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沈价发[1998]66号)

沈阳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沈价发[1998]66号)
沈阳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沈价发[1998]66号)

沈阳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沈价发[1998]66号)

沈阳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

政策法规

沈阳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

沈价发[1998]66号2009/01/08

沈阳市物价局房产管理局

沈价发[1998]66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沈阳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

各区县(市)物价局、房产局,各物业管理单位:

为了规范我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物业管理单位及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合法要权益,改善居民生活质量和居住环境,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计价费[1996]266号)和辽宁省物价局、建设厅《辽宁省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辽价发[1997]25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批准,特制定《沈阳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照《沈阳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规定,各区、县(市)物价局同房产局,抓紧核定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并换发《经营性收费许可证》(收费许可证按收费管理权限颁发)。

二、

市各级物价检查部门对我市住宅

小区、单位住宅、高级住宅、公寓、别墅、写字楼、综合楼、商厦(商业中心)、酒店等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以规范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

三、区、县(市)物价局每月将本辖区核定的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情况,报到市物价局收费管理二处。

附:《沈阳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

沈阳市物价局

沈阳市房产管理局

一九九八年四月二日

沈阳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国家

利益和物业管理单位及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单位接受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和住户

的委托,对其城市住宅小区内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

治安和环境容貌等项目,开展日常维护、修缮、整治服务及提供其它与居民生活相

关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范围内,具有收费资格的物业管理单位对住宅小区、单位住宅、

高级住宅、公寓、别墅等居住物业和写字楼、综合楼、商厦(商业中心)、酒店等商

业物业以及工业厂房、仓库等工业物业提供社会化、专业化服务的收费管理。

第四条市物价部门是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并会同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管

理服务收费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当根据所提供服务的性质、特点等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定

价、政府指导价和经营者定价。

凡属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提供公共卫生、公用设施维修保养和保安、绿化等具有

公共性的服务以及代收代缴水电费、煤气费、有线电视费、电话费等公众代办性质

的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凡属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提供特约服务的收费,除物价部门规定统一收费标准外,

实行经营者定价。

第六条经物价部门确认,符合下列条件并按规定办理了《经营性收费许可证》的物业管理

单位,具有收费资格,允许按规定的标准向住宅小区居民、业户收取物业管理费: (一) 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

册;

(二) 经当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资质确认;

(三) 成立由物业产权人、使用人代表共同组成的,具有协调和监督职责的住宅小区

管理委员会或业主管理委员会。

为写字楼、综合楼、商厦(商业中心)、酒店等商业物业和工业厂房、仓库等工业物业以及非住宅小区提供服务的物业管理单位的收费资格,需符合本条(一)、(二)款项内容。

第七条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收费管理权限、定价程序和作价原则。

(一) 市物价局会同市房产管理局负责全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

制定。

各区、县(市)物价局会同同级房产管理局,在市物价局规定的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幅度内,核定本区内的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收费标准。

沈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沈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19 9 1年5月3 0日沈阳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1991年7月27日辽宁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科学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的任何单 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是指中心市区和苏家屯、新城子区政府所在地及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镇。城市中心市区是指和平、沈河、大东、铁西、皇姑区行政区域内及东陵、于洪区城区部分。 第四条本条例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以及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五条城市规划工作必须在市、县、镇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实行统一管理。市规划局 是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全市城市规划工作;各县(区)规划土地管理局是县(区)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市规划局的指导下,负责管理本地区城市规划工作。 第六条城市规划必须符合市情、县情、镇情。采用各项建设标准和定额指标,应与城市经济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合理使用土地、节约用地的原则。注意保护地方风貌,体现城市特色。严格控制中心市区规模,合理发展中小城市。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和审批 第八条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体系规划。 第九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包括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中心市区在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分区规划。 (一)城市总体规划包括:城市的性质、发展目标和发展规模,城市主要建设标准和定额指标,城市建设用地布局、功能分区和各项建设的总体部署,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和河湖、绿地系统,各项专业规划,近期建设规划。 (二)城市详细规划包括:规划地段各项建设的具体用地范围,建筑密度和高度等控制指标,总平面布置、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和竖向规划。 (三)城市分区规划:依据总体规划,原则规定各分区内的土地利用、人口分布和公用设施、基础设施的规划安排。 第十条市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组织领导下,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在县人民政府组织领导下,由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苏家屯、新城子区人民政府所在地总体规划,市人民政府委托区(以下简称委托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具体负责。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第十一条城市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中心市区控制性详 细规划,在市人民政府组织领导下,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规划设计部门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规划设计部门或具有乙级以上证书的建筑设计部门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详细规划,由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编制;苏家屯、新城子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详细规划,由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前款以外镇的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第十二条分区规划,在市人民政府组织领导下,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区人民政府、规

