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看!企业所得税零申报风险很大

必看!企业所得税零申报风险很大
必看!企业所得税零申报风险很大

必看!企业所得税零申报风险很大

所得税零申报是一个常见的现象,一些初创公司前期也通常是零申报。然而,如果是长期零申报的话就属于异常申报,会被列入重点监测对象,而且后果和严重。

零申报是指企业纳税申报的所属期内没有发生应税收入,此情况一般存在于未开展经营或者当期有收入未按规定如实申报。

何谓长期?通常情况下,税务机关认定半年以上为长期,当然具体时限还是以各省、市税务机关认定的时间为准。

先看税种零申报定义

1.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管理一司关于印发<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零申报、负申报现象的调查报告>的通知》(国税流一函〔1997〕2号)最早对增值税零申报进行了定义,即“零申报,是指一般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既无销项税额也无进项税额,应纳税额为零”。

2.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号)的规定“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免于零申报”。

那企业所得税有零申报的说法吗?

2008年两法合并后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中,有零申报企业的认定概念吗?小编经过认真查找,发现在税务机关内部对汇算清缴数据的分析上,一直都有这方面的数据统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统计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90号)的附件: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表及填报说明上,就有对零申报企业的统计。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表》为税务机关内部统计的一张报表,但请各位纳税人看看第八项(零申报企业户数),按照编制说明的口径即是:纳税人申报的年度申报表所有报表为零空表的企业。实践中有的税务机关对报表虽有数据,但对纳税调整后所得为零的企业也会认定为零申报企业。因此长期零申报企业的名字

可能已经纳入重点核查库之中,而你却一无所知,当检查来临时才发现悔之晚矣。

为什么会出现零申报?原因如下:

情形1:工商登记改革后,市场主体办理了营业执照,但由于存在未能取得相关部门审批或者尚不确定从事何种经营行为等多种原因,较长时间没有发生经营行为的情况增多,导致出现零申报。

情形2:纳税人开业后处于筹建期,但并不意味着纳税人可以随意申报,先看看相关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关于开(筹)办费的处理: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文件的规定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关于筹办期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在税前扣除。因此,纳税人一定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申报。

情形3:成本费用>收入合计,纳税人为避免麻烦,感觉反正都是亏损,即使有收入也违规进行零申报。

情形4:当期存在收入,但为了偷逃税款,进行涉嫌虚假零申报。

那么上述四种情形,税务机关怎么看?

对于第1种情形,税务机关告诉你,不要担心,零申报属于正常申报。

对于第2种情形,税务机关告诉你,企业处于筹建期的,应按相关政策规定进行费用归集和税前扣除,准确判断筹办期结束时间,正确进行申报。

对于第3种情形,税务机关告诉你,你的行为是错误的,因为你的处理可能会将亏损人为转移到以后年度申报,造成人为延长亏损可弥补期间,可能会承担不利后果。

对于第4种情形,税务机关告诉你,你出大问题了,你的行为涉嫌虚假申报,造成少缴税款的,还涉嫌偷税,那么只能对你采取法律手段了。

看看税务机关如何解答纳税人提问:

1、问:每月30000以下,零申报可以吗?

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可以说你在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同时,应该向税务机关如实申报,这不仅是义务,更是责任。

2、问:企业长期亏损,企业所得税是否可以零申报?

答:企业的亏损准予向以后五个纳税年度内结转弥补,那么零申报可以说你在自己“挖坑”,万一第二年你盈利了呢?或者虽然亏损,但你有可能将当年亏损通过零申报方式延长到以后年度扣除,有人为延长亏损弥补年度之嫌,这样的行为是违反现行政策规定的。

3、问:起征点以上要缴纳城建税等附加税吗?

答:城建税等附加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为计税依据,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因此起征点以上或者当期存在税款征收的纳税人应如实向地税申报城建税等附加税。

4、问:未如实反映收入进行零申报的后果是什么?

答:对自身信用等级的影响: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5号)的规定,“非正常原因一个评价年度内增值税或营业税连续3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零申报、负申报的,不能评为A级。”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5号)的规定:“提供虚假申报材料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以该情形在税务管理系统中的记录日期确定判D级的年度,同时按照《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调整其以前年度信用记录。”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第二十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本评价年度直接判为D级”

(一)存在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经判决构成涉税犯罪的;

(二)存在前项所列行为,未构成犯罪,但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或者存在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已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的;

(三)在规定期限内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

(四)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或者拒绝、阻挠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务稽

查执法行为的;

(五)存在违反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或者违反其他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

(六)提供虚假申报材料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

(七)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被停止出口退(免)税资格未到期的;

(八)有非正常户记录或者由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

(九)由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8号)规定:“可能涉及“经常性指标信息--01.涉税申报信息--0104.税收优惠资格资料真实申报010404.企业所得税优惠申报材料虚假”的评价,违反该项被直接判定为D;还可能涉及“经常性指标信息--01.涉税申报信息--0105.未按规定报送相关涉税资料--010506.提供虚假涉税资料,不如实反映或拒绝提供涉税资料的”的评价,该项评分标准为11分”。

