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防灾减灾分析
无锡市消防条例(2024年修订)

无锡市消防条例(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8.09•【字号】无锡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6号•【施行日期】2024.09.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无锡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6号)《无锡市消防条例》已由无锡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24年6月28日修订,经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24年7月31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8月9日无锡市消防条例(2012年2月28日无锡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2012年3月27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2024年6月28日无锡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2024年7月31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第三章火灾预防第四章消防组织第五章灭火救援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提高防灾减灾救灾能力,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火灾预防、扑救和相关应急救援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消防工作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分级分类管控机制和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消防救援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综合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消防工作。
生活知识_关于气象灾害的防御条例

关于气象灾害的防御条例江苏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气象灾害和气象衍生灾害的防御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是指暴雨(雪)、寒潮、低温、霜冻、干旱、高温、大风、沙尘暴、冰雹、雷电、大雾等直接造成的灾害以及由此引发的洪涝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森林火灾、草原火灾、道路结冰、雪阻、环境污染、疾病流行等衍生灾害。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气象灾害和气象衍生灾害(以下统称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预防和其他减轻气象灾害等防御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统筹规划、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指导、分级负责的原则。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参与气象灾害防御的义务,并有权对气象灾害防御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县级以上农业、水利(水务)、林业、畜牧、国土资源、建设、交通、民航、铁路、环境保护、卫生、民政、广播电视、教育、公安、安全监管、邮政通信、旅游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有关气象灾害的防御工作。
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的气象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系统内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接受省气象主管机构的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
省监狱管理局、民航管理局等有关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开展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的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本级人民政府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指挥、协调机制和应急预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服务于当地气象灾害防御所需的基本建设投入和事业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气象灾害防御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气象灾害防御技术。
云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18年修正)

