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标准
我国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之“不抵触”标准

我国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之“不抵触”标准摘要:通过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规范性文件第 148 条中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情形的考察,可以发现这条规定中“不抵触标准的边界十分模糊,究其原因,首先,司法实践中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中对“不抵触”标准的消极态度,将规范性文件进行一个限缩解释,将合法与不抵触划等号。
其次,上位法的单一适用。
对我国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机制中审查标准之“不抵触”标准存在的问题,急需一种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标准中“不抵触”标准的识别与方法论建议,使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标准得以完善。
关键词:行政规范性文件不抵触标准中图分类号:G210.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200498845一、我国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不抵触”标准问题理论概述(一)理论概述对我国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的“不抵触”标准问题,笔者欲先在此对相关术语进行一个概念的阐述。
那么,何为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外,行政机关制作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通知、答复等规范性文件、其他规范性文件、非立法性抽象行政行为、行政规定、行政措施,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红头文件”。
而“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是指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对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同时,对作为行政行为依据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的制度。
我国司法机关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查主要依据的是《行政诉讼法》第 53 条,第 64 条的规定。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主要是指行政规范性司法审查的对象为国务院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审查标准为第 64 条规定的不合法,也就是司法机关在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针对审查对象不合法的情形,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其实我国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标准主要分为三大类,一是权力机关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标准,二是行政机关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及其标准,三是司法机关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及标准,[[]]本文主讲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标准,主要讨论的是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的“不抵触” 标准。
行政决策合法性的审查标准及途径

行政决策合法性的审查标准及途径行政决策合法性的审查是保障法治国家运行正常的重要环节,它是对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等规范的一种检验。
行政决策合法性的审查标准和途径涉及到法律、行政监督和社会参与等多个方面。
首先,行政决策合法性的审查标准在于是否符合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行政决策必须建立在法律法规的基础上。
