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金普新区权益类及大宗商品类交易场所
国家级新区

国家级新区一、基本概念所谓国家级新区,是指新区的成立乃至于开发建设都上升到国家战略,总体发展目标、发展定位等由国务院统一进行规划和审核,相关特殊优惠政策和权限等由国务院直接批复,在辖区内实行更加开放和优惠的特殊政策,鼓励新区进行各项制度改革与创新的探索工作。
一般来说,国家级新区都有明确的发展定位,如:滨海新区是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两江新区是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的先行区;舟山群岛新区为海洋综合开发试验区。
目前全国共有10个国家级新区,分别是:上海浦东新区、天津滨海新区、重庆两江新区、浙江舟山群岛新区、甘肃兰州新区、广州南沙新区、陕西西咸新区、贵州贵安新区,青岛西海岸新区、大连金普新区。
其中浦东新区、滨海新区系行政区,设立区委区政府,其余新区都是行政管理区,只设立管理委会。
上海浦东新区、天津滨海新区、重庆两江新区依托其所属直辖市,行政级别一般都调整至副省级;而舟山群岛新区、兰州新区和南沙新区其依托的主体城市为地级或副省级,若新区的行政级别同于甚至高于所属主体城市,意味着脱离相关城市的管辖。
国家级新区,因有国务院批复体现国家级战略和新区发展需要,所在省按要求须下放省级管理权限,其实质均拥有副省级管理自主权,而与新区所处区域行政级别无关。
如广州南沙新区,国家定位立足广州、打造粤港澳全面合作示范区,既不可脱离广州,又因港澳社会制度不同,甚至需要省级以上的权力来管理和协调,所以南沙新区是唯一获得由国家发改委牵头的国家级新区。
二、国家定位上海浦东新区1992年10月11日,国务院(国函[1992]145号)批复设立上海市浦东新区,撤销川沙县,浦东新区的行政区域包括原川沙县,上海县的三林乡,以及中心城区杨浦、黄浦、南市的浦东部分。
2005年6月,国务院正式批准浦东新区进行综合配套改革试点。
定位及目标:围绕建设成为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核心功能区的战略定位,在强化国际金融中心、国际航运中心的环境优势、创新优势和枢纽功能、服务功能方面积极探索、大胆实践,努力建设成为科学发展的先行区、“四个中心”(国际经济中心、国际金融中心、国际贸易中心、国际航运中心)的核心区、综合改革的试验区、开放和谐的生态区。
大连商品交易所广州发展与服务总部副主任纪彤国

「Chinaplas 2009 国际橡塑展」简报会2009年4月22日香港大连商品交易所以期货服务产业,以定价回避风险大连商品交易所广州发展与服务总部副主任纪彤国大连商品交易所(简称大商所)成立于1993年,是经国务院批准的四家期货交易所之一。
大商所交易品种有大豆、豆粕、豆油和玉米、棕榈油和LLDPE等7个品种。
2008年,大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量6.38亿手,交易金额27.49万亿元,交易量占全国市场的46.8%,连续9年位居全国期货交易所之首。
根据国际期货业协会(FIA)统计,大商所2008年期货成交量排名全球第十,连续6年进入全球前十,是全球第二大农产品期货交易所。
2008年分品种成交量排名,大商所的豆一和豆粕排名全球商品期货第二和第三位。
大商所现有会员164家,指定交割仓库124家。
多年来,大商所始终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三公原则,规范稳健运行,有力地保障了期货市场功能的发挥,大商所期货价格已成为国内外商品市场的权威价格,幷逐步发展成为很多商品的全球次定价中心,在保护产业利益、引导商品生产与流通、为市场主体提供避险工具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2007年7月,大商所上市了聚乙烯(LLDPE)期货,是国内首例,也是全球继英国伦敦和印度孟买交易所之后第三个上市塑料期货的交易所。
2008年LLDPE日均交易量10.5万手,今年前三个月日均交易量达到了33.1万手,近两年来日成交量屡次突破百万手大关,已经成为全球最大的塑料期货市场。
到3月底,参与LLDPE期货交易的客户数达到21万多户,其中法人户成交量和持仓量分别占到9.5%和31.3%左右,这一比例已接近相对成熟的期货品种,也反映了以产业客户避险为主的交易特征。
市场人士对塑料期货市场未来的发展也寄予厚望。
当前石化生产面临新的压力,在全球化和市场化程度加深趋势下,需要发展国内石化期货市场。
长远看,国内原油、石化产品最终走向市场化、实现与国际市场对接是必然趋势,在国际石化市场发展新形势下,要争取市场主动,宜及早发展国内石化期货市场,增强国内企业的国际市场竞争力和定价话语权。
大连北市万盛购物广场发展有限公司、程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大连北市万盛购物广场发展有限公司、程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11【案件字号】(2019)辽02民终1030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缪明毛国强富喜胜【审理法官】缪明毛国强富喜胜【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大连北市万盛购物广场发展有限公司;程莉;潘慧鑫【当事人】大连北市万盛购物广场发展有限公司程莉潘慧鑫【当事人-个人】程莉潘慧鑫【当事人-公司】大连北市万盛购物广场发展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唐宏亮辽宁鸿海律师事务所;田全安辽宁翊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唐宏亮辽宁鸿海律师事务所田全安辽宁翊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唐宏亮田全安【代理律所】辽宁鸿海律师事务所辽宁翊鼎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大连北市万盛购物广场发展有限公司【被告】程莉;潘慧鑫【本院观点】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
【权责关键词】欺诈撤销过错无过错第三人新证据罚款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
