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例分析故意伤害罪的共同犯罪

以案例分析故意伤害罪的共同犯罪
以案例分析故意伤害罪的共同犯罪

以案例分析故意伤害罪的共同犯罪

杨朝晖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基本案情2011年2月14日晚23时50分许,犯罪嫌疑人陈某(未成年人)、王某酒后行至某地夜市找朋友玩。王

某进入夜市找人时,让陈某在夜市门口等候。陈某在等候期间,与从夜市里出来的受害人陶某发生口角,陶某打了陈某两巴掌,将陈某打倒在地。此时,王某从夜市内走出,发现陈某躺在地上,便询问发生何事。陈某告知王某:“我被人打了。”王某问:“谁打了你?”。王某便上前指认正准备离开的陶某,说:“就是他打的”。王某掏出随身携带的杀猪刀塞到

陈某的手里,说:“谁打你的,你就捅谁!”陶某见状即到自

己私家车后备箱内取出一根钢管,陈某手拿杀猪刀站在原地,未发一言,亦没有上前。王某见陈某没有反应,就将陈某手中的杀猪刀夺回,上前与陶某对殴,在打斗过程中,王某将陶某捅伤在地,犯罪嫌疑人陈某见陶某倒地,遂上前踢了陶某两脚,后陶某被朋友送往医院救治,犯罪嫌疑人王某、陈某随即离开现场。

经公安机关鉴定:陶某腹部损伤造成肠系膜多处破裂出血,小肠两处破裂,致腹腔大量积血,其损伤程度为重伤,全身多部位六处创口累计损伤成为轻伤。

分歧意见

对于本案中王某涉嫌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构成故意伤害

罪基本没有异议,但就陈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产生了以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犯罪嫌疑人陈某在被陶某殴打后,对王某说自己被打并指认陶某,具有明显的报复故意,在王某掏出杀猪刀塞到其手里时,虽由于害怕没有上前,但亦没有阻止王某前去与陶某打斗,且在陶某被捅伤倒地后,又去踢了陶某两脚,属于一种帮助行为,既有伤害陶某的报复故意,又实施了伤害陶某的行为,因此陈某的行为应认定为共同犯罪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第二种意见,犯罪嫌疑人陈某没有明显的故意伤害故意,在王某将杀猪刀塞到其手里时,其没有任何进一步的行动就证明了他是没有将陶某严重伤害的故意的,对于陈某最后踢了陶某两脚的行为,是陈某对于陶某先前殴打自己的一种报复行为,但这两脚与陶某重伤的结果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联系,陈某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评析意见

根据刑法学关于犯罪构成及共同犯罪的相关原理,笔者就上述关于本案的定性意见作出如下评析:

对于第一种意见,我认为是不妥的。首先,犯罪嫌疑人陈某在自己被打后,将自己被打的事实告知朋友并指认是谁对其进行了殴打,这一行为不应直接被认定为将要对对方实

施伤害的故意。因为陈某只是在朋友发现其倒地后对其询问时将客观事实进行了陈述,陈述的目的可以有很多种,除了报复对方,也有希望朋友能帮自己前去理论,找回公道的可能。陈某并没有在告知这些事实后明确要求王某为自己报仇的任何言语表示,因此二人不存在事前同谋的犯罪故意。

其次,在王某将杀猪刀塞到陈某手里并告知陈某“谁打了你,你就捅谁”时,陈某依然没有采取任何行动,也没有提出让王某帮其将陶某捅伤或者其他任何的意思表示,因此也就不存在所谓的事中共谋。

最后,陈某在陶某倒地后上前踢了陶某两脚,不应认定是对王某故意伤害行为的帮助行为。王某用杀猪刀将陶某捅伤倒地,其故意伤害的行为已经发生完毕,危害结果也已出现。此时陈某再上前踢了陶某两脚的行为虽然属于报复行为,但这两脚的危害结果不足以导致或者加重陶某的伤情,因此属于情节显著轻微,不应以犯罪论处。

对于第二种意见,我认为定性是准确的,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具体分析如下:

(一)刑法第25条第1款明确规定,共同犯罪必须是“共同故意”犯罪。“故意”当然是犯罪的故意;“共同”不仅有“相同”的含义,而且有“合意”的含义。“共同故意”包括两个内容:一是各共犯人都明知共同犯罪行为的性质、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二是各共犯人之间具有

意思联络,都认识到自己不是在孤立地实施犯罪,而是在和他人一起共同犯罪。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陈某与王某之间,仅有的几句对话,只能证明陈某陈述了自己被打的客观事实,王某出于对朋友的义气,具有伤害陶某的故意,追求用刀将陶某捅伤的危害结果出现。但陈某在王某将杀猪刀塞到其手中教唆其对陶某进行伤害时,没有采取任何行动,表明其本身并没有与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也就不能与王某形成共犯关系。随后王某将杀猪刀夺回并与陶某打斗的行为应认定为是在

王某独立的主观意识的支配下采取的行为,王某与陈某之间也没有意思联络,王某也只是认识到是自己一个人孤立地的实施犯罪,没有认为陈某在与其一起共同犯罪。综上,不能认定陈某与王某之间具有犯罪的“共同故意”。

(二)共同犯罪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犯罪是危

害社会的行为,因此成立共同犯罪当然要求有共同行为。“行为”指犯罪行为;“共同行为”不仅指各共犯人都实施了属于同一犯罪构成的行为(包括犯罪中具有重合性质的行为),而

且指各共犯人的行为在共同故意支配下相互配合、相互协调、相互补充,形成为一个整体。“共同行为”意味着各共犯人的

行为都是共同犯罪行为这一整体的组成部分;在发生了危害结果的情况下,各共犯人的行为作为一个整体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因而也可以肯定各共犯人的行为与危害结

