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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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事故报告与处理管理制度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与处理管理制度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与处理管理制度1、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报告,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一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的县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2、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概况以及特种设备种类。

(二)事故发生初步情况,包括事故简要经过、现场破坏情况、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或损伤人数、初步统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初步确定的事故等级、初步判断的事故原因。

(三)已经采取的措施。

(四)报告人姓名,联系电话。

(五)其他有必要报告的情。

3、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

财产损失。

4、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以及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及时收集整理有关资料,为事故调查做好准备,必要时应当对设备场地资料进行封存,由专人看管,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交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负责移动的单位或者相关人员应当,做出标志,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有条件的应当现场制作视听资料事故。

调查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事故相关设备,不得毁灭相关资料,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5、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并应当如实提供特种设备及事故相关的情况或者资料,回答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对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或者资料。

6、使用单位对事故负有责任的,使用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员应当依法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

7、事故责任单位应当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8、事故责任单位应当针对事故发生的原因开展全体职工的安全教育活动,使广大职工得到教育。

总局第115号令《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总局第115号令《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总局第115号令《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2009.7.3第115号《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经2009年5月2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1年9月1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布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同时废止。

(起重司机选择题)局长二〇〇九年七月三日(起重司机选择题)(起重管理判断题)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及时准确查清事故原因,严格追究事故责任,防止和减少同类事故重复发生,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含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检验检测活动中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其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特种设备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特种设备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

第四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起重司机选择题)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和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特种设备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

(起重司机选择题)对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举报。

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起重司机选择题)第二章事故定义、分级和界定第六条本规定所称特种设备事故,是指因特种设备的不安全状态或者相关人员的不安全行为,在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含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检验检测活动中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特种设备严重损坏或者中断运行、人员滞留、人员转移等突发事件。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流程,及时准确查清事故原因,严格追究事故责任。

防止和减少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结合 xx厂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2013 年主席令第 4 号)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2009 年 1 月 24 日修订) 、《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通用规范》 (DB65/T3432-2012)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2009 年质检总局令第 115 号) 等法律、法规及标准进行制定。

第三条:本制度规定了特种设备事故发生时,各级管理人员应执行的应急程序及相关内容,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所要进行的报告和处理的执行程序及其他相关要求。

第四条:特种设备:是指在公司生产、运用、试验等领域中长期使用的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 (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第五条:事故:是指当事人违反法律法规或由疏忽失误造成的意外死亡、疾病、伤害、损坏或者其他严重损失的情况。

第六条:事故处理:是指在日常生产和生活中在发生危及人身安全或财产安全的紧急状况或事故时,为迅速解救人员、隔离故障设备、调整运行方式,以便迅速恢复正常运行的操作过程。

第七条:车间负责制(修)订《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并监督执行制度执行情况。

第八条:分厂根据本制度制定本单位相关制度规范,并落实好本单位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处理工作要求。

第九条:特种设备事故按设备损坏程度分为爆炸事故,严重损坏事故和一般损坏事故。

1、爆炸事故是指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在使用过程中或压力试验中,受压部件发生破坏,设备中介质蓄积的能量迅速释放,内压瞬间降至外界大气压力以及管道泄漏引发的各类爆炸事故。

2、严重损坏事故是特种设备在使用过程中,由于结构部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损坏等导致设备停止运行而必须进行修理的事故。

以及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因泄漏而引起的火灾,人员中毒以及压力管道遭到破坏的事故,也属严重损坏事故。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的操作流程及要点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的操作流程及要点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的操作流程及要点特种设备事故是指在特种设备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件,可能导致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甚至环境破坏。

为了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应该得到充分的重视和严格的执行。

本文将介绍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的操作流程及要点。

一、事故报告的操作流程(一)及时发现事故在特种设备的使用过程中,运行人员应时刻保持警惕,加强巡查和检查工作,及时发现特种设备事故的迹象。

一旦发现事故或者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采取相应的措施避免事故进一步扩大。

(二)报告事故1.收集事故信息在发现特种设备事故后,运行人员应尽快收集事故相关的信息,包括事故发生地点、时间、事故类型、受伤人数、受伤程度等。

这些信息将有助于事故的后续调查和处理。

2.联系上级部门运行人员应立即联系上级部门,向他们报告事故情况,并按照上级部门的要求采取相应的行动。

上级部门将协助运行人员进行事故处理,并作出相应的决策。

3.编写事故报告在事故发生后,运行人员应编写一份详细的事故报告,包括事故的原因、经过以及可能导致事故的环境因素等。

这份报告将被用于事故的调查和分析,并对今后的事故防范和管理提供参考。

二、事故处理的要点(一)确保人员安全特种设备事故发生时,首要任务是确保人员的安全。

运行人员应立即采取必要的紧急救护措施,如疏散人员、提供急救等。

同时,应尽快将事故情况报告给相关部门,寻求援助和支持。

(二)封锁事故现场在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运行人员应立即采取措施封锁事故现场,防止事故扩大化和二次事故的发生。

