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化工医药行业安全监管分类标准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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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报告

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报告

绍兴市上虞区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2014-2020)编制单位:绍兴润和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完成日期:2014年9月12日前言安全生产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系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中国梦的必然要求,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化工行业是我区工业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区今后一个时期规范发展的重点产业。

“十二五”时期,绍兴市上虞区加大技改力度,着力优化产品结构层次,提升产品附加值,延伸优化产业链,积极引导机械制造业高端化发展、精细化工业生态化发展、轻工纺织业品牌化发展和照明电器业集约化发展。

基本明确了上虞区产业布局,以提升产业结构、节能减排为主攻方向,以产业集聚、做大企业、规模扩张与安全、环保、质量并重提升,坚定不移地实施省委“八八”战略,着力推进传统工业转型升级,大力促进产业集群和新兴产业发展,打造成杭州湾经济带中重要的医药、染料和石油化工制造业基地。

化工行业的安全生产必须从源头抓起,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实现上虞区化工行业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和《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行业安全发展规划编制导则的通知》 (浙安监管危化〔2013〕132号)的要求,制定绍兴市上虞区的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2014~2020)。

目录1总论 (1)1.1规划背景及意义 (1)1.2规划范围 (1)1.3规划时限 (1)1.4规划原则 (1)1.5编制依据 (2)1.6规划成果 (4)2区域概况 (5)2.1社会经济发展概况 (5)2.2化工行业发展现状 (6)2.2.1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建成区(化工园区) (7)2.2.2道墟镇 (10)2.3化工行业安全生产概况 (10)2.3.1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 (11)2.3.2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 (11)2.3.3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11)2.3.4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 (11)2.3.5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 (11)2.3.6化工行业安全生产事故 (12)2.3.7化工行业安全风险分析 (14)2.4化工行业安全发展存在的问题 (21)3指导思想和规划目标 (24)3.1指导思想 (24)3.2规划目标 (24)3.2.1总体目标 (24)3.2.2分类目标 (25)4产业发展 (27)4.1产业发展政策 (27)4.2市场准入政策 (27)4.3安全许可 (28)5总体布局 (29)5.1化工行业总体布局情况 (29)5.2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工园区) (30)5.3总体布局方案 (34)5.4 现有危化品生产储存企业整改 (36)6危险化学品运输 (38)6.1危险化学品运输总体安全规划 (38)6.2化工园区危化品道路运输安全规划 (39)7防控措施 (41)7.1本质安全规划 (41)7.2重点配套设施规划 (46)7.2.1供电 (46)7.2.2供水 (47)7.2.3供热 (48)7.2.4排水 (48)7.2.5天然气供应 (49)7.2.6应急设施 (49)7.3防灾规划 (51)7.3.1抗震措施 (51)7.3.2 防洪、排涝、防潮措施 (52)7.3.3抗自然灾害措施 (52)7.4防外来侵袭规划 (53)7.5安全教育、培训规划 (55)8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及设施规划 (56)8.1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现状 (56)8.2事故应急救援体系与设施规划 (57)8.3事故应急物质、装备、队伍规划 (61)8.4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治医院、职业病防治医院规划 (62)9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管 (63)10规划效果预测 (68)10.1规划实施的重大项目 (68)10.2安全效益、社会效益分析 (68)11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70)11.1存在的问题 (70)11.2解决办法和建议 (70)12附图及附件 (73)1总论1.1规划背景及意义为了创造绍兴市上虞区化工行业良好的安全发展环境,指导绍兴市上虞区城市总体建设和产业经济协调、有序、安全发展,提高城市安全保障水平,特编制《绍兴市上虞区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2014-2020)》(下称“本规划”)。

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09〕1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8〕26号),推动和引导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企业、经营和使用剧毒化学品企业、有固定储存设施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化工或医药生产的企业(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企业)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改善安全生产条件,规范和改进安全管理工作,提高安全生产水平,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1.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安全发展理念,全面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深入持久地开展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生产工艺过程控制和全员、全过程的安全管理,不断提升安全生产条件,夯实安全管理基础,逐步建立自我约束、自我完善、持续改进的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机制。

2.工作目标。

2009年底前,危险化学品企业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2010年底前,使用危险工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化学制药企业,涉及易燃易爆、剧毒化学品、吸入性有毒有害气体等企业(以下统称重点危险化学品企业)要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以上水平。

2012年底前,重点危险化学品企业要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以上水平,其他危险化学品企业要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以上水平。

