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休假上海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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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女员工流产假是多少天?

上海女员工流产假是多少天?

上海⼥员⼯流产假是多少天?根据《劳动部关于⼥职⼯⽣育待遇若⼲问题的通知》⼥员⼯流产假规定,⼥职⼯怀孕不满4个⽉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以上流产时,给予42天产假。

产假期间,⼯资照发。

与男员⼯相⽐,⼥员⼯会有怀孕、⽣产以及流产的时候。

此时,为了能够让⼥员⼯安⼼⽣产养⾝体,法律是给予了相应的假期的。

那么在地区,⼥员⼯的流具体是多少天呢?请阅读下⽂进⾏了解。

⼀、“⼩产假”待遇流产可分为“计划内流产”和“计划外流产”。

所谓“计划内流产”指的是妇⼥怀孕⽣产是符合计划⽣育规定的,也就是平时所说的具有“”的怀孕,在怀孕期间⾃然流产或者实施⼈⼯流产的情形。

所谓“计划外流产”,指的是妇⼥怀孕⽣产是不符合计划⽣育规定的,该次怀孕属于意外怀孕。

也就是已经有过⽣育的,此次怀孕不具备“准⽣证”的情况下需要终⽌妊娠的情形。

“计划内流产”属于产假的范畴,享受的是“⼩产假”待遇。

根据国务院《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职⼯怀孕未满4个⽉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期间的⽣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的,按照⽤⼈单位上年度职⼯⽉平均的标准由⽣育保险基⾦⽀付;对未参加⽣育保险的,按照⼥职⼯产假前⼯资的标准由⽤⼈单位⽀付。

按照本市政策,2011年7⽉1⽇以后流产的⼥职⼯,已计发的⽣育⽣活津贴低于本⼈产假前⼯资标准的,根据《》第⼆⼗七条第⼀款规定,由其⽣育或者流产时所在⽤⼈单位予以补差。

这⾥的“产假前⼯资标准”是指⼥职⼯流产前12个⽉内的平均⼯资性收⼊。

需注意,根据《上海市⼥职⼯劳动保护办法》,只有⾃然流产或⼦宫外孕的⼥职⼯才可享受“⼩产假”。

但从2012年4⽉28⽇起施⾏《⼥职⼯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后,⼥职⼯享受“⼩产假”的条件中不再区分⼈⼯流产还是⾃然流产。

另外,根据《》第42条的规定:“⼥职⼯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当续延⾄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

2016年 上海市女职工生育假期相关规定一览表

2016年 上海市女职工生育假期相关规定一览表
初期1次/月
后期1次/2周-1次/周
时间一般为检查当日的半天或者全天
正常支付工资
保胎假
妊娠期间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怀孕女职工,经医师诊断出具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需医院出具证明
--
按病假工资发放
产前假
妊娠七个月以上
1对于不请产前假的,应给予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2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
违反计划生育的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除征收社会抚养费外,给予以下处理:
(一)分娩的住院费和医药费自理,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和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二)持有《光荣证》的,应退回《光荣证》,终止凭证享受的一切待遇,并退回依据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所享受的奖励;
(三)系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系其他人员的,所在单位可以给予纪律处分;
3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严重的妊娠综合症、妊娠并发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产前假。
1如经审批同意在家休息2个半月;
2未经审批同意的每天工间安排休息1小时。
不得低于其原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资性收入的80%
产假
顺产
产假98天,其中预产期前可以休假15天,产假产前产后连续计算
婴儿满一周岁后,经区、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女职工授乳时期,但最多不超过六个月。
1.对于公司不予批准哺乳假的女职工(婴儿在一周岁以内的),给予每天授乳期:
1)享受条件:女员工产假返回岗位后有一周岁以内哺乳婴儿需要亲自喂奶者可享受哺乳假,直至婴儿满一周岁为止的当月;
2)时间:哺乳假时间规定在上下午工作时间内各一次(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哺乳时间为30分钟,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

上海规定流产假休几天?

上海规定流产假休几天?

Pure thoughts can make the smallest actions noble.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上海规定流产假休几天?上海最新规定流产假是15天或者42天,以怀孕是否满4个月划分。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上海最新规定流产假休几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含人工流产)的,享受不少于2周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含人工流产)的,享受不少于6周的产假。

1、怀孕未满4个月:产假15天;2、怀孕满4个月:产假42天;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二、上海产假天数是多少?国家规定的正常产假98天(含产前休假15天)和上海市增加的生育假30天,共计128天。

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

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

部分属于地方法规规定必须给假的情况,单位应批准其休假。

如上海市规定“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严重的妊娠综合症、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产前假。

