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可诉性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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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概述

法的概述

法的概述
1.法的概念:法是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2.法的本质表现为国家性,反映为阶级性(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是人民性和阶级性的统一)并最终反映为物质制约性。

3.法是由特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4.法是统治阶级整体意志的体现。

5.法的特征:
(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一种社会规范;
(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
(3)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社会规范,具有国家强制性;
(4)法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
(5)法是具有严格、明确的程序的社会规范;
(6)法是具有可诉性的社会规范。

6.法与其他社会规范相比,最显著的特征是国家强制性。

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及答案

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及答案

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一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本部分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马克思曾说:“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那是法学家的幻想。

相反,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

法律应该是社会共同的,由一定的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需要的表现,而不是单个人的恣意横行。

”根据这段话所表达的马克思主义法学原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强调法律以社会为基础,这是马克思主义法学与其他派别法学的根本区别B.法律在本质上是社会共同体意志的体现C.在任何社会,利益需要实际上都是法律内容的决定性因素D.特定时空下的特定国家的法律都是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2.我国《宪法》第26条第1款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该条文体现了国家政策,是典型的法律规则B.该条文既是法律原则,也体现了国家政策的要求C.该条文是授权性规则,规定了国家机关的职权D.该条文没有直接规定法律后果,但仍符合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3.关于法律概念、法律原则、法律规则的理解和表述,下列哪一选项不能成立?A.法律规则并不都由法律条文来表述,并非所有的法律条文都规定法律规则B.法律原则最大程度地实现法律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C.法律概念是解决法律问题的重要工具,但是法律概念不能单独适用D.法律原则可以克服法律规则的僵硬性缺陷,弥补法律漏洞4.关于法律与人权关系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人权的法律化表明人权只能是一种实有权利B.保障人权是法治的核心内容之一C.人权可以作为判断法律善恶的标准D.法律可以保障人权的实现,但是法律并不能根除侵犯人权的现象5.2005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妇女权益保障法》进行了修正,增加了“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的规定,但没有对“性骚扰”予以具体界定。

2007年4月,某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规定“禁止以语言、文字、电子信息、肢体等形式对妇女实行骚扰”。

法律的可诉性_现代法治国家中法律的特征之一

法律的可诉性_现代法治国家中法律的特征之一

法律的可诉性_现代法治国家中法律的特征之一一、单项选择题(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最符合题意)1、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下列不属于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方面内容的是()A.依法界定和规范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B.合理划分和依法规范各级行政机关的职能和权限C.完善依法行政的财政人事保障机制D.改革行政管理方式,推进政府信息公开2、依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高制度建设质量不要求做到( ) A.提出法律议案和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行政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等制度建设,重在提高质量,内容要具体.明确,具有可操作性,能够切实解决问题;内在逻辑要严密,语言要规范.简洁.准确。

B.按照条件成熟.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科学合理制定政府立法工作计划C.改进政府立法工作方法,扩大政府立法工作的公众参与程度D.积极探索对政府立法项目尤其是经济立法项目的成本效益分析制度3、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法律议案和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行政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等制度建设,重在提高( )。

A.质量B.数量C.总量D.积累量4、下面选项中不属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目标的是()A.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政府各部门之间的职能和权限比较明确B.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基本形成。

C.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基本建立。

D.政府各职能明确分工,互不干涉,各自执法。

5、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下面选项不属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的是()A.党的十六大把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之一,并明确提出“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推进依法行政”B.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以及依法治国的客观要求相比,依法行政还存在不少差距C.行政决策程序和机制不够完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时有发生,人民群众反映比较强烈D.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制约机制相对健全,一些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得到及时.有效的制止或者纠正,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得到及时救济6、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指导思想不是()A.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执政为民,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B.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管理效能,降低管理成本,创新管理方式C.增强管理透明度,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D.以创造一个完善的法制环境为指导思想7、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不包括( )A.合法行政B.合理行政C.程序合法D.高效便民8、认真贯彻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工作。