这包括设置警示标志、警戒线以及维持现场秩序等。

(三)组织事故调查事故发生后,应组织专门的人员进行调查。

调查人员应详细了解事故的背景、原因以及可能的责任人,并依据相关法规和标准进行事故的评估和分析。

调查报告将作为今后防范同类事故的依据。

(四)整改措施针对特种设备事故发生的原因和问题,应立即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处理制度(3篇)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处理制度(3篇)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处理制度1、特种设备事故,按照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破坏程度,分为特别重大事故、特大事故、重大事故、严重事故和一般事故。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死亡____人(含____人)以上,或者受伤(包括急性中毒,下同)____人(含____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____万元(含____万元)以上的设备事故。

特大事故,是指造成死亡10一____人,或者受伤50-____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____万元(含____万元)以上____万元以下的设备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死亡3―____人,或者受伤20―____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____万元(含____万元)以上____万元以下的设备事故。

严重事故,是指造成死亡工____人,或者受伤____人(含____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____万元(含____万元)以上____万元以下,以及无人员伤亡的设备爆炸事故。

一般事故,是指无人员伤亡,设备损坏不能正常运行,且直接经济损失____万元以下的设备事故。

2、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特大事故、重大事故和严重事故后,必须立即报告主管部门和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或者特大事故后,还应当直接报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生一般事故后,应当立即向设备使用注册登记机构报告。

3、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业主)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2)事故发生地点;(3)事故发生时间(年、月、日、时、分);(4)事故设备名称;(5)事故类别;(6)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以及事故概况。

4、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除按规定报告外,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妥善保存现场相关物件及重要痕迹等各种物证,并采取措施抢救人员和防止事故扩大。

5、为防止事故扩大、抢救人员或者疏通通道等,需要移动现场物件、设施时,必须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写出书面记录,见证人员应签字,必要时应当对事故现场和伤亡情况录相或者拍照。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处理制度(2)是一个组织机构或企业内部制定的一套规范和程序,用于处理特种设备事故报告的流程和方法。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防止和减少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验检测活动中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

本规定不适用于自然灾害、人为破坏等引发的与特种设备相关的事故。

第三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认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和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和应急工作机构,负责以下工作:(一)组织、参与、协调相关事故的调查处理;(二)指导并督办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和批复;(三)对事故进行统计、分析工作,对事故发生趋势进行预测预警,提出事故预防措施建议;(四)负责收集有关事故资料,建立事故数据库;(五)参与起草事故调查、处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六)组织开展对事故调查人员的培训;(七)受理事故投诉和举报;(八)负责事故应急协调指挥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严格履行职责,组织、参与、协调本辖区内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相关单位应当配合事故调查工作,提供与事故调查处理相关的情况。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

第七条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组织事故调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同级监察机关或者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举报。

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事故定义及分级第八条特种设备事故指由于特种设备不安全状态、人员不安全行为造成特种设备的失效、人员伤亡、财产损失、长时间中断生产或经营活动的突发事件。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处理制度一、总则1. 为规范特种设备事故的报告和处理工作,提高事故应急响应和处理效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内所有特种设备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及后续改进措施。

二、事故定义1. 特种设备事故指因特种设备故障、操作不当、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的人员伤亡、设备损坏或财产损失的事件。

三、事故报告1.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应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

2. 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在1小时内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启动应急预案。

3. 报告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设备名称、型号、事故类型、初步估计的损失情况、已采取的措施等。

四、事故调查1. 事故发生单位应成立事故调查组,负责事故的调查工作。

2. 调查组应收集事故现场的证据,包括照片、视频、设备故障记录等。

3. 对事故原因进行分析,查明事故责任,并提出改进措施。

五、事故处理1. 根据事故调查结果,对事故责任人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停职、解聘等。

2. 对受损的特种设备进行修复或更换,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3. 对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六、信息公开1. 事故处理结束后,应将事故调查报告、处理结果等信息向全体员工公开,以起到警示作用。

七、事故档案1. 对每一起事故都应建立完整的档案,包括报告、调查记录、处理决定、改进措施等。

八、预防措施1. 定期对特种设备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设备运行状态良好。

2. 对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九、制度修订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负责解释,并根据实际情况定期修订。

十、附则1.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2. 本制度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请注意,这是一个简化的模板,具体内容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和当地法律法规进行调整和完善。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山东欧铂新材料有限公司1.目的为了规范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及时准确查清事故原因,严格追究事故责任,防止和减少同类事故重复发生,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活动中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其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3.职责技术设备部为特种设备事故归口管理部门。

