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罪从无的适用困境与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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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的疑罪从无原则

刑事案件中的疑罪从无原则

刑事案件中的疑罪从无原则刑事案件中的“疑罪从无原则”是指被告人在刑事审判过程中享有无罪推定的权利,必须由检察机关或控辩双方提供证据足以排除合理怀疑,否则被告人应被视为无罪。

一、疑罪从无原则的背景疑罪从无原则始于罗马法,在现代刑事立法中得到广泛应用。

它的出发点在于保护个人的自由权和尊严,强调任何人都应被视为无罪,直到其有罪行证据被严格确凿地证明。

二、疑罪从无原则的法律依据疑罪从无原则在许多国家的宪法或刑事诉讼法中得到明确规定。

例如,中国的《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被告人有罪的犯罪事实,应当由公诉机关举证,足以排除合理怀疑。

”相似地,美国宪法的第五修正案规定“任何人不得被迫自证其罪,也不得被拘留之前不经过大陪审团的审查和判决”。

三、疑罪从无原则的理论基础疑罪从无原则与法治的基本原则相一致。

它要求在犯罪认定前,检察机关必须确保掌握充足的证据,而不能仅凭猜测或怀疑将被告人视为有罪。

这一原则的核心是权利平衡,即在控制犯罪与保护个人权利之间寻求平衡。

四、疑罪从无原则的保护效果疑罪从无原则的存在保护了被告人的权益,避免了滥用刑事权力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

对于再审、抗诉等救济措施,疑罪从无原则起到了重要的保护作用。

它确保了刑事司法的公正与平等。

五、疑罪从无原则的辩证性疑罪从无原则并非绝对的,而是在合理怀疑和证据确凿之间寻求平衡。

在特定案件中,如果存在足够的证据足以排除合理怀疑,法庭将认定被告人有罪。

因此,该原则并非一刀切的,而是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六、疑罪从无原则的应用案例1. 某刑事案件中,被告人被控制贩卖毒品罪。

法庭要求检察机关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人确实持有毒品,并能排除被告人持有毒品的合理怀疑。

2. 在另一刑事案件中,被告人被控强奸罪。

检察机关需要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被告人确实实施了强奸行为,以排除对被告人的合理怀疑。

七、疑罪从无原则的局限性疑罪从无原则虽然保护了被告人的权益,但也存在一些局限性。

例如,一些司法制度中,证据的获取和保护不够完善,导致证据链的缺失,可能会给疑罪从无原则的实施带来困难。

关于疑罪从无案件国家赔偿法理研究

关于疑罪从无案件国家赔偿法理研究

关于疑罪从无案件国家赔偿法理研究刘懿德摘要:目前学界对于疑罪是否赔偿存在“否定说”“肯定说”和“折中说”的争议,对《国家赔偿法》存在“推定无罪是否完全等于事实无罪的争议”以及“归责原则不统一”的争议。

疑罪从无的司法适用同样存在“狭义论”和“广义论”间的争论。

完善国家赔偿制度首先要保证法院的独立审判地位,破除畸形的绩效考核制度。

我国的国家赔偿制度应当将赔偿的义务统一收归中央国库,借鉴西方非刑事制裁机制的成功经验,国家赔偿不仅包括对嫌疑人或者被告的物质补偿,也应依法对被害人一方进行关怀与救济。

关键词:疑罪从无;国家赔偿;人权保障中图分类号:DF7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6916(2021)05-0067-04一、疑罪从无的本体价值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订版中第十二条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这标志着疑罪从无原则在我国真正确立起来。

尤其是该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项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做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表明国家从刑罚意义上做出宣告,明确了被告人地位和刑事责任应否承担的问题。

无罪推定原则的具体内容就包括疑罪从无,从无是因证据不足,嫌疑人未必确实无罪,只是现有证据不能够证明其有罪。

若后续司法机关获取了足证其罪的证据,嫌疑人仍应受到刑法的处罚。

疑罪从无不仅体现了尊重并保障人权的理念,也促进刑事司法向更文明的方向进化。

在刑事诉讼活动中,面对强有力的国家司法机关,诉讼相对人处于绝对的弱势地位,若缺乏制度的约束,权力的天然扩张性定会导致司法权的滥用。

然而,在司法活动中,保障人权和打击犯罪具有天然的矛盾,如何在“宁纵勿枉”与“宁枉勿纵”之间抉择,一直是司法工作人员苦于权衡的一个问题。

受重刑主义的传统影响,我国一直对刑事犯罪持高压打击的态度,长久以来秉承“宁可错判、不可错放”的理念,导致了冤假错案的产生。

疑罪从无法律规定(3篇)