法学基础理论

法学基础理论

法学基础理论1. 法的定义答:广义法律,指法的整体,包括国家制定的宪法、法律、法规、条例、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即国家具有法律效力的一切规范性文件的总和;狭义法律,特指最高国家立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2. 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答:1法律是一种国家意志2表现为法律的国家意志实际上是统治阶级的意志3统治阶级的意志不是凭空产生的,而是根源于现实的经济关系3. 法的特征规范性国家意志性普遍性强制性程序性可诉性4. 法的作用答: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法的局限性5. 法律规则法律规则的含义逻辑结构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的区别法律规则的分类答:一法律规则就是法律的基本要素之一,是法律中赋予一种事实状态以明确法律效果的一般性规定;二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1假定2处理3后果三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的区别:法律条文只是法律规则的表述形式,而不是法律规则的同义语;通常情况下,一条规则的全部要素是通过数个条文加以表述的,有时,其中的一个要素如假定也可能分别见诸于不同的条文,而且,规则的诸要素分散于不同的法律文件之中,甚至跨越两个以上的法律部门的现象,也是存在的;四法律规则的分类:1权利规则、义务规则和复合规则;2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3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4调整性规则和构成性规则;6. 权利与义务权利、义务的含义、分类及相互关系1、答:一权利:权利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二义务是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体以相对受动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三分类:1应有权利和义务、习惯权利和义务、法定权利和义务、现实权利和义务2基本权利和义务与普通权利和义务3一般权利和义务与特殊权利和义务4第一性权利和义务与第二性权利和义务5行动权利和消极义务与接受权利和积极义务6个体权利和义务、集体权利和义务、国家权利和义务、人类权利和义务四相互关系:结构上的相关关系,数量上的等值关系,功能上的互补关系,价值意义上的主次关系;7. 法的渊源的概念法的渊源指法的各种具体表现形式,主要是由不同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因而具有不同法律效力或法律地位的各种类别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8 、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9. 法的效力的含义答:广义的法律效力泛指法的约束力和强制力;即包括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又包括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狭义的法律效力仅指法律的生效范围或适用范围,即对什么人、什么事、在什么地方和什么时间适用;10. 法的效力的根据答:1现实根据是,一方面它来源于产生它的权力机关,另一方面它还来源于法对社会成员的实际的或事实上的约束力,即时效;2道德和心理根据是,它一方面来源于法的道德约束力,即有效力的法必须是符合正义原则和道德要求的,另一方面法的效力也取决于法对人们施加的心理影响和人们接受其约束的心理态度;11. 法的效力范围答:通常包括法律的时间效力、空间效力、对人的效力、对事的效力;12. 法对人的效力法对人的效力原则答:1属人主义2属地主义3保护主义4以属地主义为主、以属人主义和保护主义为补充13. 法的时间效力法的生效时间法终止生效的时间法的溯及力答:一法的生效时间:1自法律公布之日起开始生效2由法律明文规定该法律开始生效的时间3规定法律后到达一定期限或满足一定条件后开始生效法的终止生效时间:1新的法律公布后,原有的法律即丧失效力2新法律取代原有法律,同时宣布旧法律作废 3法律本生规定的有效期届满4由有关机关颁发专门文件宣布废止某个法律5法律已完成其历史任务而自行失效二法的溯及力是指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其原则有:1从旧原则2从轻原则3从新原则4从新兼从轻原则5从旧兼从轻原则14. 法律关系的含义与特征概念: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指引人们的社会行为、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联系,是社会内容和法的形式的统一;特征:第一,法律关系是由法或依法形成的社会关系;任何一种个法律关系都是以相应地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的;第二,法律关系是人际相互关系;第三,法律关系是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第四,法律关系是社会内容和法的形式的统一;第五,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的社会秩序;第六,法律关系具有思想意志关系的属性;15 、法律关系的种类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16. 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1 、人民2 、阶级3 、民族4 、国家和国家机关5 、个人6 、法人17. 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关系的内容:它是指法律关系中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18. 法律关系客体的含义、种类含义:指的是主体的意志和行为所指向、影响、作用的客观对象;种类:一、国家权力二、人身、人格三、行为四、法人五、物六、精神产品七、信息19 、执法的含义、执法的基本原则答:一执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执行法律活动;广义的执法是指一切执行法律的活动,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执行实施法律的活动;狭义的执法仅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执行法律的活动,谓之为“行政执法”;二执法的基本原则:1行政法治原则;2公平合理原则;3效率原则;20. 