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本案中,陈某的行为与王某的行为不能作为一个整体与危害结果发生因果联系,因为两个行为分别发生在危害结果出现的前后。根据公安机关的鉴定结论,陶某重伤的危害结果源自王某用杀猪刀对陶某进行伤害所致。这个危害结果与王某的故意伤害行为具有必然的因果联系。而陈某在陶某倒地,危害结果已经出现之后,上前踢了陶某两脚,虽然性质恶劣,但这两脚与陶某重伤的危害结果之间并无直接的因果联系。

最后,对本案的处理意见:我认为犯罪嫌疑人陈某虽然对陶某进行了指认,并在陶某倒地后上前踢了陶某两脚,但其动机是出于自己被陶某殴打的愤怒,主观恶性不大,情节较轻,且陈某系未成年人,社会危害性较小。因此,根据我国刑法和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对于陈某的行为应不以犯罪论处。

故意伤害罪的司法解释及刑法条文

故意伤害罪的司法解释及刑法条文【找法网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只有致他人轻伤或者以上的,才构成故意伤害罪,轻微伤) [刑法条文]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百四十七条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二百四十八条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八十九条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扶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三十三条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仁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处利用摘除节育环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分子的联合通知》(198·12·10) 二、以牟利为目的私自为育龄妇女摘除节育环,方法粗野,伤害妇女身体的,依照刑法规定的伤害罪惩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故意伤害、盗窃等严立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能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问题的批复》(199·12·31 法释〔1997〕11号〕 根据刑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故意伤害、盗窃等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犯罪分子主观恶性较深、犯罪情节恶劣、罪行严重的,也可以依法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10.20 法释〔1999}18号) 第四条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制造、散布迷信邪说,指使、胁迫其成员或者其他人实施自杀、自伤行为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专题研究】涉正当防卫案例研究十个典型涉正当防卫案件评析(一)

【专题研究】涉正当防卫案例研究十个典型涉正当防卫案件 评析(一) 一、李洪钧故意伤害案 【案情简要】 1999年12月初,因他人与王长钱存在经济纠纷,被告人李洪钧、王朴(已判刑)帮他人找王长钱要钱时与王长钱产生矛盾。同月17日18时许,李洪钧、王朴等人到济南市经二路120号原康南大酒店参加朋友王全的生日宴会,期间,王长钱与弟弟王长鲁(男,殁年34岁)、哥哥王长树、外甥杜振及韩强等7人来此找到李洪钧,王长鲁等人将李洪钧拉出酒店外对李洪钧实施殴打,王朴赶到酒店外欲上前拉仗时亦遭到王长鲁等人殴打。李洪钧打手势向王朴要刀子,王朴便将随身携带的折叠刀交给李洪钧,李洪钧持刀朝对方人员捅划,王长钱、杜振被划伤后逃离现场,李洪钧又持刀朝王长鲁面部及胸部连续捅划5刀,后与王朴乘出租车逃离现场。途中,李洪钧将水果刀扔掉。王长鲁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系被单刃锐器刺破心脏致心包填塞合并失血性休克死亡。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洪钧因琐事持刀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李洪钧有期徒刑十三年。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李洪钧行为属于防卫过当,系又聋又哑人犯罪,依法应当减轻处罚,判处有

期徒刑九年。 【案件点评】(陈璇,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本案主要涉及到正当防卫的两个问题,一是防卫与相互斗殴之间的区别,二是对防卫限度的认定标准。 1. 从我国审判实践的情况来看,对于双方先前存在某种纠纷的案件,一些法院之所以不承认行为人具有实施正当防卫的可能,是因为认定双方都是抱着加害对方的目的,故属于相互斗殴,任何一方均不享有防卫权。但是,事前的纠纷与正当防卫前提要件的存在与否并无直接关联。即便案件是由双方的争端、纠纷所引起,但任何一方都不具有非法侵害另一方的权利,任何一方对于对方所实施的不法侵害也不负有忍受的义务。因此,不能因为双方先前存在争端就否定防卫权的存在,更不能因为一方对另一方的侵害有所预见和准备就一概排除行为成立正当防卫的可能,而应当准确地分析究竟谁是率先发起不法侵害者。在本案中,王长钱、王长鲁等7人主动找到李洪钧对其实施围殴,面对这一不法侵害行为,李洪钧当然有权实施防卫。因此,一审判决仅将王长钱等人的殴打看作是纯粹“被害人有过错”的情节,而没有认定被告人李洪钧等人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明显存在错误;二审判决对此进行的改判是正确的。 2. 《刑法》第20条对防卫限度的判断设置了两个规定。一是第2款关于防卫过当的一般性规定,二是第3款关于特殊

