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时期法律

合集下载

家法族规在明清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家法族规在明清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家法族规在明清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家法族规是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在明清法律体系中有着独特的地位和作用。

本文将从家法族规的起源、发展历程、功能与作用等方面进行探讨,以期深入了解家法族规在明清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地位。

家法族规起源于中国古代的宗法制度,是家族成员在长期共同生活中逐渐形成的行为规范。

随着社会的发展,家法族规逐渐演变并融入了更多的社会元素,最终在明清时期形成了具有鲜明特色的法律体系。

家法族规在明清法律体系中具有多方面的功能与作用。

它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

家族作为社会的基本单位,其稳定与否对社会秩序的稳定至关重要。

家法族规通过对家族成员的行为进行规范,有效地维护了家族内部的秩序。

家法族规有助于保护家庭利益。

家族成员按照家法族规来行事,可以避免损害家庭利益的行为发生,从而确保家庭的和谐与繁荣。

家法族规还具有调整家庭成员关系的功能,通过对家庭内部各种关系的调整,使得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更加和谐。

以明清时期的一个大家族的家法族规为例,该家族为了维护社会秩序,规定了一系列严格的家族纪律。

例如,家族成员不得赌博、不得盗窃、不得打架斗殴等。

同时,家族还制定了详细的继承规则,避免了因财产继承而产生的纠纷。

这些家法族规不仅对家族成员的行为进行了规范,而且为社会秩序的稳定做出了贡献。

尽管家法族规已经成为了过去式,但是它的现代意义不容忽视。

家法族规蕴含着丰富的传统法律文化,对于我们深入了解明清时期的社会制度和法律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家法族规中的一些优秀元素,例如重视家庭和睦、强调家族团结等,在今天依然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我们可以将这些有益的经验运用到现代家庭教育中,帮助人们树立正确的家庭观念,促进家庭和谐。

家法族规作为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明清法律体系中占据了举足轻重的地位。

它不仅维护了社会秩序,保护了家庭利益,还调整了家庭成员关系。

通过对家法族规的研究,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明清时期的社会背景和法律体系,并为现代社会提供有益的借鉴。

2020司法考试《一卷》法制史考点:明清时期的法律

2020司法考试《一卷》法制史考点:明清时期的法律

2020司法考试《一卷》法制史考点:明清时期的法律(一)律例与大诰、会典1. 明律与明大诰。

(1)《大明律》《大明律》是明太祖朱元璋在建国初年开始编修,于洪武三十年完成并颁行天下的法典,共计7篇30卷460条。

它一改传统刑律体例,更为名例、吏、户、礼、兵、刑、工七篇格局,用以适合强化中央集权的需要。

《大明律》在法制具有重要地位。

其律文简于唐律,精神严于宋律,成为终明之世通行不改的封建大法。

明律的制定经过了四个阶段:① 吴元年《大明律》。

鉴于元末法制败坏的教训,朱元璋曾说:“夫法度者,朝廷所以治天下也。

”所以命左相国李善长等草创律令,到吴元年十二月“律令成,命颁行之”。

这是最早拟定颁行的明代法律(《大明律》)。

② 洪武六年《大明律》。

洪武六年(公元1368年)冬又详定《大明律》,次年二月书成,名例律置于最后,内容繁于唐律,经朱元璋“亲加裁酌”后颁布。

③ 洪武二十二年《大明律》。

以名例一篇冠首,其下仿《元典章》编纂体例,按六部改为吏、户、礼、兵、刑、工六律。

隋唐以降(元代例外)沿袭800年的法典结构至此一变。

基本条款仍同唐律,仅仅明律“轻其轻罪,重其重罪”。

在立法技术上较唐更为精细,体例也更趋完备和科学。

后又将《大诰》,选出147条附于律后。

④ 洪武三十年《大明律》。

到了洪武三十年最后完成了《大明律诰》,“刊布中外,令天下知所遵守”。

(2)《明大诰》朱元璋在修订《大明律》的同时,为防止“法外遗奸”,又在洪武十八年(公元1385年)至洪武二十年(公元1387年)间,手订四编《大诰》,共236条,具有与《大明律》相同的法律效力。

