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电子设备管理规定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行为,保护和增值国有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率和流动性,促进行政事业单位健康可连续发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组织章程的规定,订立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章制度适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及其下属机构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条定义1.国有资产:指属于国家全部的、由行政事业单位全部、使用和处理的各类资产,包含但不限于土地、房屋、设备、车辆、无形资产等。
2.国有资产管理:指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进行全面、系统、有效的管理、使用和处理的活动。
3.资产管理部门:指行政事业单位设置的特地机构或岗位,负责组织和实施国有资产管理的部门或人员。
4.资产管理人员:指行政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中被委派或指定负责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国有资产管理的组织与职责第四条设置资产管理部门1.行政事业单位应依据实际情况,设置资产管理部门或实在岗位,并明确职责和权限。
2.资产管理部门应具备相应的资产管理知识和专业背景,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全面管理、监督和督促各部门遵守资产管理制度。
第五条资产管理部门职责1.订立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2.监督各部门合规地进行资产使用,确保资产的安全和有效利用,及时发现和解决资产管理中的问题。
3.负责编制国有资产年度计划,并进行年度预算的编制和执行。
4.组织资产的验收、登记、折旧和更新维护工作,确保资产信息的准确和完整。
5.订立和更新资产管理标准和考核标准,并监督执行。
第三章国有资产的管理与使用第六条资产登记与验收1.行政事业单位应及时对所拥有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并编制国有资产清册。
2.资产管理部门应对全部新增和更新的资产进行验收,并在验收合格后登记入账。
第七条资产调拨与借用1.行政事业单位内部的资产调拨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资产管理部门应记录全部资产调拨和借用的事项,并进行审核和监督。
第八条资产处理1.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处理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设备租赁使用管理办法

设备租赁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设备租赁使用行为,保障设备租赁方和承租方的合法权益,提高设备租赁管理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设备租赁方和承租方,包括公司、个人和事业单位。
第三条设备租赁方应具备相应的设备租赁资质,合法注册,并提供设备租赁合同等必要的文件和资料。
第四条设备承租方应具备相关的设备使用资质,合法注册,并提供设备使用合同等必要的文件和资料。
第五条设备租赁方和承租方应诚实守信,遵守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共同维护设备租赁市场秩序。
第二章设备租赁合同第六条设备租赁合同是设备租赁双方达成共识的文件,合同内容应明确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使用期限等基本信息;(二)设备租赁费用及支付方式;(三)设备的验收和归还标准;(四)设备租赁期间设备的维护和保养责任;(五)设备出现故障或损坏时的处理方式;(六)设备满租期否续租的约定;(七)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等。
第七条设备租赁双方签订合同时应当认真审阅合同内容,并互相了解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合同的订立方式可以是书面、口头或者电子形式。
电子合同应当具备合同法规定的条件和法律效力。
第九条设备租赁合同一经签订即生效,并双方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十条设备租赁合同的修改或解除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第三章设备租赁的使用和保养第十一条承租方应按照设备的规格型号、数量和使用期限等约定合理使用设备,并承担与使用有关的费用。
第十二条承租方在使用设备时应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用途和范围进行使用,不得擅自改变设备用途。
第十三条承租方应当按照设备的使用说明书进行正确操作,合理保养设备,并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第十四条承租方对设备的保管应当妥善,防止设备遭受损坏、丢失、被盗等情况发生。
第十五条若设备出现故障或损坏,承租方应当及时通知设备租赁方,协商解决办法。
第十六条设备租赁方应为设备提供必要的维修和保养服务,确保设备的正常使用。
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使用年限标准

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使用年限标准
(2016年修订版)
《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常用固定资产使用年限标准》明确的年限是指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常用固定资产最低使用年限,不是更新报废年限。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未满最低使用年限一般不得提前报废更新。
对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但仍可使用的资产,应继续使用或调剂,充分发挥资产的使用效益。
对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方可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置更新。
