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2008127号文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

建筑2008127号文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
建筑2008127号文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担保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筑[2008]127号)

各区、县建委,各有关局,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担保行为,保障建设工程顺利实施,规范建筑市场经济秩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部的相关文件,制定了《天津市建设工程担保管理办法》,现将该《天津市建设工程担保管理办法》引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二○○八年一月二十三日天津市建设工程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建设工程担保行为,保障建设工程顺利实施,规范建筑市场经济秩序,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信用机制,依据国家和我市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以保证担保方式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为建设工程提供的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保修担保等其他担保,以及以非保证方式提供的支付担保或履约担保,依据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担保是指在建设工程活动中,由保证人向债权人提供的保证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建设工程合同义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第四条建设工程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条建设工程的担保费用可计入工程造价。

第六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分工,对本办法的实施进行监督。

市和区(县)建设工程合同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分工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保证担保的一般规定

第七条建设工程担保的保证人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专业担保公司、企业,其中:银行业金融机构保证人是具有担保业务经营资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获得相应授权的分支机构。

专业担保公司保证人是在本市依法设立以担保为主要经营范围和主要经营业务,依法登记注册的并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担保机构。

企业保证人是在本市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具有代为清偿能力、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各类企业。

第八条专业担保公司担保余额的总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倍;单笔担保金额不得超过该担保公司净资产的50%。

超过前款规定的,可以与其他专业担保公司共同提供担保。共同承担保证责任的专业担保公司对债权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条专业担保公司在本市经营建设工程担保业务的,应当在市建设工程合同管理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建设工程担保保证金账户。

专业担保公司终止建设工程担保业务的,应当将在本市的各项建设工程担保业务全部清理完毕后,凭市建设工程合同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担保业务清理完毕证明注销建设工程担保保证金账户。

注销保证金账户不影响专业担保公司的相关法律责任的承担。

第十条采用企业担保的保证人的累计担保余额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金的5倍,单笔担保金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金的20%。

第十一条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交本办法规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专业担保公司或企业的担保文件,但不得为债务人指定具体的保证人。

第十二条同一保证人不得在同一建设工程项目中同时为发包人和承包人提供担保。

第十三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应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或专业担保公司作为保证人提供担保。企业不得作为保证人为房地产开发项目提供担保。第十四条担保文件为当事人订立的书面保证担保合同和保证人出具的保函。

担保文件应当包括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方式、保证担保的范围、有效期、担保文件不可撤销等内容。

当事人可参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作的担保文件范本制作担保文件。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担保文件应当为不可撤销的保证。在担保文件约定的有效期届满之前,除因主合同终止执行外,保证人、债务人和债权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撤销保证。

第十六条担保文件约定的保证方式应当为连带责任保证。债务人在建设工程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七条建设工程担保的有效期,是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存续期间。

在有效期内,债务人不履行建设工程合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建设工程合同的约定时,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有效期内,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第十八条建设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建设工程担保余额不得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最低担保金额。

当担保文件约定的有效期已届满,或者担保文件约定的担保金额已全部用于承担保证责任,或部分用于承担保证责任,导致担保余额不足本办法规定的最低担保金额时,若债务人尚未实际履行完毕建设工程合同义务,则债务人应当重新提交担保文件。

重新提交担保文件的担保金额与原担保文件担保余额之和不得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最低担保金额。

第十九条债务人向保证人提供反担保的,同一担保项目的债权人或其关联企业不得为反担保人。

第三章工程款支付担保

第二十条工程款支付担保是指保证人为保证发包人履行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向承包人提供的担保。承包人为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债权人,发包人为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债务人。工程款支付担保包括建设工程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的担保和分包工程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的担保。

发包人应当为工程款支付义务提供担保。

第二十一条工程款支付担保应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或专业担保公司作为保证人提供担保。

第二十二条对于全部或部分由国家投资资金(含财政拨款、国家各部委拨款、各类政府性基金及以财政资金还贷的贷款等)、政府提供保证使用国外贷款进行转贷的资金以及国外赠款的资金等进行投资的建设项目,在计划、资金管理部门及项目单位出具相关证明后,以上述资金投资的部分可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第二十三条建设工程合同约定在承包人履行合同义务前,发包人先行支付相应工程款的,发包人可不对该部分工程款支付义务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第二十四条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担保金额不得低于建设工程合同总价款的10%。

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担保金额应当与工程履约担保的担保金额相等。

第二十五条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有效期应当在担保文件中明确约定。

担保文件约定的工程款支付有效期的截止时间为发包人根据建设工程合同的约定完成了除工程质量保修金以外的全部工程结算款项支付之日起30天至180天。

第四章工程履约担保

第二十六条工程履约担保是指保证人为保证承包人履行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义务,向发包人提供的担保。发包人为工程履约担保的债权人,承包人为工程履约担保的债务人。

工程履约担保包括建设工程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的担保和分包工程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的担保。

第二十七条工程履约担保的担保金额不得低于建设工程合同总价款的10%。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中标的项目,工程履约担保金额不得低于建设工程合同总价款的15%。

第二十八条工程履约担保的有效期应当在担保文件中明确约定。担保文件约定的履约有效期的截止期间为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后30天至180天。

第五章保证责任的承担

第二十九条债务人由于非因债权人的原因不能按建设工程合同的约定履行建设工程合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建设工程合同的约定时,债权人应当在保证有效期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十条债权人、债务人或保证人对保证责任的承担有争议时,应依照担保文件约定或法律规定的方式解决争议。