群文阅读案例

复活——多角度思考古生物的何去何从 泸县梁才学校许丽 教材分析: 本组主题是“多角度思考古生物的何去何从”,配以课本第八单元科学技术创造奇迹组织教学内容,选编有以下几篇文章:《复活霸王龙没戏,打算复活猛犸象》、《猛犸象复活或有戏》、《猛犸象能复活吗》、《千万别复活猛犸》。猛犸象是最受孩子们欢迎的极寒动物之一,围绕猛犸象能否复活这一话题,从古生物学和科学的角度为猛犸象的复活与否展开探索,丰富的古生物学和科学知识,极大的吸引了孩子们的兴趣。希望通过这一单元的学习,孩子们能展开大胆的想象,喜爱阅读富有科学常识的文本,养成一种科学探索精神。 这几篇文章结构分明,条理清晰,以小标题的形式呈现每个部分的内容,很容易有目的的读。在教学过程中,老师应充分运用小标题的提示作用,让学生“根据主题寻问题”,并学会有针对性的阅读文本,检索有用信息。 教学目标: 1.知识与能力:能够在有限的时间内完成单元文本的阅读,理解每篇文本的主要内容,结合“自我展示”问题,在文本中解决问题。 2.过程与方法:以单元学习为引导,分享孩子同步阅读的学习内容、学习方法等。 3.情感与态度:通过对复活猛犸象这一主题的科学认知,激发科学探索精神,能够全面科学的看问题。 教学内容: 1.人教课标版教材小学语文第七册第八单元课文:《呼风唤雨的世纪》《电脑住宅》《飞向蓝天的恐龙》《飞船上的特殊乘客》 2.西师版《新群文读本》教材:《复活霸王龙没戏,打算复活猛犸象》、《猛犸象复活或有戏》、《猛犸象能复活吗》、《千万别复活猛犸》 教学重点: 1.在每一个小标题的提示下理解文本内容,理解科学常识。 2.分享孩子群文阅读的学习内容、学习方法等,为学生有效群文阅读奠定基础。教学难点: 教学时间不足,理解文本中的一些科学专用名词。

故意伤害罪案例分析

故意伤害罪案例分析 原公诉机关五河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红田,又名刘二毛,男,1968年7月25日出生于五河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五河县朱顶镇梁巷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4年9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五河县看守所。 五河县人民法院审理五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红田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二00四年十二月十六日作出(2004)五刑初字第181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刘红田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蚌埠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单学利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刘红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依据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等证据认定,2004年8月30日中午,被告人刘红田与朱志兵(在逃)、贺士金、张运柱四人开四轮机到朱志祥的重晶石矿上帮朱志祥拉设备,矿上四川籍工人甘中明等人以矿主朱志祥欠他们工资为由不让刘红田等人拉设备,为此,刘红田、朱志兵与甘中明发生口角,并引起打斗。在打斗过程中被告人刘红田伙同朱志兵对甘中明拳打脚踢,致甘中明外伤性脾破裂被摘除。经五河县公安局法医鉴定:甘中明的损伤属重伤。 五河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红田无视国法,因琐事伙同同案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系从犯及认罪态度好的意见,因同案人未归案,无法分清主从犯,且证人证言证实二人共同实施了伤害行为,亦不宜分主从犯,被告人刘红田始终不承认殴打了甘中明,故此意见不予采信。附带民事部分另行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红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宣判后,上诉人刘红田以原判量刑畸重为由提出上诉。市检察院出庭检察人员发表了原判事实清楚,量刑适当,建议法庭维持原判的出庭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上诉人刘红田的供述证实,其上去拽甘中明时二人都摔倒了。 2、被害人甘中明的陈述证实,其倒地时有二个人用脚踢自己。 3、证人朱志祥、张运良、贺士金、张运柱、江永志、陈善刚、李锡良、何梅林的证言证实,上诉人刘红田伙同朱志兵拳打脚踢甘中明的事实经过。 4、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证实甘中明外伤性脾破裂行脾切除术,其损伤已构成重伤。 5、公安机关拍摄的现场照片、绘制的现场图证实案发现场及周围情况。 6、被害人病历证实被害人受伤住院治疗情况。 7、户籍证明证实上诉人刘红田的身份情况。 以上证据互相印证,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原判已作为定案依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上诉人刘红田上诉提出:原判量刑畸重。经查,上诉人刘红田伙同他人故意伤害被害人并致人重伤的事实,不仅有被害人的陈述予以证实,且有多名证人证言证实二人共同实施了伤害行为,原判根据上诉人刘红田的犯罪事实及情节对其量刑并无不当,故上诉人刘红田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本院认为,上诉人刘红田伙同同案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原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刘红田的上诉理由不予采纳。市检察院出庭检察人员的出庭意见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浅谈故意伤害罪

浅谈故意伤害罪 [ 张红圈]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权,所谓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一、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概念和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害的是他人的身体权,因此,故意伤害自己的身体,一般不认为是犯罪。只有当自伤行为是为了损害社会利益而触犯有关刑法规范时,才构成犯罪。例如,军人战时自伤,以逃避履行军事义务的,应按本法第434条追究刑事责任。 (二)客观要件 1、要有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的方式,既可以表现为积极的作为,亦可以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前者如拳打脚踢、刀砍枪击、棒打石砸、火烧水烫等;后者则如负有保护幼儿责任的保姆不负责任,见幼儿拿刀往身上乱戳仍然不管,结果幼儿将自己眼睛刺瞎的行为,就可构成本罪。既可以由自己实施,又可以利用他人如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实施,还可以利用驯养的动物如毒蛇、狼犬等实施。既可以针对人身的外表,造成外部组织的残缺或容貌的毁坏,又可以针对人体的内部,造成内部组织、器官的破坏,妨碍其正常的功能活动。总之,无论是直接由本人实施还是间接实施,亦无论是针对何种部位,采取什么样的方式,只要出于故意,能造成他人的人身健康伤害,即可构成本罪。 2、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是非法进行的 如果某种致伤行为为法律所允许,就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如正当防卫造成伤害而未过当的,医生对病人截肢治病等。经被害人同意的伤害,是否合法,要做具体分析。如果被害人的同意是为了达到危害社会的目的,这种同意不能排除伤害行为的非法性;如果这种同意是为了有益于社会的目的、则可以排除他人伤害行为的非法性。对于具有激烈对抗性体育运动项日中发生的伤害行为是否具有合法性,也应作具体分析。如果这种致伤动作本身为该项运动项