4.事故定义、分级和界定4.1特种设备事故,是指因特种设备的不安全状态或者相关人员的不安全行为,在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活动中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特种设备严重损坏或者中断运行、人员滞留、人员转移等突发事件。

4.2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特种设备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4.3下列情形不属于特种设备事故:(一)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引发的;(二)通过人为破坏或者利用特种设备等方式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自杀的;(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检验检测人员因劳动保护措施缺失或者保护不当而发生坠落、中毒、窒息等情形的。

4.4因交通事故、火灾事故引发的与特种设备相关的事故,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经调查,该事故的发生与特种设备本身或者相关作业人员无关的,不作为特种设备事故。

非承压锅炉、非压力容器发生事故,不属于特种设备事故。

但经本级人民政府指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参照本规定组织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的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在其安装、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事故,不属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调查处理的特种设备事故。

5.事故报告5.1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公司负责人报告;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的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的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处理制度(4篇)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处理制度一、引言特种设备使用过程中发生事故是不可避免的,建立和完善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处理制度是保障安全生产的重要环节。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处理制度应着重考虑事故报告的及时性、准确性、全面性和可行性,以及相应的责任追究机制。

下面将对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处理制度进行详细的阐述。

二、特种设备事故报告的范围1. 特种设备事故是指在特种设备生产、安装、使用、维修、检验等过程中发生的导致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环境污染的事件。

2.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特种设备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2)特种设备使用中发生多起同类事故;(3)特种设备发生意外情况,可能对人员、设备或环境造成重大危害的;(4)特种设备发生故障,可能影响正常生产或使用的。

三、特种设备事故报告的流程1. 事故发生后,负责人应立即组织救援,采取必要措施保障人员安全,并通知相关部门并报警。

2. 在确保现场安全的前提下,负责人应指派专人立即进行初步调查,并做好相关记录。

3. 初步调查完成后,负责人应立即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并提供相关调查材料。

4. 上级主管部门收到报告后,应立即成立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深入调查,包括事故原因、责任追究等。

5. 调查组应及时进行事故现场勘察、证据收集、目击者询问等工作,并制定详细的调查报告。

6. 调查组完成调查报告后,将报告提交给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并根据审核意见进行修改。

7. 在调查报告最终确定后,上级主管部门应对事故责任人进行相应的处罚和追责,并协助相关部门进行事故善后工作。

四、特种设备事故报告的内容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 事故基本情况: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事故类型、事故后果等。

2. 事故调查情况:包括事故原因、责任追究、涉及人员等。

3. 事故处理情况:包括事故现场处理情况、相关人员处理措施等。

4. 事故防范措施:包括事故的启示、相关防范措施等。

五、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处理的要求1. 及时性: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应立即上报,并在24小时内完成初步调查报告的编制。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范文(二篇)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范文一、概述特种设备事故是指由于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维护等环节发生问题,导致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环境污染等不良后果的事件。

为了规范特种设备事故的报告和处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二、报告程序1.事故发生后,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立即组织人员采取紧急救援措施,并尽快报告相关部门,包括责任人员、事故经过、伤亡情况、财产损失等相关信息。

2.接到报告后,相关部门应立即成立专案组,并进行应急处置工作,确保事故现场的安全和稳定。

3.事故处置过程中,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积极配合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确保专案组正常开展工作。

4.专案组应及时向上级报告事故的详细情况和处置进展,确保领导层对事故的了解程度。

5.事故调查结束后,专案组应将调查结果书面报告给上级主管部门,同时向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提出整改建议。

三、处理程序1.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对特种设备事故作出相应处理。

2.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根据事故原因和责任情况,可采取以下处理措施:(1)口头警告:对于轻微事故或责任不明确的情况,可给予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口头警告。

(2)书面警告:对于一般事故或责任较明确的情况,可给予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书面警告。

(3)罚款:对于严重事故或多次违规的情况,可给予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罚款处罚,并要求整改。

(4)暂停使用特种设备:对于特别严重事故或屡教不改的情况,可暂停特种设备的使用,并责令整改。

3.对特种设备制造单位和维修单位,根据事故原因和责任情况,可采取以下处理措施:(1)口头警告:对于轻微事故或责任不明确的情况,可给予特种设备制造单位和维修单位口头警告。

(2)书面警告:对于一般事故或责任较明确的情况,可给予特种设备制造单位和维修单位书面警告。

(3)经济处罚:对于严重事故或多次违规的情况,可对特种设备制造单位和维修单位处以经济处罚,并责令整改。

(4)取消或暂停资质:对于特别严重事故或屡教不改的情况,可取消或暂停特种设备制造单位和维修单位的资质,同时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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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经2009年5月2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含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检验检测活动中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其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及时准确查清事故原因,严格追究事故责任,防止和减少同类事故重复发生,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含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检验检测活动中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其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特种设备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特种设备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