司法司法的含义司法的特点、当代中国司法的基本要求和原则答:一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二司法的特点:1职权法定性;2程序法定性;3裁决权威性;三当代中国司法的基本要求:1正确,首先是指各级国家机关适用法律时,对案件确认的事实要准确;2合法,是指各级国家机关审理案件时要合乎法律规定,依法司法;3及时,就是国家司法机关审理案件时,要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办案质量,及时结案;当代中国司法的原则:1司法法治原则;2司法平等原则;3司法权独立行使原则;4司法责任原则;21. 守法守法的含义与构成答:一守法,是指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政党、团体等和公民个人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去从事各种事务和行为的活动二守法的构成:守法的主体:各种法律拟制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在我国领域内的外国组织、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22. 法律监督法律监督的含义和构成答:一广义的法律监督是指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依法所进行的监察和督促;狭义的法律监督专指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对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察和督促;二法律监督的构成:1法律监督的主体: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人民群众2法律监督的客体:主要是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各种公务活动;3法律监督的内容:一是对国家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进行监督,还包括对国家机关制定的非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进行监督,并且,法治国家的目标应当加强对此一方面的监督力度和广度;二是对国家机关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立法、执法、司法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23. 法律监督体系国家法律监督体系社会法律监督体系答:国家法律监督体系:1权利监督;2行政监督;3检察监督;4司法监督;社会法律监督体系:1社会的法律监督;2公民的法律监督;3社团的法律监督;4舆论的法律监督;24. 法律适用的步骤确认事实寻找法律规范推导法律决定25. 法律解释法律解释的含义与特点法律解释的种类答:一法律解释是指有权的国家机关依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根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对法律的字义和目的所进行的阐释;二法律解释的特点:必要性三法律解释的种类:法定解释有效解释和任意解释学理解释26. 当代中国的法律解释体制从法律解释的主体地位及其效力来划分成: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其他解释;27. 法系法系的含义西方国家两大法系的含义与区别答:一法系是根据法的历史传统和外部条件特征的不同,对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所做的分类;二西方国家的两大法系: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大陆法系是承袭古罗马法的传统,仿照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的样式而建立起来的各国法律制度的总称;英美法系是承袭英国中世纪的法律传统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制度的总称;两大法系的区别:1法律渊源不同;2法律结构不同;3法官权限不同;4诉讼程序不同;5法律分类,法律数语,法学教育,司法人员录用和司法体制等方面有许多不同之处;28. 法治法治的含义法治与人治的区别法治与法制的区别答:一法治是指社会主义国家的依法治国的原则和方略,即与人治相对的治国的理论、原则、制度和方法;二法治与人治的区别:人治是指统治者的个人意志高于国家法律,国家的兴衰存亡,取决于领导者的个人能力和素质;人治社会也有法律,甚至有法制,但是统治者自己是不受法律约束的;而法治则是众人之治,是与民主相联系的;在社会主义国家,法律是在党的领导下,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三法治与法制的区别:法治一词显示了法律介入社会生活的广泛性;从字面看,法制主要强调法律和制度极其实施;狭义的说,它仅指相对于政治制度、经济制度的一种制度;广义的说,它也只是包括法律的实施在内的一种活动,而对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范围从字面上是无法界定的;而法治一词的含义则比较明确,就是在全部的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中都必须依法办事;不仅普通公民、一般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要依法办事,而且,国家机关、政党、武装力量也要依法办事;尤其是各级党的组织和党员干部,要带头执行、遵守法律;法律不仅在社会生活中具有重大作用,而且在国家的政治生活中也同样具有重要作用;因此,法治要求法律更全面地、全方位的介入社会生活;法治较于法制,其内涵要更为丰富,更符合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目标要求;法制是一种手段,而法治则不仅是一种治国方略,而且也是一种价值选择;29. 法治国家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治国家的含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条件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条件答:一法治国家是指主要依靠正义之法来治理国政与管理社会从而使权利和权利得以合理配置的社会状态;二法治国家的基本条件:1 其政治统治模式应该是民主政体形式;2其国家权利结构应该是分工制约的关系;3其社会控制原则应该是服从法律治理;4其经济条件应该是市场经济机制;5其文化条件应该是理性文化基础;三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条件:1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有完备的法律和系统的法律体系;2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有相对平衡和相互制约的符合社会主义制度需要的权利运行的法律机制;3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有一个独立的具有极大权威的司法系统和一支高素质的司法队伍;30. 法与政策的联系1思想内容上的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2规范效力上的约束与被约束关系;3在实施过程中的相互促进关系;。

