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保险和大陆保险监管体系设置的对比

香港保险和大陆保险监管体系设置的对比
香港保险和大陆保险监管体系设置的对比

香港和大陆监管体系设置的对比

(一)香港保险的监管体系

从结构上看,保监处的监管层级是三个阶梯。你可以看到,保监处负责整个保险业监督的只是设置最高的监理专员,也就是说,保监处,并不是独立的一个机构。现时保险业监督是公职人员,由属于政府部门的保险业监理处支持。因此,随着香港保险市场的发展,一个独立的保监局的建立也逐渐提上日程。这本身表明,香港保险的发展正在往一个更加健全的法律体系中走。按保监处的说法是,成立独立保监局的目标是向国际惯例看齐,这个惯例是什么呢,那就是独立性,金融监管机构本身应该是在财政上和运作管理上独立于政府和业界的。对于保监局来说,目的就是为保单持有人提供保障。目前,独立的保监局仍在筹备阶段。

一个独立的监管机构的其中一个好处同时也是一个特征就是,这个机构在不断的促成透明度。当然,一个机构或是一个部门的设立,本身就涉及效率与成本的问题。至于说一个独立的监管机构的出现,对于一个国家或是地区来说,是否来带来臃肿与低效,也是在考验着其自身的法律体系的成熟程度。分业监管或是混业监管是一个历史概念,也即是说,在不同的环境和不同的背景之下有着很现实的选择要求。

目前保监处的职能部门有四个,一般业务部、长期业务部、执法部、政策及发展部。总的来说,设置是比较精简的。

另外,香港的行业自律是一个比较大的特色。主要有三个,很显眼的一个就是保险索偿投诉局。

香港保险业在健全的自律监管机制下运作,有赖保险公司的积极推动,保险索偿投诉局(投诉局)于1990年2月注册成立,切实执行自律监管计划,专责处理由个人保单引起的索偿投诉。投诉局的营运经费来自会员公司,为投诉人提供免费服务。需要关注的一点就是,由2013年5月1日起,投诉局将扩大服务范围至所有保单持有人,不论是否香港居民。也就是说,大陆居民也在服务范围之内。

还有一个就是香港保险顾问联会,香港保险顾问联会乃为获认可的保险经纪团体,负责推行业界香港保险经纪的自律监管措施。致力于确保会员达至最高专业操守的要求,让社会大众能享有一群值得信赖的保险经纪的服务。

还有一个香港保险业联会。这也是一个行业自律组织。

(二)大陆保险的监管体系

保监会是国务院直属正部级事业单位,内设16个职能机构和2个事业单位,并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设有36个保监局,在苏州、烟台、汕头、温州、唐山市设有5个保监分局。16个内设部门为:

办公厅(党委办公室)、发展改革部、政策研究室、财务会计部(偿付能力监管部)、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局、财产保险监管部(再保险监管部)、人身保险监管部、保险中介监管部、保险资金运用监管部、国际部(港澳台办公室)、法规部、统计信息部稽查局、人事教育部(党委组织部)、监察局(纪委)、党委宣传部(党委统战群工部)。

当然,此前也有新闻在说,“三会”或有合并之可能,大部制改革仍在进行。

另外,大陆的行业协会有一个比较出名,那就是成立于2001年的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这是一个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同意并在国家民政部登记注册的中国保险业的全国性自律组织,是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保险公司应当加入保险行业协会。

(三)香港和大陆监管体系设置的对比

首先来说,两者的监管目标是不一致的。香港保监处的目标是提升香港作为监管制度达世界水平的主要国际保险中心的地位、促进金融市场的发展,以及加强公众对保险的认识。而大陆的监管目标主要有两个,一个是促进整个行业的发展,一个是防范和化解行业风险。所以说,从顶层来看,就是因为整个行业的背景以及整个经济的背景,还有社会风气和行业风气的不一致,必然的就会导致监管目标的不一致,而且也是应该不一致的。因为相对来说,香港保险市场更加成熟,所以很明显的,香港的监管目标也就处于相对更加独立,可以说是格局更大。

其次,从机构设置来看,目前虽然说,两者都是政府的下属机构,但两者也都有改革的趋势。保监处目前是相对于保监会精简,这也是背景不同导致的。内陆是政府主导型,保监会是起到核心和主导作用的。而香港,如上所说,行业自律是一大特色。因此,职能导向型的机构设置背景之下,行业自律组织会承担一些职能,也就是说,不像大陆,香港因自律组织的存在,很多职能可以不必揽上身,这也就可以一定程度上提升监管的效率和优化监管的效果。

再者,两者监管的着力点是不一致的。保监处的监管框架是风险为本的资本框架爱,也就是说,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是保监处核心风险指标。而保监会的也是关注风险,但是在保险公司的监管层面,保监会会抓得更紧。所以监管的松紧程度是不一致的。

最后,从改革的趋势来看,保监处企图建成一个财政和运作上独立于政府和业界的保监局。而大陆新闻的讨论是,三会合并形成一个单一的监管机构,在文字上没有看到触及独立性的问题。从整个资本市场来看,香港和內地的发展步伐是不一致的,所以没有必要要求改革上的步调一致。如果动辄国际惯例动辄国际水平,显然缺乏改革的底气,也就影响市场的发育。而就保险行业来说,一个独立的监管机构显然更加有利于利益措置和风险规避。最终还是要回到保单持有人的利益保障问题上来,监管的一个效果衡量标准之一就必须包括对保单持有人的利益保障最大化。而实际上,监管,就必须是最基本的保障正当权益的实现。