本案中,被上诉人程莉在上诉人处购物时,因被上诉人潘慧鑫推出购物车致购物车失控撞倒致伤残,相应的责任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一审根据查明的事实,判决被上诉人潘慧鑫对被上诉人程莉因伤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承担80%的赔偿责任,上诉人承担2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关于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程莉是因被上诉人潘慧鑫的行为所致,且事发后及时采取了抢救措施,已经尽到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上诉理由,虽然上诉人事后对被上诉人采取了相应的救护措施,但没有证据证明其对购物车的使用和管理有明确的警示或提示及安排相应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巡视,一审认定上诉人未能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符合本案实际,上诉人该上诉理由没有事实依据,不能成立;关于上诉人认为一审未查明被上诉人程莉的医疗费用,被上诉人程莉的医疗费用结算行为违法,要求二审法院查清事实予以处理的上诉请求,因被上诉人程莉医疗费用结算是否涉嫌骗保,与本案非同一法律关系,本案不予处理,上诉人可向有关部门主张。
大连金普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胡乃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

大连金普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胡乃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受理【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10【案件字号】(2021)辽02行终9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少琨车兆东徐建海【审理法官】王少琨车兆东徐建海【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大连金普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胡乃照;大连富嘉精密模具有限公司【当事人】大连金普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胡乃照大连富嘉精密模具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胡乃照【当事人-公司】大连金普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连富嘉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刘淑丽辽宁胜诚律师事务所;孙杰北京德恒(大连)律师事务所;刘亚栋辽宁诚之然律师事务所;朱岩辽宁诚之然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淑丽辽宁胜诚律师事务所孙杰北京德恒(大连)律师事务所刘亚栋辽宁诚之然律师事务所朱岩辽宁诚之然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淑丽孙杰刘亚栋朱岩【代理律所】辽宁胜诚律师事务所北京德恒(大连)律师事务所辽宁诚之然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大连金普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连富嘉精密模具有限公司【被告】胡乃照【本院观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权责关键词】行政确认合法违法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第三人鉴定结论证据确凿证据不足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本案焦点是案涉工伤认定中的,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即被上诉人胡乃照“用嘴去吹螺丝灰尘时,被铁屑迷了眼”所受伤害是否造成“右眼孔源性视网膜脱落”后果,能否认定为工伤。
大连投资指南

大连市投资指南第一部分大连中心城区投资概述投资回报率概览:中山、西岗——嘉和花样年华3期——投资回报率约为4%甘井子区——华南商圈——长鹭晶品枫林——投资回报率约为1.93%甘井子区——南关岭区域——鹏辉新天居三期——投资回报率约为1.44%沙河口区——星海湾区域——沿海国际中心——投资回报率约为5.5%。
一、中山、西岗投资概述1.中心区域投资定位:中山区、西岗区作为城市中心区,经过多年的发展,城市功能已经相当完善,中央政府限制各城市拆迁规模的相关措施使城区内可供开发的土地较少,新供应住宅项目价格较高。
基于城市历史发展的积淀及独特商业地理位置,这里造就了大连市的中心地带,同时,中山区人民路借地利之优势融合了大连市的经济、金融、文化、娱乐、高尚居住中心为一体,已形成了大连市的中央金融区和中央商务区。
投资价值毋庸置疑。
1.1投资优劣势中山区是大连市的中心城区,是大连商贸、金融、信息、旅游中心。
坐落在中山区东部的大连港与大连市共同经历了百年风雨洗礼,现如今已发展成为中国第三大港口。
具有百年历史的青泥洼和天津街商业街地处市区繁华区域,是大连市重要的商业中心。
中山区环境优美,服务功能完善,是东北地区的金融、外汇结算中心。
1.2市场概况中心城区由于土地的稀缺性,中心位置配套齐全交通便利等原因,房地产价格一直引领全城市场,目前中山西岗区在售产品均价多在万元以上,未来预售产品也多以高端项目为主。
该区域适宜居住部分多以大户型为主,其客户群体则更多定位于改善型居住;小户型产品大多分布于市区繁华之中,主要客群为首次置业及投资者,由于其地段因素及购买总房款的相对较低,投资价值相对较高。
1.3投资评价中心区域的绝对有利因素决定其投资价值,特别是中心繁华区的小户型的投资,由于其办公集中度较高,租赁市场火爆,投资回报率较高。