需承担的税收法律责任: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4号)第六条的规定本办法所称“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是指符合下列标准的案件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查补税款金额100万元以上,且任一年度查补税额占当年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

企业所得税长期零申报风险很大绝对不是危言耸听,一旦被税务稽查查实虚假报税,那么将会承担法律后果。若不想发生这样的悲剧,请尽快补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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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当前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思考.doc

对当前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思考 自2002年新办企业所得税由国税部门负责征管以来,国税部门管辖的所得税企业户数增长较快,所得税占国税税收收入的比重也在逐年扩大,筹集财政收入的作用日益增强。各级国税部门通过不断细化征管措施,探索分类管理方式,优化纳税服务措施,全面核实税基,着力提高汇缴质量,强化纳税评估,认真落实税收政策,所得税征管工作收到明显的成效。但从近年专项调研以及评估、稽查的案例表明,在税务日常管理中仍存在诸多问题,本文拟结合基层税务机关企业所得税征管实践谈几点粗浅看法。 一、企业所得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管理机制不够完善。 目前,企业所得税管理仍延用“一个税种,两个征收机构”的征管体系,征管范围上的交叉增加了税收征管成本。由于国、地税之间协调机制不够健全,导致对“好管户”、“税源大户”,互相争夺所得税管辖权,让纳税人无所适从;对“钉子户”、“难管户”、“税源小户”,两家都不愿管,互相推诿,形成漏征漏管户。加之两部门在企业所得税管理的精细化、科学化程度上不同,也造成了同类纳税人因归属不同的税务机关管辖而出现税负不公的问题,在社会和纳税人中产生不良影响。这已成为当前企业所得税管理中不容忽视的问题。 (二)申报质量不高。

1、企业纳税申报表填报质量不高,税务机关审核不到位。一方面中小企业财务人员业务水平较差,对税收政策理解不透,尤其是税收与企业财务处理上的差异把握不准,以致申报表填报质量不高;另一方面税务机关对纳税申报表的审核手段落后。现在对所得税申报表的审核全部依靠人工进行,能正确辅导或审核填报申报表及财务报表的人员相对缺乏,没有科学的方法甄别所得税申报的真实性,客观上造成申报数据不准。 2、只依靠年度汇缴申报,不重视季度预缴申报。长期以来,税务部门对企业的年度汇算清缴比较重视,而对企业的季度预缴申报却疏于监管,审核把关不严,造成申报质量低下。一些企业的申报问题在季度预缴申报时就已经出现,如能及时发现,将有助于问题得到及时解决和杜绝,一旦等到年度汇算清缴时才加以纠正,问题往往已经扩大,解决难度增加。再之时间和精力向“两税”倾斜,基层对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情况和税收增减变化的关注程度不够,缺乏深入的调查研究和对相关税源信息及时、全面、准确地分析和判断,在所得税的税源监控上“疏于管理、淡化责任”的问题比较突出。 3、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存在较大随意性。近年来各地推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于克服人少户多、降低所得税零负申报率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无容置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是一种简单粗放的过渡性管理手段。核定中估算程度大,准确性不高,不能真正实现所得税的应收尽收,并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执法风险。税务管理人员在核定征收的同时,本应积极督促纳税人

企业所得税税务风险自查与规避案例精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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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风险指标

附件 企业所得税风险指标 目录 一、收入类风险指标(23个) 1、【风险指标】营业收入 2、【风险指标】交通运输企业运输收入 3、【风险指标】营业外收入 4、【风险指标】“收入类调整项目—其他” 5、【风险指标】视同销售收入、视同销售成本 6、【风险指标】按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对初始投资成本 调整确认收益 7、【风险指标】公允价值变动净损益 8、【风险指标】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 9、【风险指标】投资收益 10、【风险指标】不征税收入 11、【风险指标】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捐赠收入 12、【风险指标】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费收入 13、【风险指标】民间非营利组织提供劳务收入 14、【风险指标】民间非营利组织商品销售收入 15、【风险指标】民间非营利组织政府补助收入

16、【风险指标】民间非营利组织投资收益 17、【风险指标】民间非营利组织其他收入 18、【风险指标】事业单位的财政补助收入 19、【风险指标】事业单位事业收入 20、【风险指标】事业单位上级补助收入 21、【风险指标】事业单位附属单位上缴收入 22、【风险指标】事业单位经营收入 23、【风险指标】事业单位其他收入 二、扣除类风险指标(42个) 24、【风险指标】营业税金及附加 25、【风险指标】营业成本 26、【风险指标】营业外支出 27、【风险指标】营业外支出—其他 28、【风险指标】资产减值损失 29、【风险指标】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30、【风险指标】资产损失 31、【风险指标】弥补亏损 32、【风险指标】捐赠支出 33、【风险指标】赞助支出 34、【风险指标】销售费用1 35、【风险指标】销售费用2