法理学练习题

法理学练习题

法理学练习题•例题一:按照摩尔根和恩格斯的研究,下列有关法的产生的表述哪一项是不正确的?(2003)(B)–A.法的产生意味着在社会成员之间财产关系上出现了你的;我的之类的观念–B.最早出现的法是以文字记录的习惯法–C.法的产生经历了从个别调整到规范性调整的过程–D.法的产生标志着公力救济代替了私力救济–•••例题二:在讨论“法的起源”下面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04年](C)• A.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产生的根本原因是私有制的出现和阶级的形成;(错,根本原因是社会生产力的发展)B、与原始社会规范的适用相比较,法的适用范围主要是根据居民的血缘关系来确定的;(错,是依据国家权力所及的地域来界定的)C、不同历史类型的法之间存在着继承关系(对)例题三下列有关法的阶级本质的表述中,哪些体现了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本质学说?(AC)A.一国的法在整体上是取得胜利并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意志的体现B.历史上所有的法律仅仅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反映C.法的本质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书104页)D.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的意志是统治阶级内部各党派、集团及每个成员意志的相加•••司法考题:(不定项选择)例题四:法的指引作用可以分为确定的指引和有选择的指引,下列哪些表述属于有选择的指引?(BD)A.宪法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A项是确定性指引,公民不能放弃自己的人格尊严)B.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C.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C项既有选择性指引<裁判员>;又有确定性指引<故意杀人犯>)D.民法通则规定,公民对自己的发明或者其他科技成果,有权申请领取荣誉证书,奖金或者其他奖励例题五“下列哪一选项体现了法律的可诉性特征?(07卷一7题)(B) •A.下一级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因与上一级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冲突而被宣布无效•B.公民和法人可以利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利•C."一国两制"原则体现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制定过程中•D.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规范••••例题六:下列关于法的特征的说法正确的是?(B)•A、法是调整人的行为和思想的社会规范,因而具有规范性(错,不能调整人的思想)•B、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而保障实施的,因而具有国家强制力(对)•C、法是由国家公共权力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因而具有国家意志性(错)•D、法的可诉性表明,法律具有被任何人在法律规定的机构中通过争议解决程序加以运用以维护自身权利的必然性(错,法的可诉性是一个应然性要求,实践中由于立法的缺陷,存在着法无可诉性的情形。

宪法与法律的关系

宪法与法律的关系

宪法与法律的关系?(一)宪法是法宪法和普通法律一样具有法律规范的基本属性,具有规范性、普遍性、强制性、可诉性等特征。

(二)宪法是更高的法宪法虽然是法,但它不规定公民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而是规定政府和法律能做或不能做什么。

宪法是管法的法。

宪法是国家的基本组织法,规定政府的原则、职能、程序。

宪法是保障公民权利的基本契约.宪法是衡量普通法律的法律标准.补充回答:宪法与普通法律既有相同点又有不同点,二者共同构成了我国的法律体系.宪法与普通法律的不同点主要表现在:第一,宪法规定的内容与普通法律不同。

宪法规定国家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的问题。

例如: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是社会主义制度。

我国国家政权的性质(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而普通法律只规定国家生活中的某一方面、某一领域方面的问题。

例如:刑法规定的是犯罪与刑罚的问题.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是关于未成年人保护的内容。

第二,宪法的法律效力与普通法律不同。

因为宪法规定的是国家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所以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表现在:1、普通法律是根据宪法制定的,是宪法的具体化。

2、普通法律不能和宪法相抵触,否则要被撤消或宣布无效。

第三,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与普通法律不同。

由于宪法规定的是国家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所以,必须保持宪法的相对稳定。

因而它的制定和修改的程序比普通法律严格,不同于普通法律,其不同之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普通法律一般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制定,而宪法的制定则由国家成立专门委员会起草,经过全国各族人民讨论,然后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一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都可以提出普通法律修正案;而宪法的修改,则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才可以提出议案。

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一练习题(二)及答案

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一练习题(二)及答案单选题(共30题)1、关于期间的计算,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重新计算期限包括公检法的办案期限和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期限两种情况B.上诉状或其他法律文书在期满前已交邮的不算过期,已交邮是指在期间届满前将上诉状或其他法律文书递交邮局或投入邮筒内C.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比如有关诉讼文书材料在公检法之间传递的时间应当从法定期间内扣除D.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案件,在羁押场所以外对患有严重疾病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医治的时间,应当从法定羁押期间内扣除【答案】 C2、甲上了地铁车厢,看到座椅上有个包,便问旁边的乙:“是您的吗?”乙明知不是自己的,而是睡着了的乘客丙的,却答道:“是的”。

甲便将包递给乙,然后自己坐下。

乙拿到包后离开车厢。

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乙构成诈骗罪,属于二者间诈骗B.乙构成诈骗罪,属于三角诈骗C.乙构成盗窃罪,属于直接正犯D.乙构成盗窃罪,属于间接正犯【答案】 D3、设某国一些公司向我国倾销新闻纸,给我国纸业造成严重损害。

