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与人事)深圳国企岗位管理办法(试行 )
深圳市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管理试行办法

深圳市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管理试行办法深人规[2008]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聘任制公务员的管理,保障用人机关和聘任制公务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各级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聘任制公务员,是指行政机关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限额内根据本办法以合同形式聘任、依法履行公职、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聘任制公务员在聘任期间依法享有相应的公务员权利,并履行公务员义务。
第四条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人事部门)负责本市聘任制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
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区人事部门)在市人事部门的指导下,按管理权限负责本区所属行政机关的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工作。
第二章职位分类和管理第五条机构编制部门按照行政机关的职责任务和实行聘任制公务员的职位目录,在行政机关编制限额内核定聘任制公务员的编制。
对于承担阶段性任务、专项任务的,机构编制部门在核定编制时应当明确编制的使用期限。
第六条聘任制公务员职位分为专业类职位和辅助类职位。
专业类职位是指机关工作中专业性较强,承担一定专业管理职能的职位。
辅助类职位是指机关工作中事务性较强,属于辅助从属性质的职位。
第七条专业类职位和辅助类职位按照工作性质纳入相应的职组、职系。
每一职系可以按照职位特点、任职资格、权责轻重设高级主任、一级主任、二级主任、主管、助理等若干职务层次。
第八条市人事部门对公务员职位进行分析评价,定期颁布实行聘任制公务员的职位目录,并根据经济社会和公共行政管理的发展变化及时更新,建立职位的动态管理机制。
用人机关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向市人事部门提出补充或调整职位目录的建议。
各区用人机关认为需要补充或调整职位目录的,由区人事部门统一向市人事部门提出建议。
聘任制公务员职位空缺不得使用委任制公务员。
第九条用人机关应根据本机关聘任制公务员的编制配备情况和职位目录拟定聘任制公务员职位设置方案,报市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
国有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区属国有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区属国有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参照省、市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一)国有(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区属国有独资、控股及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简称“一级企业”)。
(二)一级企业所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企业”)。
(三)区属国资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未超过50%(含),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支配的企业(以下简称“子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规范了区属国有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政策及管理操作流程,其主要内容涉及:人力资源规划、人员录用任用管理、劳动合同、人员调动和离职管理、考勤与培训等。
第二章人力资源规划第四条人力资源规划是通过了解企业内外部信息,预测、分析人力资源供给和需求状况,制订科学合理的人力资源发展目标与实施策略,支持企业整体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是人力资源管理活动的指导方针。
第五条区属国有企业人事实行人员基数核定管理制度。
人员基数是根据目前企业的经营状况、发展需求及岗位职责的要求核定,并以此基数确定各国有企业薪酬总额基数。
人员基数一经确定,应严格遵守执行。
未来随着企业的产业发展、运营结构等发生变化需调整时,各国有企业必须按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一级企业经由区国资委核准,子企业经由一级企业审核后报区国资委同意。
第六条人员基数核定基本原则:(一)科学设岗、按岗设人;(二)总量控制、精简高效;(三)实际需要、权责对应;(四)合理结构、动态管理。
第七条区属国有企业人员实行层级管理制。
一级企业领导班子成员(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由区国资委履行管理职责。
一级企业中层管理人员及普通员工、子企业领导班子成员(总经理、副总经理)由一级企业履行管理职责。
国企人事管理制度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企业人事管理,规范人事工作程序,提高人事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全体员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生产人员等。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确保人事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维护企业和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企业设立人事部,负责企业人事管理工作。