”三、女职工产假期间享受哪些待遇?1、保胎假,工资按照病假发保胎假是由医生开证明,所以按病假待遇发放工资。

2、产前假,工资按八成发。

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

部分属于地方法规规定必须给假的情况,单位应批准其休假,工资按照员工以往每月实发工资标准的八成发。

总结产假、婚假、带薪病假的有关规定

总结产假、婚假、带薪病假的有关规定

总结产假、婚假、带薪病假的有关规定总结产假、婚假、带薪病假的有关规定一、产假(一)工资等《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二)期间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二、婚假《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第三条:职工本人结婚,可享受婚假3天,晚婚者(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增加10天。

职工结婚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

途中交通费由职工自理。

三、带薪病假《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四条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治疗,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病伤假期工资。

用人单位支付的病伤假期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日工资按照劳动者月工资额除以国家规定的月平均工作天数确定;小时工资以日工资除以日工作时间确定,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

第十九条劳动者依法享受法定休假日、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计划生育假等假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参考新劳动法病假工资规定,病假工资如何计算?一、病假工资计算基数、病假工资计算公式、病假工资怎么算?项目患病6个月以内(病假工资)患病6个月以上(疾病救济费6≤某8某3.通过基数和系数相乘后得出的病假工资,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4.职工病假待遇如果高于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可以按照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发。

劳动法对孕妇的规定

劳动法对孕妇的规定

劳动法对孕妇的规定各位读友大家好,此文档由网络收集而来,欢迎您下载,谢谢孕妇劳动法条例孕妇上班有受到公司的照顾吗?(新增孕妇劳动法条例)一、孕妇享有不被辞退的权利1、怀孕解雇这可以分为依约定解雇,未依约定解雇两种。

前者是指在女性上班就职时,雇主会要求职员签署一份只要怀孕就自动辞职的协议书。

而未依约定解雇者,则是并未签署任何协议书,雇主却自行解雇怀孕妇女。

2、产后解雇事实上,即使劳工依合约签署了妊娠期自动离职的协议书,但在法律上来说,仍然是无效的。

二、女职工的劳动保护1、孕妇享有不被降低工资的权利在我国,工资分配实行男女同工同酬,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

(《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2、女职工在孕期禁止从事铅、贡、苯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制药作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乙烯雌酚生产的作业,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剂量的作业,人力进行土方和石方的作业,强体力作业,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工作中需频繁弯腰、下蹲、攀高的作业和高处作业等。

(《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劳安字2号)3、关于女职工的劳动时间安排,《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规定:女职工怀孕期间不得延长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怀孕女职工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和适当减轻工作。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期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算作劳动时间,即按出勤对待,不能按病假、事假、矿工处理。

对在生产第一线的女职工,要相应地减少生产定额,以保证产前检查时间。

三、关于产假1.产假时间《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2.流产产假《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上海市最新哺乳假

上海市最新哺乳假

上海市最新哺乳假上海市最新哺乳假上海市最新哺乳假【1】(一)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女职工假期1、产假假期:(1)正常分娩者,给予产假90天。

其中产前要求安排适当天数休息的,休息天数计算在90天产假之内。

(2)提前分娩或超期分娩的均按90天计算。

难产或双生以上的,增加产假15天。

(3)妊娠三个月内自然(人工)流产的,给予产假20--30天;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或人工引产的,给予产假50天。

七个月以上早产的按正常产假处理。

2、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产假期间基本工资、职务岗位津贴、省直补贴等津贴照发,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

(二)女职工妊娠期间的待遇1、妊娠七个月后,给予每天工间休息1小时,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不安排夜间工作。

2、妊娠未满七个月,不能胜任夜班工作的,可凭医疗保健机构的证明,酌情照顾不上夜班。

3、妊娠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若体力不支,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假休息,工资以不低于百分之八十的标准发给,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

4、女职工妊娠期间,应按有关医疗保健机构的要求进行产前检查,所花费的时间作公假处理。

5、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妊娠,经县(区)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开具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保胎期间的待遇按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规定办理。

(三)对计划外分娩和妊娠的,按《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办理。

(四)哺乳假假期及待遇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分娩,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哺乳假。

1、生育第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哺乳假6个月,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照发(发至子女满14周岁)。

2、生育第二个子女,哺乳假3个月(按计划生育条例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3、有条件的单位,也可给独生子女的女职工哺乳假一年(包括产假),哺乳假期间工资照发,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不发。

4、假期待遇:请3个月、6个月哺乳假的工资,均按本人基本工资加职务岗位津贴、省直补贴的80%发给,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

国家规定女职工的产假有多少天

国家规定⼥职⼯的产假有多少天⼥职⼯休产假有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职⼯产假不少于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多胞胎⽣育的,每多⽣育⼀个婴⼉,增加产假15天。

对于怀孕来说,其能够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享受⼀定的待遇,其中有⼀项就是关于怀孕休假的。

