3. 同人创作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不受原作著作权人的限制。

四、同人创作的法律保护1. 同人创作者在创作过程中,应尊重原作的著作权,不得侵犯原作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2. 同人创作作品在发表、传播过程中,应注明原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不得侵犯原作者的署名权。

3. 同人创作作品不得侵犯原作著作权人的其他合法权益,如名誉权、肖像权等。

4. 同人创作作品在未经原作著作权人同意的情况下,不得用于商业目的。

5. 同人创作作品在发表、传播过程中,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含有违法、违规内容。

五、同人创作的侵权责任1. 侵权行为:未经原作著作权人同意,擅自改编、续写、评论、演绎等创作原作,侵犯原作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2. 责任承担:侵权行为人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动漫制作_法律规定(3篇)

动漫制作_法律规定(3篇)

第1篇随着科技的发展和文化的交流,动漫产业在我国逐渐崛起,成为文化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动漫作品以其独特的艺术形式和丰富的想象力,吸引了大量观众,尤其是青少年群体。

然而,在动漫制作过程中,法律法规的遵循和行业规范的遵守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我国动漫制作的法律规定和行业规范两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动漫制作的法律规定1.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是动漫制作领域最基本的法律依据。

根据该法,动漫作品属于著作权保护的范畴,包括剧本、动画、音乐、配音等。

动漫作品的著作权归创作者所有,未经许可,他人不得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等。

2.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对于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动漫技术,可以申请专利保护。

这包括动漫制作过程中的新技术、新设备、新方法等。

专利权的保护有助于鼓励动漫产业的技术创新。

3.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动漫作品中的名称、标志、图案等可以作为商标进行注册。

商标注册后,享有专用权,他人不得擅自使用。

商标保护有助于提升动漫作品的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

4.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动漫广告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含有虚假、夸大、误导消费者的内容。

同时,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不得利用未成年人进行商业宣传。

5.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动漫作品不得含有暴力、恐怖、色情等不良内容,不得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此外,动漫产品销售渠道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未成年人不受不良影响。

二、动漫制作的行业规范1.内容规范(1)坚持正确导向。

动漫作品应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正能量,传递积极向上的精神风貌。

(2)尊重历史事实。

动漫作品在改编历史题材时,应尊重历史事实,避免歪曲历史、误导观众。

(3)注重道德教育。

动漫作品应关注道德教育,引导观众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人生观和世界观。

2.创作规范(1)尊重原创。

动漫作品应尊重原创精神,鼓励原创作品的出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02)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02)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0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9号)现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自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

总理朱镕基二○○二年八月二日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第三条著作权法所称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

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工作,均不视为创作。

第四条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中下列作品的含义:(一)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二)口述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三)音乐作品,是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四)戏剧作品,是指话剧、歌剧、地方戏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五)曲艺作品,是指相声、快书、大鼓、评书等以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六)舞蹈作品,是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的作品;(七)杂技艺术作品,是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八)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九)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十)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十一)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十二)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十三)模型作品,是指为展示、试验或者观测等用途,根据物体的形状和结构,按照一定比例制成的立体作品。

8、第六章著作权法律保护

8、第六章著作权法律保护
第六章 著作权法律保护
第六章 著作权法律保护
[提要] : 著作权是著作权人对作品依法享有 专有权利,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未经著 作权人许可,任何他人不得擅自实施其 著作权,否则构成对著作权的侵犯,就 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著作权法律保护
我国《著作权法》的立法宗旨 是:一方面保护作者个人利益,尊 重作者的人格和愿望;另一方面鼓 励传播智力作品,满足和丰富全体 人民的精神生活,促进整个社会的 发展,协调作者个人利益与社会利 益的关系。
第一节
著作权侵权行为
注:如果是作者为了扩大
自己的影响而要求一些没 有参加作品创作的名人在 自己作品上署名的,则不 以侵权论处。
第一节
著作权侵权行为
(五)、侵犯某些财产权行为, 如未经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 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 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 方式使用作品的行为。
第一节
著作权侵权行为
间接侵权是指不法行为 并未直接侵犯受著作权法 保护的作品,但为侵权行 为提供条件,从而对著作 权造成侵害,如出售非法 复制的图书、影碟等。 直接侵权是指不 法行为直接侵犯受著 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 如未经授权复制、发 行权利人的作品。
第一节
著作权侵权行为
承担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
擅自发表他人的作品,指未经作 者同意,公开作者没有公开过的作品 的行为。此种行为主要侵犯的是作者 所享有的著作人身权中的发表权。
第一节
著作权侵权行为
(十)、侵犯相关权侵Fra bibliotek相关权,是指侵犯表演 者、录音、录像制者权和广播电 视组织权。
第一节
著作权侵权行为
具体表现为:☆未经表演者认可、从 现场直播或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录 制其表演; ☆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录 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通过信息 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而未经录音录像 制品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 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 ☆未经许可播放或复制广播电视的。

著作权法律法规

著作权法律法规
者全部著作权的财产权利转让给他人 •第三级
–第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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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级 • 许可使用:著作权人通过订立合同授权他人以一定的方式 »第五级
在一定期限和一定范围内使用其作品,并依法获得报酬的
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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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主要内容 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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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
• 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 著作权法律法规体系 • • 著作权的主体、客体 •第三级 –第四级 • 权利内容及权利的限制
»第五级
–第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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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 与著作权有关权益
律责任的,视其为作者
•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为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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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的主体 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
• 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 • 其他著作权人:
–第二级
–第四级 律行为而取得著作权的 »第五级
•第三级 通过继承、承受、受遗赠或签订委托合同、劳动合同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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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的客体 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
•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
• 作品是著作权的客体 •第三级 –第四级 • 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 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第五级
–第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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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的的保护范围及侵权责任