《明大诰》集中体现了朱元璋“重典治世”的思想。

大诰是明初的一种特别刑事法规。

大诰原为周公东征殷遗民时对臣民的训诫。

明太祖将其亲自审理的案例加以整理汇编,并加上因案而发的“训导”,作为训诫臣民的特别法令颁布天下。

大诰对于律中原有的罪名,一般都加重处罚。

大诰的另一特点是滥用法外之刑,“重典治吏”是大诰的又一特点,其中绝大部分条文专为惩治贪官污吏而定,以此强化统治效能。

中国法制史授课纲要第六讲明清的法律制

中国法制史授课纲要第六讲明清的法律制

中国法制史授课纲要第六讲明清的法律制第六讲明朝的法律制度1、明朝的立法概况*《大明律》―――明朝最主要的法典,洪武年间更定颁行。

其篇目为名例、吏、户、礼、兵、刑、工七篇,隋唐以来沿袭已久的封建法律篇目至此一变。

《大明律》增加、充实了加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内容,是一部比唐律有所发展的封建法典。

*《大诰》―――明太祖亲自制定,与《大明律》一样,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大诰》共4篇,汇集了当时用严刑峻法惩治官民犯罪的典型案例,制定了新的法律规范,兼有明太祖对臣民的训诫。

*例―――判例或事例。

明朝有多部条例,如《问刑条例》、《充军条例》。

*《大明会典》―――明朝调整封建国家各机关权力职责的行政法典。

2、明律的基本内容和特点*严酷镇压危害君主专制统治的反抗行为明律加重了对危害国家行为的镇压,谋反、大逆一律采用重罪加重的处罚原则。

*严惩侵犯地主阶级财产的行为。

*严惩臣下结党和内外勾结―――《大明律》专设“奸党”条。

*严惩贪官污吏―――《大明律》规定:对贪财枉法的“枉法赃”严惩;对监守自盗,不分首从,并赃论罪;对执行监察职务的“风宪官”,若犯贪污罪比其他官吏加重两等处刑。

此外,明大诰也侧重打击贪官污吏。

*加强对经济关系的调整*明律于唐律比较,大为严苛,所谓“轻其轻者,重其重者”。

原因有三:(1)明朝处于中国封建社会后期,广大人民的反抗斗争更加激烈,统治者不得不诉诸刑律。

这是明律严苛的根本原因。

(2)明太祖以“重典治乱国”为指导思想制定明律,明律只能是重典。

(3)宋元以后的商品经济的刺激,封建官吏更富有贪婪性、掠夺性,因而激化了地主阶级与农民阶级的矛盾,侵犯了统治阶级的整体利益,尤其是皇权利益。

清朝的法律制度1、清朝的立法概况*《大清律例》―――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法典。

其结构形式与。

明清的法律制度

明清的法律制度

度 3、保护满汉地主阶级的财产所有权 4、反映了封建社会后期经济关系、阶级 关系的变化 5、实施严酷的刑罚制度
三、明清法律对资本主义萌芽 的摧残
(一)推行禁榷制度,限制商业发展
(二)重征商税,压制私人商业的发展 (三)加强对矿冶业的管禁,限制民间
自由开矿 (四)奉行海禁政策,阻挠对外贸易
四、明清的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
1、中央司法机关 刑部、大理司、都察院
2、地方司法机关
州县、府、省按察使、总督巡抚(清)
3、明朝特务机关参与司法
——厂卫
四、明清司法制度
(二)诉讼制度
1、秋审 2、朝审
秋审和留养承祀。 3、热审
总之,是“重唐律之所重,轻唐律之所轻”。
二、清朝的立法及清律的特点
(一)立法思想
——详译明律,参与国制。 (二)立法概况
1、《大清律例》
2、则例
3、《大清会典》
4、适用于少数民族聚居区的法律
二、清朝的立法及清律的特点
(三)清律的主要特点
1、以严刑峻法推行思想文化专制 2、维护满族享有更大特权的封建等级制
第八讲 明清的法律制度
封建法制的进一步发展与终结时期 公元1368—1840年
历史背景及法制特点
1368-1644年 明朝
法制特点: 专制集权极端强化的王朝,其所建立的
法制上承唐制,下启清朝,对东南亚各 国也有一定的影响。
历史背景及法制特点
1644-1840年 清朝(封建性质)
法制特点: 中国封建社会的末代王朝,专制集权发
四、明清的司法制度
(三)监察机关对司法活动的参与和监

