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如何处理各种关系讲解

律师如何处理各种关系讲解
律师如何处理各种关系讲解

律师如何处理各种关系

——律师公共关系的实证分析

律师成天与形形色色的人打交道,在一定程度上说,律师工作的核心就是处理纠纷,协调关系,这些关系包括律师与当事人关系、律师与官方关系、律师与同行同事的关系。关系理顺了,工作起来就得心应手,八面来风;反之则举步维艰,寸步难行。

当然,这里的关系,是指律师公共关系,并不是庸俗关系。律师公共关系目前尚未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共识,一提起关系,人们首先想到的是,找关系走后门几个字,很少有人认真研究过律师公共关系。

在阐述律师公共关系之前,我要先说个与此相关的一个话题:律师办案要不要找关系?找关系存在哪些利弊?我的答案是否定的,我并非在此唱高调,而是实实在在地想论证一下找关系的可行性、风险性和性价比。先说找关系是否可行,有多大作用?在注重人情关系的中国,当事人一有事,首先想到的往往不是找律师咨询,而是考虑在公、检、法有没有熟人?由此也影响到一些律师的思路——有的当事人与律师洽谈时,常常问律师有没有关系。有的律师为了接住案子,就轻易承诺,留下无穷后患。我的

意见是关系不是万能的,它只能管点小用:即对哪些可左可右的案子管点用。法律赋予公检法人员的自由裁量权并不大,对于那些事实很明确,证据优势在一边的案件,若对方当事人或代理律师硬要找关系,被找的人也得顾及自身安全,为保饭碗或乌纱帽不会轻易给你办,就算答应你了,也未必能办成,办成了也存在巨大风险。

一、找关系办案的风险

首先,你不一定能找对人,当你病急乱投医之时,难免遇到形形色色的骗子。来我这里咨询的当事人中,上过骗子当的大有人在。就算你运气好,人家实心实意为你办事,但是没有直接托到管事的人,中间托了一层又一层,风险亦随之增加。就像一串链条一样,只要断了其中任何一环,整个链条就断裂了。

其次,从监督机制看,且不说官方监督机制,就是诉讼对方的监督也够你喝一壶的。人在利益面前都极其敏感,一有什么风吹草动,都极容易被感知。正所谓“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一旦为对方所知,对方也许会同样找关系,与你抗衡,结果是弄得两败俱伤,谁也没有捞到多大好处。即使对方是弱者,没有背景,没有关系,但是他可以利用媒体,利用网络,将你们的内幕交易暴露于天下。此时广大的网民、读者、观众、听众将站在正义一方,形成巨大的舆论压力,进而可能把你所利用的关系撕得粉碎。在我们这个多变、发展的社会中,强者和弱者的地位和关系也是在不断转换的。开胸验肺的张海超、断指自证清白的孙中

界、爬吊塔讨薪引来媒体聚焦的民工,都是在艰辛的维权过程中经历了由弱变强的过程,当舆论千夫所指,对郑州的职业病鉴定机构、上海组织“钓鱼执法”的部门、财大气粗的欠薪包工头口诛笔伐时,这些平时不可一世的强者们,一个个都像霜打过的茄子——蔫了。

第三,找关系都是暗箱操作,我们无法监督被找的人是否实实在在给你办事,这就为骗子行骗留下了足够的空间。不少当事人因此上当受骗。骗子们收钱时大包大揽,事情办不下来时,却找出种种借口不肯退钱;就算催得紧,碰上稍有良知的骗子,给你退费,也不可能原银奉还。他们至少要以请人吃饭、洗澡花了不少钱为由,扣除很大一部分款项。但真正是否请人吃饭、洗澡,只有天知道。找关系除了可行性小、风险性高之外,还存在性价比低的问题,即投入产出不成比例。关系不是白给的,说白了关系是建立在金钱、利益基础上的。一找人就得花钱,人家凭什么违背原则冒风险给你办事?不就利字当头,盯着你口袋中的孔方兄吗?凡是那些敢违法乱纪之徒,莫不利禄熏心之辈。有时候,你花钱花得海了去,最终却没捞回多少利益来,甚至捞回的利益还远远不及你投入的钱多。

或许有人会说,我找关系就成功了,也没花多少钱,争取了可观的利益。那我说你可能是高官的亲戚,如果这些都不是,那你就是凤毛麟角的幸运儿,你的“成功”案例不具有普世价值。

二、律师的公共关系

说了庸俗的关系学,我们该言归正传,回过头来说律师的公共关系了。律师成天周旋于形形色色的人群中间,在一定程度上说,律师的核心工作,就是协调处理各种关系。近年来,我一直在写文章呼吁学者们和司法实务各相关部门重视律师公共关系研究,将其纳入重点课题项目。在此我先抛砖引玉,把自己对律师公共关系的些许观点陈述如下,以期引起相关人士的重视。

总体上看,律师公共关系可以分为律师与当事人的关系、律师与官方关系、律师与同行的关系三方面。

(一)律师与当事人的关系

这是律师各种关系中最核心的关系,也是律师工作中最大量、最难处理的关系,其他所有关系都围绕这一关系而展开。有人说当事人当事的时候是人,不当事的时候不是人;有人说律师的最大敌人是自己的当事人,诸如此类的说法不一二足,这种看似偏激的观点中却包含部分的片面真理:处理好你与当事人的关系,你就少了许多的麻烦!

这包括与己方当事人的关系和与对方人的关系。

1、与己方当事人关系

从法律性质上来说,律师与当事人之间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在其授权范围内为其办理法律事务。我将律师与自己当事人的关系定位为战略合作伙伴关系。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合作就开始了,双方首先有一个共同目标,就是争取

当事人的利益最大化:怎样尽快把对方拖欠的款项要回来?怎样减轻被告人的牢狱之灾、让他尽快回到亲人身边或者保住他将可能要落地的项上人头?怎样把久拖不决的离婚马拉松走到终点?……诸如此类,不一而足。在争取上述利益的过程中,双方在认识和策略上难免出现偏差,怎样的利益算最大利益?哪些是合法的、哪些是非法的?哪些策略能用、哪些不能用?哪些是律师能做的、哪些是不能做的?律师在处理委托事务中是完全听命于当事人还是保持自己的相对的独立地位?因此在联合中也是包含斗争的。以下几点建议对于你处理上述问题将有所帮助:(1)以扎实过硬的专业知识经验和勤勉高效的工作赢得当事人的信任。

没有金刚钻,别揽瓷器活,不是自己能力所能胜任的案子就别接,如果接了这样的案件,就应该邀请懂行的律师“领衔主演”或者向他们请教把关,总之是不能把戏演砸了。当事人把案子交给你,并不是为了给你一个练手的机会,而是为了实现自己的诉讼利益。没有过硬的专业水准,很难取得当事人的信任。很多当事人像久病成医的患者一样,多少懂得一些这方面的法律知识,有的还相当专业,你想糊弄他是不可能的。就算他不懂,也能从你的表现中看出你是否内行。我想刚做律师的大多都有这样的体会:如果不太内行,准备不足,自己能感觉到;准备得再差些,法官能感觉到;在准备得更差时,当事人能感觉到。如果老是这样,恐怕连饭碗就难保了。

勤勉高效的工作作风也是取得当事人信任的重要法宝。当事人往往是下了很大决心,穷尽各种救济,在万般无奈之际才想到请律师打官司的。从目前律师收费的情况看,当事人请律师的确是高消费。律师唯有以专业、勤勉、高效的工作才对得起当事人的信任、对得起当事人所交纳的律师费。而且当事人事先无法直接监督你的准备工作,律师工作具有很大的独立性,不像装修工,客户能直接看到他什么时候进料、什么时候刷墙、什么时候铺地板、什么时候装水管、这些活是否干得好,顾客都能看得一清二楚,而律师的工作基本是背对当事人,由律师独立完成的。如果你不给当事人及时汇报,他是无法了解你是否给他及时立案了?你是否去会犯罪见嫌疑人、被告人了?你是否去调查取证了?你是否交答辩状了?你是否知道开庭的日期了?你就本案开庭提出几种应对策略?如果没有及时做好上述工作,你老说你一直在努力、在研究、在准备,人家能信你吗?如果给当事人留下个收钱不办事的印象,那麻烦就离你不远了。

(2)既要给当事人以信心,又要防止大包大揽,拍胸脯夸海口。

当事人找律师,最想知道的就是,我这个官司占不占理?能不能赢?此时律师手头只有一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只听一方当事人的陈述,无法洞悉全案,因此你对当事人的答复前,应提醒他你的答复仅就他所提供的材料做出的判断,并非对案件下的最终结论。

有的官司表面看来是百分之百稳赢的,但也有可能潜藏败诉的风险。我自己就有一个深刻的教训,下面这个案件是我终生难忘的:经营涂料生意的吴伯清向李大发多次供货,每次都采用到本批货时付上批货款的结算方式。后来李大发找到新的供货商,不再从吴伯清那里进货了。拖欠吴伯清20万货款经多次催要未给付。吴伯清打算起诉李大发,拿着李大发打的20万元的欠条以及供货单找到我,问我这种官司肯定能打赢吧。我问他欠条及供货单上的名字是否李大发本人签的?打欠条后是否一直没有给你还款?你能否保证没有给他打过什么条?当这三个问题都得到他的肯定回答时,我说打赢这个官司没问题,像这样简单的案件用不着请律师,我给你代书一份起诉状,准备相关证据材料,自己去打就可以。吴伯清说自己忙生意,没时间,还是委托你给办。

