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南繁管理条例

海南经济特区南繁管理条例

(9月10日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对农作物种子南繁工作的管理,促进南繁

事业持续、健康、有序发展,保障科研与农业生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种子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及概念]在本经济特区从事南繁活动及相关管理工作

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南繁,是指在海南省从事农作物品种选育、种子生产和种

植鉴定等活动。

第三条[基本原则及方针]南繁的建设和管理坚持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统一服务、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合理利用、用养结合、严格

保护的方针。

第四条[主管机关]南繁基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南

繁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南繁管理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强南繁管

理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南繁管理制度和服务体系。

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是南繁基地建设和管理的主管部门,负

责南繁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和南繁登记备案、南繁植物检疫,对种子生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等行使行

政管理,负责协调、指导各级南繁管理机构开展南繁管理工作,负责

南繁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南繁基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南

繁管理工作,应当根据需要设立相应的南繁管理机构,南繁管理机构受农

业行政主管单位委托,行使行政管理职能。

南繁基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国土、水务、交通运输等

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开展南繁管理工作。

南繁基地所在地的乡(镇、农场)应当设立南繁管理办事机构,协助

县(市)南繁管理部门做好本辖区南繁管理工作。

第五条[发展规划]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全省南繁基地的发

展规划,组织专家评审,经农业部和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应当将南繁基地建设与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南繁基地发展规划应当包括:南繁核心区、育种区、制种区和成果就

地转化区建设规划。

南繁基地用地一旦纳入发展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

第六条[奖惩制度]鼓励和扶持科研单位开展南繁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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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对南繁研究就地转化成果显著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予以奖励。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对扰乱南繁秩序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批评,并建立追溯信用档案。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义务保护南繁基地,并有权检举、控告侵占、破

坏南繁基地、妨害南繁基地管理及发展的各种违法行为。

第二章管理服务

第七条[登记备案]从事南繁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到达南繁基地后,应当

在15个工作日内到所在省(区、市)南繁管理机构和南繁基地所在市县

的南繁管理机构或登录中国南繁网办理南繁登记备案。

南繁登记备案内容:南繁单位(个人)名称、南繁人数、南繁作物种类、南繁品种名称、南繁项目(包括:育种、材料加代、繁种、制种、种

子纯度鉴定、转基因生物中间试验、环境释放和生产性试验)、南繁地点、南繁面积、南繁起止时间。

南繁基地所在市县应当在受理登记备案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相关

信息上报海南省南繁办。

各省(区、市)南繁管理机构应当与海南省南繁办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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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流有关信息。

未办理南繁登记备案的不得从事南繁活动。

第八条[生产研究]从事南繁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生产主要农作物商品

种子或从事农业转基因植物品种研究、试验和生产的,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要求,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及种子生产许可证等证件。

第九条[基础设施服务]南繁基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协调为

南繁基地用地、用水、用电及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提供便利。

南繁基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

或参照南繁规划为南繁单位提供支持。

南繁基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或参照南

繁规划为南繁单位提供用水方面的支持。

南繁基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或参照

南繁规划为南繁单位提供用电方面的支持。

各级南繁管理机构应为南繁登记备案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南繁用地、

用水等服务,及时调解南繁纠纷。

在核心区开展南繁工作的单位在符合城镇规划的前提下,可根据需要

按照南繁土地面积5%的比例安排土地用于生产基础设施建设、科研生产

与人员生活需要。

禁止利用南繁土地进行营利性活动。

南繁单位撤离核心区不再开展南繁活动的,其地上附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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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条[运输服务]交通运输和物流部门凭植物检疫证书承运和收寄南

繁产品,无植物检疫证,一律不得交寄和运输。

在南繁地区因实施检疫需要停止(靠)车船和货物搬移、开拆、取样、储存、消毒、销毁等活动所需费用,由托运单位或者个人负担。

第三章南繁核心区保护

第十一条[建设原则]南繁核心区的建设与管理应坚持全面规划,依法

保护,科学管理,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十二条[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认真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加强对南繁核心区工作的领导,采取有利于南繁核心区的政策和措施,将

