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改制方法

国有企业改制方法
国有企业改制方法

国有企业改制方法——企业兼并、承包、租赁及托管第一节企业兼并

虽然我国现行的政策已经指明了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国有企业主要应当实行公司化改造或者是股份合作制改造,而且这也是大势所趋,但是,这只解决了国有企业改革的宏观问题,至于国有企业的改革究竟应当采用何种方式,才能真正走出困境,才能增强竞争实力,则需要进一步探讨。这就是国有企业的改造的具体路径问题。为了解决资金困难,技术落后等长期困扰国有企业的具体的问题,现有的国有企业一般需要进行资产的重组,或者进行合并,组建企业集团,增强竞争实力;或者进行企业分立,减轻负担,充分发挥强项的优势,或者进一步转变经营方式。

第一小节企业兼并概述

一、企业兼并的含义

兼并在当前是一个非常流行的用语,该术语经常在经济学中使用,是指一个企业或者公司吞并或者控制其他企业或者公司的行为。其实,企业兼并作为一种经济现象在发达市场经济国家里已由来已久,并且形成了一套与其经济制度、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兼并机制,积累了丰富的兼并经验。兼并,英文是Merger,含有吞并、吸收、合并的含义。狭义的兼并是指在市场机制作用下,企业通过产权交易获得其他企业的产权,使这些企业的法人资格丧失,并获得他们控制权的经济行为。广义的兼并是指在市场机制作用下,企业通过产权交易获得其他企业产权,并企图获得其控制权的经济行为。企业收购,英文是Acquisition, 使之对企业的资产和股份的购买行为。收购涵盖的内容较广,其结果可能是拥有目标企业几乎全部的股份或资产,从而将其吞并;也可能是获得企业较大一部分股份或者资产,从而控制该企业;还可能是紧紧拥有一部分股份或者资产,而成为该企业股东中的一个。从兼并的狭义角度考虑,兼并和收购这两个概念还是有区别的。其主要区别在于,前者指一个企业与其他企业合并为一体,而后者则并非合并为一体,仅仅是一方对另一方居于控制地位而已。但从兼并的广义角度考察,收购也可以被看成是广义兼并行为的一种,并且学术界和实业界都习惯于将兼并在一起使用,英文缩写为M&A,中文简译为“并购”。当兼并和收购同时使用时,泛指在市场机制下,企业为了获得其他企业的控制权而进行的产权交易活动。在我国的规范性文件中第一次出现“兼并”一词是在1989年2月19日国家体改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有资产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中,该《办法》将兼并定义为:“是指一个企业购买其他企业的产权,使其他企业失去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实体的一种行为。”不通过购买方式实行的企业之间的合并,不属于该法规定的兼并。1991年国务院发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中也对兼并的含义作出了规定,“兼并”是指“一个企业以承担债务、购买、股份化和控股等形式有偿接收其他企业的产权,是被兼并企业丧失法人资格或者改变法人实体。”1996年8月20日财政部印发的《企业兼并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再次对“兼并”的内涵作出了规定,兼并是指一个企业通过购买等有偿方式取得其他企业的产权,使其丧失法人资格或虽然保留法人资格但变更投资主体的一种行为。这一个概念实质上也包含了兼并的广义和狭义的两重含义。

但是,最初由于受传统经济意识的影响,人们还很少从本质意义上对兼并的实质进行探讨,对兼并的定义多种多样,众说纷纭。过去在很长一段时期内,由于过分强调意识形态的差别,在僵化、保守的教条理论的统治下,如同否定商品经济在社会主义阶段的存在意义一样,人们仅仅将企业兼并视为资本主义经济生活中所独有的现象,对其简单地作出了否定性的价值判断,没有从单纯的经济学的角度来考虑兼并对国家经济活动的影响,从而忽视了企业兼并作为一种经济增长机制,可以促进社会化大生产和适应商品经济发展的自然性一面,一直将兼并排斥在我国经济理论和经济实践之外。近20年来的改革开放,尤其是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经济生活内容大为丰富,企业兼并不仅在我国商品经济实践中已经产生,而且成为国有企业改革的一种十分重要的方式。总体而言,我国的公司企业的规模与国外还有相当的差别,在面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激烈的国际竞争的压力下,也促使我国主动寻求如何扩大本国企业规模,增强企业竞争实力,企业兼并成为扩大企业规模的一种重要的方式,通过兼并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企业合并在一起,必将产生很大的规模效益。另一方面,我国许多企业负债过多,通过企业兼并,也可以使效益好的企业带动效益差的企业,盘活资本。当然,与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相比,我国经济有自己的特点:(1)以生产资料的公有制为基础;(2)市场体系已经发育但很不完善,市场机制不健全,行政机制仍起重要作用。因此,在条件不同一的前提下,我国企业兼并应具有自己独特性的一面,对西方既有的一套企业兼并机制,只可借鉴,不可照搬。

虽然企业兼并的发展历史比较长,但企业兼并的内涵并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商品经济由低级阶段向高级阶段不断发展,随着经济成长过程中企业制度的演变,企业兼并的内涵也不断地丰富和发展。在19世纪中叶以前,由于当时生产力的水平和商品经济的发展程度还比较低,业主企业是典型的、占支配地位的私有企业形式,也是资本主义经济中最古老、最简单的企业形式。在这由资本所有者直接控制和经营的企业里面,控制权与受益权相统一,企业既拥有充分的经营自主权,同时也带有最硬的预算约束,企业所有者缺少外部资金来源和政府保护,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当时企业的兼并是通过市场的自动调节完成的,竞争是其主要的手段。这种古老简单的企业制度使社会资本分割在众多资本所有者之间,企业平均规模狭小,因而市场最具有自由竞争的特征。竞争总是以许多较小资本家的没落而告终。他们的资本一部分转移到胜利者手中,一部分归于消灭。资本正因为它在许多人手中丧失,所以能大量在一个人手中膨胀。在这种情况下,企业的兼并必然导致资本在不同的企业之间所有权的全部转移。

股份公司的出现使企业兼并获得了新的内涵。从19世纪中叶起,股份公司迅速发展并逐渐成为现代西方经济生活中占统治地位的企业制度形式。尽管马克思所处的时代是业主企业制度占支配地位的经济时代,但他设想到经济发展到较高阶段,财产关系社会化将导致与所有权关系发生分离。按马克思的设想,所有权可以划分为法律上的所有权和经济上的所有权。在谈到资本所有权同职能资本分离,谈到资本经营者(执行职能的资本家)和资本所有者的关系时,马克思指出:他们实际上是伙伴,一个是法律上的资本所有者,另一个,当他使用资本的时候,是经济上的所有者。(2)在这里,经济上的所有权是相对于法律上的所有权而言的,前者是资本参与实际生产过程,并在生产过程中实现其所有权的形式;后者是资本在生产过程之外,在法律上实现其所有权的形式。法律上的所有权保持着资本的终极所有权,而经济上的所有权是当资本营运者在使用资本时才得以实现。股份企业的建立,企业财产成为

法人财产,不仅使财产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发生了分离,而且所有权关系本身也一分为二。法

律上的所有权游离于企业经济活动之外,它具有两重规定性:(1)这种所有权已不包括支配财产的权力;(2)这种所有权是一种投资收益权。这种法律上的所有权须通过其经济上的所有权才能得以保证和实现。在现代商品经济社会中,企业的经济活动通过市场来实现,企业财产经济上的所有权也只有从市场关系中得到体现,它是对企业财产在市场交易中的支配权和转让权。这种企业经济的财产所有权也就是现代产权理论中的产权概念。因此,现代经济中的企业制度不是所有权与经营权的简单分离,而是形成为所有权、产权和经营权的三位一体。其中,所有权是指企业法律上的、体现财产最终关系的所有权;经营权是指企业日常决策的权力;产权则是指企业财产的占有和支配权。企业产权所包含的并非一切社会财产的占有权和支配权,而是指对以企业为基本组织形式的生产要素组合的支配权力。于是,在“三位一体”的企业制度下,企业兼并具有了新的内涵,它不再是简单地归结为笼统的企业财产所有权的转移,而是包含着企业所有权(法律上的所有权)的转移或(和)企业产权的转让这双重内涵。

因此,我们将企业兼并的内涵可以概括为:企业兼并或是企业所有权(法律上的所有权)的转移,或是企业产权的转让。这是企业兼并的基本内涵。自然,这两重内涵之间亦有重合的部分,即企业所有权的转移常常会导致企业产权的重新界定,企业产权的转让也可能伴随着企业所有权主体的更换。