魏华林《保险学》(第3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保险监管国际化【圣才出品】

第二十一章保险监管国际化 21.1复习笔记 一、保险监管国际化的背景 1.保险业务国际化 保险业务国际化的主要原因是保险市场全球化:①保险与再保险业务的国际性特点决定了保险业务必须国际化;②跨国公司的保险需求推动保险业务朝国际化发展;③巨额保险标的的出现推动了保险业务国际化的发展;④保险自由化为保险业务国际化提供了机遇。 2.保险机构国际化 在经济、金融全球化的形势下,保险公司出于内在的发展需要和迫于外在的竞争压力,往往采取自身扩张和战略联盟的方式使自己成为国际性的保险机构。 保险机构进行国际扩张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保险人希望借此提高所有者权益的收益率。国际扩张的吸引力就在于保险人的经济风险和承保风险都得到了分散,而且保险人还可以国际化的机构做平台,通过国际化的投资政策获得良好的收益。为了满足那些在世界各地开展业务的客户的保险需求,保险机构也必须进行国际扩张。 3.保险风险国际化 保险风险国际化是指保险标的风险超越一国的国界而跨越两国或两国以上国界,它是经济金融全球化的结果。风险的客观性和广泛性决定了风险是无国界的。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许多风险因素迅速地在国际范围内出现。 二、保险监管国际化及其标志 1.保险监管国际化的含义

保险监管国际化有其明确的含义和特定的内容: (1)为了在全球范围内保护保单持有人和投保人的利益,防范系统性保险风险的跨国传播和蔓延,维护国际保险市场的安全和稳定,各国保险监管机构之间需要建立一个有效的沟通、交流以及合作的组织和机制。通过这个组织和机制,形成一套为不同辖区的保险监管机构所广泛接受并自觉遵守的保险监管国际规则。 (2)保险监管国际规则只能是对各国保险监管实践的经验总结和共性抽象,是对各国保险监管机构及其运作的基本要求和最低标准,所以保险监管国际化是不同国家保险监管制度共性与个性的统一,它不应当也不可能代替各国保险监管具体法规以及各具特色的不同监管方式和习惯做法。 (3)保险监管国际化是一个逐步完善和深化的过程,应当允许不同国家的保险监管机构在适应保险监管国际化形势的过程中有先有后,有快有慢。 2.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与《保险监管核心原则》 (1)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 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简称IAIS)于1993年在美国芝加哥成立,其宗旨是保障各国保险监管机构的共同利益,通过这个独立的论坛,使各国的保险监管机构增强对有关共同利益和共同关注问题的认识,鼓励保险监管机构之间展开广泛的个人和官方接触,增强保险监管机构在保护投保人利益维护和提高保险市场效率方面的能力。 IAIS自成立以来,在制定全球保险监管标准、改善跨行业的监管、推动保险监管国际规则的执行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具体内容如下: ①研究制定偿付能力与会计核算标准; ②加强监管信息交流,在国际论坛上发挥积极作用; ③推动并监控保险监管国际规则的执行;

中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整体框架

中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整体框 架 为进一步完善偿付能力监管,加强制度建设的顶层设计,建立科学有效的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制定本整体框架。 一、体系名称 中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的中文名称为“中国风险导向的偿付能力体系”(以下简称“偿二代”),英文名称为China Risk Oriented Solvency System(简称C-ROSS)。 二、总体目标 (一)科学全面地计量保险公司面临的风险,使资本要求与风险更相关。 (二)守住风险底线,确定合理的资本要求,提高我国保险业的竞争力;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促进保险公司提高风险管理水平,促进保险行业科学发展。 (三)积极探索适合新兴市场经济体的偿付能力监管模式,为国际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建设提供中国经验。 三、整体框架构成 偿二代的整体框架由制度特征、监管要素和监管基础三大部分构成。

(一)制度特征 偿二代的制度特征是基于我国保险市场环境和发展阶段特征的一种现实选择,是开展偿付能力监管各项工作的出发点,体现在偿二代体系的具体原则、方法和标准之中。 制度 特征 监管 要素 监管 基础

1.统一监管 中国保监会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依照法律、法规统一监督管理全国保险市场,包括对全国所有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实施统一监督和管理。统一监管不同于部分国家和地区的分散监管模式,充分体现了我国偿付能力监管的特点。 偿二代应充分发挥统一监管效率高、执行力强、执行成本低的优势。同时,由于我国地域辽阔,在制定统一监管政策的同时,还需要充分考虑各地差异,适应不同地域保险市场监管需要。在定量监管方面,主要是保监会机关对保险公司总公司资本充足性的监管,监管标准需要尽量统一;在定性监管和市场约束方面,对于与分支机构相关的风险,可以体现一定的地域差异。保监会机关和派出机构分工协作,共同实施偿付能力监管。 2.新兴市场 我国保险市场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属于新兴保险市场,在市场规模、发展速度、产品特征、风险管理能力、人才储备、国际活跃度等方面与成熟保险市场存在一定差异。 基于新兴市场特征,与成熟的偿付能力监管制度相比,偿二代应当更加注重保险公司的资本成本,提高资本使用效益;更加注重定性监管,充分发挥定性监管对定量监管的协同作用;更加注重制度建设的市场适应性和动态性,以满足市场快速发展的需要;更加注重监管政策的执行力和约束力,及时识别和化解各类风险;更加注重各项制度的可操作性,

浅谈香港保险业发展状况

浅谈近十年香港保险行业发展 曾贺莹丁晶晶 摘要:如今是香港回归17年,本文主要基于香港近十年来的经济发展状况,通过与新加坡进行相关数据对比,对香港的保险业务展开研究调查,发现香港保险业务的优势、特色及相关法律、监督体系对该行业的支持,同时指出可能潜在的问题,并对未来行业前景提出合理化建议。 关键词:香港经济保险行业特色法律监督 目录 一、香港回归以来经济发展概况 (1) 二、香港保险业发展概况 (1) (一)现阶段概况 (1) (二)近十年保险业发展情况分析 (3) (三)香港保险公司 (7) (四)香港保险特色 (9) 三、香港与新加坡对比 (14) (一)背景 (14) (二)经济对比 (14) (三)保险业发展对比 (16) 四、存在问题 (18) 五、法律制度及监督 (22) (一)法律制度 (22) (二)监管体系 (26) 六、发展前景 (28)

