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的通知.doc
河南省农业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6年河南省农业结构调整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河南省农业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6年河南省农业结构调整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农业厅,河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6.01.15•【字号】•【施行日期】2016.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正文河南省农业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6年河南省农业结构调整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各省辖市、有关县(市)农(业、林、牧)局(委)、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为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深入推进农业结构调整,进一步提高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 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按照《河南省农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豫财农[2010]272号)的要求,我们制定了《2016年河南省农业结构调整项目申报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1.2016年度河南省农业结构调整项目申报指南2.河南省农业结构调整项目申报标准文本3.《农业结构调整项目实地核查情况表》2016年元月15日附件12016年度河南省农业结构调整项目申报指南为扎实推进农业发展方式转变和农业结构调整工作,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按照公正、公开、公平、公信原则,鼓励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申报农业结构调整项目,根据《河南省农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豫财农[2010]272号),特制定本申报指南。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以确保粮食安全为底线,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都市生态农业工程建设和部、省定点农产品产地批发市场为重点,充分发挥资源优势、区位比较优势,进一步调整优化农业产业结构,提高农产品的科技含量,提升农业效益和综合竞争力,增加农民收入,推进我省农业现代化进程,为我省农业和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申报的农业结构调整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全省农业结构调整发展方向,有利于培育和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符合当地实际,具有较好的资源、经济和技术条件,区域特色突出;科技含量高,市场发展前景广阔,辐射带动能力强,有利于推动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11]15号)各市(州)国土资源局,各建设项目立项审批和管理机关、各项目建设单位、各地勘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工作,国土资源部下发了《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现转发给你们。
同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严格管理范凡是建设项目实施后,导致其压覆区内已查明的重要矿产资源不能开发利用的,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向省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批。
未经批准,不得压覆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
凡申请办理土地预审或用地审批的,须提交省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未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证明或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
否则,其用地申请不予受理。
已查明矿产资源是指已登记录入我省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库的矿产资源、有效采矿权内的矿产资源以及有效探矿权内经有资质地质勘查单位勘查和按规定权限经由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评审,并办理了储量评审备案和查明储量登记的矿产资源。
建设项目影响区与矿业权范围重叠但不影响矿产资源正常勘查开采的,不作压覆处理。
建设项目影响区是指建设单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经论证后确定的能保证建设项目安全且建设项目不会影响该范围以外的矿产资源开采的范围。
建设项目影响区范围是空间范围,由平面范围和标高组成。
二、明确管理分工压覆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或压覆《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所列矿种累计查明资源储量达大型矿区规模以上的,或矿区查明资源储量规模达到大型且压覆占三分之一以上的,按规定报请国土资源部审批。
国土资源部负责审批以外的压覆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由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三、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调查、审批要求(一)申请调查建设项目选址和规划编制前,由建设单位向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调查了解建设项目影响区范围内的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情况。
政府购买服务人员管理办法

政府购买服务人员管理办法政府购买服务人员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推广和规范政府购买服务,更好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96号)等有关要求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以及政府履职所需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
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应当根据政府职能性质确定,并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属于事务性管理服务的,应当引入竞争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
第三条政府购买服务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积极稳妥,有序实施。
从实际出发,准确把握社会公共服务需求,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探索多种有效方式,加大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支持力度,增强社会组织平等参与承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能力,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服务供给,形成改善公共服务的合力。
(二)科学安排,注重实效。
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重点考虑、优先安排与改善民生密切相关、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的领域和项目,明确权利义务,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三)公开择优,以事定费。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费随事转,通过公平竞争择优选择方式确定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
(四)改革创新,完善机制。
坚持与事业单位改革、社会组织改革相衔接,推进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放宽市场准入,凡是社会能办好的,都交给社会力量承担,不断完善体制机制。
第二章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第四条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
第五条党的机关、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向社会提供的公共服务以及履职服务,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按照本办法规定实施购买服务。
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非国有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的通知

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非国有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1.03.09•【字号】•【施行日期】2011.03.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非国有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的通知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大职称工作服务于非公制经济发展、服务非国有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力度,为我市福民强市和非公制经济发展提供人才支撑和智力支持,充分调动非国有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省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非国有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通知如下:一、做好非国有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是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延伸职称工作服务领域的政策精神,促进非公制经济健康、持续发展、加强非国有单位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现实要求。