我国的企业改革基本上沿着“两权分离”,即企业所有权(指法律上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思路来展开。在“两权分离”的理论中,企业产权视同于企业所有权,在企业制度关系上形成所有权与经营权的简单对偶。本来,在现代企业制度中,企业法律上的财产所有权只具有法律上的意义,现时已经不具备实际支配企业生产经营的权力和能力,这是客观事实。有鉴于此,在我们这样一个以国家所有制形式实现公有制的国家,为改变国家行政机构对企业干预过多、束缚过死、企业缺乏应有活力的局面,采取两权分离的方式,弱化所有权的约束力,也属正常。但问题在于,我国企业体制中产权主体尚未确立,产权边界未能界定,弱化所有权的约束力之后,企业里面缺少了能够代表和实现所有权利益的产权主体,这种缺位局面使企业经营权缺乏应有的约束,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企业经营中的短期化行为,资源利用效率无人负责,所有者的利益受到损害。这正是两权分离最突出的缺陷。

同样,在对企业兼并进行考察时,如果将企业体制简单地看成是所有权与经营权的“两位一体”,忽视企业产权在其中应有的地位,或者将企业产权简单视同于企业财产所有权,那么就很难理解和解释现实中的企业兼并现象。在我国,不同所有制的企业之间能够发生,并且实际已经发生了兼并行为,这没有异议。很显然,这是因为在不同财产所有者主体之间发生了财产所有权的让渡,属于比较典型的企业兼并。那么在同一所有者主体的企业之间(特别是全民所有制企业之间)能否发生兼并行为呢?按照企业兼并的现代含义,我们认为全民所有制企业之间能够发生兼并行为,也并不违背兼并理论规范。这是因为在兼并过程中,尽管全民所有制企业之间不会发生财产所有权主体的转换,但他们之间却发生了企业产权(即在市场交易活动中对企业生产要素组合的支配权力)的转让,因而成为第二重意义上的企业兼并。在商品经济发达、市场化程度高的国家,企业兼并的这两重内涵同样具有现实意义。这些国家的企业兼并既有企业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情况,也有单纯的企业产权发生转让的情况,比如以股票兑换股票是西方国家的一种重要兼并形式,在这种兼并形式中,被兼并企业原有股东的所有权并未触动,发生转换的只是被兼并企业的产权。

二、企业兼并的性质

随着商品经济向高度化发展,企业资产法人化,企业终极财产所有权多元化。在企业财产权力结构中,企业法律上的所有权与经济上的所有权进一步分离,企业所有权(指法律上的)在经济活动中的实际作用日益降低,产权在经济活动中的作用日益重要。与企业所有权的归属相比,企业产权关系的处理更能决定经济活动的效率。从企业兼并的双重内涵来看,单纯发生所有权转移的企业兼并对经济增长并不重要,重要的是企业兼并过程中所包含的企业产权的转让以及由此导致的市场活动中企业生产要素占用、支配、利用效率的改善。因此,在现代商品经济中,包含第二重意义的,即包含企业产权转让的企业兼并对经济增长才更具实际意义,其实质将是对利用效率低的存量资源进行调整和优化,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

从理论逻辑关系来看,企业兼并要以产权关系的明确界定作为前提。没有明确、科学的产权界定,经济运行中的交易费用难以降低,企业兼并难以正常进行,资源配置使用效率也难以提高。但所有制制度与产权界定并没有必然的对应关系。私有制并不意味着产权关系已经明确界定,公有制也不是产权模糊的同义语。在相当大的意义上可以说,产权问题的提出正是源自于经济学家对传统经济学的根本缺陷的思考和批判。传统经济学将私有制条件下产权明确界定作为假定的分析前提,从而将这一前提排斥在其考察视野之外,在这一假定前提基础上研究私有制经济的“完美”运行。但是,以私有制为主体的经济系统的实际运行是有缺陷的,这种缺陷集中表现于外在性上。产生外在性的根源就是企业产权界区含混,造成市场交易过程的磨擦和障碍,严重影响到企业行为和企业资源的配置。由此出发,现代产权理论论述了产权的经济作用,指出产权的经济功能就在于克服经济活动的外在性,降低社会成本,从而在制度上保证资源配置的有效性。我国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国家,公有制与产权模糊并无必然联系,产权关系的明确也并不等于废除公有制及其实现形式——国家所有制。国有制经济在所有制性质不变的条件下,存在着财产组织形式变动的极大空间。产权界定以及此为前提的企业兼并与公有制并不互相排斥,只是有待于公有制实现形式的进一步完善。

在时间序列上,资源配置有初始配置和再配置之分:社会资源在其用途上的第一次分配与使用是资源初始配置,它以要素增量为主要特征;资源在其用途间的转移是资源再配置,它以要素存量流动为主要特征。不同类型、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经济在增长过程中所面临的资源配置与使用问题是不相同的。尽管发达经济的均衡化程度比较高,资源初始配置比较合理,但由于经济增长的动态特征,新产业、新企业的建立不仅仅依赖于增量要素的投入,更需要存量要素向新产业、新企业快速转移,作为一种经济增长机制,兼并仍有重要意义。对发展中国家来说,与发达国家相比,由于其经济增长过程中的非均衡以致失衡问题,以及增长过程中的结构转换问题,使得通过兼并机制实现资源向高效率部门转移,消除瓶颈更加有效,也更有意义。无论是发达经济还是发展中经济,企业兼并都是作为一种经济机制推动着经济增长。正如现代产权理论所揭示的:初始的产权分配(即资源初始配置)不一定要公平合理,但只要产权界区清晰且有相应的转让机制(如兼并),资源配置的结果同样可以达到有效。

资源配置在层次上亦有高低之分:较高层次的资源分配是指资源如何分配于不同部门、不同地区、不同生产单位,其合理性如何反映于每一种资源能否有效地配置于最适宜的使用方面。较低层次的是指在资源分配既定的条件下,一个生产单位、一个地区、一个部门如何组织并利用这些资源,其合理性反映于如何有效地利用它们,使之发挥尽可能大的作用。目前,在我国,无论是较低层次的资源配置还是较高层次的资源配置,都很不合理。在我国企业体制改革中普遍推行的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在一定程度上激发了企业活力,但由于它是以现有各企业继续经营为假设前提,因而只涉及到较低层次的资源配置使用效率问题,尚属于较低层次的企业体制改革。而要解决较高层次的资源配置效率问题,则须通过较高层次的企业体制改革,明确企业产权关系,构造合理的企业经营机制,建立起生产要素的社会流动机制,其中,企业兼并是一种重要方式和途径。

三、企业兼并的动因

企业兼并的动因较为复杂,往往难以区分。仅为某一单一的原因而进行的兼并并不多见,大多数兼并有着多元的动因。

(一)经济协同效应

所谓经济协同效应即一加一大于二的效应。兼并后企业的总体效益要大于两个独立企业的效益的算术和。经济协同效应主要指的是,兼并给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在效率方面带来的变化及效率的提高所产生的效益。企业兼并对企业效率的最明显作用,表现为规模经济效益的取得。

兼并对企业规模经济带来的好处是:1.企业可以通过兼并对自身的资产进行补充和调整,达到最佳规模的经济要求,使企业保持尽可能低的生产成本。2.兼并还能够使企业在保持整体产品结构情况下,在各个产品的单一化生产条件下,避免由于生产产品的转换带来的时间的浪费,集中在一个企业中大量进行单一产品生产,从而达到专业化生产的要求。3.在某些场合中,企业兼并又能够解决由于专业化带来的一系列问题。现代大生产由于科学技术的发展,在很多生产领域中要求实行连续化生产。在这些部门中,各生产流程之间的密切配合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企业通过兼并,特别是纵向兼并,可以有效地解决由于专业化引起的各生产流程的分离,将他们纳入统一企业中,可以减少生产过程中的环节间隔,降低操作成本、运输成本,充分利用生产能力。规模经济的另一个层次是企业规模经济,通过兼并将许多企业置于同一企业领导之下,可以带来一定程度的规模经济。这主要表现在:1.节省管理费用。由于中、高层管理费将在更多数量的产品中分摊,单位产品的管理费用可以大大减少。

2.包含多个企业的企业可以对不同顾客或者市场进行专业化生产的服务,更好地满足他们各自不同的需要。而这些不同的产品和服务可以用同一渠道来推销,利用相同的技术来生产,达到节约营销费用的效果。

3.可以集中足够的经费用于研究、发展、设计和生产工艺改进等方面,加快产品开发,迅速推出新产品。

4.企业规模的扩大,使得企业的直接筹资和借贷都比较容易,它有足够的财务能力采用各种新发明、新设备、新技术,使用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

(二)财务协同效应

财务协同效应主要是指兼并给企业在财务方面带来的种种效益。这种效益的取得不是由于效率的提高引起的,而是由于税收、会计处理管理以及证券交易等内在规定的作用产生的。主要表现在:第一,通过兼并实现合理避税的目的。企业可以利用税法中亏损递延条款来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所谓亏损递延指的是,如果某公司在一年中出现了亏损,该企业不但可以免负当年的所得税,它的亏损还可以向后递延,以抵消以后几年的盈余,企业根据抵消后的盈余缴纳所得税。因此,如果企业在一年中严重亏损,或者该企业连续几年不增加盈利,企业拥有相当的积累亏损时,这家企业往往会被考虑作为兼并的对象,或者该企业考虑兼并盈利企业,已充分利用它在纳税方面的优势。第二,市盈率幻觉。当兼并以换股方式进行,兼并完成之后,由于兼并方企业规模往往较大,因此,它的市场率往往作为兼并后企业的市盈率,致使兼并后的企业的股价上涨,市场总值超过了兼并前两个企业市价之和,造成了所谓的“收购景气”。

