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正义的两个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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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论的主要内容

正义论的主要内容

正义论的主要内容
正义论是一种以正义为核心的道德哲学理论,它认为社会体制、政策和法律应该以公平、平等和公正为基础,以实现社会正义为目标。

正义论的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 公平的正义:正义论的核心是公平的正义,它强调每个人都应该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而无论其社会地位、种族、性别等因素。

公平的正义意味着每个人都应该受到公正的对待,而不受任何不合理的歧视或偏见的影响。

2. 平等原则:正义论强调平等原则,即每个人都应该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不受任何不合理的歧视或偏见的影响。

平等原则包括经济平等、政治平等和机会平等。

3. 自由与权利:正义论强调个人的自由和权利,包括言论自由、信仰自由、结社自由等。

这些自由和权利是实现社会正义的必要条件,也是个人追求幸福和发展的基础。

4. 社会合作:正义论认为社会应该是一个合作体系,每个人都在社会中发挥自己的作用,同时也从社会中获得支持和帮助。

社会合作是实现社会公正和平等的重要途径。

5. 分配正义:正义论认为社会应该有一个公正的分配制度,以确保每个人都能够享有平等的机会和资源。

分配正义是实现社会公正和平等的重要保障。

总之,正义论的主要内容是强调社会体制、政策和法律的公正性、平等性和公平性,以实现社会正义为目标。

它强调个人的自由和权利,以及社会的合作和分配的公正性,以建立一个公正、平等和和谐的社会。

浅谈罗尔斯正义两项原则

浅谈罗尔斯正义两项原则

浅谈罗尔斯正义两项原则什么是“正义”?西方古典政治学创始人之一的亚里士多德说,正义是一种有所差别的对待。

对相同者采取均等的对待和对不同者采取不均等的对待是正义的,与之相反则是不正义的,这体现了一种差别对待的原则。

美国著名哲学家罗尔斯的构建他的正义理论,特别是他的正义两项原则时,便将这种思想发挥得淋漓尽致。

本文将对罗尔斯的正义原则进行推导并进行一些讨论,以更好的理解两项原则的思想。

我们先提出罗尔斯的两个预设:第一,人是自私而有理性的,称这种状态为原始状态;第二,人们是在不知道任何人的地位,天赋和能力的基础上制定规则的,称这种行为为无知之幕。

在这两种预设之下不难得出,处于原始状态的人不会为了大部分人的利益牺牲小部分人的利益,因为没人愿意自己的利益被牺牲或承担这样的风险;由此,在原始状态下的人在社会分配上将趋向平等分配。

接下来,我们就可以制定正义的两项原则。

首先,罗尔斯认为,正义的基本主题就是社会的基本结构,或者说得更准确些,就是主要的社会制度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确定社会合作所产生的利益分配的方式。

其原文为:They are to govern the assignment ofrights and duties and to regulate the distribution of social and economic advantages.由此可见,“正义”的基本体现就在于“分配”。

无论如何对正义进行定义,其落脚点都在强调“分配的正义性”,即分配的合理性和恰当性。

这样看,人们对正义的追求实际上就是分配的合理性和恰当性的追求。

我们不妨在此时引入“公平”。

何为“公平”?我们可以把公平理解为,处理事情合情合理,不偏袒哪一方;而从分配的领域看,公平问题主要指的就是社会物品如何被正义的分配。

这样对比一看,我们发现分配领域的公平,几乎代表了正义。

带着这种思想,我们提出罗尔斯的正义两项原则:第一原则:每一个人所拥有的最大的基本自由权利,都和他人相等(平等自由权原则);第二原则:社会和经济上不平等的制度设计,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i)对每一个人都有利(差别原则difference principle);(ii)地位和职务对所有人平等开放(机会均等原则)。

浅谈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

浅谈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

浅谈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学号:0934******* 姓名:任如意专业:哲学摘要:建立这会契约,制定一个公平的社会制度,是人们一直所追求的,但如何制定让所有人都满意的社会制度呢,这又是历来哲学家和政治学家争论的问题。

罗尔斯的正义原则就是在某种程度上解决了这一问题。

他提出了关于建立公平正义社会制度的两个原则,同时也提出了如何建立这两个原则的无知之幕和原初状体,提出了一个理想的公平正义的社会。

关键字:无知之幕原初状态正义原则社会契约约翰·罗尔斯是现代被公认的最具影响力的政治哲学家和伦理学家,尤其是他提出的关于社会制度建设的两个正义原则一直以来都被人们密切关注和讨论着。