疑罪从无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疑罪从无,是现代法治社会的一项基本准则,它体现了对人权的尊重和保障。

这一原则最早源于英国普通法,经过几百年的发展,已经成为世界各国普遍遵循的法律原则。

本文将从疑罪从无的起源、内涵、意义以及在我国的应用等方面进行探讨,以期为我国法治建设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疑罪从无的起源1. 英国普通法传统疑罪从无的起源可以追溯到英国普通法传统。

在英国,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如果对被告的罪行存在任何合理怀疑,就必须作出有利于被告的判决。

这一原则最早可以追溯到14世纪的英国普通法。

2. 欧洲大陆法系的影响随着欧洲大陆法系的兴起,疑罪从无原则也逐渐传入其他国家。

例如,法国、德国等国家的法律体系都受到了英国普通法的影响,并在一定程度上采纳了疑罪从无原则。

三、疑罪从无的内涵1. 法律定义疑罪从无,即在没有确凿证据证明被告有罪的情况下,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的判决。

这一原则强调的是证据的重要性,要求法院在判决时必须严格审查证据,确保被告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2. 证据标准疑罪从无原则要求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必须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

这意味着,如果存在任何合理的怀疑,法院不能认定被告有罪。

3. 刑事诉讼程序疑罪从无原则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得到了充分体现。

在侦查、起诉、审判等各个环节,都必须严格遵循这一原则,确保被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四、疑罪从无的意义1. 保障人权疑罪从无原则是保障人权的重要体现。

它要求国家机关在处理案件时,必须尊重和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2. 维护司法公正疑罪从无原则有助于维护司法公正。

它要求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确保判决的公正性。

3. 促进社会和谐疑罪从无原则有助于促进社会和谐。

它能够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减少社会冲突,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有力保障。

五、疑罪从无在我国的应用1. 立法层面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对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应当以证据为依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中国商事司法实践中的法律适用困境与出路

中国商事司法实践中的法律适用困境与出路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法律适用法》并未完全放开对意思自治原则的限制。 例如,在结婚条件方面,仍需要考虑到“共同经常居所地”和“共同国籍国” 等客观因素,而在协议离婚中,当事人选择法律的范围也受到了一定限制。
结论
综上所述,意思自治原则在涉外婚姻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为了缓解其面 临的困境,需要完善立法、加强宣传教育并推动国际合作。《中华人民共和国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4、26条的出台为涉外婚姻司法实践提供了更为 明确的法律依据,同时也为当事人行使自己的意思自治权提供了更好的保障。
2、明确法律责任主体
在立法层面,应明确人工智能系统的开发者、使用者、所有者等各方的法律责 任。在发生劳动争议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合理划分各方的责任。
3、调整劳动合同条款
针对人工智能时代的新情况,应对劳动合同条款进行适时调整。例如,可以引 入“灵活工作制”,允许劳动者与雇主协商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此 外,应重新审视劳动合同中的工作内容条款,以适应机器人替代人类工作的新 环境。
中国商事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法律适用困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规范不足:随着商业创新的不断发展,新型商事纠纷层出不穷,而相 关法律规范却往往滞后于现实需求,导致许多案件无法可依。
2、法律条文模糊:在某些商事案件中,相关法律条文表述笼统、模糊,导致 理解和适用上存在困难。
3、法律冲突:由于商事领域的法律法规多由不同部门或机构制定,有时会出 现相互冲突的规定,给法律适用带来困扰。
引言
随着全球化的不断发展,涉外婚姻日益增多,而意思自治原则在涉外婚姻司法 实践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次演示将探讨意思自治原则在涉外婚姻司法实 践中的困境与出路,并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4、 26条对其的影响。

疑罪从无案例

疑罪从无案例

疑罪从无案例在司法领域,疑罪从无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原则。

这一原则的核心意义在于,任何人在未被证明有罪之前,都应被视为无罪。

这一原则的确立,为司法公正提供了重要保障,同时也在实际案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下面我们将通过一个具体案例来深入探讨疑罪从无原则的具体应用。

