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管理办法细则2019 - 制度大全
档案管理办法细则

档案管理办法细则第一章档案管理的基本原则1.总则档案管理是一项重要的工作,旨在合理、有效地组织和保管各类档案,确保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遵循以下原则是进行档案管理的基础:1.1 法律合规性原则档案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档案管理的基本准则和规范,严格执行档案管理规定。
1.2 统一管理原则所有单位和个人都应该明确档案的归属单位和责任人,并在统一的档案管理系统下进行有效的管理。
1.3 完整性原则档案管理应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包括档案的齐全性、真实性和可信性,不得删除、篡改或损毁档案。
1.4 秘密性原则档案管理应保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信息的机密性,严禁泄露或滥用档案内容。
1.5 可追溯性原则档案管理应确保档案的信息可以快速、准确地查找和追溯,以满足用户的需要。
第二章档案管理的组织和流程2.1 档案建立和归档档案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各单位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格式建立档案,并对档案进行归档,确保档案的整理和分类工作的准确性。
2.2 档案的装订和编号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对归档的档案进行装订和编号,确保档案的顺序性和完整性,方便后续使用和检索。
2.3 档案的存储和保管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档案的存储和保管规范,确保档案的安全、防火和防潮,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2.4 档案的借阅和归还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对外借阅档案的申请和审核,确保借阅行为合法合规,并记录档案的借阅和归还情况。
第三章档案管理的责任和监督3.1 档案管理部门的职责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档案管理制度、规范和标准,组织档案管理工作并提供相关咨询和培训。
3.2 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合理使用和管理档案,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并配合档案管理部门的工作。
3.3 监督和检查上级机关对下级单位的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进行整改,确保档案管理工作的有效性。
第四章档案管理的电子化4.1 电子档案的建立和归档电子档案应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进行建立和归档,确保电子档案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档案管理制度细则

档案管理制度细则档案管理是组织和管理信息资产的重要手段,对于保护和利用档案资源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档案管理行为,提高档案管理水平,特制定本《档案管理制度细则》。
一、档案管理的目的和原则1.1 目的本制度的目的是为了确保档案管理工作的规范性、科学性和高效性,保护档案的完整性和真实性,提高机构决策能力和工作效率。
1.2 原则档案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法律依据: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档案管理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 统一规范:建立统一的档案管理制度和标准,确保各个环节的一致性和有效性。
- 公开透明:提供便捷的档案检索和查询服务,保障信息的公开和透明。
- 安全保密:严格遵守档案安全和保密的有关规定,保护档案资料的安全性和机密性。
二、档案管理的组织和责任2.1 组织机构为了落实档案管理制度,设立档案管理部门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档案管理工作。
该部门或机构应具备相应的人员和设备,并定期组织档案培训和学习交流活动。
2.2 责任分工档案管理部门应明确工作职责,具体包括:- 督促各部门制定档案管理工作计划,并进行执行情况的检查和评估。
- 组织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编目和归档,并制定相应的操作规范和标准。
- 开展档案保管和维护工作,确保档案材料的安全性和保存完整性。
- 组织档案的利用和查询服务,提供准确、及时的信息支持。
三、档案管理的存储和保管3.1 存储环境档案管理部门应确保存储档案的环境符合保护要求,包括:- 建立专门的档案库房,确保温度、湿度、光线等因素在合理范围内。
- 配备适当的防火、防震和防盗设施,保障档案的安全无损。
- 对档案资料进行分类存放,确保易于检索和维护。
3.2 保管措施为了保障档案的安全性和完整性,采取以下保管措施:- 档案应按照一定的编目和编号规则进行分类归档,并建立档案目录和索引,以便于查询和利用。
- 档案的准入和出库应严格控制,确保档案的流通过程可追溯。
- 对档案进行定期检查和整理,发现问题及时进行修复和维护。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2019年修正)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2019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9.26•【字号】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五届〕第61号•【施行日期】2019.09.26•【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1998年3月28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6月26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2年1月21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关于取消或调整部分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审批等项目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4年6月28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取消部分地方性法规中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05年5月27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2010年7月23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根据2019年9月26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等五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六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档案机构及其职责第三章档案管理第四章档案的利用和公布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档案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充分发挥档案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档案管理制度细则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单位的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提高档案管理工作的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销毁等工作。