行政决策必须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授权,不能超越法律授权的范围,不能违背法律法规的精神。
此外,行政决策还必须符合具体的法律、法规等规范,如必须符合环保、安全、劳动等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否则就可能被认定为违法行为。
其次,行政决策合法性的审查标准还在于是否符合行政程序的要求。
行政程序是保障行政决策过程公正、公开、透明的重要手段。
行政决策必须依法进行,必须经过充分的调查和研究,必须听取相关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须做出充分、明确的决策,并及时向公众公布。
同时,行政决策过程中还必须遵守程序正义原则,即要求决策参与方公正、公平的机会和程序。
如果行政决策违反了相关的程序要求,就可能被认定为程序违法。
第三,行政决策合法性的审查还需要考虑其是否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
公平正义是法治社会的基本价值追求,行政决策必须符合公平和正义的原则。
行政决策不能损害公民、企业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能违背社会道德和公共利益。
行政决策必须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不能凭主观判断或武断决策。
如果行政决策存在明显的不公正或违背公众利益的情况,就可能被认定为违法。
行政决策合法性的审查途径可以通过法律程序、行政监督和社会参与等多种方式来实现。
首先,法律程序是审查行政决策合法性的主要途径。
在法治社会中,行政决策可以通过诉讼程序或其他法律程序进行司法审查。
法院可以依法审查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如果认定行政决策违法,则可以撤销或修复该决策。
其次,行政监督是审查行政决策合法性的重要方式。
行政监督机构可以对行政决策进行监督,如审查行政决策的程序是否合法、结果是否公平等。
论当前我国行政法规范解释的司法审查

【 关键词 】 行政 法规 范解释 ; 司法审查 ; 行政法 ; 行 政法治
一
、
引 言
,
“ 当今 社会 的发 展 , 不 仅要 求行 政行 为在 形式 层面 的合 法性 , 更
据此, 仅仅 根据“ 合 根 据传 统 的法 治 原则 , 法 院 是法 律解 释 的 唯一 权 威机 关 , 而 当 要 求行政 行为 的具体结 果达 到一种实 质的正 义 。 有 限 的 司法 审查 原则 ”已不 能满 足 当今 社 前大 量 存在 的 由行 政机 关做 出的行 政 法律 规 范的 解释 不 断 的去 颠 法 性 审查 原则 ”以 及 “
覆这 一原则 。这 样一 来势 必产 生两 个问 题 : 首先 是涉 及权 力如何 在 行政 机关 和司 法机 关之 间分 配的 问题 ; 其次 是如何 既保 障行 政机 关 的高 效运 转 又如 何保 护 个人 的 权 益免 遭行 政 机关 的不 正 当 的侵 犯 的 问题 。因 而当 前 如何 协调 行 政权 和 司法 权 的关 系成 为了 法治 释 的需 求 。但 是结 合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行 政 诉 讼法 》 以及 《 最 高人 民法 院关 于行 政诉讼 证据 若干 问题 的规 定 》 来 分析 , 在 当 前我 国 的行 政诉 讼 过程 当 中 , 行 政 规范 的法 律解 释 仅 仅 是 需要 作 出合 法性 判 断的 一 种证 据 。上述 状 况表 明 我们 的 审查 行 为 还停 留在 一 种较 为 原始 、 浅 层次 的 程度 之 上 , 因而 我们 可 以结 合 具体 适 用行政 法规 范解 释的 案件 , 通过 判断 行政 法规 范解释 在案 二、 关 于行政 法规范解 释 的基本 内容 逐 步 提升 司 法审 查 的深 度 , 将 形 式 审 法 律 的解释 来 源于欧 洲 中世纪 的关 于古 罗马 法 的注释 研究 , 因 件 中 适 用的 合 法性 与合 理性 , 而 当 前的 法律 解 释体 系可 以认 为是 建 立在 私法 体 系之 上 的 。而行 查和实 质审查 统一 起来 。 政 法的 主要 内容 为公 法 , 故 而关 于行 政法规 范解 释 的相关 概念 不 能 三、 关 于行政 法规范解 释的 司法 审查 所持 立场 直接照 搬现 行法 律解 释的 内容 , 为此 讨论 行政 法规 范解 释问题 的 首 根 据我 们 的现有 的经 验 , 可以从 宏观 方面 大致 把握 不 同的政 治 要 内容是 关于其 特有概 念的 界定 。 体 制和经 济带 0 度的 效率状 况 , 但是 我们 既不 可能对 于当 今的 复杂社 1 、 行 政 法规 范 解释 会做 一个 整体 而又 全面 的设计 使其 能概 括社会 的 每一个 方面 , 又不 根据 法律 的具 体实 践 , 法律 的解释 厂 泛存在 于法 律 的适 用过程 可 能单 独 的设 计相 互独 立 的零 散 制度 而保 证 不 同的 制度 间不 发 生 当中 , 法律解 释 已经成 为适 用于 法律 各个 部 门当中 的一 门实 用性极 原 则性 的 冲突 。 