(三) 企业发展动机

在竞争性经济条件下,企业只有不断的发展,才能生存下去。企业的发展可以运用两种基本方式进行:通过内部投资新建方式扩大生产能力,或者通过兼并获得行业内原有生产能力。比较而言,兼并往往是效率较高的方法。因为:首先,兼并有效地降低了进入新行业的壁垒。其次,兼并大幅度降低了企业发展的风险和成本。在兼并情况下,企业可以利用原有企业的原料来源、销售渠道和已占有的市场,资金市场对原有企业也有一定了解,可以大幅度减少发展过程中的不确定性,降低风险和成本。第三,企业通过兼并发展时,不但获得了原有企业的生产能力和各种资产,还获得了原有企业的经验。由于经验的固有特点,企业无法通过复制、聘请对方企业雇员、购置新技术或新设备等手段来取得,而通过兼并,企业却能获得这些原有企业的经验。

(四)市场份额效应

市场份额指的是企业的产品在市场上所占的比例,也就是企业对市场的控制能力。企业市场份额的不断扩大,可以使企业获得某种形式的垄断,这种垄断既能带来垄断利润,又能保持一定的竞争优势。因此这方面的原因对兼并活动又很强的吸引力。企业兼并有横向兼并、纵向兼并和混合兼并三种基本形式。比较而言,横向兼并对增加企业的市场控制能力的效果最为明显,纵向兼并次之,而混合兼并则主要是间接的。企业市场势力的扩大有可能引起垄断,因此,各国反托拉斯法对出于垄断目的的兼并活动都加以严格的管制。

企业只有具备一定的规模才能在竞争中占据不败之地,进而谋求生存和发展。在垄断资本主义时期,资本主义国家曾经建立了规模庞大的卡特尔、辛迪加、托拉斯、康采恩等大规模的企业集团,其目的是为了获得垄断利润。近两年在欧美等国家则掀起了的大企业兼并的浪潮,如果说垄断资本主义时期建立大规模企业集团是出于企业的自愿,那么,这一次浪潮则很难说是出于企业的自愿,更多的是形势所迫。因为随着经济的全球化和地区化,企业的国内竞争和国际竞争的日益激烈,企业的兼并主要是为了适应经济环境的这种变化。我国的国有企业改革,首要的目的当然是为了转变经营方式,改变现有的不合理的管理方式和

不合理的产权结构,使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管理科学和产权科学的现代企业,真正成为市场经济的主体,能够独立行使民事权利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但是,这只能是解决了企业自身的问题,即使上述的目的完全实现了,也只能是将我国的国有企业改造成了符合现代市场规律的民事主体,这只是满足了企业生存的最根本的条件。至于企业如何生存、如何发展则依然有待于解决。这就像培养人才一样,我们保证他的衣食住行,使他健康成长,教会他如何独立地思考,这只是保证了他获得了与别人相同的条件,获得了与别人竞争的前

提,还不能能够使他成为真正的人才。要想使他真正成为某一个方面的人才,还必须对他进行相关的培训,而培训内容的深浅和范围则直接取决于外部环境,即取决于社会的总体水平。例如在原始社会,要想使一个人成为首领,也许只要保证他能够有强健的体魄就完全可以了,这样在于大自然和外族的抗争中他就会得到本族人的信任,就可以成为首领,而在现代社会要想成为首领,则需要具备更多的知识。国有企业的改革中同样也要遇到类似的问题。改掉国有企业自身的弊端不是目的,改革的目的最终是为了求得国有企业的发展。

(五)企业发展的战略动机

根据企业生命周期理论,每一个企业的产品都有一个开发、试制、成型、衰退的过程。对于生产某一主导产品的企业,它一方面可以不断的开发新品种适应企业的产品生命周期,另一方面则可以制定较长远的发展战略,有意识的通过企业兼并的方式进行产品的转移。近年来出于这种动机进行的兼并活动越来越多,而且明显的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企业通过兼并进入新市场。企业进入新市场时存在各种壁垒,而通过兼并进入新市场可以有效的防止这种“进入壁垒”。

第二,企业通过兼并,能够在技术、市场、专利、产品、管理等方面的特长以及优秀的企业文化等各方面实现共享或取长补短,实现互利效应。

第三,企业通过兼并能获得科学技术上的竞争优势。科学技术在经济发展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企业在成本、质量上的竞争往往转化为科学技术上的竞争。企业常常为了取得生产技术或产品技术上的优势而进行兼并活动。

四、我国企业兼并的发展过程和发展趋势

(一)我国企业兼并的发展过程

1978年,我国开始进行企业改革。企业改革经历了几个阶段,从企业自主权的扩大,企业经济责任制的实行,利改税的试行与实施,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承包制、租赁制的采用,到现在建立企业制度。同时,经济理论界对许多理论问题也已达成共识。在确立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理论后,人们意识到产权明晰的股份制企业本身就是商品,兼并对搞活企业,盘活存量资产,乃至优化产业结构和产业组织,都具有积极的意义。

企业改革以来,最早出现企业兼并的是河北省保定市。80年代初,保定市预算内亏损企业占企业总数的八成以上,给财政带来很大困难。而同时一些优势企业亟待发展,但又缺乏资金、场地。保定市政府虽愿意给予支持,但因财力有限显得力不从心。对不合理的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的增量调整,也因同样的原因而无能为力。针对这些问题,保定市政府改革了以往那种“抑富济贫,保护落后”的做法,采用大企业带动小企业,优势企业兼并劣势企业的调整方法。终于在1984年7月5日,在市政府参与下,保定纺织机械厂通过承担目标企业的全部债务,接管其全部债权的方式,兼并了保定市针织器材厂,创80年代中国兼并之先例。

此后,尤其在80年代后期和90年代初,北京、成都、上海、杭州、西安、兰州、南昌、青岛、南宁等地的企业兼并活动也迅速地发展起来。到1993年初,我国已有1万多家企业被兼并。据不完全统计,80年代全国2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13个计划单列市共转移存量资产82.25 亿元,减少亏损企业4095户,较少亏损额5.22亿元。

进入90年代以来,产权交易市场得以迅速发展。到1994年,全国已有20多个产权交易市场,主要分布在上海、深圳、南京、成都、浙江、山东等地。企业可以通过这些产权交易市场,进行以实物形态为基本特征的财产权益的全部或部分交易。其中1994年初成立的上海城乡产权交易所的主要交易对象是整体企业,即以企业为商品单元进行交易。而同年2月28日,乐山资产经营公司在全国首次将乐山无线电厂的国有资产,划分为915个单位挂牌交易,结果只用16分57秒,便被认购一空。

90年代中国的证券市场得到了迅猛的发展,上市公司的数量急剧增加,从而为一家公司通过收购一定的份额的另一家公司上市股票而达到控股目的提供了可能。1993年9月,深圳宝安集团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收购了延中公司16.8%的上市流通股,从而控制了该公司,成为国内首起通过股票市场收购控制另一个上市公司的案例。由此可见,通过股票市场收购上市公司股份进行兼并的条件已经具备。90年代跨国兼并开始出现。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简称“中化”)、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简称“中信”)和首都钢铁公司(简称“首钢”)是三个国际公认的跨国公司。上述三家公司主要通过兼并形式是限期跨过经营,兼并形式有:(1)以收购部分股份作为海外投资的主要进入方式。如中信购买澳大利亚波特兰炼铝厂10%的股权,两年后盈利数千万元。(2)在东道国或地区企业和外国企业三方联合收购当地企业,组建股权式合资企业。如1992年10月23日,首钢与长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加拿大怡东有限公司联合收购在香港上市的东荣钢铁集团公司,改名为首长国际企业有限公司。(3)对海外资源进行全资收购和在当地经营。如1992年11月5日,首钢通过参加国际投标方式,以1.2亿美元收购了秘鲁铁矿公司,组织了首钢秘鲁铁矿公司,成为中国在海外投资规模最大的独资企业。

(二)我国企业兼并的发展趋势

经过多年的实践,我国企业兼并已经基本上开始形成具有我国特点的,符合我国现实情况的经验。企业在兼并时,已经有一定的法律依据,也有一定的成熟的做法。总体上而言,我国的企业兼并正在逐步走向成熟。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向法制化方向发展

