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第四章知识点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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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学》课程笔记

《国际私法学》课程笔记

《国际私法学》课程笔记第一章国际私法概述一、国际私法的含义国际私法是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涉及不同国家法律体系之间的民事或商事法律冲突。

其核心任务是解决法律冲突,包括冲突法、国际民商事诉讼程序、国际商事仲裁、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以及国际统一实体法等方面。

二、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为国际民事关系,即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法律关系。

这些关系可能涉及不同国家的法律,因此可能产生法律冲突。

国际私法通过规定应当适用哪国法律来解决这些冲突,从而为涉外民商事争议提供法律指导。

三、国际私法的调整方法国际私法调整方法包括直接调整和间接调整。

直接调整是通过国际条约或国内立法明确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间接调整则是通过冲突规范指定应适用某一国家的法律来解决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

四、国际私法的名称国际私法在不同国家和地区有不同的名称,如美国称为冲突法,法国称为国际私法,德国称为国际私法,日本称为国际私法,而我国则称为国际私法。

五、国际私法的性质国际私法既是国际法又是国内法,既包含实体法规范又包含程序法规范,同时具有公法和私法的属性。

国际私法在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起到桥梁和纽带的作用。

六、国际私法的历史国际私法的发展历史悠久,早在古罗马时期就已经有了相关法律冲突的处理方法。

到了19世纪,随着国际交流和合作的增加,国际私法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

美国法学家J·斯托里在1834年首次提出“国际私法”这一术语,用来指代法律抵触法或法律冲突法。

七、国际私法的渊源国际私法的渊源主要是国内立法,包括各国关于国际私法的立法和判例。

此外,一些国际条约也是国际私法的渊源之一。

国际私法的发展趋势是由简到繁,从早期的民法典到后来的单行法,反映了国际私法立法的不断发展和完善。

八、国际私法的范围国际私法的范围包括冲突法、国际民商事诉讼程序、国际商事仲裁、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以及国际统一实体法等方面。

这些领域涉及跨国法律问题,对处理国际民商事争议具有重要意义。

国际私法复习重点

国际私法复习重点

国际私法期末复习重点第一章国际私法基础理论第一节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1.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

2.涉外民事关系的判断:(1)法律关系主体涉外:一方或双方是外国自然人、法人或无国籍人。

(2)法律关系客体或标的涉外:物、财产位于国外或法律行为发生在国外;(3)法律事实发生在国外。

3.国际私法对涉外民事关系调整的法律特征:(1)涉外性,国际私法调整的民事关系具有涉外因素。

(2)广泛性:国际私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及人身关系,不仅包括婚姻关系、家庭关系、继承关系、侵权关系等民事关系,还包括合同关系、知识产权关系、物权关系、国际贸易关系、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关系等商事关系。

(3)国际性:产生于国际民商事交往中。

4.国际私法上讲的涉外因素中的“外国”,多以领域为标准,把本国领域以外的国家称为外国。

但有时也不以一国领域为标准,而是以法域为标准,把不属于本法域范围的法域称为外国。

5.国际私法和国际公法都使用国际一词,其含义不相同。

6.法律冲突亦称“法律抵触”,是指在国际民事关系中,由于其涉外因素导致有关国家在法律效力上的抵触。

7.法律冲突的两种表现形式:(1)静态法律冲突:法律规定之间的冲突;(2)动态法律冲突:现实的法律关系适用冲突。

8.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1)大量的涉外民事关系的产生是法律冲突产生的重要条件;(2)不同国家法律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的规定不同;(3)一国法律的域内效力与另一国法律域外效力产生冲突;(4)一国承认外国人在内国的民事法律地位。

9.法律冲突的解决方法:(1)冲突法调整,指在国内法或国际条约中规定在何种条件下适用何国法律,然后按被指定国的法律确定权利义务,解决涉外民事纠纷。

间接调整:它只指出有关的民事关系适用哪一国家的法律,而没有明确地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只是在没有统一实体法时才适用。