因此 为协调 由于 行政 法规 范 解释 存 在所 造 成 的行 强的 法律 方 法 。因此 , 我 们在 此 讨论 的 行 政法 规 范解 释是 指 , 为 行 政权 与 司法权 的紧 张关 系 , 我 们在 此讨 论关 于行 政法规 范解 释 的司 政过 程中 更好 的适用 行 政法规 范 , 行 政 主体对 于 行政法 规范 所做 出 法 审查之 一般原则 无疑 是极其 必要 的 。 更为 具体的说 明和 解释 。 自启 蒙 时代 的 洛克 、 孟 德斯 鸠 的 分权 学说 提 出 以来 , 现代 国家 行 政法 规范 解释 的 主要 内容有 以下 几个 方面 : ( 1 )对于 当 前已 中的 司法 权都 已 独 立于 行政 权 。因 而如 何将 不 同性 质 的 司法权 与 有的 法律 法 规 当 中相 关法 律概 念 、 范 围所 做 的 说明 ; ( 2 )关 于规 范 行 政权 以较 为合 理 的方 式统 一在 司 法过 程当 中 的思 考 已成 为 了当 性文 件当 中所 涉及 的立 法者意 图 的说明 ; ( 3 )对于 行政 过程 中的 一 前各 国权 力 分立 与 制衡 的重 要 内容 。根 据 台湾 著名 公 法学 者 翁岳 生的话 语 : “ 就法 治而 言 , 司法机 关往 往是维 护 法律权 威的 最后 一道 些事 实归纳 后的说 明 。 行 政法 规范 解释 的 具体表 现形 式可 以归 纳为 以下 两种 : 一是 抽 底 线 , 故而 司法 机关 的解释 是最 根本 与最权 威 的 ……司法 是当 法律 象解 释 。由于 当今 社会 的发 展有 专业 t 3 6 * 1 3 复杂化 两种 趋势 , 而 现有 出现争 议时 的最 后决 定者 , 由其 宣示 “ 法 ”到底 是什 么 ” , 法律 运行 抽 象和 简 单的 行 政法 远脱 离 于具 体 的社 会案 例 完全 并 不能 满足 上 过程 中的解 释 是必然 也是 必要 的 , 但 是必须 保 证这种 解释 能有 效的 述趋 势 的需 要 。鉴 于上 述原 因 , 我们 无法设 计 出一套 高度 细 致和精 纳入 司 法审 查当 中 , 确保 在 解释 的 过程 当 中行 政权 力 不至 于滥 用 。 密 的 行政 法典 , 去 一一 对 应社 会 的各 种 需求 , 因而我 们 往往 采 取一 坚持 司法审查 的立场 主要从 以下 两个方 面来体 现 : 种抽 象 的解释 方 法, 既给 予 行政 行为 一定 的指导 又给 予其 一定 的适 1 、 个 体 权 益 的 维 护 用空 间 。 二是 具体解 释 。 行政机 关往 往在把 握充分 的实践 数据 之后 , 行 政行 为 的 目标在 于 高 效的 依 法处 理社 会 当 中大 量而 又 复杂 为 了方便 适 用和 提高 行政效 率 , 通常在 已有 的行 政法 所规 范 的范 围 的事 物 , 而 司法 行为 的 目标 在于 通过 提供 一条 有效 的解 决纠纷 的途 内, 根据 一定的 标准划 分适 用不 同法 律规 范的具 体解释 。 径从 而 实现 正义 。由于 二者 目标 的不 同 , 所侧 重 的权 益也 不 同 , 故 2 、 行 政 法规 范的解释权 而 有效 的 司法 审查 需 要与 行 政行 为有 着 不 同的侧 重— — 个体 权 益 根据 法律 的发 展 史来看 , 为 防止任 意 的法律 解释 所导 致 可能 的 的维 护 。由于 行政 行为 的专业 性和 普遍 性 , 司法机 关无 需并 且也 不 法律 适 用 混乱 的情 况 , 解 释 法律 的 权 力 往 往被 赋 予 少 数的 特 定 机 可 能在 抽象层 面对 行政 行为 作出 是与 非的 判决 , 所以在 司法 审查 过 关 。因而分 析行 政法 规范 的解 释权 问题 , 从根 本 意义上 来说 是在 分 程中司法机关考虑的因素应该是受行政行为影响的具体行为人及 析一种 权 力的 分配 。根据 1 9 8 1 年 全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发 其 权益的增 损 情况 。 布的 《 关于 加 强法律 解释 工作 的决 议 》的规 定 , 当前 我国法 律解 释 2 、 客观 秩序 的 维护 法律 区 别于 其 余社 会规 范 之处 在 于 其依 靠 自身 的稳 定 性与 可 的权 利 由有 权 制定 法律 法 规的 各个 机 构依 照 自身 的 法定 权 限的 划 分进 行 分享 。由此 我们 可 以看 出 , 在 我 国的 政治 制 度当 中 , 法律 解 预测 性维 护 着客 观存 在 的秩 序 。政 府行 政 行为 则 是依 靠 自身 所掌 释并非简单的归属于立法权、 司法权和行政权的一种权力, 而是有 握的 行 政资 源应 对不 断变 化 的问题 而 做 出的 权宜 之计 。也 就 是说 着相对独立地位的第四种权力。在实践当中, 除去最高人民法院以 包含 行 政法 规 范解 释在 内 的政 府 行为 往往 可 以视 为一 种 目光 相对 在 司法审 查的 过 外 的其它 法 院没 有行 政法 规范 的解释 权 ; 而在 相对 应的一 部 分行 政 短浅 的 行为 。故由 于二 者所关 注 的利益 长远 不 同, 以防 止短视 的 行政法 规范 解 机 关 当 中则 拥有 这 种权 力 。因 而 当前 的权 力 配 置难 以有 效 的使 司 程 当中 要着重 长远 的客 观秩 序的 维护 , 释 去破坏 更高利 益层面 的法治 精神 。 法权对 于行政 法规 范的解释 形成 有效 制约 。 3 、 基 本的 尊重 ( 下转第 8 7页 ) 3 、 行政 法规 范解释 的定位
