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生产资料供应服务农资合格供应商评价规范》
农资店规章制度

农资店规章制度一、引言农资店作为农业生产资料的重要供应渠道,其经营管理的规范性和科学性直接关系到农业生产的质量和效益。
为了确保农资店的正常运营,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提高服务质量,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二、经营管理1、经营范围农资店应严格按照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进行经营,不得超范围经营。
主要经营种子、农药、化肥、农膜、农具等农业生产资料。
2、商品采购(1)农资店应选择正规的生产厂家和供应商采购商品,确保商品质量合格、来源合法。
(2)建立健全商品采购台账,记录商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厂家、生产日期、保质期、采购日期等信息。
3、商品销售(1)销售的商品应明码标价,不得哄抬物价、价格欺诈。
(2)销售人员应熟悉商品的性能、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为顾客提供准确的咨询和指导。
(3)销售商品时应向顾客开具销售凭证,注明商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购买日期等信息。
4、库存管理(1)定期对库存商品进行盘点,确保账实相符。
(2)对库存商品进行分类存放,做好防潮、防虫、防火、防盗等工作。
(3)对过期、变质、损坏的商品应及时清理,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质量管理1、质量检验农资店应对采购的商品进行质量检验,确保商品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对无法自行检验的商品,应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2、质量追溯建立商品质量追溯制度,对销售的商品做到来源可追溯、去向可查证。
3、售后服务(1)对销售的商品提供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按照相关规定处理顾客的投诉和退换货要求。
(2)对因商品质量问题给顾客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人员管理1、员工招聘招聘员工应符合岗位要求,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2、员工培训(1)定期对员工进行业务培训,提高员工的业务水平和服务意识。
(2)培训内容包括商品知识、销售技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等方面。
3、员工考核建立员工考核制度,对员工的工作表现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与员工的薪酬、晋升、奖励等挂钩。
安徽省工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农资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工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农资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06.18•【字号】•【施行日期】2010.06.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安徽省工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农资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各市工商局:为了贯彻落实《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工商总局第45号令,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确保进货查验、索证索票、进销货台账和销售凭证等农资经营各项质量管理制度落到实处,现就进一步规范农资市场监管工作通知如下:一、督促农资经营者建立商品质量管理制度依据《办法》规定,所有种子、农药、肥料、农业机械及零配件、农用薄膜的经营者,均应对经营的农资商品质量负责,建立进货索证索票制度、进销货台账制度(销售台账制度限于批发企业)和销售凭证制度。
二、进一步指导落实索证索票制度(一)索取票证的种类农资经营者在日常经营中应当索取票证的种类包括以下三方面:1、供应商或直接供货的生产企业的主体资格证明(原件或由供货商签字、盖章的复印件,下同),包括:(1)营业执照;(2)经营许可证或专营资格证明文件(法律法规规定专营经营或许可经营的产品)。
2、产品资质质量证明,包括:(1)生产许可证或生产批准文件。
(2)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3)产品登记证;(4)同种农资产品定期(间隔期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向供货商索要的由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进口商品则需提供以下产品资质质量证明:(1)产地证明或进口合同;(2)进口商检证明。
3、销售凭证,包括销售发票或出货单或统一配货单等供货商提供的销货凭证。
销售凭证必须包含以下内容(参考式样见附件1):(1)销售单位与营业执照一致的全称、联系人及电话;(2)销售时间;(3)与包装一致的商品名称;(4)与包装一致的生产企业、型号和规格;(5)数量。
销售凭证应加盖销售单位公章或由其负责人签名。
原料供方合格评价制度

原料供方合格评价制度
文件编号
WI-GD-003