第五条人事部的主要职责:(一)制定和实施企业人事管理制度;(二)负责员工的招聘、培训、考核、晋升、奖惩等工作;(三)负责员工的劳动合同管理、档案管理、薪酬福利管理等工作;(四)负责企业人事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上报等工作;(五)负责企业内部人事关系的协调和处理。
第三章招聘与任用第六条招聘原则:(一)公开、公平、公正;(二)德才兼备,任人唯贤;(三)注重实际能力与工作经验。
第七条招聘程序:(一)制定招聘计划,报总经理批准;(二)发布招聘信息,组织报名;(三)资格审查,确定参加面试人员;(四)面试、笔试、实操考核;(五)体检、政审;(六)录用通知。
第八条任用原则:(一)按需设岗,人岗相适;(二)民主推荐,组织考察;(三)任人唯贤,公平竞争。
第四章培训与发展第九条企业应定期组织员工培训,提高员工业务素质和综合素质。
第十条培训内容:(一)岗位技能培训;(二)职业素养培训;(三)企业文化建设培训;(四)其他相关培训。
第五章考核与奖惩第十一条企业应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对员工进行定期考核。
第十二条考核内容:(一)工作绩效;(二)职业道德;(三)工作态度;(四)团队合作。
第十三条奖惩原则:(一)奖优罚劣,奖罚分明;(二)公平、公正、公开;(三)注重事实依据。
第六章薪酬福利第十四条企业应建立健全薪酬福利制度,保障员工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薪酬构成:(一)基本工资;(二)岗位工资;(三)绩效工资;(四)其他补贴。
第十六条福利待遇:(一)社会保险;(二)住房公积金;(三)带薪休假;(四)其他福利。
第七章劳动合同与离职第十七条企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国企 人员 管理制度

国企人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企业的人员管理,提高人员素质和管理水平,建设专业化、精细化、现代化的企业人才队伍,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国有企业在人员招聘、岗位设置、职权职责、薪酬福利、考核奖惩等方面,均应依法依规办事。
第三条国有企业人员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激发职工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四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完善选拔、考核、激励、培训、使用、监督、考核各项制度,建设现代化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体系。
第二章人员招聘第五条国有企业人员招聘应当依法依规,操作规范、公平公正,确保人才能力素质。
第六条国有企业应当通过招聘网站、招聘会、校园招聘等途径广泛的宣传招聘信息,吸引各类人才。
第七条国有企业在招聘人员时,应当严格按照招聘岗位的条件和要求来选拔人才,严禁以任何形式设置招聘障碍。
第八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人才储备制度,根据企业经营发展需要,定期组织常年招聘工作。
第九条国有企业在招聘人员时,不得以身份、籍贯、信仰、性别、年龄等为招聘条件,严禁歧视。
第十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人才引进激励机制,对于招聘的优秀人才给予相应的激励政策。
第三章岗位设置第十一条国有企业应当根据企业的经营管理需要,合理设置各类岗位,确保各项业务运转顺畅。
第十二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岗位描述和职责清单,明确各岗位的职责,保证工作职责清晰。
第十三条国有企业应当设立岗位评价机制,制定合理的薪酬福利政策,确定各个岗位的薪酬水平。
第十四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岗位轮岗和岗位晋升制度,鼓励员工不断提升自身素质,实现自身职业发展。
第四章职权职责第十五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职权职责制度,明确各级人员的职责范围和权限,保证员工工作有章可循。
第十六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决策程序,确保决策权的合理行使和规范化管理。
第十七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部门间协作机制,明确各部门的协作关系和工作流程,保障企业各项业务顺利开展。
第十八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绩效管理制度,对员工的工作绩效进行定期评价,及时调整工作职责和激励政策。
国企岗位调配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条为加强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岗位调配管理工作,优化人力资源配置,提高劳动生产率,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企业内部各类岗位的调配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操作岗位等。
第三条岗位调配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二)因事设岗、因岗用人原则;(三)岗位轮换、竞争上岗原则;(四)员工自愿与组织安排相结合原则。
第四条企业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岗位调配工作的组织实施,其他部门及员工应予以配合。
第二章岗位设置与调整第五条岗位设置应根据企业发展战略、业务需求、岗位职责和任职资格等因素进行。