论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

中 . 别 是 法 治 、 主 、 障 公 民权 利 思 想 深 入 人 心 特 民 保
的 今 天 .抽 象 行 政 行 为 因 缺 乏 有 效 监 督 而 带 来 的 缺 陷 日渐 凸 显 1抽 象 行 政 行 为 违 反 上 位 法 . 坏 法 治 统 一 。 . 破 由 于 受 到 利 益 的驱 动 .一 些 行 政 机 关 从 本 部 门 的 利 益
地 的 乡镇 财 政 所 提 供 担 保 ( 政 所 为 财 政 局 的 派 出 财 机 构 ) 这 2 家 企 业 倒 闭 后 . 政 周 转 金 还 有 7 5 8 7 财 4 .
万 元 未 收 回 长 乐 市 人 民 法 院 于 是 以 玩 忽 g, 罪 判 Y守
由 以 上 及 类 似 案 例 可 以 看 出 .在 我 国制 度 变 迁
【 摘 要 】 抽 象 行 政 行 为 的 司 法 审 查 即 是 司 法 机 关 对 行 政 机 关 制 定 行 政 规 范性 文 件 的 行 为 所 进 行 的监 督 。 从
具 体 案 例 入 手 , 绍 抽 象 行 政 行 为 司 法 审 查 的 内 涵 , 讨 司 法 审 查 的 必 要 性 及 可 行 性 , 及 如 何 建 立 适 合 我 介 探 以
二 中 . 长 乐 市 人 民 法 院 是 以玩 忽 职 守 罪 判 处 该 市 财
政 局 局 长 王 楷 锋 有 期 徒 刑 5 年 零 6个 月 法 院 认 为 . 担 保 法 规 定 。 家 机 关 不 得 作 为 担 保 人 . 楷 锋 身 为 国 王 财 政 局 局 长 . 当 对 财 政 周 转 金 的 发 放 . 收 等 工 作 应 回
安 徽 警 官 职 业 学 院 学 报
J u n l f h i c t n l l g fPo ie o ie s o r a o An u Vo a i a o Co l e o l f c r e c
论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的必要性

On the necessity of judicial review of administrative normative documents
摘要
Abstract
The balance of power is a common cognitive our social ideas, not subject to effective restraint of administrative power is like an escape from a cage the tiger beast, will deliberately harm human. Therefore, the establishment of judicial restraint mechanism is essential to prevent abuse of administrative power, and it has become a universal value. Since the advent ofChinasince the last century 90's "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law", the administrative disputes facing too many problems need to solve, especially for the abstract administrative violations of civil rights do not get relief situation, we need to discuss how to solve this problem.Therefore, I would like to talk about his own views. This paper is divided into four parts, the first introduction of administrative normative documents are reviewed, then talked about the necessity of judicial review, slightly again introduced in other regions of the judicial review mode, finally put forward some suggestions. In conclusion, this paper is to analysis the necessity of judicial review, the experience of other beneficial attempt, to perfect our judicial review mode, so as to contribute to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government ruled by law.