各县(市、区)、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把职称工作的开展与推进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目标紧密结合起来,认真调查研究,深入控掘潜力,扎实有效地开展好这项工作。
今年,这项工作的开展情况将与民间艺人、农民技术人员职称工作的开展情况一同作为县(市、区)职称工作年终考评、评先的重要内容,并进行通报。
二、今年要全面提高全市非国有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各类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数量和质量,努力做到应报尽报,要有较大突破,真正把我市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水平和人才队伍建设水平体现出来,市局将适时组织对这项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三、各县(市、区)要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摸清非国有单位的分布情况,特别是在国家、省、市、县知名的和专业技术人员集中的非国有企事业单位的情况。
要转变服务方式,变坐等服务为上门服务,主动建立和加强与非国有单位的联系,积极宣传职称政策,提高单位和个人对职称评审的认识和参与的积极性。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等七个文件的通知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等七个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洛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1.07•【字号】洛政[2008]131号•【施行日期】2008.1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服务贸易正文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等七个文件的通知(洛政〔2008〕13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洛阳市促进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等七个文件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1. 洛阳市促进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2. 洛阳市加快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意见3. 洛阳市加快中介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4. 洛阳市加快社区服务业发展的意见5. 洛阳市加快培育发展大型市场的意见6. 洛阳市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发展的意见7. 洛阳市进一步加快楼宇经济发展的意见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七日附件1洛阳市促进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根据国家、省一系列加快服务业发展的政策规定,结合洛阳实际,特制定如下意见:一、服务业发展的目标和重点1. 服务业发达程度是衡量一个国家和地区综合竞争力和现代化水平的重要标志。
加快发展服务业是贯彻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对提高居民收入、增加财源、扩大就业具有重要作用,是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有效化解资源环境约束,实现可持续发展的迫切需要,也是顺应经济国际化趋势、扩大对外开放的客观要求。
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充分认识加快发展服务业的极端重要性,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把发展服务业作为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
2. 服务业增加值增长速度不低于全省平均水平,稳定或适当提高服务业占全市经济总量的比重。
3. 拓展生产性服务业、丰富生活性服务业、突出发展现代服务业,着力促进金融保险、现代物流、现代流通、信息服务、商务服务、旅游文化、科教卫生、中介、农村沼气等重点发展。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洛阳市2014年度科技进步奖项的决定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洛阳市2014年度科技进步奖
项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洛阳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4.04.30
•【字号】洛政[2014]36号
•【施行日期】2014.04.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科技奖励
正文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洛阳市2014年度科技进步奖项的决
定
(洛政〔2014〕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科技进步与创新,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根据《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洛政〔2003〕34号)和《中共洛阳市委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自主创新建设创新型城市的决定》(洛发〔2006〕5号),经市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市政府决定,授予“高产早熟多抗广适小麦新品种国审偃展4110选育及应用”等15项科技成果为2014年度市科技进步奖一等奖、“高产耐密玉米新品种洛单248的选育与应用”等48项科技成果为2014年度市科技进步奖二等奖,并对获奖项目单位及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希望受表彰奖励的单位和个人再接再厉、不断创新,为促进全市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建设名副其实的中原经济区副中心城市做出新的贡献。
附件:洛阳市2014年度科技进步奖获奖项目
2014年4月30日附件:。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人事代理办法的通知-洛政[2009]88号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人事代理办法的通知-洛政[2009]88号](https://img.taocdn.com/s3/m/cf8827156d85ec3a87c24028915f804d2b168783.png)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人事代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人事代理办法的通知(洛政〔2009〕8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洛阳市人事代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洛阳市人民政府二〇〇九年六月三十日洛阳市人事代理办法第一条为深化人事制度改革,满足各类企业、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需要,实现人才管理和服务社会化,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人事代理活动的单位,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人事代理,是指人才服务机构按照人事代理对象的意愿和有关规定,为其提供有关人事方面社会化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是人事代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事代理工作。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开展人事代理业务。
第五条计生、民政、公安、劳动等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同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做好人事代理工作。
第六条人事代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人事代理的效力受国家人事法规的保护。
第七条人事代理对象包括人事代理单位和人事代理个人。
人事代理单位包括: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及港澳台投资企业(包括外国商社、外国企业派出机构);个体、民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单位或不具备人事管理权限的单位;按照规定实行人事代理的事业单位;按照规定实行人事代理的社会中介组织和社会团体。
人事代理个人包括:辞职、辞退的国家公务员;军队非现役文职人员;辞职、辞退、解除聘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受聘到外地工作未转户口以及在洛阳工作户口在外地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应聘到外资企业、非公有制单位或不具备人事管理权限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因私出国、自费留学人员;其他需要人事关系委托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洛阳政府采购招标网.doc

洛阳政府采购招标网洛阳政府采购招标网隶属于洛阳市政府采购网,洛阳招标网是全省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服务定点协议供货价格查询的政府采购信息专业网站。