第六条岗位设置应遵循以下要求:(一)岗位名称、职责、任职资格等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二)岗位设置应适应企业发展需要,保持岗位结构的合理性;(三)岗位设置应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和员工职业发展。
第七条岗位调整包括以下情况:(一)因企业发展战略调整、业务需求变化等导致的岗位撤销、合并、增设;(二)因员工个人原因或工作需要,经双方协商一致,调整岗位;(三)因员工不符合岗位任职资格,经考核不合格,调整至其他岗位。
第八条岗位调整应遵循以下程序:(一)提出调整申请:由申请调整岗位的员工或相关部门提出岗位调整申请;(二)审核批准:人力资源部门对岗位调整申请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企业领导审批;(三)通知员工:企业领导审批同意后,人力资源部门将调整结果通知员工;(四)签订劳动合同:员工与人力资源部门签订调整后的劳动合同。
第三章岗位调配程序第九条岗位调配工作应遵循以下程序:(一)岗位需求分析:人力资源部门根据企业发展战略、业务需求,分析岗位需求,制定岗位调配计划;(二)发布调配信息:人力资源部门将岗位调配计划发布至企业内部公告栏,或通过其他方式告知员工;(三)员工申请:符合条件的员工根据岗位需求,自愿申请调配;(四)资格审查:人力资源部门对申请调配的员工进行资格审查,包括岗位任职资格、工作表现等;(五)组织面试:人力资源部门组织面试,考察申请调配员工的综合素质和岗位适应能力;(六)决定调配:根据面试结果,人力资源部门提出调配建议,报企业领导审批;(七)签订劳动合同:企业领导审批同意后,人力资源部门与员工签订调整后的劳动合同。
国企员工岗位管理制度范本

国企员工岗位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企员工岗位管理,保障员工权益,提高工作效率,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国企所有员工。
第三条岗位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合规、科学合理。
第四条岗位管理应根据国企战略发展和业务运作需要,合理设置岗位。
第五条国企应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员工的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二章岗位设置第六条岗位设置应根据国企组织结构和业务需求确定。
第七条岗位设置应明确岗位责任、权利、职责和权限。
第八条岗位设置由国企人力资源部门负责,需经过相关部门和岗位上级主管的审批。
第九条岗位设置应当合理分工,保证国企业务的正常运转。
第十条岗位设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国企的管理制度。
第三章岗位职责第十一条岗位职责包括主要工作任务、职责范围、工作目标等内容。
第十二条员工应明确自己岗位的职责和任务,全面了解自己的工作。
第十三条岗位职责应根据国企的战略发展和业务需求不断进行修订和调整。
第十四条岗位职责应经过培训和考核,确保员工能胜任所需工作。
第四章岗位权限第十五条岗位权限应明确员工的权力范围和职责范围。
第十六条岗位权限应遵循事权与责任相符、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七条岗位权限应根据员工的工作需要和国企的管理规定进行设定。
第十八条员工应按照权限范围内的规定进行工作,不得越权处理事务。
第五章岗位评价第十九条国企应建立健全的员工考核制度,对员工的工作表现进行评价。
第二十条岗位评价应包括员工的工作态度、工作成绩和工作实绩。
第二十一条岗位评价应公平、公正、客观,不得任意打压或提拔员工。
第二十二条岗位评价结果应作为调整薪酬和晋升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岗位晋升第二十三条岗位晋升应根据员工工作表现和综合能力确定。
第二十四条岗位晋升应遵循公开、公平的原则,不得存在任人唯亲、拉帮结派等不正当行为。
第二十五条岗位晋升应经过公开选拔、面试等程序,确保选出合适的候选人。
第二十六条岗位晋升应对员工的工作业绩、职业操守、团队合作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评。
深圳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0-09-27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深圳市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二月十二日深圳市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聘任制公务员的管理,保障用人机关和聘任制公务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市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行政机关公务员分类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2010〕22号),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本试行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含公安和监狱劳教机关,下同)聘任制公务员的管理。
本试行办法所称聘任制公务员,是指行政机关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行政编制(含政法专项编制和行政执法专项编制)限额内根据本试行办法以合同形式聘任、依法履行公职、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涉及国家秘密的职位,不实行聘任制。
第四条聘任制公务员依法享有相应的公务员权利,并履行公务员义务。
第五条聘任制公务员按照本市行政机关公务员分类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分类管理。
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系列和职务序列。
第六条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的综合管理。