第三十一条债权人、债务人或保证人对保证责任的承担无争议,经建设工程合同管理部门出具认定书后,保证人应当在建设工程合同管理部门出具认定书后30日内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人在30日内不承担保证责任的,由债权人携带保证人不履行保证义务的证明材料、建设工程担保保证金存款证明、担保文件原件及建设工程合同管理部门出具的认定书到在银行开设的建设工程担保保证金账户提取赔偿金。

第三十二条担保文件中约定保证人代为履行非金钱债务的,如果保证人不能实际代为履行,对债权人因此造成的损失,保证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在有效期届满前,未经债权人与债务人协商一致,不得任意解除担保责任。

但经债权人与债务人协商一致,在下列情况下可以解除担保责任:

1.建设工程中止施工三个月以上;

2.建设工程未完工但建设工程合同解除。

第六章担保文件集中管理制度

第三十四条实行建设工程担保的项目,应将保函原件与建设工程合同一并到建设工程合同管理部门进行备案。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部门向保证人出具保函原件收讫证明,并将保函复印件交由该担保文件的债权人保存。

第三十五条债务人提交的保函不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合同管理部门不予备案。保证人提供虚假担保资料或虚假担保文件的,建设工程合同管理部门将该行为记入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系统。

第三十六条在担保文件约定的有效期内发生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时,债权人可凭下列文件,到建设工程合同管理部门取回保函原件,向保证人提出保证责任:

1.请求承担保证责任文件副本;

2.加盖原件收讫证明的保函复印件;

经赔付后,如债务人的建设工程合同义务尚未履行完毕且担保文件尚余部分担保金额,债权人应当将债务人的保函原件交回建设工程合同管理部门。

按照本办法规定应提交新保函的,应将新的保函原件送交建设工程合同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债务人的建设工程合同义务已实际履行完毕,债务人凭下列材料到建设工程合同管理部门取回保函原件,退回保证人:

1.债权人证明合同权利义务已经履行完毕的文件;

2.由建设工程合同管理部门出具的保函收讫证明原件。

第三十八条债权人与债务人解除担保责任后,应当凭下列材料之一,到建设工程合同管理部门取回保函原件,办理解除担保手续:

1.双方中止施工的协议、中止施工的情况说明;

2.建设工程合同解除备案证明。

在恢复施工前或重新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时,债务人应当按规定重新提交保函原件。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保证人应当建立健全对债务人和项目的保前评审、保后服务和风险监控制度,加强内部管理,规范经营。保证人对于承保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有效地进行保后风险监控工作,定期向建设工程合同管理部门出具保后跟踪调查报告。

第四十条市建设工程合同管理部门对开展建设工程担保业务的专业担保公司实行备案管理。专业担保公司在开展建设工程担保业务前,应向市建设工程合同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建设工程项目发包人和承包人不依照本办法规定实行保证担保的,建设工程合同管理部门应当要求其改正,仍不改正的不予办理建设工程合同备案。

第四十二条市建设工程合同管理部门对具备下列条件的专业担保公司进行备案:

1.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2.在银行开设建设工程担保保证金账户,保证金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3.专业资信评估公司出具资信评估报告,评级结果不低于BBB;

4.至少与本市两家银行开展授信业务;

5.有两名以上经市建设工程合同管理部门培训合格的担保管理人员;

6.会计报表中已经提取了符合财政部门相关规定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风险准备金;

7.两年内没有不良行为被记入天津市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系统。

第四十三条专业担保公司进行备案应提交以下材料:

1.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构成;

2.由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符合市建设工程合同管理部门要求的财务审计报告;

3.在银行设立建设工程担保保证金账户的证明;

4.由专业资信评估公司出具的资信评估报告;

5.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与其开展授信业务的证明材料;

6.已经提取了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风险准备金的相关证明;

7.开展此项业务的合同文本、业务流程、风险控制手段和方法及人员配备。第四十四条市建设工程合同管理部门对已经开展建设工程担保业务的专业担保公司实行定期审核,并对审核结果进行公示。审核的内容为:

1.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条件;

2.出具保后跟踪调查报告的情况;

3.担保情况综合统计报表上报情况;

4.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风险准备金的留存情况。

第四十五条专业担保公司的备案结果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公布。

第四十六条建设工程合同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专业担保公司建设工程担保余额台帐,进行有关信息的统计和管理工作,建立相应的数据库,便于查询专业担保公司的担保余额、担保文件。

第四十七条专业担保公司作为保证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经调查属实,记入天津市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系统,作为不良行为予以公示,建设工程合同管理部门对其出具的担保文件不予备案:

1.担保余额的总额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或单笔建设工程担保金额超过其净资产的50%;

2.虚假注册、虚增注册资本金或抽逃资本金的;

3.未按本规定设立建设工程担保保证金账户,或者保证金数额不足的,或者擅自动用保证金的;

4.在担保文件备案时制造虚假资料或提供虚假信息的;

5.撤保或变相撤保的;

6.拒绝承担保证担保责任或在出现索赔后不积极履行赔付义务,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

7.只收取费用,不履行工程风险预控和对债务人履约情况进行监管等义务,且引起不良社会影响的;

8.未经债务人同意挪用债务人提交的保证金,或在保证担保责任解除后30天内不退还债务人保证金的;

9.专业担保公司与债务人签署了担保文件后又与债权人签署免除代偿协议的,或担保公司与债务人、债权人签署免除代偿三方协议的;

10.专业担保公司未按规定的时间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年审所需材料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八条企业作为保证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经调查属实,记入天津市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系统,作为不良行为予以公示,建设工程合同管理部门不对其出具的担保文件进行备案。

1.累计担保余额超过其注册资本金的5倍,或单笔担保金额超过注册资本金的20%。

2.虚假注册、虚增注册资本金或抽逃资本金的;

3.在担保文件备案时制造虚假资料或提供虚假信息的;

4.责任未解除撤保或变相撤保的;

