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市住建委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和监理管理人员到岗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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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工作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工作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7.12.11•【文号】建质〔2017〕242号•【施行日期】2017.12.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工作的通知建质〔2017〕242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进一步规范工程参建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强化施工过程质量控制,保证工程实体质量,全面提升工程质量水平,现就开展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指导思想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要求,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方针,严格执行工程质量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以施工现场为中心,以质量行为标准化和工程实体质量控制标准化为重点,建立企业和工程项目自我约束、自我完善、持续改进的质量管理工作机制,严格落实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质量责任,全面提升工程质量水平。

二、工作目标建立健全企业日常质量管理、施工项目质量管理、工程实体质量控制、工序质量过程控制等管理制度、工作标准和操作规程,建立工程质量管理长效机制,实现质量行为规范化和工程实体质量控制程序化,促进工程质量均衡发展,有效提高工程质量整体水平。

力争到2020年底,全面推行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

三、主要内容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从工程开工到竣工验收备案的全过程,对工程参建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控制实行的规范化管理活动。

其核心内容是质量行为标准化和工程实体质量控制标准化。

(一)质量行为标准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管理规范》(GB 50216)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按照“体系健全、制度完备、责任明确”的要求,对企业和现场项目管理机构应承担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等方面做出相应规定,主要包括人员管理、技术管理、材料管理、分包管理、施工管理、资料管理和验收管理等。

关于印发《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建质[2008]75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现将《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〇八年四月十八日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从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中,从事可能对本人、他人及周围设备设施的安全造成重大危害作业的人员。

第三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包括:(一)建筑电工;(二)建筑架子工;(三)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四)建筑起重机械司机;(五)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六)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七)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种作业。

第四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考核第六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考核发证机构(以下简称“考核发证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办公场所公布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申请条件、申请程序、工作时限、收费依据和标准等事项。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考核前在机关网站或新闻媒体上公布考核科目、考核地点、考核时间和监督电话等事项。

第八条申请从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年满18周岁且符合相关工种规定的年龄要求;(二)经医院体检合格且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三)初中及以上学历;(四)符合相应特种作业需要的其他条件。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工程监理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工程监理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工程监理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8.02.01•【字号】黑建规范〔2018〕1号•【施行日期】2018.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设工程合同正文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工程监理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黑建规范〔2018〕1号各市(地)住建局(建委),省农垦、森工总局住建局,各有关企业:为进一步规范工程监理市场行为,提高监理从业人员素质,更好的发挥工程监理作用,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现将加强工程监理工作意见通知如下:一、加强工程监理招投标管理(一)工程监理招标。

加强国有投资工程的招投标监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和国家融资的工程项目,应通过公开招标择优选择监理单位。

非国有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监理业务可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发包方式。

直接发包的,建设单位应选择具备相应资质及人员条件的监理企业,并到项目所在地招投标监管部门办理直接发包备案手续。

(二)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

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的数量和专业应根据工程监理的任务范围、内容、工作期限以及工程类别、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工程环境等因素综合考虑,应符合《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阶段项目监理机构人员数量最低配备标准》(见附件),且满足监理合同对监理工作深度及监理目标控制要求。

监理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2个工程监理企业,但可在聘用单位不同项目兼职,项目总监可在聘用单位所承担的同一城市且不超过3项的监理工程项目兼职,同时应增配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不能兼职;其他人员可在聘用单位所承担的同一城市且不超过2项的监理工程项目兼职。