企业所得税风险指标

企业所得税风险指标

附件 企业所得税风险指标 目录 一、收入类风险指标(23个) 1、【风险指标】营业收入 2、【风险指标】交通运输企业运输收入 3、【风险指标】营业外收入 4、【风险指标】“收入类调整项目—其他” 5、【风险指标】视同销售收入、视同销售成本 6、【风险指标】按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对初始投资成本 调整确认收益 7、【风险指标】公允价值变动净损益 8、【风险指标】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 9、【风险指标】投资收益 10、【风险指标】不征税收入 11、【风险指标】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捐赠收入 12、【风险指标】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费收入 13、【风险指标】民间非营利组织提供劳务收入 14、【风险指标】民间非营利组织商品销售收入

15、【风险指标】民间非营利组织政府补助收入 16、【风险指标】民间非营利组织投资收益 17、【风险指标】民间非营利组织其他收入 18、【风险指标】事业单位的财政补助收入 19、【风险指标】事业单位事业收入 20、【风险指标】事业单位上级补助收入 21、【风险指标】事业单位附属单位上缴收入 22、【风险指标】事业单位经营收入 23、【风险指标】事业单位其他收入 二、扣除类风险指标(42个) 24、【风险指标】营业税金及附加 25、【风险指标】营业成本 26、【风险指标】营业外支出 27、【风险指标】营业外支出—其他 28、【风险指标】资产减值损失 29、【风险指标】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30、【风险指标】资产损失 31、【风险指标】弥补亏损 32、【风险指标】捐赠支出 33、【风险指标】赞助支出 34、【风险指标】销售费用1

企业所得税汇总(合并)纳税申报风险

企业所得税汇总(合并)纳税申报风险 (一)风险描述 所得税汇总(合并)纳税风险,就是一个企业总机构或集团母公司(简称汇缴企业)和其分支机构或集团子公司(简称成员企业)的经营所得,通过汇总或合并纳税申报表,由汇缴企业统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存在风险。 (二)分环节风险点 1、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日常监管存在的风险。 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在财务核算上采取报账制、报审制、核销制等方式,税收管理员看不到账簿和记账凭证,对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税前扣除等项目的审批,无法掌握实际情况存在风险。 2、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报批项目存在风险。 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对财产损失、呆账损失、抵债资产处理和国产设备投资抵免等的报审,需要先经总公司下达指标后才报税务机关审批,税收管理员容易造成执法风险。 3、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调整项目存在风险。 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对其进行项目调整后,成员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发现同样问题则无法进行调整,导致因政策口径、检查时间不同出现扯皮现象。 4、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之间销售收入确认存在风险。

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之间、分支机构与分支机构之间的业务往来迟计销售或销售不开发票,税务机关无法确认真实产量、销量,致使在确认营业收入时存在风险。 5、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信息更新不及时存在风险。 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内部产权关系变动频繁,部分企业通过兼并、出售、出租、入股等形式进行企业改制,导致企业性质呈现多样性和不确定性,税务机关无法及时掌握变化信息,造成税款流失的风险。 (三)权力运行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4)甘肃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甘国税函发〔2009〕163号) (四)防范风险的措施 (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的基本原则和工作程序,提高工作实效和质量; (2)贯彻落实《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

税务风险指标测算

税务风险指标测算:精准控制大企业涉税风险 2011年7月11日信息来源:会计网校点击次数: “没想到,通过四组指标测算,税务机关就测出了我们的税收风险等级,并据此准确地找到了我们在涉税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和漏洞,今后必须加强税收法规学习,时刻注意涉税业务的规范处理了。”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国税局最近开展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试点,3家试点企业均被查出涉税业务处理问题,这几家企业目前均已补缴税款,总计超过1700万元。 在3户企业中进行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试点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指引(试行)》,引导并帮助大企业合理控制、规避和防范税收风险,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国税局前不久选择贵州宜化化工有限公司、贵州锦丰矿业有限公司、贵州省安龙金宏特种树脂有限公司这3户有代表性的大企业,开展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试点。 为确保试点工作顺利推进,该局专门成立了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工作组,研究制定了工作方案。按照方案,该局首先分别收集几家试点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财务制度、会计核算标准、关联关系架构情况、生产工艺流程、历年纳税申报情况等资料、数据。 在此基础上,该局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纳税评估通用分析指标及使用方法》,从四组指标入手,对试点企业实施风险评估。四组指标分别为,营业收入变动率与营业利润变动率配比分析、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与主营业务成本变动率配比分析、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与主营业务费用变动率配比分析、营业成本变动率与营业利润变动率配比分析。 四组指标测算发现试点企业纳税问题 通过仔细分析,评估人员发现,贵州宜化上述四组指标均存在问题。其营业收入变动率与营业利润变动率均为负值,且二者比值小于1.正常情况下,这两项指标应同步增长。由此可推断,该企业可能存在多列成本费用、扩大税前扣除范围问题;其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与主营业务成本变动率的比值为3.04.正常情况下,二者应基本同步增长,比值接近1.当二者比值大于1且相差较大、二者都为正值时,说明企业可能存在多列成本费用、扩大税前扣除范围等问题;其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与主营业务费用变动率比值为0.31.正常情况下,二者应基本同步增长,比值大于1.当二者比值小于1且相差较大、二者都为负时,说明企业可能存在多列成本费用、扩大税前扣除范围等问题;其营业成本变动率与营业利润变动率比值为0.02,超出了正常值范围,说明企业可能存在多列成本、扩大税前扣除范围等问题。 针对上述异常情况,评估人员通过征管档案和综合征管系统详细了解了该企业的登记、申报、认证、纳税等情况,然后结合该企业的生产工艺流程、经营情况等进行了深入分析,最终整理出77个疑似涉税风险点。其中,涉及增值税26条,企业所得税43条,特殊业务8条。对这些涉税风险点存在的可能性和风险等级进行综合评价后,评估人员初步判定该企业存在“中等税收风险”。 在接下来的纳税评估过程中,税务人员发现,该企业存在如下问题:生产免税货物用原料及主要材料增值税进项税转出直接进入生产成本,导致多计成本;受托加工收取劳务费价格明显偏低;关联企业领用材料未记收入;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项目的营业外支出未作纳税调整;价外费用挂往来账未记收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不符合规定。最终查实,该企业应补缴企业所得税502.52万元、增值税15.86万元。