市级行政事业。
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与完整,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率,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并结合我单位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单位属固定资产一律实行统一管理,各科室对固定资产的购置、出售、转让、内部转移或报废时,必须综合科备案,并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第三条我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在单位负责人领导下,由综合科专人负责,各科室固定资产由各科室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相关管理的各环节,应严格执行各项制度,以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杜绝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章固定资产的划分标准第四条凡符合下列标准的列为固定资产:(一)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的专用设备,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
(二)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如专业图书、工具书、标本和陈列品等),按固定资产管理;(三)凡白制、捐赠或调拨的财产,符合上述所列的,都必须计价列入固定资产。
第五条固定资产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分为六类: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它固定资产。
(一)房屋及建筑物。
指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房屋包括办公用房、生产经营用房、仓库、职工生活用房、食堂用房、锅炉房等;建筑物包括道路、围墙、水塔、雕塑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电梯、通讯线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
(二)专用设备。
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仪器和机械设备、医疗器械、文体事业单位的文体设备等。
(三)通用设备。
指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家具等。
(四)文物和陈列品。
指古玩、字画、纪念品、装饰品、展品、藏品等。
(五)图书。
指图书馆(室)、阅览室的图书、资料等。
(六)其它固定资产。
指未能包括在上述各项内的固定资产。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部直属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部直属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文号】公装财[2004]77号•【施行日期】2004.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部直属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公装财[2004]77号)部直属各单位:为了加强公安部直属单位固定资产的管理,确保固定资产安全完整,充分发挥其在公安工作中的保障作用,根据部直属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公安部直属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公安部直属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安部直属单位固定资产管理,进一步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确保部直属单位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根据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安部直属各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各单位所属资金来源购置的实物,包括制作、受赠、移交及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产权均属各单位所有,均列入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四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合理配备并节约、有效使用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避免国有资产的流失,对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实现其保值增值,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五条各单位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统一政策、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六条公安部装备财务局是公安部直属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归口管理机构。
第七条公安部装备财务局国有资产管理处每年应当抽调部分单位固定资产管理人员进行对各单位进行检查,评比考核,并对检查合格的单位发放《固定资产年度核准证书》。
(见附件3)第八条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设立固定资产管理机构,其职责是:(一)负责制定固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二)负责办理固定资产的注册和划转等手续;(三)负责组织固定资产报废的鉴定审批,并办理有关手续;(四)负责组织固定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
《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日常办公设备配置标准(试行)》