云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1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11.29•【字号】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施行日期】2018.11.2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云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12年7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预防第三章监测、预报和预警第四章应急处置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气象灾害防御,避免和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务院《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防御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防御,是指对干旱、暴雨(雪)、寒潮、雷电、冰雹、低温、霜冻、连阴雨、大风、大雾和高温等造成的气象灾害开展监测、预报、预警、调查、评估、研究和防灾、减灾的活动。
因气象因素引发的衍生、次生灾害的防御工作,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气象灾害防御遵循以人为本、科学防御、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领导,将气象灾害的防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快建立健全气象防灾减灾体系,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协调机制,解决相关重大问题,督促有关部门履行职责,并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气象灾害防御的科学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宣传气象灾害防御法律、法规,普及防御知识,增强公众防灾减灾意识;组织应急演练,提高防灾避险、自救互救的应急能力;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气象灾害防御,鼓励单位和个人参加气象灾害保险。
三年级上册科学第三单元《天气》教案

三年级上册科学第三单元《天气》教案第一章:天气与气候1.1 天气与气候的概念引入天气和气候的定义,让学生了解两者之间的区别和联系。
通过图片和生活实例,帮助学生理解天气的多变性和气候的稳定性。
1.2 天气观察与记录教授学生如何观察天气,包括温度、湿度、风向、风力和降水等要素。
指导学生记录天气情况,培养他们的观察力和记录能力。
第二章:天气现象2.1 降水现象介绍降水的类型和形成原因,如雨、雪、冰雹等。
引导学生观察和分析降水现象,了解其对生活和环境的影响。
2.2 风的现象讲解风的概念和形成原因,包括气压差异和地球自转等。
引导学生观察和体验风的现象,了解其对生活和环境的影响。
第三章:天气变化与预测3.1 天气变化的原因介绍天气变化的原因,如气压变化、温度差异、水汽凝结等。
引导学生观察和分析天气变化的原因,培养他们的科学思维能力。
3.2 天气预报的原理与方法讲解天气预报的原理和方法,如观察气象卫星云图、气象雷达图等。
引导学生了解天气预报的制作过程,培养他们对科学的兴趣和好奇心。
第四章:生活中的天气4.1 天气对日常生活的影响讨论天气对日常生活的影响,如出行、穿衣、饮食等。
引导学生关注天气变化,学会合理安排日常生活。
4.2 天气与健康的关系介绍天气与健康的关系,如气温、湿度、紫外线等对人体的影响。
引导学生了解天气对健康的影响,培养他们关爱自己和他人的意识。
第五章:探索天气的奥秘5.1 科学探究方法教授学生科学探究的方法,如观察、实验、调查和分析等。
引导学生运用科学探究方法,探索天气的奥秘。
5.2 天气科学实验设计简单的天气科学实验,如制作气象站、观察降水实验等。
引导学生亲自动手进行实验,培养他们的实践能力和科学兴趣。
(教案编辑专员)第六章:天气与环境保护6.1 天气与气候变化对环境的影响讨论天气和气候变化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如极端天气对生物多样性的影响。
引导学生关注气候变化对环境的影响,培养他们的环保意识。
6.2 环境保护与我们的责任介绍环境保护的重要性,以及我们每个人在保护环境中的责任。
突发事件处理方案范文(三篇)

突发事件处理方案范文引言:____年即将迎来许许多多的未知和挑战,作为政府和社会组织的关键人物,我们必须提前做好应对各种突发事件的准备和规划。
本文将从防灾减灾、应急救援、社会稳定、信息安全和国际合作等方面,提出一系列____年突发事件的处理方案。
一、防灾减灾1. 提高预警系统的准确性和效率:加强气象、地质、水文等部门的实时监测和数据共享,及时预警可能发生的自然灾害,并通过各种渠道向公众发布准确、清晰的预警信息。
2. 加强城市基础设施的抗灾能力:加强对城市道路、桥梁、水利设施、电力通信设施等的检修和加固工作,确保其在灾害发生时能够更好地应对。
3. 提高居民自救互救能力:开展防灾减灾知识普及教育,加强居民的应急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培训,建立社区应急救援队伍,提高社区居民应对灾害的能力。
4. 积极开展灾后重建工作:加强对灾后重建的规划和组织,充分利用灾后恢复重建的机会,加快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和居民安置点的建设,尽快恢复生产和正常生活秩序。
二、应急救援1. 健全应急救援体系:完善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加强队伍的训练和装备,提高应急救援的快速反应能力和处置能力,保证在各种突发情况下能够及时救助受困群众。
2. 建立协同机制:加强与公安、消防、医疗等部门的协同合作,建立联合应急救援指挥体系,提高救援行动的协调性和效率。
3. 加强培训和演练:定期组织救援队伍进行实战演练,以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和应对突发事件的应变能力。
同时,开展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和练习,提高他们的专业水平。
4. 加大对救援队伍的奖励和激励力度:设立应急救援公益基金,提供物质和资金支持,吸引更多的人才加入应急救援队伍,激发他们的工作热情和责任心。
三、社会稳定1. 加强社会治安管理:加强对治安犯罪的打击力度,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提高公共安全感和社会稳定性。
2. 提高社会风险防控能力:研究制定应对社会风险的措施和策略,建立健全预防和化解社会风险的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社会突发事件,保障社会稳定。