市场经济从某种意义上说是法制经济。企业兼并要进入市场,也需要纳入法制轨道,严格依法办理。只有纳入法制轨道,才能有效地保护兼并各方的合法权益,才能充分发挥企业兼并的各方面效益。我国目前已颁布了一系列法规、条例,如《企业法》、《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全民所有制企业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条例》、《公司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等,另外,还有一些法律、法规在不断制定之中。所以这一切完备的立法,加上严格的执法与自觉的守法,将构成我国企业兼并市场的法制环境。企业兼并工作的法制化,不仅使企业兼并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也必将推动兼并市场的发展和成熟。

2.向规范化方向发展

这是与法制化相辅相成的,企业兼并的法制化程度越高,其规范划程度也就越高。随着各项法律法规的先后出台,企业兼并中的政府干预,个人意志因素越来越少,企业兼并正在逐步由强制性和随意性走向规范化。规范化一般应当遵循有偿、公开、公平的原则。

3.向市场化方向发展

现实环境决定,目前我国企业兼并,有许多是主管部门引导、银行牵线搭桥促成的,也有通过自找对象实现的,但还没有完全形成竞争机制和兼并市场,只是一种潜在的市场行为。要是兼并迅速发展,是兼并真正成为企业的扩张机制,必须引进竞争机制,建立企业兼并市场,为企业相互兼并提供场所和信息,提供选择的机会,为企业兼并行为的经常化、规范化、规模化创造条件。应当说,经过多年的市场经济建设,我国的市场经济已经有了一定的规模,这对于完善企业兼并市场将产生重大的、积极的影响。

兼并市场的建立,不仅为企业之间存量资产的优化组合和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开创了新路子,为企业兼并的正常化和市场化提供了必要的调教和中介作用,也是对市场体系的一种补充和完善。兼并行为是一种经济行为、一种市场行为。突出兼并市场的地位,发挥兼并市场的作用,就是严格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办事。

第二小节企业合并

一、企业合并 (公司合并)的含义及其法律特征

关于企业合并,根据不同国家法律的规定,其含义并不完全一样。在美国,依据克莱顿法第7条,企业合并是指一个企业取得另一个企业的财产或者股份;依据德国反对限制竞争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企业合并的含义要更加广泛,企业直接或者间接对另一个企业发生支配行影响的所有联合方式都被视为企业合并。总体上来看,在国外,和企业公司合并相对应的词基本上有两个,即“Consolidation of orporation”和Merger of corporation”。按照布莱克斯法律词典的解释,前者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公司解散,同时成立一个新的公司,并接管解散公司的资产和承担的责任” ;后者则是指“一个公司被另外一个公司吸收,后者保留自身的名称、实体资格,取得前者的资产、责任、特许权和权力,同时被吸收公司丧失独立的商业资格。”可以说两者分别相当于我国公司法规定的“新设合并”和“吸收合并”。在我国,一般认为企业合并的含义基本上与公司合并的含义相同。当然也有人提

出企业合并包括狭义、广义和最广义三种。狭义企业合并就是法人之间的吸收或者新设合并,也可以称为财产权合并。广义合并是指一切企业形式之间进行的财产权以及股权的合并

(收购)。最广义的企业合并不仅包括一切企业形式之间进行的财产权和股权合并,而且包括由于合同等方式所形成的经营权合并(租赁、承包) 。本文的企业合并仅仅指狭义的企业合并,即我国法律上规定的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

公司合并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公司通过订立合并合同,依法定程序,归并成为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公司合并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方式。在吸收合并中,参加合并的公司吸收其它公司,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丧失独立的法人地位。在新设合并中,参加合并的两个公司合并为一个新的公司,参加合并的公司全部丧失独立的民事主体地位。在公司的合并中,因合并而消失的公司的财产、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担。公司合并具有下列法律特征。

(一)公司合并是公司之间的行为,合并的主体是公司。公司合并是两个以上的公司通过订立合同而归并为一个公司的行为。合并的主体、当事人是公司。首先,公司是公司合并的决策者、实施者。公司合并要由公司机关作出合并决议,即由公司的执行机构——董事会做出合并方案,由公司的权力机关—股东大会通过合并决议;要由公司(通过其法定代表人)签订合并协议;要由公司去实施合并。其次,公司是公司合并效力的承担者。公司合同设定的权利义务主要由公司享有和承担(如支付对价、取得被并公司的财产等)。公司合并的效力主要对公司发生影响,如公司合并引起的公司解散、存续,财产以及债权、债务的承担等。正以如此,国外公司法理论将公司合并称为团体法行为。合并是公司间的行为,其主体是公司本身,而非股东个人。这一特征使得公司合并与股权收购区别开来。当然,尽管如此,公司合并与股东密切相关,股东在公司合并中重要的地位,合并通常要有股东表决通过,合并的最终利害关系要间接的落在股东的身上。

根据各国法律的规定,公司合并一般要经过一下程序:

1. 董事会提出合并方案或者合并计划。法国商事公司法第254条规定,公司合并方案由合并的公司的董事会拟定。美国特拉华州公司法规定:“希望吸收合并或新设合并的公司董事会应作出一个通过吸收合并或新设合并的决定”,并要求董事应以谨慎、理智的态度决定是否同意合并方案,然后将建议提交给股东。我国公司法业授予公司董事会“拟定公司合并方案”的职权。

2.股东(会)表决通过合并决议。公司合并必须由股东表决同意,这是各国公司法立法的惯例,也是公司合并区别于公司收购的特点之一。如日本公司法规定,公司进行合并是合并契约书要取得股东大会的承认。法国公司法规,合并由每个参与合并公司的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定。《美国示范公司法(修订)》规定,公司合并要由参加合并各公司股东批准合并计划。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合并要有合并各方股东会做出特别决议。

3.签订合并合同。合并各方当事人必须对合并的形式、条件、支付方式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做出规定。我国公司法第184条规定,公司合并要有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4.实施债权人的保护程序。实施债权人的保护程序,即在做出合并的决议后通过邮寄、公告等方式通知债权人,要求其在规定的时间内可对合并提出异议。对此,许多国家的公司法都作出了专门的规定。我国公司法也规定,公司合并应当通知债权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不清偿债务又不提供担保的,可以对公司合并提出异议。

最后,公司合并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二)公司合并后发生合并一方(或者各方)解散,其财产、债务转移的法律后果

公司合并后,原各公司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将发生重大的变化。这既是公司合并的效力。对此,各国公司法均作出了规定。法国商事公司法第372-1条规:“合并导致消灭公司可以不清算而解散,其财产以合并确定日期的状态概括转移给存续公司。消灭公司的股东可在合并的同时,根据合同规定的条件,取得存续公司的股东地位。”德国股份公司法第364条(4)规定:“因存续公司的合并登记,消灭公司不经清算而消灭,消灭公司的资产、负债概括转移到存续公司。消灭公司股东在合并登记的同时,成为存续公司的股东。”欧共体公司法指令(第3号)规定:“合并当然且同时产生以下效果:消灭公司的积极消极财产全部概括转移给存续公司;消灭公司的股东成为存续公司的股东;消灭公司终止存在。”美国示范公司法(修订)和特拉华州公司法则详细规定了合并的法律后果,即参加合并各方不再独立存在;存续公司或新设公司享有参加合并公司的全部权利,承担其全部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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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混合所有制改革中的国有资产流失风险及防范-2003 文档 (1)

浅析混合所有制改革中的国有资产流失风险及防范 唐小峰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将混合所有制经济作为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方向。国有企业的混合所有制改革,主要是指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长期以来,单一所有制的国有企业,不同程度上均面临着管理僵化、员工积极性不高、效率低下等通病,缺乏创新思维,缺乏市场竞争力。混合所有制改革能显著提升国企的管理水平、内在活力和市场竞争力,对企业的发展有积极、深远的意义。 混合所有制改革对国企而言可谓是一场革命,将给企业的治理架构、管理模式、员工思维带来前所未有的变化。同时,混合所有制改革也存在一定的风险,主要体现在国有资产流失、员工利益得不到保障等方面。本文着重探讨国企改革中存在的国有资产流失风险及其防范。 一、在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过程中,国有资产流失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民营资本参股或实施员工持股的时候,对国有资产高值低估。 相对而言,设备、建筑物、库存原材料和产成品等有形资产在评估中弄虚作假容易被发现,更容易出现问题的往往集中在无形资产、往来账款、企业未来收益预测等方面。典型的手段有: 1、低估土地价值。由于国有企业独特的历史,其使用土地的一