罗尔斯提出的这两个正义原则是从社会制度的意义上提出了关于个人义务的理论,因此这两个正义原则对于伦理学来说也是一个重要的思路.一、“无知之幕状"态下的原初状态罗尔斯理论的核心就是关于构建社会制度的正义原则。

在罗尔斯看来,社会的基本制度是与每一位社会成员的生活息息相关的一种存在,对它对我们的思维方式,价值理念,道德观念都会产生深刻的影响。

可以说一个社会的基本制度对它的每一个社会成员的影响是无处不在的。

但是只有一个正义的社会制度才是每一个社会成员值得维护和生活在其中的制度,如果说一个社会制度失去了公平正义,那这个制度也就失去了它存在的价值。

就像是罗尔斯在他的《正义论》中所说的那样:“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

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

一种理论,无论它多么精致和简洁,只要它不真实,就必须加以拒绝或修正;同样,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他们如何有效率,只要它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或废除.”1那怎样的社会制度才是公平正义的社会制度呢?或者说这种公平的社会制度我们应该怎样去建立呢,它有没有一个规则可以去遵守呢?我们又该怎样去从理论上去论证这种社会制度是公平正义的呢?霍布斯、洛克等这些传统的契约论者一般习惯于将社会契约与实际契约等1约翰·罗尔斯正义论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同,而签订实际契约内容的程序存在一定的不稳定性,并且没有统一的标准,因此不能保证契约内容的真正正义,因此他们不从签订契约的程序来论证契约内容的正义,他们只是针对正义的本身来论证正义,这也使得传统的契约论者常常陷入莫衷一是的形而上学的泥潭.而罗尔斯则欲传统的契约论者不同,他是从签订契约的程序入手,排除程序中的那些不稳定等的偶然性因素是他所关心的。

《正义论》读书笔记

《正义论》读书笔记

《正义论》读书笔记《正义论》是美国政治哲学家约翰·罗尔斯的一部经典著作,这部作品对正义的概念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和分析,为我们思考社会公平、正义等问题提供了丰富的理论基础和深刻的启示。

罗尔斯在书中开篇就提出了正义的两个原则。

第一个原则是每个人都拥有平等的基本权利和自由,这些权利和自由应尽可能广泛,并且与其他人的相同权利和自由兼容。

这一原则强调了平等和自由的基础性地位,保障了每个人在社会中的最基本权益。

第二个原则则涉及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分配。

它要求这种不平等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要能为社会中处境最不利的成员带来最大的利益,即“差别原则”;二是这种不平等的职位和机会必须在公平的条件下对所有人开放,即“机会均等原则”。

罗尔斯通过“原初状态”和“无知之幕”的理论假设来推导正义原则。

在原初状态中,人们处于无知之幕之后,不知道自己在社会中的地位、财富、天赋等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人们会基于理性和自利的考虑,选择一种公平的正义原则。

因为在不知道自身具体情况的前提下,人们会倾向于选择一种能够保障最不利者利益,同时又能给予每个人平等机会的原则。

在社会制度的设计方面,罗尔斯认为正义的制度应当致力于消除社会的偶然因素对人们命运的影响。

例如,出身、财富、天赋等因素不应决定一个人的社会地位和发展机会。

相反,制度应当为每个人提供平等的起点和公平的竞争环境。

这意味着教育、就业、医疗等社会资源的分配应当尽可能公平,以保障每个人都有实现自身价值的机会。

罗尔斯的正义论对于社会福利政策也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

根据差别原则,社会应当关注那些处于不利地位的群体,通过再分配等手段来改善他们的生活状况。

这并非是一种简单的平均主义,而是在承认合理差异的基础上,确保最弱势群体能够获得基本的生活保障和发展机会。

例如,在税收政策上,可以对高收入群体征收更高的税款,用于支持贫困地区的教育、医疗和基础设施建设;在社会保障方面,建立健全的福利制度,为失业者、残疾人、老年人等提供必要的帮助。

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最新年文档

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最新年文档

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正义”一词的使用由来已久。

在亚里士多德那里,它主要用于人的行为。

然而,在近现代的西方思想家那里,“正义”的概念越来越多地被专门用作评价社会制度的一种道德标准,被看作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罗尔斯则更明确地规定,在他的正义论中,正义的对象是社会的基本结构──即用来分配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划分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和负担的主要制度。