徐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徐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法规类别】植树造林与绿化 【批准部门】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 【批准日期】1996.12.13 【发布部门】徐州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6.12.13 【实施日期】1996.12.13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8月27日实施日期:2004年9月1日)修改 【失效依据】徐州市城市绿化条例 徐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1996年10月16日江苏省徐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1996年12月13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绿化美化城市,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增进人民身

心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的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徐州市园林风景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绿化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市区范围内的绿化工作。 规划、城管、城建、土地、环保、工商、公安以及电力、邮电等有关部门依法各司其职,共同做好城市绿化管理工作。 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等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城市绿化建设应当作为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和年度计划。 第五条城市绿化以建设现代化园林城市为目标,区分功能,选择适宜树种,广植草坪和花卉,搞好立体绿化和平面绿化,发展多层次覆盖种植,在主干道、商业繁华地段以种植常绿植物为主,提倡和鼓励城市居民利用庭院植树种花。 第六条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和举报违反本条例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或者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制止或者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损害绿化及其设施的行

沈阳公共交通客运量综合情况3年数据分析报告2019版

沈阳公共交通客运量综合情况3年数据分析报告2019版

引言 本报告借助数据对沈阳公共交通客运量综合情况进行深度剖析,从城市公共交通客运总量,公共汽电车客运量,轨道交通客运量,出租汽车客运量,轮渡客运量等方面进行阐述,以全面、客观的角度展示沈阳公共交通客运量综合情况真实现状及发展脉络,为需求者制定战略、为投资者投资提供参考和借鉴。 沈阳公共交通客运量综合情况分析报告的数据来源于权威部门如中国国家统计局、重点科研机构及行业协会等,数据以事实为基准,公正,客观、严谨。沈阳公共交通客运量综合情况数据分析报告知识产权为发布方即我公司天津旷维所有,其他方引用我方报告均需注明出处。 沈阳公共交通客运量综合情况数据分析报告旨在全面梳理沈阳公共交通客运量综合情况的真实现状、发展脉络及趋势,相信能够为从业者、投资者和研究者提供有意义的启发和借鉴。

目录 第一节沈阳公共交通客运量综合情况现状 (1) 第二节沈阳城市公共交通客运总量指标分析 (3) 一、沈阳城市公共交通客运总量现状统计 (3) 二、全国城市公共交通客运总量现状统计 (3) 三、沈阳城市公共交通客运总量占全国城市公共交通客运总量比重统计 (3) 四、沈阳城市公共交通客运总量(2016-2018)统计分析 (4) 五、沈阳城市公共交通客运总量(2017-2018)变动分析 (4) 六、全国城市公共交通客运总量(2016-2018)统计分析 (5) 七、全国城市公共交通客运总量(2017-2018)变动分析 (5) 八、沈阳城市公共交通客运总量同全国城市公共交通客运总量(2017-2018)变动对比分析 (6) 第三节沈阳公共汽电车客运量指标分析 (7) 一、沈阳公共汽电车客运量现状统计 (7) 二、全国公共汽电车客运量现状统计分析 (7) 三、沈阳公共汽电车客运量占全国公共汽电车客运量比重统计分析 (7) 四、沈阳公共汽电车客运量(2016-2018)统计分析 (8) 五、沈阳公共汽电车客运量(2017-2018)变动分析 (8)

沈阳市城市总体规划(2020年)