其规划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第十三条[各部门职责]核心区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核心区

管理工作的领导。发展与改革、财政、国土环境、交通等有关部门应当在

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核心区保护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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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检举权]公民、法人和基地有对南繁核心区进行保护的义务,有权检举恐吓破坏、侵占核心区的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规划分区]南繁基地应当划定核心区、育种区、制种成果转

化去并标明区界,树立界标,予以公告。

第十六条[核心区概念]核心区是......(概念)。因南繁研究需要进驻

核心区进行南繁活动,须于三十日前向南繁管理机构提交申请,经审核后

方可办理土地租赁手续。

第十七条[环境保护]核心区严格执行《农田条例》等法律法规,禁止

移动、毁损核心区界标,倾倒、排放污染物等行为。因与科研无关的活动

造成核心区污染的,依照环保法规严处,并限期治理,造成损失的,当事

人须采取补救措施并赔偿损失。

国务院关于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全文)

国务院关于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全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海南是我国最大的经济特区和唯一的热带岛屿省份。建省办经济特区20多年来,经济社会发展取得显著成就。但由于发展起步晚,基础差,目前海南经济社会发展整体水平仍然较低,保护生态环境、调整经济结构、推动科学发展的任务十分艰巨。充分发挥海南的区位和资源优势,建设海南国际旅游岛,打造有国际竞争力的旅游胜地,是海南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大举措,对全国调整优化经济结构和转变发展方式具有重要示范作用。为扎实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化改革,扩大开放,构建更具活力的体制机制,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科学发展之路;积极发展服务型经济、开放型经济、生态型经济,形成以旅游业为龙头、现代服务业为主导的特色经济结构;着力提高旅游业发展质量,打造具有海南特色、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旅游产业体系;注重保障和改善民生,大力发展社会事业,加快推进城乡和区域协调发展,逐步将海南建设成为生态环境优美、文化魅力独特、社会文明祥和的开放之岛、绿色之岛、文明之岛、和谐之岛。 (二)战略定位。 ——我国旅游业改革创新的试验区。充分发挥海南的经济特区优势,积极探索,先行试验,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加快体制机制创新,推动海南旅游业及相关现代服务业在改革开放和科学发展方面走在全国前列。 ——世界一流的海岛休闲度假旅游目的地。充分发挥海南的区位和资源优势,按照国际通行的旅游服务标准,推进旅游要素转型升级,进一步完善旅游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开发特色旅游产品,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全面提升海南旅游管理和服务水平。 ——全国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坚持生态立省、环境优先,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推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探索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文明发展之路,使海南成为全国人民的四季花园。 ——国际经济合作和文化交流的重要平台。发挥海南对外开放排头兵的作用,依托博鳌亚洲论坛的品牌优势,全方位开展区域性、国际性经贸文化交流活动以及高层次的外交外事活动,使海南成为我国立足亚洲、面向世界的重要国际交往平台。