接受委托后,我抓紧去法院立案,法院也很快就通知开庭。开庭当日原、被告双方都没亲自到庭,都委托律师出庭。被告律师对欠条的真实性没有异议,承认被告曾欠原告20万元,但说被告在接到传票和起诉书后就及时联系原告,并把全部欠款都结清了,现在只欠原告三个空桶。接着他拿出一张条,说这是原告给被告打的条,证明货款已结清。我拿过条一看:“以前所欠货款全部已结清,还欠三个桶。吴伯清2005年3月2日”。由于以前没有听当事人说过这个条,我征得法官同意,赶紧到法庭外打电话核实一下。吴伯清在电话中非常肯定地说:“这不是我写的条,我绝对没给他打过这个条,他也没有结清货款。”回到法庭,我否

定了那张条,申请法院指定鉴定机构对该条笔迹进行鉴定。法官指定公安部二所为鉴定机构,双方都同意。法官说要交三千元鉴定费,被告律师马上掏出三千元,说他们可以先垫付。这一细节引起了我的极大怀疑: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我们申请鉴定,理应由我们垫付鉴定费,被告律师怎么如此积极交鉴定费?而且律师一般不会主动帮当事人垫付费用,莫非他们早有预谋,当事人先给了律师一笔鉴定费?

休庭后,带着种种疑惑,我又给我的当事人打电话,要他再仔细回忆一下,到底有没有打过这样的条。吴伯清还是非常肯定说没有。在我满腹狐疑开车回律师事务所的途中,突然接到吴伯清的电话,他着急地说:“哎呀!黄律师,不好了!我想起来了,我的确打过这样一张条,但不是打给被告的,是给被告的小舅子打的条,因我与他小舅子也有买卖,他小舅子欠我一千多元尾款,上个礼拜他小舅子叫我过去说给我结清尾款。给完钱后,他小舅子要我打这样一张条,说是以免以后有什么纠纷。现在我估计他小舅子把这张条给了他,他再把这张条拿到法庭上来。”我叫他赶紧来律师事务所看看这张条的复印件,商量下一步对策。吴伯清一见这张条的复印件就说:“没错!这就是我给他小舅子打的那张条。”至此,我觉得大势已去,申请笔迹鉴定对我方不利,与当事人商量后,给法官打电话要求取消鉴定,安排二次开庭。在第二次庭审中,我虽然据理力争,说我们这有被告签署的欠条,如已结清,欠条早就应为被告收回或销毁,当事人也声嘶力竭地企图

说明事情的真相,但因被告的小舅子不愿到庭作证(其实他们早已串通好,就是到庭也不会说实话的),而对方的抗辩又振振有词:因原告来被告处结账时没带欠条,被告怕以后有纠纷,才叫打了这么张条。条上虽没写给谁结款,但条在谁手中就视为给谁打的。原告主张这条是给被告小舅子打的,并没有证据证明,纯属无稽之谈。庭审至此,法官的倾向性现已明显,主持调解不成,法官劝原告撤诉,这样可以节省诉讼费(减半收费),也为日后找到新证据后重新起诉留有余地。否则判决原告败诉,将成定局。吴伯清虽然一百个不情愿,但也只能接受撤诉的无奈选择。

尽管我的当事人没有抱怨我,但这样的案件给我的教训显然是深刻的,眼看百分之百稳操胜券的官司却在没有为当事人争得任何利益的情况下不得不撤诉,看着自己的当事人被对方活生生地涮了一把,自己却无能为力挽救危局。这种难以言说的苦衷令人刻骨铭心!这也提醒后来人:单从一方当事人陈述及其提供的证据,就算是铁证如山,就算是他指天发誓全部陈述属实,否则天打雷轰,你也不要给他承诺案件的胜败结局。须知诉讼途中荆棘丛生,危机四伏,什么样的情况都可能出现,千万不要轻易许诺。在一定程度说,法庭是名利场,也是暴露人性弱点的大舞台,充满谎言、欺骗和陷阱。有些人为了达到胜诉的目的,难免无所不用其极。

(3)时时处处沟通

律师的沟通技巧和沟通频率直接影响到律师与当事人的关

系,同样一件事,用不同的方式说,收到的效果可能大相径庭。同时沟通的次数也很重要,原则上应该将有关案件进展的每一项情况都告知当事人,哪怕你给法官打电话催问过某事,虽然现在还没结果,也应及时反馈给当事人,让他感到你一直在为他服务。而且主动与当事人联系要比当事人打来电话询问好得多。

(4)在既联合又斗争的关系中,保持律师的独立地位。

有的律师为了证明自己多么努力为当事人办事,提出把当事人的事当成自己的事来做。其实这是大谬。律师不是当事人雇佣的员工,完全听命于当事人,在执业中一定要保持自己独立地位。当事人是诉讼利益的直接承担者,在巨大的利益面前,难免不择手段。如果律师完全听从当事人的意志,或是把当事人的事当成自己的事来办,将可能导致两个负面结果:一是违规操作,超越律师权限,办理律师不能办理的事情;二是过分投入办案,在某些关键问题上不征求当事人的意见,擅自做主。

2007年有个律师因侦查阶段找证人调查取证而遭受处罚。这个律师接受一个涉嫌诈骗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家属委托,做该嫌疑人侦查阶段的律师。律师会见时,嫌疑人要求律师去找一个关键证人,而这个证人已被警方找过。律师会见后,将会见的情况告诉了家属。家属强烈要求律师去找这个证人,说不去找这个证人调查的话,就取消下两个阶段的委托。律师找到这个证人,取了证词。开庭时控方出示了这个证人证言,辩方提出质疑,并出示律师侦查阶段调查到的这个证人的证言。同一证人就同一事实作

了不同的证词。作为控方的检察官自然很生气,庭后很快就以检察院名义给律师协会发了一个司法建议函。律协对律师作了个警告的处罚。在侦查阶段,律师是没有调查取证权利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律师侦查阶段的权利只有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会见嫌疑人、向其了解案件情况、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如嫌疑人已被逮捕,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这么几项。侦查阶段的律师,还没有辩护人的角色与地位,没有调查取证的权利。其实,就在刑事诉讼的后两个阶段,虽然规定辩护律师可以调查取证,但又附加了许多限制性条款:如调查证人须经证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调查被害人须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同意。就是这么点权利,也得小心谨慎行使。

(5)做好自我保护,避免当事人投诉。(规范、专业、敬业、沟通)

近年来当事人对律师的投诉居高不下。律师业也成了高风险职业。为了避免投诉,我们先分析一下律师遭投诉的原因。

根据对大量个案的分析,我觉得以下几方面是律师遭投诉的主要原因:

①私自收费,办案结果不理想,引起当事人不满,遭致投诉。这种投诉可说是一投一个准。私自收费又分几种情况,有的是通过律师事务所订了合同,开了律师费发票,但律师又私下向当事人收取其他各种名目的费用;有的是完全私自收费,没有通过律

师事务所。

②律师工作不尽职,或出现重大失误,引起当事人不满的。律师工作不认真,或虽然认真,但业务不熟悉,或承接了超过自己办案难度的案件,或者由于律师工作繁忙,忽视了委托人的案件造成了不良后果的,是常见的被投诉原由。比如,忘记开庭、举证过期、遗失资料等等。如果由于律师的重大过失引起严重后果而遭受投诉,作为律师,也确实应该仔细反省,改正错误。同时,也应妥善处理自己与委托人的关系,力争避免激化矛盾、扩大影响,将当事人的损失控制在最小范围。一般情况下,只要律师敢于承认自己的错误,积极避免和适当补偿委托人的损失,态度较好,委托人一般也会谅解的,达成和解协议的可能性是很大的。反之,自己错了还一味强词夺理,甚至出言不逊,甚至有赌气、威吓的语言,往往导致矛盾激化,对律师不利。

③律师工作虽然没有重大漏洞或过失,但由于对待当事人态度、处理事务方式与当事人不合拍,或引起当事人反感、不满,引起当事人投诉的。

这种情况引起投诉的比例相当高。委托人对律师不满,律师自己认为还憋着一肚子气。虽然律师在工作中没有出现重大过失,但由于态度、处事方式、对委托人沟通等非实质性过失方面存在问题,引起当事人不满,或让当事人看不惯的,也可能造成当事人投诉。比如,给委托人感觉律师太忙,根本无暇处理委托人的事务;总是以训斥的口气给委托人说话,或对委托人显示的不耐