5.拒绝承担保证担保责任或在出现索赔后不积极履行赔付义务,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九条市建设工程合同管理部门建立建设工程担保信息集中管理制度,区(县)建设工程合同管理部门应将各建设工程担保的担保信息及保后跟踪调查报告、担保情况综合统计表等资料上报市建设工程合同管理部门进行集中管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条本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天津市建设工程担保实施办法》(建筑[2003]182号文件)同时废止。

发布部门:天津市其他机构发布日期:2008年01月23日实施日期:2008年02月01日(地方法规)

【建筑工程类】天津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程

(建筑工程管理)天津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程

天津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程 1总则 1.0.1为加强建设工程文件的归档整理,统一建设工程档案的验收标准,建立完整、准确的工程档案,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管线工程)文件、照片、录像带及所载信息的归档整理以及建设工程档案的验收。建设工程中其他专业类工程按各有关规定执行。 1.0.3建设工程文件的归档整理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执行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建设工程项目(constructionproject) 经批准按一个总体设计进行施工,经济上实行独立核算,行政上具有独立组织形式的基本建设单位。一个建设工程项目可以有多个单项工程,也可以只有一个单项工程。 2.0.2建筑工程(buildingproject) 为新建、改建或扩建房屋建筑物和附属构筑物设施所进行的规划、勘察、设计和施工、竣工等各项技术工作和完成的工程实体。 2.0.3单项工程(singleproject) 具有独立的设计文件,竣工后可以独立发挥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的工程,并构成建设工程项目的组成部分。 2.0.4单位工程(unitproject) 具有单独设计,可以独立施工,但完工后不能独立发挥生产能力或效益的工程。 2.0.5市政公用工程(municipalproject)

为新建、改建或扩建城市公用基础建设项目和附属建、构筑物设施所进行的规划、勘察、设计和施工、安装、维护和竣工等各项技术工作和完成的工程实体。 2.0.6管线工程(pipelinesandcablesproject) 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种地上架空线路、地下管道、线路以及相关的地下工程。 2.0.7竣工测量(finalsurveying) 工程竣工后,为编制工程竣工文件,对实际完成的各项工程进行的一次全面量测的作业。对管线工程主要指检查其主点、检查井位置以及附属构筑物施工后的实际平面位置和高程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的测量工作,包括调查核实其种类、走向、规格、材质和建设年月等,并对资料进行整理,编绘管线竣工图。2.0.8建设工程文件(constructionprojectdocument)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全部文件,包括工程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文件,也可以简称为工程文件。 2.0.9工程准备阶段文件(seedtimedocumentofaconstructionproject) 工程开工以前,在立项、审批、征地、勘察、设计、招标等工程准备阶段形成的文件。 2.0.10监理文件(projectmanagementdocument) 监理单位在工程设计、施工的监理过程中形成的文件。 2.0.11施工文件(constructingdocument)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形成的文件。 2.0.12竣工图(as-builddrawing) 工程竣工后,真实反映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结果的图样。

建筑【2008】127号文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_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担保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筑[2008]127号) 各区、县建委,各有关局,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担保行为,保障建设工程顺利实施,规范建筑市场经济秩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部的相关文件,制定了《天津市建设工程担保管理办法》,现将该《天津市建设工程担保管理办法》引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二○○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天津市建设工程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建设工程担保行为,保障建设工程顺利实施,规范建筑市场经济秩序,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信用机制,依据国家和我市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以保证担保方式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提供工程 款支付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为建设工程提供的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保修担保等其他担保,以及以非保证方式提供的支付担保或履约担保,依据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担保是指在建设工程活动中,由保证人向债权人提供的保证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建设工程合同义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第四条建设工程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条建设工程的担保费用可计入工程造价。 第六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分工,对本办法的实施进行监督。 市和区(县)建设工程合同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分工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保证担保的一般规定

第七条建设工程担保的保证人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专业担保公司、企业,其中: 银行业金融机构保证人是具有担保业务经营资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获得相应授权的分支机构。 专业担保公司保证人是在本市依法设立以担保为主要经营范围和主要经营业务,依法登记注册的并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担保机构。 企业保证人是在本市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具有代为清偿能力、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各类企业。 第八条专业担保公司担保余额的总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倍;单笔担保金额不得超过该担保公司净资产的50%。 超过前款规定的,可以与其他专业担保公司共同提供担保。共同承担保证责任的专业担保公司对债权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条专业担保公司在本市经营建设工程担保业务的,应当在市建设工程合同管理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建设工程担保保证金账户。 专业担保公司终止建设工程担保业务的,应当将在本市的各项建设工程担保业务全部清理完毕后,凭市建设工程合同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担保业务清理完毕证明注销建设工程担保保证金账户。 注销保证金账户不影响专业担保公司的相关法律责任的承担。 第十条采用企业担保的保证人的累计担保余额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金的5倍,单笔担保金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金的20%。 第十一条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交本办法规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专业担保公司或企业的担保文件,但不得为债务人指定具体的保证人。 第十二条同一保证人不得在同一建设工程项目中同时为发包人和承包人提供担保。 第十三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应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或专业担保公司作为保证人提供担保。企业不得作为保证人为房地产开发项目提供担保。