七、参考文献及数据 (29) 一、香港回归以来经济发展概况 香港处于通往中国内地大门的有利位置,又位于跨越亚洲与欧洲之间的时区,这两个因素巩固了香港作为全球贸易、金融、商业和通讯中心的地位。香港目前是世界第十一大贸易实体,以吞吐量计算,香港的货柜港是全球最繁忙的货柜港;以乘客量和国际货物处理量计算,香港的机场是世界最繁忙的机场之一;以对外银行交易量计算,香港是世界第十四大银行中心;以成交额计算,香港是世界第六大外汇交易市场;以市值计算,香港的股票市场是亚洲第二大市场。 香港是个高度国际化的城市,具有方便营商的环境、法治体制、自由贸易制度、自由流通的资讯、公平开放的竞争环境、发展完备的金融网络、一流的运输及通讯基建网络以及高教育水平的劳动人口等。此外,香港还有庞大的外汇储备、可自由兑换的稳定货币、稳健的财政储备,以及低税率的简单税制。凭借这些优势,香港成为全球公认最自由和最具竞争力的经济体系。 回归以来,香港经济增长近50%。本地生产总值平均每年实际增长4%左右。由于回归之初的几年经济动荡,又受到亚洲金融危 机的影响,经济发展波动较大,因而十多年来年平均增长率被拉低。近几年香港经济维持强劲扩张势头,增长层面广阔。在贸易方面,香港贸易总额基本呈现持续上升趋势。 二、香港保险业发展概况 (一)现阶段概况 香港是区内最发达的保险市场之一,人均保费支出维持在高水平,

保险业监管的国际比较及中国的战略调整(1)word精品文档5页

保险业监管的国际比较及中国的战略调整 一、研究我国保险业监管战略调整的意义 近年来,为经济发展提供保障功能的保险业在我国已获得长足发展。保费收入明显增长,且增长速度逐渐加快.2004年达到了4318亿元;保险深度由1994 年的1.14%增长到2004年的3.16%,增长了近2.77倍(根据我国统计局公布的1994年和2004年全国年度统计公报数据计算得出)。在保险业发展良好的形势下,要更好地发挥保险业对社会经济进步的支持作用,需要进一步借助市场的力量,并在保险监管制度的规范引导下实施。这是研究新形势下我国保险业监管战略调整的意义之一。 在全球化浪潮中,特别是伴随我国加入WTO,国内保险将以商业存在。跨境交付、自然人流动等方式走出国门,提供境外消费服务。同时国外保险业机构也将以类似方式进入国内保险市场为本国提供消费服务。不可否认,跨境的保险服务形式将给我国的保险监管提出新的课题,研究我国保险监管战略调整的意义之二在于探索如何增加保险监管机构对保险实施有效管理。 当今世界是一个科技进步、经济管理方式不断革新的时代,保险业的经营管理模式也在不断调整。世界主要发达国家的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纷纷相互融合,业务相互渗透,逐步由分业经营走向混业经营。但是就我国而言,完备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体制才得以确立不久.需要探索如何使国内目前的分业经营 分业监管体制与国际的混业经营混业监管体制相协调一致,这正是研究我国保险监管战略调整的意义之三。 伴随经济的迅猛发展、保险经营方式的转变.需要探讨与此相伴的监管思路、法律体系、规章制度及监管机构体系等保险监管理念和内容能否适应形势的变化,这是研究我国保险监管战略调整的意义之四。 二、美、英、日三国保险业监管之比较 美国、英国、日本是当今世界保险业最为发达的三个国家。其保险监管无论是在理念上还是实践上都走在世界前列。因此,对美英日三国保险业监管进行比较分析,有助于我国保险业监管的转型与世界接轨。 (一)相似之处 1.都拥有较为独立健全的保险业监管体系。无论是美国。英国还是日本,都建立了以政府监管机构牵头。社会中介机构监管和行业自律为辅、保险公司内控为基础的一整套完备的保险业监管体系。如美国联邦保险局州保险署、保险监管协会、保险评级机构组织控制委员会的COSO模型,英国的贸工部、财政部。金融服务局、劳合社董事会,日本的大藏省,金融厅等组织。 2.保险监管法制化。三国保险监管均以完备立法的形式实行。美国务州有自己的保险法,备州保险局在州管辖范围内行使保险监管权,以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和保险投保人利益为主要监管内容,且各州保险法对承保过程的各环节都有严格的规定,充分体现了美国保险监管的广泛性和严格性。虽然美国各州的保险法多达55部,但在全美保险监督官协会的努力下,内容上已无多大差别,各州法院通过对保险法的司法审查也发挥着一定的监管作用。英国现行保险立法是《保险经纪人法》、《1982年保险公司法》和与之有关的保险条例:《1983保险公司财务