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重特大自然灾害调查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

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重特大自然灾害调查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应急管理部•【公布日期】2023.09.22•【文号】应急〔2023〕87号•【施行日期】2023.09.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重特大自然灾害调查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应急〔2023〕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局:经商财政部同意,现将《重特大自然灾害调查评估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应急管理部2023年9月22日重特大自然灾害调查评估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特别重大、重大(以下简称重特大)自然灾害调查评估工作,总结自然灾害防范应对活动经验教训,提升防灾减灾救灾能力,推进自然灾害防治体系和能力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重特大崩塌、滑坡、泥石流、森林火灾、草原火灾、地震、洪涝、台风、干旱、堰塞湖、低温冷冻、雪灾等自然灾害的调查评估。
其他重特大自然灾害需要开展调查评估的,可以依照本办法组织开展。
第三条重特大自然灾害调查评估应当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遵循自然灾害规律,全面查明灾害发生经过、灾情和灾害应对过程,准确查清问题原因和性质,评估应对能力和不足,总结经验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第四条重特大自然灾害调查评估分级组织实施。
原则上,国家层面负责特别重大自然灾害的调查评估,省级层面负责重大自然灾害的调查评估。
国家层面认为必要时,可以提级调查评估重大自然灾害。
重特大自然灾害分级参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国家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有关法规规定及省级以上应急预案执行。
第二章调查评估组织第五条国家层面的调查评估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按照职责组织开展。
《灾害学》
《灾害学》课程内容要点第一章绪论1.灾害:指某一地区,由内部烟花或外部作用所造成的,对人类生存环境、人身安全与社会财富构成严重危害,以致超过该地区抗灾能力,进而丧失其全部或部分功能的自然社会现象。
2.地区承载力:指某地区对一种或多种灾害的抗御能力、救助能力与恢复能力的综合,它反映了该地区抗御灾害的综合水平。
3.致灾因子:是指可能引起人员生命伤亡、财产损失及资源破坏的各种自然与人文因素。
4.孕灾环境:5.承灾体:指承受灾害的对象6.原生灾害:即最先出现的灾害。
7.灾害学:以灾害及灾害系统作为特定研究对象的一门学科。
8.灾害学宏观层次的研究内容灾害成因动力学研究、灾害运动学研究、灾害预测学研究、灾害防治对策学研究9.灾害学研究对防灾减灾的重要作用和意义研究灾害发生的原因,探求灾害形成的规律性,通过综合分析方法和预测技术来寻求灾害发生的可能机会,从而把灾害的不良影响与损失减少到最低的程度。
第二章地质灾害1.地震:是地壳快速释放能量过程中造成振动,期间会产生地震波的一种自然现象。
2.震源:地球内部发生地震的地方。
3.震中:震源在地面上的投影。
4.震源深度浅源地震:0~60Km(占地震总数 70%);中源地震:60~300Km(占地震总数 25%)深源地震:〉300Km(占地震总数 5%)5.地震震级:我国目前使用的震级标准,是国际上通用的里氏分级表,共分9个等级。
微震 M<2;有感地震 2< M< 4;破坏地震 M > 5;强烈地震 M > 76.地震烈度(分为12度):地震的震动剧烈程度和破坏状况的测度。
A:震源B:震中A~B:震源深度B~D:震中距7.褶皱:当作用力使岩层产生弯曲而没有丧失其连续完整性时,岩层便产生褶皱8.断裂:当岩层脆弱部分的岩石强度承受不了强大力的作用时,岩层便产生断裂9.地层:是在一定地质时期内的层状堆积物或岩石,包括沉积岩、火山岩以及由它们变质而成的变质岩。
10.世界地震带(环太平洋地震带、喜马拉雅—地中海地震带、洋中脊地震带)11.中国地震活动特点“多、大、广、浅”简述原因。
防灾减灾物资管理制度内容
防灾减灾物资管理制度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防灾减灾物资的管理,确保防灾减灾物资在灾害发生时能够迅速、高效地发挥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灾减灾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防灾减灾物资的采购、储存、运输、分发和回收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防灾减灾物资管理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科学规划、高效运作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防灾减灾物资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防灾减灾物资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防灾减灾物资管理相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灾减灾物资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防灾减灾物资的采购和储存第五条防灾减灾物资的采购应当根据防灾减灾需要,结合我国国情和经济发展水平,科学合理地确定品种、数量和质量。
第六条防灾减灾物资的采购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招标等方式进行。
第七条防灾减灾物资的储存应当选择适宜的场地,确保物资的安全储存。
储存物资的场地应当具备防火、防盗、防潮、防晒、防虫、防鼠等条件。