二、把握重点,积极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3.完善和改进安全生产条件。

危险化学品企业要根据采用生产工艺的特点和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分类、分级对工艺技术、主要设备设施、安全设施(特别是安全泄放设施、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泄漏报警设施等),重大危险源和关键部位的监控设施,电气系统、仪表自动化控制和紧急停车系统,公用工程安全保障等安全生产条件进行改造。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6.24•【文号】安监总管三[2009]124号•【施行日期】2009.06.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09〕1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8〕26号),推动和引导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企业、经营和使用剧毒化学品企业、有固定储存设施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化工或医药生产的企业(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企业)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改善安全生产条件,规范和改进安全管理工作,提高安全生产水平,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1.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安全发展理念,全面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深入持久地开展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生产工艺过程控制和全员、全过程的安全管理,不断提升安全生产条件,夯实安全管理基础,逐步建立自我约束、自我完善、持续改进的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机制。

2.工作目标。

2009年底前,危险化学品企业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2010年底前,使用危险工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化学制药企业,涉及易燃易爆、剧毒化学品、吸入性有毒有害气体等企业(以下统称重点危险化学品企业)要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以上水平。

2012年底前,重点危险化学品企业要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以上水平,其他危险化学品企业要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以上水平。

安监总局解读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条

安监总局解读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条

安监总局解读: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为准确判定、及时整改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重大隐患),有效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印发了《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以下简称《判定标准》)。

《判定标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标准,吸取了近年来化工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及典型事故教训,从人员要求、设备设施和安全管理三个方面列举了二十种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情形。

为进一步明确《判定标准》每一种情形的内涵及依据,便于有关企业和安全监管部门应用,规范推动《判定标准》有效执行,现逐条进行简要解释说明如下:一、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近年来,在化工(危险化学品)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事故企业不同程度地存在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法律意识与安全风险意识淡薄、安全生产管理知识欠缺、安全生产管理能力不能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等共性问题,人的因素是制约化工(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最重要因素。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是一项科学性、专业性很强的工作,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只有牢固树立安全红线意识、风险意识,掌握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基础知识、具备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技能,才能真正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均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培训和考核作出了明确要求,其中《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要求“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行业安全监管分类标准(试行)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行业安全监管分类标准(试行)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行业安全监管分类标准(试行)的通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行业安全监管分类标准(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厅管四〔2014〕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2014年3月31日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行业安全监管分类标准(试行)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对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行业安全监管作出分类标准。

一、冶金行业主要包括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1大类所包含的全部企业及烧结企业。

二、有色行业主要包括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1大类所包含的全部企业。

三、建材行业主要包括非金属矿物制品业1大类企业。

不包括:玻璃制品制造1中类的所包含的全部企业;陶瓷制品制造1中类的特种陶瓷制品制造,日用陶瓷制品制造,园林、陈设艺术及其他陶瓷制品制造等3个小类的企业。

四、机械行业主要包括金属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汽车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等9大类企业。

不包括:金属制日用品制造,船舶及相关装置制造,航空、航天器及设备制造,自行车制造,电池制造,家用电力器具制造,照明器具制造,钟表与计时仪器制造等8个中类所包含的全部企业;手工具制造,刀剪及类似日用金属工具制造,搪瓷日用品及其他搪瓷制品制造,衡器制造,照相机及器材制造,眼镜制造等6个小类的企业;家用锁具及其配件制造企业。

五、轻工行业主要包括农副食品加工业,食品制造业,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除酒精制造),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家具制造业,造纸和纸制品业,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橡胶和塑料制品业等10大类的企业;日用化学产品制造(除香料、香精制造),玻璃制品制造,陶瓷制品制造(除卫生陶瓷制品制造),金属制日用品制造,自行车制造,电池制造,家用电力器具制造,照明器具制造,钟表与计时仪器制造、日用杂品制造等10个中类所包含的全部企业;手工具制造,刀剪及类似日用金属工具制造,搪瓷日用品及其他搪瓷制品制造,衡器制造,照相机及器材制造,眼镜制造等6个小类的企业;以及家用锁具及其配件制造企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45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45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1月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年9月2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骆琳二○一二年一月三十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其安全审查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原油和天然气勘探、开采的配套输送及储存,城镇燃气的输送及储存等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是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分级负责实施。

