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招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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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物资采购管理办法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物资采购管理办法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物资采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物资采购管理,规采购行为,发挥规模优势,降低运营成本,保障有效供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直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所属企业)物资采购管理。

集团公司直接或间接投资的控股公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资是指集团公司生产建设和经营管理所需采购的原材料、辅助材料、设备、配件及工具等。

本办法所称物资采购管理包括物资采购计划、实施、仓储、供应等全过程的管理、控制和监督。

第四条集团公司物资采购实行统一管理、集中采购、分级负责的体制。

第五条集团公司物资采购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服务生产经营,保障物资供给;(二)坚持集中采购,发挥规模优势;(三)规采购行为,实行采购;(四)统一信息平台,推行网上采购。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六条集团公司物资采购管理部(以下简称总部物采部)统一管理集团公司物资采购工作,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组织制订集团公司物资采购管理规章制度;(二)组织编制集团公司物资采购发展战略、规划和业务计划;(三)组织制订集团公司一级采购物资目录,并监督实施;(四)负责归口管理集团公司物资供应商;(五)负责归口集团公司物资仓储管理和统计工作;(六)负责归口集团公司物资采购质量管理工作;(七)负责集团公司机电产品进出口业务管理;(八)负责集团公司物资采购管理信息平台的应用及运行管理;(九)指导、监督所属企业物资采购管理工作。

集团公司相关部门按职能分工负责物资采购相应工作。

第七条专业分公司按照管理权限,参与业务围的物资采购管理工作,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参与编制集团公司一级采购物资年度计划;(二)负责物资采购技术标准的制订和重要物资采购方案的技术审查;(三)依据授权,组织本专业有关物资采购工作;(四)参与一级采购物资供应商推荐和考核工作;(五)指导、监督归口管理企业物资采购工作。

中国石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中国石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中国石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中国石化建〔2013〕236号1基本要求1.1招标范围和标准1.1.1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是指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中国石化)以独资、合资、合作方式建设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及签订合同的全过程管理。

1.1.2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包括油(气)田地面建设、管道油气储运设施、炼油化工生产装置、销售储运设施及其公用和配套工程的新建、扩建、改造、大检修等。

1.1.3建设工程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以及与建设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1.1.3.1建设工程总承包、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上的。

1.1.3.2勘察、设计、监理、检测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

1.1.3.3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

1.1.3.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上述规定的标准,但建设工程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

1.1.4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审批后,可以不进行招标。

1.1.4.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机密或者抢险救灾。

1.1.4.2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1.1.4.3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

1.1.4.4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1.1.4.5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1.1.4.6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1.1.4.7按照本规定要求进行招标,出现2次需要重新招标。

1.1.4.8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1.2管理原则1.2.1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1.2.2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实行审批或者备案制。

1.2.3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参加中国石化建设工程实施的承包商、服务商应加入中国石化建设工程市场资源库(以下简称资源库,建立诚信档案。

中石化招标管理办法(3)

中石化招标管理办法(3)

中石化招标管理办法(3)中石化招标管理办法2.3 评标办法制定单位应对其科学性、合理性、严密性、系统性负责。

3 管理内容与方法3.1 评标办法按照物资编码类型分类。

3.2 评标办法的内容3.2.1 评标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评标标准、分值分配等。

3.2.2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标准3.2.2.1 投标文件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3.2.2.2 根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价格调整方法,对所有投标人的投标价以及投标文件的商务偏离进行必要的价格调整,作为评标价。

3.2.2.3 投标价应不低于成本,且不高于最高限价(如有),以评标价从低到高的顺序作为确定中标候选人排序的依据。

3.2.3 综合评标法的评标标准3.2.3.1 评标标准包括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

3.2.3.2 技术部分评标标准需设定实际评审内容,并对相应内容进行量化计分,商务部分得分要明确计算方法。

3.2.3.3 需明确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权重比例,原则上技术部分权重不高于60%。