在某市发生了一起抢劫案。

案发当日,一名目击者声称看到被告人在案发现场附近出现,并且在案发当时身上携带了可疑物品。

在警方的调查下,被告人被逮捕并被控以抢劫罪。

然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辩护律师提出了一些关键证据,这些证据表明被告人在案发当日并不在案发现场附近,而是在另一个地点与朋友共度时光。

同时,被告人的手机定位信息也证实了他当时的所在位置。

最终,在法庭上,被告人被判无罪释放。

这个案例充分展示了疑罪从无原则在实际案件中的重要作用。

首先,疑罪从无原则要求在未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之前,法院不得认定其有罪。

在这个案例中,尽管有目击者的证言,但被告人提供的证据证实了他当时的行踪,因此法院无法仅仅凭借目击者的证言就认定被告人有罪。

其次,疑罪从无原则要求对案件进行充分的调查和证据搜集。

在这个案例中,被告人的辩护律师提出了关键证据,这些证据对案件的审理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如果没有这些证据的支持,被告人很可能会被错误地认定有罪,导致司法冤假错案的发生。

最后,疑罪从无原则对司法公正起到了重要的保障作用。

在这个案例中,法院依据疑罪从无原则,最终作出了无罪释放的判决,保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司法公正。

总的来说,疑罪从无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它要求对案件进行充分的调查和证据搜集,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

在实际案件中,我们需要充分尊重和遵守疑罪从无原则,确保每一个人都能够在法律面前获得公平对待。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建设一个公正、公平的社会。

法律是如何规定疑罪从无的

法律是如何规定疑罪从无的

法律是如何规定疑罪从⽆的
坚持“疑罪从⽆”规则,需要注意避免两个误区;⼀个是将“疑罪从⽆”等同于“放纵犯罪”,不敢或者不愿坚持“疑罪从⽆”;另⼀个是错误适⽤“疑罪从⽆”规则,只要有疑点就不敢下判。

法律是如何规定疑罪从⽆的?如果有相关的法律知识不了解的,不知道怎么做的时候,以下就是店铺⼩编整理的相关内容,听听店铺⼩编给出的具体意见。

法律是如何规定疑罪从⽆的
《刑事诉讼法》第⼀百七⼗七条犯罪嫌疑⼈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之⼀的,⼈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对被不起诉⼈需要给予⾏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民检察院。

《刑事诉讼法》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审理,或者宣告⽆罪: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不认为是犯罪的;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被告⼈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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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和把握“疑罪从无”

如何理解和把握“疑罪从无”null●疑罪既可能涉及事实认定问题,又可能涉及法律适用问题。

疑罪是法院作出判决时对被告人是否应作有罪判决还没有确定,从而作出无罪判决的一种法律评价。

●从广义角度看,疑罪可以划分为三种情形:案件事实认定上的疑罪;犯罪性质认定上的疑罪;罪数与刑罚适用上的疑罪。

●“疑罪有利于被告”是法院作出判决时适用的原则;与之相比较,无罪推定着重于被告人的权利和待遇。

“疑罪从无”这一理论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对刑事司法中的定罪量刑,乃至惩治犯罪和保障人权这两个刑事司法的最基本的功能有着极为重要的影响。

疑罪从无这个提法现在被广泛使用,成为刑事司法理论界和实践部门熟悉的一个概念。

但是,如何理解、怎样把握“疑罪从无”仍有不同认识,笔者对此探讨如下:■对疑罪概念、种类的界定与划分(一)关于疑罪的几种观点疑罪从无首先必须分析何谓“疑罪”,这个概念不仅我国相关立法及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而且学术界也没有形成一致的意见。

归纳起来,有以下观点:1.疑罪是指“主要是指事实不能查清或者不能完全查清的犯罪”。

2.疑罪是指“有相当的证据说明被告人有重大犯罪嫌疑,但全案证据尚未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

3.疑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司法机关对受理的刑事案件经审查在定罪与否的问题上存在疑问且未得到合理排除的一种状态”。

4.疑罪是指“诉讼主张虽有证据予以支持,却达不到证明程度所要求的标准,对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或其罪行轻重既不能证实也不能证伪,而处于悬疑状态”。