他认为:“人们的不同生活前景受到政治体制和一般的经济、社会条件的限制和影响,也受到人们出生伊始所具有的不平等的社会地位和自然秉赋的深刻而持久的影响,然而这种不平等却是个人无法自我选择的”。

因此这些最初的不平等就成为正义原则的最初应用对象。

为此,罗尔斯通过进一步概括以洛克、卢梭、康德为代表的契约论,使之上升到更高的抽象水平,继而提出了他的“公平的正义”理论。

并且认为:各方将选择的原则是一种处在“词典式序列”中的两个正义原则,第一个原则是平等自由的原则,第二个原则是机会的公正平等原则和差别原则的结合。

其中,第一个原则优先于第二个原则,而第二个原则中的机会公正平等原则又优先于差别原则。

所谓“公平的正义”即意味着正义原则是在一种公平的原初状态中被一致同意的,所达到的是一公平的契约,所产生的也将是一公平的结果。

罗尔斯的正义论确实具有一种平等主义的倾向。

具体说来,这一正义论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对原初状态的解释和对其间要选择的正义原则的概述,一是对实际选择正义原则的论证。

罗尔斯认为,这两个正义原则是一个更一般的正义观的一个专门方面,这个一般的正义观是:所有的社会基本价值──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自尊的基础──都要平等地分配,除非对其中一种或所有价值的一种不平等分配合乎每一个人的利益。

而体现这一正义观的两个正义原则通过几次过渡性的陈述而达到的最后陈述则是:第一个正义原则:每个人对与所有人所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

第二个正义原则: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1)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 ;(2)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

社会公正与平等罗尔斯与诺齐克辩论

社会公正与平等罗尔斯与诺齐克辩论

社会公正与平等罗尔斯与诺齐克辩论在现代社会哲学中,关于社会公正和分配正义的讨论占据了重要的地位。

两位关键思想家的理论贡献为这一领域奠定了基础,他们分别是约翰·罗尔斯和罗伯特·诺齐克。

罗尔斯的《正义论》提出了社会公正的原则,而诺齐克的《无政府状态,乌托邦和国家》则对罗尔斯的理论进行了强烈反驳和批评。

两者在分配公正、个人权利、自由与平等之间的辩论,深刻影响了后续关于社会公正的讨论。

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原则概述约翰·罗尔斯在其著作《正义论》中提出了“公平的作为理想”这一概念。

他主张,正义是一项社会制度的首要标准,而这一标准应基于两个核心原则:第一,人人享有完全自由的基本权利;第二,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惠及最不利者。

第一个原则:自由原则罗尔斯认为,每个人都应当拥有平等的基本自由权利,包括言论、信仰、参与政治等。

这些自由不仅是保护个体权利的重要手段,也是实现广泛参与和社会互动的基础。

对于任何社会制度来说,尊重个体自由是立足点。

第二个原则:差异原则根据罗尔斯的差异原则,不平等是可以接受的,前提是它能使最不利者受益。

这一原则挑战了传统经济学中追求效率与最大化利益的观点,即是在保证每个人尽可能获得最大利益的情况下,合理地允许一定程度的不平等存在。

社会契约与无知之幕罗尔斯运用“无知之幕”的概念来阐释如何达成公平标准。

在设想中,每个人在选择社会制度时都不知道自己将位于何种社会地位或经济状况。

这种无知使得人们在制定规则时更加公正,因为每个人都期望保护自身权益,因此会倾向于选择有利于最不利者的规则。

正义与道德罗尔斯认为,正义不仅是法律的问题,也涉及到道德层面的考虑。

一个公正的社会应该提供福祉、机会,并重视每个人的人格尊严。

他强调,尽管个体之间存在差异,但每个生命都具备内在的价值,不容剥夺。

诺齐克的反驳自由主义立场相比之下,诺齐克则主张一种极端形式的自由主义,他在《无政府状态,乌托邦和国家》中批判了罗尔斯所提倡的对财富进行再分配。

“合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罗尔斯的正义原则述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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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想 得到 较多 的利益 达到 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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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 国当代 著名学 者约 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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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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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正义?