海南经济特区南繁管理条例

海南经济特区南繁管理条例 (9月10日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对农作物种子南繁工作的管理,促进南繁 事业持续、健康、有序发展,保障科研与农业生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种子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及概念]在本经济特区从事南繁活动及相关管理工作 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南繁,是指在海南省从事农作物品种选育、种子生产和种 植鉴定等活动。 第三条[基本原则及方针]南繁的建设和管理坚持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统一服务、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合理利用、用养结合、严格 保护的方针。 第四条[主管机关]南繁基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南 繁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南繁管理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强南繁管 理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南繁管理制度和服务体系。 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是南繁基地建设和管理的主管部门,负 责南繁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和南繁登记备案、南繁植物检疫,对种子生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等行使行 政管理,负责协调、指导各级南繁管理机构开展南繁管理工作,负责 南繁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南繁基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南 繁管理工作,应当根据需要设立相应的南繁管理机构,南繁管理机构受农 业行政主管单位委托,行使行政管理职能。 南繁基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国土、水务、交通运输等 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开展南繁管理工作。 南繁基地所在地的乡(镇、农场)应当设立南繁管理办事机构,协助 县(市)南繁管理部门做好本辖区南繁管理工作。 第五条[发展规划]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全省南繁基地的发 展规划,组织专家评审,经农业部和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应当将南繁基地建设与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南繁基地发展规划应当包括:南繁核心区、育种区、制种区和成果就 地转化区建设规划。 南繁基地用地一旦纳入发展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 第六条[奖惩制度]鼓励和扶持科研单位开展南繁研 2 究,对南繁研究就地转化成果显著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予以奖励。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对扰乱南繁秩序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批评,并建立追溯信用档案。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义务保护南繁基地,并有权检举、控告侵占、破 坏南繁基地、妨害南繁基地管理及发展的各种违法行为。 第二章管理服务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2022-2023年度南繁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2022-2023年度南繁工作 有关事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公布日期】2022.09.30 •【字号】鲁农种字〔2022〕18号 •【施行日期】2022.09.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 正文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2022-2023年度南繁工作有关事 宜的通知 鲁农种字〔2022〕18号 各市农业农村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南繁管理,保障我省南繁单位顺利开展南繁科研育种工作,加快科研创新与成果转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农业农村部《农作物种子南繁工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南繁管理工作 1.南繁登记备案。凡在海南从事南繁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严格按照《海南省南繁登记办法(试行)》进行登记,详细填写相关信息(登录中国南繁网企业端或全国植物检疫信息化管理系统社会端南繁单位备案业务板块)。同时,到省种子管理

总站(以下简称省种子站)备案。 2.南繁作物产地检疫申报、调运检疫。南繁单位和个人严格按照《植物检疫条例》的规定办理植物检疫手续,在《植物检疫证书》有效期内,凭证书在相关网站进行检疫申报(登录中国南繁网企业端或全国植物检疫信息化管理系统社会端南繁业务板块),做到不检疫不入岛。南繁单位和个人在南繁作物收获前20日内向所在市县的南繁植物检疫部门或海南省南繁管理局申报产地检疫,做到不检疫不离岛。 不进行南繁登记和南繁产地检疫申报、调运检疫的单位和个人,经查实被海南省南繁管理部门列入黑名单的,南繁活动将受到限制,不享受南繁相关政策。同时,各南繁单位人员到达海南后,须对各自田块及其周边50米以内公共区域的假高粱、红火蚁等有害生物进行排查和处理,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 3.南繁转基因育种管理。在海南从事转基因农作物种子研究与试验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审批,并在南繁核心区生物育种专区内进行,具备与安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设施和措施,确保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的安全。 二、加强省级南繁科研育种基地建设和管理 我省1000亩省级南繁科研育种基地投入使用以来运行良好,为南繁科研育种提供了基本保障。年初,省财政批复南繁科研育种基地科研生产配套设施设备专项,主要建设田间排水系统、监控设施等,目前正在实施推进。项目完成后,基地配套设施更加完善,显著提升基地排涝、安保能力和机械化、信息化水平,提高科研育种保障能力。新的南繁年度,各入驻单位要重点做好两个方面工作: 1.报告年度用地计划。各入驻单位在10月15日前,将“2022-2023年度山东省南繁科研育种基地用地计划表”(附件2),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县(市、区)种子主管部门盖章后,以市为单位报至省种子站备案。未在规定日期报告用地计划,以及在11月15日前未使用的土地,由省种子站指导基地业主委员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2-2023年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2-2023年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海南省农业农村厅 •【公布日期】2022.10.17 •【字号】琼农字〔2022〕375号 •【施行日期】2022.10.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 正文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2-2023年农业转基因生物安 全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 琼农字〔2022〕375号 各市、县、自治县农业农村局,三亚市、陵水黎族自治县、乐东黎族自治县南繁管理机构,厅机关各有关处室、厅属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尊重科学、严格监管,有序推进生物育种产业化应用”的决策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我厅制定了《2022-2023年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 2022年10月17日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2022-2023年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工 作方案 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2年农业转基因生物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农办科〔2022〕5号),为做好我省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党中央“尊重科学、严格监管,有序推进生物育种产业化发展应用”的部署要求,着力提升转基因生物监管能力,优化监督管理措施,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案件查处,严厉打击非法制种、非法种植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各项法律法规有效贯彻执行,为生物育种产业化发展营造健康有序的环境。 二、工作目标 各市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做到:监管能力上水平,积极推动将农业转基因生物监管工作纳入政府重要议事议程,为事业发展相关支出争取政府专项预算;强化指导增实效,制定印发农业转基因生物监管方案,指导从业主体办理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许可证,加大科普宣传和普法工作力度;严格检查抓落实,对申请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的基地检查覆盖率达到100%,对辖区内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和加工企业现场检查覆盖率达到100%,对南繁育制种基地检查覆盖率达到100%。 三、重点任务 (一)加强研究试验监管 开展农业转基因试验基地监管,报批前试验基地申请核查与报批后试验开展规

