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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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语境下社区矫正中的检察监督

和谐语境下社区矫正中的检察监督


要: 自中国开展社 区矫正工作 以来 , 检察机关的检察监督在其 中起 了非 常重 要的作用 , 有助 于社 会主义和
谐社会的建设 。但 社区矫正检察监督也存在法律规定欠 缺 、 构设 置缺乏 、 机 监督对 象模糊 以及监督 手段 简单等诸 多问题 。为此 , 有必要 明确规定社 区矫正 中检察机关监督权 、 健全社区矫正 中检察监 督机构 、 明确社 区矫 正 中检察 监督 对象 、 丰富社 区矫正 中检察监督手段 以便完善社 区矫正 中的检察监督 。
罪带来 了机 会 , 为影 响社会 稳定 的一 个 因素 , 响 成 影
区矫 正可 以说 是非 监 禁 刑 的统 称 , 主要 是 针 对 那些
罪行 较轻 、 主观 恶性 较小 、 社会 危 害性 不大 的罪犯 或 者经过 监 管改造 确 有 悔 改表 现 、 致 再 危 害 社会 的 不 罪犯 , 通过 国家 和社会 的力 量 , 尤其 是社会 力量 的参 与, 对其 在社 区中进行 教育 改造 , 这种 社会 化 的措施
关 键 词 : 谐 语 境 ; 区矫 正 ; 察 监 督 和 社 检 中 图 分 类 号 :9 6 3 D 2 .4 文献标识码 : A 文 章 编 号 :6 1 2 0 2 1 ) 1 0 3— 5 17 — 44(0 0 4 —05 0
中国刑 事诉讼 法 赋予 检察 机关对 刑罚 执行 的监
社 区矫 正 试 点 工 作 正 式 展 开 。20 0 9年 1 0月 , 高 最 人 民法 院 、 高 人 民检 察 院 、 安 部 、 法 部 《 于 最 公 司 关 在 全 国试 行 社 区 矫 正 工 作 的 意 见 》( 下 简 称 《 以 意 见 》 指 出 ,社 区矫正 是非 监禁 刑 罚 执行 方式 , 将 ) “ 是 符 合条 件 的罪犯 置于 社 区内 , 由专 门国家 机关 , 在相 关 社会 团体 和 民问组 织 以及 社会 志 愿者 协 助 下 , 在 判 决 、 定或 决定 确定 的期 限 内 , 裁 矫正 其犯 罪心 理和

社区矫正中的检察监督与社会管理创新

社区矫正中的检察监督与社会管理创新


辖 区内派 出所 、司法所 和居 ( 村) 委会 巡视 走访 ,了解 他们 对社 区矫 正对象 的监 管 、帮教情 况 。工作 人员在 对辖 区 的大埠 、雁 山 派出所 、雁山镇旦家村委会等单位进行巡视时,发现有的单位没 有按 照要求 制作 社 区矫 正罪 犯档 案 ,检察人 员立 即指导 这些 单位 及 时补 制档 案 ,促 进 了监管 、帮教 全面 到位 ,不走过 场 。 ( 4)建立社 区矫正法律宣传制度 ,将相关法律 、政策送 到基 层 。监督 办 工 作人 员 将 涉 及社 区矫 正 的五 类 罪犯 、奖惩 规 定 、减刑 、立功 等规 定制作成宣传板报 ,在该辖 区各个派 出 所 、 司法 所展 示 。这 既增 加 了 基层 执 法 机关 工 作人 员 的法律 、 政策知识 ,提 高了他们的执行能力 ,消 除了社区矫正对象脱 管 、漏 管 、脱 教 、漏教 的隐 患 ,又 增 强 了 当地 群众 对 社 区矫 正 工作 的了解 。2 0 1 1 年8 月 ,该 院在雁 山镇 派 出所 举行 了社 区矫正 检察 监 督 法律 宣 传 板报 揭 牌 仪 式 。辖 区公 安 机 关 、司 法 行政 机 关及 市 检 察 院等 部 门相 关 领 导 出席 了仪 式 。该 项 工作 得 到 了辖 区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单位 的肯定 ,并作为典型在全市 检察 机关 推广 。 三 、抓 沟 通 ,实 行 顺 畅 的 外 部 沟 通 工 作 机 制 该 院 每 季 度 与 公 安 、法 院 、 司 法 行 政 机 关 召 开 一 次 联 席 会议 ,通 报 和分 析 社 区矫 正 检 察监 督 的 有关 情 况 ,提 出相关 检 察 意见 ,取得 了较 好效 果 。根 据该 院建 议 ,辖 区 内 的雁 山 、大 埠 、柘 木 、草 坪 四个 派 出所 及 司法 行 政 所在 接 到 法 院 、看守 所 《 交付执行通知书 》、 《 社 区矫正罪犯报到通知书 》后 ,都能 主动与社 区矫 正罪犯取得联系 ,对每一个社 区矫正罪犯都建立 了个人档案 ,做到 了一人一档 ,对罪犯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详 细 的 登 记 ,并 建 立 了 统 一 规 范 的 台账 ,指 定 专 人 进 行 监 管 、 帮 教 ,落实 了监 管和 帮 教措 施 。根据 检 察 意见 ,对 于有 违 反社 区 矫 正 刑罚 措 施 的服 刑 罪犯 ,公 安机 关 能 及 时 向法 院或 者 监狱 提