依我国《反倾销条例》,下列哪项是正确的?()A.只有国内纸业的生产者可以发起反倾销调查B.反倾销税只适用于终裁决定公告之日后来自于该国的新闻纸C.反倾销税税额不应高于终裁决定确定的倾销幅度D.反倾销税对新闻纸出口商征收【答案】 C4、某规划局针对一公司提出的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举行听证会,并制作了听证笔录。

关于听证笔录的效力,下列哪一项说法是正确的?()A.规划局可以抛开听证笔录作出是否许可决定B.听证笔录可以作为规划局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参考C.规划局可以根据听证笔录以外的事实作出行政许可决定D.规划局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答案】 D5、某建设项目进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赵村的集体土地。

用地单位就此向李律师咨询。

李律师的下列哪一意见是正确的?A.该临时用地应由乡(镇)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B.用地单位应当与赵村的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C.用地单位可以在地质勘查中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但应当取得赵村同意并支付相应费用D.临时使用土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答案】 B6、下列哪一选项体现了法律的可诉性特征?A.下一级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因与上一级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冲突而被宣布无效B.公民和法人可以利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利C.“一国两制”原则体现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制定过程中D.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规范【答案】 B7、甲、乙为中国人,居住在A市,两人一同前往日本留学。

司法考试专题辅导:法的作用

法的作⽤是指法对⼈与⼈之间所形成的社会关系所发⽣的⼀种影响,它表明了国家权⼒的运⾏和国家意志的实现。

法的作⽤可以分为规范作⽤和社会作⽤。

规范作⽤是从法是调整⼈们⾏为的社会规范这⼀⾓度提出来的,⽽社会作⽤是从法在社会⽣活中要实现⼀种⽬的的⾓度来认识的,两者之间的关系为:规范作⽤是⼿段,社会作⽤是⽬的。

(⼀)法的规范作⽤ 法的规范作⽤分为五个⽅⾯:第⼀,指引作⽤。

这是指法律对个体⾏为的指引作⽤,包括确定的指引、有选择的指引。

确定指引⼀般是规定义务的规范所具有的作⽤,有选择的指引⼀般是规定权利的规范所具有的作⽤。

第⼆,评价作⽤。

这是法作为尺度和标准对他⼈的⾏为的作⽤。

第三,预测作⽤。

这是对当事⼈双⽅之间的⾏为的作⽤。

第四,强制作⽤。

这是对违法犯罪者的⾏为的作⽤。

第五,教育作⽤。

这是对⼀般⼈的⾏为的作⽤,包括正⾯教育和反⾯教育。

(⼆)法的社会作⽤ 社会作⽤相对来说⽐较简单⼀些,⼤致包括两个⽅⾯: 1.维护阶级统治⽅⾯的作⽤。

主要表现在调整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的关系,调整统治阶级和同盟者之间的关系,调整统治阶级内部之间的关系。

2.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执⾏社会公共事务⽅⾯的作⽤。

这些⽅⾯作⽤⽐较明显的体现出⼀种社会性,⼀般包括以下五个⽅⾯:第⼀,维护⼈类社会的基本⽣活条件。

包括维护最低限度的社会治安,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安全,保障⾷品卫⽣、⽣态平衡、环境与资源合理利⽤、交通安全等。

第⼆,维护⽣产和交换条件。

即通过⽴法和实施法律来维护⽣产管理、保障基本劳动条件、调节各种交易⾏为等。

第三,促进公共设施建设,组织社会化⼤⽣产。

即通过⼀系列法律来规划、组织像兴修⽔利、修筑道路桥梁以及开办⼯业、组织农业⽣产,对这些活动实⾏管理。

第四,确认和执⾏技术规范。

包括执⾏⼯艺和使⽤机器设备的标准,规定产品、服务质量和标准,对⾼度危险品(易燃、易爆品,枪⽀弹药)和危险作业(⾼空作业、⾼压作业、机动作业)的控制和管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等。

2020年法考理论法笔记

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理论法精华笔记)
柏棟筆記出品
目录
第一编法理学 (1)
专题一法的本体 (1)
专题二法的运行 (12)
专题三法的演进 (17)
第二编宪法 (19)
专题一基础理论 (19)
专题二基本制度论 (26)
专题三基本权利论 (35)
专题四村民委员会 (38)
专题五选举制度 (40)
专题六国家机构论 (44)
第三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 (54)
专题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基本原理 (54)
专题二法治工作的基本格局 (57)
专题三法治工作的重要保障 (64)
第四编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 (69)
专题一概述 (69)
专题二审判制度和法官职业道德 (70)
专题三检查制度和检察官职业道德 (75)
专题四律师制度与律师职业道德 (77)
专题五公证制度和公证员职业道德 (83)
第一编法理学专题一法的本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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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导论复习资料