中国水利年鉴1990_附录-水利系统有关机构名录-流域机构

水利系统有关机构名录 单位名称地址电话电报挂号邮政编码 水利部及在京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北京市宣武区白广路二条1号367931,3653313048100761中国水利实业开发总公司北京市宣武区白广路二条2号363326,365331(转)100761中国灌排技术开发公司北京市宣武区白广路二条1号367931(转)100761水利部水文水利调度中心北京市宣武区白广路二条2号365331(转)100761水利部遥感中心北京市宣武区白广路二条2号364625100761水利部移民办公室北京市宣武区白广路二条1号367931—2380100761水利部水利工程咨询及对外技术交北京市宣武区白广路二条367931-3067100761流中心 水利部信息中心北京市宣武区白广路总参三所院内367931—3015100761水利部水利科技开发服务中心北京市宣武区白广路367931(转)100761水利部防汛抗旱办公室北京市宣武区白广路二条2号361512100761中国水利电力物资总公司北京市宣武区白广路二条1号367931(转)100761江河开发研究中心北京市宣武区白广路二条367931(转)100761水利部政策研究中心北京市宣武区白广路二条1号367931—2291100761水利部机械修造局北京市宣武区白广路二条2号367931—4481100761中国水利电力企业管理协会北京市宣武区白广路二条367931—4317100761中国水利电力艺术协会北京市宣武区白广路二条367931—4660100761中国水利电力体育协会北京市宣武区白广路二条367931—2399100761水利电力出版社北京市三里河路6号898031100044水利部、能源部三峡工程论证领导北京市宣武区白广路二条1号367931—2106100761小组办公室 水利部、能源部中国水利电力对外北京市西城区六铺炕40155110520100011公司 水利部北京总医院北京市海淀区翠微路甲3号801261100036流域机构 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湖北省武汉市解放大道1155号27911,27912,279133271430010长委重庆水文总站四川省重庆市健康路4号52628,529885008 长委汉口水文总站湖北省武汉市二七路支农村502334,50221980548 长江科学院湖北省武汉市解放大道1155号27911(转)3271430010长江水资源保护局武汉市汉阳二桥部茨口442714,4425033271430050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河南省郑州市金水路11号22971,29921,288217806450003河南黄河河务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路12号28931,31006450003山东黄河河务局山东省济南市青龙后街45号47915,438017806250013黄河中游治理局陕西省西安市韩森路1号3-21983109710043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天津市河东区龙潭路15号4158611890300170海委海河下游管理局天津市河西区紫金山路宾馆南道319816,3329822585300061海委引滦工程管理局河北省迁西县桃园531694064310海委漳卫运河管理局山东省德州市东风路87号222103361253000水利部治淮委员会安徽省蚌埠市东风路270813112233001

天津市建设行业专家委员会成员名单

附件 天津市建设行业专家委员会成员名单 (成员按姓氏笔划排名为序) 、天津市城乡规划专家委员会(含规划、测绘)协办单位:天津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李春梅胡珂主任:尹海林副主 任: 成员:于建城马寿峰尹海林王国良王明浩冯荣史津张肖峰李春梅李津莉肖连望邹哲 邹积新周奎郑向阳郑嘉轩姜玉芝洪再生 胡珂秦川贾有良韩振镖霍兵 共23 人 二、天津市城市环境专家委员会(含绿化、环卫、市容) 协办单位:天津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 主任:刘鸿尧副主任:辛志伟袁东升成员:马剑文科军王启山王连生王连卿王洪成王家廉王德龙付新生包景岭古建国刘伟 刘彦博刘淑玲刘鸿尧孙韧朱坦汤巧香 汤纯鹏汤金生张范张建文张景辉李万庆 杨奎姝辛志伟陈周羡周洪义尚金凯姜世平 柳宪布钟有明唐运平秦保平袁东升郭喜东 高国华阎玉荣谢华生蔡凌 共40 人

三、天津市土地房产专家委员会(含土地、风貌建筑) 协办单位: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主任:路红副主任:蔡云鹏成员:万福铎王玉颖王宝勋王明璋王益刚孙斌戎贤江曼琦吴铁钧宋小军张弘武张海河 杨忠廷段焕春胡立科徐连和贾艳杰傅建华 路红蔡云鹏 共20 人 四、天津市建设投资专家委员会 (含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建设经济) 协办单位:天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主任:王周喜副主任:王杰 成 员: 从月宾王杰王学旺王周喜王润明刘玉琦 朱敏张兴彦张界义张瑞明李秀堂李树茂 杨宝臣杨树海陈勇孟庆旺郑毅高怀志 董肇君熊光宇翟君鹗 共21 人 五、天津市建筑设计专家委员会 协办单位:天津市建筑设计院 主任:刘景樑副主任:杨昌鸣成员:王健王士淳王战洪刘祖玲刘景樑孙银张峥张敕张家臣张菲菲张繁维李英达

天津注销公司流程

天津注销公司流程 公司注销程序怎么走 第一步:成立清算组 公司除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的,均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 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 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二步:注销公司国、地税登记证 先到国税拿表格:按国税的要求填写、签字?、盖章、缴销发票、补税后,它会收回 国税税务登记证,给你一张国税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 拿着国税的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到地税拿表格,补税后,它会收回地税税务登记证,给你一张地税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如果公司有税务问题税务师事务所出具查帐报告企业 注销要,提供所有报表,凭证,帐本及银行对帐单。 第三步:公司主管工商局办理公司注销备案 所需资料: 1、公司清算组织负责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登记机关领取或网上下载, 公司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登记机关领取或网上下载,公司加盖公章,应标明 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股东提交股东会决定公司注销的决议,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法院宣告公司破产或行政机关依法责令公司关闭的提交法院的裁定文件或行政机关的 决定。 4、公司清算组织成立文件: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关于组织公司清算组织的决议;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由 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法院宣告公司破产或行政机关依法责令公司关闭的,提交法院或者行政机关关于组织 公司清算组织的文件。