社区矫正的检察监督

社区矫正的检察监督
失 了一 定 的人 身 自由或政 治权 利 , 其 仍然 具 有 其 但 它 尚未 被剥夺 的权 利 , 要 得 到保 护 。社 区矫 正 执 需
行使 , 而且造成 了政 出多 门和执法 的混乱 , 而也影 从
响 了社 区矫 正法律 监督工 作 的开 展 。
2 .监 督 职 权 有 限性 , 低 了检 察 监 督 实 际 效 降
作 为现象 。社 区矫 作 为执 行 刑罚 的方式 , 照 法律 依 应 当纳入行 政权 的权 属 范 围 。由此 可 以得 出 , 照 按 政权 结构 的推断 , 区矫正行 政执法 涉及到犯 罪 、 社 刑

社 区矫正检察 监督的理论基 础
1 律法规 依 据 。社 区矫 正 是 与监 禁 矫 正 并 .法
人民法院、 最高人 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开
展 社 区矫 正试点工 作 的通 知》 司法部 的若 干规 范 和 性文 件 , 以及 试点 省 、 自行 下发 的相 关 规定 , 补 市 填 了法 律层 面上 的缺失 。
合治理 的又一条重 要途径 。检 察机关是 国家法 律监
督机关 , 对社 区矫 正实 施检 察监 督 有利 于 宽严 相济 刑事政 策在社 区矫 正 中 的充分 贯彻 , 利 于社 会综 有
行 的刑罚执行方式 , 然需 要受 到检察 机 关 的法 律 仍
监督 。我 国《 法》 19条 规 定 人 民检 察 院是 国 宪 第 2
家 的法律监督机关 , 国《 我 刑事 诉讼 法》 2 4条 规 第 2 定人 民检察院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执行 机关执行 刑罚 的活动是否合 法
实行监督 , 外第 25 第 2 2条 也分 别规 定 了人 民 此 1、 2 检察 院对批 准暂予监外 执行决定 和假释裁 定 的合法 性可 以进行 监督 。虽 然这些规定 或者从宏 观角度 出

浅谈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的完善

浅谈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的完善

浅谈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的完善[摘要]社区矫正是一种不使罪犯与社会隔离并利用社区资源教育改造罪犯的方法。

作为一种全新的刑罚执行方式,社区矫正体现了刑罚理念由报复向矫治的重大变革,对于预防再犯、实现刑罚最终目的具有重大意义,也是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体现。

随着社区矫正工作的深入进行,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也将面临着许多新的问题和考验,文章拟就新形势下检察机关如何完善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做粗浅探讨。

[关键词]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存在问题;完善措施社区矫正①是指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作为一种全新的刑罚执行方式,社区矫正体现了刑罚理念由报复向矫治的重大变革,对于预防再犯、实现刑罚最终目的具有重大意义,也是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体现。

我国社区矫正工作开展以来,遇到许多问题和考验,亟待加强社区矫正的法律监督工作,笔者拟就新形势下检察机关如何完善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做粗浅探讨。

一、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的基本内涵《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

”因此我们所称的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是指检察机关对判决、裁定、决定监外执行的罪犯,置于社区内进行教育矫正、监督管理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进行的监督。