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市区行政机关按管理权限负责聘任制公务员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招聘第七条招聘聘任制公务员,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八条招聘聘任制公务员原则上实行公开招聘。
对于专业通用性较低、采取公开招聘方式难以聘任到合适人选的主任级以上专业技术类职位及其他性质特殊的职位,经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选聘方式招聘。
第九条应聘聘任制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年满18周岁,公开招聘的一般不超过35周岁;(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四)具有良好的品行;(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七)具备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办法(国有企业适用)
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办法(国有企业适用)1. 引言本《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适用于国有企业,旨在规范企业内部的人力资源管理和运作。
本办法的制定和实施旨在提高企业的绩效和竞争力,促进员工的个人发展和福利,建立积极的工作环境。
2. 人力资源规划2.1 公司应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和业务需求,进行人力资源规划,包括岗位需求分析、人员编制规划等。
2.2 人力资源规划应与企业的战略目标相一致,确保企业在人员配置上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3. 招聘与录用3.1 招聘工作应公开、公平、公正,通过多种渠道吸引有能力和合适的人才加入企业。
3.2 录用程序包括简历筛选、面试、背景调查等环节,确保录用的员工具备相应的能力和素质。
4. 岗位培训与发展4.1 公司应制定培训计划,为员工提供必要的岗位培训,以提高员工的业务能力和职业技能。
4.2 公司应鼓励员工参加职业发展培训,提供晋升和岗位轮岗机会,促进员工个人成长和发展。
5. 岗位评价和薪酬管理5.1 公司应建立岗位评价体系,根据岗位的职责和能力要求,制定合理的薪酬档次和激励机制。
5.2 薪酬管理应公平合理,按照员工的工作表现和能力发放相应的薪酬,激励员工积极工作和提高绩效。
6. 劳动关系管理6.1 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劳动合同制度,确保员工的合法权益,落实劳动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
6.2 公司应积极发展和维护良好的劳动关系,加强与员工沟通和协商,妥善处理劳动纠纷和冲突。
7. 员工福利和保障7.1 公司应提供符合法律要求的员工福利和保障,包括但不限于社会保险、福利待遇、节假日休假等。
7.2 公司应关注员工的身心健康问题,提供健康体检和心理咨询等服务,关心员工的生活和工作平衡。
8. 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8.1 公司应建立科学的绩效考核体系,根据员工的工作目标和完成情况,评估绩效并给予相应激励。
8.2 激励机制应包括多种形式,如奖金、晋升、荣誉表彰等,鼓励员工不断提升工作能力和个人业绩。
深圳市国家公务员管理办法
深圳市国家公务员管理办法文号:深府令第1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深圳市国家公务员(以下简称公务员)制度保证公务员队伍的优化、廉洁,形成高效的政府工作系统,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员是指深圳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公务员按本办法管理,但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产生和任免除外。
第四条对公务员的管理,遵循民主、公开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
第五条公务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和政纪;(二)为人民服务,联系群众,接受群众监督;(三)维护国家利益,维护政府的声誉;(四)依照国家的法律和政策执行公务;(五)忠于职守,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六)服从领导,执行命令,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七)公正廉洁,实事求是;(八)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条公务员享有下列权利:(一)获得履行职责所应有的权力和工作条件;(二)获得劳动报酬、享受保险和福利待遇;(三)参加政治理论、科学技术和业务知识培训;(四)对本单位或者上级国家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五)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处分;(六)依据本办法提出申诉和控告;(七)依据本办法辞职;(八)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公务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公务员工资实行按劳分配原则以及职级工资制度和定期增资制度。
公务员的工资与本市国有企业相当人员平均工资水平大体持平。
市人民政府根据国民经济的发展、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的变动,有计划地调整公务员工资标准,不断提高公务员工资水平。
第八条市人事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人事部门)是公务员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拟定公务员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依据本办法对公务员进行综合管理;指导和监督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公务员管理工作;承办市人民政府对公务员管理的具体事项。