《沈阳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 一、规划期限和层次 1. 规划期限 规划期限为2011—2020年,远景展望到本世纪中叶。 2. 规划层次 规划分为市域、中心城区两个层次。 市域为沈阳市行政辖区范围,包括市区、1个县级市和3个县,面积12881平方公里。划定市区范围为城市规划区,面积3471平方公里,规划区内实行城乡规划建设的统一管理。 中心城区以四环路为基础,面积1545平方公里。 二、城市发展目标 推进东北金融中心、综合性枢纽城市建设,提升城市实力,把沈阳建设成为立足东北、服务全国、面向东北亚的国家中心城市;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把沈阳建设成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生态宜居之都;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集约发展、合理布局,把沈阳建设成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先进装备制造业基地;加强历史文脉保护和特色风貌建设,把沈阳建设成为历史文化与现代文明交相辉映的文化名城;加快向经济开放、文化包容的东北亚国际大都市迈进。 三、城市性质和职能 1. 城市性质 辽宁省省会、国家中心城市、国家先进装备制造业基地、国家历史文化名城。 2. 城市职能 (1)国家先进装备制造业基地与科技创新产业基地; (2)国家重要的国际交流中心和文化产业基地; (3)国家综合交通和信息枢纽; (4)东北地区经济中心和金融中心; (5)东北地区旅游集散地和目的地; (6)沈阳经济区核心城市。 3. 城市规模 2020年市域常住人口1130万,城镇人口990万,城镇化水平达到87.5%左右。中心城区城市人口735万人,城市建设用地规模730平方公里,人均城市建设用地99.3平方米。 四、区域协调发展 (一)国家中心城市建设 国家中心城市,是指位于全国城镇体系顶端,对内引领、带动区域发展,对外代表国家参与国际竞争的城市。 1. 沈阳建设国家中心城市的意义 随着国家更加注重区域均衡与协调发展,在东部、中部、西部和东北地区“四大经济板块”格局中,东北地区需要一个国家中心城市,带动东北地区的振兴和发展。沈阳作为东北地区的中心城市和沈阳经济区的核心城市,具有东北亚中心区位、工业经济发达、金融辐射力强、综合交通网络便捷、文化影响力大等优势,最具条件成为东北板块上的国家中心城市。

沈阳市城市庭院绿化管理办法

沈阳市城市庭院绿化管理办法 【颁布日期】2004年1月20日 【颁布单位】沈阳市人民政府 【文号】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30号 《沈阳市城市庭院绿化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2004年第1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二○○四年一月二十日 沈阳市城市庭院绿化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庭院绿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提高城市绿化水平,美化人居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沈阳市城市绿化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庭院绿化是指机关、企事业单位、居民住宅区、部队等庭院的绿化。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的庭院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四条沈阳市城市建设管理局是本市城市庭院绿化的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市城市庭院绿化工作。区、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庭院绿化管理工作。规划、建设、房产、教育、行政执法等相关部门应按职责分工做好城市庭院绿化的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物业管理企业及相关产权单位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庭院绿化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新建庭院的绿化由建设投资人负责;其他庭院的绿化由产权人负责,其具体组织实施由庭院管理单位负责。 第六条庭院绿化应以植物造园为主,优先发展乔木,做到树、花、草综合利用,乔、灌、青相结合,实现多品种、多形式、多层次的绿化,提高生态效益和景观效益。 第七条庭院绿化应当达到下列标准: ㈠新建区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部队等单位的附属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其总用地面积的35%;居民住宅区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其总用地面积的30%;其他单位的附属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其总用地面积的30%;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的工厂的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其总用地面积的30%,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不少于50米的防护林带。 ㈡旧区改造中的机关、事业单位、部队的附属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其总用地面积的30%;居民住宅区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其总用地面积的25%;其他单位的附属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其总用地面积的25%;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的工厂的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其总用地面积的25%,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不少于50米的防护林带。 ㈢机关、企事业单位、居民住宅区、部队的庭院要实现全面绿化,达到无违章建筑、无空地,临街实体围墙进行通透。 第八条市城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建设工程项目时,必须按照规定的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确定绿化用地。新建、改建的工程项目确因规划条件限制,庭院绿化用地达不到规定标准的,需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建设单位向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缴纳缺建绿地补偿费。绿地补偿费包括当年基准地价、绿地建设经费和5年养护费用,其补偿费专户储存,按照规划易地绿化。地下建设项目不收取绿地补偿费。 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应将庭院绿化建设方案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一级道路两侧临街单位、居民住宅区庭院绿化建设方案报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他项目报所在地区、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条临街单位、经营性门点,应对门前区域的绿化负责管护,具体区域从各自单位周边范围到慢车道路边石(或绿化带边界),保证门前绿化植物及园林设施完好无损。