工作心得:对企业所得税风险管理的认识和思考

工作心得:对企业所得税风险管理的认识和思考 地税成立二十年来,累计入库企业所得税50.67亿元,占地方税收入的比重为34%,超过主体税种营业税占比2个百分点,成为地方税收收入的第一大税种。在不断强化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的过程中,该局结合全市税源结构及分布实际,从风险管理理念入手,坚持“抓大、控中、核小”,对企业进行分级、分类管理,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但就目前而言,全市企业所得税风险管理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和困难。 一、全市企业所得税税源构成现状及特点 从隶属关系看,中央、省属企业是企业所得税税源的构成主体,占据绝对份额,而地方级企业大多生产规模小,经济效益欠佳,纳入重点税源管理的企业也相对较少;从行业构成看,企业所得税税源主要集中在冶金制造、建筑安装、房地产等行业;从企业构成看,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企业主要包括金川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原镍都实业公司、金铁集团、金泥集团以及八冶建设集团等,其中金川集团公司税收长期占据主导地位。以上特征表明,管好了重点企业,也就抓住了地税征管工作的重点,管住了重点税源,也就牢牢掌握了整个地方税收的主动权。 二、目前在企业所得税风险管理中的主要做法 根据税源结构单一、行业特点明显的特点,该局在企业所得税管理中主要采取了以风险管理为导向,以涉税薄弱环节、纳税疑点为抓手,以数据信息收集和分析为手段,实现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前移,变被动管理为主动管理的新举措。一是按规模分

类,确定管理侧重点。通过细分管理对象,区别管理方式,明确管理内容,突出风险管理的侧重点,切实落实好所得税分级分类管理和服务。 二是按行业归类,突破征管薄弱环节。根据辖区内各行业生产经营特点,利用实地调研、第三方信息交换等方式收集企业基础信息,借助征管软件、行业指标数据分析企业涉税信息,采取税收约谈、行业评估等手段应对企业风险信息,以信息为抓手、以风险为导向,加强管理的针对性,切实堵漏增收。 三是抓关键环节,确保风险防范全覆盖。日常征管中,注重预缴申报的管理,杜绝漏报、错报情况的发生,强化汇缴申报审核、纳税检查,疑点问题的后续监控,税收优惠政策、各类备案事项的后续管理等工作,确保风险防范不留死角。 三、企业所得税风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一是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对企业所得税风险管理的概念、基本思路以及相关风险分析、风险识别、风险应对、评估模型等要素在理解和把握上还不准确、不到位,特别是对实行税务风险管理所带来的好处和重要性没有切身认识,给风险管理工作的付诸实施带来了阻碍。 二是机构设置不能适应风险管理的要求,目前还没有明晰的分行业、分税种的风险管理机构。现有的管理机构的设置上基本是以大行业、大企业以及片区为标准的管理体制,并未设置专门的风险管理部门,也未按照税收风险管理流程形成一套科学、规范、系统的岗责体系。 三是基础数据的收集难度大,严重影响风险识别的准确度。受制于交易信息申报、报送义务和举证责任等立法现状,当前各级税务机关能采集到的涉税信息范围狭窄、

公司税务风险管理制度

【最新资料,WORD文档,可编辑修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的税务风险管理工作,合理控制税务风险,防范税务违法行为,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税法文件以及《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指引(试行)》、《中国石油福建销售公司内部控制管理手册分册》等内部风险控制文件为依据。 第三条税务风险管理由公司董事会负责督导并参与决策。董事会和管理层应将防范和控制税务风险作为公司经营的一项重要内容,促进企业内部管理与外部监管的有效互动。 第二章? 税务管理机构设置及其职责 第四条公司税务管理机构设置 公司内部设立税务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财务部、综合办公室、营销部、加油站管理部、投资建设部、人事部、仓储安全部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 组长:***(总经理) 副组长:***(财务部经理)