中国纬度最大的省我国跨纬度最大的省

中国纬度最大的省|我国跨纬度最大的省 中国维度最大的省--海南省(琼) 最多的是海南省(包括南海诸岛,最南为北纬3度50分的曾母暗沙,最北为北纬20 度10分),地跨16个多纬度。 海南,简称“琼”,位于中国最南端。全省下辖4个地级市,5个县级市,4个县,6 个自治县;2021年末常住人口917.13万人。 海南全省陆地(主要包括海南岛和西沙、中沙、南沙群岛)总面积3.54万平方公里, 海域面积约200万平方公里。海南岛是仅次于台湾岛的中国第二大岛,海南省是中国国土 面积(含海域)第一大省。 海南省北以琼州海峡与广东省划界,西临北部湾与广西壮族自治区和越南相对,东濒 南海与台湾省对望,东南和南边在南海中与菲律宾、文莱和马来西亚为邻。省内的三沙 市是中国地理位置最南、总面积最大(含海域面积)、陆地面积最小且人口最少的地级区划。 海南别称琼崖、琼州,西元前110年,中央政府在海南岛设置珠崖郡、儋耳郡,属交 州刺史管辖,标志着海南正式纳入中国版图。1988年4月,海南从广东省划出,独立建省,海南省和海南经济特区正式成立。海南经济特区是中国最大的省级经济特区和唯一的省级 经济特区。 行政区划 截止2021年9月止,海南省现有27个市、县(区),其中4个地级市、5个县级市、4个县、6个自治县、8个区,218个乡镇(含街道办事处),其中21个乡、175个镇、22个 街道办事处。 位置 海南省位于中国最南端,北以琼州海峡与广东省划界,西临北部湾与越南相对,东濒 南海与台湾省相望,东南和南边在南海中与菲律宾、文莱和马来西亚为邻。海南省的管辖 范围包括海南岛和西沙群岛、南沙群岛、中沙群岛的岛礁及其海域。 海南省全省陆地总面积3.5万平方公里,海域面积约200万平方公里,其中海南本岛 面积3.39万平方公里。 气候 海南岛地处热带北缘,属热带季风气候,素来有“天然大温室”的美称,这里长夏无冬,年平均气温22~27℃,大于或等于10℃的积温为8200℃,最冷的一月份温度仍达 17~24℃,年光照为1750~2650小时,光照率为50%~60%,光温充足,光合潜力高。海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2022年度第三批高新技术种子企业、瞪羚企业、领军企业认定申报工作的通知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2022年度第三批高新技术种子企业、瞪羚企业、领军企业认定申报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海南省科学技术厅 •【公布日期】2022.09.29 •【字号】 •【施行日期】2022.09.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 正文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2022年度第三批高新技术种子企业、瞪羚企业、领军企业认定申报工作的通知 市县科技管理部门、高新技术企业: 为落实《海南省以超常规手段打赢科技创新翻身仗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琼府办〔2021〕24号)文件要求,加快推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培育一批标杆科技企业,经研究,我厅决定开展2022年度第三批高新技术种子企业、瞪羚企业、领军企业认定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要求 (一)在我省依法设立、实质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 (二)符合申报类型企业的入库条件,有健全的管理制度,稳定的技术、经营管理团队,良好的生产经营和信用状况,近三年无重大环境、生产、质量安全事