外省监理单位在我省从事监理工作,其人员配备应符合《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阶段项目监理机构人员数量最低配备标准》。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培育新时代建筑企业自有工人队伍进一步强化施工现场从业人员管理的通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培育新时代建筑企业自有工人队伍进一步强化施工现场从业人员管理的通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培育新时代建筑企业自有工人队伍进一步强化施工现场从业人员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9.20•【字号】渝建〔2022〕29号•【施行日期】2022.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培育新时代建筑企业自有工人队伍进一步强化施工现场从业人员管理的通知渝建〔2022〕29号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经开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重庆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重庆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从业人员配备标准》DBJ50/T-157-2022(以下简称《从业人员配备标准》)已发布,并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结合市住房城乡建委等7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培育新时代建筑企业自有工人队伍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建〔2022〕21号,以下简称《试点方案》)要求,为保障工程质量安全,规范建筑市场行为,提升从业人员素质,打造一支秉承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的新时代建筑企业自有工人队伍,现就进一步强化我市施工现场从业人员管理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压实参建各方主体责任建设单位作为工程建设活动的总牵头单位,是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要认真落实质量安全首要责任,切实按照《从业人员配备标准》组建项目质量安全管理机构,配齐相关专业人员,并明确人员工作职责和质量安全责任,积极支持并大力推进企业自有工人施工方式,对试点项目(主城都市区政府投资或主导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及全市技术复杂项目)实行优质优价奖励办法,对技术复杂项目要按规定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

不具备项目管理能力的建设单位,应委托专业项目管理公司组建项目管理机构,现场人员配备必须满足《从业人员配备标准》要求。

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企业作为用工主体,对所承建工程的质量、安全生产和工人工资支付等负总责,要切实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按照《从业人员配备标准》组建项目管理机构,大力培育企业自有工人和高技能人才,积极推进自有工人或自有专业作业企业施工,做好自有工人技能培训以及人员变更登记等相关工作,及时将施工现场自有工人配备情况上传至“重庆市实名制管理平台”。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部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加强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部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加强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部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加强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5.03.20•【文号】建建字第177号•【施行日期】1995.03.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部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加强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1995年3月20日建建字第177号文发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国务院有关部门(总公司),总后营房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了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企业管理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去年全国建筑业工作会议上提出的“三治一求”工作方针,引导广大建筑施工企业适应市场经济,通过强化内部管理,提高企业整体素质和企业经济效益,现将《建设部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加强管理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建设部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加强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改革开放以来,建筑施工企业率先进入市场,国家对国有企业先后进行了扩大企业经营自主权,第一、二轮承包经营责任制及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几个阶段的改革。

建筑施工企业以适应市场为中心,推行以项目经理负责制和项目成本核算制为核心的企业生产方式的改革,进行一业为主,多种经营的企业经营结构的调整,企业内部划小核算单位,实行多种形式的经济责任制。

这些改革措施,增强了企业活力,涌现出一批管理水平高、整体素质好的先进企业。

但是,从总体上看,建筑施工企业经营机制不活,特别是管理工作薄弱,管理漏洞增多,管理水平不高的问题相当突出。

主要表现在:一是思想重视不够,抓管理的意识淡薄。

在实际工作中强调客观困难多,正视管理问题少;报怨市场不规范的意见多,放在内部管理的精力少;抓管理的表面文章做得多,实际落实的办法少。

没有正确处理好主观与客观、内部与外部、管理与发展的关系,没有把管理放在突出的位置来抓,失去了加快发展的机遇。

二是以“包”代管,以“奖”代管倾向严重。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08.04.18•【文号】建质[2008]75号•【施行日期】2008.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建质[2008]75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现将《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〇八年四月十八日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从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中,从事可能对本人、他人及周围设备设施的安全造成重大危害作业的人员。

第三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包括:(一)建筑电工;(二)建筑架子工;(三)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四)建筑起重机械司机;(五)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六)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七)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种作业。

第四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考核第六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考核发证机构(以下简称“考核发证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陕西省监理工程师管理工作的通知-陕建发[2011]124号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陕西省监理工程师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陕西省监理工程师管理工作的通知(陕建发[2011]124号)各设区市建设规划局(建委、建设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为认真贯彻落实《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加强建设监理队伍建设,规范监理从业人员准入,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加强对我省监理工程师的管理,现就陕西省监理工程师资格培训考试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陕西省监理工程师资格是指参加全省监理工程师资格培训考试合格,经省住建厅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后,颁发的陕西省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企业申请丙级、乙级资质,陕西省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与全国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具有相同资格。