(2)实体法调整,指制定统一实体规范,如在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中直接规定权利义务规范。

王献枢《国际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四章 国际法上的国家——第六章 国家领土)【圣才出品】

王献枢《国际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四章 国际法上的国家——第六章 国家领土)【圣才出品】

第四章国际法上的国家4.1 复习笔记一、国家的要素和类型1.国家的要素(1)定居的居民居民是国家的基本要素。

(2)确定的领土领土是国家赖以存在的物质基础,也是国家主权活动的空间。

(3)政权组织政权组织是国家在政治上和组织上的体现,是执行国家职能的机构。

(4)主权主权是一个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对内对外事务的最高权力,是国家的根本属性。

2.国家的类型(1)单一国和复合国①单一国。

单一国是由若干行政区域构成的统一主权的国家。

它实行统一的中央集权,全国只有一个立法机关和一个中央政府,并有一个统一的宪法和国籍。

在对外关系上,它是国际法主体。

②复合国。

复合国是两个以上国家的联合体。

复合国的分类:a.身合国。

身合国又称君合国或人合国,是指两个主权国家共拥戴一个君主而形成一个国家联合。

但是两个国家完全独立。

b.政合国。

政合国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合于一个君主之下,内政各自独立,对外关系合为一体,以共同统治者的名义进行活动的国家联合。

c.联邦。

联邦又称联邦国家,是指两个以上的联邦成员国(州)组成的国家联合。

一般认为,这些联邦成员不是国际法主体。

d.邦联。

邦联是指两个以上主权国家为了某种特定的目的根据国际条约组成的国家联合。

在对外关系上,邦联本身不是国际法主体,而组成邦联的成员国才是国际法主体。

(2)独立国和附属国①独立国是指行使全部主权的国家。

②附属国是指由于封建统治残余关系或者由于帝国主义、殖民主义的外来压力,对他国居于从属地位,因而只享受部分主权的国家。

这类国家主要有附庸国和被保护国两种。

a.附庸国。

附庸国指隶属于他国宗主权下的国家。

b.被保护国。

被保护国指依据条约将其重要的对外事务交由一个强国(保护国)处理而处于该强国保护之下的国家。

(3)永久中立国①概念永久中立国是根据国际承认或国际条约,在对外关系中承担永久中立义务的国家。

②特点a.自愿承担永久中立义务。

b.其永久中立地位由国际条约加以保证。

区别于战时中立国,即是指战争时期非交战国选择的不参加战争、不偏袒交战国任何一方的国家;也不同于执行中立政策的国家,即是指在平时对其他国家之间的争端和冲突采取不介入政策的国家。

国际私法全部笔记

国际私法全部笔记

国际私法第一章国际私法概述第一节调整对象一: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概念:国际民商事关系是指跨越或超越一国国界国一国法律调整界限的,涉及一个以上的国家法律的民商事关系,以及对一国来说具有私法或仲裁管辖权的外国人之间的民商事关系。

二:凡与本国法以外的某种法律体系发生联系的,就构成国际的或涉外民商事关系。

三:法律冲突的概念:指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法律对该民事关系规定不相同或竞相要求使用该民事关系,从而造成该民事关系在法律上的相互抵触现象。

第二节一:调整方法:间接。

由冲突规范到准据法(由范围、系属、连接点构成)。

二:间接调整的缺点:(一)缺乏预见性。

(二)受多种制度限制。

(三)不可避免当事人挑选法院现象。

三:国际条约的形式:(一)外国人民事法律规范、国内立法。

(二)冲突规范。

(三)统一实体法规范。

(四)国际民事诉讼与国际商事仲裁。

第三节国际私法的渊源一:国际私法渊源的特征:(一)两重性:国内、国际。

(二)多样性:制定法、判例法、基本原则、学说、法理。

(三)差异性。

二:国内渊源:(一)国内立法:(1)散见式。

(2)专章专编式。

(3)法典。

(二):国内判例。

三:国际渊源。

(一)国际条约:(1)冲突法。

(2)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法律规范。

(3)统一实体法条约。

(4)程序法。

(二):国际惯例:包括直接适用统一实体民商事国际惯例和其他国际司法惯例。

四:法理、学说、一般法律原则。

第四节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一:国家主权独立原则。

内容:(1)承认平等主体间无裁判权,遵守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原则。

(2)相互尊重对方国家的守地优势权,相互尊重立法和司法主权。

(3)平等对待内外国法适用,但适用外国法不得损害国家主权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平等原则。