宋元明清的法律制度比较

宋元明清的法律制度比较

宋元明清的法律制度比较宋、元、明、清是中国历史上非常重要的四个朝代,在这些朝代中,法律制度的演变和发展也非常复杂而有趣。

本文将会对这些朝代的法律制度进行比较和分析,以便更好地了解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演变和变革。

宋朝法律制度宋朝的法律制度比较人性化,对于普通百姓来说,比较友好。

宋朝的法律制度基本上是依据《唐六典》和《唐律疏议》制订的,在执行过程中,还有一些朝廷的补充规定。

在宋朝,法律的执行力度比较大,而且监察系统比较完善,使得百姓的法律意识也比较强烈。

宋朝的法律制度强调的是“德治”,即通过道德约束和引导来维护社会秩序。

这主要是因为宋朝官僚主义严重,对于法律本身的内容和实施并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

在司法的实践中,宋朝的法官比较贪污和不公正,很多人受到了不公正的对待。

元朝法律制度元朝的法律制度比较开放,对于各种文化都比较宽容。

元朝时期,法律制度的主要依据是《大元律》,这是一部对于当时中国社会情况比较了解的法律典籍。

元朝的法律制度也比较严格,法律的执行力度比宋朝还要强大。

在当时的社会中,元朝绝不允许任何一种违法行为,而且执行的惩罚也非常严厉。

在此基础上,元朝的监察机构也比较发达,对于特权和滥用职权行为的处理力度也非常大。

明朝法律制度明朝是中国社会法制化程度比较高的一个时期。

明朝时期,法律的制定和审查都采用了比较科学的方法,而且这些方法在当时正是比较先进和合理的。

明朝的法律制度也比较注重保护私有财产,通过制定相关法律和限制措施来达到这个目的。

明朝的法律制度还注重民主和公正,这主要体现在民众对于法律的宣传和权利保护上。

在明朝时期,法律的执行也非常严厉,而且对于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漏洞也进行了多次纠正和完善。

清朝法律制度清朝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个封建王朝,法律的制定和执行比较特殊。

在清朝时期,法律的制定主要依据是《大清律》和《大清会典》等法律功的汇编。

而且在清朝时期,法律的执行最动力非常大,而且处罚措施也非常厉害。

中国历史上的法律与治理明清时期的法律体系与官僚制度

中国历史上的法律与治理明清时期的法律体系与官僚制度

中国历史上的法律与治理明清时期的法律体系与官僚制度中国历史上的法律与治理――明清时期的法律体系与官僚制度中国历史上,明清时期是一个法律体系与官僚制度高度发展的时期。

在这个时期,中国的法律体系和官僚制度得到了很好的完善和巩固。

本文将围绕明清时期的法律体系和官僚制度展开论述。

一、法律体系明清时期中国的法律体系以律令为基础,贯穿着以吏治为核心的思想。

在这个时期,中国的法律体系呈现出了许多独特的特点。

首先,明清时期的法律体系注重以德治国。

君权神授,忠诚和德行成为了官员选拔和任用的重要标准。

通过以德治国的理念,明清政府希望通过官员具备的道德品质来影响民众,建立一个廉洁、公正的社会秩序。

其次,法律的实施更加注重实效。

明朝实行了以县为基础的法律体系,实施的政策和法规更加具体,也更加容易执行。

清朝制定了大量的律令,通过对法律的修订和完善,进一步强化了官员的治理能力。

此外,明清时期的法律体系还注重民众的参与。

这一特点在法律的制定和实施中得到了体现。

明朝设立了民众上书的制度,使得民众可以通过上书表达对政府不当行为的不满。

清朝则鼓励民众参与庭审,促使司法更加公正和透明。

二、官僚制度明清时期的官僚制度成为了中国历史上的一个重要特点。

这一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与社会政治经济背景紧密相关,为有效统治整个国家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明清时期官僚制度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明清时期的官僚制度强调功绩考核。