部分可能是行政无偿划拨的,或者因政府扶持以低于市价购买的。对于行政无偿划拨的土地,会计报表上不会有所体现。在资产评估时,一般情况下,土地的增值幅度是较大的,但相关人员出于个人目的,可能采取以下行为:无偿划拨的土地未在财务账面体现,评估时予以自动“忽略”,或者人为缩小面积;以低于市价购买的土地使用权,评估时人为降低增值幅度,由于历史成本较低,表面上增值幅度仍然较大;对于其他土地,过于强调不利因素、弱化有利因素,为调低土地评估价格寻找借口。 2、低估企业的未来收益。对于持续经营的企业,目前中介机构较常采用的评估方法是收益法。大量收集、整理和分析不同的信息是评估机构运用收益法的前提。但是由于中国实行市场经济的时间较短,市场发育不够成熟,市场机制也不健全,因此各种信息的来源极为有限,有限的信息也往往是不全面、不及时、甚至受到人们质疑的。在这种现状之下,收益法的准确性并不高,同时也为人为操纵评估价格打下了伏笔。 另外,很多企业的生产经营往往有较为明显的周期性,例如受春节和气候影响,建材行业上半年经营状况一般不如下半年。如果某个建材类国企的改制,其资产评估基准日为上半年某一时点,在预测未来收益时过多利用了上半年的数据,将对预测的准确性造成较大影响,从而影响到评估价格降低。 (二)民营资本参股国企的时候,对投入的非货币性资产低值高估。

国有公司改革方案

国有公司改革方案

办[ ]76号 中共xx市委办公室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xx市市属国有公司改革转型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委、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xx城市市属国有公司改革转型方案》已经市委常委会会议、市政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中 共xx市委办公室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8月23日 xx市市属国有公司改革转型方案 为积极推进市属国有公司改革转型,做实做强儆大国有企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 〕22号)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思路 以市场为导向,以资本为纽带,以实体化运营为目标,推进市属国有公司实现“两个转变”,即从融资平台向实体经济转变、从投资城市向经营城市转变,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抗风险能力,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一)总体架构 市本级设立市国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国投公司)、市交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交投公司)、市工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工投公司)、xx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xx文旅公司)等四家国有公司,按照做实做强做大国有企业工作思路,经过市场化转型改革,将四家国有公司转型成为业务独立、平行运作的市场主体。市国资委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行使监督管理职能。行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市属国有企业履行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职能。 (二)企业定位 市国投公司转型为真正市场主体,发挥其投融资和资产经营方面的优势,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房地产开发、水利建设、类金融业务、产业投资为主,实行多板块业务经营。开展土地级开发业务,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拓展类金融板块业务,新设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出资设立创投公司,参股设立股权投资基金市交投公司由市国投公司全资子公司调整为与市国投公司平行运行公司,鉴于当前市国投公司受发债因素制约,两公司间股权关系暂不变。市国投公司持有的市交投公司股权,由市国资委直接管理,市交投公司主要业务为高等公路、水运基础设施、交通设施配套项目的投资、建设、经营和管理,经过提升公路工程设计、施工、质量检测资质,增强市场竞争力同时拓展加油加气站、砂石资源开发等业务,实行多种经营。市工投公司以工业生产性服务为先导,以扶持“四新经济”为重点,以兼容平衡重点产业与中小企业服务的双轮驱动模式,经过产业基金和资本运营,促进经济转型发展。市工投公司重点对工业经济、工业发展进行投融资,主要业务为股权债权投资;产业投资基金运作;服务宛陵科创城和双创企业、

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

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 参考样本 一、制定职工安置方案的指导思想、原则和主要政策依据 改制前企业名称、所有制性质,××年××月××日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授权部门以××号文件(附后)批准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非国有控股企业(国有持股比例,职工持股比例),改制后拟定企业名称、所有制性质。 (一)制定职工安置方案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其中原则部分应明确计算经济补偿金等职工安置费用和理顺劳动关系的基准日(经济补偿金等职工安置费用的计算,以有关部门批准企业改制方案之日为基准日;国家或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政策依据。 根据改制的具体情况,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1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国

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广东省养老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决定》(粤发〔2005〕15号)、《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粤府〔1995〕22号)、《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我省国有企业改制或退出市场后离休干部安置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委办〔2003〕36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分流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6〕25号)、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参加省直社会保险统筹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后有关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劳社函〔2003〕396号)、《关于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移交工作的通知》(粤劳社函〔2006〕560号)、××市政府《××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号),以及当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制定的相关文件等。 二、企业人员状况 (一)改制前企业现有人员基本情况。 1.在册职工××名,其中离岗退养人员××名。 2.离休人员××名、退休人员××名。 3.工伤(职业病)职工××名。 4.其他人员情况及人数等.

浅谈国有企业改制中的问题及相关对策建议

浅谈国有企业改制中的问题及相关对策建议国企改制,就是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一项综合性的改革工程,是从战略上、整体上盘活国有企业的重大举措,也是适应经济全球化和市场经济竞争的需要。但是,一些地方在国企改制过程中,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出现了一些问题,有些还相当严重,引发了一系列争论和思考。 在国企改制中出现的问题主要有一下几个方面:国有资产流失,国企改制中职工安置问题,债转股中产权不清等。 一、国有企业资产流失(这也是国企改制中出现较大争议的主要 原因) (一)国有资产流失的式主要形式 1.低估贱卖。 相当一部分国有企业在进行改制的过程中,存在着低估国有资产价值,即国有资产评估失真问题,问题较为普遍,甚至有些地方和企业存在无偿转让和使用国有资产的情况。导致国有资产大量流失。主要表现为: (1)对国有资产低价交易、折股或任意将国有股转为法人股甚至个人股;将国有资产高值低估,低价转让,流入个人腰包。 (2)在改制过程中缺乏对国有无形资产的折股保护意识。 从目前评估的要素上看,显然国家的有关文件已将“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商誉”等无形资产列入评估,但一些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对国有无形资产只是简单地估算一个极小数额或干脆不评估,有意无意吞噬国有资产。缺乏无形资产保护意识,是国有资产流失的一个重要渠道。同时,由于改革制度尚不健全,对那些与财产权益密切相关的权利如许可证、专营证以及与以后的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如销售渠道、采购网络等等没有相关规定,其流失额更是惊人。 (3)在中外合资和中外合作过程中,一些地方和企业只顾眼前利益,对国有资产不进行评估或低估,从而使国有资产在合资或合作企业中所占比例下降,国家权益受损。 2.转移藏匿。 一些企业借改制之机,钻法律和政策的空子,利用权力化公为私,大肆鲸吞国有资产。 (1)财会凭证不严,审计工作徒有虚名。 在国企改制过程中,对企业的资产进行评估以确定其数额是必经程序。在这一过程中藏匿、鲸吞国有资产最常见的有一下几种:一是将原本有效债权作为呆帐、坏帐核销;二是通过涂改帐册、发票改变成本和指出搞虚亏实盈;三是加快固定资产的“报废”以达到隐匿资产的目的,而审计工作的走过场,使国有资产的保障失去了最后一道防线。 (2)将国有资产按比例送给个人。 在国企改制中,一些地方和企业的某些人为保护一己之私,将公有资产无偿量化给个人,致使国有资产流失。这是很荒唐甚至是违法的事情。国有资产是社会主义制度的物质基础,属于全民所有,是全体中国人民的财产,全体中国人民是其合法合理的所有者,是由我国宪法明确规定的,而在未经其所有人许可甚至所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其财产无偿转让给某些个人,显然是有违市场经济规则的,属于违法行为。 (3)利用破产转移国有资产。 一些地方和企业的领导人员为逃避国家债务,采取不正当手段,如不实申报

1. 国有企业改制的流程步骤

国有企业改制的流程步骤 国有企业改制,是指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及国有控股企业(不包括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改制为国有资本控股、相对控股、参股和不设置国有资本的公司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即改变原有国有企业的体制和经营方式,以便适应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方法/步骤 1.成立改制工作组 拟改制国有企业成立由党委、经营管理人员、工会、职工代表组成的改制工作组,在改制工作组和企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企业改制的具体操作工作。 2.提出改制申请 由企业向发改委提出改制申请,发改委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及企业实际情况,作出是否同意企业改制及改制方式的批复意见。 3.审计和资产评估: 拟改制的企业应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清查审计,对核损后的存量资产进行资产评估,并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准或者备案,确认国有资产价值量。 土地使用权的评估须由具有土地评估资质的评估事务所进行。 4.改制预案的制定和初审 首先,选择改制方式,制定改制预案。企业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选择具体的改制形式,制定改制预案。预案主要由三部分组成,即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资债、人

员、经营、效益等情况);改制模式(包括改制的主要思路,改制形式,按照政策规定可采取的人员安置办法,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理办法);实施步骤(包括从宣传发动到报批实施各阶段的日程安排)。 其次,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在征求税务、工商、金融等相关部门对改制预案意见的基础上,将改制预案、资产评估报告书、拟破产企业的审计报告、职工名册、土地使用证原件、房屋所有权证原件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由该部门对企业改制的基础条件、成本来源、改制形式等方面的可行性进行初审,然后将预案回复企业。 5.制定方案: 在上述基础上,制定《企业改制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 《企业改制方案》的主要内容:企业资产和人员的基本情况、拟改革方式、债权债务的情况、人员安置要求、所需享受政策及改制后企业发展规划。 6.方案报批: 《企业改制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提交企业决策层通过。国有独资企业经总经理办公会通过;国有独资公司经董事会通过; 《职工安置方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企业改制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报主管部门或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 7.按批复的方案组织实施 首先,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与产权受让方签订产权转让合同,并经产权交易机构办理产权交易鉴证。