烦;自己做了大量工作却不及时给委托人沟通汇报,让委托人误认为律师啥都没干,只会收钱等等。遇到这种类型的投诉,律师往往感到很委屈,到司法局和律协解释时,总有一千万个理由说是委托人的不是;但委托人也有委托人的道理。这种情况往往谁对谁错说不太清楚,但有一点,律师让委托人投诉了,律师就更应该承担责任,就更要积极行动,或主动让步,原因有二点:其一,从责任上讲,律师是专业高素质的法律事务人员,不论什么原因导致委托人投诉,必然有自身的错误或过失,或大或小。即使这种错误不是出现在办案方面,也可能是出现在心态方面或非业务方面的原因。比如,明明知道委托人是一个“很搞”的人,自己又不适合与这种委托人周旋,但出于收取代理费的原因,还是接下来这宗活儿。在代理案件过程中,因为不能适应或适当灵活处理与委托人的关系,遭受委托人的投诉。这种情况下,虽然律师自身在办理业务方面没有过错,但在受理案件方面来说,负有一定的责任。明明知道以自身能力“惹”不起,但又不舍得放弃,最终导致“惹火上身”,也是应提前预料的事。其二,从利益上讲,在投诉问题上与委托人耗时,律师其实损失更大,“赌气”律师,可能最终会是“吃亏”律师。

(6)对当事人的境况表示同情

当事人都是遇到麻烦事才来找律师的,律师应有一种悲天悯人的情怀来对待当事人的苦难。对当事人的一些负面行为可作法律上的分析,但不要作道德评价。否则当事人就会认为你在批评

他,从而不信任你。以博大胸怀设身处地同情当事人的境况,能给当事人感到温暖、感到力量、感到信任。当一个社会经济地位比他高的人以亲和、谦逊的态度对待他,对他的困境表示关注,

2、与对方当事人的关系

不要以完全敌对的心态应对对方当事人,诉讼中的各种主体往往是相辅相成甚至是相反相成的:没有被告的侵权、违约就没有原告,更没有原告律师;没有原告起诉就没有被告,更没有被告律师。这样说并非意味着律师可以对当事人幸灾乐祸、渔中取利。而是说律师不要像有些当事人那样感情用事,怒气冲天,与对方当事人势不两立。中国有以讼为耻的传统,一旦闹上法庭,就意味着撕破脸皮。但作为律师,应冷静地看到诉讼既有抗争,也有妥协,而妥协往往是实现双赢的有效途径之一。矛盾、冲突、争斗都是人类生存的一种非正常状态,诉讼的目的在于修复被损害的秩序,使社会回归到正常状态。

与对方沟通时要特别注意两点:一是要征得己方当事人同意,以防止背上“叛徒”的黑锅。二是要与己方当事人商定谈判的原则与底线,谈判时坚持原则,不能突破底线。否则就会在有意无意间当一回“卖国贼”,这是律师执业之大忌。执业之初,我代理过一个交通事故案件,在起诉时提出的索赔数额比法定的数额高,在第二次开庭时,法官主持调解不成,建议双方律师之间进行协商。我当时想,有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又有法官的建议,就没再征求当事人意见,直接与对方律师走向谈话室,谈妥了和解方

案。尽管谈妥的方案中确定的数额已在法定范围内满打满算了,当事人还是不满意,一开始对我的行为有些疑虑。虽然后来他打消了疑问,但我以此为戒,以后不管当事人是否在场,也不管授权委托书上关于授权事项写得如何明确,只要事关协调,一定事先与当事人及时联系并征得当事人同意。如果可能的话,最好以谈话笔录或备忘录等形式将谈判底线、谈判方案确定下来,叫当事人签字认可。

(二)律师与官方的关系(建立长效官方沟通机制,消除职业壁垒和职业偏见,形成良性互动关系)

律师与官方关系一直是个敏感话题,一提起这个话题似乎都要牵扯到司法腐败、钱权交易或者是职业歧视、消极对立之类的问题。官员看律师不顺眼,认为律师就是个体户,见钱眼开,唯利是图;同样律师也认为官员官僚主义、效率低下,要是脱下这身官服,啥都干不了。各种误解是因沟通机制不畅,日积月累形成的。近年来,我一直呼吁有关部门联合起来,由公检法、司法局、律师协会等其中一家牵头,联合各部门代表,以研讨会、协调会、联谊会等形式建立长效的官方沟通机制,就执业中的常见问题,如职业歧视、职业壁垒、对方眼中的职业形象、如何剔除职业陋习等问题进行探讨,以达成法律共同体的一些共识。其实律师与官方并非水火不融,皆属法律共同体,从大方面来说都是推动法律进步的力量,从个案来说都是为了解决同一个案件,只是角度不同罢了。

律师是草根阶层,面对强势的官方,须慎重处好关系。

1、律师与公安关系:

(1)如何成功申请会见

公安预审人员是律师做刑事案件接触的第一个官方人员,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的第一道程序——侦查阶段会见,就是要经过公安批准(贪污贿赂等少部分职务犯罪除外)。犯罪嫌疑人家属大多在亲属被公安带走的第一时间火急火燎找到律师,要求律师快速会见。而作为侦查承办人的警官,总是不欢迎律师介入,对律师会见设置种种障碍。虽然法律规定,律师提出会见,侦查机关应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但侦查机关有的是招数来规避这个硬性规定,最常见的招数就是找出种种借口不接受你的会见申请:案件承办人外出办案、案件涉密、已报请检察院批捕卷宗材料没有回来,更有甚者,干脆不接电话,你明知道他在里面上班,但是由于没有经过他的电话许可,保安人员不给你开进门条,你还是无法找到他。当你苦苦守候半天,再要拨打他的电话时,保安会说:“别打了,刚才开车出去的就是他,你下次再来吧。”明明知道被人糊弄、被人耍了却投诉无门。我这并非打击新律师的信心,也并非所有公安都如此,但确实有一定代表性。这就是我在本书开头提醒做律师要作好吃苦准备的一个方面。

知道会见难,就得准备充分。首先,尽可能从委托人那里了解情况,如嫌疑人什么时候被带走的、因什么事被带走、关在哪个看守所(公安预审处一般都在看守所)等等。此外了解嫌疑人

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等基本情况也很重要,以免因同名同姓的情况找错人。其次,把会见的各种手续准备齐全,这些手续包括: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律师事务所函、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函、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专用介绍信、律师证原件和复印件。上述文书有可能的话,尽量多准备一份。如果在警方答应会见,只因你的某项材料没有准备齐而会见不成,那就太可惜了。再次,从预审处内勤那里查询到承办人电话之后,与承办警官电话沟通很重要,说话语气应该是礼貌而不懦弱:“您好!我是某某案件嫌疑人某某的律师,想申请会见,您看什么时候能安排?”如果他要故意推诿的话,先跟他说理:“您看,我这老大远的来一趟不容易,尽量给我安排一下吧。”如果那边还要推诿,律师先不要与之发生冲突,可以等一两天再申请。如果再次申请还遭到拒绝,应当与之据理力争,必要时递交书面材料向他们领导反映或在领导接待日亲临接待现场反映。

(2)如何及时获得案件进展情况。

见到承办警官不一定总是那样一本正经,也可说些轻松的话题,如聊聊天气、说说最近本地或国内外发生的大事,拉近点距离。这样能为方便今后跟踪案件进程打下基础。

(3)坚持原则但不要轻易发生冲突。

在处理律师与警方关系问题上,律师往往走两个极端。一是畏惧警方,在办案人员面前显得过于软弱,唯唯诺诺;一是不会

协调,动不动就发生争吵,把关系搞僵。在我看来,这两种态度都不可取,前者易被警方刁难、瞧不起;后者虽然过了“嘴瘾”、出了口气,但只能呈一时之勇,无济于事。而且与警方硬碰还容易吃亏、出事。正确的态度应该是坚持原则但不要轻易发生冲突。在小问题上多一些包容体谅,毕竟人家警察办案也挺辛苦的。在原则问题上不妥协,阐明己见,坚持到底。

2、律师与检察院关系

在抗辩式诉讼中,律师与检察官有对立的一面,检察官代表国家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有罪,属于控诉一方;律师为被告人辩护,提出被告人无罪或罪轻的意见,属于辩护一方。这种控辩关系给人的印象是检察官与律师是完全对立的。而实际上控辩双方并非完全对立的,两者还有统一的一面。检察官为了防止办错案,需要听取不同意见,尤其是来自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律师为了达到最佳诉讼效果,争取被告人合法利益的最大化,也往往愿意与作为控方的检察院进行辩诉交易。比如,有的案件被告人不认罪,律师会见、阅卷后,认为被告人确有罪并非完全对抗,有的当事人不认罪,律师发现确实无法做无罪辩护的,说服被告人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在一定程度上说,律师能配合检察官的工作,当然这种配合并非出卖当事人的利益,充当第二公诉人的角色。而是站在被告人的立场,从最有利于当事人的角度着眼,寻求最佳法律解决方案。