第三条档案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严格遵守国家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确保档案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二)统一管理: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连续性。
(三)科学管理:运用现代管理手段,提高档案管理工作的科学化水平。
(四)安全保密:加强档案安全保密工作,确保档案信息安全。
第二章档案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四条本单位设立档案管理部门,负责档案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档案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制定本单位档案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三)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和利用;(四)负责档案信息资源的开发和利用;(五)负责档案安全保密工作;(六)对各部门档案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三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六条档案收集范围:(一)本单位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图表、照片、录音、录像等;(二)与单位业务相关的各类合同、协议、报表、报告等;(三)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颁发的文件、资料;(四)本单位内部印发的文件、资料。
第七条档案整理要求:(一)档案分类应遵循国家档案分类标准,并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二)档案编号应规范,便于查询和利用;(三)档案整理应保持文件的原貌,不得随意涂改、删减;(四)档案装订应整齐、牢固,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四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八条档案保管要求:(一)档案库房应保持清洁、通风、防潮、防尘、防虫、防火、防盗;(二)档案存放应按分类、编号顺序排列,便于查找和利用;(三)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检查档案保管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四)档案借阅应办理借阅手续,严格履行归还手续。
第九条档案利用要求:(一)档案利用应遵循国家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保护档案信息安全;(二)档案利用应遵循保密原则,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单位商业秘密;(三)档案利用应遵守档案管理制度,不得随意复制、摘抄、传播档案内容;(四)档案利用应注重档案信息的保护和利用,提高档案利用率。
档案管理办法细则

档案管理办法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档案管理工作,保障档案的安全、完整和便捷使用,提高机关档案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档案管理办法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各级机关的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档案管理应当坚持依法管理、分类管理、综合管理、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档案的分类和归档第四条档案按照机关性质、功能、时效等因素,进行分类存放。
第五条档案分为以下几类:机关文件、会议纪要、办公通知、工作报告、调研报告、规章制度、重要决策文件等。
第六条档案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整理、装订,并标明档案编号和归档日期。
第七条归档后的档案应当密封妥善保存,防止丢失、损坏和篡改。
第三章档案的管理权限第八条机关应当设立档案管理部门,负责档案的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九条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具备相应的人员和设备,并定期进行档案管理培训,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第十条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和实施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各个环节的责任和权限。
第四章档案的借阅和利用第十一条机关工作人员有查阅和利用档案的权利,但需按照相应程序申请和办理手续。
第十二条档案的借阅和利用应当遵循保密原则,不得泄露涉密信息。
第十三条机关工作人员申请借阅档案,应当填写借阅申请表,并经过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四条档案借阅期限一般不超过30天,逾期需重新申请。
第五章档案的移交和销毁第十五条档案移交需提前进行准备工作,包括整理、清点、编制移交清单等。
第十六条档案移交时应当制作移交登记表,并由双方共同签字确认。
第十七条档案移交时应当填写移交清单,详细列明移交文件的名称、数量和日期。
第十八条档案移交后,移交方应当从系统中删除相应记录并备案。
第十九条档案销毁需经过合法程序,包括审核、审批、公告等环节。
第六章档案安全管理第二十条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档案安全意识的培养和宣传,组织开展安全保密活动。
第二十一条档案室应当配备安全设施,包括摄像监控系统、门禁系统等,确保档案的安全。
档案管理办法及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档案管理工作,提高档案管理水平,保证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安全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销毁等工作。
第三条公司档案管理应遵循依法、科学、规范、公开的原则,加强档案管理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的档案管理制度,切实保护公司档案,为公司开展各项工作提供有力的资料保障。
第二章档案管理机构第四条公司应设立档案管理机构,负责公司档案的管理和保管工作。
第五条档案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一)制定公司档案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二)组织全公司档案工作的计划、协调和指导;(三)监督各部门档案管理工作的实施情况;(四)制定档案管理计划和档案分类目录;(五)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销毁工作;(六)制定档案管理工作的考核办法。
第三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六条公司档案收集范围:(一)公司各项业务活动的文件、资料;(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办法、通知等;(三)公司各类合同、协议、合同变更等;(四)公司各类报表、统计数据等;(五)公司各类会议记录、纪要、报告等;(六)公司各类奖惩、考核、人事档案等。
第七条档案整理要求:(一)档案资料齐全完整;(二)根据档案内容合并整理、立卷;(三)根据档案内容的历史关系,区别保存价值、分类、整理、立卷,案卷标题简明确切,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四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八条档案保管要求:(一)档案室应保持清洁、通风、干燥、防潮、防尘、防虫蛀;(二)档案资料应按照分类、时间顺序排列,方便查阅;(三)档案资料应定期检查、修复、保养,确保档案资料完好;(四)档案资料借阅需履行登记、签字手续,重要资料借阅需先请示。
第九条档案利用要求:(一)档案利用应遵循“合法、合理、有序、高效”的原则;(二)档案利用者应爱护档案资料,不得损坏、丢失、涂改、伪造;(三)档案利用者应按照档案资料的实际用途进行查阅,不得滥用、泄露档案资料。