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流程指引

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流程指引 企业集团产业结构调整,推动国有资产优化、整合,不可避免的需对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重组。作为国有资产的整合,整合的法律依据及程序合法性应给予特别关注。 一、法律依据 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的法律依据主要有: (一)、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人大常委会制定, 2009年5月1日生效;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人大常委会制定,2006年1月1日生效; (二)、国务院部门规章: 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 96号文件),国务院国资委制定,2003年11月30日生效; 2、《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令),国务院财政部、国资委制定,2004年2月1日生效; 3、《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国资发产权[2005]78号文件),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制定,2005年4月1日生效; 4、《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5]60号文件),国务院国资委制定、国务院办公厅转发,2005年12月19日生效; 5、《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06]131号文件),国务院国资委制定,2006年7月21日生效。

二、“改制”的内涵与外延 现有法律、法规对国有企业改制的内涵并无明确界定。就其外延而言,国办发[2003] 96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国有企业改制应采取重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合资、转让国有产权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多种形式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本法所称企业改制是指:1、国有独资企业改为国有独资公司;2、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改为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或者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3、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改为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据此,广义的国有企业改制应包括:企业组织形式的变更(如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为公司)、资产重组、增资、股权转让、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合资等等;其实质是企业组织形式及国有成份的变更。 凡在前述外延内的“改制”行为均应受本文第一部分所述法律依据之约束。 三、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程序 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最常见的是清产核资、资产剥离、优化重组后,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此过程中,可以不引入第三方,原股东不变,直接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也可以引入民间或其他国有股东,改变原企业的股权结构,优化公司治理结构,提高资本效率。依据本文第一部分所提法律规定,一般而言,无论采取何种改制方式,均应遵循以下程序:

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历程及经验总结

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历程及经验总结 摘要:以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为标志,中国进入了改革开放的时代。中国经济体制改革是一场伟大的社会实践,而从1984年以来,国有企业改革就被认定为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理解国有企业改革的背景,回顾国有企业改革的进程,总结国有企业改革的得失,对于进一步推进改革这一未竟的事业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承包制 中国的国有企业改革至今已走过了30年的历程。国有企业改革既是贯穿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主线,也是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缩影。一方面,由于缺乏前人的经验可鉴,使改革本身始终沿着“摸着石头过河”的方式不断试错;另一方面,改革也在正式制度安排下以渐进式路径不断前行。在中国,搞好国有企业改革是现今一切改革工作的核心和关键。30年国有企业改革所走过的艰难探索和取得的伟大成就,正在也必将继续给中国社会的深层结构带来更为深远的变革,国企改革的成败将制约甚至决定整个社会乃至整个民族的命运发展。 一、我国国有企业改革历程回顾 中国的国有企业改革从改进微观激励机制的“放权让利”开始,然后逐步过渡到所有权层面的改革,至今已走过20多年的历程。回顾国有企业改革的历程,大体可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1979-1986年间,国有企业经营层面的改革,这一时期的主要政策措施就是国有企业的“放权让利”的改革,以及随后的“利改税”、“拨改货”改革。 改革之初,政府已经意识到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一个严重缺点就是管得过多,统得过死,政府应该让企业在国家统一计划的指导下享有更大的自主经营权。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央政府颁布了一系列扩大企业自主权的文件,推动了国有企业经营权层面的改革,而“放权让利”也就成为这一阶段国企改革最显著的特点。 但是,由于宏观政策环境和资源配置机制的改革不配套,经济中并没有形成一个竞争的市场,所以政府无法通过企业外部的经营指标来判断企业实际经营状况的好坏。另一方面,由于国有企业普遍都承担着政策性负担,所以政府与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就会更加严重,这会导致国有企业管理者的道德风险问题:企业一旦获得了一定的生产经营权,就有动机和可能侵占国家应得的利润,并往往以所承担的政策性负担作为企业经营不善或亏损的借口,这就导致了“放

国有企业改制的几种模式

国有企业改制的几种模式 1、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 2、国有企业—股份公司 1)国有企业与职工 2)国有企业与其职工及社会其它投资者 3)全体职工与其它社会投资者 1.成立改制工作小组 组建该工作小组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负责办理改制所需手续,处理改制过程中 出现的各种问题,及时解决改制中遇到的困难。该工作小组一般由原企业的 经营管理负责人、工会组织负责人、财务管理负责人、职工代表以及厂办负 责人等共同组成。 改制工作小组是一种临时性组织,在股份合作制改制成功、新的企业内部组 织结构建立起来后,其使命即告结束,应宣布解散。 2.进行企业清产核资,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预测出资额 查明并确认企业的实有资产,主要内容是: ?流动资产: 货币资金、各项应收款、存货、短期投资、待处理流动资产以及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债券等 ?固定资产:原值、净值折旧额等以及在用、出租、未使用、 不需用、封存和其他固定资产 ?长期投资:股票投资、债券投资以及其他长期投资 ?无形资产: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名称权、著作权以及特 许经营权 ?递延资产、在建工程等 清产核资是为资产评估作准备 同时清产核资也是设计、确定改制后的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股权结构的依据和 基础 3.股权结构的设计与预测 股权结构的设计,主要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股权结构的设置与持股比 例。既要考虑国家的产业政策又要考虑对人力资本的激励效果。 ?国家股 ?法人股 ?个人股 根据企业资产的清查结果,预测企业职工应当出资的数额,如资产置换所需 资金数额、职工入股数额等,以供职工参考。应当充分考虑到企业职工的心 理和资金承受能力,不宜过高或过低。过高的话,职工的实际能力承受不起; 过低的话,职工可能产生不信任情绪。因此应当综合考虑各种情况,实事求 是地作出股权结构的预测和设计。 4.提出改制申请报告和可行性方案 如果改制工作小组认为企业符合股份制改造的条件,可以向有关主管公司提 出申请报告和可行性方案。 改制申请报告主要有以下内容: ?改制的目的 ?改制的形式 ?改制的途径和方法等

企业改制过程中的会计处理

企业改制过程中的会计处理 企业改制完成并领取营业执照后,财务部门应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关文件、制度、规定等进行正确的帐务处理。虽然有关部门规定了改制企业的帐务处理程序,但是,在实践过程中由于企业与企业之间所表现的问题不同及财会人员的素质差异,各改制企业之间的帐务处理千差万别,甚至有些改制企业的帐务处理不完全符合有关制度的规定,本文就改制完成企业的帐务处理提出一些实际处理做法。 一、改制完成企业进行会计处理时相关联的几个事项 1、自改制评估基准日到公司制企业设立登记日的有效期内,原企业实现利润而增加的净资产,应当上缴国有资本持有单位,或经国有资本持有单位同意,作为公司制企业国家独享资本公积,留待以后年度扩股时转增国有股份;对原企业经营亏损而减少的净资产,由国有资本持有单位补足,或者由公司制企业用以后年度国有股份应分得的股利补足。 2、改制企业改制完成的标志,应是企业领取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所确定的企业设立登记日。 3、资产评估增值部分计提的折旧在会计制度中是允许,而且也是必须的,但是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抵扣,即应做纳税调整或做相应的会计处理。 4、新改制的公司制企业应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改制方案的要求做相应的帐务处理。如:改制后的公司承继原企业的全部债权、原企业职工劳动的解除等。

5、资产评估结果是国有资本持有单位出资折股的依据,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内有效。 6、自2003年1月1日新成立企业应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7、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原企业清产核资的报告和新公司成立时的验资报告; 8、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和有关部门的备案表。 二、企业改制过程中涉及到帐务调整的几个阶段及相应会计处理 改制企业的帐务调整主要在如下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改制企业对各类资产进行全面清查阶段的会计处理。 部财企[2002]313号文规定:改建企业应当对各类资产进行全面清查登记,对各类资产以及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核对查实,编制改建日的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册。资产清查的结果由国有资本持有单位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资产清查的结果连同审计报告按照财政部有关企业资产损失管理的规定确认处理。 在该阶段,对清理出的各项资产盘盈、盘亏、毁损、报废以及按国家规定统一清理挂帐而未处理的潜亏、亏损挂帐、产成品清查损失,报经主管财政机关审批后冲减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不足部分冲销资本金。企业应作如下会计调整分录; 借: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实收资本 ; 贷:各项损失的资产类或负债类科目 第二阶段:资产评估增减值的会计处理。 由于该部分涉及到企业所得税的调整问题,即资产评估增值部分