法理学复习资料注:此复习资料仅参考,如有谬误请予指正。

引论第一节法学一、法学的概念所谓法学,就是研究法律现象的知识体系,是以特定的概念、原理来探求法律问题之答案的学问。

也可以说,法学是一门实践学问。

二、法学的性质实践性构成了法学的学问性质1.法学的研究总是指向法律现象或法律问题的。

2.法学具有务实性。

3.法学是反映人的经验理性的学问,是人的法律经验、知识、智慧和理性的综合体现。

4.法学是职业性知识体系。

5.法学不同于自然科学,在于它研究的是一种“价值性事实”。

三、法学的研究对象(一)法律制度问题。

(二)(具有制度相关性的)社会现实或社会生活关系问题。

(三)法律制度与社会现实相互如何对应问题。

第二节法学思维与法学方法一、法学思维的特点:(一)法学思维是实践思维。

(二)法学思维是以实在法为起点的思维。

(三)法学思维是问题思维。

(特指法律实践中的问题——立法、司法、守法等问题。

)(四)法学思维是论证的思维、说理的思维。

(五)法学思维是评价性思维。

.二、法学方法 .从广义上讲,法学方法,包括法学建构的方法、法学研究的方法和法律适用的方法。

从狭义上讲,法学方法,主要是指法律适用(司法)的方法在法律实践中,法律适用总是居于核心的地位。

从法律运行的角度看,司法(尤其是法官的法律裁判)居于中心的环节。

第三节法理学一、法理学是一门研究所有法律制度中的一般问题、原理、原则和制度的学问。

其研究的对象主要是法和法学的一般原理(哲理)、基本的法律原则、基本概念和制度以及这些法律制度运行的机制。

二、法理学体系简言之,法理学的体系由以下部分构成:(1) 法本体论(法概念论)(2)法价值论(3)法认识论(4)法学方法论三、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作用与地位(一)法学体系法学体系,也称为“法学分科的体系”,即由法学各个分支学科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法理学总是站在法学学科发展的最前沿,是沟通法学诸学科的桥梁,在整个法学体系中具有基础理论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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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与宪法——论中国宪法的可诉性-------------------------------------------------------------------------------------------屈臣氏公司赔偿钱某精神失费1万元。

评述:这是一起侵犯公民人格尊严权和名誉权的典型案例,法院碰到了与上述第三个案例同样的问题。

从有关报道看,一审法官按照侵犯公民人身权和名誉权来判案,这个定性是错误的,因为本案的主要问题是侵犯人格尊严权。

基于侵权情节恶劣和屈臣氏公司的实际给付能力,一审才判处了较重的赔偿。

二审法院认为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屈臣氏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宪法和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侵犯了钱某的人格权。

二审法院对本案的定性是正确的,在这里也提到了宪法,意识到应该按侵犯人格权来定性。

但是,由于我国民法通则没有人格权的规定,二审法官硬是将民法通则第101条按字面解释为对人格权的保护,因此钱某的律师郑传本认为,二审法官依据宪法第38条、民法通则第101条和第120条,认定屈臣氏侵犯钱某的“人格权”,实属于法无据,且属适用法律不当,因此是错误的。

我认为不能说二审判决于法无据,因为宪法确实有关于人格尊严权的规定,难道宪法不是“法”?二审问题出在未能直接按宪法条款来判案,而是很牵强地把民法通则第101条解释为对人格权的保护,因此,适用法律有误,正是误在此处。

至于判决的结果,二审主要考虑了我国司法实践的情况,判赔偿一万元,这是不恰当的。

因为本案的侵权情节和后果确实很严重,一审判决赔偿25万元是合适的。

就像本案一样,在具体法律没有规定,但宪法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法院应不应该受理这样的案子?答案是肯定的。

那么,法官可否直接引用宪法条文来判案?目前情况下,这视乎具体的办案法官。

但是法官目前很难仅仅依据宪法来判案,还要同时找一个具体的法律规范一起使用才可以。

如果没有具体的法律规范,那就只好类推使用一个最相近的具体法律规范或者干脆不受理这类案件。

下面这个案例中法官就干脆不予受理了事。

(五)王春立等诉民族饭店选举权纠纷案北京民族饭店的员工王春立等16名人去年人大换届选举时,在民族饭店登记为合法选民,但民族饭店没有向他们发放选民证并通知他们参加选举,侵犯了他们作为公民最基本的政治权利即选举权。