《城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公共绿地、单位附属专用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名胜区绿地、风景林地树木花草的种檀和养护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市城市绿化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分级管理。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城市绿化工作,对全市城市绿化实施监督管理。 区、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按职贵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绿化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按职责分工,做好城市绿化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采取措施,提高城市绿化覆盖率和建成区绿地率,逐步增加人均占有公共绿地的面积。 城市绿化实行以政府投入为主、社会投入为辅的原则,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城市绿化建设。 第五条城市绿地实行登记制度。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确认城市绿地权属,明确保护和管理责任。 第六条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适龄公民,都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完成义务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任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城市绿化规划、损害和破坏绿化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 第七条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科学研究,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普及城市绿化科学知识,提高城市绿化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第八条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坚持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再丰富城市景观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利用和保护城市的自然和人文资源,根据人口规模、服务半径、城市面积,合理设置城市绿化用地。 第十条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城市绿化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城市绿化专项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必须留出相应的绿化用地。城市新区开发的规划绿地面积,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35%;旧区改造的规划绿地面积,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25%。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必须安排附属绿化工程用地。附属绿化工程用地面积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城市新建区的大专院校、机关团体、部队、医院、疗养院、宾馆和公共文化设施等单位的附属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其总用地面积的35%,其他单位的附属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其总用地面积的30%; (二城市新建居住区的绿地面积,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30%; (三城市旧区改造中单位的附属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其总用地面积的30%,改建、扩建居住区的绿地面积,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25%; (四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企业的绿地面积,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30%,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不少于50米的防护林带;

沈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标题:沈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颁布单位】: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1991-07-27 【正文】: 【题目】沈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颁布单位】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1991.07.27 【生效日期】1991.07.27 【失效日期】 【时效性】有效 【注】(1991年5月30日沈阳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1991年7月27日辽宁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和审批 第三章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 第四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五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六章罚则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科学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是指中心市区和苏家屯、新城子区政府所在地及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镇。 城市中心市区是指和平、沈河、大东、铁西、皇姑区行政区域内及东陵、于洪区城区部分。 第四条本条例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以及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五条城市规划工作必须在市、县、镇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实行统一管理。市规划局是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全市城市规划工作;各县(区)规划土地管理局是县(区)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市规划局的指导下,负责管理本地区城市规划工作。 第六条城市规划必须符合市情、县情、镇情。采用各项建设标准和定额指标,应与城市经济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合理使用土地、节约用地的原则。注意保护地方风貌,体现城市特色。严格控制中心市区规模,合理发展中小城市。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

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盛年不重来,一日难再晨。及时宜自勉,岁月不待人。 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有关城市绿化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参与编制城市绿化规划;负责城市绿化的行业管理;组织或者指导城市绿化建设;查处城市绿化违法案件。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建制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作为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第五条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损害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行为。 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和论证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七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规划依据、指导思想和原则; (二)规划年限和范围; (三)绿地系统布局; (四)绿地指标和定额; (五)各类绿地规划; (六)树种规划; (七)绿地近期建设规划; (八)绿化规划的实施措施。 第八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安排与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需要相适应的绿化用地面积。在城市新建区,城市绿地应当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30%;在旧城改造区,城市绿地应当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25%。城市生产绿地应当不低于城市建成区面积的2%。 第九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合理设置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等,充分发挥城市绿地的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十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根据当地的特点,充分利用自然、人文条件,并与文物古迹的保护相结合,突出地方特色。 第三章建设