版本号
A/0
页 次
2/3
制定
批准
生效日期
2008.03.18
c)重大异常事故
该项目由采购统计,满分为20分;当本公司有重大品质异常、生产停线、客户投诉或者退货,经过公司技术部、品管部或者生产部分析属供应商的问题引起则扣除无法享受20分,反之则得20分
4.1品管部是本程序的编制、修改并实施归口管理的部门。
4.2品管部负责采购产品的验证。
五、工作程序
5.1供应商选择
5.1.1供应商初次选用将依据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核:
a)单价与交通方面
b)生产规模(人员、设备等)。
c)质量体系状态(是否通过体系认证)
d)在同行业中声誉与服务意识。
5.1.2选择过程
a)采购人员应根据日常对市场了解的结果,对适宜的供应商发出《供应商调查表》,以进一步从供应商处获取其有关品质管理的详细资料。适当时,采购人员也可根据调查表的内容对供应商进行电话询问,并将相关信息记录在《供应商调查表》
盛东综合厂
原料供方合格评价制度
文件编号
WI-GD-003
版本号
A/0
页 次
1/3
制定
批准
生效日期
2008.03.18
一、目的
对供应商进行控制,确保采购产品在质量、交付和服务等方面符合规定的要求。
二、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对物料供方的控制。
三、相关文件
3.1《文件控制程序》
3.2《产品检验与试验控制程序》
四、权责
5.3.2处罚
a) C级供应商享有延迟结款的义务(即按照规定的日期延迟20天结款)
供应商准入评价统一标准

技术管理水平
(20分免评 分)
开发部:
售后服务能力
(10分免评 分)
商务科:
现场审核标准
A.80≤总分≤100,可列为合格供给商,并在要求时间内完成不合格项整改。
B.总分<80,标准上停止引入,如要求复评,必需在3个月内完成整改并由商务科进行重新评审。
结论
会签
(部门责任人和评审人)
③质量方针和目标管理,以多年来目标改变、上年目标分析作为当年目标设定依据,对目标进行了分解,有对策计划和实施统计,对实施效果进行了检验评价得1分□ 基础满足得0.5分□对质量目标未分解、无对策得0分□
④有管理评审统计得0.5分□
⑤有内审统计得0.5分□
⑥内审能够有效发觉存在问题,不符合项整改真实有效,得1分□ 基础满足得0.5分□ 整改方法无针对性得0分□
②对不一样材质、规格、生产厂家、批次原材料、过程品、成品及可回收利用材料,分类存放,标识完整,得0.5分□
③周转车、盛具、包装满足正常生产所需,库存原材料、过程品、成品无损伤、锈蚀、污染,得1分□ 基础满足,得0.5分□
④原材料、过程品、成品入库前进行了检验,抽查有检验合格凭证、标识得0.5分□
⑤有原材料、过程品、成品收、发、存台帐,抽查凭证齐全、帐实相符得0.5分□
2、关键工序、特殊过程质量控制:
①设置质量控制点,现场展示质量控制要求合理、实施到位,得1分□ 基础满足,得0.5分□ 现场未展示,得0分□
②控制手段有效,控制统计完善(如电镀槽液分析,电流、压力、温度、时间控制,尺寸测量,对影响烤漆质量空气清洁度监控等),得3分□
基础满足,得1~2分□ 无控制手段或控制手段无效,得0分□
三、技术管理水平(20分)
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

Page
9
第十条 农资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并落实 农资的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
(一)审查入场经营者的经营资格,对无证无照的,不得允许其在市 场内经营。 (二)明确告知入场经营者对农资的质量管理责任,以书面形式约定 入场经营者建立进货查验、索证索票、进销货台帐、质量承诺、不合 格产品下架、退市制度,对种子经营者还应当要求其建立种子经营档 案; (三)建立消费者投诉处理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处理消费纠纷; (四)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发现经营者有本办法第八 条所禁止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Page
5
第七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向其成员销售农资的,可以不办理营业执照。
农民个人自繁、自用的常规种子有剩余的,可以在集贸市场上出售、 串换,可以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Page
6
第八条 农资经营者应当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并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的监督管理,不得从事下列经营活动:
Page
11
第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管理农资市场,依据《行政处罚 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 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责令停止相关活动;
(二)向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三)进入农资经营场所 第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下列制度,对农资市场实施监 督管理: (一)实行农资经营者信用分类监管制度; (二)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农资市场巡查制度; (三)实行农资市场监管预警制度,根据市场巡查、消费者申诉、举 报和查处违法行为记录等情况,向社会公布农资市场监管动态信息, 及时发布消费警示; (四)建立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及时受理和处理农资消费者 咨询、申诉和举报。