什么是正义?正义是一个复杂而广泛的概念,涉及道德、伦理、法律和社会价值观等方面。

它通常被定义为对公正、公平和道德原则的尊重和实施。

下面是一个详细、准确、有条理和易于理解的回答,帮助你思考正义的含义。

1. 正义的基本原则:正义的核心是对每个人都公平对待的原则。

这意味着每个人都应该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并且不受到不公正的对待或歧视。

2. 公正和公平:正义要求公正和公平的分配资源和机会。

这意味着每个人都应该有平等的机会去追求幸福和成功,而不受到种族、性别、宗教或社会地位等因素的限制。

3. 遵守法律:正义与法律密切相关。

法律是社会公认的规则和准则,旨在确保公正和公平的行为。

正义要求人们遵守法律并接受法律的制裁,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4. 社会正义:正义不仅仅是个体层面的,也涉及到整个社会的公正。

社会正义关注的是社会资源和机会的公平分配,以确保弱势群体的权益得到保护和提升。

这可以通过改善教育、医疗和社会福利等方面来实现。

5. 道德原则:正义与道德原则密切相关。

道德原则涉及对他人的尊重、诚实、诚信和同情心等价值观。

正义要求人们遵循这些道德原则,以确保对他人的公正对待。

6. 解决冲突:正义还涉及解决冲突和争议的过程。

这包括公正的法律程序、公开的辩论和透明的决策。

正义要求决策过程中的公正和透明,以确保每个人的权益得到平等对待。

总之,正义是一种关注公正、公平和道德原则的价值观。

它要求每个人都受到平等对待,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

正义与法律、道德和社会价值观紧密相连,旨在维护社会的公正和秩序。

罗尔斯《正义论》中两个正义原则及其指导意义

罗尔斯《正义论》中两个正义原则及其指导意义约翰·罗尔斯是20世纪西方哲学界最重要的政治哲学家之一,他的代表作《正义论》对于如何从公正的角度评价社会制度、政策和规则,提出了一个有力的框架。

罗尔斯提出了两个正义原则,分别是自由原则和差别原则。

本篇文章将详细讲解这两个正义原则及其指导意义。

一、自由原则自由原则表明,每个人都应该拥有基本的自由权利。

这些权利包括言论自由、信仰自由、结社自由、移动自由和个人隐私权等。

这些权利是个人和社会的基本需求,因为只有在拥有自由的情况下,个人才能够开展自己的生活和事业,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

自由原则的指导意义是相对简单的,即对于社会制度、政策和规则的评价应该基于它是否保护了每个人的自由权利。

社会应该为每个人提供平等的自由机会,使得每个人都有平等的权利去追求自己的利益和幸福。

二、差别原则差别原则表明,在保护自由权利的前提下,社会应该关注那些最不幸福的人,并确保社会资源的分配是有利于提高他们的福利水平。

这种分配必须是公正的,因为社会福利是由所有人共同创造的。

差别原则的指导意义是较为复杂的。

首先,它要求我们不仅关注经济利益的分配,还要注意其他方面,如权力和教育机会的分配。

其次,它要求我们考虑到社会的整体福利,而不是个人的福利,因为社会是由大家一起构成的。

最后,它还要求我们对于社会福利的不平等分配是否合理进行判断。

总体来说,差别原则是一个非常重要且富有启示性的原则。

它正在推动我们更关注社会福利的不平等分配,并迫使我们去思考如何实现更加公正的社会分配。

总结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提供了一个理论框架,帮助人们从公正的角度评价社会制度、政策和规则。