有的案件,检察官的确在某些方面搞错了,律师收到起诉书

之后发现问题,可以直接与公诉人协商修正。有个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遭到两个人殴打后,临时抓起一把水果刀把其中一个捅成重伤。被告人随后叫身旁的人报警,等候警察过来处理。这本是很明显的投案自首行为,但公诉人没有认定。在案件移送法院前,我找到公诉人,给他递交书面意见,并与之作了很好的沟通。公诉人接受我的意见,开庭时认定被告人投案自首的情节,我就没有在这个问题上再说什么了。办案只要达到效果,不在乎法庭上的唇枪舌战的交锋。法庭不是律师表演的舞台,律师做案子也不是做给当事人看,而是要实实在在解决问题,争取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最大化。

3、律师与法院关系

(1)尊重法官最好的方式:不是礼仪上的尊重,而是做好庭前准备工作,与法官一道顺利地推进庭审程序。如果你在叙述案情时颠三倒四,出示证据时东翻西找、遍寻不得,引用法律时张冠李戴,回答问题时答非所问,自说自话,那你在礼仪上说再多好话,态度上再怎么谦恭,也会被法官瞧不起。准备哪些方面?首先要吃透案情、理清法律关系,抓准争议焦点问题;其次要准备好证据,排列证据目录,弄清每个证据所要证明的问题。如果有录音、录像证据的,事先要准备好播放工具。除了将录音、录像刻成光盘外,特别要记住把证据保存在最原始的录音、录像工具中,并在庭审时用原始工具播放。前不久我代理的一起交通事故纠纷案中,对方出示一份录音笔录和一个录音光盘,我在质证

时问对方是用什么工具录的,对方说用录音笔录的。我要求对方用录音笔播放,对方拿出录音笔鼓捣半天说没有电池了,播不出来,就听光盘吧。我不同意,说光盘是复制品,不能排除编辑、修改的可能。法官当庭支持我的观点。后来对方律师又提出要临时去买电池,被法官否定了——庭前应准备的工作没做好,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再次,讲话简明扼要、切中要害,说过的话最好少重复,切忌车轱辘话来回说。庭审时间有限、法官负担重,千万不要浪费法官的时间,以免获得不好的印象。

(2)当法官倾向于你的意见时,你就不要再多说什么了。法官没有做出律师所期待的反应时,律师不应该失去理智或大发雷霆。如果你的意见确实合理合法、入情入理,那么谦和而有节制地以有说服力的方式提出你的见解,而不是采用一种挑战姿态,到更有可能使法官转过来支持你的意见。

(3)在称呼上,少用“我的当事人”一类的称呼,直接用原告、被告或我方、对方更贴近些。接近自然,少来些华而不实的东西,别像春晚那样舞台和服饰越来越华丽,场面越来越壮观,离广大百姓的距离却渐行渐远。现在法院豪华,富丽堂皇,法官穿法袍、敲法椎,大呼小叫,应该不怒自威,怒了反倒不威。

(4)在法庭辩论中旗帜鲜明,抓住重点,不断深化。律师是维护一方当事人利益的,注定了其思维的片面性,但片面产生深刻,正所谓真理愈辩愈明,通过各方律师片面思维的博弈,法

律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办法

律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办法 一、总则 (一)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规范律师事务所的会计核算,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各种形式的律师事务所。 (三)律师事务所的会计核算采用权责发生制,会计记帐采用借贷记帐法。 (四)律师事务所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会计报表格式的前提下,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减少或合并某些会计科目。本办法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查阅帐目,实行会计电算化。律师事务所不得随意打乱重编。 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时,应填制会计科目的名称,或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 (五)律师事务所向外报送的会计报表的具体格式和编制说明,由本办法规定。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需要的会计报表由律师事务所自行规定。 律师事务所应当按月向司法行政机关报送会计报表,并按规定向税务机关、财政主管机关报送会计报表。月份会计报表应于月份终了后6天内报出,年度会计报表应于年度终了后的35天内报出。 会计报表的填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至“分”。 (六)律师事务所会计机构设置、会计人员配备、会计核算、会计监督、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的要求,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执行。 (七)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司法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八)本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二、会计科目表 顺序号编号名称 资产类 1101现金 2102银行存款 3111短期投资 4121应收帐款 5125坏帐准备 6129其他应收款 7131物料用品 8141待摊费用 9151长期投资 10161固定资产 11171累计折旧 12175固定资产清理 13179在建工程 14181递延资产

物业纠纷案例解析资料

地下车库进水车泡汤物业被判担责三成 暴雨来临时,物业若防范、抢险不到位,导致车库被淹,业主的车受损,需担责。 近期正是厦门暴雨多发的季节。停在地下车库的车子被淹,遭遇这样的倒霉事,业主们该找谁讨说法呢?昨日,思明区法院公布相关案例,法官也提醒物业管理公司尽到责任,否则就得按过错程度支付相应赔偿。 案情 车库已是第二次被淹,爱车维修费花了1.6万多元大半辆车泡在水中,而且已经是第二次了,许先生郁闷坏了,他认为物业准备的沙包、闸板都是摆设,根本不管用。在爱车修理恢复后,他状告物业管理公司,要求赔偿。 2013年7月19日凌晨,雨水灌入了东浦路某小区的地下车库,等隔天许先生发现时,爱车已被泡坏。他为此花了1.6万多元的维修费。 许先生说,这已经是车库第二次被淹了,物业公司作为车库的管理人,在第一次车库被淹后,没有吸取教训排查隐患,进行有效的整改。车库入口处的两块拦水铁闸板形同虚设,根本不管用,物业也未及时通知车主转移车辆,或者采用沙包堵漏、水泵排水等有效措施,导致水深达90厘米,给车辆造成了很大的损坏。 物业对此表示委屈,物业说,当时连续两次台风给厦门带来了暴雨,小区地势较低,又靠山,才会导致泥沙伴着雨水灌入车库,加上又发生在凌晨,很多业主都在熟睡中。“这是不可抗力。”物业还表示,台风来临前,他们已经分发了提醒业主的相关通知。 许先生又提出反驳,他说,监控录像显示,物业只通知了一部分车主挪车离开车库,而且事发时,水泵没有办法使用,防范措施不到位。 判决:物业防范、抢险不到位,承担30%赔偿责任。 思明区人民法院分析认为,小区的物业应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对小区公共场地、共用部位、共有设施设备尽到维修、养护、管理等义务。面对台风将在短时间内影响厦门这一特殊情况,物业理应对可能发生的灾情进行一定的预判,并尽力采取相关措施,防范灾情的发生,并在灾情发生后进行有效抢险。 在本案中,物业除举证证明其曾发出一纸“台风警报”外,并未举证证明其事发前采取了哪些防范措施,事发时采取了哪些抢险措施以及是否及时通知了许先生。因此,物业存在防范、抢险不到位的过错。然而,也要考虑到强降雨引发自然灾害,属于不可抗力,即使物业事发前防范到位、事发时抢险及时,也极可能无法避免地下车库被淹的后果。

六大物业案例分析

六大物业案例分析 案例:孙某与沈阳三利物业治理公司物业治理合同纠纷案 孙某在购买沈河区万泉家园小区房屋时,与辽宁三利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签订一份托付物业治理合同。2004年11月,孙某以一台价值1950元的助力自行车在小区内丢失,三利公司安全防护治理不善为由,诉至沈河区人民法院,要求三利公司赔偿其丢失的车辆缺失1950元。 沈阳市中级法院二审判决沈阳三利物业治理有限公司赔偿孙某助力自行车缺失390元。 法官评析:国务院颁布的《物业治理条例》明确规定:“物业治理公司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应当明确,物业服务合同不是保管合同,物业公司对物业治理区域内财产丢失的责任承担要依照不同情形分不确定,赔偿的额度应视其违约情形而定。 房屋质量有咨询题能否拖欠物业费? 案例:滕某与沈阳巨龙物业治理有限公司物业合同拖欠物业费纠纷案2000年1月,滕某入住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三好家园一套住房。此后,滕某以“房屋存在质量咨询题,小区围墙距离上诉人的房屋过近,巨龙公司没有尽到物业治理服务义务,物业费与服务标准不相符。”为由,从2001年11月3日起至2003年11月3日止一直未交付物业费。 原审判决认为,巨龙公司为滕某提供了大量的全面的物业服务,滕某应交纳相应费用。判决滕某给付巨龙公司物业治理费3802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负担案件受理费270元。沈阳市中法坚持原判。 法官评析: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是物业合同关系;而开发商与业主之间是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房屋质量等咨询题属于业主与开发商之间商品房买卖合同调整范畴。因此,业主不能以房屋质量咨询题,向物业公司拒绝交纳物业费。然而,假如在物业合同中约定了物业公司有对房屋爱护和修缮义务,业要紧求物业公司进行修理,物业公司未履行义务的,业主有权拒绝交纳物业费。 物业公司服务质量下降,业主能否要求降低物业费? 案例:刘某与沈阳嘉麟物业治理公司物业治理合同纠纷案刘某是于洪区嘉麟花园业主。因物业治理公司履行物业治理义务中存在一定的瑕疵,刘某欠物业治理公司物业治理费1139.5元。 沈阳市中级法院认为:物业治理公司未按约定为业主提供符合双方约定的标准服务,系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所产生的法律后果。鉴于刘某实际同意了物业公司的物业服务,可适当减少刘某应交物业治理费金额,对刘某予以补偿。法官评析:物业治理企业违约行为要紧表现在:对公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爱护治理不善;对物业治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绿化、公共秩序等未尽治理职责,造成物业环境恶化;未经业主同意,自己或许可他人利用物业设置广告等经营性设施,或将物业治理权发包给他人等等。假如业主或业主委员会有证据证明物业公司存在上述违约行为,法院应判令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案例一:` 前期介入发觉设计不合理如何办? 去年8月中旬,深圳开元国际物业治理公司与烟台祥隆置业公司签约,为其开发的海天名人广场提供物业治理顾咨询服务,随后由治理、土建、机电、智能化等方面6名专业人士组成的顾咨询团即抵达现场,开始了前期顾咨询服务工作。