故,未发生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未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三)优先支持属于海南省高新技术产业中的南繁、深海、航天、数字经济、石油化工新材料、现代生物医药等重点领域企业。 (四)由企业自愿自主申报,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择优入库原则进行评选入库。 二、申请条件 申请入库高新技术种子企业、瞪羚企业、领军企业的企业需满足《海南省高新技术企业“精英行动”实施方案(修订)》(琼科〔2022〕233号)中的相关入库条件。 三、申请材料 申请高新技术种子企业、瞪羚企业、领军企业入库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种子企业 1.海南省高新技术种子企业申报书; 2.近三年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 3.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包括主表和附表); 4.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5.知识产权证书及相关材料; 6.专职研发人员名单及证明材料; 7.按《海南省高新技术种子企业申报书》第四部分“主要事项详细情况说明”中所列内容逐条提交相应佐证材料; 8.企业获得国家级或省部级创新创业大赛、国家级或省部级科技奖励证书复印件,承担国家级或省部级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立项通知,国家级或省部级企业研发机构设立材料。(如有)

河南省周口市项城市第三高级中学2022-2023学年高一下学期第三次段考地理试题

河南省周口市项城市第三高级中学2022-2023学年高一 下学期第三次段考地理试题 一、单选题 1. “胡焕庸线”是我国人口密度的对比线,界定了我国人口分布东密西疏的基本格局。“胡焕庸线”两侧人口分布东密西疏的根本原因是() A.自然环境差异B.经济水平差异 C.历史文化差异D.国家政策差异 二、选择题组 邦奇等著名学者为了揭示世界人口的分布状况,创建了人类大陆图。即在地图 上取消陆地和海洋,仅画出人口密集的地区,面积较大的人口密集区称人类大陆。世界上共存在四个人类大陆,分别是东亚和东南亚大陆、南亚大陆、欧洲大陆、北美东部大陆。下图为世界人类大陆图。据此回答下面小题。 2.图中①②③④代表的大陆最可能是() A.①南亚大陆、②东亚和东南亚大陆、③北美东部大陆、④欧洲大陆 B.①欧洲大陆、②北美东部大陆、③南亚大陆、④东亚和东南亚大陆 C.①东亚和东南亚大陆、②南亚大陆、③欧洲大陆、④北美东部大陆 D.①北美东部大陆、②欧洲大陆、③南亚大陆、④东亚和东南亚大陆 3.图中①~④地区成为人口密集区的共同原因是() A.高原地形B.发达国家C.气候适宜D.历史悠久

“候鸟式”养老是当今兴起的一种新型养老模式。不少北方老年人选择冬季到 南方的城市居住、旅游,北方天暖后再回到原地居住。攀枝花位于我国西南地区某山间谷地,近年来成为我国冬季养老的热点城市,正实现由“钢城”向“阳光花城”的转型。据此完成下列小题。 4.影响攀枝花成为“候鸟式”养老目的地的主要因素是() A.气候因素B.经济因素C.资源因素D.文化因素 5.大量外来人口对“阳光花城”兴起的影响表述正确的是() ①有利于缓解劳动力不足②促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 ③促进当地经济发展④优化当地人口结构 A.②③④B.②③C.①②③D.①④ 三、单选题 6. 下图示意某城市地租水平与距市中心距离的关系,读图,图中丁处距市中心较远,而地租水平却较高,其最可能的原因是() A.地表崎岖,有一定坡度B.气候条件好,降水丰富 C.基础设施完善,交通便捷D.大量重工业集聚 四、选择题组