内容:(一)常常在国家间的关系中体现。

要求国与国之间处于完全平等地位,互相对等。

(二)在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对等,平等协商。

三:保护若方当事人原则。

四:维护和促进国际民商事交往发展的原则。

内容:(一)一国在制定其国际私法时,不能仅以本国利益为背景,更应考虑国际普遍实践和国际民商新秩序的建立。

自考《国际法》串讲笔记第四章

自考《国际法》串讲笔记第四章

自考《国际法》串讲笔记第四章第四章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第一节领土一、领土和领土主权(一)领土的构成领土由领陆、领水、领空及其底土四个部分组成。

1.领陆领陆指国家主权支配和管辖下的地球表面的陆地,包罗大陆和岛屿。

领陆是国家领土最基本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决定着领水、领空、底土的存在。

2.领水领水指国家主权管辖下的全部水域,包罗内水和领海两部分。

作为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领海与内水的区别就在于国家在领海的主权受到外国船舶无害通过权的限制。

群岛水域是由群岛基线所包抄的海域。

其地位不同于内水甚至领海。

在该水域,国家虽拥有主权,但实行无害通过制和群岛海道通过制度。

甲国的一个航海航空爱好者组织“碧海蓝天协会”,准备进行一次小型飞机“蓝天号”和赛艇“碧海号”的海上联合表演,计划涉及我国的领海和领海上空。

对此,按照国际法的有关规则和我国的相关法律,下列哪些判断是正确的?(2002年试题)A.“蓝天号”飞行表演如在我国领海上空进行,必需得到我国的允许。

B.“碧海号”赛艇表演如果在我国领海中进行,必需得到我国的允许。

C.“蓝天号”在前往表演空域途中,如果仅仅是以通过为目的,从而飞过我国的领海上空,则无须得到我国的许可。

D.“碧海号”在前往表演海域的途中,如果仅仅是以通过为目的,从而穿越我国的领海,则无须得到我国的许可。

ABD.本题考查的是无害通过制度。

解题时应理解无害通过制度是长期国际实践形成的习惯规则,主要适用于外国船舶,而不适用航空器。

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相关规定,无害通过制度是指所有国家,无论其为沿海国或内陆国,其船舶享有无须沿海国的许可或事先的通知而连续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只要通过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

该公约排除与通过没有直接关系的任何其他活动等行为为无害通过。

所以,本题中“碧海号”仅以通过为目的前往表演区域的行为是无害通过行为,选项D正确;选项B中“碧海号”表演区域在我国领海内,而赛艇表演是“与通过没有直接关系的任何其他活动”,因而不是无害通过行为,必需首先得到我国政府批准同意后,方可在我国领海上进行,故B项亦正确;依据我国《民用航空法》的规定:中国人民共和国的领陆和领水(内水和领海)上空为我国领空,我国对之享有完全的排他的主权,外国民用航空器必需按照其国籍国政府与我国政府签订的协定、合同或经中国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批准或接受方可飞入、飞出中国领空,领空没有无害通过制度。