区人事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人事部门)负责本区公务员的综合管理,承办区人民政府对公务员的具体管理事项。
国企单位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有企业人事管理,提高企业人力资源素质,保障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有员工,包括正式员工、临时员工、实习生等。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劳动合同管理,建立和完善员工职业发展通道。
第二章招聘与录用第四条招聘工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企业招聘计划进行,确保招聘工作的合法性、合规性。
第五条招聘程序包括:发布招聘信息、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录用等环节。
第六条符合条件的应聘者,经企业审核合格后,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
第三章职位设置与编制管理第七条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科学合理地设置各类岗位,明确岗位职责、任职条件和任职期限。
第八条企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企业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各类岗位编制。
第九条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对岗位设置和编制进行动态调整。
第四章考核与晋升第十条企业建立健全员工考核制度,定期对员工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等方面。
第十一条考核结果作为员工晋升、奖惩、培训、辞退的依据。
第十二条员工晋升应遵循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企业规定程序进行。
第五章培训与发展第十三条企业根据员工岗位需求和发展需要,制定培训计划,组织开展各类培训活动。
第十四条员工参加培训,提高自身素质,为企业发展贡献力量。
第十五条企业鼓励员工通过自学、进修等方式提高自身能力。
第六章工资与福利第十六条企业建立健全工资制度,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企业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员工工资水平。
第十七条企业为员工提供具有竞争力的福利待遇,包括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带薪年假等。
第七章劳动纪律与奖惩第十八条员工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企业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履行岗位职责。
第十九条企业对违反劳动纪律、损害企业利益的员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第二十条企业对表现突出的员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章退出机制第二十一条员工因合同期满、辞职、辞退等原因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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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附件1: 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岗位管理办法
第一章 目的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为配合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建立科学、统一、规范
的岗位管理体系,拓展员工的职业发展通道,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本部,分子公司等下属单位可参照本办法结合自身业务特点另行制订相关办法。 第二章 岗位序列的分类和职级设置 第三条、岗位序列的定义。岗位序列是指从业务和专业角度,
将业务性质相同或相似,绩效标准和薪酬要素等管控激励方式相同或相似的岗位分类合并形成的、有明确层级划分的岗位集合。 第四条、岗位序列的类型。集团本部的岗位分为管理序列、业务序列、业务直接支持序列、业务间接支持序列、职能服务序列,每一序列细分为若干岗位族。岗位序列和岗位族分类表如下: 管理序列 决策管理族 中层正职族 中层副职族
业务序列 业务直接 支持序列 业务间接 支持序列 职能服务 序列 2
土木工程 族 机电工程 族 规划设计 族 经营策划 族 合约商务 族 科研技术 族 安全质量 族 战略计划族 财务审计族 人力资源族 专业服务族 文秘族 党务监察族 行政后勤族
第五条、管理序列的职级。管理序列分为决策管理级、中层
管理级;决策管理级岗位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规定进行管理;中层管理级涵盖正职族和副职族,其定义对照表如下: 序号 中层管理级 定义 1 正职族 负责组织部门履行职责,执行公司战略计划并对员工进行业务指导
2 副职族 协助正职组织部门履行职责,执行公司战略计划并对员工进行业务指导
第六条、其他岗位序列由低到高的职级设置为:员级、助理
级、主办级、主管级、高级主管级、专家级主管级及副总工程师(暂只在业务序列和业务直接支持序列设置)共7级;岗位职级和定义对照表如下: 序号 岗位职级 定义 1 副总工程师 业务领域权威,具有广泛的业务经验及知识,较强的协调能力和业务决策能力,在集团决策管理层授权下能就专业领域问题独立做出技术决策
2 专家级主管级 业务领域权威,具有广泛的业务经验及知识,可为决策管理层在业务问题上提供建设性意见 3 高级主管级 在业务领域具有突出能力和资深经验及知识积累,掌握 3