沈阳市公共交通发展历史

沈阳市公共交通发展历史 城市交通工具的发展史是与城市发展史密切相关的,从1908年沈阳城内出现的“马拉铁道”到有轨电车,再到无轨电车,以及1999年无轨电车全部退役,至2004年的119条公交线路4357辆公交车。伴随着沈阳这座历史文化名城前进的脚步,沈阳交通已经走过近百年的历史。 ⑴马拉铁道时期 用两匹马拉着车厢在铁轨上跑,在今天看来简直不可思议。然而,这种交通工具却在沈阳实实在在地运行了18年。马车铁道是以马匹为动力,牵引在铁轨上行驶的车辆,是沈阳市区公共交通客运的先驱。马拉铁道是19世纪的1825年美国博览会期间开始使用的,1886年输入东京,1907年日本财团大仓祖把它引至沈阳。 1907年10月,当时的奉天商务总会与日本大仓祖等8个财团合资创办了“中日商办沈阳马车铁道股份有限公司”,这家合资企业的出现,标志着沈阳近代意义上公共交通事业的开始。1908年1月通车。 1908年1月4日(清光绪三十三年十二月一日)。马车铁道经过一年的筹建、施工,由火车站(今老道口南侧)至小西边门的第一区首先建成通车。不久,由小西边门至小西城门的第二区相继建成通车。全程营业线路4.03公里,当时有马车27辆,马73匹。 1910年(清宣统二年)10月3日,南满铁路奉天新站(今沈阳站)建成,火车停车站由旧站迁往新站,马车铁道随之延长1.2公里到新站。当时有马车29辆,马200匹(同年由两匹马拉一辆车改为由四匹马拉一辆车),每日往返160次;日平均运客量七千多人次。马车铁道投入运营之后,经营效益较好,据1908年至1916年九年资料统计,支出总额利润率为32.1%。这条充满殖民色彩的马拉铁道让日本商人捞足了油水,它可算做沈阳电车的前身。 1922年(民国11年)10月14日,“中日商办沈阳马车铁道股份有限公司”经营15年期满按约解散。马车铁道经营业务,以“南满”铁路附属地界限(今西塔附近)为界,以东由奉天马车铁道公司善后事务所经营,以西由日商大仓祖继续

连云港市城市公共交通规划(2017_2030)

连云港市城市公共交通规划(2017-2030)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规划目标与发展战略 2 第三章港城公交发展模式 4 第四章公共交通客流预测 5 第五章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规划 6 第六章中运量系统规划 7 第七章常规公交系统规划 9 第八章公交枢纽体系规划 15 第九章辅助公交系统规划 17 第十章智能公交规划 18 第十一章近期规划与建设规划 19 第十二章规划实施政策与保障措施 23 总则 规划目的

为全面落实公交优先政策,促进社会公平,改善城市交通环境,适应连云港市城市格局变化和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需要,促进连云港市公共交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形成并完善"城市轨道及中运量公交为骨架,常规公交干线为主体、出租车及慢行交通为辅助、社区公交为延伸的一体化公共交通体系,为连云港市民提供多模式、一体化、全覆盖、高品质的公共交通服务,编制《连云港市城市公共交通规划(2017-2030)》(以下简称本规划)。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 《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 《江苏省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导则》(2013) 《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编制指南》(2014.12) 《省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的实施意见》(2014-80)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 50220-95) 《城市道路公共交通站、场、厂工程设计规范》CJJT15—2011 《城市公共汽车和无轨电车工程项目建设标准》(JB 99-104-1996) 《连云港市城市总体规划(2015~2030)》 《连云港市城市综合交通规划(2008~2030)》 其他相关规范、规定和规划 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国家公交优先发展战略,落实公交优先发展政策,推进公交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公交行业监管,提高公交服务能力,充分借鉴先进城市发展经验,以创建一体化公交优先示范城市为目标,通过加快推进我

沈阳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汇编(整理版)

目录 1.规划审批补充规定(试行)(沈规国土发[2002]54号) 2.关于复式建筑面积计算办法的通知(沈规国土发[2005]91号) 3.沈阳市居住建筑间距和住宅日照管理规定(沈阳市人民政府第64号令) 4.沈阳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规定 5.关于加强售楼处建筑规划管理的通知(沈规国土发{2010}142号) 6.关于印发《辽宁省住宅与公建用地容积率计算管理规定》的通知(辽住建[2011]71号) 7.沈阳市酒店式公寓建设项目规划审批管理规定(试行)(沈规国土发{2011}96号) 8. 沈阳市建筑物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规定(试行)(沈规国土发{2011}47号)