5.所谓疑罪,有人称之为疑案,是指“因证据不足或适用法律上存在疑难而导致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一罪与数罪等难以认定的案件。

由此可见,疑案包括三种情形:一是证据不足的疑案;二是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存在,但在犯罪性质的认定上存有疑难的案件:三是认定某人的行为应定为一罪还是数罪的疑案”。

从对案件事实及案件性质的认定角度论,上述观点可归纳为两类:第一类是仅从案件事实的认定角度而言,疑罪仅指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够作出是有罪还是无罪的判断的案件。

疑罪从无适用的法律(2篇)

第1篇一、引言疑罪从无,是现代法治社会的一项基本原则,它体现了对人权的尊重和保障,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体现。

在我国,疑罪从无原则已经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成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

本文旨在探讨疑罪从无原则的适用法律,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二、疑罪从无原则的含义疑罪从无,即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的情况下,应当推定被告人无罪。

这一原则的核心在于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三、疑罪从无原则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62条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3条规定:“被告人对事实的陈述、辩解和证据,应当依法予以审查、核实。

”四、疑罪从无原则的适用范围1. 在刑事诉讼中,对被告人的指控必须建立在充分、确凿的证据基础上。

如果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应当适用疑罪从无原则。

2. 在自诉案件中,如果自诉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应当适用疑罪从无原则。

3. 在附带民事诉讼中,如果原告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有侵权行为,应当适用疑罪从无原则。

五、疑罪从无原则的适用程序1. 在侦查阶段,侦查机关应当全面收集证据,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审查,确保证据的充分性。

2. 在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应当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对证据进行严格审查,确保证据的充分性。

3. 在审判阶段,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案件,对证据进行严格审查,确保证据的充分性。

4. 在上诉、再审等程序中,对疑罪案件应当依法进行审查,确保疑罪从无原则的适用。

六、疑罪从无原则的适用原则1. 证据审查原则: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严格审查,确保证据的充分性。

2. 推定无罪原则: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的情况下,应当推定被告人无罪。

疑罪从无的原则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在法治社会中,法律的公正与公平是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基石。

其中,“疑罪从无”原则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体现了法律的严谨性和对人权的尊重。

本文将围绕“疑罪从无”的原则,从其起源、内涵、适用范围、具体法律规定以及在我国实践中的运用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疑罪从无原则的起源“疑罪从无”原则起源于古罗马法,其核心思想是在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时,应当推定被告人无罪。

这一原则在古希腊时期就已经存在,如亚里士多德在其著作中提到:“如果一个人没有确凿的证据被证明有罪,那么他就应当被释放。

”随着历史的发展,这一原则逐渐被各国法律所采纳,成为现代法治国家的一项基本原则。

三、疑罪从无原则的内涵“疑罪从无”原则的内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无罪推定: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被推定为无罪,除非经过法庭审理,证明其有罪。

2. 证据标准:在刑事诉讼中,对被告人的有罪指控必须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

3. 证据不足:如果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则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4. 保障人权:疑罪从无原则体现了对人权的尊重,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四、疑罪从无原则的适用范围疑罪从无原则适用于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包括:1. 审查起诉阶段:如果检察机关认为证据不足以支持起诉,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2. 审判阶段:如果法庭认为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3. 上诉阶段:如果上诉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当发回重审或者改判。

4. 再审阶段:如果再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当发回重审或者改判。

五、疑罪从无原则的具体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

疑罪从有抑或疑罪从无原则的运用

疑罪从有抑或疑罪从无原则的运用疑罪从有抑或疑罪从无原则的运用是现代司法制度的重要基础原则之一。

它的出现旨在确保法律的公正与伦理价值的实现。

本文将就这一原则的运用及其应用领域进行探讨。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什么是疑罪从有抑或疑罪从无原则。