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1999年修订)

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1999年修订)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海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1999.09.24 •【字号】 •【施行日期】1994.07.18 •【效力等级】经济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已被修订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1994年6月24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99年9月24日 海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海南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出让、划拨、租赁、转让、承包、抵押和继承。 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出让、转让或者承包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也可以依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或者与他人联合举办企业,用于非农业建设。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抵押、继承。 第三条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实行占补平衡,对生态公益林地实行特殊保护。 第四条省、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统一

管理和监督工作。 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土地管理派出机构,实行垂直管理,负责农垦企事业单位使用的国有划拨土地的管理工作,其派出机构的职责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在市辖区或者乡镇设立土地管理派出机构,实行垂直管理,负责市辖区或者乡镇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土地登记 第五条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经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及他项权受法律保护。 本条例所称土地他项权利,是指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土地权利,包括抵押权、承租权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土地权利。 第六条省、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地政、地籍的统一管理工作。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登记造册,依法核发证书。 国有土地使用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办理土地登记,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由土地所在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登记造册,负责保护管理。 土地他项权利由相应的土地使用权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并核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第七条依法设定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的,应当在权利确定之日起15日内办理设定登记。 依法变更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土地他项权利,改变土地用途,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和土地他项权利人更改名称、地址的,以及更换或者更改土地证书的,应当从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海南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2021修正)

海南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2021修正) 为了加强平安生产工作,防止和削减生产平安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平安,修正了海南经济特区平安生产条例,下面是条例的具体内容。海南经济特区平安生产条例(20xx年11月27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依据20xx年11月30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其次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的打算》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平安生产工作,防止和削减生产平安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平安,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进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其次条在本经济特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安生产活动,适用本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平安和道路交通平安、铁路交通平安、水上交通平安、民用航空平安、电力设施、核与辐射平安、特种设备平安、旅游平安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平安生产工作的责任主体,必需遵守本条例和有关平安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平安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平安生产责任制和平安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平安生产投入,改善平安生产条件,推动平安生产标准化建设,落实平安生产保障措施,确保平安生产。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平安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平安生产工作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平安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平安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其职责范围内的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担当全面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其职责范围内的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担当相应领导责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平安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平安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规划与年度方案,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

海南省情省貌(公职考试必备资料)

公职考试必备资料 海南省情省貌 海南岛素称‚宝岛‛,1988年4月1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关于设立海南省的决定》和《关于建立海南经济特区的决议》;1988年4月26日,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正式挂牌。从此,海南成为我国最年轻的省份和最大的经济特区,海南的发展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历史时期。 海南岛是中国第二大岛,位于祖国领土的最南端,形成于约100万年以前的新生代第三纪中晚期,由于地壳断块作用琼州海峡下沉,海南成为脱离大陆的岛屿。全省陆地面积仅有35351平方公里,占全国陆地面积的0.35%,是全国最小的省份,然而却是全国最大的海洋省。包括海南岛及其西沙、南沙、中沙群岛等岛屿,所辖海洋面积达200万平方公里。海南省辖有2个地级市、6个县级市、4个县、6个民族自治县、1个经济开发和1个办事处(西南中沙群岛办事处,县级),基层设臵183个镇、21个乡。地级市即海口市、三亚市;县级市即五指山市、琼海市、儋州市、文昌市、万宁市、东方市;县即定安县、屯昌县、澄迈县、临高县;自治县即白沙黎族自治县、昌江黎族自治县、乐东黎族自治县、陵水黎族自治县、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开发区即洋浦经济开发区;办事处即西南中沙群岛办事处(县级)。其中省会城市海口市和三亚市、琼山市、儋州市等是中国优秀旅游城市。椰树是海南的标志树,因而海南有椰岛之称,‚椰风海韵‛ 是海南最好的写照。 海南岛北隔琼州海峡与雷州半岛相望,西临北部湾与越南相邻,东濒香港、台湾省,东南是菲律宾,南部与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新加坡相接,是我国与日本、朝鲜、东南亚各国交往的十字路口,地理位臵十分优越。