这是怀孕⼥职⼯的权益,任何企业、单位都是不能侵犯的。

然⽽,你是否知道国家规定⼥职⼯的产假有多少天呢?请阅读下⽂了解。

国家规定⼥职⼯的产假有多少天产假,是指职业⼥性根据法律规定享有的休假权利,从产前到产后,⼀般有98天。

《》第六⼗⼆条⼥职⼯⽣育享受不少于九⼗天的产假。

⼀、产假的⼀般规定1、⼥职⼯⽣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2、难产,增加产假15天;3、⽣育多胞胎,每多⽣育1个婴⼉,增加产假15天;4、怀孕未满4个⽉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5、怀孕满4个⽉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6、晚育产假,由各省、⾃治区、直辖市根据本省计划⽣育条例规定。

⼆、产假分类(⼀)必须享受的假产假:98天+30天/15天(晚育)+15天/30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个婴⼉)产前检查:⼥职⼯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

(有些企业将怀孕⼥职⼯在劳动时间内进⾏产前检查的时间计为、缺勤等,侵害⼥职⼯的合法权益)产前⼯间休息:怀孕七个⽉以上,每天⼯间休息⼀⼩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授乳时间:婴⼉⼀周岁内每天两次授乳时间,每次30分钟,也可合并使⽤。

(⼆)可以请的假产前假:怀孕7个⽉以上,如⼯作许可,经本⼈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

部分属于地⽅规定必须给假的情况,单位应批准其休假。

如市规定“经⼆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严重的妊娠综合症、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育的,本⼈提出申请,⽤⼈单位应当批准其产前假。

”哺乳假:⼥职⼯⽣育后,若有困难且⼯作许可,由本⼈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

上海市2022年产假是多少天?

上海市2022年产假是多少天?上海市出台了新的产假规定:上海市符合⽣育规定的妇⼥,除了享受98天产假外,还可享受30天⽣育假,共计128天。

新规定还规定了新婚夫妻的婚假天数(共计10天)和配偶陪产假天数(10天)。

休是⼥性职⼯享有的合法权益,⼥性职⼯在预产期到来之前,可以向单位提出休,单位批准后,其就可以休假准备⽣育了。

各地很对产假⽅⾯的规定也有所不同,市在修订的计划⽣育条例中给予了明确。

那么,上海市产假是多少天?下⾯⼩编结合当地政策告诉⼤家。

⼀、上海产假是多少天?上海市出台了新的:上海市符合⽣育规定的妇⼥,除了享受98天产假外,还可享受30天⽣育假,共计128天。

新规定还规定了新婚夫妻的天数(共计10天)和配偶天数(10天)。

上海市修改前的《》对于婚嫁的规定为98天国定产假和30天晚育假,不符合晚育标准的妇⼥,只能享受98天产假。

但是新的《⼈⼝与计划⽣育法》实施后,不论是不是晚育,⽣育妈妈都可享受128天的产假,原先的晚育假也调整⾄了⽣育假。

⼆、职⼯怀孕期间不得从事哪些劳动?《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规定:“⼥职⼯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以外延长劳动时间; 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怀孕七个⽉以上(含七个⽉)的⼥职⼯,⼀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定的休息时间。

”三、职⼯产假权益受损如何维权?⼥职⼯的特殊劳动保护权利受到侵害时,⼥职⼯可采取下列⽅法,维护⾃⼰的合法权益:1、向企业主管部门或部门。

(《上海市⼥职⼯劳动保护办法》规定:“⼥职⼯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依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有权向所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该单位所在地区、县劳动部门提出申诉。

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收到之⽇起30⽇内作出处理决定。

⼥职⼯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决定书之⽇起15⽇内向⼈民法院起诉。

2023年各地婚假产假的相关规定

2023年各地婚假产假的相关规定2023年各地最新婚假产假的相关规定2023年各地最新婚假产假的相关规定是怎样你的?以下是pincai我细心整理的相关内容,盼望对大家有所关心!2023年各地最新婚假产假的相关规定关于各地婚假、产假、陪产假一览表:省份婚假产假陪产假/护理假北京市10天128天-7个月15天上海市10天128天10天天津市128天7天山东省3天158天7天浙江省3天128天15天安徽省10天158天10天(异地20天)江西省3天158天15天福建省15天158天-180天广东省其他市3天128天15天深圳市3天143天(含晚育15天) 15天广西省3天148天25天湖北省3天128天15天山西省30天158天15天3天158天20天辽宁省10天158天15天宁夏回族自治区3天158天25天备注:上述表中的产假天数均不含因难产增加的天数。