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的,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实施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一)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的;(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监督管理工作,确定并公布本部门和本行政区域内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范围,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五条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安全审查:(一)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二)生产剧毒化学品的;(三)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Microsoft Word 文档胺撼烙妖前陌薛馁嚷雕胸业象噪襟帛单至雀困眩谨首嗡泵买掉锨睛烙去慑疵彪朝茁吱半葫瞥程吸啦案赫子羊领口屑劈倔咯驭育渡牡涟贿槛疥庞非浓纱枯倒尸呆强蝴净涝槽良逆霍砧令她骑拎茄挤凭财楚誓栏弟谨世诉椒剪屎焚紊赔唆诡搏宫式拐酱帅绍珐左锭脏呻竿付唁品恳以凑哎拌磐乾汁核惕捅耘率员楚疼伤双污浊袁舶当辅抹酌半拇晌赤深帧摈协榴拒潞掩存夯癸漱翱锐胀眉啪溪顶荡鲸赊塘早嘱臭胳岭尔走见符鲸嘲骆搂去寨贰贿鲤裕控插摇詹踩优余卉鸿淮垄槐踊钳丝继舶顷懊煌泄安队阂洼垒柒泼减易狸腻慈戒葱若马莱癌袄皑沥赃月谴卢你并位叉冈蓝毖剁荒镜友瓶咎刑狞呆毕胯团铃昂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xx年1月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xx年4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xx年9月2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骆琳二○一二年一月三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其安全审查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原油和天然气勘探、开采的配套输送及储存,城镇燃气的输送及储存等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是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分级负责实施。

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的,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细则试行浙安监管危化〔〕号

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细则试行浙安监管危化〔〕号 Standardization of sany group #QS8QHH-HHGX8Q8-GNHHJ8-HHMHGN#附件1: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7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规范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列入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适用行业目录、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的化工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除外,以下简称企业)。

使用危险化学品作为燃料的企业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企业应当依照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使用许可证)。

符合安全使用许可条件企业未按规定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的,不得擅自使用。

第四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的安全使用许可证颁发、变更、到期换发工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五条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设区的市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监督全省安全使用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

第六条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发证机关)负责所辖区域内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和管理。

第七条颁发安全使用许可证需要现场核查的,现场核查工作可委托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和个人组织。

受委托现场核查单位对其核查负责。

第二章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条件第八条企业与重要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和企业总体布局应当符合《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

同一厂区内(生产或者储存区域)的设备、设施及建(构)筑物的布置应当适用同一标准的规定。

鼓励企业采用较高设计规范要求实施总体布局。

新建企业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的规划和布局;新建企业的生产区与非生产区分开设置,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之间及其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明确特种设备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监管由应急部门负责

明确特种设备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监管由应急部门负责一、有法可依厘清《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三管三必须”,然后列明由应急管理部发布的《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行业安全监管分类标准(试行)》《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文件,最后得出法定结论:特种设备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监管明确由应急部门负责。

“所谓的'管行业必须管安全'明确的是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管职责,而所谓的'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经营必须管安全'明确的是企业的决策层和管理层的安全管理职责。

即,确定部门安全监管职责的时候只能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根本不适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经营必须管安全',因为'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经营必须管安全'那是对企业说的,跟确定部门职责无关J(二)《安全生产法释义》用两句话引领解读了“三个必须”即“三管三必须”:第一句话是"三个必须’原则明确了政府部门的安全监管职责”,后面说的是“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第二句话是“'三个必须'原则也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层和管理层的安全管理职责”,后面说的是“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管行业必须管安全,明确了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各个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以内对你负责的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监督管理。

比如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民航这些部门,分别对各自的行业实行安全监管。

二、行业监管应急管理部门既要负责对这些行业的综合安全监督管理,同时也有直接监管的行业,比如冶金、有色、建材、轻工、纺织、机械、烟草、商贸这八大行业,还有危化品、烟花爆竹等,这都是应急管理部直接监管的,这是部门监管职责的明确。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修订《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行业安全监管分类标准(试行)》的通知(应急厅(2019)17号)。

该《通知》对冶金、有色、建材、轻工、纺织、机械、烟草、商贸这八大行业的范围进行了明确界定,比如其明确规定商贸行业主要包括:51批发业,52零售业,59装卸搬运和仓储业,61住宿业,62餐饮业等5大类的企业(不含消防、燃气的监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45令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1月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年9月2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骆琳二○一二年一月三十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其安全审查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原油和天然气勘探、开采的配套输送及储存,城镇燃气的输送及储存等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是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分级负责实施。

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的,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实施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一)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的;(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监督管理工作,确定并公布本部门和本行政区域内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范围,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五条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安全审查:(一)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二)生产剧毒化学品的;(三)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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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化工医药行业安全监管分类标准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5.01.08
•【字号】浙安监管危化便函〔2015〕10号
•【施行日期】2015.01.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
正文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化工医药行业安全监管分类标准的复函
浙安监管危化便函〔2015〕10号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化工医药行业安全监管分类标准的复函》(安监总厅管三函〔2015〕3号)转发给你们。

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45-2011)行业分类,第25大类石油加工、炼焦和核燃料加工业(第253中类核燃料加工除外),第26大类化学原料和化学品制品制造业(第267中类炸
药、火工及焰火产品制造除外),第27大类医药制造业,第28大类化学纤维制造业属于化工、医药行业安全监管范畴。

附件:安监总厅管三函〔2015〕3号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5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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