《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制定了《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下面是具体内容。 《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生活和工作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其次条本经济特区内住宅区物业与非住宅区物业管理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在本省经济特区以外其他区域的物业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物业服务合同商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修理、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经济特区的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管理、监督和指导。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处理物业管理的重大问题。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管理、监督和指导。 规划、城管、环卫、物价、财政、公安等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物业管理有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帮助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管理、监督和指导,调解物业管理服务纠纷。 居(村)民委员会帮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依法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行业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公正竞争,负责制定并监督实施物业服务规范,督促物业

服务企业诚信经营和服务,促进行业健康进展。 其次章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六条依法登记取得或者依据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全部权的人,应当认定为业主。 基于房屋买卖等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全部权登记的人,可以认定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管理规约、物业服务合同的商定执行,但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第七条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详细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范围。 第八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 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仆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同意,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九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打算: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章、管理规约; (二)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 (三)制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修理资金; (六)改建、重建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七)转变共有部分的用途; (八)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以及所得收益的安排与使用; (九)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十)申请合并或者分立物业管理区域; (十一)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确定应由业主共同打算的事项 打算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打算前款第

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发文字号】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2号公告 【发布部门】海南省人大(含常委会) 【公布日期】1994.07.18 【实施日期】1994.07.18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经济特区法规 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1994年6月24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海南省人大常委会第12号公告1994年7月18日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依法经营、保护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海南经济特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海南经济特区的土地按照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原则,实行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限期使用制度。 地下资源、埋藏物、隐藏物、原有公用设施不属于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继承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

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农业生产,也可以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自办企业,或者作为与其他单位、个人合作的条件,用于非农业建设。 第三条土地使用者开发、利用和经营土地的活动,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或者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方针,全面规划,加强管理,制止乱占耕地和滥用土地的行为。 第六条省、市、县、自治县土地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统一管理工作,负责对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工作。 省农垦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垦区内国有土地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对在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土地以及有关的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八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国有农场、林场、牧场、盐场、渔场的土地,农村和城市郊区中依法征用的土地,以及国家未确定给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山、水面、滩涂、河滩地和其他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 第九条依法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向市、县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国有土地

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2021修订)

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2021修订) 【发文字号】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3号 【发布部门】海南省人大(含常委会) 【公布日期】2021.06.01 【实施日期】2021.1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经济特区法规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83号) 《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已由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21年6月1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6月1日 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2010年7月31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21年6月1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 第三章业主和业主组织 第一节业主和业主大会 第二节业主委员会 第四章物业管理服务 第五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人等的合法权益,营造文明和谐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经济特区内住宅区物业与非住宅区物业管理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自行管理、委托物业服务人的方式,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

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业主自治、专业服务、社区治理、多方参与相结合的原则。 推动在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中建立党组织,发挥党建引领作用。建立党建引领下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协调运行机制,充分调动居民参与积极性,加强社区治理。推动符合条件的社区党组织和居民委员会成员通过法定程序兼任业主委员会成员。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将物业管理纳入社区治理体系,建立和完善专业化、标准化、市场化、信息化的物业管理机制,建立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处理物业管理的重大问题。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配备专(兼)职物业管理工作人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管理、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财政、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物业管理有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居住社区综合治理工作制度,及时研究解决住宅物业管理重点和难点问题。鼓励街道办事处建立物业管理工作机制,指导监督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推动业主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并依法监督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人履行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条例规定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决定,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协助和有关监督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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