(一)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的对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

”“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人员及时依法处理。

”因此现今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的对象即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

(二)社p四是解除矫正监督。

解除矫正监督是指检察机关对执行机关对具有终止执行决定法定情形的罪犯依法应当履行解除或者释放相关手续的活动的监督。

执行结束环节重点监督执行机关是否对执行期满应当释放、解除管制、恢复政治权利,切实保障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的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的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的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摘要社区矫正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我国的实践。

在社区矫正发展过程中,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工作进行法律监督,有力推动了作进程,但由于社区矫正制度在我国起步比较晚,一些制度机制还不健全,导致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出现一些问题。

本文以社区矫正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关系作为理论基础,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为主线,分析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对完善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作了一些思考。

关键词宽严相济社区矫正法律监督作者简介:林艳丽,法学硕士,抚州市人民检察院监所处副科级助检员,南城县检察院挂职副检察长。

中图分类号:d92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12-140-02我国2011年5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首次在法律中明确提出了社区矫正,对法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的犯罪分子做出了“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的重要规定,这不仅意味着我国刑罚执行制度上的重大变化,同时也对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工作产生影响。

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的社区矫正(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20世纪80年代,中国处于社会转型时期,违法犯罪现象激增。

为遏制违法犯罪势头,在1983年,中共中央提出“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分子”。

现在观察持续了20多年的活动,可以发现,严打短期内收到了明显效果,暂时遏制了犯罪高涨的势头,但暂时的平静后,出现了更高的犯罪率。

由此可以说明,仅凭严厉的刑罚手段不能从根本上预防犯罪,应该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社会矛盾激化,预防犯罪。

于是,我国开始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探索:2004年12月,中央政法委书记罗干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指出“正确运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2006年最高检察院与最高法院向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作了工作报告,再次强调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2006年在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上,《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要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试论我国社区矫正全面试行中的监督管理问题

试论我国社区矫正全面试行中的监督管理问题
21年 1 月 00 1
保 定 学 院 学 报
J OURNAL OF BAODI NG UNI VERS TY I
NO .2Ol V. O
第2 3卷第 6期
Vo 2 . L 3 No 6
试论我国社区矫正全面试行中的监督管理问题
张 凯 吴 艳 华 ,
(. 1 中央司法警官学院 , 河北 保定 0 10 ; . 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7 00 2 河北 河北 邯郸 0 6 0 ) 50 4
效果 。 刑本位” 在“ 的管理模式下 , 矫正工作者依靠严格
规 章 制 度 和行 为 规 范 对 罪 犯 进 行 管 理 , 成 一 种 单 向 形
社区矫正是一种非监禁性刑罚执行制度 , 罪犯在开
放 性 的社 区 中接 受 教 育矫 正 。 监 禁 矫 正 相 比较 , 区 与 社 矫 正 并 不 是 简 单 地 矫 正场 所 、 式 及 内容 的改 变 , 是 方 而 对 矫 正理 念 的变 革 。
收 稿 日期 :0 0 0 — 4 2 1— 9 2
高服刑人员 的自我管理能力 , 实现单方性 强制管理 向双 方性民主管理转变, 以利于取得良好的矫正效果。
二、 监管 内容 : 注重控 制到关 注矫正 从
社区矫正是刑罚执行过程 , 尽管罪犯在开放性 的社 区 中接受矫 治 , 但刑 事制裁性仍是其根本属性 。 区矫 社 正的刑罚执行性 质决定 了矫正工作者对服刑人员开展 必要 的教育矫正和监督管理 。 目前各地 区司法行政机关 大多建立 了较 为完善 的监督 制度体系 , 主要包括 : 定期
监督 管 理 是社 区矫 正刑 罚 执 行 方 式 的体 现 , 是社 也
区矫正 的重要任务之一 。03年 7 1日, 20 月 最高人民法 院、 最高人 民检察 院、 公安部 、 司法部联合下发《 于开 关 展社 区矫正试点工 作的通知 》 以下简称《 知》 中规 ( 通 )