二、执业范围:本省范围内,可承担以下工程范围的项目总监或专业监理工程师。

房屋建筑工程:一般公用建筑,28层以下、跨度36米以下、单项工程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下;住宅工程,单项工程28层以下、建筑面积12万平方米以下;其他专业的执业范围同乙级监理资质的执业范围。

三、报考条件:在监理企业工作满三年的工程技术人员,年龄不超过65周岁,中专以上学历,榆林、延安、商洛、汉中、安康五市区监理企业取得助理工程师或相当于助理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西安、咸阳、宝鸡、渭南、杨棱、铜川六市区监理企业取得工程师或相当于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

四、资格认证:由培训领导小组依据考试情况确定分数线,考试合格者,颁发陕西省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及执业印章,以弥补目前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不能满足我省工程监理的现状。

建筑〔2012〕141号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配置管理的通知


企业可到天津建设教育培训中心报名参加培训。报名地址:东丽区空港物流二桥北侧华明镇;
报名电话:022-84847123。
特此通知
附件:1、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配置规定
2、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配置标准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附件1
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配置规定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秩序,提高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水 平,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根据《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四、正副项目经理应为注册建造师(含临时建造师),正项目经理 的建造师专业、等级与建设工程项目匹配,具备5年以上施工现场管理 工作经历;副项目经理的建造师专业与建设工程项目匹配。技术负责人 具有工程技术类高级职称,具备10年以上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经历。施工 员等九类人员应经培训合格并取得岗位证书。
五、同一工程项目中,正项目经理可兼任施工管理负责人,不得兼 任其他管理岗位。副项目经理不得代行正项目经理岗位职责,可兼任各 专业管理岗位。项目负责人、施工管理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由企业任命 并出具任命书。在职人员应由聘用单位为其缴纳养老保险,退休返聘人 员须持有退休证,并签订返聘合同。
工业、
民用与
1 公共建
筑工
程,按 建筑面
10万㎡ 以上
16
1
2
1 13331
积划
分)
城市道 路工程
3万㎡ 以下
8
1
1
1 11111
(包括 城市道
3—— 10万㎡
12
1
1
1 12221
路、桥
梁、隧
道、公
2 共广场
等工
程,按 路面、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4.10.24•【文号】建质[2014]153号•【施行日期】2014.10.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的通知建质[2014]153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规范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监督行为,我部制定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4年10月24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规范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监督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施工安全监督,是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人员(以下简称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情况实施抽查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将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委托所属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四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建设,建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考核制度。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非注册监理人员管理工作的通知-吉建消〔2020〕9号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非注册监理人员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非注册监理人员管理工作的通知吉建消〔2020〕9号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长春新区城乡建设委员会,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为加强我省工程监理行业管理,明确非注册监理人员上岗执业要求,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清理和取消职业资格许可认定要求,我厅2015年下发《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取消省级监理人员岗位证书的通知》(吉建质〔2015〕9号),取消了省级监理人员岗位证书,不再以任何形式组织岗位考核及发证,原有省级监理人员岗位证书作废,各地在工程项目招投标和施工现场检查中不得要求监理企业提供省级监理人员岗位证书。

二、项目监理机构人员资格条件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有关规定执行。

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2年及以上工程实践经验并经监理业务培训的人员,即可担任监理工程师;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并经过监理业务培训的人员,即可担任监理员。

三、工程监理企业通过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录入监理人员职称、学历、培训等信息,作出真实性承诺,平台自动审核入库。

对违反承诺,录入虚假信息的企业和个人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四、各级主管部门监管人员在施工现场检查中,应通过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核对项目监理机构人员是否具有相应资格及是否在岗履职。