3.2.3.4 评标标准原则上由投标文件情况、投标人资信、技术响应、业绩质量服务等方面评价标准及商务分计算标准等部分构成。

3.2.3.5 投标文件情况应包括投标文件是否整洁、规范、标识页码、分册等内容的评价标准。

3.2.3.6 投标人资信情况应包括相关资格证书及适用于本次招标物资的相关资质证书等内容的评价标准。

如对证书的发证机构、证书等级、有效期等内容有要求的,应在招标文件中注明。

3.2.2.7 技术响应情况应包括外购件清单、装备能力、偏离表、技术方案等内容的评价标准,招标文件中未注明的,不应作为评标依据。

3.2.2.8 业绩质量服务情况应包括中国石化内部及外部业绩、质量、售后服务措施等内容的评价标准。

3.2.2.9 商务分计算方法原则上指最低价得分法和基准价得分法两种。

对于确因招标物资技术、成本构成复杂的,可由各单位或总部物资装备部专业管理处将认为合适的商务分计算方法提交审核通过后启用。

中石化招标管理办法

中石化招标管理办法

中石化招标管理办法中石化招标管理办法1基本要求1.1总则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石化相关制度制定。

1.2范围1.2.1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企事业单位、股份公司各分(子)公司(含合资、控股企业,以下统称“各单位)生产建设所需的国内外物资采购招标。

1.2.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1.2.2.1国家发展改革委《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中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所需设备材料,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1.2.2.2商务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规定招标的机电产品。

1.2.2.3具备招标条件的框架协议采购物资。

1.2.2.4其他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石化相关制度规定需要招标采购的物资。

1.2.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进行招标:1.2.3.1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特定专利或专有技术的产品。

1.2.3.2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

1.2.3.3产品特殊且能满足采购要求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1.2.3.4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抢险救灾物资,不适宜招标的。

1.2.3.5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生产的。

1.2.3.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可不招标的。

1.2.4必须招标的物资因特殊情况不进行招标的,要经各单位分管物资供应的领导审批。

如需履行其他审批程序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1.3招标管理原则1.3.1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