组员:合办公室、营销部、加油站管理部、投资建设部、人事部、仓储安全部经理及财务部税务管理岗、票据结算岗、发票管理岗。 第五条税务管理机构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税收政策,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和完善公司税务风险管理制度和其他涉税规章制度以及相应的实施管理办法,并负责督促、指导、监督与落实; (二)组织实施企业税务风险的识别、评估,监测日常税务风险并采取应对措施; (三)指导和监督有关各部门、各所属加油站开展税务风险管理工作; (四)负责与税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接洽、协调和沟通应对工作,负责解决应以公司名义统一协调、解决的相关税务问题; (五)参与公司日常的经济活动和合同会签,利用所掌握的税收政策,为公司的战略制定、关联交易、并购重组等重大决策以及开发、采购、销售、投资等生产经营活动,提供税务专业支持与建议; (六)负责最新税收政策的搜集和整理,及时了解和熟练掌握国家有关财税政策的变化,将与公司有关的重要税务归类汇总后,提交公司领导和所属加油站,必要时组织相关部门和加油站进行培训学习。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认真研究、分析各项税务政策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常见的涉税风险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常见的涉税风险 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一般有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种,在日常征管中,有些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企业往往认为核定征收方式比较简便,按核定征收的税款申报缴纳就会平安无事,事实果真如此吗?非也。事实上,实行核定征收有时也存在较大的涉税风险。 一、违反规定实行核定征收的情形 案例:某建筑安装企业甲公司,系法人居民企业,主要从事有关工程建筑安装业务,该公司下设两个跨省分公司(非法人二级分支机构),分别是A分公司和B分公司。2010年度,甲公司企业所得税采取按收入额核定应税所得率的征收方式,公司当年营业收入为5.3亿元。该建筑公司适用的核定应税所得率为8%,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 53000×8%×25%=1060(万元)。2012年3月,税务机关在对甲公司2010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会计账簿设置健全,财务核算规范、准确,符合企业所得税查账征收要求。甲公司2010年度账面核算的会计利润总额为1.1亿元,如果企业按查账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不考虑纳税调整等因素,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1000×25%=2750(万元),比核定征收多2750-1060=1690(万元)。 本案例中,税务机关在检查时能否对该公司2010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按查账征收来查补税款呢?本人认为应该将其2010年度征收方式变更为查账征收,并可以按查账征收方式的税款要求甲公司补缴税款。理由如下: 1.甲公司作为汇总纳税企业,本来就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1)汇总纳税企业的定义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的,该居民企业为汇总纳税企业。本案例中,甲公司设立了跨省的非法人分支机构A分公司和B分公司,因此其显然属于汇总纳税企业。 (2)汇总纳税企业不得核定征收 《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规定,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本办法。上述特定纳税人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对国税发[2008]30号文件第三条第二款所称“特定纳税人”进行明确,其中包括汇总纳税企业。 因此,甲公司作为汇总纳税企业,是国家税务总局明文禁止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对其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本身就是一个错误的行为。2.税务机关可以对甲公司按规定追缴税款。 (1)因税务机关的责任造成纳税人少缴税款的,三年内可要求纳税人补缴税款。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所称税务机关的责任,是指税务机关适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不当或者执法行为违法。 (2)本案例中是否存在税务机关的责任?

税收风险管理指标说明

税收风险管理指标说明 风险指标设计主要遵循三项原则。一是规范企业从税务登记到税务检查流程中税务相关行为的要求。如未按规定时间办理税务登记,未按期纳税申报,未按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拒签税务文书的行为等。二是企业财务报表反映的相关数据违背经营常规的要求。如应收账款大于销售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毛利率等。三是申报税款低于当期各项税收平均指标或最低指标。如城建税税负率,所得税贡献率,所得税税收负担率,房产税变动率等。 根据上述原则选取的风险指标按照企业的行为结果、财务核算结果、申报结果可分为:行为指标、财务指标、税种指标三大类,三十七个指标。以后,随着对各种风险指标的研究,成熟一个添加一个,以满足风险监控的需要。 现将有些指标详细分述如下: 一、应收账款大于销售收入 应收账款是核算企业销售后未收回的货款,出现应收账款大于销售收入,说明除本期销售没收回货款外,上期销售也有大量没收回的货款,这就是只销售货物不收回货款(或基本不收回货款)的情况。一个没有经营性现金流的交易行为我们有理由怀疑其交易的真实性。 二、期间费用总额大于销售收入的30% 企业毛利率一般不会超过30%(个别企业除外),如果期间费用

大于销售收入的30%,则企业经营根本无利可图,是不能正常运转的。企业期间费用大于30%一般是由于非正常费用挤入造成的,最常见的一是多列运费,二是多列过桥过路费,三是虚构工资津补贴等,四是多列其他各项杂费等。 三、存货大于销售收入的30% 商业企业存货是库存商品,工业企业存货是原材料、在产品、产成品等。按照存货周转率的要求,企业的存货一年至少要周转5圈以上,即存货为销售成本的20%。在企业存货周转率考核中,低于3(圈)的为不达标,即存货为销售成本的33%以上为不达标,反映为存货太大。 存货周转率=当期累计销售成本/平均存货 平均存货=当期累计销售成本/存货周转率 假定当期累计销售成本为100,若周转率最低为3,则平均存货=100/3=33.33。 假定企业销售毛利为10%,则存货最高(剔除个别特殊企业)应占销售收入的30%,超过30%则为异常状况。 另外,从实际经营情况看,存货达到销售收入30%,则意味着存货够3.6个月销售,已经超出企业一般备货2-3个月储量的要求。 企业超大库存往往是货物已经销售,但不记销售、不转成本、不申报纳税而长期趴在库存中隐藏,使账面库存与实际库存不符,形成库存虚数。有的企业库存商品明细账记载某商品进货后几年都不动,实际早已无货,且数额巨大,动辄几百万、几千万,甚至上亿元库存,