社区矫正监督研究——从检察机关的角度


有 达 到要求 的社 区矫正 人员 , 监管工 作人 员最多也 只 能是对其 进
行 思想教 育 , 没 有其 他 惩罚措 施 。 至 于社 区矫 正结束 后的 评估 报 到 的问题 有 见书不 见人 , 或 见人 不见 书 。交 付执 行一 般 是法 院、 告 更是 没有约 束力 。 社 区矫 正人 员作 为有 前科 之人 , 自然 不 能从 监狱 告知社 区矫 正人 员应 当到相 关部 门报到 的事 项 , 并将 法律 文 事 国家 公务 工作 , 在 外 务工 , 也很 少有 企业会 调取 相关 档案 , 因 书抄送 有 关部 门, 由社 区矫 正人 员带上 相关法 律文 书到 司法行 政
正。
( 三) 社 区矫正各环节存在的问题
1 . 缺 乏事 前监 督机 制 社 区矫 正是 将本 应置 于监 狱服 刑 的人 员放 置 于社 会进 行改
社 区矫 正体现 了对 罪犯 的人道 主义 精神 , 但 同时它 也带 了一
系列 问题 。 将 本该 在监 狱或 看 守所服 刑 的罪犯 放置 于社 会 , 监管 造 , 具 有一 定 的风 险 , 因此 适用 的 时候应 当慎 重 。特 别是宣 告缓 力度 不够 强 , 风 险成本 高 , 对 罪犯预 期 的矫治 效果也 并没有 太好 。 刑、 假 释 的犯 罪分 子 , 虽然 法 院基于 各种 原 因给 予这类 人监 外服 在 追求 刑 罚轻缓 、 刑罚 经济 的 目标 下 , 我 们可 能牺牲 了刑 罚的有 刑 的机会 , 但 是 也有这 类 罪犯 并未 吸取 教训 。 监 外服 刑罪 犯又 犯
或者 严重 违反服 刑期 间应 当遵守 的规定 或相 关法律 法规而 被 效性。 刑 罚没 有效 果 , 也就 失去 了制 定刑 罚的 意义 。 检 察机 关作 罪 、 都是 缓刑 犯或 假释 犯 。这表 明 , 对 某些 罪 犯适用 社 为 法律 的检 察机 关 , 为 保证 法律 的顺 利 实施 , 是 刑罚执 行 监督 当 收 监执 行 的 , 仁 不 让 的主 体 。但 是 自 2 0 0 3年 社 区矫 正 试行 以来 试 行 的情 况 区矫 正达 不到 预期 的效 果 , 应 当采 用收 监执 行 的方 式 。

当前社区矫正检察监督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试论当前社区矫正检察监督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摘要社区矫正作为与监禁矫正相对应的行刑方式,是一种充分利用社区资源教育改造罪犯的方法,被认为是现代社会处遇罪犯最重要的形势政策之一。

但由于社区矫正在我国还处于探索阶段,目前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监督中也存在很多问题,有些甚至构成了对社区矫正健康长效发展的严重制约,本文从完善社区矫正的法律建设、加强检察监督的程序保障、完善检察机关与其他机关的衔接程序三个方面对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机制进行阐述,以求完善社区矫正的检察监督。

关键词社区矫正检察监督问题对策中图分类号:d926.8 文献标识码:a一、社区矫正概述社区矫正,英文community correction,有的国家称之为“社区矫治”,它是一种不使罪犯与社会隔离,充分利用社区资源教育改造罪犯的方法,是所有在社区环境中管理教育罪犯方式的总称。

国外较常见的包括缓刑、假释、社区服务、暂时释放、中途之家、工作释放、学习释放等。

我国的“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应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社区矫正工作是积极利用各种社会资源、整合社会各方面力量,对罪行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罪犯或者经过监管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罪犯在社区中进行有针对性管理、教育和改造的工作。

主要包括被判处管制的,被宣告缓刑的,被裁定假释的,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以及被暂予监外执行的五种情形。

社区矫正作为一种非监禁型刑法措施,集中体现着刑法的谦抑思想和行刑的人道价值。

其以人格矫正为前提,以回归社会为目标,把不需要监禁的罪犯放到社会上进行改造和管控,有机的柔和了罪行相适应原则和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刑法执行理念,被认为是现代社会处遇罪犯最重要的形势政策之一,代表着犯罪矫正的未来走向。