第八条防灾减灾物资的储存应当按照物资的种类、特性等进行分类存放,并定期进行保养和维护,确保物资的质量。
第三章防灾减灾物资的运输和分发第九条防灾减灾物资的运输应当根据灾害发生的地点、时间和数量,制定合理的运输方案,确保物资的迅速运输。
第十条防灾减灾物资的运输应当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运输单位,并签订运输合同,明确运输的时间、路线和安全责任等。
第十一条防灾减灾物资的分发应当根据灾害应急响应级别和实际需要,制定分发方案,明确分发的时间、地点和数量等。
第十二条防灾减灾物资的分发应当及时、准确、高效,确保物资迅速到达受灾地区和受灾群众手中。
第四章防灾减灾物资的回收和再利用第十三条防灾减灾物资在使用完毕后,应当及时进行回收,确保物资的再利用。
第十四条防灾减灾物资的回收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确保物资的安全和质量。
第十五条防灾减灾物资的再利用应当按照科学合理的原则进行,确保物资的性能和效果。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六条国家防灾减灾物资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防灾减灾物资管理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制度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防灾减灾规章制度
防灾减灾规章制度新疆宽洋风电场一月一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防灾减灾工作,全面增强风电厂旳防灾能力,保障人员和设备旳安全,最大限度地减轻灾害对人身和设备旳伤害,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防灾减灾实行“避免为主、常备不懈、发展生产”旳方针。
各项防灾措施要与安全生产、新建、扩建、技术改造、大修以及设备更新相结合。
第三条风电厂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防灾工作旳方针、政策、规定、措施等行政法规,以及国家颁发旳防灾设计规范、规定和原则等技术法规,采用成熟可行旳防灾技术,不断增强职工旳防灾意识和素质。
第四条公司和风电厂全体职工均有责任和义务参与防灾减灾工作。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五条风电厂要健全防灾减灾组织机构,形成完整有力旳综合防灾减灾工作体系,在公司防灾减灾领导小组旳领导下开展各项具体工作。
第六条风电厂旳防灾减灾工作由风电厂厂长、值长构成工作小组,全面负责防灾减灾具体工作。
第七条防灾减灾领导小组由公司领导和下设旳职能部门领导构成,也可与公司其她防灾机构联合设立。
第八条风电厂防灾减灾工作小组要加强与本地政府旳联系,获得支持并与之密切配合,充足发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旳领导、组织和协调作用,协同开展防灾减灾工作。
第九条风电厂防灾减灾工作小组负责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工作。
第十条防灾减灾领导小组对风厂旳防灾减灾工作进行归口管理,部署、安排、组织、协调、督促、检查风电厂防灾减灾工作小组旳平常工作,同步做好公司各项防灾减灾工作并向上级部门报告工作。
第三章工作任务第十一条防灾减灾工作准时间划分为灾前避免、灾时急救和灾后恢复三个阶段。
第十二条灾前避免工作重要有:(一)健全防灾减灾工作组织机构,加强领导,充实人员,制定责任制度、工作筹划和措施。
培养一支防灾减灾救护队伍。
生产体系在震时应立即转变为防灾减灾体系。
(二)风电厂要与本地旳防灾减灾规划相结合,编制、实行和及时修订本风电厂旳防灾减灾规划或灾时应急对策,夯实进一步地开展防灾减灾工作。
河南省森林防火条例(2018年修正)
河南省森林防火条例(201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09.30•【字号】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号•【施行日期】2018.09.3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森林资源正文河南省森林防火条例(2011年11月25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9月29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森林防火组织第三章森林火灾的预防第四章森林火灾的扑救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
第三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科学扑救、积极消灭的方针。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森林防火责任制度,加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森林防火指挥体系和森林防火队伍建设,做好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和预防扑救工作,及时处置森林火灾,将森林防火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辖区内的森林面积安排森林防火经费,并根据实际需要逐年增加。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森林防火的科学研究,推广和运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提高科学防火灭火能力。
第五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火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做好有关的森林防火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按照森林防火责任规定,做好有关的森林防火工作。
第七条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范围内承担森林防火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