中国保险监管环境研究

中国保险监管环境研究 保险监管环境是一个全新的题目。这是本文的主要价值之一。从古至今,人们对环境与形势的研判高度重视,往往把它作为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晏子春秋·杂下之十》记载:“婴闻之:橘生淮南则为橘,生于淮北则为枳,叶徒相似,其实味不同。 所以然者何?水土异也。”此句以橘的生长环境为喻,形容环境变了,事物的性质也必然发生变化。明沈德符《万历野获编》记载:“刘欲毕试以完大典,俱审时度势,切中事理。"其中“审时度势”,就是指观察分析时势,估计情况的变化。 保险监管与监管环境之间存在着内在的必然的紧密关系。这一关系既不是简单的决定与被决定、影响与被影响的关系,也不是简单的适应或者反作用的关系,而是相互影响、共同进化的关系。环境影响保险监管,保险监管可以调适环境。保险监管环境具有非均衡性,这是本文研究的逻辑起点,也是保险监管对环境进行调适的前提与基础,二者在不断运动、变化中寻找均衡。 认识到这一规律对于实现科学的保险监管极为有益。这种非均衡性归结为监管环境本身的运动,并决定于监管环境本身的不确定性,包括动态性、复杂性。由于环境本身的动态性与复杂性使监管外部环境、内部环境以及内外环境之间的非均衡性,并最终造成保险监管的动态变化与调整。同时,非均衡性决定了监管调适的方向、速度、空间以及方法。 就调适的类型来看,可分为适应性调适与控制性调适,就调适的模式来看,有激进式模式与渐变式模式。保险监管与监管环境二者的关系可以从我国过去的保险监管实践中得到实证。从外部环境对保险监管的影响看,中国保险业对外开放历程,正是我国保险监管对外部环境变化的不断适应与调整的过程。我国于1992年开始保险市场的试点开放,2001年我国加入WTO又促进了国家的对外开放,保险业作为入世谈判的重点与焦点,处于对外开放的关键位置。 从总体上看,中国保险业坚持积极稳妥的开放策略,较好地处理了开放与发展、开放与防范风险的关系。通过对外部监管环境变化的积极应对,有效提升了我国保险的竞争力,促进了保险监管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实现了合作共赢与优势互补。在一定程度上讲,是国家的对外开放倒逼保险业改革,并促进保险业提升竞争力。尽管开放的积极作用尚待进一步理顺与发挥,但中国保险业着实从改革与

香港金融环境分析

香港的金融环境怎么样? 1 当地货币 香港货币港元可以自由兑换。所有主要货币(例如美元、英镑、日元等)都可以在银行以市场价兑换。2019年5月,1美元=7.849港元,1欧元=8.78港元,1元人民币=1.1418港元。香港于1983年开始实施联系汇率制度,香港金融管理局维持港元兑美元汇率在7.75:1至7.85:1区间内波动。 2 外汇管理 香港无外汇管制,旅客携带各类币别现金、有价证券、旅行支票等入境均无需申报。海关人员检查旅客行李时,如发现旅客携带大量现金(港

币十万元以上),会记录旅客的个人资料后再予放行。 香港本地货币港元可自由兑换。所有主要货币(例如美元、人民币、英镑、日元等)都可在银行以市价兑换。大部分在香港的银行都提供人民币服务。香港没有外汇管理局,对货币买卖和国际资金流动,包括外国投资者将股息或资金调回本国,都无限制。资金可随时进入或撤出香港。 香港的外汇市场成熟活跃,与海外金融中心保持密切的联系,确保外币交易得以每天24小时在全球市场不停进行。内地企业更可在香港银行开立多种货币账户,使用不同货币方便业务往来或进行投资。 3 银行机构 香港是亚太区重要的银行和金融中心,全球排名前100的银行中有75家在香港开设分支机构。截至2019年5月,香港共有194家认可机构,包括160家持牌银行、18家有限制牌照银行和16家接受存款公司,此外,还有46家外资银行在香港设立的代表办事处。据国际结算银行调查(每三年一次)显示,2016年,香港是亚洲第二大和全球第四大外汇市场,平均每日成交额达4370亿美元。 截至2019年5月底,在内地注册成立的金融机构,共有12家持牌银行和7家代表处在香港经营业务。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等大型机构已在香港开展分行业务。其他内地商业银行包括北京银行、东莞银行、渤海银行、广发银行、华夏银行及平安银行则在港设有代表处。 【开设银行账户】内地投资者应先在香港的银行开设往来账户,以方便其公司的日常商业运作。投资者可以个人名义或香港公司名义开设银行账户。 香港公司开设银行账户需出示以下文件的正本或由注册律师、会计师或公司董事签署验证的副本。所需文件可能因个别银行而异。当中主要包括: (1)公司注册证书; (2)公司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 (3)公司商业登记证; (4)公司董事会决议开设银行账户及授权某董事操作银行账户的记录; (5)授权董事的身份证明文件,包括通行证件及入境签注; (6)每家银行的要求可能略有不同,有些银行可能要求公司提供咨询人。

香港保险公司排名前十

香港保险公司排名前十 各位读友大家好,此文档由网络收集而来,欢迎您下载,谢谢保险公司保费收入排名(亿元)前十 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保费收入排名xxxx保费规模排名保险公司保费规模排名 中国人寿中国平安中国人保太平洋保险新华保险中意人寿泰康人寿中华保险中国太平友邦保险 中国人寿2中国平安3中国人保4太平洋保险5新华保险6泰康人寿7中华保险8中国太平9友邦保险10天安保险 保险公司xx 保费规模排名保险公司 xx 保费规模排名 中国人寿中国平安中国人保太平洋保险泰康人寿新华保险中国太平中华保险大地保险友邦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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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保险5新华保险6中国太平7泰康人寿8阳光保险9中华保险10中邮人寿 保险公司2016 保费规模排名 中国人寿中国人保中国平安太平洋保险新华保险中国太平泰康人寿阳光保险中华保险中邮人寿 香港各个保险公司产品对比 香港各个保险公司产品对比 本文将对香港保险公司之产品做一个简单的排名,我们一家之言,供读者做参考。本文由保倍网收集整理,主要对香港两大保险巨头之保险产品做点评及排名,其它中小保险公司产品,不做重点介绍。 一、香港人寿保险产品 1.英国保诚保险公司之理想人生计划是香港历史最悠久的人寿保险产品,也香港最负盛名的人寿保险计划,几十年来广受客户。