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强度的研究

摘 要 : 从 司 法 审 查 强 度 问 题 的缘 起 , 法 审 查 强 度 国外 的相 关 研 究 这 些 方 面 进 行 分 析 从 而 对 我 司 法 审 查 强 度 体 系 拟 司
进行 初 步完善 。
关 键 词 : 法 审 查 ; 政 诉 讼 ; 查 强 度 ; 法 司 行 审 司 中图 分 类 号 : D9 文献 标识码 : A 文 章 编 号 :6 23 9 ( 0 0 0 —2 50 1 7 —1 8 2 1) 90 6 —1
1 问题 的 缘 起
关于对 审查强 度 的基 本 内涵 各 国 的用 语 不 尽相 同 , 但
法 律 进 行 解 释 , 后 依 据 一 定 的程 序 查 明 事 实 , 后 把 做 出 然 最
的法 律 事 实 和 存 在 的 事 实 进 行 比 照 , 出 法 律 结 论 。 这 个 得
在 英 国 , 院 不 审 理 决 定 中 的 纯 粹 事 实 问 题 , 要 审 查 法 主 受 审 中 的 法 律 问 题 。 ② 主 要 原 因 在 于 : 一 , 院 长 期 和 法 第 法 律 打 交 道 , 宪 法 和 法 律 的 解 释 是 最 具 有 权 威 地 位 的 , 且 对 而
法 律 结 论 就 是 司 法 审 查 的 最 终 归 宿 , 法 律 结 论 的 得 出 是 但 和 是 否 正 确 的 解 释 了 法 律 事 实 和 认 定 相 关 事 实 , 及 是 否 以
这 些 用 语 所 指 的 对 象 及 其 基 本 内 涵 却 大 体 相 当 。 在 英 美 法 系 国家 , 谈 及 司 法 审 查 强 度 的 时 候 , 国 学 者 威 廉 R ・ 在 美 安 德 森 说 :审 查 范 围 的 规 则 的 作 用 是 告 知 法 院 应 审 查 行 政 工 “ 作 的 深 度 或 程 度 , 知 法 院 对 相 关 问 题 可 以 以 自 己 观 点 替 告
如何认定行政行为违法?行政行为违法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如何认定行政行为违法?行政行为违法的构成要件有哪些?所谓行政违法构成是指构成行政违法必须具备的一切主观和客观条件的总和,它是确认行政违法行为从而追究其行政责任的根据。
行政违法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
1、主观要件行政违法的主观要件是指行政违法主体主观上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2、客观要件行政违法的客观要件是指构成行政违法的客观事实情况。
热门城市:巢湖律师德清县律师新乐市律师石嘴山律师江阴市律师东光县律师镇江律师清河区律师宁安市律师行政主体并不都是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办事的,有时一些行政主体的行为也是违法的。
那么,▲行政行为违法的构成有哪些呢?行政行为违法又可以怎么分类呢?下面,的小编就为大家解释相关内容。
▲一、行政行为违法的构成所谓行政违法构成是指构成行政违法必须具备的一切主观和客观条件的总和,它是确认行政违法行为从而追究其行政责任的根据。
行政违法的构成除了主体要件外,还包括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
1、主观要件行政违法的主观要件是指行政违法主体主观上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故意是指明知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而希望或放任其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
凡故意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都应当依法承担行政责任。
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虽然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的主观心理状态。
过失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并且造成危害后果的,也应当依法承担行政责任。
故意和过失是行政违法主体承担行政责任的主观要件。
所以,如果行为在客观上违反了行政法律规范,但不是出于故意和过失,而是不可抗拒或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不能认为是行政违法而追究行政责任。
2、客观要件行政违法的客观要件是指构成行政违法的客观事实情况。
包括行为及其后果等。
行为是行政违法客观要件最重要的内容。
行为包括积极的作为和消极的不作为。
作为行政违法客观要件的行为必须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
所以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如正当防卫行为、紧急避险行为不构成行政违法。
当然,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并不意味着必须产生一定的危害结果,危害结果只是某些行政违法(过失违法)必须具备的要件。
中国司法审查制度
中国司法审查制度(原创版4篇)目录(篇1)第一部分:中国司法审查制度的概述1.1 中国司法审查制度的定义1.2 中国司法审查制度的历史背景1.3 中国司法审查制度的特点第二部分:中国司法审查制度的运作2.1 中国司法审查制度的范围和对象2.2 中国司法审查制度的程序和流程2.3 中国司法审查制度的结果和影响第三部分:中国司法审查制度的评价3.1 中国司法审查制度的优势和劣势3.2 中国司法审查制度的改革和发展正文(篇1)中国司法审查制度是中国司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是确保国家政策的合法性和公共政策的公正性。
目录(篇2)一、中国司法审查制度的概述1.司法审查制度的定义2.中国司法审查制度的发展历程3.中国司法审查制度的特点二、中国司法审查制度的运作方式1.司法审查的对象2.司法审查的程序3.司法审查的结果三、中国司法审查制度的影响和作用1.对公民权利的保护2.对公共权力的制约3.对法治建设的推动正文(篇2)中国司法审查制度是中国司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展历程和特点具有中国特色。