规划审批补充规定(试行) (2002年3月21日沈规国土发[2002]54号)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话和各项工程建设有秩序地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建筑物退让规定》(沈规发[2000]18号文件),结合我市规划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居住建筑容量控制 第一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内成片开发的住宅项目,在满足建筑密度、绿地率要 求前提下,其容积率(每公顷住宅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控制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低层居住建筑(不含别墅)容积率不大于1.0。 (二)多层居住建筑容积率不大于1.7。 (三)高层居住建筑容积率不大于3.5。 (四)高层、多层、低层混合布置按上述指标的上、下限值进行控制。 第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内原则通过上不再审批七层住宅。 第三条二环以内,规划为非高层区域的地区,原则上不再审批插建12层以上 的高层住宅。 第四条具备成片开发条件的地块,不再审批零星插建居住建筑。 第二章建筑物退让 第五条建筑物退让道路红线两侧的距离 (一)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扩建、改建多层住宅,原则上不得向城市道路直接开设出入口,在道路规划红线宽度22米(含22米)以上的道路两侧,后退道路规划红线不小于6米;在道路规划红线宽度22米以下的道路两侧,后退道路规划红线不小于3米。 (二)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扩建、改建的公建和底层为公建的多层建筑,后退道路规划红线不小于8米,建筑底层台阶后退道路规划红线不小于5米。(三)在城市道路两侧新建影剧院、体育场(馆)、大型市场和贸易市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建筑,后退道路规划红线不小于10米,并应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的场地。 (四)沿城市主干路、次干路布置的高层建筑后退道路规划红线不小于10米,沿其它门牌号布置的高层建筑后退道路规划红线不小于8米。 第六条新围墙后退道路规划红线距离不小于2 米,主出入口处后退道路规 划红线不得小于5米。 第七条建筑物后退用地边界的距离 (一)界外为居住建筑的,应符合建筑间距规定,且退相邻地界不小于6米。

2020年城市绿化条例

城市绿化条例 《城市绿化条例》经年月日国务院第次常务会议通过,自年月日起施行。根据年月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现行版本根据年月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第五条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第六条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国务院设立全国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全国城乡绿化工作,其办公室设在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负责全国城市绿化工作。

地方绿化管理体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规定。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九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合理安排同城市人口和城市面积相适应的城市绿化用地面积。 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和绿化覆盖率等规划指标,由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不同城市的性质、规模和自然条件等实际情况规定。 第十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根据当地的特点,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以方便群众为原则,合理设置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等。 第十一条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

沈阳市城市公共交通现状分析与建议

沈阳市城市公共交通现状分析与建议 本文根据沈阳市城市公共交通的现状分析,结合国内其他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经验,提出沈阳市城市公共交通综合改进措施,为沈阳城市公共交通的发展提供了参考。 标签:城市公共交通沈阳 0 引言 目前,沈阳城市公共交通有公共汽车、出租车、地铁、有轨电车,各种公共交通方式的选择对城市居民的出行造成了重大的影响。 1 沈阳市城市公共交通现状分析 ①沈阳市常规公共汽车运营车辆5839台,运营线路391条,运营里程3750公里,市区公交无人售票,多数统一票价1元,郊区公交为分段计费方式。②沈阳市全市运营出租车车辆2.4万台,白天起步价8元/3公里,之后1.82元/公里,超15公里后2.7元/公里。晚上22:00以后起步价9元/3公里,之后2元/公里,超15公里后2.94元/公里。③沈阳市目前开通运营的地铁线路有两条,沈阳地铁1号线和2号线。地铁1号线:十三号街站-黎明广场站,线路长度为27.9km,全线22座车站;地铁2号线:航空航天大学站-全运路站,线路长度为27.16km,全线22座车站,1、2号线共用一個换乘站青年大街站。地铁票价为8站以内2元(不含起始站,下同),9-12站3元,13站以上4元。④沈阳市浑南新区现代有轨电车,2013年10月11日开始正式对外载客运营。目前开通线路3条,1号线:奥体中心站-会展中心站,线路长度为12.2km,全线24个站点;2号线:奥体中心站-桃仙机场站,线路长度为14.8km,全线16个站点;5号线:奥体中心站-沈抚新城站,线路长度21.4km,全线22个站点。有轨电车单程线路票价2元,如换乘其他线路,需重新购票。 2 沈阳市城市公共交通存在问题 ①常规公共交通线网疏密度失衡,有些地段线网过度集中,有些地段则过疏,甚至没有,造成线网密布地段有多条线路交杂、站点繁多、人车流混杂,线网疏少地段居民步行至公交站点距离长、等待时间多[1];高峰时期舒适性差、车内环境差、准时性难以保证;目前的公交线路只沿交通干道,站点也主要设在干道上,缺乏支路公交的联系,使居民出行不便;个别地区难以到达、经常需要换乘(有时不仅一次换乘)。 ②出租车在高峰时段在市区打车困难、故意拼车、不打表、拒载。 ③地铁修建周期长、线路少、未形成线网、高峰时期舒适性差、很多地区难以到达、经常需要换乘。