明朝设立了科举制度,通过考试选拔出德才兼备的官员,使得政府机构能够得到稳定和高效的管理。

清朝则进一步完善了科举制度,并增加了诸多考试科目,保证了选官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其次,明清时期的官僚制度注重官员的固定任期。

明朝实行了巡视制度,通过巡视将官员的权力进行制约,并保证官员和地方民众的利益得到平衡。

清朝则设立了举人、贡生、进士等官员的晋升途径,通过不同级别的晋升,保证了官员的轮岗和离任,避免了权力长期集中。

此外,明清时期的官僚制度还注重地方官员的监督和约束。

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发展

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发展一、简介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发展可以追溯到几千年前,这个过程经历了不同朝代的变迁和不同法律体系的建立。

本文将从古代法律的起源开始,逐步探讨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发展,包括夏商周时期的法律制度、秦汉时期的法律发展、隋唐时期的法律体系、宋代的法律改革以及明清时期的法律发展。

二、夏商周时期的法律制度在夏商周时期,中国古代法律制度逐渐形成。

夏朝时期,帝王制度逐渐确立,国家开始有了一定的法律规范。

商朝时期,商纣王残暴无道,法律制度逐渐混乱。

直到周朝的建立,周天子设立官职来管理国家事务,并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来维护社会秩序。

三、秦汉时期的法律发展秦朝统一六国后,秦始皇颁布了《律令》和《律历》,成为统一的法律体系。

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全面、系统的法典,对后世的法律制度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汉朝时期,刑法逐渐完善,出现了死刑、杖刑、徒刑等多种刑罚。

四、隋唐时期的法律体系隋唐时期,中国的法律制度进一步完善。

隋朝颁布了《隋律》,规定了刑法和律法。

这一时期还出现了科举制度,使得法官选拔更加合理。

唐朝时期,法律制度更加健全,涵盖了刑法、民法、律法等多个方面,对后世的法律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

五、宋代的法律改革宋代是中国法律史上的一个重要时期,也是法律制度较为完善的时期之一。

宋朝时期,出现了《大宋律法》,对律法进行了总结和修改。

此外,宋朝还有一系列针对行政、财经等方面的法律规定,保障了社会秩序的稳定。

六、明清时期的法律发展明清时期,中国的法律制度进一步完善,出现了《明律》和《大清律例》。

这两部法典规定了刑法、民法和律法等方面的具体规定,确立了一整套相对完善的法律体系。

此外,明清时期还进行了一系列的法律改革,以应对社会变革和新问题。

七、总结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发展经历了几千年的演变,从夏商周时期开始逐步形成,经历了秦汉、隋唐、宋代以及明清等朝代的发展和完善。