金融业反洗钱监管方式的国际比较与启示

金融业反洗钱监管方式的国际比较与启示 童文俊2010-05-13 摘要:近年来,发达国家金融业反洗钱监管出现了由“规则为本”反洗钱方式向“风险为本”反洗钱方式的转变。该文回顾了近年来我国金融业反洗钱工作取得的成绩,在对两种反洗钱监管方式进行分析和比较的基础上,提出我国应从战略角度推动风险为本方法的实施,制定指引以明确风险为本的反洗钱监管要求,加强对洗钱风险可能性模型及计量方式的研究,并重点开展对反洗钱内控措施有效性的评价。 关键词:反洗钱,监管方式,国际比较 监管的方法或手段来看,当前国际金融业反洗钱监管主要有“规则为本”和“风险为本”两种方式。在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和沃尔斯堡集团等反洗钱组织的倡导和影响下,近年来,发达国家金融业反洗钱监管出现了由“规则为本”反洗钱方式向“风险为本”反洗钱方式的转变。 一、“规则为本”金融业反洗钱监管方式 规则为本的金融业反洗钱监管方式是反洗钱处于起步阶段国家比较通行的监管模式。该方式通过建立规则,制定各项反洗钱规范性条文,以法律、法规或行政命令要求金融机构一一遵照执行,并通过现场检查等强制性措施督促指导金融机构严格遵守反洗钱法规。 在规则为本监管方式下,概括来说,金融业反洗钱监管部门遵循合规性监管理念,其工作重心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制定规则和各种规定:二是监督检查各类金融机构执行规定的合规性,三是将不合规处罚作为一种日常机制和主要监管方法。 规则为本的监管实际上是一个制定规范--检查执行--调整规范--再检查执行的过程。在此过程中,金融机构要根据规范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反洗钱义务,监管部门通过检查等手段了解金融机构的执行情况,

3-保险监管(全面风险管理实施指引)

保监会人身保险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实施指引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人身保险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实施指引》的通知 (保监发〔2010〕89号) 各寿险公司、健康保险公司、养老保险公司: 为加强人身保险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进一步落实《保险公司风险管理指引(暂行)》(保监发〔2007〕23号),提升各公司全面风险管理水平,我会制定了《人身保险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实施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现将《指引》执行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保险公司应高度重视全面风险管理工作,按照《指引》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做好落实工作,并于2010年11月30日前将风险管理部门负责人姓名、职务和联系方式报送我会。如暂未设立风险管理部门,应指定一名全面风险管理工作联系人,将上述信息报送我会。 二、各公司应创造条件,尽快落实《指引》各项要求。对于近期设立风险管理委员会、建立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和运用经济资本方法确有困难的公司,应最晚在2013年10月1日前设立风险管理委员会,建立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并从2014年开始在提交的年度全面风险管理报告中运用经济资本方法计量公司所承受的风险。在此之前,可由审计委员会暂行风险管理委员会的职责。 三、本《指引》生效后,各寿险公司、健康险公司、养老保险公司应按要求提交年度全面风险管理报告一式六份,并视为已履行了保监发〔2007〕23号文要求的年度风险评估报告。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人身保险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实施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人身保险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进一步落实《保险公司风险管理指引》(保监发〔2007〕23号),提升公司全面风险管理水平,保障人身保险行业和公司的健康发展,根据《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公司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人寿保险公司和健康保险公司。 第三条本指引所指风险是指对公司实现经营目标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不确定因素。 第四条本指引所指全面风险管理是指从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到全体员工全员参与,在战略制定和日常运营中,识别潜在风险,预测风险的影响程度,并在公司风险偏好范围内有效管理公司各环节风险的持续过程。在进行全面风险管理的同时,公司应根据公司经营情况重点监测、防范和化解对公司经营有重要影响的风险。 第五条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一致性原则。公司在建立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时,应确保风险管理目标与战略发展目标的一致性。 (二)匹配性原则。公司在全面风险管理过程中,应确保公司资本水平与所承担的风险相匹配,所承担的风险与收益相匹配。 (三)全面性原则。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应渗透至公司各项业务环节,对每一类风险都应全面认识、分析与管理。 (四)全员参与原则。公司应建立全员参与的风险管理文化和相应机制,各级别员工都应按照其工作职责参与公司的风险管理工作,承担日常风险管理职责。 (五)定量与定性相结合原则。公司应根据自身业务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开发相适应的风险量化技术,推广应用先进成熟的风险管理经验,实现定量与定性方法的有机结合。 (六)不断优化原则。公司应不断地检查和评估内外部经营管理环境和竞争格局的变化及其对公司全面风险管理所产生的实质影响,及时调整和优化风险管理政策、制度和流程。 第六条公司应按本指引中的相关要求,建立与自身业务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有效识别、评估、计量、应对和监控风险。全面风险管理的各项要求应与公司管理和业务流程紧密结合。

2020年(金融保险)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金融保险)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09年第1号 《保险X公司管理规定》已经2009年9月18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主席吴定富 二○○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保险X公司管理规定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为了加强对保险X公司的监督管理,维护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X公司法》(以下简称《X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X公司实行统壹监督管理。 中国保监会的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保险X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且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X公司。 本规定所称保险X公司分支机构,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X公司依法设立的分X公司、中心支X公司、支X公司、营业部、营销服务部以及各类专属机构。专属机构的设立和管理,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 本规定所称保险机构,是指保险X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分X公司,是指保险X公司依法设立的以分X公司命名的分支机构。 本规定所称省级分X公司,是指保险X公司根据中国保监会的监管要求,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负责许可申请、报告提交等相关事宜的分X公司。保险X公司在住所地以外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已经设立分X公司的,应当指定其中壹家分X公司作为省级分X公司。 保险X公司在计划单列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指定壹家分支机构,根据中国保监会的监管要求,在计划单列市负责许可申请、报告提交等相关事宜。省级分X公司设在计划单列市的,由省级分X公司同时负责前俩款规定的事宜。 第五条保险业务由依照《保险法》设立的保险X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组织运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运营或者变相运营保险业务。

保险业监管的国际比较及中国的战略调整(doc 11

保险业监管的国际比较及中国的战略调整(doc 11)