他们要求民族饭店承担法律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200万元。

16名工人为此起诉到西城区人民法院,但西城法院1999年1月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

16名工人立即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不久前再次驳回起诉,理由是该诉讼没有法律根据。

评述:该案可以说是新中国历史上第一起见诸报端的可以被直接定性为“宪法诉讼”的案件,但遗憾的是,两级“法”院竟都把国家根本大法拒之门外,不敢或不愿受理。

尽管宪法上有充分的根据来支持这件诉讼,但是法官仍然认为没有“法律根据”。

可见在法官的眼里,“宪法根据”不是“法律根据”,宪法不是“法”。

实际上这仍然是两个“批复”发挥作用的结果。

设立法院的目的本来就是解决纠纷和冲突,如果法院把冲突和纠纷拒之门外,实际上会导致更大的社会不稳定。

因为这些纠纷和冲突如果没有合法的渠道来解决,“公力”不救济,那么只能在法律之外实施法治社会不允许的“自力救济”,各种非常事件就难以避免,社会就没办法稳定。

我国法院只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才受理案件的作法,十分不科学,不利于法治的确立,不利于社会稳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

在这些方面,国外成功的作法我们应该借鉴,包括判例法的经验。

只要是有利于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事,我们都应该尝试,完全没有必要拘泥于僵化的教条。

从中国司法实践来看,法院完全直接适用宪法来判案的情况应该说还没有,像上述有限适用宪法但依具体法律判案的情况也不多,而且处在“于法无据”的“非法”状态。

如果要找现有的“合法”的宪法诉讼,那就是选举诉讼,但这是非常不够的。

应该看到,宪法进入法院诉讼的要求是很强烈的。

退一步说,即使宪法不由现有的司法机关负责“司”,那应该有其他专门机关来“司”。

一部特别的法律由另外的特别的机关来专门执行,这也是常见的事。

但是我们也找不到有这么一个专门执行宪法的机关。

宪法虽然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有这方面的职责,但是由于种种限制,使得这两个机关没法真正履行处理宪法诉讼的职能。

几乎所有国家都有受理宪法诉讼的机关,都有许多宪事律师(Constitutional lawyer)来从事有关业务,在律师资格考试和相关司法资格考试中宪法也是独立的一门课。

中国宪法既不能全面进入法院的诉讼,又没有其他的专门宪法诉讼机构,这是中国诉讼制度的一大漏洞,是中国法治的一大空白,一大缺陷。

五、宪法应该进入诉讼的理由可见,宪法不进入诉讼实际上是几十年来我们形成的固定的思维定势,其实并没有根据。

但是社会生活和国家生活并不因此而不产生宪法问题和宪法纠纷,有关宪法的问题和纠纷反而越来越多,司法机关不得不对此作出回应。

宪法进入诉讼已成大势所趋。

首先,这是由宪法的法律性质决定的。

宪法是国家的最高法,但我们不可以把最高法当成摆设,只能看不能用。

在法律的家族里,宪法应该是“皇帝”,而不应该架空宪法,借抬高其地位之名把“皇帝”变成“太上皇”。

现在应该把它从天上请回人间,让它“亲政”。

我们必须转变宪法观念,把宪法当成实体法的一种,是关于“宪事”的法律(constitutional law),同“民事”法律(civil law)、“刑事”法律(criminal law)和行政法律(administrative law)一样,和我们的日常生活也是息息相关的。

一句话,要把宪法当成“法”来看待,并给予同等的“国民待遇”。

既然宪法也是法,那么就应该有法律效力。

法律效力主要表现为司法效力,如果没有司法效力,所谓的法律效力就是空话。

我们说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如果它连最基本的司法效力都没有,所谓的法律效力又表现在哪里呢?法律效力不就变成空头支票了吗?“最高法”的“高”又表现在哪里?这种“高”又有何意义?任何一部法律,如果不能在司法机关得到执行,不能在实际中运用,就是一纸空文,就没有生命力,就没有权威,就得不到尊重,即使国家根本大法也不例外,即变赋予它多少“最高”的耀眼的头衔都于事无补。