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规范会计核算和财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等法规,并依据事务所章程和合伙协议,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务管理工作应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保证事务所业务顺利开展,为实现事务所发展目标,创造良好的物质基础。 第三条事务所会计核算和财务制度,接受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的工作指导。接受会计部门审计,接受税务机关和物价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按主管机关规定,定期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如实向财税部门、司法行政管理部门提供财务会计报表。 第五条事务所设立出纳和会计等专职人员。财会人员要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互相配合,真实反映事务所财务情况。 第六条事务所主任对财务会计工作负领导责任,各项开支须按合伙人(合作人)授权范围由事务所主任或主任授权者签署。日常工作由会计和出纳具体负责,并对事务

所主任负责和报告工作。 第七条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或因故离职,必须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没有办清交接手续,不得离职,亦不得中断本职工作。移交手续包括经管的所有财务资料、会计凭证、报表、帐目款项、财务专用章、实物、各项资料。移交手续由事务所主任监督,并由交接人员和主任共同签字备案。 第八条一切收支都必须有合法的原始凭证或发票。各种原始凭证必须内容真实,手续完备,数字准确。 第九条财务人员对填制记帐凭证、登记帐簿必须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摘要简明、清晰整洁、日清月结、帐帐相符、帐物相符、帐表相符。 第十条财会人员对事务所财务资料、经营成果、银行帐户承担保密义务。在合伙人、合作人授权和规定范围内,律师有权查阅帐目,了解事务所财务情况。 第十一条会计人员必须具备会计资格,持证上岗。 第十二条按国家规定计提教育基金和福利基金、计提事务所发展基金和各项折旧。按时规定交纳社会保险基金。依法交纳税收。对个人所得税由会计人员代扣代缴。按照会计制度设置会计科目。按规定对律师的报销费用进行审核和列支。

双方成立公司的合作协议书(律师版)

公司合作协议书 甲方: 乙方: 一、甲、乙双方因共同投资设立 (以下简称"公司")事宜,特在友好协商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达成如下协议. 拟设立的公司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及性质 1、公司名称: 住所: 3、法定代表人: 4、注册资本: 万元 5、经营范围: 具体以工商部门批准经营的项目为准. 6、性质:公司是依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甲,乙双方各以其注册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二、股东及其出资入股情况 公司由甲,乙双方股东共同投资设立,总投资额为万元,作为启动资金。 1、启动资金:元整(¥:元整) (1)甲方出资:元 ,占启动资金的 %. (2)乙方出资:元,占启动资金的 %. (4)该启动资金主要用于公司前期开支,包括租赁,装修,购买办公设备等,如有剩余作为公司开业后的流动资金,股东不得撤回. (5)在公司账户开立前,该启动资金存放于甲,乙双方共同指定的临时账户(户名:账号:开户行:),公司业务收入及公司日常经营收支均以此银行账户进出账. (6)甲,乙双方均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30 日内将各应支付的启动资金转入上述临时账户. 2、任一方股东违反上述约定,均应按本协议第八条第1款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公司管理及职能分工 1、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和监事,任期三年. 2、甲,乙双方指定为公司的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指定担任公司的监事。甲乙双方共同负责公司的日常运营和管理,具体职责包括: (1)办理公司设立登记手续; (2)根据公司运营需要招聘员工(财务会计人员须由甲乙双方共同聘任); (3)公司日常经营需要的其他职责. 5、重大事项处理 公司不设股东会,遇有如下重大事项,须经甲,乙双方达成一致书面同意后方可进行: (1)拟由公司为股东,其他企业,个人提供担保的; (2)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3)《公司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其他事项. 对于上述重大事项的决策,甲乙双方意见不一致的,在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原则下,按如下方式处理:经股东会议商讨决议,以全体股东投票为准,必须甲乙双方全体一致同意,方可实行。 6、除上述重大事项需要讨论外,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每周一下午18:00进行一次的股东例行会议,对公司上阶段经营情况进行总结,并对公司下阶段的运营进行计划部署. 7、公司在招聘人员时必须经由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方可录用。 四、资金及财务管理 1、因业务需要,资金需临时账户统一收支,现甲乙双方指定临时账户(户名:账号:开户行:)此临时账户只能用作公司经营收支,如需要对外转账需甲乙双方签字。 2、公司成立前,资金由临时账户统一收支,并由甲乙双方共同监管和使用,一方对另一方资金使用有异议的,另一方须给出合理解释,否则一方有权要求另一方赔偿损失. 3、公司成立后,资金将由开立的公司账户统一收支,财务统一交由甲乙双方共同聘任的财务会计人员处理.公司账目应做到日清月结,并及时提供相关报表

物业服务纠纷典型案例剖析

物业服务纠纷典型案例剖析 作者:佚名文章来源:搜集 点击数:80 更新时间:2010-06-08 10:28:33 【核心提示】 时下,小区物业服务纠纷已成为社会矛盾的多发地带。据统计,2008年至2009年,思明区法院共受理各类物业服务纠纷案件1004件。 小区业主与聘请的“管家”——物业服务公司之间为何会产生矛盾纠纷?容易发生哪些矛盾纠纷?发生矛盾纠纷后如何妥善解决?双方存在怎样的法律关系?各自享有哪些权利?又该承担何种义务? 针对上述疑问,思明区法院对近年来审理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进行了长达一年的深入调研,抽样调查其中以判决方式审结的131件案件,得出了一份详实的调查报告,实话实说物业服务纠纷的深层次问题。 案例1 不满物业服务 拒不缴费成被告 一直以来,阿泰对侨建花园的物业管理很不满意。阿泰认为自家所在小区的华菲物业公司的管理很不到位,“侨建花园”的消防通道被改为其他小区居民车辆的出入通道,绿化带增设围墙铁栅栏、大小铁门等,造成绿化带严重破坏。因此他一直拒绝支付物业管理费。2008年4月,华菲物业以阿泰从2004年1月开始就未交物业管理费和其他相关费用为由将他告上法庭时,阿泰却没有为他对物业公司管理不到位的说法提供有力证据。法院认为,根据侨建花园业主委员会与阿泰签订的《侨建花园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书》,阿泰接受华菲物业提供的服务,却未支付物业管理费、公共维修金已构成违约,需支付 欠缴的物业管理费用、公共维修金,且阿泰未及时缴费,必须支付滞纳金。

法官说法业主维权不能空口无凭 物业公司与小区业主之间,存在物业服务合同的法律关系。物业公司应按聘用合同约定,提供符合合同约定标准的管理服务。小区业主也应按合同约定,履行缴纳物业服务费、配合物业管理的义务。因此,个体业主的意见一般情况下不能推翻合同的约定,不能否认整体物业合同的效力。个体业主不能以自己反对或未签字同意物业公司管理为由,拒绝缴纳物业管理费;也不能随意地以笼统的物业服务质量差为由,拒绝缴纳物业管理费用。 当然,对于确有证据证明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存在瑕疵的,也应当按照物业公司的过错大小,减免业主的缴费义务。此外,还必须结合双方争议的事项,来具体判断物业服务企业是否违反了相应义务,以及违反的程度与应负的责任。另外,业主在行使监督权的时候,程序与手段要合法,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或提起诉讼,还有提供相应证据,不能空口无凭。 专家支招细化量化合同,改进监管方式 课题组认为,物业公司仅仅是一个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是小区聘请的帮助管理小区事务的企业,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实质上是一种民事合同法律关系,物业公司与业主的权利义务完全受双方签订的合同约束。同时,考虑到物业服务活动关系民生,物业纠纷影响基层社会和谐稳定,因此也要改进对物业服务行业的监督管理方式:一是加强物业管理立法,特别是加强小区自治立法,完善小区业主委员会、业主代表制度,增强小区自治能力;二是加强行政引导,特别是加强物业合同规范化示范工作,制定示范物业服务合同,指导推行示范合同,详细细化物业服务项目及具体项目收费标准,明确物业公司与业主的权利义务,规范双方的行为,做好物业纠纷的防范工作,也为物业纠纷的化解制定依据;三是加强执法监管,监督物业公司与物业小区签订规范的合同,并做好合同公示,监督物业公司规范服务活动,做好物业公司的资质管理;四是构建物业纠纷前期化解机制,在基层政府机关构筑统一的物业纠纷化解平台,及时调解、化解基层矛盾冲突,有效维护社会稳定;五是加强物业法律法规与规章制度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物业公司与小区公民的法律意识,将物业纠纷纳入法制化解决渠道,促进社区的和谐稳定。