自由原则要求保护每个人的自由权利,而差别原则要求社会关注最不幸福的人,并确保社会资源的公正分配。

这两个原则一起构成了一个公正的社会所应该遵循的核心标准。

法理学3正义

•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尼各马可伦理学》
1.法律要求或法治要求旳应该旳行为是能够行为旳准 则;
2.类似情况类似处理旳准则; 3.法无明文要求不为罪旳准则; 4.要求自然正义观旳准则。
程序正义论:
• 这种学说以为,程序正义是法律所固有旳,检验 司法活动公正是否旳原则。它支配着审判旳全过 程。
• 较之形式正义论,程序正义论愈加强调司法过程 旳正义问题,而且它基本上是与实体正义论相相 应旳,而不是与详细正义论相相应旳。所以,程 序正义论也还有一定旳独立地位。
赫拉克里特
• 以为世间万物变动不居 ,人旳正当行为也是没 有明确原则旳,法只能 是权力旳象征,无所谓 正义是否。
• 人不能两次踏入同一条 河流。(人一次也不能 踏入同一条河流)
2、根据正义旳起源不同可分为 神学正义论 理性正义论 规范正义论
神学正义论:
强调正义旳原则是超经验、超历史旳永恒旳 完美旳上帝旳意志。
• 在英文中,justice一词,具有正义、正当、公平 、公正等意思。
• 在经验上人们可能很轻易体会到什么是公正, 什么是不公正。但是,就像我们每天在时间中 生活却难以给时间下定义一样,我们虽能在经 验上说出正义不正义、公道不公道,却难以给 正义(公道、公正)下一种大家都能接受旳定 义。所以,在中外学术著作中,正义才有那么
• 代表人物是戈尔丁。
二、中国正义学说旳演变
• 从根源上讲,中国老式法旳正义价值与西方老
式旳法旳正义旳价值并无两样,它都是人类社会 发展到一定时期旳产物。 • 中国老式法旳正义价值能够古体“法”字进行过 分析。在探寻旳历史进程中,人类最终需要以自 己旳认识来判明事理旳公正是否,于是“什么是 公正”,就是法不得不回答旳问题。
• 上述老式埋下了悠远旳文化基因,致使长久以来 我国占主导地位旳观点以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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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正义的两个基本原则•相关推荐分配正义的两个基本原则世界是差异性与同一性的统一,人及其分配正义也是如此。

历史上出现的各种分配正义原则,大都可以归约为差异性正义与同一性正义这两大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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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是差异性与同一性的统一,人及其分配正义也是如此。

历史上出现的各种分配正义原则,大都可以归约为差异性正义与同一性正义这两大基本原则。

差异性与同一性是相互依存、交互竞长、相互规约地存在和发展的,相应地,差异性正义原则与同一性正义原则之间也存在着相互依存、交互竞秀、互相制约的张力关系。

正是两种正义原则之间的张力,成为推动人类文明不断发展进步的“内在”动力。

一、差异性原则与同一性原则的提出所谓差异性原则或差异性分配正义原则,关注的是不同的人因某些被认可的差异而得到不同的对待;所谓同一性原则或同一性分配正义原则,则关注人们因某些被认可的同一而得到相同的对待。

尽管差异性原则与同一性原则的差异很大,前者据于人及其活动的差异性,后者据于人及其活动的同一性,但是作为分配正义的两大基本原则,二者又是相互渗透、相互依存的。

所以,当我们进行某种差等对待时,其实内含着对某些同一的认同,而当我们进行某种同等对待时,又不得不关注甚至尊重某些差异的实存。

差异性原则与同一性原则的划分,是基于人是差异性与同一性之现实的自觉的统一体。

差异性与同一性的并存是世界与人的存在状态,对这种存在状态的认识与觉解,必然会影响人与人之间各种关系(包括分配关系)的调节。

反过来,作为合理调节人际利益分配关系的分配正义,必然要深入反映人的这种现实存在状态,即分配合理性的生成与实现既要体现差异性(原则),又要体现同一性(原则)。

历史地看,人们对分配正义的认识大都涉及差异性原则与同一性原则,只是尚未清晰地认识到:这两个原则是分配正义的基本原则,二者相互依存、相互限制,对各种社会分配现象发挥着内在的不同支配作用。

但是,囿于不同的历史环境、制度体系、社会发展进程和思想观念形态,这两个原则能否合理地贯彻到分配过程之中以实现公平正义,便呈现出鲜明的时代性特征。

人及其活动的差异性与同一性,是正义理论无法回避的两个重要方面。

综观人类思想史中的各种正义理论,大都可以从差异性正义原则与同一性正义原则两个方面进行归纳和理解。

当代英国哲学家布莱恩·巴里认为,诸正义理论可以归结为两种最主要的正义理论,一是作为互利的正义,二是作为公平的正义。

前者以利己作为行为正当的动机,结果是按商谈实力分配;后者以遵守原则为行为正当的动机,结果是均等分配。

若以差异性和同一性原则来分析之,“作为互利的正义”虽涉及两原则,但更多地是指向差异性正义原则;“作为公平的正义”也涉及两原则,但更多地是指向同一性正义原则。

所谓互利,是强调效益和个人利益的重要性,它必然关注个体之间的差异。

同时,由于利益的获求是相互支持的,这又要以某种同一作为合作基础。

所谓公平,本身就直接建立在人的类同一性基础之上,它又派生出对待标准的同一性、实现过程的对等性等原则,而对这些原则的遵从,既可能造成结果的平等也可能造成结果的差等。