5、经确认的清算报告: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会关于确认公司清算报告的决议;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法院宣告公司破产或行政机关依法责令公司关闭的提交法院或者行政机关确认公司清算报告的文件。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8、出示公司在报纸上刊登的三次清算公告。 需要注意的是: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提交的复印件均需持原件到登记部门核对,不能提交原件的,由原件持有方核对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或签名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第二步和第三步可以同时办理。 第四步:通知已知债权人及登报公告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所需资料: 1、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股东会决议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公告内容某某公司,准备注销请各债权债务人自见报45日内到我公司清算小组办理债权债务事宜。 第五步:登报45日后,再次到工商局办理注销申请 所需资料: 1、公司营业执照原件正副本。 2、税务注销证明文件。 3、公司股东会决议。 4、公司清算报告。

(完整版)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JF-2015-068)填写完成最终版

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JF-2015-068)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监制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目录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1) 一、工程概况 (1) 二、合同工期 (2) 三、质量标准 (2)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2) 五、项目经理 (3) 六、合同文件构成 (3) 七、承诺 (3) 九、签订时间 (4) 十、签订地点 (4) 十一、补充协议 (4) 十二、合同生效 (4) 十三、合同份数 (5) 合同备案管理部门意见(盖章) (6) 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 (7) 1. 一般约定 (7) 1.1词语定义与解释 (7) 1.2语言文字 (9) 1.3法律 (9) 1.4 标准和规范 (9)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9) 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0) 1.7联络 (11) 1.8严禁贿赂 (11) 1.9化石、文物 (11) 1.10交通运输 (11) 1.11知识产权 (12) 1.12保密 (12)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13) 2. 发包人 (13) 2.1 许可或批准 (13) 2.2 发包人代表 (13) 2.3 发包人人员 (13)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13)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14) 2.6 支付合同价款 (14) 2.7 组织竣工验收 (14) 2.8 现场统一管理协议 (14) 3. 承包人 (14)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14) 3.2 项目经理 (15)

3.4 承包人现场查勘 (16) 3.5 分包 (16)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17) 3.7 履约担保 (17) 3.8 联合体 (17) 4. 监理人 (18) 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18) 4.2监理人员 (18) 4.3监理人的指示 (18) 4.4 商定或确定 (18) 5. 工程质量 (19) 5.1质量要求 (19) 5.2质量保证措施 (19) 5.3 隐蔽工程检查 (19) 5.4不合格工程的处理 (20) 5.5 质量争议检测 (20)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20) 6.1安全文明施工 (20) 6.2 职业健康 (22) 6.3 环境保护 (23) 7. 工期和进度 (23) 7.1施工组织设计 (23) 7.2 施工进度计划 (24) 7.3 开工 (24) 7.4测量放线 (24) 7.5 工期延误 (25) 7.6 不利物质条件 (25) 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25) 7.9提前竣工 (26) 8. 材料与设备 (27) 8.1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 (27) 8.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 (27) 8.3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接收与拒收 (27) 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27) 8.5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28) 8.6 样品 (28) 8.7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替代 (28) 8.8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29) 8.9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 (29) 9. 试验与检验 (29) 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29) 9.2取样 (30) 9.3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30)

《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修改版解析

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监制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天津市静海县科慧热力有限责任公司 承包人:(全称)天津市建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天津市静海县科慧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大厅1、2及食堂工程 工程地点:天津市静海县旭华道冠华家园南 工程内容: 本工程共3幢,其中服务大厅1框架2层面积2147.9㎡,服务大厅2框架3层,面积1436.64㎡,食堂框架2层面积645.44㎡,三幢总面积4229.98㎡。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 自筹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本次招标为天津市静海县科慧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大厅1、2及食堂工程,招标规模为三幢总面积4229.98平方米,其中服务大厅1框架2层面积2147.9㎡,服务大厅2框架3层,面积1436.64㎡,食堂框架2层面积645.44㎡,投资约1200万元,具体详见建设单位所发图纸及工程量清单中的全部内容。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2013年3月12日 竣工日期: 2013年10月15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218 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达到国家验收质量合格标准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壹仟壹佰玖拾万零陆仟贰佰玖拾元(人民币) ¥: 元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 天津市静海县科慧热力有限责任公司 本合同双方约定签字、盖章、备案后生效。 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 住所:住所:天津市静海县独流镇北流村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人:张兆亭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筑节能与资源节约推广应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筑节能与资源节约推广应用技术目录(2006年第一批)》的通知 【法规类别】节能管理 【发文字号】建材[2006]662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6.06.28 【实施日期】2006.06.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筑节能与资源节约推广应用技术目录(2006 年第一批)》的通知 (建材[2006]662号) 各区、县建委,集团总公司(局),各有关单位: 为推动我市建筑节能和资源节约工作,加强对建筑节能技术发展的引导、推广,普及具有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境保障效益的先进适用技术,根据国家《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要求,编制了《天津市建筑节能与资源节约推广应用技术目录(2006年第一批)》(以下简称《技术目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建设管理部门,应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推动《技术目录》的实施,加强对《技术目录》所列技术在本地区推广应用的指导、监督、检查和管理。

二、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房地产开发单位等应积极做好《技术目录》推广应用工作。试点、示范工程建设项目应优先选用《技术目录》中的有关技术。 三、技术依托单位应配合技术使用单位及时进行工程化技术总结,不断提高技术质量标准和技术服务水平。 技术依托单位在推广应用过程中降低质量标准和技术服务水平,不能满足推广应用要求的,我委将取消其资格。发生质量问题的,技术依托单位要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技术目录》自公布之日起三年有效。《技术目录》实施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委联系。 特此通知 附件:《天津市建筑节能与资源节约推广应用技术目录》(2006年第一批) 二○○六年六月二十八日附件:《天津市建筑节能与资源节约推广应用技术目录》(2006年第一批)