该制度旨在通过司法审查,保障公民权利,制约公共权力,推动法治建设。
以下是中国司法审查制度的概述。
一、中国司法审查制度的概述1.定义:司法审查是指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政府行为进行审查,以确保其符合法律规定。
在中国,司法审查是法院的一项基本职责。
2.发展历程:中国司法审查制度起源于清朝末年,当时的清政府为了实现现代化,建立了一支由西方培训的法官队伍。
自那时起,中国的司法审查制度经历了多次变革,直到今天仍然在不断完善。
3.特点:中国司法审查制度的特点是监督政府行为,保护公民权利。
在实践中,该制度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维护了公民的基本权利,防止了公共权力的滥用。
二、中国司法审查制度的运作方式1.司法审查的对象:中国司法审查的对象是政府的行政行为。
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会对涉及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2.司法审查的程序: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会对涉及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新《行政诉讼法》中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审查与判断
新《行政诉讼法》中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审查与判断一、本文概述新《行政诉讼法》自实施以来,对于规范行政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起到了重要作用。
其中,关于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审查与判断,更是新法的一大亮点。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新《行政诉讼法》中对于“明显不当”行政行为的认定标准、审查程序及其实践应用,以期为解决相关争议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文章首先将对“明显不当”行政行为的内涵进行界定,明确其在新法中的法律地位。
接着,通过对相关案例的梳理和分析,揭示当前司法实践中对于“明显不当”行政行为认定的难点和争议点。
在此基础上,文章将重点探讨如何构建科学、合理的审查与判断机制,以实现对“明显不当”行政行为的有效规制。
本文还将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以及比例原则等方面进行深入研究,以期在理论和实践层面为“明显不当”行政行为的审查与判断提供有力支撑。
文章还将关注新《行政诉讼法》实施后的司法实践动态,及时总结经验教训,为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提供有益参考。
本文旨在全面、系统地研究新《行政诉讼法》中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审查与判断问题,以期推动行政法治的深入发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二、行政行为的定义与特点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和履行行政职责的过程中,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它是国家行政机关进行行政管理活动的重要形式,也是实现国家行政职能的主要手段。
行政行为具有以下主要特点:主体法定性:行政行为的主体必须是国家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具有法定的行政职权和职责。
非法定主体作出的行为,不能视为行政行为。
权力性: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力的行为,是行政主体对国家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的活动。
法律效果性:行政行为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包括赋予权益、科以义务、剥夺权益或免除义务等。
这种法律效果直接对行政相对人产生拘束力,并可以依法进行救济。
单方意志性:行政行为通常是行政主体单方意志的体现,无需与行政相对人协商或征得相对人的同意。
论司法审查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
论司法审查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摘要】对于行政行为的监督一直以来都被作为民主国家的重要课题研究,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过程中,也在不断的完善和探索着对于行政行为的审查监督,其中,以司法审查对于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为重要研究方向。
【关键词】司法审查;抽象行政行为;监督一、对抽象行政行为监督现状的分析(一)我国对抽象行政行为监督现状我国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主要有权力机关审查、行政机关内部审查、司法审查三种。
而其中权力机关审查监督操作性差,行政机关内部审查局限性大,司法审查则是束手无策。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53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参照规章”。
对此规定,法学界普遍认为是授权人民法院对规章进行问接的司法审查。