国有企业改制方案及步骤概述

国有企业改制方案及步骤概述 国有企业改制方案及步骤概述 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二日,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五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从此拉开了中国国有企业改制的序幕。作为律师事务所,作为律师,如何响应党中央的决定精神,为国有企业改制提供法律服务便成了一个应当积极思考的课题, 目前在我国,并没有一部专门、完整的法律或者法规对企业改制的各种形为进行规范。有关企业改制的规定除了较多运用《公司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外,还有一些是散见于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更多的则是在党中央的有关决定、精神、会议纪要、讲话中体现。而在实际操作中,从政府、企业、社会中介机构等各方均是处于一种“摸着石头过河”的境地。因此,笔者认为在企业改制的法律服务领域,不应当考虑依据某一法律的规定进行改制,而应当以“没有重大法律障碍”作为制定和实施改制方案的指导思想。 在此,笔者从律师实务的角度通过研究分析并结合先行者的经验对国有企业改制的方案、步骤作了简要评述。 改制方案是企业进行改造的前提和指导原则,企业首先应当制订改制方案,然后有步骤地进行实施。以下简单介绍几种可行的改制方案。 一、企业公司制改造。主要适用于将非公司制的原国家控制支配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其他企业以及集体所有制企业按照《公司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规定的规范发行成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国有独资公司。其中资产在1000万元以下的只能改造为有限责任公司。 二、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主要适用于城乡集体企业和处于竞争性领域的国有小型企业改制时对公司形式的选择。这一方式既有人合又有资合,所有权与经营权结合在一起,股权可以是员工个人股、员工集体股和法人股等多种形式,比较灵活。经营方式与分配方式也较易于为员工等各方接受。但不利于规模化、现代化经营。 三、企业分立改造。主要适用于企业存在多种互不关联或者能够互相独立的经营项目,整体效益较差,分开经营竞争力较强而又为各方普遍接受的情况。此时可将一个企业分立成几个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 四、企业债权转股权。主要适用于企业负债严重,没有现实偿还能力但又有一定市场竞争力的情况下,经与债权人协商一致将全部或部分债权人的全部或部分债权转成股权,从而债权人变成股东的情况。这一改造方式,可以降低改制企业的负债率,降低改制企业的财务成本,从而提高企业的

国企改制的模式及利弊分析

国企改制的模式及利弊分析 国有产权究竟应该卖给内部人还是应该卖给外部人,两种改制模式虽然都符合国退民进的取向,但改制路径的不同会带来不同的改制效果: (一)内部人收购模式的利与弊按照国有产权的最终受让主体不同,国企改制可分为内部人收购模式与外部人收购模式。简单地说,内部人收购国有产权究竟应该卖给内部人还是应该卖给外部人,两种改制模式虽然都符合“国退民进”的取向,但改制路径的不同会带来不同的改制效果: (一)内部人收购模式的利与弊 按照国有产权的最终受让主体不同,国企改制可分为内部人收购模式与外部人收购模式。简单地说,内部人收购模式就是原国有企业管理层和员工作为国有产权主要受让主体的改制模式。按管理层拥有的股权集中度和决策权集中度从大到小排列,内部人收购模式又可分为: MBO(经理层融资收购)模式、员工信托管理层持股模式、职工持股会控股模式和股份合作制模式。 支持国有企业采用内部人收购模式的主要观点是:经营层及骨干员工稳定,对企业历史及现状熟悉;改制过程震动较小,系统风险也较小;能激发企业内部人对改制的积极性,推动改制顺利进行;由于内部人收购往往将产权臵换与身份

臵换联系在一起,减少了改制过程中的现金支出。 但也有专家指出内部人收购模式存在的弊端:管理层收购的资金来源问题难以解决,即使融资成功在巨大还贷压力下其实管理层无法给企业发展继续注入资金资源;事实上形成的内部人控制不利于制度创新;内部矛盾潜伏而非消除,未来的系统风险加大;员工观念转变困难,职工持股会控股模式和股份合作制模式下容易形成新的一轮“大锅饭”;特别是在监督机制不健全情况下内部人收购容易滋生“暗箱操作”。 (二)外部人收购模式分析 正因为内部人收购模式在实现企业跨越式发展方面存在的不足,许多大型国有企业在改制过程中选择了以引进外部战略投资者进行控股式收购的模式。从实践来看,成功和失败的案例均不鲜见,成功引入外部投资者的经验是:借助外力(优势企业)介入,有利于快速改变企业现状,特别是企业战略方面;借助外力有利于消除长期积累的内部矛盾;可以借优势企业的资金、品牌、管理、技术、制度等优势资源,快速做大企业。 外部人收购模式失败的教训是:由于制度、文化的差异较大,整合风险大;被购并企业往往在战略上会失去主动性;管理层人员往往变动较大,易造成整合成本高;若未选择好战略投资者对象,将反而会使原来的企业消亡。

山东省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程序

山东省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程序 《2019年山东省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到,2019年度,山东省将开始实施省属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三年工作计划,鼓励民营资本参与国企改革发展,山东省国企混改工作有望取得进一步突破。在此背景下,本文将侧重于探讨山东省省属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程序,主要文件依据为《山东省属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操作指引》(鲁国资收 益〔2018〕6号)。 一、混合所有制改革的一般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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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混合所有制改革涉及的审批程序 国企混改过程中,主要涉及混改方案的审批、清产核资结果的审批、资产评估结 果的核准/备案、员工持股方案的备案(如有)等,下文将逐一进行详述:(一)混改方案的审批 山东省省属企业的混改方案,依混改主体不同,审批层级亦有所区别: 1、省属一级企业混改后国有资本继续控股的,混改方案报国资监管机构批准。 2、省属一级企业及其所属的关系全省经济发展全局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子企业,混改后国有资本不再控股的,混改方案由国资监管机构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 3、省属一级企业所属的其他二级及以下权属企业混改方案由省属一级企业审批。拟混改企业需提交审核的申报材料包括:集团公司请示文件、有关决策文件、可行性 研究报告、混改方案、营业执照、产权登记表证;法律意见书;财务总监意见等。 (二)清产核资结果的审批 企业实施混改方案时,应履行清产核资程序,审批主体及层级具体如下: 1、省属一级企业混改涉及的清产核资结果,应由省属一级企业董事会审核后上报省国资委审批。 2、省属一级企业所属的二级及以下权属企业混改涉及的清产核资结果,须由混改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进行审核后,逐级上报省属一级企业进行审批。 另外,如混改企业为省国资委派驻财务总监的企业,清产核资审核结果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应经财务总监审核并发表意见。 混改企业申报清产核资结果报送材料包括:清产核资工作结果审核确认请示文件、清产核资工作报告、清产核资报表、清产核资专项财务审计报告及有关备查材料、企业根据决策程序审议通过的清产核资结果决议(股东会或董事会相关决议)、派驻 企业的财务总监出具的审核意见。 (三)资产评估结果核准/备案 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或备案前,企业应当逐级对评估报告进行审核,需要报国资监管机构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省国资委派驻省属企业财务总监应出具独立审核意见,审核完毕后,混改企业应在评估基准日起9个月内将申请材料上报核准或备案主体: 1、省属一级企业及需报省政府批准的企业,其混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国资监管机构负责核准。

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所涉及的主要内容及相关法律依据

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所涉及的主要内容及相关法 律依据

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所涉及的主要内容及相关法律依据众所周知,职工安置问题是当前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的一个重点和难点。职工安置方案的制订也将直接关系到企业改制的成功与否。下面,笔者试从七个方面阐述制订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时所涉及的主要内容及相关法律依据: 一、对改制企业职工情况的定位及安置办法 由于中国劳动制度从新中国建立后经历过重大变革,国有企业特别是历史悠久的老国有企业内部的职工劳动关系极为复杂。1986年中国颁布了《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有企业的用工制度由固定工制改变为劳动合同制。随着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国有企业职工又出现了待岗、下岗、进再就业中心等情况,在改革的推进过程中,再就业中心又被统一的社会失业保险机制所取代。因此,在一个老国有企业中必然存在着各种复杂的企业与职工的劳动情况,只有理清这些关系,根据不同的具体情况制订不同的安置措施才能真正顺利、稳妥地安置企业的每一位职工。下面,笔者将就一般会遇到的几种情况以及处理的相关政策法律依据进行讨论: 1. 与企业保持正常劳动合同关系的在岗职工:

企业有权根据自身改制的实际需要,与这部分职工变更劳动合同关系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若企业欲与这部分职工解除劳动关系,一般的做法及法律依据为: (1)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 法律依据: * 《劳动法》第26条第3款:“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改制企业能够解除劳动合同,可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改制企业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 《劳动部关于企业实施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改革中履行劳动合同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8]34号)第2条:“二、在企业实施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改造过程中,与职工经协商确实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的,能够按照《劳动法》第二十六条(三)项的规定办理。” (2)按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按照该职工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标准进行补偿,如该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的,则按企业月平均工资支付补偿金;如该职工月平