而其余区域的住宅产品需考虑其性价比而后决定。
另外,作为城市的商业中心、交通中心,流动人口集中地带,商业投资也具有一定的发展潜力。
大连咯咯哒蛋票兑换地点明细

69 泉水购物商城(委托) 甘井子区 70 新易佳超市(委托) 甘井子区 71 旅顺商城(委托) 72 旅顺新开市场 73 金州工商局后身 74 开发区金马商城 旅顺 旅顺 金州 开发区
注:注明“委托”门店不能领取普通鸡蛋。
所在位置
理工西门406路车站(原凌水市场)
百合山庄中心广场西北角 709路33路孙家沟车站公园北菜场 黑石礁车站辽师附中后身 台山熟食品批发市场里 绿波小区411终点站 锦江园可口可乐对面 锦绣小区602终点站 锦绣派出所对面 连山街 海事大学
10 岭前商场 11 艺锋超市 12 北京街市场 13 唐山玉华 14 一百商场 15 新冶商店 16 联合路商店 17 同泰街玉华商场 18 石道街市场 19 新日商店 20 付家庄乐哈哈(委托) 21 中山公园 22 机车商店 23 辽师市场 24 长兴市场
25 百合好多多(委托) 沙河口区 百合市场附近 26 西安路百盛 27 东五街门市 28 永泰市场 29 远东达商场 30 乡村市场
46 锦绣高营商店(委托) 沙河口区 47 连山比克超市(委托) 沙河口区 48 环洲购物(委托) 高新园区 49 锦城东园 50 迎客路环州购物 51 三业商场 52 湾家商店 53 红旗市场 54 红凌路阳光市场 55 辛寨子综合市场 56 辛寨旺达(33) 57 泡崖旺达店(19) 58 泡崖市场 59 愷来城 60 山东路旺达店(1) 61 金南路门市 62 姚家市场 63 万盛 64 华西旺达90店 65 龙畔金泉市场 66 泉水家家乐市场 67 乐百家市(委托) 68 椒房市场(委托) 甘井子区 甘井子区 甘井子区 甘井子区 甘井子区 甘井子区 甘井子区 甘井子区 甘井子区 甘井子区 甘井子区 甘井子区 甘井子区 甘井子区 甘井子区 甘井子区 甘井子区 甘井子区 甘井子区 甘井子区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陈绍旺市长在十六届人大四次会议上所作政府工作报告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陈绍旺市长在十六届人大四次会议上所作政府工作报告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2.09•【字号】大政发〔2021〕7号•【施行日期】2021.0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陈绍旺市长在十六届人大四次会议上所作政府工作报告的通知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陈绍旺市长2021年2月6日在大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已经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大连市人民政府2021年2月9日政府工作报告——2021年2月6日在大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市长陈绍旺各位代表:现在,我代表市政府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市政协委员提出意见。
一、2020年和“十三五”时期政府工作回顾2020年是极不平凡的一年。
面对复杂严峻的国内外形势特别是新冠肺炎疫情严重冲击,在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坚强领导下,我们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东北、辽宁、大连振兴发展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疫情防控取得重大成效,经济运行稳步回升,社会大局和谐稳定,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取得决定性成就。
2020年,主要经济指标实现正增长。
地区生产总值增长0.9%;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增长1.4%,完成年度预算的107%;固定资产投资增长0.1%;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增长3.8%,分别高出全国、全省1和2个百分点;居民消费价格增长2.1%;城镇、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别增长2%和7.9%。
在困难和挑战面前,我们经受住了考验,逆势奋进实现“两手硬、两战赢”。
整理北京山东商品交易所名录

编 号 1 辖区 名称 地址 联系人
北京
金银岛(北京)网络科技有 限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安定门
2
北京
北京兰格钢铁电子交易市场 北京市莲花池西里29号 公交大厦10层 中国石油和化工交易市场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 大街甲1号环球财讯中心 B座15层
北京市场部
3
北京
4
吉林玉米中心批发市场
1
上海中规钢材电子交易市场经营 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大宗钢铁电子交易中心 上海斯迪尔电子交易市场经营管 理有限公司 上海中联钢铁电子交易市场经营 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 上海实美钢铁电子交易有限公司
2
3
4
5
6
上海华通铂银交易市场有限公司
7
上海考尔煤炭电子交易有限公司
8