(风险管理}企业所得税风险指标

(风险管理)企业所得税风 险指标

附件 企业所得税风险指标 目录 一、收入类风险指标(23个) 1、【风险指标】营业收入 2、【风险指标】交通运输企业运输收入 3、【风险指标】营业外收入 4、【风险指标】“收入类调整项目—其他” 5、【风险指标】视同销售收入、视同销售成本 6、【风险指标】按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对初始投资成本 调整确认收益 7、【风险指标】公允价值变动净损益 8、【风险指标】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 9、【风险指标】投资收益 10、【风险指标】不征税收入 11、【风险指标】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捐赠收入 12、【风险指标】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费收入 13、【风险指标】民间非营利组织提供劳务收入 14、【风险指标】民间非营利组织商品销售收入 15、【风险指标】民间非营利组织政府补助收入

16、【风险指标】民间非营利组织投资收益 17、【风险指标】民间非营利组织其他收入 18、【风险指标】事业单位的财政补助收入 19、【风险指标】事业单位事业收入 20、【风险指标】事业单位上级补助收入 21、【风险指标】事业单位附属单位上缴收入 22、【风险指标】事业单位经营收入 23、【风险指标】事业单位其他收入 二、扣除类风险指标(42个) 24、【风险指标】营业税金及附加 25、【风险指标】营业成本 26、【风险指标】营业外支出 27、【风险指标】营业外支出—其他 28、【风险指标】资产减值损失 29、【风险指标】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30、【风险指标】资产损失 31、【风险指标】弥补亏损 32、【风险指标】捐赠支出 33、【风险指标】赞助支出 34、【风险指标】销售费用1 35、【风险指标】销售费用2

税收风险管理指标+解释

税收风险管理指标+解释 税收风险管理主要是针对纳税人少缴税款,虚开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进行的管理,其主要管理手段是通过税收风险指标对税收管理中存在的风险进行识别,然后采取纳税辅导、风险提醒、管理员核查、纳税评估、税务稽查、专项整治等应对措施消除风险,以达到提高征管质量的目的。 风险指标设计主要遵循三项原则。 一是企业财务报表反映的相关数据违背经营常规的要求。如往来金额过大,库存过大,成本费用过大等。 二是申报税款低于当期各项税收平均指标或最低指标。如企业存在理论少缴税款,增值税低税负,所得税低贡献率,长期有收入无税款等。 三是风险指标数据的取得要有征管信息系统的支持,即能通过征管信息系统提取到该数据。 根据上述原则选取的风险指标按照企业经营过程和申报结果可分为:资金往来异常,货物异常,收入异常,成本费用异常,税负异常,抵扣异常等六大类,三十五个指标,基本涵盖了企业生产经营的全过程。以后,随着对各种风险指标的研究,成熟一个添加一个,以满足风险监控的需要。 现将六大类三十五项指标详细分述如下: 一、A级风险指标也称特级风险指标(6个) A级风险指标主要是对可能存在虚假交易和虚开虚抵隐患的行为进行监控的指标,这些指标出现异常是最高级别的税收风险。 A1、应收账款大于销售收入:虚假交易,虚开隐患。 应收账款是核算企业销售后未收回的货款,出现应收账款大于销售收入,说明除本期销售没收回货款外,上期销售也有大量没收回的货款,这就是只销售货物不收回货款(或基本不收回货款)的情况。一个没有经营性现金流的交易行为我们有理由怀疑其交易的真实性。如果其交易存在虚假或部分虚假,则虚开的风险是巨大的。 另外,应收账款大于销售收入现象也可能是企业乱记账,乱对应科目造成。例如,企业销售的未开票货物(以后还要开票),正确的应记应收账款和主营业务收入的增加,而企业错误地记为应收账款的增加和库存商品(产成品、在途商品)的减少等。 A2、应付帐款大于销售收入:虚假交易,虚开隐患。 应付账款是核算企业购进货物应付未付的货款。应付账款大于销售收入说明企业销售的货物购进时都没有(或绝大部分没有)付款,购货长期不用付款使交易的虚假成分增大,虚开的风险也很大。 A3、新认定一般纳税人3个月销售收入超过1个亿或6个月超过3个亿:虚开隐患。 按正常规律,新认定一般纳税人经营初期由于资金、市场营销经验、客户忠诚度等原因短期内销售收入一般不会很大。对在短期内销售暴增的新开业户应注意其经营业务的真实性,防止虚开和突然注销。 A4、期间费用总额大于销售收入的30%:虚抵,虚开隐患。 企业毛利率一般不会超过30%(个别企业除外),如果期间费用大于销售收入的30%,则企业经营根本无利可图,是不能正常运转的。企业期间费用大于30%一般是由于非正常费用挤入造成的,最常见的一是多列运费,二是多列成品油,三是多列过桥过路费,四是虚构工资津补贴等,五是多列其他各项杂费等。其中许多项目既多抵进项税又多列支费用。 A5、增值税超高税负企业:所得税隐患,虚开隐患。 商贸企业税负超过2%(即企业有11.76%的毛利),从增值税负的角度反算,企业的毛利均超过了正常水平,但在实际经营中,这些企业税负高并不是因为毛利高造成,而是由于不能取得合法有效的进项发票所致。即这部分企业入账的成本费用中有很多发票的取得是与实际经营不符的,即有的是找来的假票,有的是与经营无关的其他发票,有的是代开的其他发票,还有一些是白条入账,这些不合理、不规范的进货发票和费用发票在计算所得税时是不能列支的,那么企业在所得税方面就存在很大的隐