第五章 决策练习题五

练习题五 一、单项选择题 1、()代表了西蒙对决策的理解。 A、决策是“一种社会过程”、“一种社会——技术系统” B、决策就是决定 C、管理就是决策,决策贯穿于管理的全过程 D、决策时一个过程 2、从决策的主体来看,组织的决策可以区分为()。 A、个体决策与群体决策 B、确定性决策于不确定性决策 C、经营决策于业务决策 D、程序化决策和非程序化决策 3、对于决策方案选择过程中产生的心理冲突,美国学者贾尼斯和曼提出了一种描述决策者面临决策方案选择时的理论,该理论为()。 A、感知理论 B、认知理论 C、认知失调理论 D、感性理论 4、有限理性决策模式的提出者是(),他由于“对经济组织内的决策程序所进行的开创性研究”而与1978年获诺贝尔经济学奖。 A、彼得.德鲁克 B、赫伯.特西蒙 C、哈罗德孔茨 D、A.F.奥斯本 5.企业经营方案决策最终所选出的方案一般为() A.较为满意的方案 B.最佳方案 C.利润最大的方案 D.成本最低的方案 6.组织最高管理层所做的决策倾向于() A.常规决策 B.非常规决策 C.风险性决策 D.肯定型决策 7.企业由于扩展,对企业内人事进行了相应调整,并任命了新的营销经理,此决策属于() A.经营决策 B.业务决策 C.管理决策 D.风险决策 8.风暴式思考是由被称之为“风暴式思考之父”的()提出的方式,是通过专家们的相互交流,在头脑中进行智力碰撞,产生新的智力火花,使专家的讨论不断集中和精化 A.林德布罗姆 B.埃特奥尼 C.弗卢姆 D.A.F.奥斯本 9.决策方法中的硬技术是指() A.定量决策方法 B专家意见法 C.定性决策法 D.决策树法 10.作为未来行动的依据,()是计划工作的核心 A.预测 B.决策 C.信息 D.判断 11.决策是工作和日常活动中经常进行的活动,但是人们对其含义的理解不同。()对有关决策的理解比较完整 A.拿主意 B.想办法 C.既想办法又拿主意 D.评价各种主意 12.我国制定的五年计划属于() A.战略决策 B.战术决策 C.风险决策 D.非程序决策 13.()会产生乐队效应 A.德菲尔法 B.专家会议法 C.回归分析法 D.趋势外推法 14.决策树更适合() A.风险决策 B.确定性决策 C.非确定性决策 D.A+B+C 15.一个学校打算建立新校区,()是价值前提

《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GF-1999-0201 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监制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元(人民币) ¥:元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8、工程量清单 10、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后生效。 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 住所:?住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建设工程重大安全事故、重大安全隐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建设工程重大安全事故、重 大安全隐患约谈制度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建质安[2005]1046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5.09.26 【实施日期】2005.09.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建设工程重大安全事故、重大安全隐患约谈制度的通知 (建质安[2005]1046号) 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决定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全面加强我市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做好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维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按照建设部的统一部署,决定建立天津市建设工程安全事故、重大安全隐患约谈制度。通知如下: 一、按照市、区(县)两级管理的原则,建立市、区(县)两级建设工程重大安全事故、重大安全隐患约谈制度。

二、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凡有以下情形的,均应被确定为约谈对象: (一)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 (二)建设工程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市、区(县)两级安全监管部门下达停工整改通知书,施工企业拒不整改或未按期整改的。 三、发生安全事故(或停工整改期满)后5日内,由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领导和建设安全监管机构主要负责人约见项目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施工企业法人和项目总监谈话。 四、约谈主要听取企业在事故发生(或下达停工整改)后建设单位、施工企业采取的应急救援和整改措施的汇报,帮助企业分析事故(重大安全隐患)原因,确定整改方案,对企业进一步

天津股权变更材料

天津股权变更材料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股权变更文件清单 序 号 文件名称备注 *1 海、空港企业股权变更会签表企业股权转让的,需提供。 2 《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公司加盖公章。参考“表格下载” 3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委托授权书》公司签署,粘贴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参考“表格下载” 4 原股东会决议或原股东决定原股东签署,原股东为两个及两个以上的提交《原股东会决议》,一个股东的提交《股东决定》 5 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 证明 转让双方签署,参考“表格下载” 6 新股东会决议或新股东决定新股东签署,新股东为两个及两个以上的提交《新股东会决议》,一个股东的提交《股东决定》 7 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件复 印件 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股 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 复印件;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 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 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股 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其 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 明。 8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章程范本可参考“表格下载” 9 如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变更,应提 交相关人员任免文书等有关文件 参见本网站中“法定代表人变更”及“董 事、监事、经理备案”业务指南 *10 产权交易证明仅限:公司转出方股东为国有企业对外有偿转让股权时,到天津市产权交易中心办理国有产权转让手续的情形 *11 商务部门批复仅限:新股东或保留股东为外商投资企业,且公司经营范围含有外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限制类项目且股东变更后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或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法人独资) 12 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13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天津市城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文件建公用【2011】22号.doc