强化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不 得 不 对 乡 镇 的 司 法 所 进 行 撤 销 合 并 ,如 我 县 共 有 十三 个 乡镇 , 经过 撤 销合并 , 目前 在 乡 镇 只 设 立 十 个 司法 所 。 二 是为 了保 存基 层 司法 所 的存 在 , 但 又 无 人
安 排 的 情 况 下 。 司 法 局 指 派 局 机 关 科 室 人 员 兼 任 司
安 徽 警 官 职 业 学 院 学 报
J o u r n a l o f An h u i Vo c a t i on a l Co l l e g e o f Po l i c e Of fi c e r s
强化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黄 毅
2 3 9 2 0 0 ) ( 安 徽 省 来 安 县 人 民检 察 院 , 安 徽 来 安

1 . 基 层 司法 人 员 工 资 待 遇 低 , 我 国 的 现 实 就 是 机 关 的 层 次 越 高 工 资 福 利 待 遇 越 好 ,越 是 基 层 待 遇 越低 . 每 月 的工资 待遇 还不 如一 个普 通 打工 者 收入 。
2 . 政 治待 遇低 , 基 本 没 有提 拔 重 用 的机 会 , 如 果
根 据最 高 人 民法 院 、 最 高 人 民检察 院 、 公 安部 、 司法部 关 于《 社 区矫正 实施 办法 》 的规定 , 自2 01 2年
3 月 1 日起 , X - j " 判 处 缓 刑 、 管 制 、 假 释 和 保 外 就 医 的 人 员 的社 区矫正 工 作 已 由地 方 司法 所 全 面 接 管 . 公
检 查 监 督 及 实 施 途 径
【 关键 词 】 刑 罚执行 ; 监 外执 行 ; 社 区矫 正 ; 检 察监督 【 中图分 类号 ] D F 8 7。 DF 8 4 【 文献 标 识码 】 A 【 文章 编号 】 1 6 7 1 — 5 1 0 1 ( 2 0 1 3 ) 0 1 — 0 0 6 4 — 0 3

检察室深入开展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总结

检察室深入开展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总结篇一:依托乡镇检察室,深入开展社区矫正法律监督依托乡镇检察室,深入开展社区矫正法律监督临海市人民检察院围绕三项重点工作,立足检察职能,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依托杜桥检察室建设,加强对我市东部区块社区矫正的法律监督,积极探索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的新模式。

一、杜桥检察室的设立和运行,加强我院对我市东部区块社区矫正的法律监督。

我市位于我省东南部,是我省幅员较广、人口较多的县级市,管辖面积有2171平方公里,常住人口达116.4万。

其中东部区块(包括杜桥镇、上盘镇、桃渚镇、省级医化园区管委会、台州港临海港区管委会等五个行政机构)面积即达414平方公里,常住人口达35余万,另有5万余的外来务工人员。

近年来,在市委提出的“港口引领、陆海联动、多极发展、全面跨越”这一发展战略部署背景下,东部大开发热潮已经掀起,东部区块已成为温台沿海产业带的核心区块,浙江台州化学原料药产业临海园区、医化产业缓冲区、杜桥南工业发展区、北洋临港型工业发展区、洞港工业发展区、红脚岩渔港发展区等六大产业发展区正在逐步形成,滨海新城建设已启动,建设市域副中心城市也已成为杜桥镇发展目标。

伴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东部区块的各类社会矛盾较为突出,不稳定因素逐渐增多,社会治安问题不容忽视。

据统计,近三年来,东部区块的违法犯罪人员平均每年达900多人,其中涉嫌犯罪移送我院审查起诉的平均每年有280多人。

另外,自改革开放以来,东部区块的人们除在本地创业外,纷纷到全国各地经商,其中有一些在外地触犯了刑律、受到了法律制裁,有部分是被判管制、缓刑、剥夺政治权利,或者被暂予监外执行,或者被假释,回到临海老家,接受社区矫正改造。

截止20XX年4月,我市东部区块的社区服刑人员约有350人,占全市社区服刑人员的30%左右。

自20XX年我省被列入社区矫正工作试点省份以来,我市社区矫正工作开展顺利,取得较好效果。

于此同时,我院不断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监督力度,确保社区矫正依法公正实施和非监禁刑法正确执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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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权
作者:鲍春红
来源:《现代商贸工业》2012年第13期