群文阅读教学案例(设计、实录):儿童诗里的奇思妙想

儿童诗里的奇思妙想 设计意图:以“群文阅读”策略为指导,根据孩子们年龄和认知特点进行组文,融入生本教育的理念,通过“小组合作学习”、“分享交流”、“评价补充”等方式,充分调动学生自主阅读的积极性,感受“儿童诗里的奇思妙想”。 选文篇目:《小真的长头发》《下巴上的洞洞》《爸爸的鼾声》《冰冻的梦》 推荐篇目:《太阳打翻了》《大海睡了》《小蚂蚁》《我想》《我要把自己寄给你》教学目标: 1.孩子们通过阅读、讨论、交流,感受儿童诗里的奇思妙想,激发阅读兴趣、推进阅读。 2.展开想象,续编儿童诗。 教学重点:体会儿童诗中的奇思妙想,激发学生阅读兴趣。 教学难点:展开想象,创编儿童诗。 教学准备:多媒体课件、阅读材料、练习卡、阅读记录卡。 教学过程: 一、创设情境,走进想象的世界 师:孩子们好,想不想出去玩? 生:想! 师:走,咱们这就去“想象国”逛一逛(课件出示:想象国)。这里的人们可喜欢想象啦!瞧,短头发的小真就常常在想(课件出示:我的头发能长多长呢?)我们一起去看看(课件出示:小真站在小桥上用她的长辫子钓鱼,站在栅栏前用她的长辫子套牛,站在院子里用她的长辫子晾衣服,躺在小河边清洗她的长头发,坐在椅子上,十个妹妹排在身后用手拿着她的长头发帮她梳理长头发)。 小真的想象可真丰富,她把这些奇妙的想象都写进了儿童诗里。现在我们走进儿童诗里去感受诗中的奇思妙想。(板书:儿童诗里的奇思妙想) 二、走进儿童诗,感受诗中想象的神奇 (一)读儿童诗,引导感受儿童诗里奇妙的想象。 1. 自读儿童诗《小真的长头发》,感受诗里奇妙的想象。(课件出示图文:小真的长头发)

师:请孩子们自由的读一读《小真的长头发》,想一想:小真的哪一种想象奇妙? 生1:我觉得“小真站在小桥上,把头发垂下去就能把鱼儿钓起”这种想象最神奇!因为我爸爸最喜欢钓鱼,他每次钓鱼都要用鱼竿和鱼线,小真只用头发就可以把鱼钓起来了,既经济又方便,所以我觉得这种想象最神奇。 师:宝贝,你的感受真好!你能从儿童诗中走进生活,真棒!为你们小组加2分。 生2:我觉得诗中最奇妙的想象是“小真站在院子里,把辫子绑在树杈上一拉,就能把所有的衣服都晾完”。如果我的头发也可以晾衣服就好了,就可以帮助妈妈,让妈妈不那么辛苦。 师:宝贝,百善孝为先,你做到了!孩子们,把掌声送给我们的孝心之星(加3分) …… 2. 师:小真的想象为什么会有那么神奇呢?因为她的想象很大胆(板书:大胆)现在,我们也来大胆的想象一下:“小真的长头发还可以做什么?” 生1:还可以当跳绳,和小朋友们一起跳。 师:这个想法真奇妙!孩子们,现在你们就拥有了长长的头发,把它当跳绳跳一跳吧。) 学生起立一起试着跳30秒跳绳。(孩子们一下子就兴奋了,立刻走进了想象的世界。) 生2:还可以当长线,拿去放风筝。 师:你的想法太奇妙了,今天的“奇思妙想大王”就是你了!(加3分) …… 3. 自读儿童诗,填写阅读记录卡。 师:大胆的想象真是太神奇了!它让我们的儿童诗充满了奇思妙想。接下来,请孩子们拿出阅读单,走进儿童诗,再次去感受儿童诗中的奇思妙想吧! (课件出示“阅读要求:自由阅读儿童诗《下巴上的洞洞》《爸爸的鼾声》和《冰冻的梦》,边读边思考:儿童诗中最奇妙的想象是什么?你还想到了什么?并完成阅读记录卡。”)

犯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被判处缓刑案例精选.

犯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被判处缓刑 案例分析 案件来源:实践办理 撰稿人:孙银亮律师 所在单位:河南中锦律师事务所 一、案情简介 2015年5月31日19时许,被告人康某在郑煤集团告成煤矿副井井口处因信号传递问题和被害人杜某乙发生争执,被害人杜某从自己工作岗位出来,到被告人康某的工作岗位,继而两人发生厮打,后被告人康某用木棍将杜某乙的头部打伤。经鉴定,被害人杜某的伤情构成重伤二级。 公诉机关新密市检察院以被告人康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向新密市法院提起公诉。 二、故意伤害罪构成要件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成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一)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的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其中,已满14周岁末满16周岁的自然人有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行为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不满18周岁不能成为不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只能构成法定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一个量刑情节。 (二)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的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在一般情况下,行为人事先对于自己的伤害行为能给被害人造成何种程度的伤害,不一定有明确的认识和追求。无论造成何种程度的结果都在其主观犯意之内,所以,一般可按实际伤害结果来确定是故意轻伤还是故意重伤。 (三)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的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权,所谓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应注意的是,本罪侵害的是他人的身体权,因此,故意伤害自己的身体,一般不认为是犯罪。 (四)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的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人康某在与被害人杜某厮打过程中将杜某打成重伤,康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