洛阳招标网是的成立对于加强行业自律,维护招投标秩序,规范招投标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统一的招投标市场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洛阳招标网积极履行省招标网相应职责,维护各项工程采购项目活动秩序。
洛阳政府采购招标网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监督检查的基本内容:第五十九条政府采购法第六十三条所称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标准,是指项目采购所依据的经费预算标准、资产配置标准和技术、服务标准等。
第六十条除政府采购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考核事项外,财政部门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事项还包括:政府采购政策的执行情况;采购文件编制水平;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询问、质疑答复情况;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财政部门应当制定考核计划,定期对集中采购机构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有重要情况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六十一条采购人发现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要求其改正。
采购代理机构拒不改正的,采购人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报告,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采购代理机构发现采购人的采购需求存在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府采购政策规定内容,或者发现采购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建议其改正。
采购人拒不改正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采购人的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报告,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六十二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职责履行情况予以记录,并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第六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对其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并纳入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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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财政局洛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洛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
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的通知
洛财建〔2012〕33号
市直各建设单位、洛阳新区管理委员会招商与融资促进局:
为加强基本建设管理,促进全市政府投资项目规范、有序、顺利进行,依据《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洛政〔2007〕124号)文件精神,现就加强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财政评审制度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预(概)算、竣工结(决)算以及施工过程中的重大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应报市财政部门进行评审,评审结论作为财政预算编制、招标采购控制额、拨付工程进度款、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以及竣工结(决)算批复等的依据。
二、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范围
(一)财政全额投资的建设项目;
(二)财政资金投资比例超过30%,且财政资金兜底的建设项目;
(三)政府投融资公司牵头的大众设施建设项目,采用BT模式,且需要财政全额进行支付或兜底的项目;
(四)按照市政府要求,需要进行评审的其他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
三、明确评审时限,提高评审效率
(一)预算(招标控制价)评审时限为10个工作日;
(二)结算项目评审时限为60个工作日;
(三)以上时限从建设单位送交评审所需完整资料的时间计起;
(四)对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予配合、不予认可、久拖不决的结算项目,可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初审意见书上签署意见,评审时限即告中止。
四、规范工程变更及结算管理
(一)施工单位在上报工程结算时,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上报。
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对于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结算要进行严格审查、把关,并签章确认后,报财政部门进行评审。
对高估冒算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及《洛阳市市级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列入不良诚信记录。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以及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由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以下条款:
1、工程为政府投资项目,结算金额以财政部门审定为准。
2、单项变更签证增加金额在5万元(含)以上、20万元以下或占合同价10%以下的,须就变更签证内容和说明报财政部门备案;单项变更签证增加金额占合同价10%以上或金额20万元(含)以上的,须就变更签证内容和说明上报主管副市长批示;单项变更签证增加金额超过100万元(含)以上的,由主管副市长批示后转常务副市长审批。
未按以上规定执行的,变更无效。
3、工程结算经财政部门评审后,以审减额超过送审造价10%部分为基数,按4%计算审减追加审核费,从施工单位工程价款中扣除,并在《工程结算评审意见书》中明确。
4、工程结算经财政部门评审后,审减额超过送审造价20%以上,且同一家施工企业在一年内(自发生之日起)发生两次(含)以上的,列入不良诚信记录。
同时,该企业一年内不得参加由市本级财政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
(三)严格控制工程变更。
建设单位应严格控制临时追加项目,杜绝建设项目超规模、超概算、超工期的行为。
确需变更签证时,按以下规定执行:
1、变更签证的过程管理应按照《洛阳市财政局、洛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的规定>的通知》(洛财办〔2011〕29号)的规定执行,实行现场勘查和会签。
2、工程变更签证的审批依照本文件第三页第2条执行(新区项目按照该办法报新区管委会主任或副主任批示)。
3、建设单位在申请财政部门评审工程结算时,须按照以上规定提供有关领导批示、财政部门备案手续及签证手续,否则,财政部门不得列入评审范围。
4、建设项目最终结算超过发改委审批概算10%以上的,建设单位还须报发改委调整投资计划后,财政部门方可办理竣工结算批复。
五、统一电力、自来水、热力、国防等非竞争性行业工程的评审模式
(一)我市财政性资金投资的该类工程,在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履行政府采购手续,进行政府采购。
(二)对于确因工期紧急等特殊情况,应进行而未进行政府采购的项目,应提供主管副市长批示及市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的审批手续,并按照以下规定进行评审:
1、工程所用主要材料、设备经过集中招标采购的(含部门组织的招标采购),在报送工程结算资料时,应提供工程主要材料、设备的相关招投标手续及供货合同,并由该工程市级主管部门在其相关资料上盖章认可,财政部门在了解市场价格的基础上,参照该价格执行。
2、工程所用主要材料、设备未经集中招标采购的(含部门组织的招标采购)及报送资料时未提供市级主管部门相关证明资料的,由财政部门在了解市场价格的基础上,进行认质认价。
(三)工程量依实结算,并按照《洛阳市财政局、洛阳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加强市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监督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洛财综〔2009〕119号)规定进行优惠,其中,按照以上方法予以认价的主要材料、设备价格不参与优惠。
六、改进拆迁补偿项目评审管理
拆迁补偿项目按照市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意见》(洛政〔2011〕49号)、《关于印发洛阳市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洛政〔2009〕9号)、政府办《关于印发洛阳市城市建成区内城中村改造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指导意见的通知》(洛政办〔2011〕55号)规定,由征迁主体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如需审核,根据政府要求由市国土资源、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组成联合小组,对补偿情况进行抽查,发现问题严肃处理。
七、加强廉租住房、大众租赁住房评审管理
由市财政全额出资的廉租住房、大众租赁住房项目,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招标文件、合同应报财政部门评审,价格以财政部门评审为准。
具体操作办法另行文规定。
洛阳市财政局洛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洛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知识改变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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