企业所得税业务的涉税风险分析

企业所得税业务的涉税 风险分析 Document serial number【UU89WT-UU98YT-UU8CB-UUUT-UUT108】

企业所得税业务的涉税风险分析2009-11-25 作者:邹苑来源:佛山市顺德区局 在日常税收征管工作实践中,我们发现,部分纳税人由于对税收信息了解不够,对税收优惠政策尤其是新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不了解,对一些税法公式理解不透,不清楚税法与会计的差异等原因。往往由此导致蒙受不必要的经济损失。为此,我们现就日常税收业务中的上述涉税风险进行归集整理,希望籍此能为广大纳税人熟悉税法,依法缴税提供一点帮助。 在日常税收征管工作实践中,我们发现,部分纳税人由于对税收信息了解不够,对税收优惠政策尤其是新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不了解,对一些税法公式理解不透,不清楚税法与会计的差异等原因。往往由此导致蒙受不必要的经济损失。为此,我们现就日常税收业务中的上述涉税风险进行归集整理,希望籍此能为广大纳税人熟悉税法,依法缴税提供一点帮助。 一、特别纳税调整事项风险 近年来,税务总局采取多种措施加大反避税工作力度,为完善反避税规章制度,国家税务总局最近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的反避税文件,该办法适用于税务机关对企业的转让定价、预约定价安排、成本分摊协议、受控外国企业、资本弱化以及一般反避税等特别纳税调整事项的管理。 (一)政策规定:

1、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2、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个人具有下列之一关系的,即构成关联企业: (1)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或者双方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若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一方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则一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 (2)一方与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之间借贷资金占一方实收资本50%以上,或者一方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是由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担保。 (3)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是由另一方委派,或者双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为第三方委派。 (4)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同时担任另一方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者一方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时担任另一方的董事会高级成员。 (5)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 (6)一方的购买或销售活动主要由另一方控制。

企业所得税风险管理的思考与探索

企业所得税风险管理的思考与探索 一、企业所得税管理中存在的主要税收风险 企业所得税的日常管理,其管理环节涉及税务登记、税种认定、纳税申报、税款征收、汇算清缴、后续管理等诸多内容,各环节之间又环环相扣、紧密相连。其日常的税收管理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税收政策制定上存在的风险 1、政策制定本身存在漏洞。如:2008年1月日以后,对原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两免的企业,其是否可以不需经过高新技术企业重新认定继续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问题。 按照《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第362号)文件第二条规定:“2007年底前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包括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内、外已按原认定办法认定的仍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依然有效,但在按《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重新认定合格后方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可提前按《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申请重新认定,亦可在资格到期后申请重新认定。”但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第203号文件第六条规定:“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或虽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但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以及本通知有关规定条件的企业,不得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已享受优惠的,应追缴其已减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某公司为2006年成立的老高新技术企业,原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到2009年,该公司在2007年在税务局备案享受2007-2008年度二年所得税免税优惠。由于该公司高新技术资格在2008年未到期,故在08年未提交重新认定申请(09年初提交)其在2008年是否应继续享受原免税优惠。 根据国科发火【2008】第362号文件,该公司不需要重新认定,可以继续享受税收优惠。但根据国税函【2009】第203号文件,该公司2008年度又需要重新认定后,方能享受税收优惠。对此,税企双方争议较大,基层税务机关深感困惑,无所适从。 2、政策理解不一带来的税收风险。在征管权属的确定和划分上,实际工作中我们经常遇到国地税争税户的情况。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第120号)文件,其规定:“既缴纳增值税又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原则上按照其税务登记时自行申报的主营业务应缴纳的流转税税种确定征管归属;企业税务登记时无法确定主营业务的,一般以工商登记注明的第一项业务为准;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再调整。”。作为纳税人一是可以人为地去选择税务机关,国税或地税征管。二是税务机关也可提醒纳税人,其想在哪个税务机关缴纳所得税都能自行做到。 再如,目前总局明确规定核定征收企业不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但对核定征收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或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等是否可以享受免税未做明确规定。给基层税务一线人员增加了执法风险,也给这类企业增加了税收风险。 (二)税收管理方面存在的风险 企业所得税作为最复杂的税种之一,其日常的征收管理风险也比比皆是,处处体现在具体的实务之中。 一是在核定征收管理方面:具体存在违规扩大核定征收范围、未综合考虑区域税负差异、未及时调整征收方式、对规模以上的纳税人进行核定征收的、未合理确定年度检查面、行业与应税所得率不匹配等具体税收执法风险问题。 二是在税收优惠及税前扣除的备案管理方面:存在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未按规定进行减免税备案;未按规定程序进行备案后续管理调查;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管理,造成错用减免范围,错用减免税率、减免幅度的情况发生,导致税款流失;未按规定对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的政策依据、减免税的范围、适用税率或比例、减免税的历史数据等详细情况建立档案,并纳入纳税人“一户式”管理;未按年对纳税人备案类跨年度减免税进行跟踪管理;新办企业新办当年,季度申报直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优惠政策规定条件的,或采用欺骗手段获取优惠的,享受优惠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以及未按规定程序申报而自行享受优惠的,税务机关未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税务机关未按规定做好税收优惠政策的后续管理工作,未严格按照要求划分报批类税收优惠、备案类税收优惠,违规扩大税收优惠审批范围;上级税务机关未按规定加强对下级税务机关税收优惠的审批、备案及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等执法风险问题。 三是在季度申报方面:存在纳税人未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未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未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季度申报时企业随意享受税收优惠等税收风险。 四是在特殊事项的管理方面:特殊事项主要涉及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清算业务、