最新故意伤害罪司法解释及刑法条文

最新故意伤害罪司法解释及刑法条文最新故意伤害罪刑法条文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百四十七条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二百四十八条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八十九条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扶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三十三条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仁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新故意伤害罪司法解释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处利用摘除节育环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分子的联合通知》(198?12?10) 二、以牟利为目的私自为育龄妇女摘除节育环,方法粗野,伤害妇女身体的,依照刑法规定的伤害罪惩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故意伤害、盗窃等严立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能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问题的批复》(199?12?31法释〔1997〕11号〕 根据刑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故意伤害、盗窃等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犯罪分子主观恶性较深、犯罪情节恶劣、罪行严重的,也可以依法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自媒体人打造爆文7个标题技巧

自媒体人打造爆文7个标题技巧 自媒体人创作往往把一般的精力都用在了标题上,写好一个标题能增加成为爆文的几率,我们应该如何写标题呢? 首先,标题的内容应恰当。标题表达的意思应当契合正文主旨,点出正文精华。不要使用与正文完全无关的形容词堆砌,也不要使用危言耸听和过分夸张的标题。 其次,借助技巧,写出好标题。常见的标题技巧有如下几点: 1、制造悬念 ①抖包袱。例如:《月薪3千和月薪3万的文案到底差在哪?》 ②反逻辑。例如:《癌症治愈吸烟》

③留白法。例如:《当世界上剩下最后一个人的时候,她突然听到了敲门的声音…》 ④反问法。例如:《为什么有些人用一年时间获得了您十年的工作经验?》 2、利用名人效应 名人效应,是指名人的出现总能引人注意、强化事物、扩大影响、使人们模仿和信服。利用名人、名企写标题可以让我们的标题更吸引眼球,例如:《李彦宏也在用的时间管理法则》。当利用名人效应写标题时,尽量使用当红的、人气旺的、大家熟知的名人,这样的标题效果更好。 3、引发情绪共鸣 ①在标题中加入自身体验,例如:《每天早起是一种什么体验?》。 ②在标题中加入大家熟悉的生活化场景,例如:《今年过节不收礼,收礼就收脑白金》

4、制造稀缺 制造稀缺其实是制造恐慌心理,让人们珍惜稀缺机会从而愿意重视标题和正文信息。例如:《仅剩10双,买不起的奢侈品,三折起!》 5、提示变化 直白地提示变化,来刺激人们敏感的注意力。例如:《钱越来越像纸,工薪阶层如何理财?》 6、通知用户

以通知的口吻写标题,表示贴心提示,来拉近标题和用户的距离。例如:《今日起,北京凭中国驾照可免费申领国际驾照》 7、描述用户 描述与目标用户一致的经历,引发用户的关注。例如:《单身,北京户口,年薪30万,如何找个配得上我的女友?》 除标题外,自媒体最重要的就是内容运营啦,易撰,海量数据,强大的工具,让你的自媒体创作之路走的更轻松。

故意伤害罪的理解与应用.docx李

故意伤害罪的理解与应用 一、故意伤害罪的概念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刑事违法犯罪行为。 二、故意伤害罪在实践中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分清故意伤害罪与杀人罪的界限。两罪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以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为故意,如果行为人没有这种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而只有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即使行为导致了他人的死亡,也只能定故意伤害罪;如果行为人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即使其行为没有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也构成杀人罪(未遂)。 2.分清故意伤害罪与过失致人重伤罪的界限。过失重伤罪在主观上是过失的,而且法律要求必须造成他人重伤的结果才能构成犯罪,而故意伤害罪在主观上是故意的,即使致人轻伤,也构成故意伤害罪。 3.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不一定都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中也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情况,如刑法关于强奸妇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规定和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规定等,这些都属于刑法的特殊规定。根据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的原则,刑法有特别规定的,一律适用特别规定。 三、故意伤害罪的刑法条文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 (一),故意伤害罪的刑法条文规定。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罚。 第二百四十七条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二百四十八条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八十九条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扶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三十三条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故意伤害罪的相关司法解释。

被害人有过错的故意伤害案件

被害人有过错的故意伤害案件特征分析 摘要:所谓被害人有过错的故意伤害,是指由于被害人的行为不合法或不道德,使行为人出于激愤或在感情强烈压抑的情况下当场实施伤害,或由于被害人的行为不合法、不道德或有其他过错,致使行为人实施故意伤害的情形。本文着重分析此类案件的主要特点,为相关职能部门提高认定被害人过错以及管理能力和水平提供参考。 关键词:被害人过错;故意伤害;特征分析 一、从犯罪人与被害人的社会角色关系分析:双方关系主要表现为陌生人关系。从分布情况看,在被害人有过错的故意伤害案件中陌生人角色关系类别比例最大。原因是当陌生人之间发生争执后,必会有一方当事人在言语谩骂上处于优势地位或是先行侵害对方,加之陌生人之间的冲突多具有偶发性、临时性和易快速升级等特点,另一方当事人在受到先行挑衅或人身侵害的刺激下,极易因激愤而当场实施故意伤害行为。另外,这与北京城市节奏快,人性淡漠,陌生人之间发生冲突易冲动好面子且少有人劝阻,以及社会大众法律意识淡薄等事实也是密切相关的。例如犯罪嫌疑人周某于10年9月21时2时许,驾驶自己的套牌出租车在阜永路附近路边,因拒绝搭载本案被害人徐某,徐某将周某的车门踢坏。之后,周家山因气愤而对徐某头部、胸部拳打脚踢,致徐某轻伤。案发当时代高某、曹某等人只是在旁边围观,均未上前进行劝阻。 二、从被害人过错行为发生的时间分析:绝大部分发生在故意伤害