律师事务所财务会计制度 详细版

律师事务所财务会计制度(详细版)第1条为加强本所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规范会计核算和财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企业财务通则》及《企业会计准则》等法规,结合本所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2条本所应在所在地税务机关、物价部门办理税务登记证和收费许可证,根据国家税法规定纳税,严格执行物价政策和收费标准。 第3条本所会计核算和财务行为,接受司法局、律师协会的工作指导、监督和检查;接受审计机关财务会计审计;接受税务机关和物价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4条本所按主管机关规定,定期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如实向上级或检查机关提供财务会计资料。 第5条本所主任对本所财务会计工作负领导责任,各项开支须经本所主任或主任授权者签字有效,日常工作由会计和出纳员具体分管并对本所主任负责和报告工作。 第6条会计员和出纳员须具备会计资格持证上岗,并经主管机关审查备案。 第7条会计员和出纳员的工作分工和基本职责: (一)会计员: (1)负责会计事项和财务活动的审核监督,参与本所经营决策,向主任

反映和报告本所财务状况,参加本所及有关部分必要的会议拟定本所财务制度。 (2)审核和汇总会计凭证,根据审核无误的凭证登记总分类帐簿和二级明细帐簿并进行会计核算工作,定期编制财务会计报表。 (3)完成本所主任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出纳员:负责本所全部业务款的收付,填制记帐凭证、登记现金日记和银行存款日记帐。 第8条财务人员对本所经济业务实行会计监督,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有权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对违反国家财政制度的收支款项有权拒绝受理。 第9条财务人员应自觉遵守财经纪律和职业道德,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利用工作之便挪用贪污公款。 (1)会计核算按照日历划分为月,季和年度期间。 (2)负责与开户银行核对银行存款,并编制银行存款调节表,做到现金,银行存款日清月结。 (3)负责办理各项税款和管理费用的清缴。 (4)掌管财务印鉴,填发支票。 (5)完成本所主任交办的其他事项。

公司法(试题及答案)

龙煤集团财务知识竞赛复习题公司法 公司法律制度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选项中,关于公司的年度检验,正确的有()。 A.公司登记机关应于每年3月1日至6月1日对公司进行年度检验 B.公司在接受年度检验时,应当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 C.设立分公司的公司提交的年度检验材料与其他公司相同 D.公司应当缴纳的年度检验费为50元 2.2009年1月5日甲公司召开董事会并作出相关的决议,此次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了公司章程, 那么公司股东应当在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A.10日 B.30日 C.60日 D.90日 3.某电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是由四位股东共同出资成立的,其注册资本为12万元。根据规定,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至少为()。 A.2万元 B.2.4万元 C.3万元 D.3.6万元 4.甲、乙、丙三人欲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拟定的注册资本为50万元。现他们就设立公司的有关事项咨询某律师,该律师的下列说法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是()。 A.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规定,由董事会对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事项作出决议 B.公司的注册资本可以分期缴付,但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3万元 C.股东在认缴出资并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后不得抽回出资 D.甲、乙、丙三人共同研究开发的一项专利技术,评估作价50万元,他们可仅以该项专利出资 5.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行使的职权有()。 A.检查公司财务 B.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C.对董事的行为进行监督 D.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6.王某听说新公司法允许设立一人公司,便向律师咨询,打算自己成立一人公司,律师的建议中错 误的是()。 A.王某的一人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并应当一次足额缴纳 B.王某只能成立一个一人公司,且不可以再投资设立其他的公司 C.王某的一人公司不设立股东会 D.王某如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时,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7.下列各项中,不是由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作出决议的是()。 第1页

物业纠纷五大案例

物业纠纷五大案例 High quality manuscripts are welcome to download

物业纠纷五大案例业主维权首选“不缴物业费” 园区法院发布物业纠纷典型案例 随着住宅商品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法院受理的各类物业纠纷也逐年增多。昨天,园区法院对2009年-2012年间的物业纠纷进行梳理,通过商报向社会发布五大典型案例,提供给广大业主作为参考。 统计显示,2009年-2012年这四年里,园区法院受理的物业纠纷分别为142、135、217、222件。今年仅第一季度,法院就受理了107件。大多数案件的被告都是业主,起因都是业主拒缴物业费,结果被物业公司告上法庭,且业主败诉的非常多。究其原因,是物业服务行业缺乏统一标准及严格监管、业主权利意识的不断增强所致。 大量物业纠纷的背后,折射出业主维权面临的窘境——对单个业主来说,打官司存在着费时间、取证难、成本高、风险大等问题。但问题是,业主对物业公司服务不满时,在诉讼之外又很难通过有效途径进行维权。于是,业主只能通过拒交物业费这种既简单又经济的方式与物业公司对抗,结果被告上法庭。 一.房门被撬财物被盗,物业公司有责任吗 自家房门被撬财物被盗,小区物业要承担责任吗业主王先生就遇到这样一件气恼事。 2008年10月14日,王先生回家时发现,自家及隔壁家房门被撬、贵重物品被盗。据王先生说,他家损失高达19万元。他向小区物业索要监控资料时才被告知,早在一个月前,小区监控设备因故障一直处于瘫

痪状态。其后,他花2000元维修并更换被撬房门,随后向法院起诉,要求物业公司承担一半的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物业公司已知小区监控设备瘫痪,在未修复的情况下,既未主动采取应急措施,增加临时人员加强小区内巡逻及对出入人员登记管理,也未告知全体业主加强自我防范,因此对王先生家中失窃存在物业管理上疏忽(过失),应对王先生损失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王先生财产损害赔偿责任主要应由小偷承担)。结合其过错情况,法院酌定物业承担就确定损失部分的20%补充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依照《物业服务合同》规定,物业服务公司一般对物业管理的公共秩序、环境卫生、绿化等事项提供协助管理或服务,它提供的是小区物业的公共服务。因此对业主家中的财物安全,需经业主与物业公司协商在《物业服务合同》中予以特别约定。如果没有特别约定,法院将结合实际情况,考虑物业服务公司在提供物业服务中是否存在过错。物业公司应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房屋漏水修不好,拒缴物业费抗议 房屋漏水能否拒缴物业费恐怕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最近,某物业公司起诉业主赵先生不交物业费。在法庭上,赵先生"理直气壮"地说,自己欠缴物业费不假,但欠费的原因是2007年11月自己房屋因漏水而进行维修,但经多次维修,至今还在漏水。如今,业主报修后,物业都不来人处理。此外,地下车库入户电梯处也有漏水现象,长期未得到处理。

律师事务所账务处理

律师事务所如何建账 对于律师事务所,如何建账: (1)建账应按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规定,根据企业具体行业要求,确定帐簿种类、格式、内容及登记方法。按照要设置的会计帐簿有:总帐、明细帐、日记帐等。 (2)总帐一般采用“订本式帐簿”。 总帐格式主要:三栏式。 总帐开设:是根据“一级会计科目”开设的,用以提供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费用、收入和利润等的总括的核。 总帐登记依据:是根据每月“计帐凭证汇总表”记帐的。 (3)明细帐一般采用“活页式”帐页。 明细帐开设依据:通常根据总帐科目所属的明细科目设置的。 明细帐格式主要有:三栏式、数量金额式和多栏式。 明细帐记帐依据:按每月发生的业务,先后顺序编制计帐凭证,根据“计帐凭证”登记明细分类帐。 明细帐使用的格式:(1)通常管理费用、营业费用等采用“多栏式”帐页记帐;(2)固定资产明细帐、库存商品等采用“数量金额式”帐页记帐。(3)应交税金、其他应交款、其他应收款、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经营税金及附用“三栏式”帐页记帐。 (4)日记帐又称“序时帐”,主要有:现金日记帐和银行存款日记帐。 1、现金日记帐和银行存款日记帐,使用“订本式帐簿”,格式一般采用三栏式。 2、现金日记帐:是用来登记库存现金每日的收入、支出和结存情况的帐簿。 3、银行存款日记帐:是用来反映银行存款增加、减少和结存情况的帐簿。 2,律师事务所的常用会计科目如下: (1)参照服务行业的科目编制凭证,律师事务所是中介服务机构,科目一般有现金,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营,营业成本,应交税金,管理费用,税金及附加,财务费用等等。 (2)律师事务所设的科目,律师的收入记入业务收入,平时的日常费用记入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应交税金,其收入,业务支出,货币资金,其他应收款,固定资产,累计折旧,其他应付款,应付工资。 你可以根据自己的须求设置科目,收入要交营业税,城建税,地方税附加,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 如果是合伙制的律师事务所,主要是合伙人之间的分帐要做好,聘用的律师提成后的业绩算合伙人所有,等待合伙,也可以算作是所里的留存,要做好合伙人和聘用人员的台帐,要分得很清楚。