疑罪从有原则指的是在缺乏证据证明被告的罪行之前,法庭应该推定被告无罪。

疑罪从无原则则是指在法庭没有相关证据证明被告无罪之前,应该相信被告有罪。

早期的司法制度是以疑罪从无原则为基础的,而后来在人权和民主价值观的推动下,疑罪从有原则逐渐成为主流。

这一转变有着深刻的历史背景和现实意义。

在人类的历史过程中,有无数的冤案和司法错误,无辜的人因此背负了不配的罪名,或是未被恰当地保障自己的权利。

因此,疑罪从有原则的提出和推广,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公民权利。

在实际应用中,疑罪从有原则和疑罪从无原则的处理存在明显的差异。

疑罪从有原则强调证据是谁提出的、证据是否真实有效等一系列问题,更加细致入微。

在法律启用疑罪从有原则之后,法庭更注重证据确凿,而非轻易地以怀疑的态度处理被告人。

这种处理方式使得当下的司法制度更加科学地保护了公民权利。

相比之下,疑罪从无原则则容易让人们将错误的推断作为事实、将恶意举报作为罪名,从而误伤无辜。

在刑事案件中,疑罪从有原则已经成为主流。

就算是重罪案件,也需要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

这种分权的司法处理方式,成为实现公正、保障公民权利的必要机制。

然而,在其他领域,如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等等,疑罪从有原则和疑罪从无原则的运用就有所不同了。

举例来说,民事案件中,疑罪从无原则可能更加适用。

比如在离婚诉讼中,如果一方被指控出轨,但是无法出示充分证据,法庭可能会选择相信对方没有出轨。

这一做法可以避免说闲话或恶意举报的现象。

在行政案件中,如果被告无法有力地证明自己的诉求,而且草率地作证容易误导司法,那么法庭就应该以疑罪从无为主要原则,因为最终的目的是保障被告人的权利。

总之,疑罪从有抑或疑罪从无的原则是现代司法制度的基础性原则,它保障公正、维护人权,并帮助我们审判案件的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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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罪从无的适用困境与突破疑罪从无是从无罪推定引申而出,是遏制权力滥用,防止冤假错案,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原则。

但由于种种原因,疑罪从无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落实情况并不理想,亟需从思想观念入手,健全、完善相应规则和制度,保障疑罪从无原则落实。

标签:疑罪从无;无罪判决;考核机制;适用突破doi:10.19311/ki.16723198.2016.21.0921疑罪从无原则的认识误区疑罪从无,是指在刑事司法中既不能排除其犯罪嫌疑又不能证明有罪的两难情形下,从法律上推定为无罪的一种处理方式。

但何为疑罪?疑罪从无的积极效用的理解以及疑罪从无是否仅停留在审判阶段等方面还存在着认知误区,需要加以界定和分析。

1.1何为疑罪疑罪是指已有相当的证据证明其有可能实施了某种犯罪行为,但又不能确定是其所为。

如何排除这种怀疑或确定这一行为的性质,就需要公安司法机关的调查取证。

但是,案件一旦发生,无论公安司法机关取得再多的物证、书证、口供、证人证言,都很难让案件百分百的完全还原,因为这些证据都有可能存在主观或客观上的瑕疵,证人有可能说谎,口供有可能刑讯取得,物证、书证都是间接证据,在法庭上都有可能经不起推敲,只有能够证明为真实的视听资料,方能还原案件真相,也就是说大多数案件都会存疑,是否均应疑罪从无呢?答案当然是否定的,此处的存疑就是定罪量刑的相关证据存疑而非案件存有一定的疑问。

任何案件即使已是铁案,存在一定的疑问也在所难免,只要证据达到相应的证明标准,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相应的定罪、量刑的事实均有相应的证据加以佐证,且证据间不存在明显矛盾与冲突,排除掉所有合理怀疑。

因此,疑罪从无之疑罪应当是指定罪量刑的主要证据存疑,而非案件本身存有疑问即为存疑。

1.2疑罪从无积极意义的认知刑事诉讼的基本功能是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疑罪从无主要是对保障人权的功能予以落实,会否弱化惩罚犯罪的刑诉基本功能?其实二者并不冲突,惩罚犯罪是在保障人权的前提下实现刑诉的基本功能,而保障人权是刑事诉讼中对刑事司法人员提出的最基本的法律要求。

可以说不枉不纵是司法追求的一种理想状态,但受传统刑事司法理念及公安司法机关不合理的考核机制的影响,在命案、大案必破的口号引领下,在被害人借助媒体渲染同情弱者的舆论压力下,宁枉勿纵往往成为刑事司法人员被迫而无奈的选择,疑罪从无最大的不利就是放纵犯罪,却可以保障无辜的人不受法律追究,随着2004年人权入宪及2012年刑事诉讼法基本任务增加“尊重和保障人权”条款,可见,不冤枉一个好人也不放纵一个坏人的办案思想已不适应现行刑诉的基本理念,冤枉无辜与放纵嫌犯都不是刑事司法人员的本意,但在二者必须选择其一时,现行刑诉法的基本精神应是宁纵勿枉,即疑罪从无。