犯罪之前,如双方发生争执被害人首先对被告人进行谩骂、挑衅、先行侵害等。根据被害人过错行为与故意伤害行为发生的先后顺序,被害人过错行为发生的时间可分下面三种情况:第一种情况,被害人过错行为发生在故意伤害犯罪之前,如被害人挑衅、伤害被告人在先。这种情况在被害人有过错的故意伤害案件中最为常见。第二种情况,被害人过错行为发生在故意伤害行为之时,常见于互殴案件中。第三种情况,被害人过错行为还可能发在故意伤害犯罪之后,如由于被害人延误治疗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更大的伤害后果。这种情况比较少见。 三、从被害人的过错行为性质分析:大部分表现为违反社会道德规范的行为,如被害人的污蔑挑衅行为,被害人的无理取闹行为以及被害人借钱不还的行为等等。根据过错行为的性质,可以将其分为法律上的过错、道德上的过错及习惯上的过错。谈及法律上的过错,故意伤害犯罪案件中最常见是,被害人对被告人或其亲属加害行为在先、酒后寻衅滋事、与被告人的配偶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等行为,引起被告人报复而加害被害人。谈及道德上的过错,应当以社会主流价值观或者以统治阶级的价值观来评判道德标准。故意伤害案件中,违背道德的过错通常表现为,因琐事引发冲突后被害人恶语相击、侮辱推搡被告人,被害人长期欠债不还,被害人争抢摊位、宅基地,就餐后拒绝支付费用以及被害人在饭店无端摔打餐具等等有悖道德的过错行为。谈及习惯上的过错,比较典型的案例就是侵犯风俗习惯或违反交易习惯而最终引发犯罪。

群文阅读优秀教学设计:《品“乡愁”》案例(教案+教学实录+选文)

群文阅读优秀教学设计:《品“乡愁”》案例(教案+教学实录+选文) 优秀阅读教学设计组199篇文章: 产品“思乡” 适用年级:五年级第一本书题目:通过事物表达思乡 文本分析:家是心灵的港湾,是人们梦最多的地方。人民教育出版社五年级第一册第二单元全部是流浪儿童想家的作品。在“单元整合和小组阅读”策略的指导下,我选择了“思乡”主题来组织小组教学的教材这三篇文章都有一个共同点:由某种原因引起的乡愁余光中《思乡》的选择是文本内容和主题的升华。让学生感受家乡的美丽,在掌握借书抒情方式的同时热爱和珍惜家乡。教学目标: 1,引导学生独立使用各种阅读方法阅读小组作文 2。通过对比阅读,学生们意识到,虽然乡愁的方式和对象因人而异,但乡愁的感觉是一样的。 3,通过阅读,学会借用事物抒情的写作方法教学难点: 1。通过对比阅读,学生可以认识到,虽然乡愁的方式和寄托的对象因人而异,但乡愁的感觉是一样的。 2,在阅读、交流、展览等活动中培养学生的语文学习能力课表:一个班的教学理念: ,以培养孩子的阅读兴趣,实现教学目标首先,用歌曲来揭示主题,

把学生带入思乡的情境。其次,给出阅读方法、阅读材料和整体感受。然后,老师和学生从浅入深地交流了他们对这三篇文章的阅读体验。 1 逐步理解了这个话题——用事物表达思乡之情最后,小组合作学习了余光中的乡愁,这是文本内容和主题的升华,突破了重点和难点:无论是诗歌还是文本,虽然乡愁的方式和寄托的对象因人而异,但乡愁的感觉是一样的。教学过程: 1。课前播放歌曲《故乡的云》,揭示主题,介绍情况2,阅读材料(3篇论文),交流和分享 1,呈现阅读任务,教授阅读方法,学生独立阅读完成“自主阅读记录卡”2.交流和分享阅读感受 3,整理和比较,总结和改进(浏览三篇文章,寻找它们的相似之处(3)阅读材料4 合作学习,完成《小组报告大纲》1、根据大纲,小组合作学习2.学生小组分享阅读成绩(3)用音乐阅读乡愁;(4)类别、扩展和扩展中的摘要;(1)摘要2.推荐好书教学记录: 第一部分:唤起介绍,揭示主题 播放歌曲《故乡的云》 老师:你知道这首歌的名字吗?盛:(主要是摇头)我不知道老师:你认为歌手应该表达什么样的情感?出生:想家 部门:你从哪里听到的?