保险业监管的国际比较及中国的战略调整 一、研究我国保险业监管战略调整的意义 近年来,为经济发展提供保障功能的保险业在我国已获得长足发展。保费收入明显增长,且增长速度逐渐加快.2004年达到了4318亿元;保险深度由1994年的1.14%增长到2004年的3.16%,增长了近2.77倍(根据我国统计局公布的1994年和2004年全国年度统计公报数据计算得出)。在保险业发展良好的形势下,要更好地发挥保险业对社会经济进步的支持作用,需要进一步借助市场的力量,并在保险监管制度的规范引导下实施。这是研究新形势下我国保险业监管战略调整的意义之一。 在全球化浪潮中,特别是伴随我国加入WTO,国内保险将以商业存在。跨境交付、自然人流动等方式走出国门,提供境外消费服务。同时国外保险业机构也将以类似方式进入国内保险市场为本国提供消费服务。不可否认,跨境的保险服务形式将给我国的保险监管提出新的课题,研究我国保险监管战略调整的意义之二在于探索如何增加保险监管机构对保险实施有效管理。 当今世界是一个科技进步、经济管理方式不断革新的时代,保险业的经营管理模式也在不断调整。世界主要发达国家的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

构纷纷相互融合,业务相互渗透,逐步由分业经营走向混业经营。但是就我国而言,完备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体制才得以确立不久.需要探索如何使国内目前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体制与国际的混业经营混业监管体制相协调一致,这正是研究我国保险监管战略调整的意义之三。 伴随经济的迅猛发展、保险经营方式的转变.需要探讨与此相伴的监管思路、法律体系、规章制度及监管机构体系等保险监管理念和内容能否适应形势的变化,这是研究我国保险监管战略调整的意义之四。 二、美、英、日三国保险业监管之比较 美国、英国、日本是当今世界保险业最为发达的三个国家。其保险监管无论是在理念上还是实践上都走在世界前列。因此,对美英日三国保险业监管进行比较分析,有助于我国保险业监管的转型与世界接轨。 (一)相似之处 1.都拥有较为独立健全的保险业监管体系。无论是美国。英国还是日本,都建立了以政府监管机构牵头。社会中介机构监管和行业自律为辅、保险公司内控为基础的一整套完备的保险业监管体系。如美国联邦保险局州保险

保险行业的法律体系分析

保险行业的法律体系分析 保险监管,是目前关于保险业研究的热点问题。严格性,是保险监管的基本特征。保险监管的严格性,根源于保险经营的特征,也为保险业是特殊金融业的性质、特征所规定。 关键词保险经营保险监管严格性学科分类号 世界各国对保险业的监管有严格型监管和宽松型监管两种类型。这两种类型是按监管的方式划分的,事实上,就约束的程度和力度而言,与其他行业相比,世界各国对保险业都实行严格的监管。保险监管的这种严格性源自何处?有何理论基础与依据?其严格性又具体表现在哪些方面?这种严格性对保险监管的实践产生什么样的要求?本文从保险业自身特点的分析出发,系统分析上述问题。这种研究是一种保险监管的基础理论研究,在实践上可以为形成我国高效的保险监管体系提供依据。 一、保险业的特点与国家对保险业进行严格监管的必然性 保险业作为社会经济系统中专门处理风险的行业,具有区别于其他行业的特点。这种特点具体体现在保险商品的特殊形态与效应上,体现在保险经营方式与内容的特殊性上,还体现在保险业作为金融业的一项内容而与其他内容的联系与区别上。

(一)保险商品的特点 保险是一种提供风险保障的经济活动,保险商品是一种具备特殊形态的商品。一般商品有着可以凭五官感觉到的价值与使用价值,其需求欲望较容易被激起,而保险商品不具备感官性特征,其价值与使用价值很难直接被人感知,需要用比感官层次更高的思维去体验,因此其需求欲望较难被激起;作为一种隐形消费,保险消费感受同需求欲望一样不直观,甚至比生活服务、一般金融服务等隐形消费更难体验。人们对风险及其后果的畏惧与对保险的必要性的理解往往局限在风险事件发生后,在这之前容易存在侥幸心理。然而,安全观念上的保险消费则需要在风险事件发生之前发生。保险商品的这种需求严重滞后于消费的特点对保险经营具有重大的影响。 保险商品不同于一般商品的另一个方面是:它虽然是服务形态的商品,但不同于旅游、文化之类的服务形态的商品,因为旅游等形成的商品生产过程和消费过程几乎是同步进行的,生产过程的完成往往就是消费过程的结束;而保险商品则不是这样:消费者购买的是一个对未来不确定事件的承诺(提供赔偿或保障),这种承诺是一种信用,被保险人交纳保费在前,遭受风险损失后能否得到赔偿则取决于保险人履行合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大型商业保险和统括保单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大型商业保险和统括保单业务 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保监发[2002]16号 【法宝提示】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2.02.11 【实施日期】2002.02.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大型商业保险和统括保单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保监发[2002]16号) 各保监办,各财产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为适应对外开放和中国成为世界贸易组织正式成员国的要求,促进保险市场规范发展,现对大型商业保险和统括保单业务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保险公司承保大型商业保险,可采用异地承保、共保或统括保单的方式。 大型商业保险,是指对大型工商企业的保险。其标准为: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时,企

业年保费超过80万元人民币且投资额超过2亿元人民币;加入世界贸易组织1年,企业年保费超过60万元人民币且投资额超过1.8亿元人民币;加入世界贸易组织2年,企业年保费超过40万元人民币且投资额超过1.5亿元人民币。 二、异地承保,是指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对于在其《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核准的经营区域以外的保险标的单独进行承保的行为。 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亦可采用异地承保方式承保货物运输保险。 三、共保是共同保险的简称,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不包括同一保险公司的不同分支机构)使用同一保险合同,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责任、同一保险期限和同一保