9种典型物业纠纷典型案例

9种典型物业纠纷典型案例 类型一、物业公司不是“第二警力 案例:2004年5月,陈某与某物业公司签订了入住协议书。某日,陈某晚上下班后将自己的摩托车未加防盗装置就停放在了小区内,等第二天上班时,陈某发现自己的摩托车已不在停放点了,便立即报了警,但至今未破案。今年10月,陈某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物业公司赔偿摩托车的损失。 分析:陈某在入住后,与物业公司签订了入住协议书,该合同是物业公司对陈某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承诺和陈某愿意接受服务和物业管理的明确表示。双方并未就陈某的财产由物业公司保管签订过保管合同或有其他约定,物业公司无保管陈某摩托车的义务。尽管物业公司对小区的安全负有日常管理的义务,但其所承担的小区安全防范的义务只是协助义务。 点评当前,业主与物业公司的纠纷不少已经开始转移到家庭财产的失窃方面。由于业主家里的财产被盗事件经常发生,于是许多业主片面理解物业公司就是小区的“第二警力”,一旦自己家庭财产遭遇损失动辄就将物业公司推上被告席,然而这并不代表物业公司必须承担业主失窃的后果。 类型二、业主与业主直接对簿公堂 案例:王某与李某是邻居关系,2004年7月中旬,王某未将其空调室外机安装在物业指定位置,而安装在正对李某房门的位置,空调机启动后,热风从窗户吹进邻居房内,加之噪音影响,扰乱了李某的休息。所以李某就一纸诉状将邻居王某告上了法庭,要求王某拆除空调室外机并赔偿精神损失。 分析:王某作为小区业主对自有房屋依法享有权利,但必须接受相应的限制。王某将空调器的室外机移至房屋的北侧外立面,违反了《民法通则》的关于相邻关系的有关规定,李某得到法院的支持也在情理之中。

目前,业主与业主之间因相邻关系而引发的纠纷正呈逐步增多的趋势,其现象不外乎业主违章搭建或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使用功能以及侵占公共区域等方面。以前,有的业主不了解,有的业主出于私心或碍于邻居的情面一般不愿直接与邻居对簿公堂,而是选择由物业公司出面处理,如物业公司不肯协调,则大多以拒付物业服务费相要挟,无形中物业公司做了他们的“替罪羊”。 类型三、物业管理费要明示 去年4月,某物业公司正式进驻某高档小区,行使前期物业管理权。根据商品房预售合同附件约定,物业公司每月应收取每平方米4.5元的物业管理费,当业主入住该小区后,就发生有的业主以隔壁相近楼盘每平方米只收2.4元为由,拒付物业费并投诉到物价管理部门。物价管理部门接到投诉后,经过调查作出了处罚通知书,某物业公司不服,提出行政复议。 分析: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新建商品房物业管理费的收取标准应由建设单位与购房人协商确定,并应在预售合同的附件中予以明示,物价管理部门只是登记备案而已。 点评当前,有关因物业管理收费标准问题而发生的纠纷成为了老生常谈的话题。这当中既有物价管理等政府部门如何转换角色的问题,又有物业公司如何规范收费服务以及业主如何适应市场规律,遵守市场游戏规则的问题。总的来说,物业管理作为市场化的产物则应完全由市场来决定价格。 类型四、业委会擅自打官司 案例:本市东部某小区业委会今年共打了5起官司,四输一赢。赢的是夺得了一间业委会办公用房,业委会委员们再也不用到小区隔壁的咖啡馆碰头开会了。输的官司里有一个是侵害了物业公司的商誉,须赔偿几万元,业委会希望每家每户分摊几百元钱,但遭到绝大多数业主的反对,理由是这5起官司中没有一起征得过业主大会的表决通过。因此,业主表示

物业管理案例总结(2)

物业管理案例总结(2) 案情分析: 本案的特殊性在于看似单纯的物业管理纠纷,其实还包含了民法中的"无因管理"的法律关系。由于A公司是无合同管理,按照《条例》第25条第2款,业主"可以不支付"物业管理费也是有法律依据的。因此仅仅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判令业主支付管理费,依据不足。 但如果同时参照《民法通则》中的"无因管理",本案就较容易解决了。《民法通则》第92条"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这里强调"参照"而不是"适用",是由于本案与"无因管理"还是有一定的区别。 构成"无因管理",在法律上应具备三个要件: 一是必须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即管理人既没有法律规定的义务,也没有接受他人的委托; 二是必须有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的意思,即管理的行为是出为他人谋利益的目的,由管理行为所取得的利益最终应归受益人所有; 三是必须有管理他人事务或服务于他人的行为。A公司的行为仅符合了一、三要件,且"无因管理"的管理人除了要求偿还必要的费用外,不得向受益人索取报酬或者变相索取报酬。 二审判决: 二审法院正是考虑到A公司实际进行了管理,根据等价有偿的原则,同时《条例》中的"可以不支付"而不是"应当不支付",又使二审法院能在"可以"二字上找到了依据,最终判令业主支付物业管理费,但对A公司加收滞纳金的请求不予支持。这样的判决,应当说是合理的。

7、预收物业管理费是否合理 案情介绍: 汪先生近日在办理入住手续时,遇到了一件很不舒心的事:开发商的工作人员要求汪先生先一次性交纳一年的物业管理费,否则不给办理入住手续。 汪先生对此提出了几点疑问:一是凭什么房子还没有验收,就让交物业管理费?二是这家由开发商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是开发商为这个项目专门新设立的,此前没有任何的物业服务经验和业绩,而物业管理不同于商品买卖,是一种延续性的服务,一次性交纳一年的物业管理费,意味着至少在一年内,自己对这家物业管理公司的服务无论满意与否,都没有任何制约力了。 案情分析: 汪先生面临的情况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其中包含了两个问题: 一、应该先接收房屋,还是先交物业管理费? 购房人与开发商签约购房,双方之间是一种买卖关系,而购房人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是一种委托服务的关系,这种委托关系成立的前提是:购房人已经取得了所购买的标的物(房产),已成为业主。如果购房人在房产交接时,因各种原因退房(如工程质量、面积误差等),那么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也就不存在委托服务的必要了。 开发商提出购房人以交纳物业管理费作为房屋交付的前提,实质上是对房屋的交付增加了附设条件,是对双方之间买卖合同的一种变更,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只有在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条件下,方可以变更,开发商单方变更合同的做法明显是不公平的,也是一种违约行为。因此,这两者之间的关系理应是先接收房产,再交纳物业管理费。 二、物业管理公司要求预付物业管理费合理吗? 考虑到物业管理公司的正常运转,预收一定的物业管理费还是合理的,现行的有关法规,也是允许物业管理公司预收费用的。但是

物业管理纠纷五大典型案例分析

物业管理的五大纠纷物业纠纷典型案例解析事件1:老物业公司不愿退出怎么办? 徐汇区一小区2004年底物业管理合同到期,业委会出钱请了专业咨询公司做招投标工作,原物业公司也参加了投标,最终由另一家知名物业公司夺标。之后,原物业公司不愿退出,就这样僵持了三个月后,中标物业公司不得不将原物业公司和业委会推上被告席,要求赔偿不能履行合同的经济损失。 律师: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到期,原物业公司应做好物业管理资料移交工作,并及时撤离管理区域,这是理所当然的规则,因此上述物业公司肯定败诉,劝他们晚走不如早走。 当前,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到期或未到期即新更换物业公司,从而引发老物业不走、新物业进不来的情况十分普遍,新进物业公司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权益是明智之举。 事件2:业委会当家人可擅作主张吗? 2004年2月,浦东一小区业委会主任擅自将物业维修基金由原来存在甲银行账户转到亲戚工作的一家银行去,更糟糕的是这家银行又比甲银行利息低许多。不知情的其他几个业委会委员不想背黑锅,结果业委会内发生意见冲突。 律师:根据《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小区物业维修基金的动用、续筹,应由业主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有投票权的业主决定,这位主任的做法当然是错误的。 对于新建商品房维修基金的管理与使用,目前主要问题是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虽然法规明确由业主大会行使监督权,但对如何监督尚无明确的说法。有的小区少则几百万,多则上亿的维修基金,像潘多拉的魔盒吸引着小区里个别业主。因此,业委会成员本人的品行和素质至关重要,不是随便什么人都可以当的。 事件3:原业委会成员是下届业委会当然成员吗?