司法刑法分类历年真题试卷4及答案解析

司法刑法分类历年真题试卷4及答案解析 选择 1. 关于故意伤害罪与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 非法经营尸体器官买卖的,成立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B: 医生明知是未成年人,虽征得其同意而摘取其器官的,成立故意伤害罪 C: 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并不从中牟利的,不成立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D: 组织者出卖一个肾脏获15万元,欺骗提供者说只卖了5万元的,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2. 甲持刀将乙逼入山中,让乙通知其母送钱赎人。乙担心其母心脏病发作,遂谎称开车撞人,需付五万元治疗费,其母信以为真。关于甲的行为性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 非法拘禁罪 B: 绑架罪 C: 抢劫罪 D: 诈骗罪 3. 甲任邮政中心信函分拣组长期间,先后三次将各地退回信函数万封(约500公斤),以每公斤0.4元的价格卖给废品收购站,所得款项占为己有。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 退回的信函不属于信件,甲的行为不成立侵犯通信自由罪 B: 退回的信函虽属于信件,但甲没有实施隐匿、毁弃与开拆行为,故不成立侵犯通信自由罪 C: 退回的信函处于邮政中心的管理过程中,属于公共财物,甲的行为成立贪污罪D: 退回的信函被当作废品出卖也属于毁弃邮件,甲的行为成立私自毁弃邮件罪4. 为谋财绑架他人的,在下列哪一种情形下不应当判处死刑?( ) A: 甲绑架并伤害被绑架人致其残疾的 B: 乙杀死人质后隐瞒事实真相向人质亲友勒索赎金10万元的 C: 丙绑架人质后害怕罪行败露杀人灭口的 D: 丁控制人质时因捆绑太紧过失致被害人死亡的 5. 关于强奸罪及相关犯罪的判断,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 甲欲强奸某妇女遭到激烈反抗,一怒之下卡住该妇女喉咙,致其死亡后实施奸淫行为。甲的行为构成强奸罪的结果加重犯 B: 乙为迫使妇女王某卖淫而将王某强奸,对乙的行为应以强奸罪与强迫卖淫罪实行数罪并罚 C: 丙在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过程中,强奸了被组织的妇女李某。丙的行为虽然触犯了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与强奸罪,但只能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定罪量刑D: 丁在拐卖妇女的过程中,强行奸淫了该妇女。丁的行为虽然触犯了拐卖妇女罪与强奸罪,但根据刑法规定,只能以拐卖妇女罪定罪量刑 6. 下列哪种情形构成诬告陷害罪?( ) A: 甲为了得到提拔,便捏造同事曹某包养情人并匿名举报,使曹某失去晋升机会B: 乙捏造“文某明知王某是实施恐怖活动的人而向其提供资金”的事实,并向公安部门举报 C: 丙捏造同事贾某受贿10万元的事实,并写成500份传单在县城的大街小巷张贴D: 丁匿名举报单位领导王某贪污救灾款50万元。事后查明,王某只贪污了救灾款

故意伤害犯罪案件的特点、成因及对策

故意伤害犯罪案件的特点、成因及对策.txt如果中了一千万,我就去买30套房子租给别人,每天都去收一次房租。哇咔咔~~充实骑白马的不一定是王子,可能是唐僧;带翅膀的也不一定是天使,有时候是鸟人。 故意伤害犯罪案件的特点、成因及对策 作者:罗兢发布时间: 2010-05-26 15:27:38 近年来,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审结的故意伤害类案件在各类刑事案件中所占比例最大,该类犯罪已经成为影响社会稳定和安宁和谐的重要因素。近日,该院对近三年审结的150件故意伤害犯罪案件的特点、成因进行了分析,并提出相应对策。 一、故意伤害犯罪案件的特点 犯罪主体中绝大多数系男性。在三年来审结的150件170人故意伤害案件中,男性167人,占98.2%,女性仅3人,占1.8%。 “民转刑”案件比重较大。在审结的150件案件中,有129件是一些微不足道的邻里关系、家庭矛盾等小纠纷引发故意伤害案件,占86%。 青少年犯罪上升趋势明显。涉案170人中,25岁以下有37人,占21.8%。这些人大多聚集在网吧、游戏厅、广场、酒吧等场所,成帮结伙,争强好胜,倚仗人多势众欺凌他人,为一点小事甚至一句话便大打出手。 犯罪主体大多是农民、无业人员,素质较低。涉案170人中,农民有65人,占38.2%,无业人员有44人,占25.9%。两者合计有109人,占总人数的64%以上。有的案件原本是被告人有理,却不知道通过法律手段和正当途径解决,最后导致其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犯罪突发性强。大多数被告人在犯罪时都是一时冲动,就大打出手,在造成严重后果后,又不同程度地后悔,能够积极进行经济、物资等方面的赔偿。 附带民事赔偿调解率及自动履行率较高,被判处非监禁刑的比例逐渐提高。在审结的170名被告人中,附带民事部分成功调解的有165人,调解率高达97.1%,最终适用非监禁刑的32人,占18.9%。 二、故意伤害犯罪案件的原因分析 法制宣传力度不够,部分群众的法制观念淡薄。涉案人员大多文化程度不高,法制意识不强,在与他人发生矛盾与冲突时,一方面很少思考通过正当途径解决,用法律手段维权,另一方面对违法行为的代价认知不足,片面以为自己占理,或者认为打架是小事,不知道还要进行赔偿、甚至可能判刑,从而做出过激行为。 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效果不明显,管理措施不到位。有的学校虽然开设了法制课,但不够全面、深入,还需进一步加强对未成年人自我保护和健康成长的引导。有一些未成年人辍学或义务教育读完后流入社会,但其处于没有劳动能力阶段,家庭和社会教育、监管措施不到位,导致他们无所事事,引发了不安全因素。 就业率不高,收入低引发犯罪。大量企业改制以后,农村剩余劳动力和城镇无业人员的迅速增加,这些人长期闲散于社会,容易引发犯罪。 综合治理措施不落实,部分基层组织没有发挥治保、民调等作用。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治保、民调等机构建设未能及时跟上,综合治理等措施无相应机构进行落实,致使一些普通

李树萍群文阅读实施方案样本

合川区规划课题 小学生”群文阅读”语文课型设计与实践研究 实施方案 合川区双槐镇中心小学语文课题组撰稿: 李树萍 一、课题的提出及背景 ( 一) 选题的背景 《义务教育语文课程标准( ) 》指出: 九年义务教育的学生 课外阅读总量应达到405万字, 并提出”培养学生广泛的阅读兴趣, 扩大阅读面, 增加阅读量, 提倡少做题, 多读书, 好读书, 读好书, 整本的书。”在新课程实施的这几年, 阅读的重要性日益被老师所认识和接受。然而我们也十分清楚地看到, 在具体实施的过程中还存在很多问题: 1.应试教育根深蒂固。为了让学生在短时间内取得一个好成绩, 我们老师已经习惯了教语文就仅仅教语文教材, 一学期下来 就让学生学了二三十篇课文, 考虑得更多的是如何将这些课文嚼 得烂、嚼得透。这样一来, 学生的所得肯定十分有限, 也难怪乎 语文教学一直被一些专家指责为”少、费、差、慢”。 2.学生阅读缺少指导。在引导学生开展阅读时, 我们老师更多的只是布置, 而缺乏具体的指导。”孩子们, 读书能够丰富知识, 在课外多读书吧! ”为师者仅仅停留于这样的说教式的宣传、鼓动, 而没有系统、科学、理性的思考, 又没有尝试有效、多元、