保险市场监管

保险市场监管 【摘要】保险市场监管是保险学研究的一个重要内容。虽然近几年我国保险业发展速度十分迅猛,但我国的保险业仍处于起步阶段,各方面还不成熟,保险市场监管问题日益突出。本文第一部分首先列举了一个真实案例,引出我国保险市场监管存在问题的论题,第二、三、四部分分别介绍了我国保险市场监管的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市场监管的必要性,最后针对我国面临的监管问题提出一些完善市场监管的措施。 【关键词】保险业保险市场市场监管 一、保险市场监管案例 山西大同的王女士在某险企购买团体年金保险,近10年一直有定期返还,直到2012年5月她和其余十几位投保人被告知,该团体年金保险负责人因诈骗被拘捕。十几位投保人一起找到保险公司时,得到的回应却是,这是个人诈骗行为,保险公司概不负责。据王女士介绍,近10年来,团体年金保险的年利息水涨船高,到2010年利息涨到了8.5%,就又介绍一些朋友加入。据另一位投保人马女士介绍,该保险公司负责人说2003年保险公司团险部推出一款团体年金保险,收益比银行略高,十万元可以获得收益八千元,一万元可以获得收益八百五十元,马女士便在2010年1月4日投入2万元,利息收入相当不错,在2011年又选择投入10万元。到了2012年,警察局通知他们,保险公司负责人出事了,这是诈骗。投保人找到保险公司,但保险公司说没有开过这个险种,不负责赔偿损失。 这个案例充分说明了我国现阶段保险市场监管存在的问题,误导、骗保、欺诈等行为时常发生,保险市场监管力度还不足以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二、我国保险市场监管的现状 (一)保险监管的含义 保险监管,是指一个国家对本国保险业和保险活动的监督管理。通常情况下,保险监管被分为两个层次:第一,通过国家制定保险法律法规对保险市场进行监管;第二,保险业监管机构根据保险法律法规对保险业进行监管。 (二)保险市场监管现状 目前,我国保险监管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建立,并采取以政府监管为主,行业自律组织辅助的监管模式,摒弃以对保险人的行为监管为核心的监管模式,逐步建立起以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的新模式。偿付能力,就是指保险公司偿还债务的能力。目前我国的监管主要针对保险公司行为能力和偿付能力,但监管的核心将将逐步转换为对偿付能力的监管。 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草案,修订后的保险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这一决定将监管上升到了法律层面,是对保险公司资金管制的进一步加强。新的保险法实施后,我国保险业将面临机遇的同时也面临更大的风险,充分体现了市场监管对保险公司经营的重要性,更何况我国的保险市场还处于初级发展阶段、各个方面发展都还不是太成熟。2012年1月,温家宝总理在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明确指出,金融监管要借鉴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的最新成果,完善监管规则,更新监管理念、制度和方式,不断提升监管有效性;保险业要强化偿付能力监管。为贯

偿二代与欧美监管体系的比较研究

偿二代与欧美监管体系的比较研究 陈晨 作者简介:陈晨,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博士,现就职于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摘要:2012年以来,保监会启动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建设(简称“偿二代”),并于2015年正式开始试运行。本文分析了“偿二代”的制度框架与主要意义,并将“偿二代”与欧美主流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进行了比较分析。研究发现,偿二代在监管理念、监管框架和监管标准等方面,与国际主流偿付能力监管模式完全可比。同时,偿二代在充分借鉴国际主流偿付能力监管体系的基础上,更加注重与中国实际相结合。 关键词:偿二代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国际经验比较 2012年3月保监会启动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中国风险导向偿付能力体系,China Risk Oriented Solvency System,简称“偿二代”)建设工作,2013年5月保监会发布《中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整体框架》,2015年2月保监会正式印发偿二代17项监管规则及过渡期内试运行方案,标志着我国保险业偿付能力监管掀开了新的历史篇章。与偿一代侧重定量监管和规模导向的特征相比,偿二代采用国际通行的定量资本要求、定性监管要求和市场约束机制的三支柱框架,具有风险导向、行业实际和国际可比三个显著特征。偿二代的17项主干监管规则有机联系,共同作用,构建了一套风险识别和防范的安全网(图1)。 图1:偿二代整体框架构成