企业所得税风险提醒

企业所得税风险提醒 (税务学习笔记) 一、收入所得类 (一)收入总额 1.风险描述:收入不完整,部分应税收入未申报纳税。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由九部分构成,具体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比如:企业发生盘盈,属于其他收入范围,应并入收入总额。 2.风险提醒:一是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未按照税法的规定将相关项目调整为所得税收入。如:不对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等进行调整。二是在取得相关收入时冲减费用而不作收入,这会造成企业的收入总额减少,从而导致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的减少,进而造成应纳税所得额的虚增,引发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风险。 3.风险会计科目:往来科目及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固定资产清理、原材料、库存商品、银行存款、现金等。 4.主要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 (二)经营业务收入 1.风险描述:收入不具备合规性,收入申报不及时。如:各种主营业务中以低于正常市场价的价格销售货物、提供劳务的关联交易行为,将已实现的收入长期挂往来帐或置于帐外而未确认收入,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未按税法规定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等。比如:物业管理公司预收业主跨年度的物业管理费,在实际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时确认为当期的收入。

2.风险提醒:销售货物、提供劳务的计税价格是否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其他业务中变卖、报废、处理固定资产、周转材料残值等迟计或未计收入,是否存在分期和预收销售方式而不按规定确认收入等。 3.风险会计科目:往来科目及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固定资产清理、原材料、库存商品、银行存款、现金等。 4.主要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二十三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三)其他收入 1.风险描述:未将企业取得的罚款、滞纳金、无法支付的长期应付款项、收回以前年度已核销的坏帐损失、固定资产盘盈收入、教育费附加返还以及在“资本公积”中反映的债务重组收益、接受捐赠资产及根据税法规定应在当期确认的其他收入列入收入总额。 2.风险提醒:是否存在上述情形而未记收入的情况。如:“坏账准备、资产减值损失”科目以及企业辅助台帐,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营业外收入”科目,结合质保金等长期未付的应付账款情况,是否按税法规定确认当期收入。 3.风险会计科目:往来科目及营业外收入、坏账损失、资本公积等。 4.主要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四)利息收入 1.风险描述: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常见的涉税风险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常 见的涉税风险 Document number:NOCG-YUNOO-BUYTT-UU986-1986UT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常见的涉税风险 2013-01-3109:35:35chenjuan 23 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一般有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种,在日常征管中,有些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企业往往认为核定征收方式比较简便,按核定征收的税款申报缴纳就会平安无事,事实果真如此吗非也。事实上,实行核定征收有时也存在较大的涉税风险。 一、违反规定实行核定征收的情形 案例:某建筑安装企业甲公司,系法人居民企业,主要从事有关工程建筑安装业务,该公司下设两个跨省分公司(非法人二级分支机构),分别是A分公司和B分公司。2010年度,甲公司企业所得税采取按收入额核定应税所得率的征收方式,公司当年营业收入为亿元。该建筑公司适用的核定应税所得率为8%,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53000×8%×25%=1060(万元)。2012年3月,税务机关在对甲公司2010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会计账簿设置健全,财务核算规范、准确,符合企业所得税查账征收要求。甲公司2010年度账面核算的会计利润总额为亿元,如果企业按查账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不考虑纳税调整等因素,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1000×25%=2750(万元),比核定征收多2750-1060=1690(万元)。 本案例中,税务机关在检查时能否对该公司2010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按查账征收来查补税款呢本人认为应该将其2010年度征收方式变更为查账征收,并可以按查账征收方式的税款要求甲公司补缴税款。理由如下:1.甲公司作为汇总纳税企业,本来就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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