国际私法第三章及第四章冲突规范;准据法确定中的一般性问题

国际私法第三章及第四章冲突规范;准据法确定中的一般性问题

选择适用 的冲突规范 有条件 必须依顺序或条件选择系属中的连 结点来确定准据法的冲突规范。
无条件 可以任意选择系属中的若干连结点 中的一个确定准据法的冲突规范。
三、连结点
(一)连结点的法律意义 1.连结点的定义 连结点(point of the contact)也叫连结因素 (connecting factor)或连结根据(connecting ground) ,是指冲突规范中就范围所列法律关系或法律问 题指定应适用何地法律作准据法的一种事实因素。 2连结点的作用
冲突规范的特点
1.冲突规范不同于一般实体法规范。 2.冲突规范不同于一般程序法规范。 3.冲突规范具有不同于一般的法律规范的结构。
二、冲突规范的结构和类型
(一)冲突规范的结构 1 . 范 围 (Category) , 又 称 为 连 结 对 象 (object of connection) 、 起作用的事实 (operative facts) 、 问题的分类 (classification of issue) 等,是指冲 突规范所要调整的民商事关系或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 通过冲突规范的“范围”可以判断该规范用于解决哪 一类民商事关系。 2.系属 (Attribution) ,是规定冲突规范中“范 围”所应适用的法律。系属又包括连结点和准据法。 范围 冲突规范的结构 系属
4 .硬性连结点与开放性的连结点
在早期的国际私法法规中,冲突规则一般均极为概括,往往对某一种类的法律关系只 规定一个硬性的缺乏灵活性的连结点。随着国际民商关系越来越复杂多样,这种 极为概括僵化的冲突规范,便越来越不能适应国家处理涉外民商关系的政策的需 要。为了克服这种传统的冲突规范的缺陷,目前多主张采用一种“灵活性冲突规 范”来对传统的、“僵化的”、“缺乏灵活性”的冲突规范进行“软化处理”。

国际私法第四章_主体解读

国际私法 第四章
国际私法关系的主体
2019/2/14
国际私法是法律冲突解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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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是法律冲突解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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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入案例:诺特波姆案(列支敦士登 诉危地马拉案 国际法院,1955)
案情:诺特波姆于1881年9月16日生于汉 堡,以出生地主义取得德国国籍。1905年 去危地马拉经商,定居该国,并把危地马 拉作为其商业活动中心,拥有商业、银行 和农场等数种事业。他与德国一直在事业 上有联系并常因事去德国,他有兄弟多人, 有在德国,有在危地马拉,也有一个在列 支敦士登。1931年,他曾数次到列国去探 望他的兄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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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外国法人的认许
含义:内国根据自己的法律对外国 法人的资格进行审查,承认并允许其在 内国从事涉外民事活动的过程。 (1)外国法人依有关外国法律是否已 有效成立 属人法 (2)对于依外国法有效成立的外国法 人,内国法律是否也承认它是法 人,并允许其在内国活动 内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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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籍的冲突
国籍积极冲突:采血统主义 国家的公民在采出生地主义 国家所生子女双重国籍 国籍消极冲突:采出生地主义 国家的公民在采血统主义国家 所生子女无国籍
血统主义
出生地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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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是法律冲突解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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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籍冲突的解决:积极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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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年5月25日,危地马拉颁布一项法令,宣布 没收所有具有曾与危地马拉作战的国家的国籍的 个人或公司、或在1938年10月7日以前具有这些 国家的国籍而后来又取得另一国国籍的个人或公 司在危地马拉的财产。根据这项法律,诺特波姆 的财产被没收了。诺特波姆于是请求列支敦士登 以其国籍国的身份为他行使外交保护。列国于 1951年12月17日向国际法院递交请求书,状告 危地马拉违反国际法侵害其国民诺特波姆的人身 及其财产,要求危地马拉给予赔偿。