第五章档案销毁第十条档案销毁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销毁,确保档案资料安全;(二)合理销毁,避免浪费;(三)及时销毁,确保档案资料不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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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利用制度
档案利用制度
1、借阅档案必须严格履行档案借阅查登记手续。
2、档案借阅期限:文书档案不超过5天; 征管档案不超过2天; 会计档案和密级资料原则上不予借出,如需借出须经领导批准,并在1日内归还。
3、本档案限于内部工作人员查阅使用,如外单位人员借阅档案,必须持有单位介绍信,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查阅。
4、档案查阅者必须登记查阅档案利用效果记录,需索取档案证明或复印件者,经领导批准后,注明复印人、时间、份数等有关内容方可索取。
5、查阅档案应爱惜档案资料,严禁在档案上批注、涂改、圈点、折叠、污损。
如有损坏、丢失,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6、所借档案必须妥善保存,按期归还,不得转借他人。
档案管理办法细则
档案管理办法细则一、引言档案是组织和个人活动的记录和存证,对于保护和传承历史文化,推进社会进步起着重要作用。
为了规范档案管理工作,建立高效的档案管理体系,特制定本《档案管理办法细则》。
二、档案管理的基本原则1. 科学原则档案管理应基于科学的理论和方法,确保档案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可信度。
2. 法律原则档案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障档案的合法权益,并明确档案的使用范围和权限。
3. 统一原则档案管理应建立统一的档案管理制度,统一标准和规范,确保档案管理工作的一致性和协同性。
4. 隐私保护原则档案管理必须尊重个人隐私,遵循隐私保护的原则,确保未经授权的档案不被非法获取和滥用。
5. 开放原则档案管理应积极开放档案资源,提供便捷的查询和使用途径,促进档案资源的广泛应用和共享。
三、档案管理的主要内容1. 档案的收集与整理(1)建立档案管理部门,负责收集、汇总和整理各类档案。
(2)制定档案收集的标准和程序,保证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3)制定档案分类和编目规范,提高档案的检索效率。
2. 档案的保存与保管(1)建立档案库房,确保档案的安全性和完好性。
(2)制定档案保存期限和销毁程序,合理利用存储空间,确保档案信息的保密性和隐私性。
3. 档案的检索与利用(1)建立档案检索系统,提供便捷的查询工具和服务。
(2)明确档案使用的权限和审批程序,防止档案滥用和非法获取。
4. 档案的数字化与电子管理(1)积极推进档案数字化进程,提高档案管理的效率和便捷性。
(2)建立档案电子管理系统,确保电子档案的安全性和可信度。
5. 档案管理的培训与监督(1)组织档案管理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提高档案管理能力和水平。
(2)建立档案管理绩效评估制度,加强对档案管理工作的监督和考核。
四、档案管理的责任与义务1. 政府部门政府部门应加强对档案管理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制定档案管理政策和措施,明确档案管理的责任和义务。
2. 企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档案管理人员,确保档案的保存和利用。
档案管理制度细则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安全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档案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销毁等工作。
第三条本单位档案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确保档案管理工作的合法合规。
(二)科学管理:运用现代管理理念和技术手段,提高档案管理效率和质量。
(三)安全保密:加强档案安全防范,确保档案信息的安全。
(四)服务为本:以满足本单位工作需要为目标,提供优质档案服务。
第二章档案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本单位档案管理工作由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其职责如下:(一)负责制定本单位档案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鉴定、销毁等工作。
(三)负责档案的查阅、复制、借阅等工作。
(四)负责档案的统计、分析和利用工作。
(五)负责档案信息化建设,提高档案管理现代化水平。
第五条各部门应设立兼职档案员,负责本部门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三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六条档案收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全面性:收集档案应涵盖本单位各项工作、活动、会议、文件等。
(二)真实性:收集的档案应真实反映本单位的工作情况。
(三)及时性:收集档案应确保及时、准确、完整。
第七条档案整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分类整理:根据档案的性质、内容、用途等,对档案进行分类整理。
(二)系统化:确保档案整理的科学性、系统性和条理性。
(三)规范化: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标准,对档案进行规范化整理。
第四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八条档案保管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保管:确保档案在保管过程中的安全,防止档案损坏、丢失和泄密。
(二)科学保管:运用科学的方法和技术,提高档案保管水平。
(三)环境适宜:确保档案保管环境的适宜性,防止档案受潮、受热、受光、受虫蛀等。
第九条档案利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利用:确保档案利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单位规章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实施细则全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档案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提高档案利用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各单位及全体员工。
第三条档案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二)集中统一保管原则;(三)保密原则;(四)真实、准确、完整、系统原则;(五)科学、规范、高效原则。
第二章档案机构及其职责第四条公司设立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公司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鉴定、统计、利用和开发等工作。
第五条档案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一)制定公司档案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二)组织实施档案收集、整理、保管、鉴定、统计、利用和开发等工作;(三)监督、检查各部门、各单位档案管理工作;(四)组织档案人员培训,提高档案管理水平;(五)协调处理档案管理中的有关问题。
第六条各部门、各单位应设立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七条档案收集范围:(一)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文件、报告、合同、协议等;(二)公司各类技术文件、图纸、照片、声像资料等;(三)公司各类会议记录、活动资料、荣誉证书等;(四)公司各类财务、人事、设备、物资等管理资料。
第八条档案整理要求:(一)按照档案类别、时间顺序进行分类、编目、编号;(二)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三)采用科学的方法对档案进行整理、保管。