1.3.2依法合规、过程受控、全程在案。

1.3.3安全供应、及时供应、经济供应。

1.3.4统一管理、分层操作、网上运行。

1.4招标方式1.4.1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招标的,原则上应公开招标。

1.4.2有下列情形的,可以邀请招标:1.4.2.1招标物资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1.4.2.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比例过大。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境外项目物资采购管理办法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境外项目物资采购管理办法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境外项目物资采购管理办法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境外项目物资采购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境外项目物资采购管理,规范采购行为,支持境外业务发展,服务于国际化战略,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直属企事业单位境外投资项目、境外工程承包项目、境外技术服务项目的物资采购管理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控股公司或实际控制的项目通过法定程序贯彻执行本办法,其他参股公司或非实际控制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境外项目所在国法律或其项目协议、公司章程有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境外项目物资是指境外项目所需的原材料、辅助材料、设备、配件及工具等生产建设物资,不包括原油、成品油和天然气本办法所称境外项目物资采购管理包括物资框架协议采购、物资供应商寻源建库和物资采购实施要求等管理第四条集团公司物资采购管理部负责组织制订集团公司境外项目物资采购统一管理制度,组织建设集团公司境外项目物— 3 —资供应商库和采购信息平台,组织签署总部管理物资框架采购协议,管理和指导所属企业境外项目物资采购管理工作集团公司相关业务部门、专业分公司按照管理权限,参与总部管理物资供应商准入和框架采购协议谈判,负责业务范围内的物资采购管理工作所属企业负责贯彻落实集团公司境外项目物资采购管理制度,确定本企业境外项目物资管理授权权限,组织实施本企业境外项目物资采购管理工作第五条境外项目所需物资按照品类实行分类管理其中,大宗、通用、长周期、潜在供应商数量有限、服务依赖性强的物资,由总部负责管理;其他物资由所属企业负责管理总部管理物资具体目录由物资采购管理部组织有关专业分公司和所属企业编制,经集团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发布第六条境外项目物资采购应当遵守项目所在国法律、项目协议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根据境外项目的投资模式或承包方式,确定并实施相应的物资采购权限和方式第七条以下境外项目,除项目所在国法律或项目协议、公司章程有限制性规定外,应在集团公司境外项目物资供应商库中选商,按照总部管理物资框架采购协议的要求实施物资采购:我方独资项目和实际控制的合资合作项目;为我方独资项目或实际控制的合资合作项目提供工程— 4 —承包或技术服务的项目;我方作为承包商有权自主决定采购的承包项目;境外项目中我方自用的物资第八条我方与合作方共同管理的合资合作项目和承包商可向业主推荐物资供应商的承包项目,除项目所在国法律或项目协议、公司章程有限制性规定外,我方应当推荐使用集团公司境外项目物资供应商库成员和框架协议结果,并按境外项目管理程序参与采购决策或提出意见第九条境外项目供应商库和总部管理物资框架采购协议结果不能满足采购或推荐需要的,境外项目应按照物资分类管理权限向物资采购管理部或所属企业物资采购管理部门报告对境外项目招标选择的合格供应商,应按照准入程序补充进供应商库第十条境外项目物资供应商的准入按照物资分类管理权限由物资采购管理部和所属企业分别组织实施总部管理物资供应商由物资采购管理部组织集团公司物资采购中心、所属企业从境外项目物资潜在供应商中筛选推荐,报集团公司物资供应商评审委员会评审确定地区管理物资供应商由所属企业从境外项目物资潜在供应商中择优选取,经所属企业评审合格,报物资采购管理部备案第十一条境外项目物资潜在供应商包括集团公司国内供应商库现有供应商,所属企业境外项目现有供应商,境外项目资— 5 —源国*或合作伙伴推荐和业主指定的供应商,国际知名油公司已认证通过的合格供应商,其他具有较强产品竞争力的供应商第十二条准入的供应商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具有法人资格;具备相关国家和集团公司要求必须取得的质量、安全、环保以及其他生产经营资格;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业绩,近三年经营活动中无违法记录;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近三年在相关国家及集团公司质量监督检查中无不合格情况;集团公司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总部管理物资的供应商还应在同行业名列前茅,产品质量、技术水平与研发能力处于领先地位,有协同共赢、建立长期战略合作关系的意愿第十三条供应商库实行信息共享,总部或所属企业已评审准入的供应商,其他所属企业不再重复评审第十四条境外项目物资供应商实行年度考评,按照物资分类管理权限由物资采购管理部和所属企业分别组织实施考评内容包括交货数量、物资质量、合同履约、售后服务、诚信经营等考评结果由物资采购管理部统一汇总和公布,作为供应商准入资格保留或取消的依据第十五条总部管理物资实行框架协议采购集团公司与具— 6 —有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基础的总部管理物资供应商订立框架采购协议,明确物资采购条件境外项目选择相关供应商采购相关物资时,按照框架采购协议内容实施采购;其中采购中国境内物资需要委托的,应委托集团公司境外项目物资装备出口专业公司与供应商签订合同并实施采购第十六条物资采购管理部按照总部管理物资品类,组织采购中心、相关专业分公司和所属企业组成总部管理物资工作小组,开展物资需求和市场分析,起草和谈判总部管理物资框架采购协议以及维护协议价格等工作第十七条所属企业应建立健全物资采购管理制度,优化采购方式,完善采购程序,提高采购的效益和效率对适合区域集中采购的地区管理物资,物资采购管理部可根据境外项目的区域分布情况,组织采购中心和区域内所属企业,开展区域联合采购,共同与供应商签订区域采购框架协议境外项目选择相关供应商采购相关物资时,根据框架协议实施具体采购第十八条所属企业应根据境外项目年度投资计划、预算安排和项目服务要求组织编制年度物资需求计划,并可根据境外项目变化进行动态调整需求计划按总部管理物资和地区管理物资分类编制对总部管理物资,所属企业应于当年12月底前,将可预测的下年度需要采购物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供货时间、采购方— 7 —式、标准及项目所在国及合作方、业主的要求,报采购中心其中,新项目的本年度物资需求计划在项目合同签订后40个工作日内上报总部管理物资需求计划作为框架采购协议谈判的依据第十九条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在境外项目合资合作协议或承包合同谈判等前期工作中,应当根据需要安排物资采购管理部门参加,统筹制订境外项目的物资采购政策第二十条境外项目采购物资具备招标条件的,应采用招标方式采购;不具备招标条件的,可采用竞争性谈判及其他采购等方式第二十一条在满足项目生产和技术条件要求的情况下,除项目所在国法律有限制性规定或合作方、业主有不同意见外,境外项目采购物资应优先选择集团公司所属企业生产的优势或特色物资装备产品;在中国境内采购物资的,原则上执行集团公司集中采购已形成的采购结果。