2004年6月,闵行一小区业委会任期即将终止,部分业主在居委会组织下成立新一届业委会的筹备组。该业委会成员以为自己是当然的下届筹备组成员,既不去报名登记参加筹备组选举,又不理睬新一届业委会的选举结果,甚至还把地区房地办告上法院,指责房地办违法行政。 律师:目前新的《上海市物业管理规定》中对业委会到期后如何选举下一届业委会这类事没有做出相关的规定,一般来说这不是换届选举,上届业委会委员不能以当然委员的身份参与新一届业委会的选举,而是以普通业主的身份进行重新登记。 近来有关上述问题的信访和诉讼在增多,业委会委员自以为是的行为比较普遍,这与目前上海有关业委会缺乏选举程序、标准等的相关规定分不开,从而给纠纷的产生埋下了伏笔。 事件4:开发商能随意更换物业公司吗? 2004年3月,一家知名物业管理公司获悉一开发商欲将40万平方米规模的小区委托一家物业公司开展前期物业管理,并且打算实行招标。这家物业公司经过精心准备之后,一举夺魁。由于双方在售房合同写明由这家知名物业公司管理,因而吸引了不少购房者。按理这家知名公司给开发商带来了好处,然而半年后开发商突然开出非常苛刻的条件逼这家物业公司退出,想以自己下属物业公司取而代之。双方由此产生纠纷。 律师:《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管理。 目前,物业公司因前期物业管理费以及空置房管理费等问题与开发商闹上法庭已不鲜见,但是上述情况则是首例。这家开发商显然出于私利而采取上述手段,因此,政府主管部门对此类开发商要给予严厉的监督与管理,给他们添上一笔“不诚信”的记录,以儆效尤。 事件5:物业公司与中介为何发生冲突? 近日徐家汇一小区中的物业公司与开设在该小区里的中介公司发生矛盾,原因是中介公司看到该小区房屋出租率非常高,其中许多业务都被物业公司抢了去。最后竟发展到物业公司设立专门管理开展中介,中介公司当然于心不甘,双方冲突起来。

公司法律师业务种类

公司法律师 公司法律师的概念 公司法律师在某种意义上等同于公司律师,是指为公司提供公司法意义上的法律服务的专业律师,其业务类型一般包括:公司设立、公司并购、公司治理、股权纠纷、公司诉讼、公司投资、公司融资、公司改制、公司上市、公司破产、公司清算、公司法律顾问等。公司法律师的业务范围 公司法律师,是指以公司法律事务为主要业务的执业律师,公司法律师的出现是律师专业化发展的必然趋势。 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围绕公司的投资设立、经营管理、重组并购、解散清算等事务提供的专业法律服务。 ——并不限于投资与股权管理; ——公司的生命周期,自设立到终止,各个节点都是我们的业务范围。 按照诉讼与非诉讼的角度划分,公司法律师的业务范围主要有: 一、非诉讼方式 1、资产的运营和处置法律服务 企业投资,并购目标企业的治理结构,资产法律状态调查 顾问律师定期访问企业 上市公司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重组、股权重组、企业产权交易 产权纠纷调处、企业不良资产处置、企业破产清算 公司治理结构建设、资产管理咨询 2、站在改制企业的角度、企业控制人的角度提供国有企业改制、国有资产重组中的法律服务 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 民营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制、改组;外资参与国有企业的改制、改组 申请破产、申报债权、参加债权人会议 职工持股、经营者持股、职工安置 3、项目咨询代理 就企业提出的特定问题、特定业务,进行法律调查,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就企业特定项目的设立、建设、经营提供全程法律咨询服务就企业投资、公司设立、资产重组、股权转让、兼并与收购、合并与分立等项目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和项目代理服务作为企业代理人,就企业特定项目的设立,参与谈判 作为项目代理人,审查或代理起草合同,章程的文件;就企业提出的特定问题,进行

物业纠纷典型案例分析

物业纠纷典型案例分析 典型案例 楼房有电梯却不开 小区业主起诉物业 陈某买下吴江某小区内的一套房子。该房产所在楼配有电梯,但从陈某搬入居住后电梯一直不能使用,处于关闭状态,为此,陈某多次与物业公司交涉,物业公司认为开通电梯属于正常要求,但是由于业主签字没有达到三分之一,电梯的维修费用和运行费用分摊处理得不到解决,因而不能开通。于是,陈某告到法院,要求物业公司立即开通电梯,并确保电梯正常运行。经审理,法院判决支持了陈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 所谓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房屋的外墙面、楼梯间、通道、屋面、上下水管道、公用水箱、加压水泵、机电设备、共用天线、消防设施等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由物业管理企业根据合同的约定定期维修养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

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小区内电梯的管理、维护,确保业主正常使用是物业服务内容之一。因此,法院对于陈某要求物业公司开通电梯,并确保电梯正常运行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B “房屋存在质量问题” 业主能否拒交物业费 2007年,某物业公司与蒋某签订小区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由该物业公司对小区实行物业管理服务,按建筑面积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蒋某在交纳2007年11月1日至2008年10月31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后,未按约定交纳2008年11月1日至2010年4月30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用,共计2487.24元,物业公司多次向蒋某催交物业费无果,就起诉到法院,要求蒋某交纳物业费。 蒋某在法庭上辩称,其房屋内部墙体存在裂缝,开发商预埋的管道也存在渗水情况,开发商交付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要求物业公司协商解决上述问题,但物业公司并没有解决。只要物业公司协调解决上述质量问题,他立即支付物业管理费。经审理,法院认为蒋某的理由不能成立,依法判决蒋某支付物业费。 【法官释法】 物业公司依合同履行物业服务后,作为业主的蒋某应当依合同履行支付物业服务费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

律师事务所会计处理

律师事务所如何建账 1,对于律师事务所,如何建账: (1)建账应按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规定,根据企业具体行业要求,确定帐簿种类、格式、内容及登记方法。按照规定需要设置的会计帐簿有:总帐、明细帐、日记帐等。 (2)总帐一般采用“订本式帐簿”。 总帐格式主要:三栏式。 总帐开设:是根据“一级会计科目”开设的,用以提供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费用、收入和利润等的总括的核算资料。 总帐登记依据:是根据每月“计帐凭证汇总表”记帐的。 (3)明细帐一般采用“活页式”帐页。 明细帐开设依据:通常根据总帐科目所属的明细科目设置的。 明细帐格式主要有:三栏式、数量金额式和多栏式。 明细帐记帐依据:按每月发生的业务,先后顺序编制计帐凭证,根据“计帐凭证”登记明细分类帐。 明细帐使用的格式:(1)通常管理费用、营业费用等采用“多栏式”帐页记帐;(2)固定资产明细帐、库存商品明细帐等采用“数量金额式”帐页记帐。(3)应交税金、其他应交款、其他应收款、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经营税金及附加等采用“三栏式”帐页记帐。 (4)日记帐又称“序时帐”,主要有:现金日记帐和银行存款日记帐。 1、现金日记帐和银行存款日记帐,使用“订本式帐簿”,格式一般采用三栏式。 2、现金日记帐:是用来登记库存现金每日的收入、支出和结存情况的帐簿。 3、银行存款日记帐:是用来反映银行存款增加、减少和结存情况的帐簿。

2,律师事务所的常用会计科目如下: (1)参照服务行业的科目编制凭证,律师事务所是中介服务机构,科目一般有现金,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应交税金,管理费用,税金及附加,财务费用等等。 (2)律师事务所设的科目,律师的收入记入业务收入,平时的日常费用记入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应交税金,其他业务收入,业务支出,货币资金,其他应收款,固定资产,累计折旧,其他应付款,应付工资。 你可以根据自己的须求设置科目,收入要交营业税,城建税,地方税附加,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 如果是合伙制的律师事务所,主要是合伙人之间的分帐要做好,聘用的律师提成后的业绩算合伙人所有,等待合伙人分配,也可以算作是所里的留存,要做好合伙人和聘用人员的台帐,要分得很清楚。 3,律师事务所会计科目表: (一)资产类 1.现金2.银行存款 3.应收收款4.其他应收帐款 5.待摊费用6.固定资产 7.累计折旧8.待处理财产损益 (二)负债类 1.应付帐款2.其他应付帐款 3.应付工资4.应付福利费 5.应交税金6.其他应交款 7.应会利润 (三)损益类

公司成立章程范本-有限责任公司(律师审核备注)

【XXXX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示范文本】 【律师按】 作为公司组织和活动的根本准则,公司章程既是一种重要的权利约束机制,也是一种重要的权利授予和救济机制。公司章程能否发挥作用以及发挥作用的程度,对公司的规范运作具有重大意义。公司法对公司组织和行为仅作出原则性规定,公司规范运作模式的形成以及对公司、股东、债权人合法权益的有效保障,均有赖于一个比较完备而又具有可操作性的公司章程。 然而,实践中,公司章程往往是使用工商部门提供的填空式的标准文本,其内容千篇一律,导致公司内部的制度结构“千人一面”,公司章程几乎发挥不了作用。因此,公司如欲规范运作,首当其冲的问题就是检视现行公司章程内容,予以增、删、修订,将公司章程全面升级,以期更有效地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使用说明: 1. 本示范文本是依据2013年12月28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律师的执业经验,针对公司章程的常规事项进行起草。 2. 本示范文本仅适用于法律、行政法规未作特别规定的、非国有独资公司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其常见组织机构(设董事会,不设监事会)进行规定,如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置其他形式,应相应修改。 3. 本示范文本除了规定了公司章程的必备事项,还将公司法的部分重要规定列入其中,便于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全面了解其权利义务,而无需另行查阅公司法。 4. 最终成稿后,应当删除红色或者斜体字体内容。 【XXXX】有限公司 章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和(注: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必须为50人以下。)共同出资设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全体股东讨论,并共同制订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的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公司名称:公司。 第二条公司住所:。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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