第四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九条档案保管要求:(一)根据档案密级、保管期限,分别采取不同的保管措施;(二)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维护,确保档案的完好;(三)建立档案出入库登记制度,加强档案出入库管理。
第十条档案利用要求:(一)档案利用者需提供有效身份证明;(二)档案利用者需遵守档案保密规定,不得擅自复制、外传档案;(三)档案管理部门应提供档案查阅、复制、借阅等服务。
第五章档案鉴定与销毁第十一条档案鉴定原则:(一)遵循国家档案鉴定标准;(二)确保档案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三)充分考虑档案的历史价值、现实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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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管理办法细则2019 -制度大全档案管理办法细则2019之相关制度和职责,档案法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档案法〉第二条所称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属于国家所...档案法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档案法〉第二条所称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属于国家所有的,由国家档案局会同国家有关部门确定具体范围;属于集体所有的,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征得国家档案局同意后确定具体范围。
第三条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永久保管档案分一、二、三级管理,分级的具体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国家档案局制定。
第四条国务院各部门经国家档案局同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经本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可以制定本系统专业档案的具体管理制度和办法。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建设列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健全档案机构,确定必要的人员编制,统筹安排发展档案事业所需经费。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档案工作的领导,保障档案工作依法开展。
第六条有下列事迹之一的,由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奖励;(一)对档案的收集、整理、提供利用做出显著成绩的;(二)对档案的保护和现代化管理做出显著成绩的;(三)对档案学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四)将重要的或者珍贵的档案捐赠给国家的;(五)同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第二章档案机构及其职责第七条国家档案局依照〈档案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一)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研究、制定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和具体方针政策;(二)组织协调全国档案事业的发展,制定发展档案事业的综合规划和专项计划,并组织实施;(三)对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四)对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国务院直属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不属于登记范围的全国性社会团体的档案工作,中央级国家档案馆的工作,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实施监督、指导;(五)组织、指导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宣传与档案教育、档案工作人员培训;(六)组织、开展档案工作的国际交流活动。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档案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发展计划和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三)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四)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宣传与档案教育、档案工作人员培训。
第九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依照〈档案法〉第七条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建立、健全本单位的档案工作规章制度;(二)指导本单位文件、资料的形成、积累和归档工作;(三)统一管理本单位的档案,并按照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档案;(四)监督、指导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第十条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档案馆,是集中保存、管理档案的文化事业机构,依照〈档案法〉第八条的规定,承担下列工作任务;(一)收集和接收本馆保管范围内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三)采取各种形式开发档案资源,为社会利用档案资源提供服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成立的其他各类档案馆,根据需要,可以承担前款规定的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全国档案馆的设置原则和布局方案,由国家档案局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档案的管理第十二条按照国家档案局关于文件材料归档的规定,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由单位的文书或者业务机构收集齐全,并进行整理、立卷,定期交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集中管理;任何人都不得拒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
第十三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档案局关于档案移交的规定,定期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
属于中央级和省级、设区的市级国家档案馆接受范围的档案,立档单位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20年即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属于县级国家档案馆接受范围的档案,立档单位应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10年即向有关的县级国家档案馆移交。
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检查和同意,专业性较强或者需要保密的档案,可以延长向有关档案馆移交的期限;已撤消单位的档案或者由于保管条件恶劣可能导致不安全或者严重损毁的档案,可以提前向有关档案馆移交。
第十四条既是文物、图书资料又是档案的,档案馆可以与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等单位相互交换重复件、复制件或者目录,联合举办展览,共同编辑出版有关史料或者进行史料研究。