每个时期的法律制度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后世,为中国的法律发展奠定了基础。

明清时期的政治、法律和选官制度


都察院御史印
(4)大理寺、刑部、都察院分掌司法 )大理寺、刑部、
大理寺
刑部
都察院

复 审 驳

受 理 天 下 刑
纠 察
清代的中央机构
国朝仍前明之制,以内阁为政府,大学士为宰执。…前明天子拱默, 国朝仍前明之制,以内阁为政府,大学士为宰执。 前明天子拱默, 委任左右,故阁臣往往比中涓,作威福,营奸利,虽分权于部, 委任左右,故阁臣往往比中涓,作威福,营奸利,虽分权于部,而 权益重。国朝拟旨有定例:内外大臣言官摺奏则直达御前, 权益重。国朝拟旨有定例:内外大臣言官摺奏则直达御前,天子亲 笔批答,阁臣不得与闻;天子有诏,则面授阁臣,退而具草以进, 笔批答,阁臣不得与闻;天子有诏,则面授阁臣,退而具草以进, 曰可乃下。 ——叶凤毛 ——叶凤毛 曰可乃下。 雍正以来,本章归内阁,机务及用兵皆军机大臣承旨。天子无日不 雍正以来,本章归内阁,机务及用兵皆军机大臣承旨。 与大臣相见,无论宦寺不得参,即承旨诸大臣亦只供传述缮撰, 与大臣相见,无论宦寺不得参,即承旨诸大臣亦只供传述缮撰,而 不能稍有赞画于其间也。 ——赵翼 ——赵翼 不能稍有赞画于其间也。 军机处…大臣例司缮写谕旨,其权一归于上,非内阁比也。 军机处…大臣例司缮写谕旨,其权一归于上,非内阁比也。内阁之 以圣祖仁皇帝之天亶聪明,犹有鳌拜、明珠、 制,…以圣祖仁皇帝之天亶聪明,犹有鳌拜、明珠、索额图之小作 威福。自设军机处,名臣贤相不胜指屈,类皆小心敬慎,奉公守法, 威福。自设军机处,名臣贤相不胜指屈,类皆小心敬慎,奉公守法, 其弊不过有庸臣,断不至有权臣。 军机处虽为政府,其权属于君, 其弊不过有庸臣,断不至有权臣。…军机处虽为政府,其权属于君, 若内阁则权属于臣。 若内阁则权属于臣。 —— 张瑞荫

明清的司法制度有哪些发展

明清的司法制度有哪些发展明清时期的司法制度经历了多次的和发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重新定义司法权力明代时期,司法权力由地方官员行使,他们被赋予了审判和处罚的权力。

明代实行的六科制度,即刑、吏、户、礼、兵、刑六个科卿分别管理刑名、举荐、户部、儒官、军事和律法。

这一制度强调了行政和司法的分离,为明代司法制度奠定了基础。

而清代则建立了以刑部为核心的三法司,即刑部、大理寺和都察院,形成了清代司法权力的新格局。

二、法律制度的完善在明代,明太祖朱棣颁布了《大明律》以取代一切散文法律,并逐渐在全国各地推行。

该《大明律》规定了六百余条法律条文,是中国历史上规模最大的法典之一、在清代,则制定了乾隆律例和光绪修正律例等一系列法律,为清代司法制度提供了更具体的规范。

三、审判流程的规范化在审判流程方面,明代实行了“融合”制度,即控辩、公审和私讯相结合的审判方式。

在刑事案件中,规定必须经过控辩双方的公开辩论,同时也允许私讯,即审判官单独询问被告或他人作证。

清代进一步规范了审判流程,明文规定了审讯的程序和方式,例如规定审理犯罪案件必须进行起诉、讯问、辩论、审讯、判决等程序。

四、独立司法和宽刑思想的发展明清时期,在司法制度方面,出现了较为独立的思想和重刑和宽刑的矛盾。

明代的刑名学派主张重刑,认为刑罚应当严厉,并以快速执行的方法来震慑罪犯。

而清代则出现了推行宽刑思想的学派,如德宪学派,提倡人道主义,主张在审判中要考虑到被告的背景及情况,尽量减轻刑罚。

五、刑罚的明代实行了决狱制度,即案件经过多次审理后,必须由皇帝亲自决定。

这一制度减少了官员滥用权力的可能性,确保了判决的公正性。

清代时期,推行了总刑并简化了原有的刑罚体系。

同时,还采取了一系列降低罪责的措施,如减轻刑罚、遣散流放等。

这一刑罚符合宽刑思想的理念,也使得司法制度更加人性化。

六、宪政思想的影响明清时期,西方宪政思想开始传入中国,并对司法制度产生了影响。

西方宪政思想主张权力分割、权力制约和权力监督,这些思想在明清时期虽然未能完全实现,但对中国的司法制度产生了重要的借鉴意义。

明清的法治思想总结

明清的法治思想总结明清时期,法治思想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成为了社会治理的重要理论基础。

在明清时期,法治思想主要包括”德治思想和法治思想两个方面,其中法治思想是明清时期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的重要基础。

明代的法治思想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儒家思想对法律的影响,另一方面是明太祖朱棣对法律的推行。