中国石油的采购管理办法

中国石油的采购管理办法

中国石油的采购管理办法1. 前言采购是中国石油公司的重要业务之一,合理严格的采购管理办法对于公司的运营和发展具有关键性的作用。

本文将介绍中国石油公司的采购管理办法,包括采购流程、采购员的职责和义务、供应商管理等内容。

2. 采购流程中国石油公司的采购流程包括需求确认、采购准备、招标采购、供应商评审和合同签订等环节。

2.1 需求确认在采购项目启动之前,需求确认是至关重要的一步。

采购员需要与相关部门沟通,明确所需采购的产品或服务的具体规格、数量、交付周期等要求,并制定相应的采购计划。

2.2 采购准备采购准备阶段包括编制采购任务书、编制招标文件、制定采购公告等工作。

采购任务书是采购项目的基础文件,其中包含了采购的目的、需求的规定、采购方式、评审标准等内容。

招标文件则是为了向供应商传达采购需求,并要求供应商提交报价和相关资质文件。

2.3 招标采购招标采购是采购的一种常见方式,也是保证公平竞争和公开透明的一种方式。

采购员需要根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时间、地点等要求,公开向供应商发布采购需求,并接收供应商的投标。

2.4 供应商评审供应商评审是确保能够选择到合适供应商的重要步骤。

采购员需要根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审标准,对供应商的报价、技术实力、服务能力等进行综合评估,并最终确定中标供应商。

2.5 合同签订在确定中标供应商之后,采购员需要与供应商进行合同谈判,并最终签订采购合同。

合同中需要明确采购的具体内容、价格、质量标准、交付周期等重要条款,确保双方权益得到保障。

3. 采购员的职责和义务采购员作为中国石油公司采购管理的主要执行者,其职责和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1.负责与相关部门沟通,明确采购需求,并制定相应的采购计划。

2.编制采购任务书和招标文件,并确保其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规定。

3.公开招标,并接收供应商的投标,确保招标过程的公平、公开、透明。

4.对供应商的投标进行综合评估,确定中标供应商。

5.与中标供应商进行合同谈判,并最终签订采购合同。

燃气公司招标采购管理制度

燃气公司招标采购管理制度

燃气公司招标采购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科学管理燃气公司的招标采购工作,提高招标采购效率,保证采购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燃气公司的招标采购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涉及招标采购活动的部门、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燃气公司的招标采购管理原则是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推进合作、互惠互利的采购关系,以保障公司的合法利益为根本出发点。

第四条燃气公司的招标采购活动,应当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坚持质量第一、用户至上的原则,广泛开展竞争性招标,合理配置资源,提高经济效益。

第五条燃气公司的招标采购管理应当建立健全制度,规范操作流程,加强内部监督,强化外部监督,确保招标采购工作顺利开展。

第二章招标文件的编制第六条燃气公司在拟进行招标采购活动前,应当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项目概况、采购内容、技术要求、合同条款、投标资格、投标文件的内容和要求等内容。

第七条项目概况应当包括项目名称、项目编号、项目规模、项目地点、项目进度、计划费用等基本信息。

第八条采购内容应当明确描述采购的具体物品或服务,包括数量、规格、标准、技术要求等详细信息。

第九条技术要求应当根据实际需要设定,要求合理、明确。

并可根据实际情况相应细化。

第十条合同条款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制定,包括合同签订流程、履行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一条投标资格应当根据项目需求设定,要求明确、合理。

招标文件应当明确申请投标资格的方式和要求。

第十二条投标文件的内容和要求应当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设定,要求明确、详细。

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投标文件的提交时间、地点和方式。

第三章招标的方式第十三条燃气公司的招标采购可以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方式。

其中,金额较大的采购项目应当加强竞争性招标。

第十四条公开招标应当向社会公开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包括项目名称、项目概况、投标文件内容和要求、投标截止时间等信息。

第十五条邀请招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邀请对象,邀请招标的时间、对象和方式应当合理、公正。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doc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doc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国家利益,集团公司利益和招标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规,结合石化行业的特点,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招标投标活动是指集团内化工程建设项目的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的招标投标,以及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的招标投标。

投资在300万元(以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数为准)及以上的石化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投标。

民用建筑项目施工的招标投标,原则上进入地方有形建筑市场,择优选择施工单位。

第三条集团公司负责系统内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集团公司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招标投标,要报经集团公司批准,并在集团公司的监督指导下,由招标单位组织实施。

第四条建设工程招标和投标是法人之间进行的、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法规的监督和保护。