摘要:社区矫正是刑罚执行的一种方式,我国自2003年起试行社区矫正,取得了较好的
效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为社区矫正工作提供了基本法保障。从社区矫正产生
的背景与含义、检察机关参与社区矫正为依据,分析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
应的对策,望为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立法提供一些思考。

关键词:社区矫正;检察监督
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12)
1社区矫正的产生含义
对于社区矫正的具体含义,有些人认为是它其实就是“判了刑但不进监狱”,其实不然,最
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司
发通[2009]169号)对社区矫正的含义做出了明确的解释:社区矫正是非监禁刑罚执行方
式,是指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
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
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正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解决在就业、生活、法
律、心理等方面遇到的问题和困难,以利于他们顺利适应社会。

2社区矫正工作中检察监督存在的问题
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充分行使检察监督权,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正常开展,对被矫正对象的
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社区矫正制度在我国起步较晚,尚处于试行阶段,故存在一
些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

2.1社区矫正监督权缺乏明确的法律保障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的各个环节具有法律监督权,但是检
察机关对社区矫正有多大的监督权力,通过何种途径行使权力以及监督的对象等缺乏明确的法
律规定。

2.2检察监督的对象不明确
刑法修正案(八)出台之前,社区矫正的执行主体是公安机关,在社区矫正实践中,根据
相关规定中的矫正工作流程,真正承担社区矫正工作是社区矫正机构,即在公安机关作为社区
矫正执法主体的前提下,司法行政机关担负具体的矫正工作,成为社区矫正的工作主体。这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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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下,检察机关究竟以哪个部门作为纠正主体成为问题。根据五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和
规范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检察机关主要监督对象是公安机关,这项规定与实践不符。即使
最新的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也只是规定了实行社区矫正,但没有具体规定社区矫正的执行主
体,检察机关如何实行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权成为难题。

2.3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检察机关自身重视力度不足
在社区矫正过程中,检察机关往往轻制约而重配合,是社区矫正工作的参与者而不是独立
的法律监督机关,在检察机关设置方面,一般只有本辖区内有监狱或看守所的才设置刑罚执行
监管部门,而且即使有监所科等部门,对社区矫正这一工作所安排的人员也比较少,检察机关
若不能转变自己的角色定位,就可能逐步丧失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监督地位。同时由于现有法
律规范几乎没有对社区矫正中检察机关职权的规定,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工作中难以发挥作
用。

3完善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建议
3.1通过立法明确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权
社区矫正作为刑罚执行方式之一,已被赋予了更多的社会内涵,由检察机关对这一工作进
行监督,既符合法律的关于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精神要求,又能够促使社区矫正工
作健康有序的发展。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这一条,但对如何实行社区矫正
并没有规定,每个机关的职权如何并不明确,因此需要制定一部专门的《社区矫正法》,对社
区矫正的法律性质、适用范围、监督管理措施、保障体系、工作程序以及社区矫正机构和人员
的设置、职责、权利和义务、执法监督、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

3.2明确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对象和程序
由于社区矫正的执行主体和工作主体的不一致,使得社区矫正工作检察监督的对象不明
确。试点经验表明,司法行政机关牵头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的模式及形成的基本制度是可行
的,有利于对罪犯的教育改造,有利于人权保障,所以明确司法行政机关作为社区矫正的执行
主体和工作主体是可行的。

3.3检察机关自身应重视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权
为了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的有效开展,有必要在检察机关内部成立专门社区矫正监督工
作部门,该机构的职责包括对被执行社区矫正措施的人员的执行情况、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执行
职务情况有无侵犯被执行人权利等违法犯罪行为发生等情况进行监督。从社区矫正工作开展较
好的国家来看,社区矫正工作均有相对专门的检察监督机构。

4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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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制度集中了国家、社会、个人三方的力量共同抵制犯罪,各种力量既各司其职又
相互协调配合,社区矫正是一个新鲜事物,由于法律机制不健全,人员不足等原因,使得检察
机关在参与其中行使监督权时可能遇到比较大的阻力,监督效果可能不甚理想,但是检察机关
应积极参与完善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的工作,不断探索积极、有效的方式,切实履行好社区矫正
的监督职能。

参考文献
[1]姜爱东.关于社区矫正立法中的几个问题[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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