因为冤枉无辜对建设法治国家及社会的消极影响远比放纵嫌犯大得多,冤枉无辜会让民众极度缺乏安全感,进而人人自危,而放纵嫌犯并非彻底的放弃,而是采取一些合法的措施继续调查取证,待有相应证据足以证明嫌犯具有相应犯罪嫌疑时,再行追诉。

1.3疑罪现象客观存在性的认知14省级高院在工作报告中披露了2015年刑事案件判处罪犯数和无罪判决数,分别是72.1万人、543人,平均无罪判决率为0.075%,英美法系国家或地区的无罪判决率一般在25%左右,香港裁判法院无罪率高达45%,大陆法系国家的无罪判决率大约在5%左右,与中国大陆刑事起诉与审判制度高度相似的台湾地区无罪率为3.7%。

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告诉我们,人类认识是有限性与无限性的统一,一方面,人们能够认识无限发展着的客观世界,另一方面,不断发展着的客观世界,在时空上是无限的,人类的认识只是对客观世界某个阶段、某一方面的认识,需要不断扩展和深化。

刑事司法人员不可能穿越时空让案件完全还原,在浩瀚的证据面前,我们所取得的只是其中一部分,在有限的办案时间内不可能取得所有的证据,但刑事诉讼法要求,定罪量刑的证据必须确实、充分,客观环境的变化及嫌疑人反侦查能力的提高都有可能让某些重要证据永远消失,因此,疑罪现象是客观存在的,不以办案人员的意志为转移。

2疑罪从无的实践困境2.1被害人方面被害人是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者,把罪有应得的犯罪嫌疑人绳之以法是其最迫切的要求和愿望,一旦法院对某案件作出无罪判决,无异于对被害人的二次伤害。

一方面,无罪判决意味着真正的犯罪嫌疑人仍逍遥法外,或嫌疑人近在咫尺却因证据不足而无可奈何,被害人的复仇心理无法得到满足;另一方面,我国同英美法系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分开不同,一旦犯罪嫌疑人被宣告无罪,被害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胜诉率几乎为零,再加上我国并未健全被害人的国家补偿制度,无罪判决给被害人带来的是身心和经济上的双重压力,于是被害人开始申诉、上访、打横幅,争取整个社会对弱者的同情心,新闻媒体的持续关注,地方当政者的不断过问,都将给法院作出无罪判决带来极大的压力。

2.2公安司法机关方面公安司法机关并非案件当事人,与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本应保持中立、公正司法,但现行的考核机制、追责机制迫使公安司法机关对无罪判决存在着极大的抵触。

侦查机关方面,公检内部存在着诸多捕后起诉率、有罪判决率等考核指标,这些指标的存在不但左右着公检人员的办案积极性,更是影响着其个人利益及当政者的政治前途,法院的无罪判决会让公检在年终考核中不及格甚至垫底,导致公检之前采取的拘留、逮捕、羁押、提起公诉等诉讼行为丧失法律依据,进而向嫌疑人付出高额的司法赔偿。

尤其是公安机关,往往会在案件侦查终结而法院未判决之前搞庆功会,有关人员和领导会得到物质或精神方面的奖励,无罪判决会让这些奖励丧失依据而令办案人员“颜面尽失”。

法院方面,鉴于上述法院作出无罪判决与侦查机关存在的利害关系,法院无罪判决一旦作出,公检机关有可能会在以后的工作中消极配合甚至不配合,检察院可以抗诉,甚至会以职务犯罪侦查权对法院施以威胁,很多地方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往往是地方当政领导或政法委书记,是法院院长的直接领导或职级上高于法院,而且法院财政方面不独立,很多时候有求于地方政府,这些都给法院疑罪从无的作出施以巨大的压力。