第四章 国际法上的领土分析


第三节 国家的边界和边境
边界条约、议定书、地图及实地的界标不一致?
1.实地界标与边界基本法律文件不符,——以 边界基本法律文件为准; 2.地图与议定书、边界条约不符,——以议定 书、边界条约为准; 3.议定书或地图与边界条约不符,——以边界 条约为准。
第三节 国家的边界和边境
(三)划界方法与规则
第三节 国家的边界和边境
甲乙两国是陆地邻国。甲国边防人员在例行巡 逻时,发现本国一些牧民将一座界碑擅自移动, 将另一座界碑毁坏。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则和 制度,下列哪些判断是正确的? A.甲国巡逻人员应将被移动的界碑移回到甲国 认定的界碑原处 B.如本国的肇事者逃过边界,甲国巡逻人员可 进入乙国追拿这些肇事者 C.甲国有义务惩办这些擅移界碑的本国牧民 D.甲国应尽速通知乙国,并在甲乙两国代表都 在场的情况下将界碑恢复
布基纳法索诉马里案 布基纳法索和马里在独立前同属于法属西非殖民地, 1960年两国先后获得独立。独立后,两国很快就设 立了双边机构以解决两国间的边界问题,并顺利的 划定大约三分之二的边界,但在东部仍有约300公里 的边界未能达成一致,并因此引起武装冲突。 1983 年9月16日,两国签订特别协定把争端提交国际法院 解决。 国际法院在讨论了各类证据后,依据“保持占有原 则”对两国争议的边界进行确定。
二、领陆:国家疆界以内的全部陆地, 包括大陆和岛屿。 完全的主权
第二节 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
三、领水:国家陆地疆界以内的水域和 与陆地疆界邻连的一带海域 (一)内水
(二)领海
(一)内水
内水是指领海基线以内的一切水域 分为内陆水、内海水 完全主权
特殊的内水
1、界河(boundary river):将两个不同的 国家彼此隔开

法学自考-国际私法(00249)自考笔记

法学自考-国际私法(00249)自考笔记国际私法第一章绪论1.国际私法:定义: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解决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以冲突规范为最基本的规范,同事包括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避免或消除法律冲突的统一实体规范以及国际民事诉讼与仲裁程序规范在内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名称:以涉外民事关系(或称国际民事关系)作为自己的调整对象的一个法律部门。

范围:指的是国际私法应包括的规范的范围或种类。

2.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①主权原则;②平等互利原则;③国际协调与合作原则;④保护弱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三章冲突规范与法律选择3.冲突规范:是指定某一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哪一国家或地区的法律的规范。

4.准据法表述公式:又称“系属公式”或“冲突原则”,是指在内外国法律的选择上,由各种具有双边意义的连结点来指引适用的准据法的公式。

5.连结点:又称为“连结根据”或“连结因素”,是指冲突规范中就范围所指法律关系或法律问题指定适用何种法律所依据的一种事实因素。

6.法律选择的方法:①依法律的性质决定法律的选择;②以法律关系的性质决定法律的选择;③依最密切联系原则决定法律的选择;④依“利益分析”或“利益导向”决定法律的选择;⑤依案件应取得的结果决定法律的选择;⑥依有利于判决在外国得到承认与执行和有利于求得判决一致决定法律的选择;⑦依当事人的自主意思决定法律的选择。

7.识别:是指依据一定的法律观念或法律概念,对有关事实的性质作出“定性”或“分类”,把它归入特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应援引哪一冲突规范的法律认识的过程。

8.识别冲突:是指依据不同国家的法律观点或法律概念对有关事实进行定性或归类所产生的抵触或差异。

第四章冲突规范运用中的几个一般性问题9.反致:指对于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甲国(法院国)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指引乙国的法律作准据法时,认为应包括乙国的冲突法,而依乙国冲突规范的规定却应适用甲国的实体法作准据法,结果甲国法院依据本国的实体法判决案件的制度。