放眼望去,产假天数远远超过原《女职工劳动爱护特殊规定》中的98天。

其中,天津、上海、浙江、广东、湖北等5地均在国家规定基本的98天产假基础上,增加了30天产假,将产假延长至128天。

广西在修改本地区计生条例后,产假达到了148天。

山西、山东、安徽、江西、宁夏、四川、辽宁等7地的产假均增加至158天。

而依据福建省新修改的计生条例,无论生育一孩还是二孩,女方都能享受158天至180天的假期。

北京则对女职工休产假制度做出了更敏捷大胆的调整,依据新条例的规定,除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外,女职工还可享受30天生育嘉奖假;同时,女职工经所在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以再增加1至3个月的假期。

也就是说,女职工产假最多可达7个月,而且男职工还享有15天的陪产假。

看到这样的规定,一些女性伴侣高呼幸福。

是幸福来的太突然,还是幸福的背后是泪水?还是女性伴侣享受幸福的同时,企业在悄悄的流泪?那就让让时间考验这一切。

另外一大亮点是,多地增加了陪产假或护理假,不少计生条例中明确强调,男性享受陪产假期间将视为正常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上海产假规定2014

导读:上海产假规定多少天?根据《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三天。

更多具体内容由为您介绍。

上海产假规定2014上海产假的规定参照《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

该《条例》规定,晚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七天。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三天。

晚婚假期间享受婚假同等待遇,晚育假、晚育护理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

注意:国家规定的产假天数参照我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相关内容链接:《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对生育妇女的其他方面保护:1、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2、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3、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4、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6、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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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点,查了下资料,JM们共享吧:
【产假】: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四条)
(一)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七十五天。

(二)难产者,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三)妊娠三个月内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者,给予产假三十天;妊娠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者,给予产假四十五天。

【晚育假、晚育护理假】:
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时,年满二十四周岁的,为晚育。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四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三天。

晚育假、晚育护理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三条)
符合《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在国家规定的产假基础上,增加晚育假30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3天。

晚育假一般应当与产假合并连续使用,晚育护理假应当在产妇产假期间使用。

晚育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晚育护理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晚婚假、晚育假、晚育护理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第二条)
【产前假】:
女职工妊娠七个月以上(照二十八周计算),应给予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

(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二条)
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

(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三条)
【授乳时间哺乳假】:
女职工生育后.在其婴儿一周岁内应照顾其在每班劳动时间内授乳两次(包括人工喂养)。

每次单胎纯授乳时间为三十分钟,亦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

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

婴儿满一周岁后,经区、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女职工授乳时期,但最多不超过六个月。

授乳时间及在本单位授乳往返时间,应算作劳动时间。

(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五条)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谓哺乳假六个半月。

(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六条)
【保胎假】:
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过医师开据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的规定办理。

(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女职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六个月后生育时的待遇问题给上海市劳动局的复函)
注:产假90天是按自然天数计算,包括法定节假日。

晚育假、晚育护理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归纳一下,这些假期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必须享受的假期,单位无权剥夺,另一类是如工作许可、单位同意,可以请的假。

一、必须享受的假
产假:90天+30天(晚育)+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
产前检查: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

(有些企业将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时间计为病假、缺勤等,侵害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产前假:怀孕七个月以上,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授乳时间:婴儿一周岁内每天两次授乳时间,每次30分钟,也可合并使用。

二、如工作许可,单位同意,可以请的假
产前假: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

哺乳假: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

保胎假:医生开证明,按病假待遇。

【相关假期的待遇规定】:
一、保胎假,工资按照病假发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怀孕女职工,经医师诊断出具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假期工资可按病假工资标准发放。

二、产前假,工资按照八成发
原市劳动局《关于<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中有关问题的解释》明确:女职工请产前假期间的工资,“其工资按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

这里的本人工资是指按女职工请产前假或请产假前正常出勤月的实得工资(不包括生产性津贴和奖金)计算。

在增加工资时应作出勤对待。


三、产假领生育生活津贴
女职工产假期间,如已参加了生育保险,根据生育保险的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和医疗津贴,其所在单位不再支付产假工资。

生育生活津贴的标准是该年度本人缴纳社会保险的基数,有多长产假,就领多久的生育生活津贴。

医疗津贴3000元。

如员工所在单位没有参加生育保险,产假期间应当按规定支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

女职工应当得到的生育保险其他待遇,也应当由单位承担。

四、哺乳假,六个半月按照工资八成发,再延长期间按七成发。

根据原市劳动局《关于<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中有关问题的解释》,六个半月哺乳假的工资按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

这里的本人工资是指按女职工请产前假或请产假前正常出勤月的实得工资(不包括生产性津贴和奖金)计算。

若女职工生活困难,符合本市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给予困难补助。

如女职工六个半月哺乳假期满后,确有困难,要求继续请假为婴儿哺乳的,各单位可根据生产和女职工的实际情况,哺乳假可酌情延长,但不得超过一年。

这期间,其工资按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发给(生活确实有困难的,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超过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还有要提醒大家一点:单位增加工资时,女职工按规定享受的产前假、产假、哺乳假,应作出勤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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