关联业务领域知识,可为部门管理团队提供建设性意见 4 主管级 在业务领域具有显著能力和丰富的经验及知识积累,独立承担业务项目,可为部门管理团队提供业务意见
5 主办级 在业务领域具有较强能力和相当的经验及知识积累,能在上级指导下相对独立地承担业务工作
6 助理级 在业务领域具有一定的经验及知识积累,能在上级指导下开展具体业务操作工作
7 员级 在某一业务领域具有基础经验及基本知识,能在上级指导下协助开展具体业务操作工作
第三章 任职基本条件. 第七条、任职基本条件从学历、经历、技能及职称等方面确
定。学历是指岗位要求任职者具有的教育水平(非全日制学历所学专业需与员工目前从事的业务工作所涉及主要专业相同或相近);经历是指岗位要求任职者具有的工作经验;技能是指岗位要求任职者具有的业务能力;职称是指岗位要求任职者具有的国家认定的专业技术职称等级。学历、经历、技能及职称分为以下几个层次: 1、学历 学历 博士研究生 硕士研究生 大学本科 大学专科
编码 A B C D
2、经历 4
经历 15年专业工作经验,同一岗位族内3年以上下一级职位工作经验或2年同等职位工作经验 10年专业工作经验,同一岗位族内3年以上下一级职位工作经验或2年同等职位工作经验 7年专业工作经验,同一岗位族内2年以上下一级职位工作经验或1年同等职位工作经验 5年专业工作经验,同一岗位族内2年以上下一级职位工作经验或1年同等职位工作经验 3年专业工作经验,同一岗位族内1年以上下一级职位工作经验或1年以上同等职位经验 2年专业工作经验
编码 A B C D E F
3、职称
职称 正高(或取得副高职称6年以上) 副高(或取得中级职称5年以上) 中级(或取得助理职称4年以上) 初级
编码 A B C D
4、技能
技能 精通 全面、系统、深入的理解专业领域知识并能自由运用 掌握 全面、系统的理解专业领域知识并能有效运用 熟悉 全面理解专业领域知识并能运用 了解 清楚的知道专业领域知识的梗概或主要内容 编码 A B C D
第八条、管理序列的基本任职资格条件
序号 岗位层级 基本任职资格条件 学历 经历 职称 业务技能 管理技能 1 中层管理级 C B C A A
第九条、其他序列的基本任职资格条件 5
序号 岗位 层级 基本任职资格条件 备注 学历 经历 职称 业务技能 管理技能
1 副总工 程师 C A A A A 适用于业务序列和业务直接支持
2 专家级主管级 A C A A B B B A A B C A A A B
3 高级主管级 A D B A B C B A C B B A
4 主管级 A E C B B D C B C C C B
D B C B 适用于行 政后勤族
5 主办级 A C B E C C C D C C D C C C
6 助理级 B C C F D C D D D C
7 员级 C D D F D
第十条、对业务能力特别突出者,任职资格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四章 编制职数的确定 第十一条、编制职数以专业职能为基础,结合业务流程和分 6
工的实际需要,按业务量和工作复杂程度进行确定,因事设岗,从严定编,确保每个专业职位的工作内容充实、具体、工作量饱满。 第十二条、编制职数的确定原则: 1、决策管理级的岗位职数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确定; 2、中层管理级的岗位职数配置:不超过10人的部门原则上可配置1正1副;10-20人的部门原则上可配置1正2副;20人以上部门根据专业管理幅度可配置1正2至4名副职;一线业务部门和重要管理部门可根据业务工作需要适当增配; 3、专家级主管的岗位职数根据公司主要业务领域并结合工作需要设置;副总工程师职级岗位根据业务工作需要从符合任职条件的专家级主管和中层管理人员中选聘;副总工程师原则上不兼任部门或下属单位的管理职务,主要从事专业技术的研究并参与公司技术决策。 4、其他职级岗位职数以岗位族为单位按以下比例关系控制。 7
业务序列和业务直接支持序列为: 高级主管:主管:主办:助理及以下职级=10%:30%:50%:10% 业务间接支持序列和职能服务序列为: 高级主管:主管:主办:助理及以下职级=5%:30%:50%:15% 5、为吸引和留住人才,关键业务领域和关键岗位职数的设 置可突破上述比例的限制,适当增加高职级的岗位职数。 第五章 岗位聘任 第十三条、决策管理级岗位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予
以聘任。 第十四条、中层管理级、副总工程师及专家级主管的岗位聘任。中层管理级岗位根据《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中层管理人员聘任管理办法》进行聘任管理。副总工程师及专家级主管岗位参照中层管理人员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根据业务工作需要和岗位设置调整情况,每年3月份组织开展高级及以下职级岗位的申报和 8
选拔聘任工作。员工根据自身条件填写晋级调岗申请表(见附件1),经部门领导和业务分管领导同意后报人力资源部。 第十六条、高级主管及主管职级岗位的聘任 1、公司成立岗位管理委员会。岗位管理委员会由公司党政班子成员组成,主要负责聘任结果的审定以及岗位任职人员技能水平等级的考试和评定(附件2)。根据岗位族涉及的专业领域 ,岗位管理委员会下设各岗位族的考试测评小组,负责编订相应岗位族岗位能力考试题库和评价标准以及岗位技能等级的评价等工作。 2、人力资源部以岗位族为单位对申报人员的学历、经历、职称进行审核并组织对申报人员进行综合评估。综合评估由4个环节组成。 1)岗位业务能力考试。人力资源部组织各岗位族申报人员参加所申报岗位职级对应的业务能力考试(考试成绩60分以上为及格),业务考试成绩计为A;业务考试不及格的申报人员取 9
消本次聘任资格; 2)考试测评小组的技能评估。考试测评小组(5-7人)通过面试对申报人员的技能等级水平进行评估,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对申报人员的业务技能等级水平进行表决(见附件2):超过岗位标准要求计为优秀,符合岗位标准要求计为达标,不符合岗位标准要求计为不达标。该环节达标及以上等级评价总票数不过半的取消本次聘任资格。技能评估得分计为B,按下式计算: 技能评估得分=达标及以上等级评价票数÷评委人数×100+加分 加分:每一个优秀等级评价加2分 3)部门内员工民意测评(见附件3)。该环节得分低于50分的申报人员取消本次聘任资格;民意测评得分计为C,按下式转换计算得分: 民意测评得分=同意票数÷参加测评人数×100 4)上年度绩效考核得分。上年度绩效考核得分计为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