第四章制度


时的住所地法】——法国法【凡在法国境内非经 过法国法律的特别允许而设立住所地外国人,对 他们必须适用其本国法】——英国法 英国法 法国法
双重反致说外国法院说
如果英国法官依本国冲突法 外国法 则其应“设身处地站在外国法院立场” 考虑选法 问题:
1、如果外国国家也接受反致,则英国应适用外国实体法; 2、如果对方国家不接受反致,则可以适用英国实体法; 3、如果对方国家还承认转致,也可能适用第三国实体法
第四章
本章要点: 识别 反致 外国法内容的确定 公共秩序保留 法律规避
冲突规范的运用
限制或排除外国法的适用 传统国际私法思路的变革
传统国际私法思路
冲突规范
准据法
变革国际私法思路
从冲突规范角度(Ⅰ)
OR 从准据法本身(Ⅱ)
冲突规范
(Ⅰ)
准据法 ( Ⅱ)
第一节 Qualification 识别
Renvoi 反致
法国 • Forgo
法国法:私生子旁系亲属无继承权 巴伐利亚法:私生子旁系亲属可以继承
法国冲突规范(本国法) 法国实体法
巴伐利亚法
(住所地法)
示图:
甲国
冲突法 实体法 A B
乙国
实体法 冲突法
一、反致、转致和间接反致的概念
(一)Remission反致
对于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甲国法院根据本国 冲突规范的指引,应适用乙国的法律,而乙 国的冲突规范规定应适用甲国的法律,最终 甲国法院按此规定适用了本国的实体法。
五、各国的立法和实践
各国大多以法院地法作为识别的依据,同时兼顾
别国法律; 对某些特定问题的识别已形成共识(比如动产与 不动产的识别依据物之所在地法); 国际条约对某些法律概念进行统一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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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第四章知识点总结
国际私法第四章知识点总结
国际私法在世界各国民法和商法互相歧异的情况下,对含有涉外因素的民法和商法关系,解决应当适用哪国法律的法律。

下面是小编为你带来的国际私法第四章知识点总结,欢迎阅读。

第一节冲突规范概述
冲突规范,又称法律适用规范、法律选择规范,某种涉外民事关系应该适用何国法律来调整的规范。

冲突规范本身并未直接规定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具体权利和义务,而只是指明应该适用哪一国法律。

冲突规范的特点:
(1)与一般实体规范不同,冲突规范是法律适用规范
(2)与一般诉讼程序规范不同,冲突规范是法律选择规范
(3)冲突规范是一种间接规范,它需要与其所指引的某种实体规范相结合,才能最终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综上,冲突规范既不是程序规范,也不是实体规范,而是一类特殊的法律规范。

冲突规范的性质
(1)冲突规范属于国内法
(2)冲突规范既非实体法规范,亦非程序法规范,而是一种对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起间接调整作用的特殊的法律适用规范。

冲突规范的结构
冲突规范在结构上由“范围”和“系属”两部分组成。

“范围”指冲突规范所要调整的民事关系或要处理的法律问题;“系属”则是调整这一民事关系或处理该法律问题所应适用的法律。

例:不动产的物权(范围)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系属)。

冲突规范的类型
(一)单边冲突规范
明确规定适用某国法律的规范。

从以往的情况看,单边冲突规范
直接指明只适用内国法的比较多见。

(二)双边冲突规范
其系属不明确规定适用内国法,也不明确规定适用外国法,而是提供一个以某种标志(即连接点)为导向的法律适用原则。

(三)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
其系属是两个或两个以上,但只选择其中之一所指引的准据法来调整某种涉外民事关系的冲突规范。

1 无条件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任意选择)
2 有条件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依次选择)
(四)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同时适用)
其系属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连接点,并且同时适用于某种国际民事关系的冲突规范。

冲突规范的发展趋势(p89)
第二节系属公式
系属公式:对部分双边冲突规范中系属进行抽象化、公式化的结果。

传统双边冲突规范的一些系属就逐渐固定下来,成为解决不同种类民事关系法律冲突的公式。

几种常用的系属公式
(一)属人法
以法律关系当事人的国籍、住所或惯常居所所作为连接点的系属公式。

它一般用来解决人的身份、能力、亲属、婚姻家庭和财产继承问题。

①本国法原则:以当事人的国籍作为属人法的连接点
②住所地法原则:以当事人的住所地作为其属人法的连接点
③惯常居所地(经常居所地)法原则:以当事人的经常居所地为熟人法的连接点
采用本国法原则大都为大陆法系国家,而采用住所地法原则的多为英美法系国家。