一、偿二代的制度框架 (一)第一支柱:定量资本要求 第一支柱定量资本要求,主要防范能够用资本量化的保险风险、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等,通过科学识别和量化各类风险,要求保险公司具备与其风险相适应的资本。 第一支柱定量资本要求主要包括五部分内容:一是可量化风险的最低资本要求,即保险风险、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的最低资本要求;二是实际资本评估标准,即保险公司资产和负债的评估标准和认可标准;三是资本分级,明确各类资本的标准和特点;四是动态偿付能力测试,即保险公司在基本情景和各种不利情景下,对未来一段时间内的偿付能力状况进行预测和评价;五是监管措施,即监管机构对不满足定量资本要求的保险公司,区分不同情形,可采取的监管干预措施。 (二)第二支柱:定性监管要求 第二支柱定性监管要求,是在第一支柱的基础上,进一步防范难以量化的风险,如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等。 第二支柱共包括四部分内容:一是风险综合评级,即监管部门综合第一支柱对能够量化风险的定量评价,和第二支柱对难以量化风险的定性评价,对保险公司总体的偿付能力风险水平进行全面评价;二是保险公司风险管理要求与评估,即监管部门对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提出具体监管要求,如治理结构、内部控制、管理架构和流程等,并对保险公司风险管理能力和风险状况进行评估,进而根据评估结果计量公司的控制风险最低资本;三是监管检查和分析,即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状况进行现场检查和非现场分析;四是监管措施,即监管机构对不满足定性监管要求的保险公司,区分不同情形,可采取的监管干预措施。 (三)第三支柱:市场约束机制 第三支柱市场约束机制,是在第一、二支柱的基础上,通过对外信息披露、提高透明度等手段,借助市场的约束力,加强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防范依靠常规监管工具难以防范的风险。第三支柱市场约束机制是新兴保险市场发展的客观要求,是我国偿付能力监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支柱主要包括:一是通过对外信息披露手段,充分利用除监管部门之外的市场力量,对保险公司进行约束;二是监管部门与市场相关方建立持续、双向的沟通机制,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约束;三是规范和引导评级机构,使其在偿付能力风险防范中发挥更大作用。 二、偿二代的主要意义 (一)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 偿二代有利于提升公司的风险管理能力。偿二代坚持风险导向,促使保险公司提升风险管理水平,既能直接推动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提升行业核心竞争力,又能对保险公司以往粗放式发展模式形成有力制约,引导保险公司平衡业务增长、资本管理和风险控制,实现发展方式转型。此外,偿二代有利于提高资本使用效率。偿二代建设的目的不是提高资本要求,而是更加科学合理地计量各类风险。偿二代坚持风险导向兼顾价值的原则,在守住风险底线的前提下,增强风险与资本要求的相关性,科学合理地设定资本要求,避免资本冗余,减轻行业资本负担。 根据保监会2014年6月30日测试结果,与偿一代相比,偿二代下行业整体偿付能力充足率保持稳定,仍然为紧平衡状态。从公司情况看,偿二代下大约三分之一的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有所上升,三分之二的公司有所下降。产险公司保险风险、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的最低资本占比分别为48%、17%和35%;寿险公司保险风险、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的最低资本占比分别为22%、66%和12%;再保险公司保险风险、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的最低资本占比分别为51%、36%和13%。

保险基础知识—保险监管

保险基础知识第14章 保险监管 第一节保险监管概述 第二节保险监管体系与方式 第三节保险监管的内容 [学习目的]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主要使大家对保险监管的概念、目标和方式有所认识,明确保险监管的必要性,掌握保险监管体系的构成及保险监管的主要方式等内容,熟悉并了解保险监管的具体内容。 [学习重点] 一、保险监管的目标 二、保险监管体系 三、保险监管方式 四、保险监管的内容

第一节保险监管概述 一、保险监管及其必要性 (一)保险监管的含义 保险监管,是指一个国家政府的保险监督管理部门为了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护被保险人及社会公众的利益,依法对本国保险业的监督和管理。 (二)保险监管制度 一个国家的保险监管制度通常由两大部分构成:一是国家通过制定有关保险法规,对本国保险业进行宏观指导与管理;二是国家专司保险监管职能的机构依据法律或行政授权对保险业进行行政管理,以保证保险法规的贯彻执行。我国《保险法》的制定和实施,为我国保险市场的完善和规范化提供了法律保证。新《保险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三)保险监管主体

即监管者,是指享有保险监督管理权力并实施监管和管理行为的政府部门或机关,即保险机构机关。常见的有两种类型:一是在财政部设立专门的部门从事保险监管,监管机关就是财政部。二是设立独立的保险监管机关。目前,我国的保险监管机关是1998年11月成立的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即中国保监会,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依法统一监管中国保险市场。 (四)保险监管行为的性质 一方面保险监管行为是强制行为,保险机构和保险中介必须接受监管;另一方面实质上属于国家干预保险经济的行为。P383 (五)保险监管的内容和对象 监管范围仅限于商业保险领域;监管的内容是保险经营活动;监管的对象是保险产品的供给者即保险人(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和保险中介人(保险代理人、经纪人、保险公估人) (六)保险监管的必要性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0)

名称: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0) 文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5号 颁布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颁布日期:2010-4-27 实施日期:2010-5-28 有效性:有效 专业分类:行政法 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5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已经2010年4月12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5月28日起实施。

主席吴定富 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保障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及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护保险机构、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保险从业人员、其他组织和公民(以下简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当事人违反有关保险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

会规定的,中国保监会及派出机构应当依法查处,并依法作出下列行政处罚: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 (四)限制业务范围; (五)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 (六)责令停业整顿; (七)吊销业务许可证; (八)撤销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 (九)撤销任职资格、从业资格,或者吊销资格证书; (十)责令撤换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

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试行).

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促进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规范健康有序发展,切实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险代理、经纪公司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健全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管理制度; (二具有合理的互联网保险业务操作规程; (三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且经营区域不限于注册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 (四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条保险代理、经纪公司应当在具备下列条件的互联网站上开展保险业务: (一依法取得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在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完成网站备案; (二网站接入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三有与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相适应的电子商务系统,能实现投保人的全部投保信息与保险公司核心业务系统的实时对接; (四具备健全的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体系及安全技术,具有防火墙、入侵检测、加密、第三方电子认证、数据备份等功能; (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保险代理、经纪公司通过互联网站开展保险业务的,应当自业务开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总公司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并提交下列书面材料一式两份: (一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报告,包括业务操作规程、运营模式、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名单、从业人员配备情况等内容; (二互联网保险业务管理制度,包括交易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管理体系、销售及售后服务管理等; (三开展业务的互联网站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网址、接入地、依法经营资质的证明材料等; (四开展业务的互联网站的电子商务系统建设情况,包括基本架构、运营基础设施、安全技术及保障措施等; (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应将前款规定材料同时报送注册地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一份。 第五条中国保监会自收到保险代理、经纪公司提交的互联网保险业务报告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报告材料不完整的,通知保险代理、经纪公司在10个工作日内补正材料; (二报告材料完整齐备或者经补正后材料完整齐备的,中国保监会应当在备案报告上加盖印章,一份存档,一份退还保险代理、经纪公司。 第六条开展保险业务的互联网站名称、网址变更的,保险代理、经纪公司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及注册地所在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保险代理、经纪公司终止某互联网站上的保险业务的,应当自决定终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及注册地所在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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