【精品】(最新)合格供方状况定期评价管理规范

3.2.3连续3批达到上线淘汰率目标加1分;较上月批退率每上升一个百分点加1分;一季度没批退加1分;连续3个月低于上线淘汰率目标线加分,加分以0.05分为一个档,每一个档加1分:
加分值=(取3个月中最高值—上线淘汰率目标值)/0.05
批准人签名
审核人签名
制定人签名
批准日期
审核日期
制定日期
2.适用范围:
本文件适用于对合格供方提供产品的品质状况的定期重新评价工作。
3.信息收集:
3.1.1批退率依据进货检验报告,计算公式如下:
批退率=批不合格数/送检批数
3.1.2进货批上线淘汰率依据各单位的《不合格品通知单》,计算公式如下:
进货批上线淘汰率=进货批不合格数/进货批物料数
3.2评分标准:
3.2.1本公司对供方的品质状况评价采用评分的方式进行,并以90分为基准分并采用百分制。评分根据采购部的划分的合格供方A、B、C三个等级分别进行。
为了确保供方提供的产品满足质量协议中所规定的要求减少入厂产品的批退率及上线淘汰率不断下降使供方的产品的品质状况不断的持续改进
作业指导书
合格供方品质状况定期评价管理规范
编号
HWMQ-A031
第2版
第0次修改
生效日期
2003年4月3日
1.目的:
为了确保供方提供的产品满足《质量协议》中所规定的要求,减少入厂产品的批退率及上线淘汰率不断下降,使供方的产品的品质状况不断的持续改进。
3.3.2每季度由品质部QE根据月统计形成季度供质量情况报告,并将季度A、B、C类供方供货质量平均分排前、后五名公布于公于栏中。
供应商评价和再评价制度范文(2篇)
供应商评价和再评价制度范文一、供应商:本制度规定的供应商泛指可以向公司提供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的经销商和原料生产企业。
二、供应商的选择与评价1、职责:原料采购部负责组织对供应商进行选择、评价与再评价,并对供应商的供货业绩进行评价、与再评价;品管部负责配合采购部对供应进行选择、评价、再评价工作;2、总经理负责对合格供应商进行最后审批。
3、选择与评价的原则与程序1)采购部按公司质量管理和产品质量控制的要求,根据关键原料的一致性、符合性和有效原则,收集符合供货条件的供应商信息、资质等资料,并对所收集的供应商信息、资料进行初步筛选;2)采购部在品管部的配合下对经过初步筛选的供应商的资质、产品质量、保障能力及诚信度等进行全面的分析、考核、评估后确定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并填写《供应商评价及再评价记录表》;3)将经过筛选的合格供应商报总经理审核,将通过总经理审批的合格供应商录入公司的《合格供应商名录》之中,归入档案,妥善保存。
4)采购部应负责对合格供应商进行定期评价、随时评价、每年再评价。
5)在符合性的基础上,对同类的饲料原料产品,应尽量多选择几家合格的供应商,再根据价格原则从中选择最佳供应商。
三、对供应商的评价频次1、定期评价:公司每半年对合格供应商要进行定期评价;2、随时评价:对新人选供应商或已经入选但供应的原料质量不够稳定、或信誉、能力一般的供应商应该随时进行评价;3、年度再评价:公司每年底对合格供应商进行一次再评价,对供应能力、质量信誉较差的供应商坚决剔除。
四、供应评价原则评价供应商主要针对其资质、诚信、产品质量、保障能力等;对影响程度不同的采购产品可采取不同的评价准则;公司在评价供应商时应全面考虑以下因素:1、供应商的产品中质量、价格、后续服务、历史业绩等;2、供应商的诚信度、保障能力;3、来自外部方面的信息(如同行的评价、主管部门的推荐、第三方认证等);4、满足规范要求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产品检验报告等;5、若涉及采购产品中有强制性认证的,还应有认证的证书和质量证明等。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生产资料监督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生产资料监督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10.10•【文号】农市发〔2005〕13号•【施行日期】2005.10.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生产资料监督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农市发〔2005〕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林、农牧、农垦、畜牧兽医、渔业、农机化)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为加强农业生产资料监督管理,加快制度建设,规范监管行为,提高农资监管水平和能力,推动建立和完善农资监管长效机制,我部制定了《农业生产资料监督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现印发你们,请结合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的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五年十月十日附件农业生产资料监督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业生产资料监督管理(以下简称农资监管),规范监管行为,提高农资监管水平和能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农资监管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原则。
第三条县级以上(含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农资监管工作作为农业行政执法的重点,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保障工作经费和工作条件。