其次,宪法有自己的实体内容,具有可诉性,而不仅仅是纲领、原则,更不是口号、花瓶。

宪法的实体内容主要包括两大部分,一是关于公民的权利义务,即民权或叫人权部分。

这是宪法中最容易产生纠纷和诉讼的地方,像本文所举的四个案例都是。

现实中这样的事例还有很多很多。

例如,某大学法律学系在招生简章上写明“根据用人单位要求,考生身体条件为:身高,男1.70米、女1.60米以上,五官端正。

”大学法律学系如此名目张胆违反宪法,侵犯公民的受教育权,歧视公民,对此竟无法提起诉讼,实在是极大的讽刺!在严格的法治国家,这样的问题足以引起宪法诉讼。

宪法实体内容的第二部分是国家机关权限的划分和行使方面的。

对国家机关误用、滥用宪法赋予的权力,应该履行职责却不履行的行为,目前我们只能靠内部协调或纪检部门去纠正解决,但这十分不够,我们应该学会用公开的法律手段来解决问题。

比如对人大自身立法、行政立法、地方立法和规章制定的合宪性审查,目前的审查办法显然不够科学、不够有力,通过宪法诉讼的方法就要好得多。

再比如对有些我们认为很好的改革措施,其实是严重违宪的。

一个典型的事例是,南京市等地的卫生局为了解决普通老百姓对医疗事故鉴定的权威性产生信任危机的问题,吸收了法制局、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司法局的专家成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以增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权威性。

这种作法实际上与公检法三机关合署办公是一样的,剥夺了公民的许多诉讼权利,然而却被认为是好的改革之举。

试想如果有公民要求对鉴定进行合宪性“鉴定”,又该如何处置?现在发生这种违宪但却被叫好的事情可以说是司空见惯。

如果我们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这些违宪问题,对防止类似事情再次发生,显然要有力得多。

第三,即使是宪法的“原则性”、“概括性”部分,也是可以进入诉讼的。

宪法的“原则性”、“概括性”正好可以弥补具体法律的太过具体性。

太具体的东西看似严密,其实还有很多漏洞,因为越具体的东西,其覆盖面越有限。

所以必须要有一个概括性的东西来作最后屏障。

在成文法国家,宪法存在的一个重要理由就是弥补一般法律的漏洞,避免出现法律真空。

所谓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在一定意义上正是指在一般法律的后面,还有一个最高法即宪法把关,可以避免法律漏洞的发生。

如果出现这样的情况而不敢大胆引用宪法条文去解决实际问题,宪法的这个功能也就没有发挥出来。

尤其是在当前,我国法制尚不健全的时候,普通法律还不完备,为了避免出现法律漏洞,更应该允许应用宪法判案。

在建国初还没有宪法、法制还不健全的时候,我们曾经规定“在人民的法律还不完备的情况下,司法机关的办事原则,应该是:有纲领、法律、命令、条例、决议规定者,从纲领、法律、命令、条例、决议之规定;无纲领、法律、命令、条例、决议规定者,从新民主主义的政策。

”在法律没有规定情况下,既然可以依政策乃至习惯学理,为什么在具体法律没有规定但宪法确有规定时,不可以引用宪法来判案?这是无法解释的。

特别是当私法上的救济已经穷尽的时候,我们必须考虑使用公法救济来解决问题,像钱某诉屈臣氏公司一案,显然民法上的救济是不够的,不能解决问题的,为什么不考虑宪法上的救济呢?中国司法制度不健全的一个重要表现就是公法救济薄弱,许多人不懂得运用公法救济来解决问题。

如果因为中国宪法的条款不够具体,“太抽象”而“剥夺”宪法的司法效力的话,这根本站不住。

因为世界上大部分国家的宪法都是“抽象的”、不够具体的,但是绝大部分国家的宪法是可诉的。

以宪法司法化最典型的国家美国为例,其宪法不足七千言,正文只有七个条款,但是这丝毫没有影响法院对宪法的运用。

而中国宪法洋洋洒洒长达一万九千字(含修正案),却因为“太抽象”而不能在法院使用,这个理由根本不能成立。

再说香港回归后,香港特区法院在其判决书中频频使用中国宪法,似乎没有觉得中国宪法“太抽象”。

第四,一般立法不可以代替宪法。

中国宪法学者常引用斯大林的一句话,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而且仅仅是根本法,它不可以代替一般立法。

这是正确的,宪法的许多规定要由其他法律进一步具体化、明确化。

但是,一般立法也是不可以代替宪法的。

一般认为,宪法不能进入诉讼的主要原因是宪法具有原则性、概括性、纲领性和无具体惩罚性。

这种说法并不全对,因为如前所述,宪法也是实体法,有自己特殊的要调整的社会关系,宪法规定的许多内容是一般法律不可以包括进去的,例如有关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的关系,有关国家机关之间、中央国家机关和地方国家机关之间的职权划分等等都是一般立法代替不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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