将正义进行“互利的”与“公平的”两种划分,其中更大的问题在于划分标准的不统一,这势必造成内容交叉。

因为互利可以有公平的互利与不公平的互利,公平也可以有互利的公平与不互利的公平。

罗尔斯与诺齐克关于正义理论的争论,其实质也大致可归结为偏重于同一性正义与偏重于差异性正义之间的较量。

罗尔斯从“作为公平的正义”出发,认为那种使社会中最穷者的福利最大化收入的财富分配才是正义的。

诺齐克则立足于极端自由主义立场,举起“持有正义”的大旗直接对抗罗尔斯的分配正义论,认为任何分配正义都是持有正义,持有只要求合理而不要求平等。

虽然罗尔斯与诺齐克都持自由主义立场,但他们的分配正义理论的差异是鲜明的:罗尔斯关注到了人的差异性,但更倾向于强调人的同一性在正义考量中的地位,强调基本资源分配应当平等;诺齐克也体察到了人的同一性,却更倾向于强调人的差异性在正义考量中的地位,强调只要根据正当的获取原则而获得的结果,无论差异多大,政府都没有资格来“随意”抹平。

学界一般认为,罗尔斯与诺齐克的较量是平等与自由的较量,但我们认为,用差异性原则与同一性原则的较量来概括则更为贴切。

平等与同一性原则的对应性是显而易见的。

平等就是基于人之类同一性的存在以及人们对这种存在的认知与践行。

在某种意义上说,人类文明进步的历史,就是人类平等不断生成与发展的历史,而人类平等生成与发展的历史,也就是人类类同一性不断显现、不断认同和不断扩展的历史。

自由与差异性原则的对应性虽不如平等与同一性原则的对应性那样明显,但其内在联系也非常紧密:第一,自由内含着活动主体的差异性前提。

每个自由活动主体是独特的个体,是与他人有差异的个体。

第二,认同自由意志也必然要认同差异意愿。

自由是个体的自由,个体意味着具有区别于他人的意志,对个体意志自由的认同就意味着对个体区别于他人的差异意愿的认同。

第三,认同自由表现,就必须认同差异结果。

由于各种差异的先在,主体的自由可使这些差异不断衍化发展,继而生成差异结果。

在这里,自由已成为主体差异得以不断显现扩展的必要条件。

但是,作为对活动结果差异的恰当调适,分配正义所关注的主要是人们的分配结果——是平等或不平等,而非自由本身,因此自由不能直接构成分配结果的一个方面——差等。

如果没有先在差异,自由本身不可能直接导致分配结果的差异,而能导致结果差异的只能是人及其活动的差异,自由不过是实现这种先在差异向分配结果差异转导的条件。

因此,在分配正义中,自由根本不具备与平等直接对抗的“资格”,二者不在同一层面。

相反,正如能与同一对抗的只能是差异一样,能与平等对抗的只有差等。

平等的前提也许是强制,差等的前提也许是自由,但平等与差等的对立无法直接转化为平等与差等的前提——自由的对立,正如差等与平等的对立不能直接转化为差等与平等的前提——强制的对立一样。

分配的平等或差等,必然涉及人及其活动差异的合理性存在问题。

在某种意义上,分配的结果差异往往是主体天赋差异与努力程度差异的对象化。

个体努力应当与分配结果相对应,这争议不大。

可是,人的天赋差异是否应当与其分配结果对应?在多大程度的对应才是合理的?这却值得深究。

罗尔斯对天赋资质的规定,既包括个人的天生才智及能力,也包括影响天赋资质发展的家庭教育环境等。

他认为,人的天赋资质应当是社会的,因此按个人天赋来分配是自然的、偶然的、不平等的,国家和社会应在分配中发挥更重要的作用。

针对罗尔斯的观点,诺齐克则坚持认为国家和社会的主要任务在于保证个体能力的自由发挥,而不是关注这种自由发挥结果的差异有多大。

在我们看来,二者都存在问题。

罗尔斯的失误在于,为了平等而在一定程度上过度消弭个体差异,进而将个体与社会共同拥有的天赋说成本质上是属于社会的,这显然是一种偏于平等愿望的理论设计。

另外,即使天赋应归于社会,天赋造成的财富差异由社会来统一分配,那也不一定就得平等分配。

而诺齐克的失误在于,为了放任自由而将人的差异合理性任意放大,既无视各种不当的先在差异对人的持有与转让行为的影响,又将作为个体与社会共同生成的资质,看作本质上只是个体化的。