《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日常办公设备配置标准(试行)》附件二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日常办公设备配置标准(试行)一、日常办公设备范围本标准所指日常办公设备为满足基本行政办公需要的办公设备和家具,不含特殊需求的专业类设备。
二、具体配置标准(一)办公设备1.复印机:复印机(不含速印机):按照不超过编制内实有人员3%的标准配置,每台(不含配件)最高限价35000元。
2.打印机。
按照不超过编制内实有人员20%的标准配置。
激光和喷墨打印机a3幅面每台最高限价10000元,a4幅面每台最高限价2500元;针式打印机a3幅面每台最高限价2500元,a4幅面每台最高限价xx元。
3.传真机。
按照不超过编制内实有人员5%的标准配置,每台最高限价2500元。
4.一体机。
单位如配备一体机,视同同时配备相应数量的复印机、打印机或传真机,一体机a3幅面最高限价30000元,一体机a4幅面最高限价3500元。
5.照相机。
按照不超过编制内实有人员8%的标准配置,每台最高限价4000元。
6.摄像机。
按照不超过编制内实有人员1%的标准配置,每台最高限价10000元。
7.电视机。
按照不超过编制内实有人员15%的标准配置,每台最高限价4000元。
8.投影仪。
按照不超过编制内实有人员3%的标准配置,每台最高限价25000元。
9.计算机:台式计算机配置标准:原则上按照不超过编制内实有人员配置,每台台式计算机最高限价6000元;便携式计算机配置标准:按照不超过编制内实有人员15%的标准配置,每台便携式计算机最高限价11000元。
(二)办公辅助设备1.办公家具:按在职干部相应级别配备,可在总额范围内合理配置。
局级干部配备标准:每人一套办公桌椅最高限价5000元;每人一组沙发(一大两小)及一张茶几,每组沙发最高限价4000元,茶几最高限价500元;每人四组文件柜,每组最高限价1000元;每人一组更衣柜,最高限价1000元;每人一张床(含床垫),最高限价1500元。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制度一、制度制定的目的1.规范资产管理行为,确保资产的安全运行和有效利用,提高运行效率和管理水平,保障单位的顺利运转和发展。
2.保护国有资产,规范资产使用,并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落实相关责任,完善资产监督管理。
二、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全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各类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包括但不限于土地、建筑物、设备、车辆、文化和娱乐用品等。
三、制度制定程序1.明确制定程序的目的、主体和时间。
2.确定编制制度的工作组成员。
3.收集和整理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政策规定。
4.展开制度起草工作,制定各项制度的名称、范围、目的、内容、责任主体、执行程序、责任追究等方面。
5.对制度草案进行讨论、修改、确定。
6.会审、评审和审定各项制度。
7.公布施行并进行宣传培训。
四、制度内容1.资产管理目标与原则。
2.资产管理工作的组织体系和职责分工,建立健全资产管理体系。
3.资产的分类、计量、管理和监督制度。
4.资产归还、调拨、报废、处分等处理制度。
5. 设备维修和保养制度。
6.车辆管理制度包括车辆借阅、维护等。
7.文化和娱乐用品管理制度包括图书、音像设备等管理。
8.安全防范制度。
9.保密制度。
五、责任主体及执行程序1.各级领导,审核部门及人员,资产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等各个部门和人员有相应的责任。
2.资产管理部门应建立资产管理台账和档案,制定定期检查方案,严格执行自查和内控制度。
3.使用单位应明确责任和义务,建立资产管理制度,制定运行维护计划和记录汇总表。
4.出现违规行为,要迅速处理并追究相应责任。
六、责任追究1.对于工作岗位或资产管理工作中的违规和漏洞性问题,要及时通报上级以及相关部门。
2.针对严重违规行为要进行问责处理,如涉及责任人员,要依法进行处理,如追究刑事责任。
通用资产管理办法
20
行政政法 努增卓玛
通用资产的配置程序
(四)经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并使用财政资金的资 产购置项目,可列入单位年度部门预算;
(五)配置的通用资产属于政府采购商品目录及 符合采购限额标准的,均应实行政府采购;
(六)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财务部门对购置 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在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登录相关信息。
人员级别资产类别
办公桌 椅(套)
桌前椅 (把)
沙发
茶几 (套)
衣架 (个)
文件柜
(套) (或书柜)
茶水柜 (套)
保险柜 (个)
省级领导
1
2
1
1
2
1
1
厅级领导
1
2
1
1
2
1
1
正处级干部 1
1
1
1
1
副处级干部 1 科级及以下 1
0.5 0.5
1
0.5 0.5
1
9 of 35
9
行政政法 努增卓玛
通用资产编制管理
(二)资产购置计划应结合下一年度拟处置资产、 预计接受捐赠资产和人员增减变化情况进行编制,列明 所需资产的品目、数量、规格型号、适用标准和经费测 算等情况;
(三)财政部门资产管理机构和部门预算管理机构 根据单位资产存量状况进行审批,并确定是否使用财政 资金作为配置通用资产的资金来源;
20 of 35
3 of 35
3
行政政法 努增卓玛
总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是指财
政拨款的自治区本级党委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 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社会团体及 其所属的事业单位(含全额、差额拨款事业单位)。
电子印章使用和管理办法
电子印章使用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电子印章的使用和管理,保障电子印章的安全可靠性,维护国家和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子印章是指依法设定并用于电子文件签章的专用设备,包括硬件和软件。
第三条电子印章使用和管理应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电子印章的真实性、完整性、不可抵赖性和可追溯性。
第四条电子印章使用和管理应遵循安全、高效、便捷的原则,促进电子印章的推广和应用。
第五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等组织应当制定电子印章使用和管理的具体规程和操作办法,明确电子印章的使用权限和管理责任。