明代的法治思想主要强调法律的正义与公平。

朱棣在位期间,对民间犯法进行整顿,同时也注重制度建设和法律体系的完善。

他建立了明清两代法治制度的基础,使得法治思想得以进一步发展。

明朝法学家徐阶提出了“庶群之法,诚所以一切功名之权要也”,明确提出以法为治国平天下的要求。

清代的法治思想受到明代的影响,在明清交替之际,法律制度得到了一定的发展。

清朝政府同样也强调法律的公正与公平,注重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的福祉,以法治国。

乾隆时期,清朝法学家董恂提出了司法“公正”与“思悔”两个原则,强调司法要公平,并提出了惩戒和改造犯罪人员的观点,为清代法治思想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总的来说,明清时期的法治思想主要强调法律的公正、维护社会秩序和人民的福祉。

明清时期的法治思想对中国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为后来的法律发展奠定了基础。

然而,明清时期的法治思想也存在一些局限性。

一方面,尽管明清时期的法治思想注重法律的公正和人权的保障,但在实际操作中,受到官员的腐败和权力寻租的影响,法律的公正往往难以得到有效维护。

另一方面,明清时期的法治思想也对个体的人权保护不够关注,强调法律的效果和稳定,对个人权利的保障不够重视。

总之,明清时期的法治思想通过强调法律的公正与公平,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的福祉,对中国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

不仅完善了法律制度,也培养了民众对法治的意识,为中国现代法治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明清时期法律
(一)律例与大诰、会典
1.明律与明大诰
(1)《大明律》。

《大明律》是明太祖朱元璋在建国初年开始编修,于洪武三十年完成并颁行天下的法典,共计7篇30卷460条。

它一改传统刑律体例,更为名例、吏、户、礼、兵、刑、工七篇格局,用以适应强化中央集权的需要。

[关键词记忆]朱元璋七篇
(2)《明大诰》。

朱元璋在修订《大明律》的同时,为防止“法外遗奸”,又在洪武十八年(公元1385年)至洪武二十年(公元1387年)间,手订四编《大浩》,共236条,具有与《大明律》相同的法律效力。

《明大诰》集中体现了朱元璋“重典治世”的思想。

大诰是明初的一种特别刑事法规。

大诰之名来自儒家经典《尚书·大诰》。

大诰的特征:
①大诰对于律中原有的罪名,一般都加重处罚。

②大诰的另一特点是滥用法外之刑,四编大诰中开列的刑罚如族诛、枭首、断手、斩趾等等,都是汉律以来久不载于法令的酷刑。

③“重典治吏”是大诰的又一特点,其中大多数条文专为惩治贪官污吏而定,以此强化统治效能。

④大诰也是中国法制史上空前普及的法规,每户人家必须有一本大诰,科举考试中也列入大诰的内容。

[关键词记忆]《尚书·大诰》加重法外用刑重点治吏空前普及
2.清代律例的编纂
(1)《大清律例》。

《大清律例》的结构、形式、体例、篇目与《大明律》基本相同,分为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七部分,自乾隆五年颁布以后律文部分基本定型,极少修订,后世各朝只是不断增修律文之后的“附例”。