上海石油交易所 上海大宗农产品电子商务中心有 限公司 江苏东方不锈钢电子交易中心有 限公司 江苏银通塑化电子交易中心股 份公司 江苏 无锡市不锈钢电子交易中心有限 公司 张家港市保税区华东化工电子交 易市场有限公司 浙江中酒酒水网上交易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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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36-5077700 4006-180-288 86-532-86767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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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大连金普新区权益类及大宗商品类交易场所 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连金普新区权益类及大宗商品类交易场所交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防范市场风险,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交易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商务部令2013年第3号)、《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6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对金普新区下放权益类及大宗商品类交易场所审批权限的批复》(大政〔2015〕188号)及大连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权益类及大宗商品类交易场所(以下简称“交易场所”),是指在金普新区经依法批准设立的,从事权益类交易、大宗商品类交易的各类交易所、交易市场、交易中心、交易平台等,包括其他省市交易场所在金普新区设立的分支机构,但不包括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保险、信贷、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以及仅从事车辆、房地产等— 2 —
实物交易的交易场所。 第三条 新区管委会全权负责辖区内交易场所的监管工作,全面履行辖区内交易场所的审批、统计监测、监督管理、违规及投诉处理、风险处置等监管责任。 为发挥多部门联动监管作用,运用多种行政执法手段,新区建立交易场所监督管理联席会议工作制度,其主要职责是在新区管委会的领导下,明确成员单位职责分工,统筹协调指导交易场所监管工作,切实有效地贯彻落实监管工作及组织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联席会议由新区管委会分管主任负责召集,新区党工委宣传部、经济发展局、商务局、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局、环境保护局、城乡建设局、农业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开发区财政金融局、小窑湾国际商务区管委会、开发区法院、开发区检察院、开发区公安分局、开发区国税局、开发区地税局等参加。联席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邀请新区其他部门及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大连市证监局、大连市银监局、大连市通信管理局、银行机构等相关部门参加。 新区管委会授权新区财政金融局为新区交易场所的统筹管理部门,负责新区交易场所的布局规划、政策指导、设立及变更审核(备案)、统计监测、监督管理、风险防控及与市金融发展局和其他金融监管部门的沟通联系、重大事项协调等工作;交易场所所在地的功能区(园区)管委会金融工作部门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负责交易场所的设立及变更初审(备案)、日常监管、信息统 — 3 —
计报送、违规及投诉处理、风险防控等工作,协助新区财政金融局与市金融发展局和其他金融监管部门的沟通联系、重大事项协调等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交易场所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交易场所应以服务实体经济为目的,有效控制风险,保障投资者利益,维护市场稳定。 交易场所应当加入大连市或新区交易场所行业协会,实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五条 新区按照“总量控制、合理布局、审慎审批”的原则,根据新区功能定位和经济发展需要,统筹规划各类交易场所的数量规模和功能布局,审慎批准设立交易场所。交易场所的设立和分布,应在新区确定的具有金融定位的功能区(园区)组织实施。 第六条 新设交易场所,由申请设立交易场所的主发起人提出申请,经新区管委会批准后筹建。未经审批,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设立交易场所,不得以任何形式组织交易场所的交易或相关活动。 交易场所名称中含“交易所”字样的,新区管委会批准筹建前按规定报市金融发展局备案,并以市政府名义征求取得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的书面反馈意见;交易场所名称和交易品种带有金融字样和金融属性的,新区管委会批准筹建前需— 4 —
征求市金融发展局同意。 交易场所凭新区管委会下发的筹建批复文件成立筹建组正式开展筹建工作,筹建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筹建期内不得开展任何经营业务活动。 第七条 交易场所应当采取公司制组织形式,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等规定; (二)新设交易场所,名称中带“交易所”字样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不含“交易所”字样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以上注册资本应为实缴资本,全部为货币出资; (三)主要股东原则上应为法人机构,法人股东数量不少于2家,股东近三年内信用记录良好、无违法违规记录; 交易场所的主发起人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须为法人且为第一大股东,出资比例不得低于注册资本总额的20%,具有相关行业背景; (2)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3)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近三年无违法违规 — 5 —