中国属人法:国籍国、住所地→经常居所地(二)物之所在地法
民商事法律关系客体物所在国家的法律,它常用来解决有关物权,
特别是不动产物权的法律冲突问题。

不动产物权和动产物权的冲突问题都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三)行为地法(客观、静态连接点)
当事人的法律行为或非法行为发生地所属法域的法律,理论基础“场所支配行为”①合同缔结地法②合同履行地法③婚姻举行地法④侵权行为地法
(四)法院地法
审理国际民商事案件为法院所在地国家的`法律,它常用来解决程序方面的法律冲突问题,在某些场合下也适用解决实体法方面的法律冲突问题。

适用于公共秩序保留,外国法无法查明场合。

(五)旗国法
悬挂或涂印在船舶或飞行器上的特定旗帜所属国家的法律,常用来解决船舶、航空器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纠纷以及船舶、航空器自身的物权问题的冲突问题。

(六)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主观连接点)
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是指双方当事人按其意愿自主选择的那个法域的法律。

这一系属公式在侵权、继承、甚至动产物权等领域也常被采用。

(七)最密切联系地法律
下面章节详说
连接点:冲突规范中把“范围”和援引的准据法联系起来的因素。

每一条冲突规范必须至少有一个连接点。

连接点分类
1 客观连接点和主观连接点(是否依当事人合意)
客观连接点是一种以客观存在的标志为基础而设定的连接点
主观连接点是依人的主观意志为依据而设定的连接点主要有当事人意思自治或协议选择,其余都是客观连接点
2 静态连接点和动态连接点(是否可以改变)
静态连接点就是固定不动的连接点动态连接点则更加灵活
静态连接点:不动产所在地、行为地动态连接点:其他所有
注:物之所在地可能是静态连接点则可能是动态连接点。

第三节准据法及其确定
准据法指经冲突规范指引,用以确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具体实体法规则,是国际私法一个非常重要的专有术语。

准据法法律特征:1 准据法能够确定当事人具体权利义务关系的实体法 2 准据法是按照冲突规范的指引所援用的法律。

准据法的确定
(一)区际法律冲突及其解决
区际法律冲突,一个国家依照不同的地区分为不同的法域,不同法域的法律制度之间发生的法律冲突。

解决方法:1()直接依据连接点确定准据法 2 根据区域私法确定准据法 3 ()依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准据法
(二)人际法律冲突及其解决
人际法律冲突,在同一个国家中适用于不同民族、种族、宗教、部落的民事法律效力上的冲突。

解决方法:直接适用当事人在该国所属的种族、民族、阶级或教派的法律,或者适用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地方法律。

(三)时际法律冲突
时际法律冲突,准据法所属国存在新旧法交替,在新法与旧法之间存在的冲突。

不算真正意义上的准据法确认问题
(四)先决问题
先决问题,涉外民事案件(即主要问题)的处理必须首先解决的其他问题。

如:夫妻财产继承(主)是否存在有效的婚姻关系(先决)
再婚能力(主)原来的婚姻关系是否已解除(先决)
先决问题的特点:①解决主要问题的前提②是一个独立的问题,需要运用冲突规范单独确定其准据法③不是所有涉外民事案件都存在,其存在有一定条件
先决问题构成条件:①按照法院地的冲突规范,主要问题的准据
法是外国法②该先决问题相对独立于主要问题,可以作为一项单独的争议向法院提出,并有针对它的冲突规范可以适用③依准据法所属国针对先决问题的冲突规范所应适用的法律,与依法院地针对先决问题的冲突规范所应适用的法律不同。

解决方法:①以主要问题的准据法所属国的冲突规范确定先决问题的准据法,②依法院地的冲突规范(我国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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