其实,无论是持有的正义还是转让的正义都必须在社会环境中完成,离开社会合作的支持,人们既无法合理地持有,也无法合理地转让。

我们认为,人是差异性与同一性的统一体,人的差异性与同一性都应在分配正义中得到合理体现;同时,对人的差异性或同一性的强调都要基于一定条件,且要随着条件的变化而变化。

所以,现实的正义并不是只讲平等或只讲差等,并不是平等永恒地优先或自由永恒地优先,一个社会某个时期应实行公平的正义还是自由的正义,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脱离现实条件抽象地强调某一原则优先,必将失去其规导现实的合理基础。

对于各种社会正义的分析,弗兰克纳认为:“不同的思想家已经提出的一些标准是:(1)正义是根据人们的德行和价值来对待他们;(2)在公平地分配善恶的意义上,把人们作为相同者来对待(也许要排除惩罚的情况);(3)根据人们的需要、能力或两者的结合来对待他们。

”④从差异性与同一性正义原则的角度,我们完全可对弗兰克纳的分析作如下总结:第一个、第三个标准主要体现差异性正义原则;第二个标准主要体现同一性正义原则。

费因伯格则将社会正义归结为五种准则:(1)完全平等原则;(2)需要原则;(3)德才和成绩原则;(4)贡献原则;(5)努力原则。

在差异性与同一性正义原则的视域中,这五个原则也可作如下归纳:第一个准则基于同一性原则;第二个准则是两个原则的混用;第三、第四、第五个准则主要体现差异性原则。

人的长期的差异性与同一性的现实表现,促使人们形成相应的“求异”或“求同”的心理意识,继而形成一种根据同一性或差异性标准来合理分配社会资源的心理倾向。

于是,人的差异性与同一性的现实表现便可能归化于主体的这种正义价值追求之中,即差异性正义原则与同一性正义原则及其关系,可通过不同情境下人们的差异性或同一性表现而实现出来:一般而言,当人的同一性得到社会普遍强调和张扬时,人们便会产生出一种趋向于认同同一性正义原则的力量,而当这种同一性被过分地强调和张扬时,又会促使同一性正义向其反面——差异性正义的方向发展;同样的,当人的差异性得到社会普遍强调和张扬时,人们会产生出一种趋向于认同差异性正义的力量,到了这种差异性被极度强调和张扬时,又会促使差异性正义向其反面——同一性正义的方向发展。

由于人是差异性与同一性的现实统一,因此,这两种趋势、两种力量都是社会所需要的,它们促使两种正义原则在不同历史发展过程中表现出相互竞争又相互协同、相互规约又相互促进的关系。

在什么样的分配才是正义的问题上,人们之所以给出两种不同的、甚至在某些方面是完全对立的回答,如“不平等的分配是现实的,但它不是正义的;平等的分配是正义的,但它是不可能的”,这既与表达者钟情于其中的一种原则有关,又与“两种含义不同的‘正义的’概念”的相互纠缠有关。

究其根本,是差异性原则与同一性原则本身在正义分配过程中存在着内在矛盾。

其实,不平等的分配不一定是不正义的,而平等的分配也不一定是正义的,关键在于合理把握这种平等与不平等的范围和程度,这既离不开一定历史条件下差异性正义原则与同一性正义原则的内在作用机制,也离不开当时人们的文化观念与价值期待心理。

二、两种正义原则的自然—文化生成机理差异性与同一性是世界存在的两种状态属性。

存在物特别是生物不仅表现差异性与同一性,而且为差异性表现原则与同一性表现原则所支配。

只是到了人类社会,这两种表现原则才涉及其合理与否,才上升到正义的高度。

由于人类历史既是自然发展的历史也是社会文化发展的历史,因此,差异性正义原则与同一性正义原则的生成,也就必然是自然发展原则与社会文化发展原则共同作用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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