第四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发挥在农资监管工作中的牵头作用,建立农业、公安、工商、质监等部门间协调联动机制。
第五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切实清理所属农资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对所属企业经营行为的指导与管理。
农业行政和执法部门不得参与农资经营。
第六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农资市场准入制度,加强农资产品登记(审定)和有关许可的管理工作,强化发证后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农资监管工作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日常监督管理第八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源头治理,依法加强对农资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有计划地开展市场整顿,严厉打击农资生产经营违法违规行为。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工商市字[2009]211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工商市字[2009]2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红盾护农联系点:《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45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09年9月14日正式公布,将于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为了进一步加强农资市场监督管理,规范农资市场经营行为,提高监管效能,维护农资市场秩序,保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改革发展,现就学习、宣传、贯彻、实施《办法》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深入学习,切实增强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办法》的颁布施行,对于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加强农资市场监管,完善监管长效机制,提高农资市场监管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水平,保障广大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高度,充分认识《办法》实施的重要意义,按照监管与发展、服务、维权、执法相统一的要求,切实增强广大工商干部的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和履职意识,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和实施《办法》,有力、有序、有效地开展红盾护农行动,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一)提高认识,认真学习《办法》精神实质。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进一步提高对贯彻实施《办法》重要性的认识,把学习《办法》作为当前和今后的一项重要工作,认真组织深入学习,切实提高农资市场监管执法效能和水平。
要按照法律法规和新“三定”方案的要求,牢固树立依法监管和依据职责监管的理念,切实履行农资市场监管法定职责,切实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
食品行业供应商评价准则规范
供应商评价准则规范供应商评价准则规范1、目的:评定、选择合格供应商,通过评审以证实供应商具有提供满足公司规定的产品质量及服务的能力。
2、适用范围:适用于除集团采购供应公司统一招标采购之外的所有向本公司提供产品、设备或服务的供应商的评审与选择。
3、职责:3.1 总经理3.1.1副总经理外出时的各项审批。
3.2 常务副总经理3.2.1负责所有采购物资后发票入账签批和付款批准。
3.2.2 负责组织成立供应商评价小组。
3.2.3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评价小组的各项评价活动。
3.2.4批准《合格供应商名录》。
3.3 质检中心3.3.1负责进厂物资验收标准的制定和物资检验。
3.3.2负责定期对淀粉、包装物、化工原料等原料的供货质量状况进行统计、分析与反馈。
3.3.3负责根据生产经营的需求对原材物料的验收标准进行持续改进。
3.3.4配合供应部对供应商进行考察、评价。
3.4 供应部3.4.1负责新供应商的开发和供应商的日常管理;3.4.2在常务副总的领导下,负责主持对供应商的评价和定期评定工作;3.4.3负责建立合格供应商名录;3.4.4负责对分类供应商基本信息的收集以及资源的储备,在供应部经理主持下建立《潜在合格供应商名录》;3.4.5负责按采购计划与供应商评价结果进行采购,并跟踪到货情况,确保如期完成采购任务,保证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3.4.6负责定期汇总生产、质检中心等部门的质量信息反馈,并及时与供应商沟通和交流,持续改善和不断提高供应商的产品质量及服务质量;3.4.7负责采购业务洽谈和采购合同的签订。