五、按照国家和我省关于政府与协会脱钩的要求,我厅不再委托吉林省建设监理协会开展相关管理工作。

六、各级政府部门、各有关协会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监理企业、监理人员收取与资质、从业资格相关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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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建委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和监理管理人员到岗管理的通知
宜市住建[2010]29号
各县市区住建局、开发区规建局、葛洲坝城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和监理企业的投标承诺及合同履约行为,引导施工、监理企业及管理人员树立诚信竞争、忠实履约的意识,大力整治项目经理及总监理工程师等擅自更换、只签约不履约的失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规定,现就加强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监理单位的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等关键岗位负责人到岗履职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工程项目施工、监理企业管理人员资格审查
本通知所称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监理企业项目管理人员,是指根据工程规模和特点,施工企业在工程项目配备的满足工程管理需要,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项目经理和相应职称的工程技术负责人及有相应上岗资格的施工、质量、安全、造价管理人员等;监理企业在工程项目配备的具有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和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见附件一)。

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投标企业及人员必须是在市建筑业协会备案的企业和人员,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督机构在招标文件备案时应严格审查此内容。

投标企业投标文件中拟派驻的现场管理人员必须是本企业在市建筑业协会备案的人员,否则符合性评审不予通过。

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督机构负责建立中标企业派驻项目管理人员信息库,供窗口办理施工许可和质量、安全、市场管理机构进行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实际到岗履职核查时使用。

施工、监理单位应在施工现场提供本年度施工、监理企业备案证复印件、施工和监理发包备案通知书复印件、派驻项目施工和监理管理人员的任命文件等资料备查。

二、严格项目施工、监理单位管理人员更换审批备案
发包备案通知书中确定的派驻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除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随意更换:
(一)因病故或重病、重伤(持有县级以上医院证明)两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二)退休、主动辞职或调离原工作单位的;
(三)因管理原因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无能力履行合同的责任和义务,造成严重后果,认为不称职需要更换的;
(四)因违法被责令停止执业的,因犯罪被羁押或判刑的。

(五)中标三个月以后才开工,人员发生变动的。

符合上述情况的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以及其它项目管理人员需要更换的,拟派人员资格条件应不低于原管理人员,并且是本企业在市建筑业协会备案的人员。

更换前由申请方填报《工程项目管理人员更换审批备案表》(见附件二),经业主同意后,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人员变更备案,在办理变更备案之前,原管理人员不得擅自离岗。

因不良行为而更换的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其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

三、严格项目施工、监理单位管理人员履职考核
建设单位可结合工程管理实际需要,对项目施工、监理企业有关人员的到岗履职量化考核指标,并建立严格考勤制度,对达不到履职量化考核指标和擅自更换管理人员的违约行为可在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

未涉及到质量管理、施工安全等关键环节的,确因工作需要和特殊情况暂时离岗的,必须履行离岗审批备案手续后方可离岗(见附件三)。

暂离岗位2天以内的,经书面申请建设单位批准同意;离岗2天以上的,经书面申请建设单位批准同意后,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质量、安全、市场管理机构在日常管理中发现施工、监理企业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未履行离岗审批备案手续的,当场下达人员不到岗确认书(见附件四):
1、发生一次及以上不能到岗参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各项专项检查活动的;
2、发生两次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质量、安全、市场管理机构组织不定期巡查时,接到通知后一小时内不能到岗的;
3、发生一次及以上不能到岗参加重要的隐蔽验收、结构验收和竣工验收的;
4、技术文件需本人签字盖章,存在代签现象的。

四、加强项目施工、监理管理人员到岗履职的监督管理
建设单位发现项目施工、监理管理人员不到岗或擅自更换的,除依据合同约定扣罚违约金外还应督促改正,拒不整改的,及时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监理单位发现施工管理人员不到岗或擅自更换,技术管理人员在重要施工资料上代签字的,应督促改正,拒不整改的,不得同意下道工序施工,并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项目施工、监理管理人员到岗履职的监督管理,定期开展专项检查。

建筑市场管理机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加强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身份核查,发现投标承诺的施工、监理管理人员不到岗或擅自更换的,不认真履行职责的,下达责令限期整改书,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立案查处。

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业,列入重点监控对象并作为年度评价的重要依据,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取消在宜备案资格。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六日宜市住建[2010]29号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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