问题是该项规定没有明确授权人民法院可直接宣告某项规章的违法性并宣告撤销或判决变更,所以人民法院对行政规章审查的意义仅在于,人民法院审查行政案件可规避适用它认为与上一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规章,而当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判断成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判断的前提时,司法机关变得束手无策,不能审查行政,行政专制则难以避免。
(二)法院审查监督的弊端法院不能全面审查抽象行政行为,存在诸多的弊端:一是不利于提高行政效率。
二是不利于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三是不利于人民法院充分行使司法监督权。
二、司法审查抽象行政行为的可行性我国现行的行政诉讼制度当初没有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有其客观原因和理论原因。
当时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处于起步阶段,还很不成熟,因此对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做了限制。
并且当时的理论界对于是否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还存在着争议。
随着法治的发展,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的客观条件已经具备,理论界对于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也有了比较一致的认识。
因此,司法审查抽象行政行为具备了可行性。
(一)法院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有其独特的优势首先,担任审查的是一批高度职业化、与争讼双方没有利害关系的法律专家,他们熟悉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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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标准
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标准是指法院在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所遵循的原则和标准。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标准主要体现在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实施条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中。
下面将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标准进行详细论述。
一、合法性审查标准
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是指行政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并符合行政程序的要求。
合法性审查标准在行政诉讼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并在司法实践中被广泛运用。
在合法性审查中,法院主要考察的是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和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法律依据是指行政机关制定、执行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制定、执行行政行为时应遵循的规定的程序要求,如听证、听证程序等。
二、正当性审查标准
正当性审查是指行政机关在制定、执行行政行为时,必须依照实际情况,根据法律规定和行政程序的要求,在公正、公平的基础上进行行政决策。
行政行为的正当性审查标准主要包括合理性审查和逐案审查。
合理性审查要求行政行为的内容、方式和目的必须合理,不能违背合理性原则。
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合理、适度、必要、有效,并符合行政机关自身的制度规定。
逐案审查要求法院对具体的行政行为进行具体的审查,分析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合法性和事实依据是否存在问题。
公平性审查要求行政机关在制定、执行行政行为时,必须根据案件的性质、情况,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和陈述,并给予当事人享有抗辩权,防止行政机关滥用职权,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听证程序要求行政机关在听证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确保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公平性审查还包括法院对行政机关补充事实证据的审查。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应当依法进行事实调查,并形成事实调查报告。
行政机关补充事实证据的审查要求法院对行政机关所补充的事实证据进行合法性审查,确保证据真实、充分、权威,能够支持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标准主要包括合法性审查、正当性审查和公平性审查。
这些标准在司法实践中起着重要的作用,能够有效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公正、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