第二章电子印章的设定和使用第六条电子印章应当通过专门设备进行设置,确保其唯一性和安全性。
第七条电子印章的设置应当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和备案,确保其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八条电子印章的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电子印章只能由指定的人员使用,且使用必须符合相关权限和程序;(二)电子印章的使用必须经过身份验证和授权,确保使用人员的真实身份和合法权限;(三)电子印章的使用必须记录相关信息,包括使用时间、地点、人员等,确保后续追溯和审计。
第九条电子印章的使用应当遵循以下操作流程:(一)选择需要签章的电子文件;(二)进行身份验证和授权;(三)选择适当的电子印章进行签章;(四)生成电子印章的签章信息;(五)将签章信息嵌入到电子文件中;(六)保存签章后的电子文件,确保其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第三章电子印章的管理和保护第十条电子印章的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电子印章的管理应当由专门的机构或人员负责,明确管理责任和权限;(二)电子印章的使用权限应当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分级管理,确保合理使用和风险控制;(三)电子印章的使用应当定期进行检查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整改;(四)电子印章的备份和恢复应当进行定期和完整性验证,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第十一条电子印章的保护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电子印章的存储设备和通信设备应当符合相关安全标准,确保数据的安全传输和存储;(二)电子印章的使用人员应当接受相关培训,熟悉操作流程和安全防护措施;(三)电子印章的使用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妥善保管相关信息和设备,防止泄露和滥用;(四)电子印章的使用人员应当对不正当使用和操作造成的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局机关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局机关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为规范和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率,制定本办法。
一、固定资产的范围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制度规定,符合下列标准的列为固定资产:(一)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含1000元),并在使用过程中能够基本保持原有物质正式形态的资产。
(二)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
二、固定资产的分类固定资产分为以下二类:(一)一般设备: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交通工具、通讯与电器设备、文印电脑设备、家具用具等。
(二)其他固定资产:未能包括在上述项内的固定资产。
三、固定资产的计价按行政奇迹单位财务管帐制度有关划定履行。
四、局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一)固定资产的购置。
局机关购置固定资产实行计划审批制度,办公室(财务处)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前征询各处室(单位)意见,并经局分管领导同意,报财政、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审批后,按程序集中或定点采购。
(二)固定资产的登记、建账。
固定资产实行登记制度。
经办人购置固定资产后3日内应到办公室办理固定资产验收、登记、入库、领用手续,凭和办公室出具的入库单办理报销手续。
若手续不全,则不予报销。
1办公室根据固定资产登记资料,建立资产实物台账。
财务处根据固定资产登记资料,建立固定资产财务账目,包括机关固定资产总账、明细账。
(三)固定资产的调配。
对已办理领用手续的固定资产进行内部调配,须包办公室同意,并按划定由办公室办理固定资产登记、领用变更手续。
(四)固定资产的保全。
为保全机关固定资产,避免其流失、人为损毁,实行机关固定资产监护责任人制度。
固定资产的使用人即其监护责任人,即谁使用谁负责。
属于处室公用的固定资产,由各处室负责人指定监护责任人,承担固定资产保全责任。
监护责任人在调离工作单位(岗位)时或退休时,相关处室应及时调整监护责任人。
(五)固定资产的清查清点及损失处理。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行政事业单位电子设备管理规定
第一条:总则
- 本规定是为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对电子设备的管理,提高电子设备的使用效率和安全性。
第二条:适用范围
第三条:设备采购与维护
- 行政事业单位应根据实际使用需求,合理规划和采购电子设备,并负责设备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工作。
第四条:设备使用与保管
- 所有使用电子设备的人员必须按照规定的操作手册和安全规范正确使用设备,同时负责妥善保管设备及其配件。
第五条:设备报废与处置
- 设备达到使用寿命或发生故障无法修复时,行政事业单位应及时报废并进行安全处置,确保设备不再被使用和泄漏机密信息。
第六条:信息安全保护
- 行政事业单位应制定并执行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确保电子设备和其中存储的信息不被未授权访问、篡改或泄漏。
第七条:违规处理
- 对于故意破坏设备、泄露机密信息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行政事业单位有权采取相应的违规处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警告、记过、停职等。
第八条:附则
-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其他相关规章制度与本规定相冲突的,以本规定为准。
以上为行政事业单位电子设备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具体实施细节可根据实际情况补充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