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程序

全民所有制企业/国有企业改制程序 1、成立改制工作组织并进行前期准备活动; 2、产权界定、核销和财务审计; 3、明确资产边界、剥离资产范围、三类人员计提费用并进行资产评估; 4、在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的基础上形成以改制方案(改制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可以自行或委托中介机构或改制企业制订改制方案,但向改制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的,不得委托改制企业制订)为核心的改制文件并取得包括银行在内的主要债权人的支持和同意。 5、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改制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并取得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对职工安置方案的预先审核同意; 6、律师对改制方案出具法律意见书; 7、向集团公司上报改制方案、职代会审议通过材料等并获得批准;控股公司依法决定或批准直接出资企业、各子集团所出资的全资、控股企业及控股公司所属企业中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合并、分立、增减资本、股权重组、股份制改造、注销和破产等改革改制方案(其中,如国资委认定某子企业为重要子企业,应由控股公司报国资委批准);除应由控股公司决定或审核批准的改革改制事项外,控股公司各子集团依法决定或审核批准其所属企业(直接或间接出资)的其它改制事项,并报控股公司备案;改制中涉及财政、劳动保障事项的,须预先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报国资委协调审批;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部门审批事项的,报政府相关部门审批。 8、进行新公司的名称变更登记或预核准,并开设临时银行账户(如需); 9、弥补注册资本缺口资金并验资; 10、批准新公司章程,选举董事、监事,聘任经理班子; 11、进行公司登记(变更登记或新设登记)和税务登记; 12、国有资产产权、土地和房产权属等相关权属登记,以及资质变更登记或转移; 13、完善职工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的接续、改制前后债权、债务承继、业务合同以及其他需要变更或处理的善后事宜

国有企业改制中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国有企业改制中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一、国有企业改制的概念 我国的国有企业改制大致经过这样的一个历程,由最初的行政措施的试行到中央政策主导与推动再到以法律为保证的规范发展这样一个复杂的、多维度政策化到法治化的历史变迁过程。针对国有企业改制,截止目前,我国已经建立起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为核心,以《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关于印发<关于规范电力系统职工投资发电企业的意见>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08]2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司法解释为支撑的法律体系。 其中,《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三十九条对于企业改制的概念进行了明确界定,即本法所称企业改制是指:(一)国

有独资企业改为国有独资公司;(二)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改为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或者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三)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改为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可见,国有企业改制是国有企业为适应现代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的要求而进行的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行为,是政府、企业、企业职工、外部投资者、企业的债权债务人等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通过市场经济的重新调整过程。国有企业改制的形式,可以采取重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合资、转让国有产权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多种形式。 二、国有企业改制中法律风险 (一)国有企业改制中的法律风险界定及其分类 《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国资发改革[2006]108号)对“企业风险”进行了明确界定,该指引第三条规定,本指引所称企业风险,指未来的不确定性对企业实现其经营目标的影响。企业风险一般可分为战略风险、财务风险、市场风险、运营风险、法律风险等;也可以能否为企业带来盈利等机会为标志,将风险分为纯粹风险(只有带来损失一种可能性)和机会风险(带来损失和盈利的可能性并存)。可见,该指引将法律风险作为企业五大类风险之一,并强调了防范企业法律风险的重要性。从实践来看,国有企业改制中的法律风险是指由于国有企业外部法律环境发生变化,或由于包

国有企业改制是什么意思

国有企业改制是什么意思 国有企业改制,是指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及国有控股企业(不包括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改制为国有资本控股、相对控股、参股和不设置国有资本的公司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即改变原有国有企业的体制和经营方式,以便适应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我国的经济的发展可以说离不开国有企业的支持,但是一般情况下,国有企业的经营和发展都是有着严格的规定的,尽管如此,在现如今各种经济体制的不断挑战下,国有企业的改制也必须提上日程,才能开辟出一条适合自己的发展道路。下面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一下,国有企业改制是什么意思? 一、国有企业改制是什么意思? 国有企业是计划经济条件下的产物,具体表现在: (1)干部和人员的终身雇佣制; (2)国家或地方财政出资设立;

(3)没有股东约束,只有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导致追求经济利益和社会效益的动机不足。 所谓国企改制,是指将国有企业改制为企业法人,即有独立的董事、监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二、国有企业改制程序 (一)前期准备阶段 1、成立改制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企业主要领导担任,同时建立相应的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2、制定工作规划,做到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 3、做好调查摸底和宣传、动员工作。 (二)申请阶段 1、企业向上级主管部门(或政府授权投资主体)上报改制申请。 2、上级主管部门(或政府授权投资主体)批准改制申请后,由企业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资产评估立项。 3、聘请具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4、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进行国有资产评估确认。 (三)制定方案阶段

1、制定改制方案、公司章程。 2、征求职工及有关部门意见。 3、确定改制方案和公司章程。 (四)申请报批阶段 1、审批权限市级中小型企业改制方案由市政府授权投资主体或主管部门审批,报送市经委备案;市级大型企业改制方案由市经委审批;市级特大型企业和市政府授权经营企业改制方案由市经委组织论证,并报送市政府审批。 各区县(自治县、市)企业改制方案由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审批。 市级以上企业改制,涉及财政、劳动保障、工商、税务、国土房屋、银行等政策,先由企业和审批部门与有关部门协商,未决问题由市经委负责协调;区县(自治县、市)企业由当地政府指定部门协调。 2、市级大型企业、特大型企业和市政府授权经营企业改制方案报批程序 (1)向主管部门(或政府授权投资主体)申报改制方案、公司章程。

国有企业改制步骤流程图

国有企业改制的基本步骤 一、成立改制组织 成立以企业的资产所有者代表为首的改制工作组,或者根据情况需要由政府、企业主管部门派驻工作组对企业改制进行指导或者组织实施。企业充分进行改制宣传,使企业全体职工对改制达成共识,初步完成改制方案,到工商部门对改制企业名称进行预核准。 二、进行产权界定 国有企业改制中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就是产权界定。通过对企业现有财产权进行甄别和确认,界定出哪些是国有资产的产权,哪些是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的积累。根据一些企业改制的成功经验,产权界定可以以多种方式进行,其中有两种较为可行。一是按时间为界,在某一时间以前企业取得的财产视为国家投资积累取得,界定为国有资产的产权;在某一时间以后企业取得的财产则视为企业经营积累取得,界定为企业自身的财产。二是政府以规范性文件的方式规定按照一定的比例或者按照一定原则确定的比例来界定产权。 三、进行清产核资 国有企业改制,必须对企业各类资产、负债进行全面认真的清查,做到账、卡、物、现金等齐全、准确、一致。要按照"谁、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核实和界定国有资本金及其权益,其中国有企业借贷资金形成的净资产必须界定为国有产权。企业改制中涉及资产损失认定与处理的,必须按有关规定履行批准程序。改制企业和财

务负责人对清产核资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四、财务审计 国有企业改制,必须由直接持有该国有产权的单位决定聘请具备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凡改制为非国有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离任审计。改制企业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向会计师事务所或政府审计部门提供有关财务会计资料和文件,不得妨碍其办理业务。任何人不得授意、指使、强令改制企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提供虚假资料文件或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五、进行资产评估 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应当进行评估的国有资产进行评估,从而确定改制方案。 聘请具备资格的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资产和评估。国有控股企业进行资产评估,要严格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非国有投资者转让国有产权的,由直接持有该国有产权的单位决定聘请资产评估事务所。企业的、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必须纳入评估范围。评估结果由依照有关规定批准国有企业改制和转让国有产权的单位核准。 六、确定改制方案并形成相关文件 事实上们,这一项工作从改制工作一开始就随之开始。改制方案可由改制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制订,也可由其委托中介机构或者改制企业(向本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的企业和国有参股企业

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模版

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样本) 一、制定职工安置方案的指导思想、原则和主要政策依据 改制前企业名称、所有制性质,××年××月××日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授权部门以××号文件(附后)批准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非国有控股企业(国有持股比例,职工持股比例),改制后拟定企业名称、所有制性质。 (一)制定职工安置方案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其中原则部分应明确计算经济补偿金等职工安置费用和理顺劳动关系的基准日(经济补偿金等职工安置费用的计算,以有关部门批准企业改制方案之日为基准日;国家或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政策依据。 根据改制的具体情况,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1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等。 二、企业人员状况 (一)改制前企业现有人员基本情况。 1.在册职工××名,其中离岗退养人员××名。

2.离休人员××名、退休人员××名。 3.工伤(职业病)职工××名。 4.其他人员情况及人数等。 (二)改制后企业接收安置职工情况。 1.接收安置的职工××名。 2.其中办理离岗退养职工××名、工伤(职业病)职工××名等。 三、职工安置办法 (一)职工安置。 1.改制企业(以改制为非国有法人控股企业,即在企业的全部资本中国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等于或小于50%的企业为例)依据《劳动法》、省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分流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等文件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给予经济补偿金。 解除职工人数为××名,其中安置到改制后企业的××名,分流到社会的××名。 2.经济补偿标准和支付办法。 (1)企业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省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分流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等文件的规定,对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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