3.5 生产部3.5.1 负责组织对供应商提供的设备、配件、基建材料及指定外协单位的用料等进行验收;3.5.2配合供应部对设备厂家进行考察、评价;3.5.3 负责对供应商提供的设备配件等质量状况进行汇总,及时反馈到供应部;3.5.4 负责定期对供应商所供应的物资在使用过程中的质量状况进行统计、分析与反馈;3.5.5 参与对供应商的评价。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农业生产资料供应服务农资合格供应商评价规范》国家标准编制说明标准起草组二零一九年九月目录一、任务来源及计划要求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标准编制的目的和意义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三、标准的编制依据 (6)四、标准的编制原则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五、标准的编制过程 ............... 错误!未定义书签。
六、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七、标准编制、发布及贯彻实施的要求和措施建议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任务来源及计划要求《农业生产资料供应服务农资合格供应商评价规范》国家标准制定工作来源于《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下达第二批推荐性国家标准计划的通知》(国标委发〔2019〕22号),项目计划编号为562016B-4812。
本项目任务由中国标准化研究院提出并归口,由中国农业生产资料流通协会等单位共同组织起草编制。
二、标准编制的目的和意义(一)我国农资供应行业发展现状近年来,我国农业生产资料(以下简称“农资”)行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从整体市场发展看,表现出以下发展态势:1.作为农资生产和消费大国,我国农资生产集中化程度不断提高。
我国目前已成为化肥及农药等主要农资品种世界上最大的生产国,不仅可以满足国内农业生产需要,还成为重要的出口国。
产能向资源地集中程度较高。
行业内产能依然过剩,企业竞争依然比较激烈。
2.农资经营多元化市场格局基本形成,现代流通方式在农资领域得到广泛应用。
随着农资市场的放开,国内各类经营主体大量进入农资市场,导致行业集中度降低。
同时,以农资配送、连锁为主要经营形式的新型农资流通业态在全国范围内迅速发展。
3.农资电商由野蛮生长向模式创新发展。
一方面,2014年以来,发展农村电子商务连续4年写进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对电子商务的重视程度持续提升。
另一方面,2014年农资电商因其巨大的市场潜力受到了资本的青睐,截至2015年底,国内新成立的农资电商类企业超过3000家。
但近年来因农资市场的特殊性使得农资电商企业遇到了很多现实困难,2016年农资电商进入调整期,目前,商业模式创新成为支撑农资电商发展的一个重要手段。
4.农资行业出现融合发展大潮。
一些大中型农资企业,从生产到流通,从资源到资本,从纵向到横向,正在形成其独有的农资优势品牌。
农资生产企业或流通企业则互相渗透,上下游融合发展新格局正在形成。
5.农资行业转型升级进行中。
在当前农业高质量发展、绿色发展的大背景下,农资行业企业纷纷探索转型升级道路,不断创新产品种类、优化产品结构,同时加大服务力度,从一买一卖的农资供应商向现代农业综合服务商转型。
6.智慧农资建设持续推进。
在当前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和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发展的浪潮下,农资行业也在不断应用各项新技术、新成果,提高企业信息化、智能化的运营管理水平,农资现代经营服务网络体系发展不断加快。
(二)存在问题整体上看,农资现代流通服务网络体系尚未建立完善,主要问题表现在:1.农资流通网络体系不健全。
我国农资流通领域零售终端数量大,网点多,但规模小,经营水平较为落后。
2.农资行业整体诚信状况不容乐观。
主要表现在:假冒伪劣农资泛滥;商业合同履约率低,失信违约状况时有发生;农资服务承诺兑现难,不乏拖延、推诿等情况。
3.农资价格不稳定,给农业生产投入带来不确定性。
农资价格走低,加重了经销商对市场的观望情绪,价格的上涨又增加了农民的农资投入成本。
4.尚未形成长效监管机制。
对农资市场的监管尚未形成长效监管机制,监管力度以及基层执法人员的素质有待提高。
5、假冒伪劣农资产品屡禁不止,监管查处难度较大。
假冒伪劣产品虽只占小部分,却严重影响到农业生产和用户利益。
6、农资现代供应链体系建设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农资行业供应链体系建设近年来取得了较大的进展,但还存在遏制假冒伪劣农资作用发挥不明显、追溯体系覆盖环节不全、可追溯品种有限、追溯信息可信度不高、现代仓储物流建设落后、企业建设不积极等问题。
(三)标准编制的目的和意义1.本标准的制定可以对农资流通管理起到提纲挈领的控制作用供应链管理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关键环节之一,也是农资行业规范有序发展的一种有效方法。
而对农资合格供应商进行评价则是做好农资供应链管理、正常运行农资供应链合作关系的基础和前提条件。
目前从总体看,国内农资产品采购商的供应链管理几乎尚未开始,对农资供应商的评价活动还不够全面到位。
而只有在农资行业推动开展客观、科学的农资合格供应商评价和供应链管理,才能共同为最终用户——农资产品的使用者提供最大价值的农资产品和服务。
本标准的编制和发布实施,可以广泛提高农资行业对合格供应商进行管理和有效评价的意识;带动提高农业生产资料采购商对供应商的管理水平和合理选择能力,保证合格的农资产品进入销售渠道;促进农业生产资料供应商生产经营活动的规范和自律,推动其提高商品质量和服务能力;严格控制农业投入品管理,规范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秩序,为农业生产提供放心、安全的农资产品。
按照本标准进行农资合格供应商评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农资流通领域存在的诸如无序竞争,忽视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不守合同等不规范市场行为。