第五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七条凡在集团公司内进行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八条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是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主管机构,全面负责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主管机构,全面负责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及集团公司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法规和方针政策,制订集团公司建筑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管理规定和办法;(二)监督、指导、检查集团公司内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维护国家利益、集团公司利益和招标单位、投标单位的合法权益;(三)总结、交流招标投标工作经验;(四)调解集团公司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纠纷,裁决有疑议的中标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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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招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招标管理工作,规范招标活动,维护集团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专业分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直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所属企业)工程、物资和服务采购的招标管理。

集团公司直接或间接投资的控股公司按照法定程序贯彻执行本办法,参股公司参照执行。

集团公司对外合作开采石油天然气项目、进口机电产品招标,国家和集团公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集团公司境外项目招标,按相关国家法律和项目合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招标,是指招标人公开交易条件和要求,由若干投标人参加投标,并按照规定程序和标准从中选择交易对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招标管理,包括招标范围与权限、招标评审专家、招标专业机构、招标实施等全过程监督与管理。

第四条集团公司招标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体制。

第五条集团公司招标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二)合法、合规、合理,务实有效;(三)专业、集约、受控,规范有序;(四)竞争、择优、提升,合作共赢。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六条集团公司招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总部招标办)为集团公司招标管理工作的综合管理机构,设在物资采购管理部,统一归口管理集团公司招标工作,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贯彻国家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制定集团公司招标管理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二)负责管理权限内招标方案、招标结果(拟授标建议)和可不招标事项的审核审批;(三)组织招标评审专家库的建设和维护;(四)负责集团公司内部招标专业机构业务管理;(五)指导、监督集团公司总部、专业分公司和所属企业的招标工作;(六)协调处理招标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第七条集团公司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招标管理的相关工作。

其中:规划计划部负责投资管理权限内招标项目投资计划的审查和提前采购项目的批复。

法律事务部负责审查重大招标项目的法律事项,参与编制招标文件标准文本。

监察部负责招标活动中违纪违规事项的处理和责任追究。

审计部负责重大招标项目的审计监督。

第八条专业分公司负责本专业管理权限内招标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实施集团公司招标管理规章制度;(二)负责管理权限内招标方案、招标结果(拟授标建议)和可不招标事项的审核审批;(三)负责编制本专业招标技术规格书标准文本;(四)负责本专业招标评审专家人选的推荐;(五)协调解决招标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第九条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招标中心(以下简称总部招标中心)为集团公司总部招标专业机构,主要从事总部和专业分公司管理招标项目的实施业务,提供招标服务保障,并承担总部招标办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十条所属企业应当明确招标管理部门,统一归口管理本单位招标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实施集团公司招标管理规章制度,组织制定本单位招标管理实施细则,并监督实施;(二)负责管理权限内招标方案、招标结果(拟授标建议)和可不招标事项的审核审批;(三)负责总部和专业分公司管理招标项目招标方案、招标结果(拟授标建议)和可不招标事项的报批;(四)负责招标评审专家库中本单位专家的管理与信息维护;(五)负责本单位招标专业机构业务管理;(六)指导、监督、检查本单位招标工作;(七)协调解决本单位招标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第十一条集团公司总部、专业分公司及所属企业具有工程、物资、服务采购权限或职能的部门、单位按规定组织实施招标,业务上接受招标管理部门的统一管理、监督与指导。

第三章招标范围与权限第十二条以下项目必须进行招标:(一)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工程建设项目中必须依法进行招标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采购项目;(二)单次采购估算额在2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其他工程、1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其他物资或服务采购项目;(三)单次采购估算额低于上述(一)、(二)项规定的标准,但年度范围内同类项目总采购估算金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采购项目;(四)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规定的其他需要招标的项目。

除上述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外,所属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规定本单位应当参照招标程序进行采购的项目范围和规模。

第十三条本办法规定必须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招标项目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后,可不进行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而不适宜招标的;(二)抢险、救灾等应急项目而不适宜招标的;(三)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四)需要采用不可替代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五)所属企业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六)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七)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物资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八)与原设备配套或维修用的部件或零件的;(九)已通过集团公司集中采购招标并在有效期内的;(十)集团公司战略合作承包商、供应商或服务商框架协议中对工程、物资或服务采购有明确约定的;(十一)国家和集团公司有特殊要求不宜招标的。