沈阳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规定

沈阳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沈阳市规划管理条例》、《辽宁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的有关规定》(辽建发〔2001〕120号)及《关于规范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认可文件的通知》(辽建发〔2001〕146号)等有关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均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各县(市)、区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分局)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建筑工程进行规划验收,跨行政区的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由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指定管辖权。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负责对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工作指导及监督检查。 第四条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内容和批准图纸为依据。 第五条建设单位或个人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要求全面完成建设用地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和环境建设后,应当向城市规划部门申请规划整体验收。 对于小区内的住宅工程,按单体工程实行该规划项目分段验收。小区内的其他单位工程要以整体规划验收作为竣工验收的依据。 单位工程规模二等以上(含二等,详见附表)即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16层以上,跨度24米以上;高耸构筑工程高度100米以上;住宅小区工程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且能独立划分使用功能的区段可实行分段规划验收。工程竣工后,实行工程竣工整体规划验收。 第六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应根据上述要求,在工程竣工后向城市规划部门申请规划分段和整体验收,并向规划部门申请竣工测量,并由勘测单位进行工程实测。第七条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建设工程(含建筑、构筑、道路、管线等工程)验收时应当填写《辽宁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申请表》(见附件1),并报送下列相关材料。 1.《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含附图复印件)。 2.建设工程计划项目表,经审批的建设工程规划总平面图,建设工程平、立、剖面图,环境规划图,综合管网规划图各一份。 3.规划设计批复定位通知书,建设工程放线、验线记录复印件各一份。 4.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成果报告书和竣工测量图。 5.人防工程验收证明复印件。 6.其他材料。 第八条符合第八条规定的,区(县、市)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并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原件,退还给单位或个人,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 第九条区(县、市)规划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由两名以上监督检查及规划管理人员与相关部门人员一起在10个工作日内对该建设工程进行竣工规划验收。 第十条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内容: (1)建筑位置、用地范围、退线距离(包括规划道路、绿化控制线等)、平面

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2014修订版)

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1997年10月17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7月23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9月25日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规划 第三章建设 第四章管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社会、经济、环境协调发展,改善生态环境,美化城市,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和城市道路绿化、建(构)筑物附属绿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城市园林绿化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 (三)城市生态与城市景观建设相结合。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以创建山水园林城市为目标,加强对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领导,把城市园林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并按职责分工负责管理城市全民义务植树工作。 区县(自治县)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规定负责本辖区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学校和企业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的园林绿化管理工作。

第六条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开展并组织、指导有关单位进行城市园林绿化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不断提高城市园林绿化水平。 第七条公民应增强绿化意识,依法履行绿化义务,自觉维护绿化成果及其设施。 城市园林绿化及其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制止和检举、控告的权利。 第八条在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中,有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 第九条全市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由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重庆市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各区县(自治县)的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由区县(自治县)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根据全市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编制。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大渡口区、渝北区、巴南区(以下简称市区),由区人民政府初审,经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查,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他区县(自治县)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送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备案。

辽宁沈阳各公交公司简介及所属线路情况

沈阳各公交公司简介及所属线路情况(含投诉咨询电话) 时间:2007-2-23 10:37:08 作者:小林评论 一、沈阳康福德高巴士有限公司 2005年10月28日,沈阳客运集团公司与康福德高(中国)私人有限公司正式签订《资产转让合同》,由康福德高企业投资3.5亿元人民币购买沈阳客运集团公司所拥有的50条公交线路,1218辆公交车及其他营运资产的经营权。同时,新成立“沈阳康福德高巴士有限公司”,该公司是康福德高在沈阳经营的第二家公交公司。 2006年5月下旬,沈阳康福德高巴士有限公司接手客运集团的50条公交线路进入实质阶段,康福德高率先接收了客运集团兴华公司的15条公交线路,随后南塔公司和黄河公司共35条公交线路也陆续交接。同时,客运集团兴华公司更名为“沈阳康福德高巴士有限公司(西区)”,客运集团南塔公司更名为“沈阳康福德高巴士有限公司(南区)”。 2006年8月起,康福德高巴士公司逐步对206、207、213、214等线路更换新车,并对204、278、282等老旧线路车辆进行更新。 沈阳康福德高巴士有限公司下属线路: 201、202、203、204、205、206、207、208、209、210、213、214、215、216、217、220、223、225、226、227、233、236、238、259、260、268、269、270、276、277、278、279、280、281、282、283、284、285、286、287、288、289、291、292、293、299 、124、127、130 二、沈阳康福德高安运巴士有限公司 2004年9月,新加坡康福德高(ComfortDelgro)集团子公司康福德高(中国)公司与沈阳安运集团签署一项4400万元的合约,合作经营巴士业务。 康福德高在沈阳康福德高安运巴士合资公司中持有80%股权,而合资公司初期投入现金1300万美元。沈阳安运集团持有沈阳交通局批准的12条公交线路的经营权。