和严重失信行为; (4)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5)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四)交易场所应具有合格的经营场所、业务设施和专业工作人员,有完善的业务规则、风险控制、信息披露和投资者适当性等管理制度; (五)交易场所应与股东等其他机构在业务、人员、资产、财务、场所等方面严格分开,独立经营,独立核算; (六)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近三年内无信用不良记录及违法违规记录,并具有三年以上的相关领域从业经验; (七)其他相关条件。 国有产权、文化产权、技术服务等领域交易场所的设立、变更、终止和管理,国家和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通过互联网提供服务的,应当遵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 第八条 交易场所筹建,申请人需向新区管委会提交申请材料,主要包括: (一)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交易场所的名称、注册资本、经营范围、股东、出资比例、股东背景、交易场所定位等事项; (二)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可行性研究及风险评估报告; — 6 —
(四)章程草案; (五)交易规则、管理制度及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等; (六)股东的资信证明和有关资料; (七)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 (八)经营发展战略和规划; (九)风险防控预案; (十)住所证明; (十一)申请人应对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并可委托律师事务所对所提交文件的真实性、合规性出具书面法律意见。 外地交易场所在新区设立分支机构的,还应出具交易场所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同意文件。 第九条 获批筹建的交易场所原则上应在筹建批复文件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申请开业。未能按期筹建完毕的,需向新区管委会提交延期申请,筹建延期不得超过1次,筹建延期的最长期限为6个月。延期时间到期后仍未申请开业的,新区管委会有权收回交易场所的筹建批复文件。 第十条 完成筹建工作拟开业的交易场所,需向新区管委会提出开业申请,交易场所所在地的功能区(园区)管委会金融工作部门和新区财政金融局对开业申请进行审核,对开业准备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现场验收,验收合格后报新区管委会批准开业。 — 7 —
第十一条 交易场所有下列事项之一的,须报新区管委会批准。 (一)变更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 (二)减少注册资本; (三)调整交易市场服务相关的经营范围; (四)变更交易规则及交易品种上市、中止、取消或恢复; (五)分立或者合并; (六)变更股东; (七)修改章程; (八)其他重大事项。 交易场所凭新区管委会批准变更文件到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变更。 第十二条 交易场所有下列事项之一的,须报新区管委会备案。 (一)变更组织形式; (二)增加注册资本; (三)变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 (四)修改其他内部管理制度; (五)注销; (六)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新区交易场所原则上不得在大连市其他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确有必要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分别经新区管委会及拟设分支机构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属地原则进— 8 —
行监管。 新区交易场所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营正常,符合监管要求; (二)近二个会计年度内未发生亏损; (三)近二年内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近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 第十四条 交易场所因解散、破产而终止的,应当至少提前3个月将相关安排告知客户及相关方,并妥善处理投资者保证金和其他资产。 交易场所解散、破产应当成立清算组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清算,清算组制定的清算方案须报交易场所所在地的功能区(园区)管委会金融工作部门、新区财政金融局及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清算结束,交易场所到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章 经营管理规范 第十五条 交易场所经新区管委会批准,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交易场所开展业务时,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一)权益类交易业务; (二)大宗商品类交易业务; (三)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业务。 第十六条 交易场所的交易规则、交易系统和管理制度需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