天津市城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文件 建公用【2011】22号 关于印发《天津市供热采暖收费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保障供热用热双方合法权益,现将《天津市供热采暖收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天津市供热采暖收费管理办法 二零一一年一月十一日 附件: 天津市供热采暖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保障供热用热双方合法权益,依据《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供热单位和用热户,应 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供热单位与用热户应依法签订供用热合同。供热价格、计费面积和相关政策调整时,双方应重新签订合同。 用热户未与供热单位签订合同,并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停止用热申请而形成事实用热的,用热户应交纳供热采暖费。 第四条供热单位应按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价格、标准、计费办法和合同约定收取供热采暖费,并开具财税部门统一印制的采暖收费专用票 据。 第五条居民住宅供热计费面积范围包括使用面积、内部及其周围全部墙体水平投影面积,其中与相邻用户的隔墙按1/2计算。 计费面积依据竣工图纸计算,无竣工图纸的依据设计图纸计算,无图纸的老住宅可按计租面积的1.3倍计算。如有疑义,以实际测量值为准,相邻住户间的隔墙量至墙中线,周围墙体一律量至外墙皮。 第六条居民住宅特殊房型和部位计费面积按照以下方法确定:(一)阳台:没有安装采暖设施的,在房屋主体结构以内的按50%计算,在房屋主体结构以外的不计算;安装采暖设施的按100%计算。 (二)补建供热设施住宅的厅、厨房和卫生间:没有安装采暖设施的按50%计费,安装采暖设施的按100%计算。 (三)跃层:按各层面积之和计算(多层共享空间按该部位面积乘

天津市引滦工程管理办法

天津市引滦工程管理办法 (1994年9月8日市人民政府发布 1998年1月7日市人民政府修订发布 2004年6月26日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引滦工程管理办法〉的决定》 再次修订公布) 第一条为加强对引滦工程的管理,保障城市人民生活用水和工业用水,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引滦工程。本办法所称引滦工程是指黎河(天津境内段)、州河(山下屯闸以上)、输水明渠和暗渠(管)、新引河、于桥水库、尔王庄水库、潮白河泵站、尔王庄泵站、大张庄泵站、于桥水电站及沿途倒虹吸、闸、涵、桥等工程和水文水质监测、通信、供电等设施。 第三条天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引滦工程的主管机关。 第四条引滦工程主管机关应依法加强引滦工程的管理,维护工程安全,执行供水计划,保障国家财产不受侵害。 第五条引滦工程的管理范围: 黎河为输水占地(即设计输水65立方米/秒流量水面线加0.5米超高)及两侧以外1 0米范围;州河、泃河、蓟运河为河堤外坡脚以内范围及以外25米范围。 于桥水库坝上为22米(大沽)高程以下范围,坝下为征地范围。 尔王庄水库为征地范围。 输水明渠为征地范围。明渠渠堤外坡脚以外征地范围不足10米的,按10米划定管理范围。 输水暗渠(管)为暗渠(管)覆盖面及由两侧外缘向外延伸10米范围。 其他水工程设施、防汛设施、水文水质监测设施、水文地质监测设施、通讯设施为工程征地范围及其边线以外10米范围。 第六条引滦工程的保护范围: 于桥水库坝上为22米至设计洪水位25.62米(大沽)高程之间,坝下为管理范围以外200米范围。 其他各项工程为由管理范围外缘向外延伸30米范围。 第七条禁止在河道、输水明渠管理范围内建房、挖沟取土、挖筑鱼塘、修建坟墓、放牧、堆放物料、弃置垃圾、考古发掘、捕鱼、电鱼、炸鱼活动。 禁止在河道、输水明渠保护范围内打井、钻探、爆破、采砂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 禁止在河道、输水明渠未铺设路面的堤段行驶载重量3吨以上的车辆及雨雪后泥泞期间行车。 第八条禁止在输水暗渠(管)管理范围内挖沟、取土、修渠、建房,禁止在输水暗渠(管)上部堆放物料、植树、修建坟墓及顺输水暗渠(管)上部行驶载重量3吨以上车辆。

天津市委宣传部、市工商局关于支持我市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的意见

中共天津市委宣传部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支持我市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的意见 津工商企注字〔2009〕12号 宣传系统各单位,各区、县委宣传部,各工商分局: 为贯彻市委九届五次全会精神,落实国家关于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的相关政策和要求,进一步深化我市文化体制改革,促进文化产业发展,推动文化强市建设,现就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支持我市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积极支持文化体制改革 (一)积极支持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向企业转制,促进其实现公司化、集团化、股份制改造,提高我市文化产业的市场竞争力。凡属文化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的,可以保留原名称(去掉原主管部门)。改制为公司的,后缀“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字样。从文化事业单位剥离出来的企业,经原单位同意,可以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原单位的字号或简称。允许文化企业在企业名称中使用表明其经营内容和方式的各类新兴行业用语作为行业表述。 (二)简化文化事业单位改制登记程序。文化事业单位整体改制为非公司企业的,可以凭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出具的国有资产数额的文件直接办理注册登记。文化企业单位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或国有全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可不再进行资产评估,直接凭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出具的国有净资产数额确认的文件进行验资,登记机关凭验资证明办理登记。 文化事业单位整体改制为企业,改制时专项审批文件、证件在有效期内的,可以先行核准经营范围,领取营业执照后再到相关部门换发许可证件;文化企业单位整体改制为公司,改制时专项审批文件、证件在有效期内的,不再重新办理审批手续。经市文化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的转制企业,可优先直接在市工商局办理注册登记。

天津地区建设行业专家成员会成员名单资料

附件一 天津市建设行业专家委员会成员名单 (成员按姓氏笔划排名为序) 一、天津市城乡规划专家委员会(含规划、测绘) 协办单位:天津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主任:尹海林副主任:李春梅胡珂成员:于建城马寿峰尹海林王国良王明浩冯荣史津张肖峰李春梅李津莉肖连望邹哲 邹积新周奎郑向阳郑嘉轩姜玉芝洪再生 胡珂秦川贾有良韩振镖霍兵 共23人 二、天津市城市环境专家委员会(含绿化、环卫、市容) 协办单位:天津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 主任:刘鸿尧副主任:辛志伟袁东升成员:马剑文科军王启山王连生王连卿王洪成王家廉王德龙付新生包景岭古建国刘伟 刘彦博刘淑玲刘鸿尧孙韧朱坦汤巧香 汤纯鹏汤金生张范张建文张景辉李万庆 杨奎姝辛志伟陈周羡周洪义尚金凯姜世平 柳宪布钟有明唐运平秦保平袁东升郭喜东 高国华阎玉荣谢华生蔡凌