前款所列情形称为可不招标事项。

第十四条集团公司按照招标项目性质和单次采购估算额将招标项目划分为一、二、三类。

一类招标项目由集团公司总部管理,二类招标项目由专业分公司管理,三类招标项目由所属企业管理。

第十五条一类招标项目包括:(一)单次采购估算额在2亿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工程项目(含工程承包项目);(二)单次采购估算额在1亿元人民币及以上的物资采购项目;(三)单次采购估算额在5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服务项目;(四)总部机关单次采购估算额在3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工程、物资和服务项目;(五)总部集中采购项目及其他应纳入总部管理的招标项目。

第十六条二类招标项目包括:(一)单次采购估算额在1亿元人民币及以上2亿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项目(含工程承包项目);(二)单次采购估算额在5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1亿元人民币以下的物资采购项目;(三)单次采购估算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服务项目。

第十七条三类招标项目包括:(一)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以外的招标项目;(二)集团公司总部授权管理的其他招标项目。

第十八条一类招标项目在招标前,所属企业应当将招标方案报总部招标办。

招标方案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且由招标专业机构实施的,总部招标办进行规范性审查后予以备案登记;采用其他方式的,总部招标办会同规划计划部、法律事务部等相关部门、专业分公司审核后予以批复。

评标结束后,所属企业应当将招标结果(拟授标建议)报总部招标办。

招标结果(拟授标建议)推荐排名第一的候选人为拟中标人,且招标过程规范性审查合格的,总部招标办予以备案登记;其他特殊情形的,总部招标办会同规划计划部、法律事务部等相关部门、专业分公司审核后,报集团公司主管领导审批。

第十九条二类招标项目,所属企业应当将招标方案、招标结果(拟授标建议)报专业分公司进行审查备案或审核批复。

其中,属于本专业分公司业务管理权限以外或集团公司直属单位的,按一类招标项目报审。

三类招标项目由所属企业组织审查备案或审核批复。

第二十条所属企业报总部及专业分公司审批的招标项目招标方案、招标结果(拟授标建议),应当先履行本单位内部审批手续,并由本单位招标管理部门统一报送。

第二十一条总部机关招标项目招标方案、招标结果(拟授标建议)应当在招标人初审后报总部招标办审核同意,对于重大招标项目,总部招标办应报集团公司业务主管领导审批。

总部机关3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物资和服务招标项目由招标人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依据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可不招标项目,在履行审批手续时,应当提交不招标的事由和采用其他方式的实施方案,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过程监控。

第二十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按照招标管理权限审核后,由投资主管部门纳入项目申请报告中统一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

第四章招标评审专家第二十四条集团公司对招标评审专家实行总部和所属企业两级管理,按照统一标准,建立统一的招标评审专家库,实现资源共享,并实施动态管理。

第二十五条总部管理的招标评审专家人选由有关部门、专业分公司或专家所在单位推荐,并经专家本人同意,报总部招标办批准。

所属企业管理的招标评审专家由所属企业招标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第二十六条招标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熟悉国家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三)具有专科及以上学历,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八年及以上,并具有高级技术、经济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第二十七条招标评审专家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参与集团公司和所属企业有关招标文件标准文本的审核工作;(二)承担评标委员会的评标工作,提出评标意见,并对所提意见承担责任;(三)参加有关招标质疑问题的审议;(四)向有关部门反映招标项目评审中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八条招标评审专家参加有关招标工作应当遵守以下工作纪律:(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二)恪守职责,严守秘密,廉洁自律;(三)客观、公正、公平地参与招标评审工作;(四)与招标项目、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五)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与招标结果利害关系人私下接触;(六)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第二十九条招标评审专家承担的招标项目评审工作结束后,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管理部门的统一要求,组织对招标评审专家的能力、水平、诚信等方面进行考评。

对考评不合格者,或在招标活动中严重违规违纪者,招标管理部门应当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并依据国家和集团公司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章招标专业机构第三十条集团公司对招标专业机构实行统一业务管理。

总部招标办参照招标代理机构国家认证制度,对集团公司内部招标专业机构实行集团公司甲、乙级资格认定,颁发统一的资格证书,有效期三年。

第三十一条集团公司甲、乙级招标专业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强机构队伍和业务建设。

第三十二条招标专业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开展招标业务所需的设施及办公条件;(二)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规章制度;(三)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四)具备国家有关部门或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三条总部招标办和所属企业招标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内部招标专业机构的业务指导和检查监督工作,并每年对其业务开展情况进行业绩考评,内容包括:业绩情况、机构人员情况、质疑及有关问题处理情况、资料保存管理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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