丰富的阅读推广办法, 那么真正能养成自觉阅读习惯的儿童是不多的。 3.课堂内外阅读脱节。课堂教学与孩子们课外阅读经常是两张皮, 没有做到有效的衔接, 学生课内所习得的阅读方法, 未能在课外得到有效的运用。而且课内所阅读的课文也是零散的, 缺乏整合。 国内外的实践也证明: 阅读能力是语文能力中最重要的能力, 也是现代人的基本素养, 阅读力就是学习力。但当前的现状是我们普遍对儿童阅读能力的内涵不够清晰, 突出表现在阅读教学中目标不明, 阅读内容远离儿童生活, 阅读方法不够系统, 儿童阅读能力普遍不高。在教育部组织的质量检测中, 儿童失分最多的就是阅读这一部分内容。总之, 儿童阅读力的培养不是一朝一夕的事, 也不是某个部门、某个家庭的事, 从某种意义上说, 它是全社会的一件大事, 是一项长期的工程。 开展”群文阅读”, 不但能够扩充学生阅读量、激发阅读兴趣、养成良好阅读习惯, 还能提高学生的阅读能力, 并必然为构建有效课堂、高效课堂和卓越课堂做出成效。为了探索语文效课堂、高效课堂和卓越课堂的切入点和突破口, 归纳总结语文”群文阅读”的基本课型, 提出了我校”小学生‘群文阅读’语文课型设计及实践研究”课题。 ( 二) 申报批准情况

20190406段波YY讲民法2019—016:重点法条五十题四合同法总则部分+优加题目已打印-7页文档资料

2019赛季段波YY讲民法系列之四:条分缕析篇(2019—016) 合同法总则配套习优加课堂,伴你成长 段波YY讲民法包括三大系列:核心课程(段波老师主讲)、明师论坛(万国各明师主讲)、优加课堂(优加团队主讲),其内容也从民法向所有学科扩散 刑法经典真题三十题(下) 说明: 本期测试将在本周五(4月6日)晚上七点半通过YY频道80137由优加团队辅导老师周海营(来自深圳万国,段波老师私人助理,优加记忆卡撰稿人)主讲。 主讲:周海营 本次题型:各位同学,我们可以将本次题目全部看作为不定项选择题。 01.甲乙两家有仇。某晚,两拨人在歌厅发生斗殴,甲、乙恰巧在场并各属一方。打斗中乙持刀砍伤甲小臂,甲用木棒击中乙头部,致乙死亡。关于甲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9年卷二7题) A.属于正当防卫 B.属于紧急避险 C.属于防卫过当 D.属于故意杀人 02.甲将自己的汽车藏匿,以汽车被盗为由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认为该案存有疑点,随即报警。在掌握充分证据后,侦查机关安排保险公司向甲“理赔”。甲到保险公司二楼财务室领取20万元赔偿金后,刚走到一楼即被守候的多名侦查人员抓获。关于甲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9年卷二15题) A.保险诈骗罪未遂 B.保险诈骗罪既遂 C.保险诈骗罪预备 D.合同诈骗罪 03. 关于贷款诈骗罪的判断,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9年卷二11题)

A.甲以欺骗手段骗取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的,构成贷款诈骗罪 B.乙以牟利为目的套取银行信贷资金,转贷给某企业,从中赚取巨额利益的,构成贷款诈骗罪 C.丙公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虚假的项目骗取银行贷款。该公司构成贷款诈骗罪D.丁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骗取银行贷款后携款潜逃的,构成贷款诈骗罪 04. 甲公司为了解决资金不足,以与虚构的单位签订供货合同的方法,向银行申请获得贷款200万元,并将该款用于购置造酒设备和原料,后因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红酒被查处,导致银行贷款不能归还。甲公司获取贷款的行为构成:(2019年卷二16题)A.贷款诈骗罪 B.合同诈骗罪 C.集资诈骗罪 D.民事欺诈,不构成犯罪 05. 关于骗取出口退税罪和虚开增值税发票罪的说法,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9年卷二59题) A.甲公司具有进出口经营权,明知他人意欲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仍违反国家规定允许他人自带客户、自带货源、自带汇票并自行报关,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对甲公司应以骗取出口退税罪论处 B.乙公司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的发票,并利用该虚开的发票骗取数额巨大的出口退税,其行为构成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发票罪与骗取出口退税罪,实行数罪并罚 C.丙公司缴纳200万元税款后,以假报出口的手段,一次性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400万元,丙公司的行为分别构成偷税罪与骗取出口退税罪,实行数罪并罚 D.丁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对丁公司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 06. 某企业生产的一批外贸供货产品因外商原因无法出口,该企业采用伪造出口退税单证和签订虚假买卖合同等方法,骗取出口退税50万元(其中包括该批产品已征的产品税、增值税等税款19万元)。对该企业应当如何处理?(2019年卷二10题)A.以合同诈骗罪处罚 B.以偷税罪处罚 C.以骗取出口退税罪处罚 D.以偷税罪和骗取出口退税罪并罚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