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初步探讨

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初步探讨 | [<<][>>] 随着我国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人们不仅对住宅质量要求提高,对小区居住环境、办公楼环境也力求环境优雅、景观优美;或者对酒店宾馆的服务项目、档次要求也越来越高。在此时机大大促进房地产行业的兴起,同时环境保护管理部门也对房地产行业开发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提出越来越明确的要求。 房地产开发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房屋建设过程(施工期)及房屋建设后居住、使用过程(运行期)对环境产生的物理性、化学性或生物性的作用及其造成的环境变化和对人类健康及福利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系统分析和评估,并提出减少这些影响的对策措施。 1 房地产开发项目主要环境影响 房地产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主要方面分为房屋建设的施工期和房屋建设后居住使用的运行期两方面的影响。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的类型包括住宅、写字楼、酒店、公寓、商业、金融等建筑工程。虽然不同类型的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的使用功能不同,但是对于环境的影响都是存在的。因此对于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必须综合考虑自身及周围环境的各方面因素,认真做好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由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周围环境、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异,相应的住宅小区建设项目的环评也不应该千篇一律,而应在全面完成环评导则和国家环保总局253号文等要求的内容基础上,根据本项目特点,重点突出污水处理及中水回用、供暖情况、施工期的环境保护、创建生态环保模范小区、小区绿化、原址土地利用状况、商业网点建设要求和总量控制等内容。 在进行房地产开发项目环境影响分析、报告书(表)编写、环境技术评估的过程中要考虑到以下要点。 1.1项目概况 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中需要对项目的概况进行介绍,其中包括项目所建的主体工程和附属工程内容、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居住人口数、交通出入口的方向等。 明确项目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状况,其中包括项目原址利用情况、周围的居民区及企事业单位分布情况、水源地、文物保护单位情况、项目所在区域的环境质量状况等。环评中给出项目所在区域的大

(完整版)沈阳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办法

沈阳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确保城市轨道交通建 设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是指经国家批准,在本市城市轨道交通规划中的地铁等城市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规划,是指轨道交通线网规划、线路规划、用地规划和建设规划。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以下称轨道交通)的规划、投资、建设及相关管理活动,但城际轻轨交通除外。 第五条轨道交通是服务于社会的重大公益性城市基础设施。轨道交通建设应当纳入本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长远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分期组织实施。 第六条轨道交通建设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多元投资、分期建设、优先发展的原则。 第七条轨道交通建设由市政府组织实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铁工程建设中的重大事项的监督与管理;市地铁建设指挥部(以下称轨道交通建设部门)具体负责轨道交通建设的实施工作。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做好轨道交通建设管理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义务支持、配合轨道交通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管理 第八条轨道交通规划,由市规划部门和轨道交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综合交通规划组织编制,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其用地规划,由市规划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线网规划、线路规划和建设规划,由市轨道交通建设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九条轨道交通建设设置安全保护区,由市规划部门负责控制,控制范围如下: (一)已建工程地下车站 和隧道结构边线两侧各30米内,未建工 程地下车站和隧道结构边线两侧各50米内; (二)地面车站和高架 车站以及线路轨道外边线各30米内; (三)运营控制中心、车辆段、地面站房和变电站等建(构)筑物用地界线内; (四)独立设置的出入 口、通风亭外边线外侧各10米范围内。 第十条在安全保护区内,建设非轨道交通工程应当经市规划部门批 准,批准前应当征得轨道交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部门同意。 在安全保护区内,实施经批准的非轨道交通建设项目,轨道交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部门应当参与监督。 第三章工程管理 第^一条轨道交通建设实行项目法人制度、招标投标制度、监理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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