第四条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和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特种设备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

对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事故定义 第六条 本规定所称特种设备事故,是指因特种设备的不安全状态或者相关人员的不安全行为,在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含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检验检测活动中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特种设备严重损坏或者中断运行、人员滞留、人员转移等突发事件。

第七条 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特种设备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第八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特种设备事故: (一)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引发的; (二)通过人为破坏或者利用特种设备等方式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自杀的;

(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检验检测人员因劳动保护措施缺失或者保护不当而发生坠落、中毒、窒息等情形的。

第九条 因交通事故、火灾事故引发的与特种设备相关的事故,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经调查,该事故的发生与特种设备本身或者相关作业人员无关的,不作为特种设备事故。

非承压锅炉、非压力容器发生事故,不属于特种设备事故。但经本级人民政府指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参照本规定组织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的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在其安装、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事故,不属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调查处理的特种设备事故。

事故报告 第十条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报告;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的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的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接到事故报告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尽快核实有关情况,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逐级报告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直至国家质检总局。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对于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由国家质检总局报告国务院并通报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对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由接到事故报告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时通报同级有关部门。

对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事故发生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及时通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做好事故调查处理的相关配合工作。

第十二条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概况以及特种设备种类; (二)事故发生初步情况,包括事故简要经过、现场破坏情况、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和涉险人数、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初步确定的事故等级、初步判断的事故原因;

(三)已经采取的措施; (四)报告人姓名、联系电话; (五)其他有必要报告的情况。 第十三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逐级报告事故情况,应当采用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的方式进行快报,并在发送传真或者电子邮件后予以电话确认。

特殊情况下可以直接采用电话方式报告事故情况,但应当在24小时内补报文字材料。

第十四条 报告事故后出现新情况的,以及对事故情况尚未报告清楚的,应当及时逐级续报。

续报内容应当包括:事故发生单位详细情况、事故详细经过、设备失效形式和损坏程度、事故伤亡或者涉险人数变化情况、直接经济损失、防止发生次生灾害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有必要报告的情况等。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有关单位应当在发生变化的当日及时补报或者续报。

第十五条 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的分工,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积极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第十六条 对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情形,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作为特种设备相关事故信息予以收集,并参照本规定逐级上报直至国家质检总局。

第十七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应急值班制度,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事故举报。

事故调查 第十八条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及时收集、整理有关资料,为事故调查做好准备;必要时,应当对设备、场地、资料进行封存,由专人看管。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负责移动的单位或者相关人员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有条件的,应当现场制作视听资料。

事故调查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事故相关设备,不得毁灭相关资料、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

第十九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经现场初步判断,发现不属于或者无法确定为特种设备事故的,应当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或者委托的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二十条 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特种设备事故分别由以下部门组织调查:

(一)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二)重大事故由国家质检总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三)较大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同省级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四)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同市级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根据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需要,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依法提请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派员参加事故调查。

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将事故调查组的组成情况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第二十一条 根据事故发生情况,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派员指导下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因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的,依照规定应当由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调查的,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会同本级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派员指导下级部门继续进行事故调查。

第二十二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特种设备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与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人员不存在任何利害关系。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人担任。

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事故调查;所聘请的专家应当具备5年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生产、检验检测或者科研教学工作经验。设区的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根据事故调查的需要,组建特种设备事故调查专家库。

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可以内设管理组、技术组、综合组,分别承担管理原因调查、技术原因调查、综合协调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清事故发生前的特种设备状况; (二)查明事故经过、人员伤亡、特种设备损坏、经济损失情况以及其他后果;

(三)分析事故原因; (四)认定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 (五)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六)提出防范事故发生和整改措施的建议; (七)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四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遵守相关秘密规定。 在事故调查期间,未经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参与事故调查、技术鉴定、损失评估等有关人员不得擅自泄露有关事故信息。

第二十五条 对无重大社会影响、无人员伤亡、事故原因明晰的特种设备事故,事故调查工作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在负责事故调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商同级有关部门,并报同级政府批准后,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单独进行调查。

第二十六条 事故调查组可以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技术机构或者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接受委托的技术机构或者专家应当出具技术鉴定报告,并对其结论负责。

第二十七条 事故调查组认为需要对特种设备事故进行直接经济损失评估的,可以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

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人身伤亡所支出的费用、财产损失价值、应急救援费用、善后处理费用。

接受委托的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标准进行评估,出具评估报告,对其结论负责。

第二十八条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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