著作权的的保护范围及侵权责任著作权法都保护哪些作品呢?著作权法保护作品的期限是多久呢?著作权法都有哪些责任呢?请大家阅读下面的文章了解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

著作权法保护下列形式的作品:(1)文字作品;(2)口述作品;(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4)美术、建筑作品;(5)摄影作品;(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8)计算机软件;(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保护期限1.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2.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3.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

4.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其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作者身份确定后,适用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5.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确表示不发表,作者死亡后50年内,其发表权可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行使;没有继承人又无人受遗赠的,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

邻接权1.表演者享有的表明身分、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保护期不受限制;其财产权利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表演发生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2.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的保护期自首次制作完成后50年。

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3.广播电台、电视台享有转播、录制/复制自首次播出后50年。

版权法介绍

版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

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作品。

第四条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法不适用于:(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二)时事新闻;(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第六条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版权法实施办法最新版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版权法实施办法最新版全文著作权也称版权,是指作者及其他权利人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总称。

下文是小编收集的关于版权的实施管理办法,仅供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版权法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第三条著作权法所称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

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工作,均不视为创作。

第四条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中下列作品的含义:(一)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二)口述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三)音乐作品,是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四)戏剧作品,是指话剧、歌剧、地方戏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五)曲艺作品,是指相声、快书、大鼓、评书等以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六)舞蹈作品,是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的作品;(七)杂技艺术作品,是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八)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九)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十)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十一)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十二)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十三)模型作品,是指为展示、试验或者观测等用途,根据物体的形状和结构,按照一定比例制成的立体作品。

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保护边界

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的保护边界摘要:《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制止规避著作权技术保护手段的行为,对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意义重大,但这一条款亦可能缩小或影响相对人或公众的自由,尤其是限制商业上竞争者的竞争自由。

本文从著作权法的角度,基于利益平衡和反垄断思路,讨论了该条文及相关条文的权利保护边界问题。

关键词:著作权保护利益平衡反垄断保护边界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属侵权行为,相关条文如《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对”(三)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作侵害软件著作权人权利处理(第八条),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条文中,也对此作了类似规定并给出了进一步的说明。

上述规定对于制止规避著作权技术保护手段的行为,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无疑意义重大。

与纸质时代不同,电子信息时代的著作权人更主要地依靠技术保护手段而非法律来进行事实上的保护,借助”接触控制措施”即设置密码、口令等方式限制、阻止非授权人接触作品,或者利用”使用控制措施”通过技术手段限制授权人亦包括非授权人使用作品,防止作品的非法发行与复制等侵权行为的发生。

可对国人而言,道高一尺、魔高一丈,著作权人对作品采取技术保护措施,但仍抵挡不住规避或破坏技术保护措施的反制技术,研发或使用这些技术的人谓之”越狱”,从而使著作权人对作品的保护形同虚设,确切地讲,这也是世界性的现象,非中国独有。

必须制止这种行为。

1996年通过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第11条规定”缔约各方应规定适当的法律保护和有效的法律补救办法,制止规避由作者为行使本条约或《伯尔尼公约》所规定的权利而使用的、对就其作品进行未经该有关作者许可或未由法律准许的行为加以约束的有效技术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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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保护作品创作权益的法律规定
著作权是指个人或者团体对于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
的权利。

著作权的基本原则是保护创作者的合法权益,鼓励创作活动,促进文化繁荣。

为了保护作品的著作权,著作权法对作品的权益进行
了详细的规定,下面将对著作权法对作品创作权益的具体保护进行探讨。

一、作品创作权的确认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任何以文字、口述、图像、音响、视频等形
式表达的作品,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即可视为著作权对象,并
赋予创作者相应的权益。

二、著作权的权益保护
1.署名权:创作者有权决定是否在作品上署名,以及如何署名。


一权益的保护,确保创作者的个人声誉和知名度受到充分尊重。

2.修改权:创作者对于自己的作品享有修改权,即可以决定对作品
进行修改、删减、增补等任何变动。

这一权益保护,保证了创作者对
作品内容进行维护和改进的自由。

3.发表权:创作者有权决定是否将作品公之于众,即是否对外公开
发表。

这一权益保护,确保创作者对于自己的作品有主导权,可以自
行决定作品何时何地公开发布。

4.署名权的保护:著作权法规定,任何转载、传播、展示他人作品
的行为,必须事先获得创作者的同意,并在作品上标明创作者的姓名。

三、著作权侵权责任
著作权法对作品的侵权行为作了明确规定,并对侵权行为给予了一
系列的法律责任,以保护创作者的创作权益。

1.禁止侵权行为:任何未经授权擅自复制、发行、展览、发表、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改编他人作品的行为,均视为侵权。

2.民事责任: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侵权者应承担民事责任,包括停
止侵权行为、消除侵权后果、赔偿经济损失,并在适当情况下进行公
开道歉。

3.行政处罚:著作权法规定,对于侵犯著作权行为,有关部门可以
给予行政处罚,包括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

4.刑事责任:著作权法还规定,严重的著作权侵权行为可以构成犯
罪行为,侵权者将面临刑事责任的追究。

四、国际著作权保护
著作权法不仅对国内作品的保护作了规定,还包括对于国际作品的
保护。

我国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的缔约国,依法保护国
际作品的著作权。

结语
著作权法的实施,有力保护了创作者的合法权益,鼓励了文学、艺术和科学的创作活动,推动了文化的繁荣与发展。

不论是创作者还是社会大众,都应当遵守著作权法的规定,尊重创作者的作品权益,共同营造一个依法、有序、公平的创作环境。

注:以上内容为笔者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进行撰写,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还需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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