2.3社会民意方面案件一旦发生,尤其是社会影响较大的重大刑事案件,往往会成为广大新闻媒体关注的焦点,部分媒体不负责任的报道及广大民众同情弱者的心态,通常会置嫌疑人于不利的境地,特别是一些涉官涉富的案件,部分抱有仇官仇富心态不明真相民众在网络媒体上煽风点火,法院未判而“民意”先决,无罪判决会让不明真相民众的朴素正义感遭受严重侵害,妄想自己遭受犯罪侵害的风险增加,社会舆论的持续加压会让法院疑罪从无的作出面临艰难的抉择。

3疑罪从无的适用突破疑罪从无是减少冤假错案的唯一选择。

在当前国家大力提倡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疑罪从无不能只停留在纸面,要从思想观念入手,改革考核、追责机制,营造无罪判决的社会氛围,倒逼办案人员提升办案能力。

3.1树立疑罪从无思想观念如前所述,鉴于疑罪是客观存在的社会现象,公安司法机关、地方当政者及社会民众都应牢固树立疑罪从无的思想观念。

首先,案件发生后,公安司法机关务必要公正司法、依法办案,积极调查取证,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但也应当意识到办案人员限于知识、认知能力、客观环境变化等因素的影响,有些案件无法取得确实充分的证据,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此时并非是办案人员无能的表现,只是实事求是,是一种对客观规律尊重的表现。

其次,认识到疑罪现象的客观存在只是树立疑罪从无观念的第一步,关键是疑罪如何处理?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着疑罪从有、疑罪从轻、疑罪从挂现象,认为疑罪从无是放纵犯罪,是对自由和秩序等法的价值的践踏。

其实不然,犯罪现象已然发生,已经对社会秩序等价值造成了不可逆的损害,若在罪行存疑的情形之下仍然疑罪从有、从轻、从挂,必然会对无辜之人造成二次加害,不但未恢复社会秩序,未使被害人讨回公道,还会置司法公开、公平、公正于不利境地,让社会民众缺乏安全感而人人自危,疑罪从无即宁纵勿枉,牢固树立疑罪从无观念是其司法适用突破的关键点。

3.2改革现有的考核、追责机制公安机关、检察院现有的考核、追责机制似乎给法院无罪判决的作出套上了一把无形枷锁,同为法律共同体的法院要考虑其无罪判决一旦做出,公安机关、检察院即面临着年终考核不及格甚至垫底的风险,不但影响公安机关、检察院办案人员的个人利益,甚至会涉及其领导的个人利益。

法院做出无罪判决,说明公安机关、检察院在案件侦办过程中存有质量瑕疵,错捕、错批、错诉都将追究其相应责任,法院做出无罪判决的压力可想而知。

我们应当鼓励办案人员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证据达不到相应证明标准的情形下敢于做出无罪判决。

既然疑罪是客观存在的社会现象,只要公安机关、检察院办案人员恪尽职守、实事求是、公正司法,即使法院做出无罪判决,也不应通过考核影响办案人员个人利益,进而追究其相应责任。

3.3营造疑罪从无的社会氛围疑罪从无原则已为世界大多数法治国家所接受,我国也不例外。

疑罪从无社会氛围的营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充分发挥主流新闻媒体的法治宣传作用,积极宣传具有典型意义的疑罪从无判决案件,让民众明白疑罪现象的客观存在性,疑罪从无的判决并非说明公安司法机关的“无能”,恰恰是尊重客观规律、崇尚法治精神、公平公正司法的体现,应予肯定甚至褒扬。

其次,侦查机关应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

案件发生后,被害人的人身、财产遭受损失,社会舆论高度关注,侦查机关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竭尽全力积极主动调查取证,尽快查清案件事实,搜集确实、充分的定罪量刑证据,即使案件最终未获侦破,也要让受害人及民众相信侦查机关已经尽力。

最后,疑罪从无社会氛围的形成离不开普法宣传和法制教育,使法制观念深入人心,让人们了解法律、相信法律,整个社会崇尚法律、敬畏法律,届时无罪判决的做出将不再令人意外。

3.4倒逼办案人员提升办案能力诉讼的各个环节都需要证据,最终的判决更是需要证据的确实、充分,证据在整个案件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但客观环境的变化及嫌疑人反侦查意识的提高都会让某些证据减少甚至灭失,更有很多伪造的证据及现场迷惑办案人员,这些都需要办案人员经常总结办案经验,积极运用高新科技手段,交流探讨办案技巧,努力提升办案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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