共40人 三、天津市土地房产专家委员会(含土地、风貌建筑) 协办单位: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主任:路红副主任:蔡云鹏成员:万福铎王玉颖王宝勋王明璋王益刚孙斌戎贤江曼琦吴铁钧宋小军张弘武张海河 杨忠廷段焕春胡立科徐连和贾艳杰傅建华 路红蔡云鹏 共20人 四、天津市建设投资专家委员会 (含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建设经济) 协办单位:天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主任:王周喜副主任:王杰成员:从月宾王杰王学旺王周喜王润明刘玉琦朱敏张兴彦张界义张瑞明李秀堂李树茂 杨宝臣杨树海陈勇孟庆旺郑毅高怀志 董肇君熊光宇翟君鹗 共21人 五、天津市建筑设计专家委员会 协办单位:天津市建筑设计院 主任:刘景樑副主任:杨昌鸣成员:王健王士淳王战洪刘祖玲刘景樑孙银

张峥张敕张家臣张菲菲张繁维李英达 杨昌鸣陈克理陈耀勤周恺林耕姜耀明 荆其敏赵元祥顾放高辉曹治政曾坚 董雅韩玲弟暮春暖滕绍华霍俊青 共29人 六、天津市结构与抗震专家委员会 协办单位:天津大学建筑工程学院 主任:姜忻良副主任:陈敖宜成员:于中昌孔卫建文礼彬方继圣王再兴王铁成刘秉昆孙继强巩长江邢家铭严士超宋彻 李文清李忠献杨丽华杨建江陈志华陈敖宜 姜忻良姜黎明赵曼旭梁建文黄兆纬窦远明 戴自强 共25人 七、天津市建筑设备专家委员会 (含建筑供热、通风、给排水、电力、照明等) 协办单位:天津市中天建筑设计院 主任:刘兴华副主任:尹秀伟成员:尹秀伟王东林王荣茂玉建军伍小亭刘兴华刘建华刘铭新向天游孙力平孙国强张乃平 张于峰张燕立李瑜生宗群胡振杰赵彤 夏长亮薛锦

天津市城市供水规划(2011-2020)

天津市城市供水规划(2011-2020年) 规划文本 天津市水务局 2013年12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一条规划目的 (1) 第二条规划任务 (1) 第三条规划依据 (1) 第四条指导思想 (2) 第五条规划原则 (2) 第六条规划目标 (2) 第七条规划期限及范围 (3) 第二章水资源综合配置规划 (4) 第八条供水分区 (4) 第九条需水量预测 (4) 第十条可供水量预测 (5) 第十一条水资源综合配置 (5) 第三章供水工程规划 (10) 第十二条原水系统布局 (10) 第十三条城镇供水模式 (10) 第十四条城市供水规模 (10) 第十五条水厂规划 (11) 第十六条水厂污泥处理设施建设 (13) 第十七条输配水工程规划 (13) 第十八条供水管网改造规划 (17) 第十九条其它供水设施规划 (18) 第二十条海水利用工程规划 (18) 第四章供水工程近期建设规划 (21) 1

第二十一条近期建设目标 (21) 第二十二条近期建设原则 (21) 第二十三条近期建设项目 (22) 第五章城市供水安全保障体系规划 (24) 第二十四条风险分析 (24) 第二十五条水量保障 (24) 第二十六条水质保障 (25) 第二十七条应急能力保障 (26) 第二十八条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措施 (26) 第六章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28) 第二十九条健全供水管理体制,建立区域供水集中管理模式 (28) 第三十条加强供水相关法规、标准建设 (28) 第三十一条推进供水企业整合,形成统一高效的供水系统 (28) 第三十二条供水政策及资金保障措施 (28) 2

《 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2011】天津政府第30号令

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 《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已于2010年11月8日经市人民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黄兴国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及与建设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市建设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委托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具体实施。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并委托区、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具体实施。 第五条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应当在有形建筑市场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其他建设工程,可以在有形建筑市场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招标 第六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材料、重要设备和专业 工程,应当依法另行招标。 第七条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以及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应当实行公开招标。其他建设工程可自行选择招标方式,但国家或者本市对招标方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进行招标:

经营合同示范文本(市工商局推荐)

●关于征求《商品交易市场商位租赁(买卖)经营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 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4-08-12 各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新修订的《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规定,省局起草了《商品交易市场商位租赁(买卖)经营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电子文稿见省局政务网浙江市场动态栏目)。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市场举办者、市场经营者进行讨论,提出修改意见,由各市工商局汇总后于8月23日前反馈给省局市场处。(请将修改意见通过省局政务网发至吴晓兰/市场处/省局/zjaic) 商品交易市场商位租赁(买卖)经营合同(示范文本) (合同编号:) (征求意见稿) 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租人(出卖人)(以下统称市场举办者):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人(买受人)(以下统称场内经营者):__________________ [本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自愿协商,就市场商位租赁(买卖)经营事宜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市场基本情况 本合同所指商位所属市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市场名称登记证号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占地面积_______平方米,商业用房面积________平方米,商位总数______个,场内设置布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见附件一)。按规定设置的农民自产自销专用区域面积_________平方米。 市场开业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商位基本情况 本合同所指商位以(招投标、拍卖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取得,位于市场_______区_____号,形式为(摊位/商铺/商务房),面积(建筑面积/使用面积)平方米,经营用途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经营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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