《大清律例》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成文法典。

《大清律例》
以《大明律》为蓝本,是中国封建法典的集大成者。

汉唐以来确立的封建法律的基本精神、主要制度,在《大清律例》中都得到充分体现。

《大清律例》的制定充分考虑了清代政治实践和政治特色,在一些具体制度上,对前代法律制度有所改进。

[记忆口诀]《大清律例》乾隆定,最后一部集大成。

(2)清代的例。

例是清代最重要的法律形式。

分为条例、则例、事例、成例等名目。

①条例。

条例一般而言是专指刑事单行法规,大部分编入《大清律例》,附于某一律条之后。

条例是由刑部或其他行政部门就一些相似的案例先提出一项立法建议,经皇帝批准后成为一项事例,指导类似案件的审理判决。

然后,经“五年一小修,十年一大修”的条例纂修活动,由律例馆编入《大清律例》,或单独编为某方面的刑事单行法规。

②则例。

则例指某一行政部门或某项专门事务方面的单行法规汇编。

它是针对政府各部门的职责、办事规程而制定的基本规则。

“则例”作为清代重要法律形式之一,对于国家行政管理起着重要作用。

③事例。

事例指皇帝就某项事物发布的“上谕”或经皇帝批准的政府部门提出的建议。

事例一般不自动具有永久的、普遍的效力,但可以作为处理该事务的指导原则。

④成例。

成例,也称“定例”,指经过整理编订的事例,是一项单行法规。

成例是一种统称,包括条例及行政方面的单行法规。

3.明清会典
(1)《大明会典》。

明英宗时开始编修,孝宗弘治十五年初步编成,但未及颁行。

武宗、世宗、神宗三朝重加校刊增补。

《大明会典》基本仿照《唐六典》以六部官制为纲,分述各行政机关职掌和事例。

在每一官职之下,先载律令,次载事例。

故《大明会典》就其内容、性质与作用来看,仍属行政法典,起着调整国家行政法律关系的作用。

[关键词记忆]英宗行政法典
(2)《大清会典》与清代行政法。

为了规范国家机关的组织、活动,加强行政管理,提高官吏的统治效能,自康熙朝开始,清廷仿效《明
会典》编定《清会典》,记述各朝主要国家机关的职掌、事例,活动规则与有关制度。

计有康熙、雍正、乾隆、嘉庆、光绪五部会典,合称“五朝会典”,统称《大清会典》。

自乾隆二十七年编纂《乾隆会典》开始,《清会典》的编纂一直遵循“以典为纲,以则例为目”的原则,典、例分别编辑遂成固定体例。

“会典”所载,一般为国家基本体制,少有变动。

具体的变更,则在增修“则例”中完成。

[关键词记忆]康雍乾嘉光
(二)立法思想与刑罚原则及其罪名和刑罚
1.明刑弼教的立法思想
(1)“明刑弼教”一词,最早见于《尚书·大禹谟》:“明于五刑,以弼五教”之语。

宋以前论及“明刑弼教”多将其附于“德主刑辅”之后,其着眼点是“大德小刑”和“先教后刑”。

(2)宋代以后,在处理德刑关系上有所突破。

朱熹有意提高了礼刑关系中刑的地位,认为礼法二者对治国同等重要。

刑与德的关系不再是“德主刑辅”中的“从属”“主次”关系,德对刑不再有制约作用,而只是刑罚的目的,刑罚也不必拘泥于“先教后刑”的框框,而可以“先刑后教”行事。

(3)这一变通意味着中国封建法制指导原则沿着德主刑辅——礼法结合——明刑弼教的发展轨道,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德主刑辅本意是注重道德教化,限制严刑,往往同轻刑主张相联系。

而经朱熹阐发,朱元璋身体力行的“明刑弼教”思想,则完全是借“弼教”之口实,为推行重典治国政策提供思想理论依据。

2.“从重从新”与“重其所重轻其所轻”的原则
(1)实行刑罚“从重从新”原则。

汉唐以来在刑罚适用上强调从轻原则。

《大明律·名例》规定:“凡律自颁降日为始,若犯在已前者,并依新律拟断。


(2)“重其所重,轻其所轻”的原则。

对于贼盗及有关钱粮等事,明律较唐律处刑为重。

唐律一般根据情节轻重作出不同处理,牵连范围相对较窄;而明律则不分情节,一律
处以重刑,且扩大株连范围,此即“重其所重”原则。

对于“典礼及风俗教化”等一般性犯罪,明律处罚轻于唐律,此即“轻其所轻”的原则。

对某些危害不大的“轻罪”从轻处罚是为了突出“重其所重”的原则。

3.奸党罪与充军刑
(1)“奸党罪”的创设。

朱元璋洪武年间创设“奸党”罪,用以惩办官吏结党危害皇权统治的犯罪。

“奸党”罪无确定内容,实际是为皇帝任意杀戮功臣宿将提供合法依据。

(2)在流刑外增加充军刑。

即强迫犯人到边远地区服苦役,远至4000里,近至1000里,并有本人终身充军与子孙永远充军的区分。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