第十五条各级国家档案馆应当对所保管的档案采取下列管理措施;(一)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逐步实现保管的规范化,标准化;(二)配置适宜安全保存档案的专门库房,配备防盗、防火、防渍、防有害生物的必要设施;(三)根据档案的不同等级,采取有效措施,加以保护和管理;(四)根据需要和可能,配备适当档案现代化管理需要的技术设备。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保管,根据需要,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档案法》第十四条所称保密档案密级的变更和解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他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可以向各级国家档案馆寄存、捐赠或者出卖。
向各级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卖、转让或者赠送的,必须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严禁向外国人和外国组织出卖或者赠送。
第十八条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出卖。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因资产转让需要转让有关档案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各级各类档案馆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为了收集、交换中国散失在国外的档案、进行国际文化交流,以及适应经济建设、科学研究和科技成果推广等的需要,经国家档案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权审查批准,可以向国内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赠送、交换、出卖档案的复制件。
第十九条各级国家档案馆的一级档案严禁出境。
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二级档案需要出境的,必须经国家档案局审查批准。
各级国家档案馆藏的三级档案、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一、二、三级档案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及其复制件,各级国家档案馆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需要携带、运输或者邮寄出境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海关凭批准文件查验放行。
第四章档案的利用和公布第二十条各级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应当按照《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分期分批地向社会开放,并同时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
档案开放的起始时间:(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的档案(包括请代以前的档案;民国时期的档案和革命历史档案),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向社会开放;(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形成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瞒30年向社会开放;(三)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类档案,可以随时间社会开放。
前款所列档案中涉及国防、外交、公交、国家安全等国家重大利益的档案,以及其他虽自形成之日起已满30年但档案馆认为到期仍不宜开放的档案,经上一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期向社会开放。
第二十一条各级各类档案馆提供社会利用的档案,应当逐步实现以微缩品代替原件。
档案微缩品和其他复制形式的档案载有档案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的签名或者印章标记的,具有与档案原件同等的效力。
第二十二条《档案法》所称档案的利用,是制对档案的阅览、复制和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介绍信或者工作证、身份证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开放的档案。
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利用中国已开放的档案,须经中国有关主管部门介绍以及保存该档案的档案馆同意。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中国公民利用档案馆保存的未开放的档案,须经保存该档案的档案馆同意,必要时还须经有关的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保存的尚未向档案馆移交的档案,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组织以及中国需要利用的,须经档案保存单位同意。
各级各类档案馆应当为社会利用档案创造便利条件。
提供社会利用的档案,可以按照规定收取费用。
收费标准由国家档案局会同国务院价格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档案法》第二十二条所称档案的公布,是指通过下列形式首次向社会公开档案的全部或者部分原文或者档案记载的特定内容;(一)通过报纸、刊物、图书、声像、电子等出版物发表;(二)通过电台、电视台播放;(三)通过公众计算机信息网络传播;(四)在公开场合宣读、播放;(五)出版发行档案史料、资料的全文或者摘录汇编;(六)公开出售、散发或者张贴档案复制件;(七)展览、公开陈列档案或者其复制件。
第二十四条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保存在档案馆的,由档案馆公布;必要时,应当征得档案形成单位同意或者抱经档案形成党委的上级主管机关同意后公布;(二)保存在各单位档案机构的,由各该单位公布;必要时,应当抱经上级主管机关同意后公布;(三)利用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单位和个人,未经档案馆、档案保存单位同意或者前两项所列主管机关的授权或者批准,均无权公布档案。
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其所有着向社会公布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和其他公民的利益。
第二十五条各级国家档案馆对寄存档案的公布和利用,应当征得档案所有者同意。
第二十六条利用、公布档案,不得违反国家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规定。
第五章罚则第二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民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将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据为几有,拒绝交档案机构、档案工作人员归档的;(二)据按照国家规定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的;(三)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扩大或者缩小档案接收范围的;(四)不按照国家规定开放档案的;(五)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六)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工作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第二十八条《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罚款数额,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单位为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上,对个人为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