2.本标准的制定可以为农资合格供应商评价和选择提供更具指导性的思想和科学方法农资合格供应商评价和选择应该按照农资供应商组织经营、服务的基本规律,结合农资行业监管要求和供应商管理的共性要求,建立并使用一套科学有效的方法进行。
调查发现,目前农资采购企业对于农资供应商如何正确评价还需多加思考和探索;在评价和选择农资合格供应商时存在的问题:如主观的成分过多,评价指标较少且不明确、不成系统;合格供应商选择的标准不具体,定性评价内容较多、定量评价指标较少,没有形成一个全面的农资合格供应商评价概念,不能对合格供应商做出全面、具体、客观的评价等。
从行业管理来看,虽然我国已经发布实施了首部农资供应商评价行业标准——《农业生产资料供应商评价准则》(GH/T1101-2015),但完全针对农资合格供应商的评价还缺乏一套科学的依据和指导方法。
本标准将有针对性地围绕对农资合格供应商的评价,规定评价原则,梳理和明确评价内容,确定相应的评价指标和符合性要求,明确并完善评价流程等,这些都为农资合格供应商评价指出了更具应用性的方式和途径,为农资供应商管理确定了更为科学具体的方法和技术要求。
同时又可以对农资供应商评价行业标准进行补充和完善。
3.本标准的制定可以从采购环节严格控制流通领域的农资产品质量农资产品作为重要的农业投入品,一直在农业生产活动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
农资产品的质量管理是农资经营企业进行规范管理和质量管理永恒的主题,也是规范农资市场经营秩序,保证广大农资用户切身利益的基础和前提。
农资经营企业在采购活动中,能否严把质量关,与符合要求的农资供应商建立业务关系,并采购质量合格的商品,已经成为国家、农资经营企业、农资用户共同关心的问题。
农资经营企业在采购环节把好质量关的方法很多,进行农资合格供应商评价,挑选实行严格采购检验并提供符合要求供货服务的农资企业进行采购就是行之有效的重要手段。
但是目前对农资合格供应商的评价活动还不能被农资企业普遍重视或有效实施,农资合格供应商评价的方法和技术手段还未能为农资经营企业所普遍掌握,这与我国农资合格供应商评价标准的缺乏有关。
所以,我国农资行业有必要制定并推出一套更加科学有效、更具影响力的农资合格供应商评价标准并组织实施。
三、标准的编制依据(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标准的有关要求本标准主要立足于我国与农业发展、农资管理和供应商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行业政策规定的要求,在学习并遵守这些要求的基础上,将这些要求作为编制本标准的基本依据。
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等。
依据的相关政策包括:《关于进一步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9〕3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7号)、《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0〕第32号)、《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09〕第45号)、《关于完善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体系意见》(商务部等8部委,商建发〔2009〕98号)、《关于推进物联网有序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7号)、《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意见》(国发〔2015〕24号)、《关于加快发展农村电子商务的意见》(商务部等19部委商建发〔2015〕306号)、《关于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5〕95号)、《关于推进重要产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商务部等7部门,商秩发〔2017〕53号)等。
(二)有关标准的要求本标准同时借鉴了相关标准的要求,这些标准包括GB/T23793《合格供应商信用评价规范》、SB/T10621《超市鲜活农产品供应商评价指标体系》、GB/T19000-2008《质量管理体系基础和术语》、GB/T19001-2008《质量管理体系要求》、GH/T1061-2010《农业生产资料连锁经营网络规范》、GH/T1079《农业生产资料连锁经营网络配送中心建设及管理规范》、GH/T1080《农业生产资料连锁经营网络评价指标体系》、GH/T1086《农资商品电子代码编码规则》、GH/T1101-2015《农业生产资料供应商评价准则》等。
四、标准的编制原则本标准编制的主要原则如下:(一)“侧重整体性”的原则本标准是一个面对各类农资供应商,包含评价原则、评价内容和评价指标、评价流程等各个方面要求的整体性标准,不是某一类农资产品的供应商或针对供应商某方面活动表现进行评价的标准。
因此,标准从整体着手,面对各种农资产品的供应商,规定了合格供应商的评价原则至评价结果应用的所有方面,力图将农资合格供应商综合评价的全部因素进行展现。
(二)“侧重流程性”原则本标准基本按照农资合格供应商评价的主要环节,逐步构建了农资合格供应商评价的各个方面。
如先确定评价的准则,即“评价原则”;以此为基础,确定了“评价内容”;为了使评价能够具有操作性,进行了评价内容的细化,即形成了“评价指标”;对所有评价指标规定了“符合性要求”和评价要求;然后指出评价活动的基本程序,即“评价流程”;最后明确了该评价方法的应用途径,即“评价结果的应用”。
如此构建该国家标准,使标准具有较强的逻辑性和层次性。
(三)“侧重兼容性”原则本标准包含了评价内容的规定、评价指标确定和使用等,涉及到农资行业生产经营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相关要求,涉及到与企业评价有关的相关标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